轨道交通三号线北段工程系统设备监理招标公告

轨道交通三号线北段工程系统设备监理招标公告

重庆市轨道交通三号线北段工程系统设备监理 项目编码 ********131*****101910
项目名称 重庆市轨道交通三号线北段工程系统设备监理
招标/发包方式 公开招标

重庆市轨道交通三号线北段工程系统设备监理
招标公告(招标编号:0703-1341CIC1K312)
中仪国际招标公司受重庆市轨道交通(集团)有限公司委托,对重庆市轨道交通三号线北段工程系统设备监理进行公开招标,现邀请合格的投标人投标。
1、项目名称:重庆市轨道交通三号线北段工程系统设备监理。
2、招标范围:包括但不限于:车场设备、工程车、道岔、交直流供电系统(0.4kv以上)、通信系统(含公安通信和民用通信)、信号系统、设备综合监控系统(含FAS、BAS、SCADA)、安全门/屏蔽门系统、电梯/扶梯、自动售检票系统(AFC)、安检系统的监理以及车辆监造工作等,与土建监理共同对上述系统在建筑结构、附属结构、区间隧道结构内预留、预埋及封堵等进行共同监理。
3、资格审查:采取资格后审的方式。主要审查标准及内容详见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4条。
4、工期计划: 28个月(计划开工时间2013年12月,计划竣工时间2016年3月,竣工日期以实际竣工时间为准)
5、招标文件的获取:
5.1该招标项目不需报名,凡有意参加投标者,请于2013 年10 月29日起,(北京时间,下同),在重庆市工程建设招标投标交易信息网(http://www.cpcb.com.cn)上“招投标资料下载区”及“招标人答遗补遗区”仔细阅读和下载:招标文件、图纸、澄清、修改、补充通知、最高限价通知等全部内容。不管下载与否都视为潜在投标人全部知晓有关招投标过程和全部内容。
5.2 本招标公告开始发布至投标截止时间(2013年11月27日14:00时)止,各投标人应随时关注重庆市工程建设招标投标交易信息网(www.cpcb.com.cn)上关于本招标项目相关修改或补充内容。
5.3招标文件每套500.00元, 售后不退,投标人在递交投标文件时,向招标代理机构缴纳购买招标文件费。否则,招标人和招标代理机构有权拒收其投标文件。
5.4 投标人如对招标文件有质疑,必须在在规定质疑期内,在重庆市工程建设招标投标交易信息网(www.cpcb.com.cn)上指定位置匿名提出质疑,提出质疑时间应符合招标文件规定,过期不再受理质疑。
6、联系方式:
招标人:重庆市轨道交通(集团)有限公司
地 址:重庆市渝中区长江支路25号
联系人:刘先生
电 话:***-********

招标代理机构:中仪国际招标公司
地 址:重庆市渝北区加州花园C4栋9-7
联系人:钟先生
电 话:***-********138*****598
传 真:***-********

重庆市轨道交通三号线北段工程系统设备监理招 标 文 件招标编号:0703-1341CIC1K312 招 标 人:重庆市轨道交通(集团)有限公司招标代理机构:中仪国际招标公司二○一三年十月?目录第一章招标公告2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及前附表4前附表4一、总则4二、招标文件4三、投标文件的编制4四、投标4五、开标4六、评标4七、授予合同4第三章设备工程监理合同主要条款4第四章技术要求和规范4第五章投标文件格式4一、第一卷 经济标4(一)、投标函4(二)、投标报价表4二、第二卷 商务标4(一)、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及授权委托书4(二)、投标保证金4(三)、资质等级证书、营业执照副本4(四)、近5年内承担过类似轨道交通工程的监理业绩4(五)、近5年内获得的建设部、省、市级奖励情况4(六)、 就本项目拟设立的驻地设备工程监理机构4(七)、拟投入本招标项目主要监理人员汇总表4(八)、拟投入本招标项目所有监理工程师人员情况4(九)、拟担任本招标项目总监理工程师情况4(十)、拟投入本招标项目检测设备及工具情况4(十一)、其他文件4三、技术标——监理大纲4第六章合同文件格式4 第一章招标公告中仪国际招标公司受重庆市轨道交通(集团)有限公司委托,对重庆市轨道交通三号线北段工程系统设备监理进行公开招标,现邀请合格的投标人投标。1、项目名称:重庆市轨道交通三号线北段工程系统设备监理。2、招标范围:包括但不限于:车场设备、工程车、道岔、交直流供电系统(0.4kv以上)、通信系统(含公安通信和民用通信)、信号系统、设备综合监控系统(含FAS、BAS、SCADA)、安全门/屏蔽门系统、电梯/扶梯、自动售检票系统(AFC)、安检系统的监理以及车辆监造工作等,与土建监理共同对上述系统在建筑结构、附属结构、区间隧道结构内预留、预埋及封堵等进行共同监理。3、资格审查:采取资格后审的方式。主要审查标准及内容详见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4条。4、工期计划: 28个月(计划开工时间2013年12月,计划竣工时间2016年3月,竣工日期以实际竣工时间为准)5、招标文件的获取:5.1该招标项目不需报名,凡有意参加投标者,请于 2013 年10月29 日起,(北京时间,下同),在重庆市工程建设招标投标交易信息网(http://www.cpcb.com.cn)上“招投标资料下载区”及“招标人答遗补遗区”仔细阅读和下载:招标文件、图纸、澄清、修改、补充通知、最高限价通知等全部内容。不管下载与否都视为潜在投标人全部知晓有关招投标过程和全部内容。5.2 本招标公告开始发布至投标截止时间(2013年11月27日14:00时)止,各投标人应随时关注重庆市工程建设招标投标交易信息网(www.cpcb.com.cn)上关于本招标项目相关修改或补充内容。5.3招标文件每套500.00元, 售后不退,投标人在递交投标文件时,向招标代理机构缴纳购买招标文件费。否则,招标人和招标代理机构有权拒收其投标文件。5.4 投标人如对招标文件有质疑,必须在在规定质疑期内,在重庆市工程建设招标投标交易信息网(www.cpcb.com.cn)上指定位置匿名提出质疑,提出质疑时间应符合招标文件规定,过期不再受理质疑。6、发布公告的媒介本次招标公告在“重庆市招标投标综合网”、“重庆市工程建设招标投标交易信息网”、“重庆市轨道交通(集团)有限公司”上发布。7、联系方式:招标人:重庆市轨道交通(集团)有限公司地址:重庆市渝中区长江支路25号联系人:刘先生电话:***-********招标代理机构:中仪国际招标公司地址:重庆市渝北区加州花园C4栋9-7联系人:钟先生电话:***-********138*****598 传真:***-********?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及前附表前附表序号条款号内容1项目名称重庆市轨道交通三号线北段工程系统设备监理2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重庆市轨道交通(集团)有限公司中仪国际招标公司33招标范围包括但不限于:车场设备、工程车、道岔、交直流供电系统(0.4kv以上)、通信系统(含公安通信和民用通信)、信号系统、设备综合监控系统(含FAS、BAS、SCADA)、安全门/屏蔽门系统、电梯/扶梯、自动售检票系统(AFC)、安检系统的监理以及车辆监造工作等,与土建监理共同对上述系统在建筑结构、附属结构、区间隧道结构内预留、预埋及封堵等进行共同监理。4招标方式公开招标5资格审查方式资格后审617投标保证金一、投标保证金的交纳1、投标保证金交款形式及要求:投标人从企业的基本账户(开户行)在投标截止3小时前通过转账支票直接划付或以电汇方式直接划付至下面指定的投标保证金账户。投标人自行考虑汇入时间风险,如同城汇入、异地汇入、跨行汇入的时间要求。2、投标保证金的金额: 伍拾 万元整(人民币)3、投标保证金账户及账号(任选其一):项目编码:********131*****101910项目名称:重庆市轨道交通三号线北段工程系统设备监理投标保证金专用账户(1)户 名:重庆市工程建设招标投标交易中心开户行:招商银行重庆分行营业部投标保证金账号:****************347投标保证金专用账户(2)户 名:重庆市工程建设招标投标交易中心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中山路支行投标保证金账号:********141*****6666-63474、投标人需在付款凭证备注栏中注明是“ 重庆市轨道交通三号线北段工程系统设备监理 投标保证金”。5、投标保证金有效期为投标有效期加30天。6、投标人在开标前必须到重庆市工程建设招标投标交易中心对基本帐户进行登记,未若能及时登记,开标当日需持基本账户开户许可证和银行进账单原件备查,否则,交评标委员会初审后作废标处理。“投标单位银行基本账户登记表”在重庆市工程建设招标投标交易信息网(WWW.CPCB.COM.CN)下载。二、投标保证金的退还招标人应当在法定时间内确定中标人,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并抄送市交易中心,同时书面通知市交易中心向除中标候选人以外的其他投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市交易中心应于5日内退还。招标人应在法定时间内和中标人签定合同,并同时书面通知市交易中心向中标人和其他中标候选人退还投标保证金。市交易中心应于5日内退还。735履约担保合同总价的10%(合同签订后七个工作日内提供,其中3%采用银行履约保函的形式;7%采用履约保证金的形式)担保有效期:至系统竣工验收合格后投入运营。815投标有效期从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日期起90日历天。920投标文件份数正本一份,副本一份,投标文件电子文档一份。投标人中标后,须再补交5份投标文件(副本)。1028评标方法综合评估法118质疑截止时间答疑发出时间2013年11月6日16时00分前在重庆市工程建设招标投标交易信息网(http://www.cpcb.com.cn)投标人质疑区提交质疑。2013年11月11日17时00分前在重庆市工程建设招标投标交易信息网(http://www.cpcb.com.cn)招标人答疑补遗区发布答疑。1221投标文件的递交1.投标文件递交地点:重庆市工程建设招标投标交易中心(重庆市渝中区长江一路58号)接标处(具体请登陆重庆市工程建设招标投标交易信息网查询或开标当日见交易中心大厅电子显示屏)2.投标截止时间:2013年11月27日14:00时(北京时间)1323开标时间开标地点开标时间:同投标截止时间。重庆市工程建设招标投标交易中心(重庆市渝中区长江一路58号)开标室(具体请登陆重庆市工程建设招标投标交易信息网查询或开标当日见交易中心大厅电子显示屏)1419最高限价本项目将设置最高限价,最高限价在投标截止时间前15天在重庆市工程建设招标投标交易信息网上公布。投标人的投标报价不得超过最高限价,否则将被认定为废标。15监理目标质量目标:工程验收一次性合格,工程施工质量达到优良。投资控制目标:按工程初设概算投资进行控制。安全目标:无重大安全责任事故。文明施工目标:创施工文明工地。16招标代理服务费计价依据:计价格【2002】1980号文、国家发改委发改办价格【2003】857号文(类别:服务招标)。在发出中标通知书前,由招标人向招标代理机构缴纳。17工程建设招标投标交易服务费计价依据:渝价【2011】462号文;在发出中标通知书前,由中标人向市交易中心缴纳。?一、总则1、定义招标文件中下列术语应解释为:1.1“招标人”或“业主”系指重庆市轨道交通(集团)有限公司。1.2“招标代理机构”系指中仪国际招标公司。1.3“投标人”系指向响应招标、参加投标竞争的法人或其他组织。2、项目概况 重庆轨道交通三号线北延伸段工程起于轨道交通三号线二期施工设计终点,止于保税港区,线路全长约9.935km,其中高架段长约7.205km,地下段长约2.55km,地面段长约0.18km。共设车站7座,其中高架站5座,地下车站2座,在环城北路站设停车场1座。投资估算约49亿。3、招标范围3.1招标范围:见前附表。4、合格投标人条件4.1资格审查方式:资格后审4.2资格要求⑴必须具备独立企业法人资格,并持有国家或地方行业部门颁发的甲级设备监理资格证书;⑵近五年内承担过类似规模(单条线路工程的投资额在50亿元以上、监理范围或线路长度在10公里以上)轨道交通工程系统设备的监理工作;⑶自备工程检测设备及工具;⑷本次招标接受联合体投标;⑸监理人员配备应满足下列要求:本项目监理必须设置长驻重庆的办公场所,配备总监理、副总监理工程师和各专业监理工程师(含造价工程师),总监和副总监必须是投标单位的正式员工。监理总部必须配备两名及以上造价人员(其中至少一名为国家注册造价工程师),各驻地监理必须配备一名造价人员。各类监理人员应符合以下要求:a)总监理工程师应具有高级工程师技术职称,10年以上工作经验,从事类似工程监理5年以上并具有城市轨道交通系统设备设计、施工、监理管理工作经验,具有国家注册监理工程师证书(专业:设备)或省级及以上行业部门颁发的设备监理工程师证书,长驻现场。b)副总监理工程师应具有高级工程师技术职称,8年以上工作经验,从事类似工程监理5年以上并具有城市轨道交通系统设备设计、施工、监理管理工作经验,具有国家注册监理工程师证书(专业:设备)或省级及以上行业部门颁发的设备监理工程师证书,长驻现场。c)各专业监理工程师(含造价专业)应具有工程师以上(含工程师)技术职称,5年以上工作经验,从事类似工程监理工作3年以上,具有国家注册监理工程师证书或省级及以上行业部门颁发的监理工程师证书,长驻现场。d)所有监理人员应专业对口或具有与其岗位工作相似的工作经验。4.3如以联合体投标,联合体每一成员均应具备4.2条的资格条件,所提交的标书应满足下列要求4.3.1附有联合体协议,载明各方承担的工作和责任,联合体各方对合同实施共同地和分别地承担责任;4.3.2 投标文件应正确签署,以使之对所有成员都具有合法约束力。4.3.3指定联合体中的一个成员作为联合体牵头人,并应授权该牵头人代表联合体任何成员和全体成员接受指示和承担责任;4.3.4牵头人应负责全部合同的实施,包括支付。