嘉环(经开)罚字〔2021〕8号
嘉环(经开)罚字〔2021〕8号
嘉环(经开)罚字〔2021〕8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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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 兴 市 生 态 环 境 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嘉环(经开)罚字〔2021〕8号 嘉兴市中泰冶金设备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孝勇 地址:嘉兴经济技术开发区金家浜街164号 我局于2021年4月29日对你单位涉嫌转移危险废物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填写电子或者纸质转移联单的行为予以立案调查。2021年4月25日,嘉兴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你单位开展执法检查,情况如下:你单位主要从事铝合金、锌合金制品的生产,在生产过程中主要产生废机油、废机油桶、废铝渣等危险废物,现场检查过程中废铝渣存放在仓库内,你单位未出示相关处置协议、处置记录。经我局进一步调查,发现你单位有部分废铝渣(危险废物)于4月29日交由苏州广嘉诚金属制品有限公司(铝锭厂家)处置,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填写危险废物转移电子或者纸质联单。 我局认为,你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八十二条第一款“转移危险废物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填写、运行危险废物电子或者纸质转移联单。”的规定,已构成违法。上述事实,由你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现场照片、调查询问笔录等证据证明。 我局于2021年5月14日向你单位送达了《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已作出行政命令;于2021年7月21日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拟作出罚款10万元的决定;你单位于2021年7月26日向我局提交了陈述申辩书,主要内容如下:1、你单位生产经营不佳;2、你单位对废铝渣自2021年1月1日起变更为危废这一事项并不知情;3、你单位已按要求积极整改落实到位;4、你单位申请减免行政处罚。我局对你单位的陈述申辩内容进行核实并讨论,对你单位陈述申辩理由予以采信,但你单位的该些理由并不影响我局对你单位违法行为的定性和处罚。 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第五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或者关闭:(五)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填写、运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或者未经批准擅自转移危险废物的。”及第二款“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七项、第八项、第九项、第十二项、第十三项行为之一,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三项、第四项、第十项、第十一项行为之一,处所需处置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所需处置费用不足二十万元的,按二十万元计算。”的规定,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壹拾万元整(罚款人民币100000元)。 限你单位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指定账户(可选择缴款方式:1.支付宝扫描《浙江省嘉兴经济技术开发区政府罚没收入缴款单》上的二维码进入缴款;2.登录浙江政务服务网公共支付子网站(http://pay.zjzwfw.gov.cn),按缴款单号进行缴款;3.到市本级交行各代理银行营业网点柜面现场,按照缴款单号办理缴款业务)。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之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嘉兴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嘉兴市生态环境局 2021年7月29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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