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环卫作业车辆采购项目(二标段)(项目编号:BACG2021171011)”的疑问回复

关于“环卫作业车辆采购项目(二标段)(项目编号:BACG2021171011)”的疑问回复

关于“环卫作业车辆采购项目(二标段)(项目编号:BACG********11)”的疑问回复

  关于环卫作业车辆采购项目(二标段)(项目编号:BACG********11),针对供应商提出的相关疑问事项,现根据采购单位的意见,回复如下:

1、关于“项目交付质量保障”的疑问,现答复如下:

本项目不仅涉及到货物的供货,而且还涉及到车辆的上牌、维修、操作、技术人员的培训服务等一系列工作,需要足够人员为本项目提供服务。“项目交付质量保障”评分项跟本项目息息相关。人员工资得到了保障,才能激发工作人员的积极性,才能保障产品质量合格履约,项目顺利开展。该设置是从项目实际需要出发,相关评分项内容已通过专家论证,公平地适用于所有投标人,没有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故本评分项不作修改。

2、关于“供货模式”的疑问,现答复如下:

因本项目采购的车辆使用率较高,在车辆实际作业期间可能存在较多售后服务的需求,为保障采购人高效开展服务工作,结合采购人实际需求设定该评分项,从而择选出优秀的供应商。相关评分项内容已通过专家论证,公平地适用于所有投标人,没有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故本评分项不作修改。

3、关于“同类项目业绩”的疑问,现答复如下:

部分采纳。

1)经专家论证并结合采购人实际需求,在车辆实际作业时,发现不同区域的纯电动环卫车辆功能并非完全一致,存在投标供应商根据不同地域对车辆进行改装情形,以便适用于项目实际使用需求。

2)供应商具备项目相关服务经验尤其重要,评分细则是根据采购人实际需求而设定,从而择选出优秀的供应商。业绩数量要求非门槛资质要求,评分项中每个业绩设置了相应的得分情况,并非同时具备才可以得分。

3) 本项目是购买“18吨纯电动洒水车”,同类项目业绩中要求提供纯电动洒水车的销售业绩与本项目相匹配。

该设置是从项目实际需要出发,相关评分项内容已通过专家论证,公平地适用于所有投标人,没有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故本评分项不作修改。

4)该评分项调整为:

5

同类项目业绩

12

2019年6月1日至本项目采购公告发布之日,投标人在项目所在市具有纯电动洒水车销售业绩的,每具备1辆车的销售业绩得4.5%,最高得100%。2019年6月1日至本项目采购公告发布之日,投标人在项目所在市外全国范围内具有纯电动洒水车销售业绩的,每具备1辆车的销售业绩得 1%,最高得30%。以上两项得分分值不累加,只按照对投标人最有利的方案计算一次得分,最高得分100%。证明材料:方式一:同时提供合同关键页、销售发票原件的扫描件,以合同中车辆数量为依据进行打分,原件备查。方式二:提供销售车辆清单一览表及对应车辆行驶证,其中2019年6月1日及以后上牌的粤B车牌对应车型视为项目所在市销售业绩。以上两种证明材料方式投标人只能选择其中一种,两种证明材料都提供的按照对投标人最不利的方式(即两种证明材料中的较低得分)计分。未按要求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或提供的不完整、不清晰导致无法判断的,不得分。

4、关于“售后服务”的疑问,现答复如下:

部分采纳。

1)因本项目采购的车辆使用率较高,在车辆实际作业期间可能存在较多售后服务的需求,为保障采购人高效开展服务工作,结合采购人实际需求设定该评分项,从而择选出优秀的供应商。

2)投标人注册地在项目所在行政区内且使用场地在项目所在行政区内即可,不要求注册地和项目使用场地为同一地址。

3)该评分项调整为:

6

售后服务

7

1、投标人注册地在项目所在行政区内,且场地使用期限从投标截止之日起计不低于6个月、单个场地使用面积为500平方米或以上,得25%。 2、投标人在深圳市范围内具有自有售后维修服务机构或与第三方合作的售后维修服务机构(特约维修站)的得15%,在广东省内(深圳外)具有自有售后维修服务机构或与第三方合作的售后维修服务机构(特约维修站)的得5%,其他不得分。 3、根据投标人在深圳市范围内具有的自有售后维修服务机构或与第三方合作的售后维修服务机构(特约维修站)的资质等级进行评分:具有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一类汽车维修资质或一类汽车整车维修企业”的,得 15%;具有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二类汽车维修资质或二类汽车整车维修企业”的,得5%,其余不得分。 4、根据投标人在深圳市范围内具有的自有售后维修服务机构或与第三方合作的售后维修服务机构(特约维修站)的占地面积进行评分,面积≥3000 平方米得满分15%,3000 平方米>面积≥ 1500 平方米得10%,其余不得分。 5、投标人对《故障期间无偿使用备用车辆》进行承诺,并提供《备用车辆表》和备用车辆行驶证,表中至少包含一台18吨纯电动洒水车,并注明车牌号码、备用车辆联系人、联系电话。备用车辆不属于投标人自有的,还需提供投标人与行驶证上标明的车辆所有权人签署的车辆租赁合同和租赁发票,得15%,否则不得分。 6、制造商承诺:若投标人不是车辆制造商,需提供由车辆制造商签章提交的承诺函,承诺投标人中标后如不能对投标时承诺的整车售后服务进行履约,其未完成的履约责任,由所投产品的制造商承担,按要求承诺得15%,投标人为车辆制造商的只需承诺自行承担全部售后服务责任即可得分,未承诺或承诺不全不得分。证明材料: 1、(1)提供营业执照,证明材料须体现注册地址。(2)提供体现使用期限(投标截止之日起计不低于6个月)的有效的房屋产权证明材料或租赁合同,房屋所有权方或租赁使用权人必须为投标人。上述场地为投标人租赁的,还需提供出租屋管理部门盖章出具的租期覆盖近六个月(2021年1月至2021年6月)的房屋租赁凭证,或者近六个月(2021年1月至2021年6月)的水、电费缴交发票,水、电费缴交人不是投标人的均不得分。 2、若为自有售后维修服务机构,需提供投标人营业执照;若为与第三方合作的售后维修服务机构(特约维修站),需提供与第三方的合作协议扫描件。 3、需提供汽车维修资质等级证书或汽车整车维修企业证书。 4、需提供售后维修服务机构或特约维修站可证明其占地面积的证明文件,如合同关键页。 5、提供《故障期间无偿使用备用车辆》《整车售后服务》承诺函(格式自拟)、《备用车辆表》和备用车辆行驶证,表中至少包含一台18吨纯电动洒水车,并注明车牌号码、备用车辆联系人、联系电话。备用车辆不属于投标人自有的,还需提供投标人与行驶证上标明的车辆所有权人签署的车辆租赁合同和租赁发票。 6、提供加盖制造商公章的《制造商售后服务承诺函》(格式自拟)扫描件,投标人中标后签合同时必须提供原件作为合同附件。未按要求提供或提供的证明材料不清晰导致无法判断的,不得分。

5、关于“原件备查”的疑问,现答复如下:

在项目评审过程中,通常不会涉及要求投标供应商提供投标文件中的证明材料原件,但有特殊情况时,如投标供应商对某投标供应商提供的投标文件证明材料存在疑义,我单位有权要求被质疑供应商提供原件,以便进一步判断质疑内容是否存在。

6、关于“招标文件多处指定特定品牌”的疑问,现答复如下:

招标文件中设置的参考品牌并不是指定特定品牌,投标供应商在满足招标文件原有要求的基础上,选择满足或者优于技术参数要求的产品进行投标。且招标文件设置的参考品牌举例了三个或以上品牌,不属于指定特定品牌的情形。相关内容已通过专家论证,公平地适用于所有投标人,没有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故不作修改。

7、关于“评审信息”中没有量化及权重分配的疑问,现答复如下:

1)招标文件中有明确评分标准且已量化打分。

2)评审信息中各项分值权重是结合采购人实际需求设定,从而择选出优秀的供应商。

3)相关内容已通过专家论证,公平地适用于所有投标人,没有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故不作修改。

8、关于“供应商可兼投“环卫作业车辆采购项目(一标段)、(二标段)、(三标段)、(四标段)”,但最多只能中标一个标段”的疑问,现答复如下:

该要求是根据采购人实际需求而设定,因本项目涉及到的金额及数量较大、项目交货时间短,为保障项目交货进度设置该要求。相关内容已通过专家论证,公平地适用于所有投标人,没有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故不作修改。

9、关于“如果中标价低于项目最高限额的70%,该项目将被列为优先实施履约检查的项目”的疑问,现答复如下:

招标文件设置该要求并非要求供应商投标报价低于项目最高限额的70%,作投标无效处理,并非项目的实质性要求。

10、关于“评审委员会组成”的疑问,现答复如下:

招标文件已约定评审委员会组成的数量,我单位会参照相关文件要求抽取专家。

11、关于其他问题的疑问,现答复如下:

请仔细阅读招标文件,根据招标文件约定及相关规定执行。

本招标文件中如有涉及上述内容的作相应调整,若本公告与原招标文件内容有不同之处,应以本公告为准。投标人有义务在采购活动期间浏览相关网站,在网上公布的与本次采购项目有关的信息视为已送达各投标人。

深圳市加乐咨询有限公司

2021年8月19日


联系人:郝工
电话:010-68960698
邮箱:1049263697@qq.com

标签: 车辆采购 环卫作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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