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2021年度全省党校(行政学院)系统教师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的通知

关于开展2021年度全省党校(行政学院)系统教师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的通知


各省辖市委党校(行政学院),省直工委党校,广德市委党校,宿松县委党校,校内有关处室、直属单位:
根据安徽省人社厅《关于做好2021年度全省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皖人社秘〔2021〕172号)要求,全省党校(行政学院)系统教师系列高评会定于11月开展2021年度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评审范围
各市级党校(行政学院)、县级党校(行政学校)教师系列,省委党校(安徽行政学院)教师系列在职在岗的专业技术人员。
全面实行岗位管理的单位,应在各级人社部门核定的岗位结构比例内开展申报推荐,超出结构比例申报不予受理。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离退休人员(含返聘在岗)不得参加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评审。
二、评审条件
全省党校(行政学院)系统教师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的评审标准条件按《安徽省党校系统教师系列专业技术资格标准条件》(试行)(皖校〔2012〕25号)《中共安徽省委党校关于印发<教学成果和咨政成果在党校系统专业技术资格评审中适用情况的补充解释(试行)>的通知》(皖校发〔2015〕69号)及相关规定执行。
三、申报要求及时间
1.申报单位严格落实审核责任,对照标准条件逐条逐项把好资格审核关。申报人员的有关信息和申报材料须在本单位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结果无异议的人员,方可推荐申报。在正式报送前,应将不符合要求和有争议尚未核实的材料剔除,并对申报材料逐项签署核对人姓名和审查意见并加盖公章。
2.各市委党校应按照下列时间安排及时将申报材料(要求及样表另发)报送省委党校(安徽行政学院)职改办(教学综合楼1005室,电话:****-********),逾期不再受理。各县(市、区)委党校的申报材料由市委党校统一报送。具体时间安排如下:
9月22日:合肥市、宿州市、滁州市、铜陵市;
9月23月:蚌埠市、淮南市、芜湖市、黄山市;
9月24日:淮北市、亳州市、池州市、安庆市;
9月26日:阜阳市、六安市、马鞍山市、宣城市。
9月27日:校内有关处室、直属单位,省直工委党校及省人社厅委托的其他单位。
3.职改办对口受理本系列评审范围内申报材料并负责审核,对不符合条件和政策的申报人材料不予受理。对材料不完整、不规范的,一次性告知需补正的全部材料,申报单位应在限定时间内补办,逾期未补充完善的,视为放弃申报。
四、相关问题的说明
1.关于诚信承诺和失信惩戒机制。申报人提交申报材料时应承诺提供材料真实可靠。严肃查处学术不端行为,实行学术造假和职业道德失范“一票否决”。建立个人诚信档案制度,对提供虚假材料的个人列入失信档案。对通过弄虚作假、学术造假、暗箱操作等违规违纪行为取得的职称一律予以撤销,且在全省范围内予以通报,并记入全省专业技术人才职称申报评审诚信档案库,记录期为3年。
2.关于继续教育。2021年,全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公需科目采取网络在线学习。专业技术人员登录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官网,进入“在线办事”栏,由“继续教育官方入口”登录注册,并自主选择学习课程。严格落实公需科目学习每年不少于30学时、专业科目学习每年不少于60学时的要求。在申报职称的最近一个任职周期内,年度继续教育学时平均达到规定学时即可,但不得在一个年度内突击完成所需学时。未按照要求完成继续教育规定学时的,不得申报职称。
3.关于任职年限。职称任职年限或任职时间按周年计算,任现职以来年度考核均为合格以上等次的,其任职年限连续计算;年度考核有基本合格等次和不合格等次的,扣除当年度任职年限,其余任职年限累计计算;年度考核不合格的,当年不得申报职称。申报人员的任职年限统一计算到2021年12月31日。
4.关于以德为先、注重实绩要求。坚持把思想政治品德作为职称申报的首要条件,对违反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的申报人实行“一票否决”;突出教学业绩,申报教授专业技术资格的,申报人最近3年年度课堂教学质量测评分不得低于申报单位全部授课教师的平均分。符合条件的申报人,还应参加评委会组织的、由申报人根据申报专业自拟选题现场授课、并接受专家提问的教学能力展示。
5.关于代表作同行专家鉴定。坚持以同行专家评审为基础的业内评价机制,严格执行代表作同行专家鉴定制度。申报人需提供2篇代表作。代表作由省委党校(安徽行政学院)教师系列职改办统一送审,教授资格申报人代表作需经论文相似性检测并继续执行异地鉴定制度。
6.关于论文答辩。申报人应参加评委会统一组织的论文答辩(具体时间另行通知),不能在规定时间内参加答辩的,视为自动放弃申报资格。
7.关于省部级课题。皖校〔2012〕25号文件中提到的省(部)级项目或课题,指省哲学社会科学规划项目、省科技创新战略与软科学研究专项项目、省社会科学创新发展研究课题(2015年6月以后立项)、省领导圈定课题(2019年9月以后立项),以及国家部委项目或课题。
8.关于评审费用。全省党校(行政学院)系统教师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费标准,按省物价局皖价费〔2005〕72号文件规定执行。
其他未尽事宜按《安徽省职称评审工作实施办法》(皖人社发〔2018〕5号)及省人社厅有关规定执行。


中共安徽省委党校(安徽行政学院)
2021年月8月13日

附件:申报材料要求及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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