4.4投标人不得存在下列情形之一:(1)为招标人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附属机构(单位);(2)为本项目的代建人;(3)为本项目提供招标代理服务的;(4)与本项目的监理人或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同为一个法定代表人的;(5)与本项目的监理人或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相互控股或参股的;(6)与本项目的监理人或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相互任职或工作的;(7)被责令停业的;(8)被暂停或取消投标资格的;(9)财产被接管或冻结的;(10)在最近三年内有骗取中标或严重违约或重大工程质量问题的;(11)两个以上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为同一人,母公司、全资子公司及其控股公司,不得在同一项目中同时投标;(12)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4.5 投标人提供的投标文件必须内容真实并对其真实性负责。招标人保留对投标人作进一步考察的权利,倘若发现投标人在提交的资料中有弄虚作假行为、或经相关行政监督部门认定申请人在竞争本项目合同过程中有腐败或欺骗行为或有围标、串标行为的,即使该投标人已经中标,招标人仍将保留取消中标资格、拒绝授予合同的权利。5、投标费用投标人应自行承担所有与编写和提交投标文件有关的费用,不论投标的结果如何,招标人在任何情况下均无义务和责任承担这些费用。 二、招标文件6、招标文件6.1招标文件用以阐明所需服务、招标投标程序和合同条款。招标文件由以下部分组成:第一章 招标公告;第二章 投标人须知及前附表;第三章 设备工程监理合同主要条款;第四章 技术要求和规范第五章 投标文件格式第六章 合同文件格式6.2招标文件以中文编印,以中文本为准。6.3投标人应认真阅读招标文件中所有的事项、格式、条款和规范等要求。如果没有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全部资料或者投标文件,没有对招标文件作出实质性响应,该投标有可能被拒绝,其风险应由投标人自行承担。7、踏勘现场及现场条件7.1招标人不组织投标人踏勘现场,投标人为获取编制投标文件及报价和签署合同所涉及的现场资料,经招标人允许,投标人可自行踏勘现场。但投标人不得因此使招标人承担有关的责任和蒙受经济损失。7.2投标人应自行承担踏勘现场的责任和风险,以及有关费用。在现场考察过程中,投标人如果发生人身伤亡、财物或其他损失,不论何种原因所造成,招标人均不负责。7.3招标人向投标人提供的有关现场的数据和资料,是投标人现有可利用的资料,招标人对投标人由此做出的任何推断和结论均不承担任何责任。7.4投标人被视为充分熟悉本项目所在地与履行合同有关的各种情况,包括自然环境、气候条件及公用设施等,本招标文件不再对上述情况进行描述。8、招标文件的澄清任何要求澄清招标文件的投标人,均应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质疑截止时间向招标人提出。招标人将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给予答复。招标人的澄清文件应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在质疑截止时间之后,招标人有权拒绝回答投标人对招标文件提出的质疑和澄清要求。9、招标文件的修改9.1在投标截止日期前的任何时候,无论出于何种原因,招标人可主动或在解答投标人提出的问题时对招标文件进行修改。招标人的修改文件也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并替代招标文件中被修改的部分。9.2招标文件的修改将在重庆市工程建设招标投标交易信息网上发布,招标文件一经招标人修改,将以修改后的招标文件为准,对投标人产生约束力。9.3为使投标人在编写投标文件时,有充分时间为招标文件的修改部分进行研究,招标人可以酌情延长投标日期,如确定延长投标截止和开标日期,招标代理机构将在投标截止日期之前,在重庆市工程建设招标投标交易信息网上发出,投标截止和开标日期将以此做调整。不论投标人下载与否,招标人和招标代理机构都视为投标人收到以上资料并全部知晓有关招标过程和事宜,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由投标人自负。9.4除非有特殊要求,招标文件不单独提供招标货物使用地的自然环境、气象条件、公用设施等情况,投标人被视为熟悉上述与履行合同有关的一切情况。三、投标文件的编制10、投标文件的编写投标人应仔细阅读招标文件,了解招标文件的要求。在完全了解本项目的用户需求书的要求以及商务条件后,编制投标文件。 11、投标的语言及计量单位11.1投标人的投标书以及投标人就有关投标的所有来往函电均应使用中文。11.2投标文件中所使用的计量单位除招标文件中有特殊规定外,一律使用法定计量单位SI制(国际单位制)。 12、投标货币投标应以人民币报价。13、投标文件的组成与数量13.1投标文件应按下述要求和顺序编制并装订成册A、第一卷 经济标:一份正本、一份副本。⑴投标函;⑵投标报价表。B、第二卷 商务标:一份正本、一份副本。⑴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及授权委托书;⑵投标保证金;⑶投标人资质等级证书、营业执照副本;⑷近5年内承担过类似轨道交通工程的监理业绩证明;⑸近5年内获得的建设部、省、市级奖励情况;⑹就本招标项目拟设立的驻地设备工程监理机构;⑺拟投入本招标项目主要监理人员汇总表;⑻拟投入本招标项目所有监理工程师人员情况;⑼拟担任本招标项目总监理工程师情况;⑽拟投入本招标项目检测设备及工具情况;⑾其他文件。C、技术标——设备监理大纲:一份正本、一份副本。⑴设备工程项目概况;⑵设备监理的范围和工作内容;⑶设备监理工作的目标;⑷设备监理依据:⑸设备监理组织机构、人员配备和职责划分;⑹设备监理工作程序;⑺设备监理投资、进度、质量控制和合同管理的方法和措施;⑻信息管理的方法和措施;⑼组织协调的方法和措施;⑽安全文明施工控制;⑾设备监理工作制度;⑿设备监理效果承诺;⒀监理机构的资源配备;⒁需提供给招标人的文件清单;⒂对本项目的工作建议;⒃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D、电子文档1个,包含“经济标”、“商务标”、“技术标” 。13.2投标人应依据工程监理范围、监理工作内容的规定和要求,完整、真实、具体地制作“技术标——设备监理大纲”。投标文件“商务标”的记载和承诺应是客观、真实的,不得有虚假和伪造。13.3投标文件一经报出,即视为投标人已把投标和实施本合同过程中所有意外和偶然事件可能产生的一切费用均包含在经济标投标报价中,在投标和实施本合同过程中的所有费用或损失由投标人自行负责。14、投标文件格式14.1投标文件应按照本须知第13条“投标文件组成”的要求和顺序并按本招标文件“第五章 投标文件格式”要求填写、编制,并装订成册。14.2“投标函”为在开标仪式上唱标的内容,要求按格式填写、统一规范,投标人不得自行增减内容。15、投标文件的有效期投标文件自投标文件递交截止之日起90日历天内有效。 16、投标文件的书写要求、签署及装订16.1投标文件正本和所有副本须打印,并在文件上注明"正本"、"副本"字样,经济部分、商务部分、技术部分分别独立装订成册。16.2投标文件的书写应清楚工整,投标人名称应填写全称,同时应有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在规定签章处逐一签署及加盖投标人的公章。16.3表达不清、未按要求填写或可能导致非唯一理解的投标文件可能被定为废标。16.4投标文件正本应在招标文件规定签章处由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签署全名(不得使用签名章或私章代替)并加盖公章。16.5投标文件的份数:一式贰份。正本一份,副本一份,电子文档一份,参考资料不限量。16.6投标文件不得涂改和增删,如有修改错漏处,必须由同一人签署人签字方为有效。如果投标文件由授权代理人签署,其代理人的授权书应按规定的书面方式出具,并由授权人和被授权人亲笔签署姓名,禁止使用印章或签名章。如果由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签署投标文件,则不需要提交授权书,但应提交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17、投标保证金17.1投标人应按“投标须知前附表”规定的金额、方式和时间递交投标保证金,否则按废标处理。17.2投标保证金是为了保证招标人免遭因投标人的不当行为而蒙受的损失。招标人在因投标人的不当行为受到损害时可根据投标须知第17.5条的规定没收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17.3对未按投标人须知第17.1的规定提交投标保证金的投标,招标人将视为非响应性投标而予以拒绝。17.4市交易中心收到中标通知书和招标人书面意见后5日内,向中标候选人以外的投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收到经项目监督部门备案的合同副本和招标人书面意见后5日内,向中标人和其他中标候选人退还投标保证金。投标保证金退还到投标人银行基本帐户。17.5下列任何情况发生时,投标保证金将被没收:(1)投标人在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撤回投标;(2)投标人在规定期限内未能:a.根据投标须知第34条规定签订合同,或根据第27.1.3.2条规定接受对错误的修正;b.根据投标须知第35条规定提交履约担保;c.有违反法律法规的其他行为。18、投标报价(监理费)及结算依据18.1投标报价货币:人民币18.2投标报价说明:⑴本次投标报价为监理费。报价范围为监理范围内的所有监理工作。监理费是指监理单位在合同规定的服务期限内履行监理职责应获得的监理酬金。招标人除支付中标监理费外,不再向中标人提供任何其他形式的经济补偿和费用。⑵投标人可根据本项目的实际情况,结合城市轨道交通工程特点,参照“国家发改委、建设部颁布的《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管理规定》(发改价格〔2007〕670号)”要求,充分考虑各自的监理措施、人员及手段自行测算确定投标监理服务费费率。⑶投标单位暂按初步设计总概算(不含车辆)设备价格报监理取费费率和费用。其中进口设备(按国产化率估算)价格应换算为折算价格,即将进口设备价格按国内类似设备价格(国内设备价格为进口设备价格的60%)进行换算,并以折算价格作为监理费的计费基准。⑷本次招标招标人不提供总监办公住房、办公设施、交通设施、通讯等,但相关费用应单独报价。⑸监理费报价由两部分组成:一是按照监理范围内所履行的监理服务工作,依据招标文件约定的概算投资设备价格和自行测算的监理费率计列的监理服务费(其中,车辆、设备制造监理费及设备制造监理增加工作量的费用、设备安装监理费应单列报出)。二是监理过程中总监所需的办公住房、办公设施、交通设施、通讯等费用。⑹投标单位应对这两种费用分别测算,其总报价应是两者之和。投标人的投标监理费取费费率在开标后不得做任何调整。⑺重庆市轨道交通三号线北段工程系统设备概算表(表中国产化率为参考值):序号项目名称安装费设备费参考国产化率(%)投资估算金额(万元)1交直流供电系统(0.4kv以上,含SCADA) 18803.95 8600.1085%27404.052通信系统(含公安通信和民用通信)3757.475176.9194.5%8934.383信号系统 2572.0413943.56 55.04%16515.64综合监控系统(含FAS、BAS、ACS)2563.192288.4873%4851.675安全门/屏蔽门系统638.062100.7773.5%2738.836电梯/扶梯1096.239643.3510739.587自动售检票系统(AFC)815.543196.2575%4011.798安检系统0750.1100%750.1合计 75946另,车辆(购置费5600万元)只需监造。18.3、合同监理费结算 本项目最终监理服务费按工程结算价和监理费率结算;总监办公住房、办公设施、交通设施、通讯等费用按中标价包干使用。18.4、合同监理费支付方式⑴合同签订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合同监理服务费的10%预付款(预付款按如下方式扣回:在支付达到合同价格的30%时,预付款按季等比例扣回,在支付达到合同价格的80%时全部扣回),支付总监办公住房、办公设施、交通设施、通讯等包干费用的50%。⑵工程开工后监理服务费进度款原则上每季度支付一次,并按实际完成监理服务费的80%结算支付(完成监理服务费=审定的完成工程投资额×中标监理费费率),当监理服务费累计支付到合同总价的80%后停止支付监理费;在全线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双方办理监理费用结算完毕后支付至合同结算总费用的90%,在全线工程竣工结算办理完毕后支付至合同结算总费用的95%。全线工程经项目审计完成后支付剩余费用。⑶在预付款支付二年后支付总监办公住房、办公设施、交通设施、通讯等包干费用的50%。18.5招标参考资料及有关规定(1)根据工程建设的实际情况,招标人有权对该文件中的设计内容进行部分变更,该变更将不带来任何监理费用的调整。(2)监理工作应符合国家及有关部委、重庆市现行的有关设备工程监理的法规和管理规定。19、最高限价本项目将设置最高限价,投标人的投标报价不得超过最高限价,否则将被认定为废标。四、投标20、投标文件的密封与标记20.1投标人应将投标文件的“经济标”、“商务标”、“技术标”分别装订,形成独立完整的“经济标”、“商务标”、“技术标”。投标文件的“经济标”、“商务标”、“技术标”分别包装在小袋中,然后一并装入大袋中加以密封,并在封签处加盖投标人公章。投标文件电子文档放入商务部分袋中。20.2投标文件信袋封条上应写明:(1)招标项目名称;(2)投标单位名称和地址;(3)注明"开标时才能启封"。20.3未按本须知密封、标记和投递的投标文件,招标人不对其后果负责。21、投标文件的递交21.1投标截止时间和投标文件递交地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21.2投标人必须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前送达指定的投标地点。21.3在投标截止时限以后送达的投标文件,招标人拒绝接收。22、投标文件的补充、修改和撤回22.1投标人在提交投标文件后可对其投标文件进行补充、修改或撤回,但该补充、修改或撤回的书面通知须在递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之前送达招标人,且该通知须加盖投标人公章和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代理人签字方为有效。