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提示(记分)通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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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睿澳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根据青海省审计厅对我区相关项目的财务收支及项目执行情况的审计,发现你公司代理的乐都区共和乡“乐都紫皮大蒜”种植项目〔项目编号:青海睿澳公招(货物)2020-041〕,未根据采购人委托在规定时间内组织与包3的中标供应商签订采购合同。

按照《青海省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记分管理办法(修订版)》第十五条第二十二条款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公司做出记2分的处理决定。

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海东市财政局申请行政复议,或在六个月内向乐都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海东市乐都区财政局

2021年8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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