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甘肃省医疗器械检验检测能力建设项目无源植入器械等实验室设备采购项目(第十包、第十三包)的投诉处理决定书

对甘肃省医疗器械检验检测能力建设项目无源植入器械等实验室设备采购项目(第十包、第十三包)的投诉处理决定书

甘财采处(2021)38号

根据《政府采购信息发布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01号)的相关规定,现将我机关对“甘肃省医疗器械检验检测能力建设项目无源植入器械等实验室设备采购项目”(项目编号:GSZYTC-ZCGK-21022)第十包、第十三包的处理决定公告如下:

一、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上海茂梓仪器有限公司

投诉人地址:上海市奉贤区金汇镇金碧路665、685号1幢2824室

被投诉人1:甘肃省医疗器械检验检测所

被投诉人1地址:甘肃省兰州市安宁区九洲通西路70号兰州新城科技孵化大厦B座22楼

被投诉人2:甘肃中远天成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被投诉人2地址: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天水北路828号良志.兰州之窗1号楼(A座)11层

二、投诉事项

2021年7月22日,我机关收到投诉人上海茂梓仪器有限公司对“甘肃省医疗器械检验检测能力建设项目无源植入器械等实验室设备采购项目”〔项目编号:GSZYTC-ZCGK-21022〕第十包、第十三包采购文件的投诉书,我机关于2021年7月22日予以受理。投诉人的投诉事项为:“第十包 品目6 ▲脱水机”第*5.5条、“第十包品目19 ▲冰冻切片机”第*5.1条、“第十三包 品目13 ▲病理切片扫描仪”中“7.系统总体要求”第*1.4条技术参数具有指向性。

三、处理决定

2021年8月5日,我机关组织相关专家就投诉所涉技术参数进行了论证。经专家论证认为,根据采购人提供的佐证材料,证明有三家以上生产厂家的产品能满足“第十包品目6 ▲脱水机”第*5.5条、“第十包 品目19 ▲冰冻切片机”第*5.1条、“第十三包品目13 ▲病理切片扫描仪”中“7.系统总体要求”第*1.4条技术参数的要求,投诉所涉技术参数均不具有指向性。故投诉人的投诉事项不成立。

综上所述,我机关依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二)项之规定,驳回投诉人上海茂梓仪器有限公司的投诉。

如对此处理决定不服,可以在60天内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甘肃省财政厅

2021年8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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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签: 处理 设备采购 实验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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