22.2投标截止期之前对投标价格的修改应附有相应细目的单价和最终投标价格,否则其修改无效。22.3投标人对投标文件补充、修改的书面材料或撤销的通知应按本须知的规定进行签署、密封、标注和递送,并注明“补充投标文件”、“修改投标文件”或“撤销投标”字样。22.4在递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之后,投标人不得对其投标文件进行补充、修改和撤回。22.5投标人不得在开标时间起至投标文件有效期期满前撤销其投标文件。否则其投标保证金将按规定被没收。五、开标23、开标23.1招标人根据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地点主持公开开标,届时请投标人代表参加。投标人有权不出席开标会,但视为该投标人已默认开标结果。23.2如果招标人修改招标文件延迟递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时,则按招标人在重庆市工程建设招标投标交易信息网上发布的修改通知的新的开标时间开标。23.3开标时,首先核验参加开标会议的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本人身份证(原件),核验被授权代理人的授权委托书(原件),以确认其身份合法有效;展示投标保证金缴款情况;投标人或者其推选的代表将当众查验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确认无误后,由招标代理机构随机当众开启投标文件,并依次宣读投标人名称、投标总报价、调价声明(如果有)等内容并加以记录。若宣读的开标结果与投标文件不符时,投标人代表有权在开标现场提出异议,经监督或公证机关当场核实后重新宣读。23.4唱标完毕后,投标人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监督部门代表、招标人代表、公证人、唱标人和记录人在开标记录上签字确认。23.5开标结束。六、评标24、评标委员会24.1招标人将根据本次招标项目的特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组建评标委员会。24.2评标委员会全权负责评标工作,并邀请有关监督部门对评标过程进行全过程监督。评标时由评委推举产生评标委员会组长一名,主持评标工作,评委组长与其他成员具有同等表决权。24.3评标委员会对投标文件进行审查、质疑、评估和比较。24.4评标委员实行主动回避制度。25、评标原则25.1招标人将遵循公平、公正、科学、择优的原则。对所有投标人的投标评估,都采用相同的程序和标准。25.2评标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规定的有关评标要求,以及招标文件的有关规定,为规范评标活动, 维护招标人和投标人的合法权益,制定本次评标办法。评标活动遵循公平、公正、科学、择优的原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或者影响评标过程和结果。25.3投标文件及招标文件是评标工作的首要依据,投标文件必须符合招标文件的要求。25.4在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发现投标人以其他人的名义投标、串通投标、以行贿手段谋取中标或者以其他弄虚作假方式投标的,该投标作废标处理。25.5评标委员会将确定每一投标人是否对《招标文件》的要求作出了实质性的响应,而没有重大偏离。实质性响应的投标是指投标符合招标文件的所有条款、条件和规定且没有重大偏离或保留。重大偏离或保留系指影响到招标文件规定的招标范围、服务等,或限制了招标人的权力和投标人的义务的规定,而纠正这些偏离将影响到其它提交实质性响应投标的投标人的公平竞争地位。评标委员会判断投标文件的响应性仅基于投标文件本身而不靠外部证据。25.6评标委员会有权拒绝被确定为非实质性响应招标文件的投标,投标人不能通过修正或撤销不符之处而使其投标成为实质性响应的投标。25.7中标人必须是具备投标资格、能够满足招标文件要求,但不保证最低价中标。25.8评标委员会经评审,认为所有投标都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可以否决所有投标。所有投标被否决后,招标人应当依法重新招标。26、投标文件的澄清26.1在评标过程中,为了有助于对投标文件进行审查、评估和比较,评标委员会有权向投标人发出澄清要求,要求投标人对其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对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进行书面澄清、说明或补正,但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评委会不接受投标人主动提出的澄清。投标人在评标过程中应保证评标委员会随时质询。若投标人不能接受可能的质询,其投标文件仍有效,但应视为投标人已默认评标委员会对缺席的质询所做出的结论。26.2投标人对要求说明和澄清的问题应以书面形式按照招标人提出的时间和地点予以明确答复,并应由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26.3投标人的澄清文件是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并替代投标文件中被澄清的部分。26.4投标文件的澄清不得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内容。27、评审程序27.1初步评审27.1.1资格审查本次招标对投标人的资格审查采取资格后审方式。开始评标时,评标委员会首先按本投标须知第4条“合格投标人条件”的要求对投标人投标资格进行审查。经审查,凡不符合或不满足“合格投标人条件”之一的投标文件将按废标处理。27.1.2符合性审查投标人对招标文件的条件、条款的细微偏差不影响投标文件的有效性。细微偏差是指投标文件在实质上响应了招标文件的要求,但在个别地方存在漏项或者提供了不完整的技术信息和数据等情况,并且补正这些遗漏或者不完整不会造成对其他投标人不公平的结果。对于投标文件中不构成实质性偏差的微小的不正规、不一致或不规则,评标委员会可以接受,但这种接受将影响该投标人投标文件的综合评价。投标文件应满足以下要求:(1)投标人接受招标文件规定的风险责任划分原则,未提出新的风险划分办法;(2)投标人未增加招标人的责任范围,也未减少投标人义务;(3)投标人未提出不同的验收、价款支付办法;(4)投标人未对合同纠纷、责任处理办法提出异议;(5)投标人对合同条款没有重要保留;(6)投标报价未超过招标文件规定的最高限价;(7)技术部分响应招标文件的要求。但是,投标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评标委员会审查后按废标处理:(1)无单位盖章,无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授权的代理人签字或盖章的;(2)投标文件未按规定的格式和要求填写,内容不全或关键内容字迹模糊、无法辨认的;(3)投标人以他人的名义投标、串通投标或者以弄虚作假方式投标的;(4)投标人拒不按照要求对投标文件进行澄清、说明或者补正的;(5)投标文件记载的招标项目完成期限超过招标文件规定的期限,或不承诺按招标文件要求的计划工期执行;(6)投标有效期不满足招标文件要求的;(7)未按招标文件规定递交投标保证金的;(8)招标文件明确规定可以废标的其他情形。27.1.3投标报价评审27.1.3.1投标文件投标报价表应符合以下要求,否则,该投标文件将被拒绝。(1)按招标文件规定填报各项投标报价;(2)投标函按招标文件规定签字、盖章;(3)投标人未递交两份或多份内容不同的投标文件,或未在一份投标文件中对同一招标内容有两个或多个报价;27.1.3.2对投标文件投标报价进行算术校核时,投标报价错误按以下原则修正:(1)投标报价表中的大写金额与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进行修正。(2)总价金额与依据单价计算出的结果不一致的,以单价金额为准修正总价,但单价金额小数点有明显错误的除外,此时应以标出的总价为准,修正单价。(3)投标函报价与其它报价不一致时,以投标函报价为准修正其它报价。 (4)文字表述与图形不一致,以文字表述为准;(5)正本与副本不一致时,以正本为准。按上述方法调整后的投标报价经投标人确认后产生约束力。如投标人拒绝承诺按上述方法调整投标报价,则投标文件将被拒绝,投标保证金将不予退还。27.1.3.3对投标报价的完整性和合理性的评审:(1)如投标报价有漏项,被视为已包含于总报价之中,合同签订时投标总价不做调整。(2)在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发现投标人报价明显低于其他投标报价,使得其投标报价可能低于其个别成本价的,应当要求该投标人作出书面说明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投标人不能合理说明或者不能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的,由评标委员会认定该投标人以低于成本报价竞标,其投标作废标处理。27.2综合评分评标委员会将根据投标须知第28条规定的评标方法、评分标准和因素,对通过初步评审的投标文件进行商务部分详细评估和比较,分数(保留至小数点后第二位)即为投标人商务部分的最终得分;然后各评委对技术部分进行独立评分,得出对投标人的技术部分的个人评分(保留至小数点后第二位),所有评委评分的算术平均值,即为投标人技术部分最终得分。评标委员会将根据投标须知28条规定的评标方法、评分标准和因素,对通过初步评审的投标文件的报价按规定统一计分。分数(保留至小数点后第二位)即为投标人投标报价部分的最终得分。27.3推荐中标候选人评标委员会按各投标人投标报价部分、商务部分、技术部分合计得分由高到低排列顺序。将排名前三名的投标人依次推荐为第一中标候选人、第二中标候选人和第三中标候选人;若发生并列的情况,报价低者优先。中标候选人放弃中标或不能履行合同的,招标人可以按得分高低确定其他投标人为中标人。28、评标方法、评分标准和因素28.1本次评标采用“综合评估法”,满分100分,其中经济标(投标报价)40分,商务标30分,技术标30分,具体评标标准及分值设置如下:28.2经济标(投标报价,40分)所有通过初步评审的投标人投标报价的算术平均值下浮5%为评标基准价,当投标人的投标报价等于评标基准价时得满分,每高于一个百分点扣0.5分,每低于一个百分点扣0.25分,扣完为止,具体得分采用插入法计算。28.3商务标(30分): A.(共6分)监理单位资质等级证书、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及授权委托书齐全,符合招标文件要求得6分。若缺上述任何一项或资质等级不符合要求者将取消投标资格。B.(共5分)总监理工程师应具有高级工程师技术职称、10年以上工作经验、从事类似工程监理5年以上并具有城市轨道交通系统设备设计、施工、监理管理工作经验,具有国家注册监理工程师证书(专业:设备)或省级及以上行业部门颁发的设备监理工程师证书:职称证书、资格证书齐全,从事设计、施工、监理工作10年以上,从事轨道交通工程监理工作5年以上,得5分;专业不符扣2分。C.(共10分)副总监理工程师应具有高级工程师技术职称,8年以上工作经验,从事类似工程监理5年以上并具有城市轨道交通系统设备设计、施工、监理管理工作经验,具有国家注册监理工程师证书(专业:设备)或省级及以上行业部门颁发的设备监理工程师证书资格,专业监理工程师(含造价专业)应具有工程师以上(含工程师)技术职称,5年以上工作经验,从事类似工程监理工作3年以上,具有国家注册监理工程师证书或省级及以上行业部门颁发的监理工程师证书:职称证书、资格证书齐全,从事设计、施工、监理工作8年以上,从事轨道交通工程监理工作5年以上,得2分。专业监理工程师及人员数量应配置齐全,且证书齐全得3分(不得低于25人)。专业监理工程师从事过轨道交通工作的人员每人加0.2分,最多得5分。上述人员每少1人扣0.5分,10分扣完为止。D.(共5分)投标单位监理业绩:近5年内承担过类似规模(单条线路工程的投资额在30亿元以上、监理范围或线路长度在10公里以上)轨道交通工程系统设备监理者,一个业绩得1分(在建、竣工的业绩均可,需提供监理合同)。本项最多得5分。E.(共4分)监理单位所监理的项目在近5年内得到过国家级奖励者(提供获奖证书、获奖项目对应的监理合同),每有一个得1分;总监理工程师所监理的项目在近5年内得到过国家级奖励者(提供获奖证书、获奖项目对应的监理合同、证明其在获奖项目中担任总监理工程师的证明材料),得1分。本项最多得4分。28.4技术标(30分):A.项目监理机构配置完整,分工明确,项目监理人员岗位职责及制度健全3分;B.有明确的质量控制目标,有原材料、构配件及设备质量监控手段,有现场配置材料、构配件质量监控措施,有工程质量检验评定程序和办法,有质量控制流程图3分;C.有明确的本工程各重要专业、各重要工点质量控制重点和难点3分;D.有明确的各工点、各系统投资控制办法,有工程投资控制程序3分;E.有可实施性的监造方案4分(车辆、信号等);F.有明确的工期目标,有工程项目总进度计划、各工程交叉施工工序意见、内容和措施3分;G.合同管理办法科学、齐全2分;H.有明确的工程投资控制措施2分;I.分作业区域的安全和文明施工管理办法科学、齐全2分;J.结合本工程管理特点的信息管理办法科学、齐全2分;K.本项目重要工程的分类以及各专业的技术难点和重点及其针对性监理措施3分。29、招标过程的保密 29.1 有关购买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任何情况均不透露给任一投标人。29.2 有关投标文件的审查、澄清、评估和比较以及有关授予合同的意向的一切情况都不得透露给任一投标人。29.3 投标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干扰招标人的招标和评标活动,否则其投标无效并追究其法律责任。29.4 投标人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密法》的规定,对招标人提供的所有文件负有保密义务。七、授予合同30、考察招标人保留对投标人进行考察的权利。