留坝县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草案)

留坝县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草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持续深化“放管服”改革,适应国家简政放权和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要求,加强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管理,规范烟草制品流通秩序,促进烟草市场健康发展,维护国家和消费者利益,保障经营者和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辖区内人口数量、交通状况、经济发展水平、消费能力等因素,制定《留坝县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定》(以下简称《规划》)。

第二条?本《规划》总体原则:

(一)遵循国家法律、法规、规章;

(二)公开、公平、公正;

(三)因地制宜、便民高效、尊重历史、服务社会。

第三条本《规划》适用于陕西省汉中市留坝县行政区域范围内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布局。

第四条本《规划》所称烟草制品零售点(以下简称零售点)是指依法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从事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开展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经营场所。

第二章申办条件

第五条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申办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申请人须年满18周岁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取得工商营业执照,且核准经营烟草制品的;

(三)有与住所相独立的固定经营场所;

(四)符合本《规划》的要求。

第三章零售点布局标准

第六条?零售点布局规划

(一)?城区市场

城区新增零售点与现有最近零售点间距不低于50米,街道不足50米的根据实际需求可设1个零售点。

(二)?集镇市场

集镇新增零售点与现有最近零售点间距离不低于30米。

(三)?农村市场

农村行政村的零售点按300人/个的标准进行设置,人口超过200人,但不足300人的根据需求可设1个零售点,零售点布局已满足消费需求的不予新设。

(四)?特殊区域?

(1)封闭场所零售点布局:旅游景区、高速公路服务区、加油站内、部队驻地、公安看守所、大型工程项目驻地或厂矿生活区(200人以上)、工业园区、农场内等以上区域内部设置1个零售点;

(2)居民小区内:居民小区内部、移民安置点内部(含一层门面房),按每200户/个的标准设置1个零售点,入住的人口数超过100户少于200户的,根据实际情况可设置一个零售点;

(3)集贸市场内:每25个商户摊位设置1个零售点。

第七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受零售点间距限制:

(一)经营面积在1000平方米以上的宾馆酒店、饭店、酒楼、茶室、餐饮娱乐场所等相对封闭,主要满足停留在设施内特定顾客消费的经营场所设,设置一个零售点;

(二)营业面积在2000平方米以上的大中型商场、购物中心,设置一个零售点;

(三)在家庭成员之间改变经营主体,在原址申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

(四)因城市改造、道路规划、新建学校等涉及公共利益的政府行为,造成卷烟零售户在许可证有效期内另选新址继续从事卷烟经营零售业务的;

(五)政府鼓励发展的连锁经营企业及具有销售扶贫产品资质的销售点;

(六)对具有留坝县本地户籍的残疾人、烈属、低保户(需由户籍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镇政府、民政部门等单位出具有效证明)提出申请的特殊群体,可适当放宽标准,但只可享受一次。

第八条经营场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设置零售点:

(一)申请主体资格方面:

1.外商投资的商业企业(包括中外合资企业、中外合作企业、外商独资企业、港澳台地区投资企业等)或者个体工商户。但以提供住宿、餐饮、休闲、娱乐为主要经营范围且烟草零售业态为娱乐服务类的宾馆、酒店等企业除外;

2.取消从事烟草专卖业务资格不满三年的;

3.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或因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烟草专卖局作出不予受理或者不予发证决定后,一年内再次提出申请的;

4.申请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的烟草专卖许可证被撤销后,申请人三年内再次提出申请的;

5.未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专卖品业务,并且一年内被执法机关处罚两次以上,在三年内申请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

6.未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专卖品业务被追究刑事责任,在三年内申请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

7.利用自动售货机(柜)、无人售卖店或者其他自动售货形式销售烟草制品的;

8.利用游戏、博彩等设备或利用游戏、博彩等方式变相销售烟草制品的;

9.通过信息网络销售烟草专卖品的;

10.同一经营场所已经办理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且该许可证在有效期内的;

11.经营场所明显不具备对外经营烟草制品的基本设施和条件的;

12.被列入各级人民政府社会公共信用信息平台《违法失信黑名单》的。

(二)经营场所方面:

1.无固定经营场所的。如:流动摊点(车、棚)、违章建筑、临时建筑或城市规划内待拆迁建筑等。经相关行政部门批准设置的书报亭、扶贫专柜等除外;

2.经营场所不与住所相互独立,无法明确划分的。如:经营场所为住所的客厅、餐厅、卧室、阳台、地下室、储藏室等;

3.经营场所与容易造成卷烟污染的商品混合经营的,如:水产调料店、化妆品店、化肥农药店、理发美容店、主营洗涤护理类、熟食肉食及面条等加工销售、餐饮烧烤小吃店、洗车店、五金店等经营场所。相对独立且能够避免污染的除外;

4.经营场所基于安全因素不适宜经营卷烟的,如:生产、销售、存储的化工、油漆、装潢、炸药、鞭炮等危险品及有毒有害易燃易爆物品的场所。具备安全保障措施的加油站便利店除外;

5.经营场所位于办公楼内、住宅小区单元楼宇内、住宅小区私家车库等。底层用于对外的商业用房除外;

6.其他因经营场所存在安全隐患,不具备安全措施保障的区域。

(三)经营模式方面:

1.利用自动售货机(柜)或其他自动设备销售烟草制品的;

2.利用信息网络渠道销售烟草制品的;

3.中小学校及幼儿园周围的;

中小学校、幼儿园主要通道出入口周边,城区50米以内,乡镇不少于30米以内不予许可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

4.以未成年人为主要对象的公共场所、营业场所;如:青少年活动中心、主营学生用品的店铺等;

5.已被政府纳入拆迁规划,且政府明令禁止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区域;

6.政府及相关部门明令禁止经营卷烟类商品的区域。

(四)其他方面:

其他不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

第四章附则

第九条本《规划》所称与住所相独立的固定经营场所是指有指向明确且唯一性的门牌、地址或者方位表述的场所。

同一空间内,与经营场所进行了物理分割的货物仓库,商品储藏室、办公室、财务室、会客室、休息室、卫生间等场所均视为经营场所的一部分,有义务接受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条本《规划》所称的间距是指申请者拟从事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经营场所烟柜摆放位置门店中央与最近的烟草制品零售点烟柜摆放位置门店中央之间的距离。学校、幼儿园周边是指学校、幼儿园进出口通道中心为圆心至拟申请从事烟草制品经营场所出入口中央的直线距离。

实地测量按照行人不违反交通管理规定的、习惯性行走最短路径进行测量。

第十一条本《规划》中“学校”是指以未成年人为教育对象,实施中等和初等教育的学校,包括普通小学、普通中学、特殊教育学校、中等职业学校、专门学校等。

第十二条本《规划》中“城区”是指以留坝县政府为中心,东至大滩村南环路与紫柏路交叉路口,西至淘沙坝村南环路与紫柏路交叉路口(含紫柏路、南环路全段)。“集镇”是指各镇(镇府所在地)主街道。

第十三条本《规划》实施过程中,因经济发展、道路建设等因素引起某区域人口数量、购买力发生重大变化时,留坝县烟草专卖局可适时进行调整,并通过政府网站向社会予以公告。

第十四条本《规划》中描述数字“以上”、“不低于”、“不超过”、“内”均包含本数。

第十五条本《规划》如有与国家法律、法规及规章不一致的,以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为准。

第十六条本《规划》由留坝县烟草专卖局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2017年4月1日发布实施的《留坝县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同时废止。

标签: 规划 零售 烟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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