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师48团物业管理服务采购项目投诉及监督检查处理决定书

第三师48团物业管理服务采购项目投诉及监督检查处理决定书

第三师48团物业管理服务采购项目投诉及监督检查处理决定书

一、投诉人基本情况

投诉人:图木舒克市鸿强物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尉松林

公司地址:图木舒克市河东新镇48团商业街2-03号

联系电话:138*****889

二、被投诉人及相关供应商基本情况

被投诉人1: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三师48团城镇管理服务中心

联系人:肖带芳

单位地址:图木舒克市河东镇48团4号商住楼2-5号

联系电话:137*****770

被投诉人2:图木舒克市祥泰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朱兴荣

单位地址:图木舒克市河东新镇48团阳光社区幸福东街72号

联系电话:181*****196

被投诉人3:图木舒克市通疆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文列

单位地址:图木舒克市河东镇四十八团4号商住楼2-5号

联系电话:151*****665

三、投诉项目

采购项目名称: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三师财政局对第三师48团物业管理服务采购项目

采购项目编号:HJZB2021-4801

是否发布采购项目招标公告:是公告时间:2021年6月9日

是否发布采购结果/中标公告:是公告时间:2021年6月24日

四、质疑投诉过

投诉人因不满意被投诉人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三师48团城镇管理服务中心于2021年7 月7 日作出的质疑答复,于2021年7月8日向我局提起投诉,经补正后,我局依法于2021年7月15日予以受理。本机关受理后,于2021年7月19日通知采购人、代理机构暂停该项目,同日向被投诉人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三师48团城镇管理服务中心、图木舒克市祥泰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祥泰物业公司”、图木舒克市通疆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通疆物业公司”)及代理机构新疆恒基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发出了《投诉答复通知书》,并调取了项目招标文件、评审资料等材料,现已审理终结。经核实,投诉人图木舒克市鸿强物业有限公司投诉通疆物业公司和祥泰物业公司围标串标事宜,不符合《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658号令)第七十四条串标围标的情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六十五条、第十三条及《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四条,财政局依法启动监督检查程序,现监督检查审理工作已经终结。

五、监督检查事实及认定

(一)违反《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658号)第十八条规定。

2019年1月1日,朱兴荣被通疆物业公司聘用为执行经理,并签订劳动合同,代表通疆物业公司处理相关日常事务,履行公司经理权利和义务。曾于2020年5月1日代表通疆物业公司与48团5连及48团2连签订了《物业公司各区垃圾清运服务协议》。直至2021年7月9日,一直在通疆物业公司以总经理身份领取工资。通疆物业公司2021年7月21日的《员工辞退书》上明确指出:“朱兴荣职位为经理,其隐瞒事实,私自以祥泰物业公司名义参加通疆物业公司参与的投标项目……”,朱兴荣本人已签字按手印确认。

朱兴荣在通疆物业公司担任经理的事实及一直代表通疆物业公司履行公司经理的权利和义务是客观存在的。朱兴荣明知自己是通疆物业公司经理,且在通疆物业公司已参与本项目投标的情况下,作为祥泰物业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仍以祥泰物业公司参与同一项目投标,严重违反《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658号令)第十八条规定“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规定。

(二)违反《政府采购法》(第68号令)第三条及第七十七条(一)和(六)之规定。

1.祥泰物业公司法定代表人朱兴荣在本项目投标文件中提供了《不参与围标串标承诺书》,其承诺书中明确:“我单位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诚实守信的原则,依法依规参与本项目竞标。”朱兴荣本人在通疆物业任职经理的行为已经违反本承诺,其本人未真实签署承诺书的行为违反了《政府采购法》第三条“诚实信用”原则。

2. 祥泰物业公司在2021年7月23日的《政府采购投诉答复书》中明确回复:(1)“通疆物业公司与我公司不存在股东或管理人员交叉管理或人员、财务混同的情形”;(2)“朱兴荣与通疆物业公司并没有签署过任何劳动合同……”,以上事实与我局核查的基本事实不符。经查,朱兴荣是通疆物业公司执行经理,截止2021年7月9日一直在通疆物业公司以经理职务领取工资,且《通疆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工资表 》均由经理朱兴荣每月签字确认后,上报48团城镇管理服务中心。2021年7月21日由于本项目投诉事宜,朱兴荣被通疆物业公司免除经理职务。

朱兴荣在投标文件中,违背诚实信用原则,提供虚假承诺,采取欺诈手段谋取中标;并在给财政局回复的《关于政府采购投诉书答复》中有意掩盖事实,否认2019年1月1日曾与通疆物业公司签订过劳动合同;否认自己是通疆物业公司经理;因通疆物业公司未给其缴纳社保,否认自己与通疆物业公司存在事实上的劳动合同关系。

六、监督检查处理决定

我局认为:祥泰物业公司的行为违反了《政府采购法》第三条和第七十七条第(一)和第(六)条规定。《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的”;……(六)“拒绝有关部门监督检查或者提供虚假情况的”。

本机关决定,对祥泰物业公司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五的罚款,计陆仟肆佰壹拾伍元伍角整(6415.5元),并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根据《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三条规定,认定本项目中标结果无效,责令第三师48团城镇管理服务中心重新开展采购活动。请祥泰物业公司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以下银行缴纳罚款6415.50元;

收款单位:图木舒克市财政局

账号:****************9

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喀什兵团支行图木舒克市支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七、权利告知

依据《政府采购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如对本处理决定不服,可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第三师图木舒克市人民政府或新疆兵团财政局申请行政复议,或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图木舒克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不停止执行。

第三师图木舒克市财政局

2021年8月17日



联系人:郝工
电话:010-68960698
邮箱:1049263697@qq.com

标签: 处理 检查 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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