31、定标31.1合格中标人条件:能够最大限度地满足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综合评价标准。31.2合格中标人具体规定为:按照“招标投标法”、七部委12号令、六部委局27号令等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确定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放弃中标、因不可抗力提出不能履行合同,或者招标文件规定应当提交履约担保而在规定的期限内未能提交的,招标人可以确定排名第二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排名第二的中标候选人因前款规定的同样原因不能签订合同的,招标人可以确定排名第三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当推荐的所有投标人均不能按时签订合同时可重新组织招标。31.3最低投标报价不是被授予合同的唯一条件。31.4评标结束后,评标结果将在重庆市招标投标综合网、重庆市工程建设招标投标交易信息网上进行公示,公示期为3天。在评标结果公示期内,投标人有权对评标结果提出书面质疑。然而,投标人须对质疑的内容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31.5中标通知书招标代理机构在公示期满后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中标通知书将作为签订合同的依据且为合同的组成部分。32、接受和拒绝任何或所有投标的权力32.1为维护国家利益,招标人在授予合同之前仍有选择或拒绝任何或全部投标的权力,并对所采取的行为不作任何解释。32.2对未中标者,招标人不对未中标原因作出解释,同时亦不退还投标文件。33、授予合同时变更数量的权力33.1招标人在授予合同时有权对服务予以增加或减少。34、签订合同34.1中标人按《中标通知书》指定的时间、地点与招标人签订合同。34.2《招标文件》、中标人的投标文件及双方确认的澄清文件等,均为有法律约束力的合同组成的一部分。35、履约担保中标人应在合同签订后7个工作日内,按合同货币向招标人提供合同总价10%的履约担保,其中3%采用银行履约保函的形式;7%采用履约保证金的形式。履约保证金的有效期至系统竣工验收合格后投入运营。中标人提供的履约保函按规定格式以省级分行或直辖市支行以上银行出具的银行保函的形式提供,与此有关的费用由中标人负担。如果中标人未能按合同规定履行其义务,招标人有权从履约保证金中取得补偿。36、纪律和监督36.1对招标人和招标代理机构的纪律要求招标人和招标代理机构不得泄漏招标投标活动中应当保密的情况和资料,不得与投标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利。36.2对投标人的纪律要求投标人不得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不得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谋取中标,不得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投标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干扰、影响评标工作。36.3对评标委员会成员的纪律要求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收受投标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得向他人透漏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在评标活动中,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擅离职守,影响评标程序正常进行,不得使用本招标文件未规定的评标方法、标准和评审因素进行评标。36.4投诉投标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本次招标活动违反法律、法规和管理规定的,有权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投诉。招投标活动行政监督部门:重庆市发改委招投标处联系电话:***-********?第三章设备工程监理合同主要条款第一部分 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委托人重庆市轨道交通(集团)有限公司与监理人 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一、委托人委托监理人监理的工程(以下筒称“本工程”)概况如下:工程名称:重庆市轨道交通三号线北段工程系统设备监理工程地点: 工程规模:总投资:二、本合同中的有关词语含义与本合同第二部分《标准条件》中赋予它们的定义相同。三、下列文件均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①招投标文件和中标通知书;②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③本合同标准条件;④本合同专用条件;⑤本合同附件;⑥在实施过程中双方共同签署的补充与修改文件。四、监理人向委托人承诺,按照本合同的规定,承担本合同专用条件中议定范围内的监理业务。五、委托人向监理人承诺按照本合同注明的期限、方式、币种,向监理人支付报酬。本合同自签订生效之日起开始实施,至全线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完成。六、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协商解决或签订补充协议。七、本合同一式 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双方各执份。八、本合同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盖章并在监理人提供履约保函后生效。委托人:(签章)监理人:(签章)地址:地址:法定代表人:(签章)法定代表人:(签章)开户银行:开户银行:账号:账号:邮编:邮编:电话:电话:本合同签订于: 年月 日?第二部分 标准条件词语定义、适用范围和法规第一条 下列名词和用语,除上下文另有规定外,有如下含义:⑴“工程”是指委托人委托实施监理的工程。⑵“委托人”是指承担直接投资责任和委托监理业务的一方以及其合法继承人。⑶“监理人”是指承担监理业务和监理责任的一方,以及其合法继承人。⑷“监理机构”是指监理人派驻本工程现场实施监理业务的组织。⑸“总监理工程师”是指经委托人同意,监理人派到监理机构全面履行本合同的全权负责人。⑹“承包人”是指除监理人以外,委托人就工程建设有关事宜签订合同的当事人。⑺“第三方”是指除招标人、监理单位以外与设备工程有关的另一方。⑻“工程监理的正常工作”是指双方在专用条件中约定,委托人委托的监理工作范围和内容。⑼“工程监理的附加工作”是指:①委托人委托监理范围以外,通过双方书面协议另外增加的工作内容;②由于委托人或承包人原因,使监理工作受到阻碍或延误,因增加工作量或持续时间而增加的工作。⑽“工程监理的额外工作”是指正常工作和附加工作以外,或非监理人自己的原因而暂停或终止监理业务,其善后工作及恢复监理业务的工作。⑾“日”是指任何一天零时至第二天零时的时间段。⑿“月”是指根据公历从一个月份中任何一天开始到下一个月相应日期的前一天的时间段。第二条 建设工程监理合同适用的法律、法规、规章是指国家的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专用条件中议定的部门规章或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法规、地方规章。第三条 本合同文件使用汉语语言文字书写、解释和说明。如专用条件约定使用两种以上(含两种)语言文字时,汉语应为解释和说明本合同的标准语言文字。监理人义务第四条 监理人按合同约定派出监理工作需要的监理机构及监理人员,向委托人报送委派的总监理工程师及其监理机构主要成员名单、监理规划,完成监理合同专用条件中约定的监理工程范围内的监理工作内容。在履行合同期间,应按合同约定定期向委托人报告监理工作。第五条 监理人在履行本合同的期间,应认真、勤奋地工作,为委托人提供与其水平相适应的咨询意见,公正维护各方面的合法权益。第六条 监理人使用委托人提供的设施和物品属委托人的财产。在监理工作完成或中止时,应将其设施和剩余的物品按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移交给委托人。第七条在合同期内或合同终止后,未征得有关方同意,不得泄露与本工程、本合同业务有关的保密资料。委托人义务第八条 委托人在监理人开展监理业务之前应向监理人支付预付款。第九条 委托人应当负责工程建设的其他外部关系的协调,为监理工作提供外部条件。根据需要,如将部分或全部委托人应当负责的协调工作委托监理人承担,则应在专用条件中明确委托的工作和相应的报酬。第十条 委托人应当在双方约定的时间内免费向监理人提供与工程有关的为监理工作所需要的工程资料。第十一条委托人应当在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内就监理人书面提交并要求做出决定的一切事宜做出书面决定。第十二条 委托人应当授权一名熟悉工程情况、能在规定时间内做出决定的常驻代表(在专用条款中约定),负责与监理人联系。更换常驻代表,要提前通知监理人。第十三条 委托人应当将授予监理人的监理权利,以及监理人主要成员的职能分工、监理权限及时书面通知已选定的承包合同的承包人,并在与第三人签订的合同中予以明确。第十四条 委托人应在不影响监理人开展监理工作的时间内提供如下资料:(1)本工程合作的原材料、构配件、设备等生产厂家名录。(2)提供与本工程有关的协作单位、配合单位的名录。第十五条 委托人应免费向监理人提供办公用房、通讯设施、监理人员工地住房及合同专用条件约定的设施,对监理人自备的设施给予合理的经济补偿(补偿金额=设施在工程使用时间占折旧年限的比例×设施原值 管理费)。第十六条根据情况需要,如果双方约定,由委托人免费向监理人提供其他人员,应在监理合同专用条件中予以明确。监理人权利第十七条 监理人在委托人委托的工程范围内,享有以下权利:⑴选择工程总承包人的建议权。⑵选择工程分包人的认可权。⑶对工程建设有关事项包括工程规模、设计标准、规划设计、生产工艺设计和使用功能要求,向委托人的建议权。⑷对工程设计中的技术问题,按照安全和优化的原则,向设计人提出建议;如果拟提出的建议可能会提高工程造价,或延长工期,应当事先征得委托人的同意。当发现工程设计不符合国家颁布的建设工程质量标准或设计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时,监理人应当书面报告委托人并要求设计人更正。⑸审批工程施工组织设计和技术方案,按照保质量、保工期和降低成本的原则,向承包人提出建议,并向委托人提出书面报告。⑹主持工程建设有关协作单位的组织协调,重要协调事项应当事先向委托人报告。⑺征得委托人同意,监理人有权发布开工令、停工令、复工令,但应当事先向委托人报告。如在紧急情况下未能事先报告时,则应在24小时内向委托人作出书面报告。⑻工程上使用的材料和施工质量的检验权。对于不符合设计要求和合同约定及国家质量标准的材料、构配件、设备,有权通知承包人停止使用;对于不符合规范和质量标准的工序、分部、分项工程和不安全施工作业,有权通知承包人停工整改、返工。承包人得到监理机构复工令后才能复工。⑼工程施工进度的检查、监督权,以及工程实际竣工日期提前或超过工程施工合同规定的竣工期限的签认权。⑽在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的工程价格范围内,工程款支付的审核和签认权,以及工程结算的复核确认权与否决权。未经总监理工程师签字确认,委托人不支付工程款。第十八条 监理人在委托人授权下,可对任何承包人合同规定的义务提出变更。如果由此严重影响了工程费用或质量、或进度,则这种变更须经委托人事先批准。在紧急情况下未能事先报委托人批准时,监理人所做的变更也应尽快通知委托人。在监理过程中如发现工程承包人员工作不力,监理机构可要求承包人调换有关人员。第十九条 在委托的工程范围内,委托人或承包人对对方的任何意见和要求(包括索赔要求),均必须首先向监理机构提出,由监理机构研究处置意见,再同双方协商确定。当委托人和承包人发生争议时,监理机构应根据自己的职能,以独立的身份判断,公正地进行调解。当双方的争议由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调解或仲裁机关仲裁时,应当提供作证的事实材料。委托人权利第二十条 委托人有选定工程承包人,以及与其订立合同的权利。第二十一条 委托人有对工程规模、设计标准、规划设计、生产工艺设计和设计使用功能要求的认定权,以及对工程设计变更的审批权。第二十二条 监理人调换总监理工程师须事先经委托人同意。第二十三条 委托人有权要求监理人提交监理工作月报及监理业务范围内的专项报告。第二十四条 当委托人发现监理人员不按监理合同履行监理职责,或与承包人串通给委托人或工程造成损失的,委托人有权要求监理人更换监理人员,直到终止合同并要求监理人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或连带赔偿责任。监理人责任第二十五条 监理人的责任期即委托监理合同有效期。在监理过程中,如果因工程进度的推迟或延误而超过书面约定的日期,双方应进一步约定相应延长的合同期。第二十六条 监理人在责任期内,应当履行约定的义务,如果因监理人过失而造成了委托人的经济损失,应当向委托人赔偿。累计赔偿总额(除本合同第二十四条规定以外)不应超过监理报酬总额(除去税金)。第二十七条 监理人对承包人违反合同规定的质量要求和完工(交图、交货)时限,不承担责任。因不可抗力导致委托监理合同不能全部或部分履行,监理人不承担责任。但对违反第五条规定引起的与之有关的事宜,向委托人承担赔偿责任。第二十八条 监理人向委托人提出赔偿要求不能成立时,监理人应当补偿由于该索赔所导致委托人的各种费用支出。委托人责任第二十九条 委托人应当履行委托监理合同约定的义务,如有违反则应当承担违约责任,赔偿给监理人造成的经济损失。监理人处理委托业务时,因非监理人原因的事由受到损失的,可以向委托人要求补偿损失。第三十条 委托人如果向监理人提出赔偿的要求不能成立,则应当补偿由该索赔所引起的监理人的各种费用支出。