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甘肃省中医院中档心脏彩超诊断仪等进口设备项目的投诉处理决定书

对甘肃省中医院中档心脏彩超诊断仪等进口设备项目的投诉处理决定书

甘财采处(2021)36号

根据《政府采购信息发布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01号)的相关规定,现将我机关对“甘肃省中医院中档心脏彩超诊断仪等进口设备项目”(项目编号:ZFCG-XH-2021-027)的处理决定公告如下:

一、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甘肃融合汇商贸有限公司

投诉人地址:甘肃省兰州市兰州新区黄河大道西段路5505号四层B08室

被投诉人1:甘肃鑫禾国际招标有限公司

被投诉人1地址: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名城广场3号楼1219

被投诉人2:甘肃省中医院

被投诉人2地址:甘肃省兰州市七里河区瓜州路418号

相关供应商:江西聪生贸易有限公司

相关供应商地址:江西省吉安市吉州区华通物流园内6号楼3楼105办公室

二、投诉事

2021年7月12日,我机关收到投诉人甘肃融合汇商贸有限公司对“甘肃省中医院中档心脏彩超诊断仪等进口设备项目”〔项目编号:ZFCG-XH-2021-027〕采购结果的投诉书,于2021年7月12日予以受理。投诉人的投诉事项1-投诉事项12为:中标产品不满足“中档心脏彩色多普勒超声诊断仪”第5.1.2条、第5.1.15条、第★5.1.16条、第5.2.3条、第5.2.3.1条、第5.2.3.2条、第★5.2.8条、第5.2.8.1条、第5.2.8.2条、第5.2.8.3条、第5.2.8.4条、第5.2.9条、第5.2.11条、第5.4.2条、第6.2.4条、第6.2.6条、第6.2.8条、第6.3.3条技术参数的要求,存在虚假应标行为。

三、处理决定

2021年8月12日,我机关组织相关专家就投诉所涉技术参数进行了论证。经专家论证认为,根据中标供应商投标文件及其提供的佐证材料,证明中标产品满足“中档心脏彩色多普勒超声诊断仪”第★5.2.8条、第5.2.8.1条、第5.2.8.2条、第5.2.8.3条、第5.2.8.4条、第5.2.9条、第6.2.8条技术参数的要求,但不满足“中档心脏彩色多普勒超声诊断仪”第5.1.2条、第5.1.15条、第★5.1.16条、第5.2.3条、第5.2.3.1条、第5.2.3.2条、第5.2.11条、第5.4.2条、第6.2.4条、第6.2.6条、第6.3.3条技术参数的要求。故投诉人关于中标产品不满足“中档心脏彩色多普勒超声诊断仪”第5.1.2条、第5.1.15条、第★5.1.16条、第5.2.3条、第5.2.3.1条、第5.2.3.2条、第5.2.11条、第5.4.2条、第6.2.4条、第6.2.6条、第6.3.3条技术参数要求的投诉理由成立,扣除相应分数后,影响该项目采购结果。但投诉人提供的现有材料不足以证明中标供应商江西聪生贸易有限公司存在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的情形。

综上所述,我机关依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二)项、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认定本项目中标结果无效,责令采购人重新开展本项目的采购活动。

如对此处理决定不服,可以在60天内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甘肃省财政厅

2021年8月19日

附件下载
无附件!

联系人:郝工
电话:010-68960698
邮箱:1049263697@qq.com

标签: 处理 进口设备 诊断仪

0人觉得有用

招标
业主

-

关注我们可获得更多采购需求

关注
相关推荐
 
查看详情 免费咨询

最近搜索

热门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