攸县人民法院关于选择评估机构的公告(2021-31)
攸县人民法院关于选择评估机构的公告(2021-31)
攸县人民法院关于选择评估机构的公告(2021-31) |
2021年08月18日 17:33 |
攸县人民法院关于选择评估机构的公告 (2021)湘0223技辅31号 根据《湖南省人民法院对外委托工作规定》和相关法律规定,本院拟定于2021年8月26日9:00时选择申请人郭清兰与被申请人管卫星、颜新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评估机构。在湖南省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入围且符合资质要求的中介机构,可于2021年8月25日18:00时前,点击本公告界面上“我要报名”指引的路径进行报名申请。 提示:1、根据相关规定本案机构选择采取计算机随机选择的方式。2、摇号过程、结果可在“评估摇号结果公告”中重播与查询。3、报名时请看清公告类别,重复报名、报错类别,取消当年摇号资格。4、被选定机构在接到摇号结果通知后来本院新办公楼二楼立案庭(********)审查材料,办理委托手续。如材料不齐,被选定机构应向本院新办公楼一楼立案庭书面提交所需材料清单。 攸县法院202室电话:******** 联系人:樊平 攸县法院监督电话:******** 标的概况 案号 承办法院 委托事项 案情简要 其他 (2021)湘0223技辅31号 攸县人民法院 对被执行人管卫星、颜新兰共有的位于攸县城关镇攸洲大都市4号楼103、104号(不动产权证书号:******** ******** 攸国用(2010)第30/B01176号)的房屋进行司法评估。 被执行人管卫星、颜新兰、攸县鼎翔矿山设备有限责任公司应偿还申请人借款本金133.3万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15400元;因被执行人未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人郭清兰要求将被执行人管卫星、颜新兰的房屋进行拍卖,以偿还借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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