合同生效、变更与终止第三十一条 由于委托人或承包人的原因使监理工作受到阻碍或延误,以致发生了附加工作或延长了持续时间,则监理人应当将此情况与可能产生的影响及时通知委托人。完成监理业务的时间相应延长,并得到附加工作的报酬。第三十二条 在委托监理合同签订后,实际情况发生变化,使得监理人不能全部或部分执行监理业务时,监理人应当立即通知委托人。该监理业务的完成时间应予延长。当恢复执行监理业务时,应当增加不超过42天的时间用于恢复执行监理业务,并按双方约定的数量支付监理报酬。第三十三条 监理人向委托人办理完竣工验收或工程移交手续,承包人和委托人已签订工程保修责任书,监理人收到监理报酬尾款,本合同即终止。保修期间的责任,双方在专用条款中约定。第三十四条 当事人一方要求变更或解除合同时,应当在42天前通知对方,因解除合同使一方遭受损失的,除依法可以免除责任的外,应由责任方负责赔偿。变更或解除合同的通知或协议必须采取书面形式,协议未达成之前,原合同仍然有效。第三十五条 监理人在应当获得监理报酬之日起30天内仍未收到支付单据,而委托人又未对监理人提出任何书面解释时,或根据第三十一条及第三十二条已暂停执行监理业务时限超过六个月的,监理人可向委托人发出终止合同的通知,发出通知后14天内仍未得到委托人答复,可进一步发出终止合同的通知,如果第二份通知发出后42天内仍未得到委托人答复,可终止合同或自行暂停或继续暂停执行全部或部分监理业务。委托人承担违约责任。第三十六条 监理人由于非自己的原因而暂停或终止执行监理业务,其善后工作以及恢复执行监理业务的工作,应当视为额外工作,有权得到额外的报酬。第三十七条 当委托人认为监理人无正当理由而又未履行监理义务时,可向监理人发出指明其未履行义务的通知。若委托人发出通知后21天内没有收到答复,可在第一个通知发出后35天内发出终止委托监理合同的通知,合同即行终止。监理人承担违约责任。第三十八条 合同协议的终止并不影响各方应有的权利和应当承担的责任。监理报酬第三十九条 正常的监理工作、附加工作和额外工作的报酬,按照监理合同专用条件中约定的方法计算,并按约定的时间和数额支付。第四十条 如果委托人在规定的支付期限内未支付监理报酬,自规定之日起,还应向监理人支付滞纳金。滞纳金从规定支付期限最后一日起计算。第四十一条 支付监理报酬所采取的货币币种、汇率由合同专用条件约定。第四十二条 如果委托人对监理人提交的支付通知中报酬或部分报酬项目提出异议,应当在收到支付通知书24小时内向监理人发出表示异议的通知,但委托人不得拖延其他无异议报酬项目的支付。其他第四十三条委托的建设工程监理所必要的监理人员出外考察、材料、设备复试,其费用支出经委托人同意的,在预算范围内向委托人实报实销。第四十四条 在监理业务范围内,如需聘用专家咨询或协助,由监理人聘用的,其费用由监理人承担;由委托人聘用的,其费用由委托人承担。第四十五条 监理人在监理工作过程中提出的合理化建议,使委托人得到了经济效益,委托人应按专用条件中的约定给予经济奖励。第四十六条监理人驻地监理机构及其职员不得接受监理工程项目施工承包人的任何报酬或者经济利益。监理人不得参与可能与合同规定的与委托人的利益相冲突的任何活动。第四十七条监理人在监理过程中,不得泄露委托人申明的秘密,监理人亦不得泄露设计人、承包人等提供并申明的秘密。第四十八条 监理人对于由其编制的所有文件拥有版权,委托人仅有权为本工程使用或复制此类文件。争议的解决第四十九条因违反或终止合同而引起的对对方损失和损害的赔偿,双方应当协商解决,如仍未能达成一致时,可提交主管部门协调,如仍未能达成一致时,根据双方约定提交仲裁机构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三部分 专用条件第二条本合同适用的法律及监理依据:2.1国家和重庆市现行的有关设备工程及设备工程监理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技术规范及标准;国家发改委批准的工程立项批复。2.2国家院令第279号《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重庆市建筑管理条例》、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切实加强工程质量管理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监察部令第68号《工程建设若干违法违纪行为处罚办法》;2.3政府批准的建设计划、规划要点、设计要点及有关文件;2.4重庆市轨道交通三号线北段工程系统设备监理服务合同协议书、设备工程承包合同及招标人认可的其他监理工作文件;2.5 经国家及上级部门批准的工程初步设计文件及施工图设计文件、图纸及说明;2.6 依法成立的与本工程有关的合同或协议;2.7本合同生效后根据本合同内容编制并经招标人认可的监理规划,此规划作为合同附件,专业监理实施细则在监理人进入监理现场后编制;2.8其它与重庆市轨道交通三号线北段工程建设有关的会议纪要及文件,测量、地质、水文、气象、地形、地线图、管线资料等;2.9国家及地方与轨道交通工程有关的设计规范、系统设备技术规范、质量评定、检查验收规范、规程、标准、定额等。第四条监理范围和监理工作内容:4.1监理范围:见第三章4.2监理工作内容:见合同附件四4.3在本项目实施中,本工程实行总监理工程师负责制。监理人应在本工程现场设立常驻监理机构,监理人授权 担任监理机构总监理工程师,总监理工程师为监理人派到监理机构全面履行本合同的全权负责人。并配备副总监理工程师和各专业分项监理负责人。4.4应保持监理机构人员相对稳定,并保证按规定的人员数量及资质要求到岗,确因特殊情况需要人员变动时,必须事前20天内提出同等或资质更高的人员报经委托人同意,在系统设备各开工前5天,监理人应按有关规定和要求,配备足够的各类监理人员报委托人审核备查。4.5所有监理人员均应专业对口并具有与岗位相适应的工作经历,具有作风正派、廉洁奉公、吃苦耐劳,认真负责的品质;身体健康。监理人员配备后,应保持相对稳定。4.6监理人应接受委托人提出的对不合格监理人员的更换,并在接到通知后15天内选派具有监理资质和经验并为委托人接受的人员替换,人员更换引起的费用由监理人承担。4.7监理人负责对轨道交通设备工程与物业开发交叉和接口部分进行技术与设备安装的接口监理、协调,对全线临时主要设备、设施与设计、施工及施工环境进行总体协调和监督。4.8监理人应对工程预算、结算、变更等费用进行审核。4.9设备的预埋件等隐蔽工程,设备监理也应监理到位。第九条外部条件指:监理单位监理工作范围以外,但与监理业务直接有关的工作条件。包括:(1)在本项目实施监理过程中,系统设备监理与土建监理工作密切相关,在工作中各方必须相互配合。(2)在分项工程之间的结合部位的施工过程中,凡属本招标监理范围与土建有关的接口监理工作均由系统设备监理负责。反之,则由土建监理负责,设备监理给予积极的配合。(3)工程实施中,当系统设备监理和土建设备监理中任何一方认为双方必须同时到场实施监理时,系统设备监理单位和土建监理单位的监理工程师必须同时到场实施项目监理工作。第十条委托人应提供的工程资料及提供时间:各监理阶段开始前十五天提供与设备工程有关的且监理工作所需的资料及图纸各1份。第十一条 委托人应在天内对监理人书面提交并要求作出决定的事宜作出书面答复。第十二条委托人的常驻代表为 。第十五条委托人免费向监理机构提供如下设施:委托人不向监理人提供办公用房、通讯设施、监理人员工地住房及其设施。第十七条 监理人在委托人委托的工程范围内享有的权利:(1)对委托人选择设备的设计、制造、供应、安装调试等单位资质要求的建议权,和对这些单位选择分包人的建议权;(2)本工程项目有关方案、标准、主要工艺及装备的审查权;(3)对本工程项目土建施工参与单位的协调权,以及委托人授予的其他协调权。凡涉及重要协调事项应当事先向委托人报告;(4)征得委托人同意,由监理人签发开工令、停工令、复工令。如在紧急情况下未能事先报告时,则应在24小时内向委托人做出书面报告;(5)对本工程项目使用的原材料、元器件、配件、设备的质量审查权;对于不符合设计要求和合同约定及国家质量标准的原材料、元器件、配件、设备,有权否定,直至通知停止使用;(6)对本工程项目实施过程中承包人的工作质量、产品质量和项目进度的检查权、监督权,对不符合要求的,有权下达整改令;(7)在设备工程合同约定的工程价格范围内,工程款支付的审核和签认权,以及工程结算的复核确认权与否决权。未经总监理工程师签字确认,委托人不支付工程款。(8)对委托人与承约人签订的合同履行中提出的变更进行审核,经委托人同意后由监理人发布;(9)对本工程项目完工资料的审核权。(10)对设备工程设计中的技术问题,按照可靠和优化的原则,向设计人提出建议;如果拟提出的建议可能会提高工程造价,或延长工期,应当事先征得委托人的同意。当发现设备工程设计不符合国家颁布的建设工程设备质量标准或设计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时,监理人应当书面报告委托人并要求设计人更正。第二十四条 当委托人发现监理人员不按监理合同履行监理职责,或与承包人串通给委托人或工程造成损失的,或有下列情况之一,委托人有权要求监理人更换监理人员,直到终止合同并要求监理人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或连带赔偿责任。24.1因业务水平或职业道德低下不能胜任其应该完成的任务。24.2渎职或是发生重大过失以至造成了对本合同的违约。24.3监理人员刑事犯罪,不能合法地或适合于继续项目的工作。第二十六条监理人在责任期内如果失职,同意按以下办法承担责任,赔偿损失[累计赔偿额不超过监理酬金总额(扣税)]:(本合同第二十四条规定除外)26.1监理人应当依照法律、法规以及有关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和设备工程承包合同,代表委托人对系统设备各阶段质量实施监理,并对系统设备各阶段质量承担监理责任。26.2监理人在责任期内因严重过失,造成工程质量、安全事故或重大损失或委托人被重大索赔时,根据责任情况应负行政、民事直至刑事责任。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的,按以下赔偿办法承担责任,赔偿损失:赔偿金=工程直接受损部分相应监理费的1-2倍(扣除税金)工程直接受损部分相应监理费=工程直接经济损失额×报酬比率%26.3若因监理人设备安装施工测量和精测工作不到位,未能及时发现和制止由于测量错误而引起的质量事故,监理人应按本合同第27.2款的规定向委托人赔偿。26.4因监理人决策错误,控制不力,致使工程工期延误,监理人同意按以下赔偿办法承担责任,赔偿损失:每延长一日的赔偿金=监理酬金÷监理期限(日)(按日计扣除税金)26.5监理人在控制投资时,因工程计量、计价和预算、结算审核不严,与实际不符,经最终审查有较大出入在10%以上时,委托人有权按核减工程费的1%扣除监理费。26.6监理人未能履行本合同的各项职责,应视为违约,特别是发现下述行为时:26.6.1监理人未派出符合合同要求足够称职的人员时,委托人有权按未到位人员数×天数(缺勤天数)×250元扣罚监理费用。总监、执行总监、副总监、总监代表未经业主书面同意,擅自更换的,罚款100万元;总监由于有特殊原因报经业主书面同意更换的,罚款50万元。监理工程师未经业主同意,擅自更换的,罚款10万元。以上均以每人次计算罚款,罚款后不得影响监理工作的正常进行。26.6.2未能及时检查验收:监理工程师及其监理人员在收到承包人有关验收计价,设备工程质量检查,特别是与土建施工相交叉的工程检验的通知后未能按要求及时进行有关工作,造成延误或损失或委托人被索赔时。26.6.3获取不合法收入:监理工程师及其监理人员违反本合同规定,获取不合法收入,直接或间接损害委托人利益,则无论该行为是否造成工程延误或损失或委托人被索赔时。26.6.4指令或指导错误造成委托人损失:由监理工程师及其授权人员发出的指令及指导错误,造成工程延误或损失或委托人被索赔时。26.6.5当发生第26.6.2款~26.6.4款条的情况时,监理人同意按以下办法支付委托人违约金:监理工程师赔偿违约的计算公式:同本合同第27.2款赔偿金计算(扣除税金)26.7上述违约赔偿金倍数的计算,由委托人根据监理人违反合同的情况,在赔偿范围内,确定受损工程相应监理费所应计取的赔偿金倍数。26.8违约赔偿金及罚金支付:因监理工程师违约造成工程损失,应按本合同规定支村违约赔偿金及罚金违约赔偿金及罚金在每次监理费用中扣除。当累计赔偿金额超出监理费总额的10%时,委托人有权单方终止监理合同,并追究监理人由此而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26.9监理人无正当理由,部分或全部履行本合同时,同意按监理酬金总额的15%支付委托人,作为违约赔偿,并退回未监理部分的监理费,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第二十九条委托人无正当理由,部分或全部不履行本合同时,同意按监理酬金总额的15%违约赔偿支付监理人,如实支付监理人已监理部分的监理费,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第三十三条保修期间监理人的责任(签订合同时约定),监理人应承担设备工程保修的监理,其费用纳入投标报价。第三十九条委托人同意按以下的计算方法、支付时间与金额,支付监理人的报酬:见第一章投标人须知 第7.3、7.4款“合同监理费结算”、“合同监理费支付方式” 。第四十一条双方同意用人民币支付报酬。第四十五条奖励办法:45.1监理人在监理期内对设计文件通过优化设计或提出合理化建议,经设计单位采纳,付诸实施后确实节约了投资,委托人应按实际节约投资额的3%给予奖励,但总数不得超过200万元。45.2监理人在监理期内,认真完成监理业务,设备工程竣工验收获得国家优质工程奖,委托人按规定给予适当奖励。第四十七条监理人在监理过程中,未征得有关方同意,不得泄露与本工程、本合同业务活动有关的技术、商务等保密资料。第四十九条 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时,当事人双方应及时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双方同意由重庆仲裁委员会仲裁。第五十条 其他50.1总监理工程师、副总监理工程师、驻地总监理工程师及专业监理工程师必须长驻重庆,总监理工程师未经甲方同意擅自离开按5000元/人?天扣罚监理费,副总监理工程师、驻地总监理工程师及专业监理工程师按3000元/人?天扣罚监理费。50.2合同附件附件一:《设备工程监理规划》及其实施细则(应根据本合同内容编制并经招标人审定)。附件二:监理人的组织机构,总监理工程师、专业监理工程人员名单表。附件三:《设备工程监理工作考核管理实施办法》(由招标人编制)附件四:监理服务主要工作内容(如下)?监理服务主要工作内容一、准备阶段监理服务1.1建立健全监理组织机构,完善人员的职责分工,采用各项监理控制措施以保证监理工作的顺利实施。1.2按照IS09002设备安装系列质量标准的要求编制、建立工程建设监理质保(文件)系统,参与编制设备安装工程现场各项管理办法。1.3建立有效的设备系统监理“三控两管一协调”工作程序。1.4备齐监理工作需要的设施1.5建立与委托人正常的工作联系渠道1.6按监理工作需要配齐符合监理工程条件的各类专业监理工作人员。二、施工监理服务(含车辆)2.1委托人委托监理人对本合同专用条件范围内的(车辆、信号、接触轨等)系统从设备招标、设备选型、设备监造、安装调试、试运营通车到工程质量缺陷期结束的全过程实施监理。对监理服务范围的质量、进度、投资控制、合同及信息管理、安全文明施工、监测及环境协调等施工全过程实施有效控制,并对委托人负总责。2.2设备招标及采购监理2.2.1参与编制设备集成商资格预审文件和技术、商务预评。协助委托人选定合格集成商。2.2.2协助委托人组织设计单位和合格厂商进行技术交流,必要时对厂商进行技术考察、用户访问,对厂商的资质、生产能力、技术水平、产品质量、检测手段等情况提出相应的考察报告。2.2.3审查各系统设备的用户需求和技术规格书等有关设备技术文件,并提出审查修改意见。2.2.4负责编制设备采购招标文件的技术附件,协助委托人组织招标,参与开标、询标和评标工作,参与技术及商务谈判。2.2.5协助委托人起草、签订设备合同文件。使合同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使合同中的条款准确无误无漏。2.2.6协助委托人审查设备系统的制造、集成、装配和试验中需要的分包单位的资质,并审核国产设备系统中所须进口的子系统或部件。2.3设备制造监理2.3.1对全线关键设备(车辆、信号、接触轨等)在制造过程中实施全过程跟踪监理。2.3.2制定本阶段监理工作的实施细则,报委托人批准后实施。2.3.3审查车辆及关键设备总承包商及分包商的方案设计、技术设计,提交审查报告。2.3.4审查车辆及关键设备总承包商及分包商的产品设计图纸、计算书和技术文件,提出审查意见报委托人批准后执行。2.3.5根据设备样机的试验、样件试运行情况,监督总承包商及分包商修改施工设计及相关技术文件,并主持审查,提交审查报告。2.3.6审查样机、样件试制计划,主要内容包括起始时间、项目内容、预期目标、验收标准和责任人等;旁站监理试制单位的实体试验;参加试制评审会,参与编写评审工作报告;做好试制及试验过程中的资料收集、整理并报委托人,为完善系统设计做准备。2.3.7对非标设备和设备系统关键部件(或需试制的部件)的原材料、工艺、工序及其相关过程进行监督检查,并对质量和进度进行控制。2.3.8负责监督设备系统的厂内调试和整机性能测试,检查调试和测试所用仪器、仪表、量具等计量认证。2.3.9按国家有关规定,对设备系统的制造、装配、集成、试验过程进行抽检。2.3.10负责按国家有关规定检查、监督设备系统中软件程序的中间试验和模拟试验,并督促检查和落实软件源程序的规范化及安全保安工作,督促建立软件文档。2.3.11审查集成商提出的设备运输、仓储计划,统筹施工进度与设备的到货时间。2.3.12协助委托人检查设备存储场所的条件和环境,督促保管部门对设备进行定期检查。2.3.13负责监督设备系统出厂试验,参与装运前的现场检查、监督及开箱验收。2.3.14审核各设备系统厂的付款申请,严格按合同控制付款额度和时间。2.3.15组织承包商进行设备现场交货,会同委托人、设备厂商、承包商对设备外观质量进行检查、核对装箱单对设备数量(含专用工具、备品备件、易损件等)进行清点,并监督承包商对随机所附之产品合格证、技术资料、图纸进行验收、存档,并做好记录,协助办理设备系统的移交手续。2.3.16调解各设备系统合同执行过程中各有关方面发生的纠纷和争议。协助委托人处理各类索赔和反索赔、仲裁和诉讼事项。2.4驻厂监造阶段:2.4.1监造主要对象包括车辆、信号、接触网、电缆等关键设备及主材国内制造的总装、试验、出厂试验等全过程。2.4.2具体内容2.4.2.1编制设备监造阶段的监理工作计划,报委托人批准后执行。2.4.2.2对设备制造过程中所采用的工装设备、试验方法的先进性及合理性进行审查。2.4.2.3对设备厂商制造过程中所采用的工艺文件的完整性和有效性进行审查。2.4.2.4对总承包商和主要部件分包商的质量保证体系进行严格的审查。2.4.2.5对主要部件和关键工序生产人员的资质进行审查。2.4.2.6根据委托人与设备总承包商签订的合同规定,对设备承包商和分包商提出的阶段生产进度计划及实施措施进行审查,报委托人审定后执行。2.4.2.7对生产进度计划执行情况进行跟踪检查,定期将实际进度与合同规定的进度进行比较,在其授权的范围内,检查和督促进度计划的实施,审核批准设备总承包商和分包商的修正计划,及时解决影响进度的各种问题,将情况定期向委托人报告。2.4.2.8对设备及各部件制造商采购的重要原材料和关键外购件的质量进行检查,对于不符合有关规定和标准的外购件,有权拒绝进入生产流程。2.4.2.9对设备制造商和分包商的主要部件和关键工序进行旁站监理,严格控制质量,对于不符合要求的另部件不允许流入下一工序。2.4.2.10对设备及各部件制造商的主要部件的出厂试验和型式试验,进行跟踪监理,并对试验结果进行确认。2.4.2.11负责协调、督促设备集成商与集成商之间的技术接口关系。2.4.2.12对分包商提供的主要部件和子系统,参加验收。2.4.2.13对设备总装全过程进行旁站监理,及时发现并督促集成商解决设备装配过程中出现的技术、质量问题,对可能影响设备质量和进度的问题,及时报告委托人,会同委托人、制造商共同解决。2.4.2.14审查总包商的设备出厂试验大纲,并对试验所采用的设备、仪器、仪表等进行确认,跟踪监督出厂调试和试验,并对试验的数据和报告进行确认。2.4.2.15审核承担型式试验单位的资质、设备的型式试验大纲,报委托人批准。对型式试验全过程实施跟踪监理,并对型式试验结果和报告进行确认。2.4.2.16在整个设备监造过程中,监理人均应在设备制造的各个阶段监督承包商的生产制造程序、过程、文件编制以及记录是否符合质量控制标准,并做好相应的监理记录。2.4.2.17监督产品出厂前的质量和数量验收,包括合同规定的备品备件、技术文件及图纸等资料。2.4.2.18监督设备的出厂、运输计划的实施,并参与集成商组织的设备现场验收。2.4.2.19审核设备总承包商提交的付款申请报告并建立支付台帐,定期上报业主。2.4.2.20根据委托人与设备总承包商签定的合同规定处理违约事件,协调处理各种争端和纠纷,在仲裁或诉讼过程中提供证据。2.4.2.21按国家及重庆市有关建设监理管理规定,规范监理工作,建立监理有关文件档案,在合同执行期间(包括质保期),所有监理工作原始记录资料均应保存,便于提供委托人使用。2.4.2.22提交本阶段的监理工作报告。三、设备安装调试和验收3.1负责编制设备系统安装的招标文件、招标技术条件,协助审查投标单位的资质、组织评定标书。3.2协助委托人对承包商的资质进行审查及认证。3.3协助委托人完成评标文件的编写工作,组织、监督评标,协调评标过程中的纠纷。3.4协助委托人拟定、洽谈、商签安装施工合同。3.5及时传递各承包人与委托人之间的有关信息。3.6按时向委托人汇总上报各施工监理周报(例会纪要)、月报、季报和监理专项报告。编制设备安装阶段监理小结,及时向委托人汇报设备安装施工进展情况。3.7组织编写各类监理文件、质量控制要点,制定有关监理工作原则、标准、监理规划、监理实施细则等,并对各驻地监理人的工作进行检查督促。3.8统一全线设备安装调试施工监理工作中的各种监理用表、监理工作和监理程序管理办法、原则等。3.9统一协调处理各项目监理人间的监理业务和各施工单位间的各类技术问题。主持处理施工中的重大、疑难问题。3.10对设备安装工程的质量、进度和投资进行有效控制,定期进行检查,以保证工程始终在可控状态下运转。3.11主持一般工程质量事故的调查、分析和处理,监督事故处理方案的执行。3.12主持施工技术交底和工地监理会议,全面了解工程情况,检查各方按合同的履行情况。3.13开工前督促承包商对现场进行调查,查验和复核有关数据,保证承包商各项施工基础资料的准确性。3.14监督设计图纸的澄清、修改和变更,严格按规定程序执行。按照委托人关于《工程变更管理办法》的规定做好设计变更和图纸修改的审查。3.15负责审查安装承包商编制的《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施工进度计划、安装施工质量保证体系、调试方案、重大技术措施、安全措施。督促承包商完善上述工作,并监督实施。3.16参加与各系统设备安装有关的土建施工设计图纸(如综合管线图等)的会审并督促承包商核实。3.17审批承包人的质量保证体系和配备的技术管理人员及仪器设备,审查其进场机构、工程分包和施工管理人员的资质是否符合国家及重庆市有关建筑管理文件的规定。3.18监理人应监督、检查承包人的工地试验室设备、人员和各种检测、测量设施、仪器的齐备,按要求配齐常规的检测仪器设备。3.19会同土建工程监理人协调组织设备承包方对与设备系统、设施相关的土建部分(如设备系统的预留孔、洞、井、小室、设备间及设备安装基础及相关隐蔽工程等)的会检、阶段验收、竣工验收和交接工作。3.20协助委托人按合同规定及时向承包商提交由委托人提供的设备、材料;检查承包商采购的材料和零配件的质量。3.21参与承包商对进场设备的开箱验收并签认,负责审查设备和安装材料的合格证书和质量保证书,没有规定的使用许可证和合格证的产品均不得采用;特别要加强对承包商自购材料和零配件质量进行监控,杜绝任何伪劣产品进入施工现场。3.22按委托人要求负责组织各设备系统的合同管理、进度控制、文件管理系统的建立,对工程质量、投资、进度实行规范化管理。3.23建立每周监理工作例会制度,协调解决本周出现的各种安装、调试、施工安装、进度、质量等问题,形成会议纪要。3.24编制《监理周报(例会纪要)、月报和季报》,定期反映各承包商的工程质量、进度完成投资和安全、文明施工等情况,并上报委托人。3.25对设备安装进行跟踪监理,对关键工序、重要部位实行旁站监理。对于隐蔽工程应及时进行验收,没有监理工程师的验收签字不得进行下道工序的施工。3.26设备安装调试过程中对委托人、承包商或设计单位提出的工程变更和图纸修改,提出监理意见,经委托人同意后,发布变更指令。3.27检查承包商安全、文明施工情况,审核其安全措施和安全操作规程,对承包商的违规行为,要及时通报并制止。3.28加强对承包商工程进度的控制,审查承包商的月、季工程进度计划和检查实施情况。对工程进度滞后和严重影响后续项目不能如期进行的承包商,监理人应监督承包商采取行之有效的补救措施,并把措施和实施情况及时报告委托人。3.29定期审核承包商完成的工程量,审核支付凭证。经监理工程师验收合格的工程才能计量计价。计量工作由监理工程师负责,工程计量应有监理工程师、委托人、承包人代表的签字。3.30工程费用的支付是对工程投资实施控制的最后环节,监理工程师应认真审核承包人完成的工程量,审核承包人提交的工程结算书,审批承包人的计量支付申请。计量支付工作必须严格按照计量支付程序进行管理。3.31每月进行投资计划值与实际值的比较,并按月、季、年提交投资控制报表、进度控制报表及质量、安全、文明施工状况分析。当计划变更时,及时提出计划调整意见。3.32负责协调委托人与承包商、设计单位与承包商、设备供货厂商与承包商间的关系。协调处理合同执行过程中发生的纠纷和争议,公正地处理各类索赔事项,对索赔事项提出监理意见。3.33主持工程质量、安全事故处理,检查质量、安全事故处理执行情况(重大事故由专门机构处理),督促承包商落实整改措施,必要时经委托人批准下达停工令或复工令。同时协调事故有关方面的关系。3.34协助委托人协调设计单位、承包商、设备厂商与政府各主管部门之间的关系。3.35严格控制工程变更,监督设计图纸的澄清、修改和变更,严格按规定程序执行。按照委托人关于《工程变更管理办法》的规定做好设计变更和图纸修改的审查。在授权范围内发出工程变更指令,对补充的设计文件、技术要求或规定进行签发。按委托人批准的《工程变更管理办法》办理工程变更手续,核实并签认验工计价表,对变更工程进行评估,测算变更工程量的比率和价格,提出方案的取舍意见,报委托人批准。杜绝工程中的不合理工程设计变更和工程洽商。3.36组织委托人、设计单位和集成商共同对设备安装工程进行检查验收,负责对设备安装调试的质量进行评估,审查设备安装工程验收报告。3.37审查承包商拟定的调试大纲,督促项目参建单位(包括设计单位、设备制造、供货厂商、安装承包商等)做好调试的准备工作,检查、监督调试的全过程。3.38调试结束后,组织相关单位对各调试设备(或系统)进行初验认证及质量评估。督促承包商对于需要软件工作的系统,应结合调试情况检验和审查软件的可用性是否符合合同及有关技术规范要求。对软件的安全可靠性可操作性、可维护性进行评估。3.39对于特种设备和系统(如压力容器、起重设备和消防等),在调试结束后应协助承包商向有关职能部门申请特别验收直至签发准用手续。3.40负责组织编写尚无国家或行业验收规范的分部、分项和单位工程的验收标准,组织、通过专家评审后实施。3.41负责编制或审定总联调方案和实施计划,并参加设备系统的总联调工作,及时协调有关各方解决总联调过程中出现的问题。3.42负责设备系统的竣工验收的监理签证。负责督促、检查承包商的竣工图纸、合同文件及其它技术资料的收集整理工作,督促竣工资料的移交和归档。3.43参与全线设备系统工程实体的交接工作,并签发设备系统工程移交证书。3.44协调委托人组织设备系统厂商进行的设备运行、使用、维修、保养等方面的培训工作。3.45提交本阶段的监理工作总结。对设备安装调试质量进行评估,写出评估报告。3.46审查车辆验收阶段试验大纲,并对试验验收所采用的设备、仪器、仪表进行审验。3.47监督并参与集成商车辆到车辆段后的检查,对运输过程中造成的损坏提出意见,并协助委托人进行妥善处理。3.48按有关技术规程监督车辆到车辆段后的编组联接过程。3.49监督每列车的调试和验收试验的全过程,审查试验的结果和报告。3.50协调委托人、车辆总承包商的关系,对调试和试验中出现的问题,及时敦促各方协调解决。3.51在列车的调试和验收试验中,协调车辆与其他设备系统的接口关系。3.52审核车辆总承包商提出的验收申请报告并对支付申请单审核监理签证。3.53协调总联调中车辆与其他设备系统间的关系,及时协调并督促有关方解决车辆的总联调中出现的问题。3.54根据合同规定,公正地协调处理委托人与车辆总承包商间及分包商的争端和纠纷,并在仲裁和诉讼中提供有关证据。3.55保存所有调试、试验和验收及联调中的监理记录,以便于查证和使用。3.56提交本阶段的监理工作报告。四、试运营及保修阶段监理4.1根据重庆城市轨道交通工程的具体情况,审核和督促完善设备和车辆制造商编制的车辆运行操作规则和安全规则,汇编并审查各设备系统运营操作规程和安全规程。4.2协助委托人组织、协调各设备系统和整个系统的参建单位和使用单位共同努力做好试运营工作。4.3督促和查看试运营记录,与项目设计要求进行比较,出现设备故障和问题时,协调督促分析原因和责任,协调设计、制造、安装、操作各方及时处理试运行中出现的各种问题和故障,并督促编写试运行报告。4.4协助委托人按合同规定负责落实有关单位的设备保修计划,督促有关单位及时进行设备保修。4.5在设备保修阶段,督促有关方定期对各运行设备和系统的运行状况进行检查,掌握运行状况。设备保修期结束时,组织各方(委托人、设计单位、厂商、承包商等)对各运行设备和系统进行最后评定,评定结果报委托人。4.6在设备保修阶段,各设备或系统出现问题时由监理人主持召开的有关各方参加的故障分析会,对故障发生的原因、性质和责任方进行分析判断,并提出相应的监理意见报委托人。4.7在“质量责任缺陷期内”,应派专人负责协助委托人及时协调和督促有关方解决设备保修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协调处理设备保修期内的各种纠纷和争议。4.8做好保修期监理工作的记录和总结,及时整理有关保修资料和缺陷修复情况资料,每月向委托人提供有关保修情况报告。4.9提交本阶段的监理工作总结,对试运营质量做出评价,对设备试运营总结提出监理意见。五、有关进口设备的技术服务5.1委托人根据工程需要直接从国外引进技术和设备,监理人参与编制技术条件,参加技术和合同谈判,协助委托人组织有关方完成各种进口机电产品的检验验收工作。5.2委托人根据工程需要授权各设备系统承包商从国外引进技术和设备,监理人按照委托人与承包商签订的合同及相关子合同中有关监理条款的规定进行技术服务。5.3如有需要聘请国外专家参加部分监理工作问题,将另行协商。六、其他6.1对本附件的内容,经双方同意可以另签书面协议予以补充或变更。 第四章技术要求和规范一、监理范围和监理工作一、监理范围重庆市轨道交通三号线北段工程系统设备总监理工作,包括交直流供电系统(0.4kv以上)、通信系统(含公安通信和民用通信)、信号系统、设备综合监控系统(含FAS、BAS、SCADA)、安全门/屏蔽门系统、电梯/扶梯、自动售检票系统(AFC)、安检系统的监理以及车辆监造工作等,与土建监理共同对上述系统在建筑结构、附属结构、区间隧道结构内预留、预埋及封堵等进行共同监理。在上述监理范围内从设备招标采购、制造、安装、调试以及工程初步验收、试运行、竣工验收等承担全过程监理(含结算及审计配合工作)。其具体工作如下:设备招标采购阶段监理:编制设备招标技术文书、参与设备采购技术谈判、协助招标人与承包商签订承包合同,并负责编制监理范围内一级网络进度计划。设备制造阶段监理:对系统设备中的关键设备和材料(车辆、轨道车、信号、接触网及电缆、主要开关柜等),以及上述系统中的特殊非标预埋件等在制造过程中实施全过程监理,其它系统和设备根据招标人安排分阶段到厂监理。本项内容应包含在监理工作中。考虑此项监理工作的特殊性,投标单位应单列报出增加工作量的人工费用,并报出监造方案。设备安装调试监理:参与招标人对设备安装承包商的招标工作,编制招标文书,参与招标工作,协助招标人与承包商签订承包合同。审核施工承包商完成的工程量,签发工程付款凭证(进度款及结算);审核工程预(结)算及费用(含工程变更和材料及设备价格等)。设备安装、调试、初步验收、试运行、竣工验收等按国家相关规定进行监理工作,并配合政府审计工作。考虑本项目专业较多的特殊性,若中标单位在上述监理范围内任何一项监理工作无法保质完成监理工作,招标人可另行选择监理单位。二、监理目标严格按照“三控两管一协调”(设备监理投资控制、设备监理进度控制、设备监理质量控制,设备监理合同管理和信息管理,受托对招标人与承包商在合同执行中的差异进行协调)要求,保证设备从采购到调试、试运行各阶段均验收合格,设备工程质量达优良。三、系统设备监理与土建监理的关系二、在本项目实施监理过程中,系统设备监理应该与土建监理工作相互密切配合,应与土建监理协商签订分工及接口协议并设立总监协商制度。三、二、在分项工程之间的结合部位的施工过程中,凡属本招标监理范围与土建有关的接口监理工作均由系统设备监理负责。反之,则由土建监理负责,设备监理给予积极的配合。四、二、工程实施中,当系统设备监理和土建监理中任何一方认为双方必须同时到场实施监理时,系统设备监理单位和土建监理单位的监理工程师必须同时到场实施项目监理工作。四、监理服务期监理服务期为合同生效之日开始至工程竣工并通过国家验收完成。监理进场时间暂定为年 月 ,项目交工验收并投入试运营时间暂定为 年月,工程竣工并通过国家验收时间暂定为。因本项目工程的特殊性,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招标人因各种原因须作调整或工期改变,监理服务期也作相应调整或顺延,但监理费用不因此调整或顺延而改变。五、投标参考资料根据工程建设的实际情况,招标人有权对该文件中的设计内容进行部分变更,该变更将不带来任何监理费用的调整。六、技术规范国家现行的强制性技术标准和规范,以及重庆轨道交通三号线相关技术要求、验收及评定办法等。 第五章投标文件格式目录一、第一卷 经济标⑴投标函;⑵投标报价表。二、第二卷 商务标⑴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及授权委托书;⑵投标保证金;⑶投标人资质等级证书、营业执照副本;⑷近5年内承担过类似轨道交通工程的监理业绩证明;⑸近5年内获得的建设部、省、市级奖励情况;⑹就本招标项目拟设立的驻地设备工程监理机构;⑺拟投入本招标项目主要监理人员汇总表;⑻拟投入本招标项目所有监理工程师人员情况;⑼拟担任本招标项目总监理工程师情况;⑽拟投入本招标项目检测设备及工具情况;⑾其他文件。三、技术标—设备监理大纲 ⑴设备工程项目概况;⑵设备监理的范围和工作内容;⑶设备监理工作的目标;⑷设备监理依据:⑸设备监理组织机构、人员配备和职责划分;⑹设备监理工作程序;⑺设备监理投资、进度、质量控制和合同管理的方法和措施;⑻信息管理的方法和措施;⑼组织协调的方法和措施;⑽安全文明施工控制;⑾设备监理工作制度;⑿设备监理效果承诺;⒀监理机构的资源配备;⒁需提供给招标人的文件清单;⒂对本项目的工作建议;⒃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 一、第一卷 经济标封面格式重庆市轨道交通三号线北段工程系统设备监理投 标 文 件第一卷 经济标投 标 人:(盖单位公章)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 (签字)日 期: (一)、投标函致:重庆市轨道交通(集团)有限公司:中仪国际招标公司:1、我们已经仔细地研究了(招标文件名称、招标编号)招标文件的全部内容,包括但不限于这些内容;完全理解招标文件规定的设备工程监理范围和监理工作要求,并已考虑到潜在所有的风险。2、如果我方中标,我们承诺在合同规定的服务范围、要求和期限内,认真、全面地履行设备工程监理职责。我们承诺我单位参照“国家发改委、建设部颁布的《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管理规定》(发改价格〔2007〕670号)”要求,按折扣后的取费费率,按初步设计总概算设备价格,本次投标的设备工程监理费总报价为:人民币(大写): ,(小写);详见“投标报价表”。3、我们同意从递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起到投标有效期满之前,本投标文件有效,并一直对我们具有约束力,并可能随时被接受中标。4、如果我们中标,我们将按要求提供履约保函,并及时签订设备工程监理合同。在签署正式合同协议书之前,本投标文件、中标通知书,均构成我方和招标人之间的,有法律约束力的合同组成文件。5、我方理解,最低设备工程监理收费费率或最低设备工程监理投标报价不是中标的唯一条件,并承认招标人有选择或拒绝投标人中标的权力。6、我方同意按招标文件规定,向贵司递交投标保证金元人民币。7、我方的投标文件在开标后90天内有效。8、我方慎重声明:凡我方授权代表人所递交和签字的有关文件、资料、证书、陈述等,均是真实、合法、准确的。若有不失,我方愿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9、与本投标有关的一切往来通讯寄:投标人全称 :地址:邮编:电话、传真:投标人(盖章):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日期: (二)、投标报价表1、投标报价说明:见“投标人须知”第18.2条。2、系统设备的报价基数(概算投资)(见“投标人须知”第18.2条)3、投标报价表(格式)项目名称:招标编号:序号项目名称监理费报价(万元)1根据设备概算投资计费基数( 万元),和按“发改价格〔2007〕670号”,投标人投标取费费率计列的监理服务费。注:本项目中的设备制造监理增加工作量的费用、设备安装监理费应单列报出。投标取费费率: %;按设备概算投资计费基数计列的监理服务费(大写)。其中:设备制造监理增加工作量的费用为:;设备安装监理费的费用为: 。2总监办公住房、办公设施、交通工具的购置或租赁费、通讯等相关费用。3车辆监造监理费总报价大写(人民币):。投标人(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 日期: 二、第二卷 商务标封面格式重庆市轨道交通三号线北段工程系统设备监理投 标 文 件第二卷 商务标投 标 人:(盖单位公章)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 (签字)日 期: (一)、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及授权委托书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投标人名称: 单位性质: 地址: 成立时间:年 月日经营期限: 姓名:性别:年龄: 职务: 系(投标人名称)的法定代表人。特此证明。投标人: (盖单位公章) 年 月 日注: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需按上述格式填写完整,不可缺少内容。在此基础上增加内容的不影响其有效性。授权委托书 本人 (姓名)系 (投标人名称)的法定代表人,现委托 (姓 名)为我方代理人。代理人根据授权,以我方名义签署、澄清、说明、补正、递交、撤回、 修改 (项目名称)投标文件、签订合同和处理有关事宜, 其法律后果由我方承担。委托期限:。 代理人无转委托权。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投标人:(盖单位公章) 法定代表人: (签字)身份证号码: 授权委托人: (签字)身份证号码:年月 日贴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处贴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处 注:1、法定代表人参加投标活动并签署文件的不需要授权委托书,只需提供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非法定代表人参加投标活动及签署文件的除提供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外还须提供授权委托书。2、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及授权委托书原件装入投标文件一并递交。另外须准备一份在开标现场出具。(二)、投标保证金 (附投标保证金缴纳凭据复印件,原件带至开标现场备查)(三)、资质等级证书、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加盖投标人鲜章,原件带至开标现场备查) (四)、近5年内承担过类似轨道交通工程的监理业绩(提交监理合同复印件,加盖鲜章,原件带至开标现场备查。)?近5年内承担过类似轨道交通工程的监理业绩表投标人名称:1工程名称:2招标人名称:3招标人地址:4监理工作范围:5设备工程监理的性质和特点:6合同工期:合同金额:7开工日期:竣工日期:8设备工程监理目标实现情况:?(五)、近5年内获得的建设部、省、市级奖励情况(证明材料复印件,加盖鲜章,原件带至开标现场备查)?(六)、 就本项目拟设立的驻地设备工程监理机构 设备工程监理机构框图投标人名称: (七)、拟投入本招标项目主要监理人员汇总表投标人名称:序号姓名性别年龄学历技术职称拟担任职务执业资格 (八)、拟投入本招标项目所有监理工程师人员情况(提交职称证书、监理证书复印件,加盖鲜章,原件带至开标现场备查。)?拟投入本招标项目所有监理工程师经验表投标人名称:姓名出生日期技术职称执业资格专业拟担任职务现在的工作(监理工程名称及专业等):招标人名称招标人的地址担任的职务联系人电话传真从到单位 / 项目 / 规模 / 职务 /监理工作的经验 (九)、拟担任本招标项目总监理工程师情况(提交职称证书、监理证书、业绩证明材料及获奖情况等文件复印件,加盖鲜章,原件带至开标现场备查。) 拟投入本招标项目总监理工程师情况表投标人名称:姓名出生日期技术职称执业资格专业拟担任职务现在的工作(监理工程名称及专业等):招标人名称招标人的地址担任的职务联系人电话传真从到单位 / 项目 / 规模 / 职务 /监理工作的经验/获奖情况?(十)、拟投入本招标项目检测设备及工具情况?(十一)、其他文件1、投标人情况综述2、投标人组织机构3、投标人近两年经济行为、设备工程监理受到起诉的情况(如无,请提交书面声明正本)4、投标人2012年的财务状况(提交财务报告,复印件加盖鲜章)5、联合体投标协议(正本,由投标人按照招标文件要求自行编制,非联合体投标的不提供。此协议中应明确各方的工作分工,并具体到每一工点(标段)和每一专业。指明联合体各方的授权代表和联合体牵头负责人(含授权),并且须附详细的费用分配表。) 三、技术标——监理大纲技术标—监理大纲规定编制的内容如下:(1)设备工程项目概况;(2)设备监理的范围和工作内容;(3)设备监理工作的目标;(4)设备监理依据:(5)设备监理组织机构、人员配备和职责划分;(6)设备监理工作程序;(7)设备监理投资、进度、质量控制和合同管理的方法和措施;(8)信息管理的方法和措施;(9)组织协调的方法和措施;(10)安全文明施工控制;(11)设备监理工作制度;(12)设备监理效果承诺;(13)监理机构的资源配备;(14)需提供给招标人的文件清单;(15)对本项目的工作建议;(16)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第六章合同文件格式一、预付款银行保函致:重庆市轨道交通(集团)有限公司鉴于你方与  承包人名称 (以下简称“承包人”)就与你方的  (以下简称“本项目”)已于年  月  日签订了重庆市轨道交通三号线北段工程系统设备监理的合同。根据该合同规定,你方将支付该承包人一笔金额为人民币小写:    元(大写:          )的预付款,而承包人须向你方提供与预付款等额的不可撤销和无条件兑现的保函。鉴于以上事实,我方  (担保人名称)  ,受该承包人委托,为该承包人履行上述合同规定的义务作出如下不可撤销的保证:我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在收到你方的书面索赔通知后七个日历天内,向你方支付不超过人民币元(大写:        )的任何你方要求金额,并放弃任何向你方提出异议和追索的权力。我方特此确认并同意:我方受本保函制约的责任是连续的,承包合同的任何修改或变更、解除、终止或失效都不能削弱或影响我方受本保函制约的责任。本保函项下所有权利和义务均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管辖和制约。本保函自 (生效日期) 之日起生效,至  (失效日期) 之日失效,除非你方提前终止或解除本保函。保函失效后请将本保函退回我方注销。银行地址: 担保银行(全称)(盖章)邮编: 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电话: (职务) (姓名) (签字)传真: 日期:年月日 二、履约银行保函致:重庆市轨道交通(集团)有限公司鉴于(下称“投标人”)与重庆市轨道交通(集团)有限公司(下称“招标人”)签订承建重庆市轨道交通三号线北段工程系统设备监理的合同协议书,并保证按合同规定承担该合同工程的实施和完成及其缺陷修复,我行愿意出具保函为承包人担保,担保金额为(人民币)大写:整(小写: 元)。本保函的义务是:我行在接到招标人提出的因投标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未能履约或违背合同规定的责任和义务而要求索赔的书面通知和付款凭证后的14天内,在上述担保金的限额内向招标人支付任何数额的款项,无须招标人出具证明或陈述理由。在向我行提出要求前,我行将不坚持要求招标人应首先向投标人索要上述款项,我们还同意,任何对合同条款所作的修改或补充都不能免除我行按本保函所应承担的义务。本保函在本工程竣工验收及结算完毕之日起失效。担保银行: (盖章)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 (签字) 日期:年月日?三、工程建设廉洁协议根据国家有关部门以及有关工程建设、廉政建设的规定,为做好工程建设中的党风廉政建设,保证工程建设高效优质,保证建设资金的安全和有效使用以及投资效益,建设工程的项目法人重庆市轨道交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与承担方 (以下简称“乙方”),特订立如下合同。1.甲乙双方的权利(1)严格遵守党的政策规定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相关部门的有关规定。(2)严格执行重庆 工程的合同文件,自觉按合同规定办事。(3)双方的业务活动坚持公开、公正、诚信、透明的原则(法律认定的商业秘密和合同文件另有规定除外),不得损害国家和集体利益,违反工程建设管理规章制度。(4)建立健全廉政制度,开展廉政教育,设立廉政告示牌,公布举报电话,监督并认真查处违法违纪行为。(5)发现对方在业务活动中有违反廉政规定的行为,有及时提醒对方纠正的权利和义务。(6)发现对方严重违反本合同义务条款的行为,有向其上级有关部门举报、建议给予处理并要求告知处理结果的权利。2.甲方的义务(1)甲方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向乙方索取或接受乙方任何形式的贿赂。(2) 甲方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向乙方授意以任何形式弄虚作假套取工程款。(3)甲方及其工作人员不得索要或接受乙方的礼金、有价证券、支付凭证和贵重物品等;不得在乙方报销任何应由甲方或甲方工作人员个人支付的费用等。(4)甲方工作人员不得参加乙方安排的超标准宴请、高消费健身和娱乐活动;不得接受乙方无偿提供使用的劳务和通讯工具、交通工具和高档办公用品等;不得接受乙方的任何奖金或其他经济利益。(5)甲方及其工作人员不得要求或者接受乙方为其住房装修、婚丧嫁娶活动、配偶子女的工作安排以及公款旅游或出国出境、旅游等提供方便等。(6)甲方工作人员及其配偶、子女不得从事与甲方工程有关的材料设备供应、工程分包、劳务等经济活动等。(7)甲方及其工作人员不得违规以任何理由向乙方推荐分包单位、施工队伍或推销材料、设备等生产厂家、供应商;不得要求乙方为自己亲友的经营活动提供便利条件;不得要求乙方购买合同规定外的材料和设备。(8)甲方工作人员要秉公办事,不准营私舞弊,不准利用职权从事各种个人有偿中介活动和安排个人施工队伍。3.乙方义务(1)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向甲方及其工作人员行贿或馈赠礼金、有价证券、支付凭证和贵重礼品等。(2)乙方不接受甲方授意或自行以任何形式弄虚作假套取工程款。(3)乙方不得以任何名义为甲方及其工作人员报销应由甲方单位或个人支付的任何费用;不利用宴请等活动影响甲方工作人员公正执行公务。(4)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安排甲方工作人员参加公款旅游、超标准宴请、高消费健身及娱乐活动。(5)乙方不得为甲方单位和个人购置或无偿提供劳务、通讯工具、交通工具和高档办公用品等;不得向甲方赠送任何奖金或其他经济利益。(6)乙方不得接受甲方及其工作人员违规推荐的分包单位、施工队伍或推销材料、设备等生产厂家、供应商;不得为甲方亲友的经营活动提供便利条件。4.违约责任(1)甲方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合同,按管理权限,依据有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或组织处理,并将授意人员调离建设管理岗位;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因甲方向乙方索贿,甲方向乙方支付违约金(数额为合同额的5%),同时给乙方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予以赔偿。(2)乙方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合同,按管理权限,依据有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或组织处理;因乙方主动向甲方行贿,乙方向甲方支付违约金(数额为合同额的5%),同时给甲方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予以赔偿;情节严重的,甲方建议轨道交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给予乙方一至三年内不得进人其主管的轨道交通工程建设市场的处罚,并由轨道交通建设主管部门通过媒体向社会公布,更换直接责任人。(3)双方不履行各自上述义务,构成犯罪和违纪的,由司法机关和有关执纪部门按管辖依法依纪处理,所认定的事实和处理结果作为承担违约责任的依据。5.违约责任追究(1)甲乙双方自觉履行本协议书并互相监督,一方不履行协议的,另一方有权利和义务进行举报。一方主动举报另一方,举报方不承担上述约定的违约责任,全部由被举报方承担,但不免除各自应负的法纪责任。(2)由于双方单位或工作人员个人行为造成违约的,双方单位承担上述约定的违约责任(3)双方在履行协议中发生争议,一方有权向对方的上级单位行政主管部门和执纪部门反映情况并要求帮助解决争议。(4)违约方应在有关部门对不履行协议的行为作出处理或结论后(10)天内向对方支付违约金。双方有义务将对由责任人的责任追究情况通报对方。6.双方约定:本合同由双方或双方上级单位的纪检监察机关负责监督执行。由甲方或甲方上级单位的纪检监察机关约请乙方或乙方上级单位纪检监察机关对本合同执行情况进行检查,提出在本合同规定范围内的裁定意见。7.本合同有效期为甲乙双方签署之日起至该工程合同内容履行完毕后止。有效期内发生的违约事实,有效期后发现的适用本协议。8.本合同作为重庆工程施工合同的附件,与工程施工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经合同双方签署立即生效。9.本合同主要内容应公开在甲乙双方项目公司所在地以公示牌方式在会议室及公开场合长期展示。10.本合同份数与主合同份数一致。甲 方:重庆市轨道交通(集团)有限公司乙 方: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项目实施部门负责人: 项目实施部门负责人:项目实施部门经办人: 项目实施部门经办人:电话: 电话: 四、安全生产合同协议书为在重庆 工程安装施工合同的实施过程中创造安全、高效的施工环境,切实搞好本项目的安全管理工作,本项目业主重庆市轨道交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与承担方(以下简称“乙方”),特此签订安全生产合同:一、甲方职责1.严格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认真执行工程承包合同中的有关安全要求。2.按照“安全第一、预防为主”和坚持“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进行安全生产管理,做到生产与安全工作同时计划、布置、检查、总结和评比。3.重要的安全设施必须坚持与主体工程“三同时”的原则,即:同时设计、审批,同时施工,同时验收,投人使用。4.定期召开安全生产调度会,及时传达中央及地方有关安全生产的精神。5.组织对乙方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检查,监督乙方及时处理发现的各种安全隐患。二、乙方职责1.严格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交通部颁发的《公路工程施工安全技术规程》(JTJ 076-95)和《公路筑养路机械操作规程》有关安全生产的规定,认真执行工程承包合同中的有关安全要求。2.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和“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加强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增强全员安全生产意识,建立健全各项安全生产的管理机构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配备专职及兼职安全检查人员,有组织有领导地开展安全生产活动。各级领导、工程技术人员、生产管理人员和具体操作人员,必须熟悉和遵守本条款的各项规定,做到生产与安全工作同时计划、布置、检查、总结和评比。3.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从派往项目实施的项目经理到生产工人(包括临时雇请的民工)的安全生产管理系统必须做到纵向到底,一环不漏;各职能部门、人员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做到横向到边,人人有责。项目经理是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现场设置的安全机构,应按施工人员的1%~3%配备安全员,专职负责所有员工的安全和治安保卫工作及预防事故的发生。安全机构人员,有权按有关规定发布指令,并采取保护性措施防止事故发生。4.乙方在任何时候都应采取各种合理的预防措施,防止其员工发生任何违法、违禁、暴力或妨碍治安的行为。5.乙方必须具有劳动安全管理部门颁发的安全生产证书,参加施工的人员,必须接受安全技术教育,熟知和遵守本工种的各项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定期进行安全技术考核,合格者方准上岗操作。对于从事电气、起重、建筑登高架设作业、锅炉、压力容器、焊接、机动车船艇驾驶、爆破、潜水、瓦斯检验等特殊工种的人员,经过专业培训,获得《安全操作合格证》后,方准持证上岗。施工现场如出现特种作业无证操作现象时,项目经理必须承担管理责任。6.对于易燃易爆的材料除应专门妥善保管之外,还应配备有足够的消防设施,所有施工人员都应熟悉消防设备的性能和使用方法;乙方不得将任何种类的爆炸物给予、易货或以其他方式转让给任何其他人,或允许、容忍上述同样行为。7.操作人员上岗,必须按规定穿戴防护用品。施工负责人和安全检查员应随时检查劳动防护用品的穿戴情况,不按规定穿戴防护用品的人员不得上岗。8.所有施工机具设备和高空作业的设备均应定期检查,并有安全员的签字记录,保证其经常处于完好状态;不合格的机具、设备和劳动保护用品严禁使用。9.施工中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时,必须制定相应的安全技术措施,施工现场必须具有相关的安全标志牌。10.乙方必须按照本工程项目特点,组织制定本工程实施中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如果发生安全事故,应按照《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以及其它有关规定,及时上报有关部门,并坚持“三不放过”的原则,严肃处理相关责任人。三、违约责任如因甲方或乙方违约造成安全事故,将依法追究责任。本合同份数与主合同份数一致。由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签署与加盖公章后生效,全部工程竣工验收后失效。甲方:重庆市轨道交通(集团)有限公司 乙方: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项目实施部门负责人: 项目实施部门负责人:项目实施部门经办人: 项目实施部门经办人:电话: 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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