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心城区数字城管监理招标公告

中心城区数字城管监理招标公告



宜春海康招投标咨询服务有限公司关于江西宜春市城市管理局中心城区数字城管项目监理(招标编号:JXYCCG-2013-405) 询价采购公告

本公司受宜春市城市管理局、宜春市政务信息化工作办公室委托,根据宜春市政府采购办下达的宜财采[2013]405号采购通知书,就其要求采购的中心城区数字城管项目监理进行询价采购,欢迎符合采购文件资格条件的国内法人企业、其他组织参加投标。

1、采购编号:JXYCCG-2013-405

2、采购项目名称:宜春市中心城区数字城管项目监理

3、监理项目采购预算:22.5万元(宜春市中心城区数字城管项目工程预算1500万元左右)

4、采购要求:详见招标文件

5、监理期限:工程暂定12个月。

6、报价要求:以人民币报价

7、投标人投标资格要求:

A、供应商应当具备一般条件:

(1)符合《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

(2)具有工业和信息化部颁发的信息系统工程监理乙级及以上资质和ISO27001信息安全认证

证书;

(3)符合信息系统工程监理的有关规定,具有完备的监理组织、监理规范和监理管理制度;

(4)近5年内承担过与本项目相同或类似的设区市信息化项目监理的成功经验(需提供合同复

印件) ,其中至少完成过1个1000万元以上数字城管监理项目;

(5)本项目监理工程师不少于2人,且拟任总监理工程师除须具有工信部注册信息系统监理工

程师(注册在投标人)外,还应满足下列条件:

①具有信息系统项目管理师资格;

②具有4年以上监理经验(以获得软考信息系统监理师的资格证书年限计算);

③具有担任过1000万元以上地市级数字化城市管理系统工程监理项目总监的经历;

B、在开标时须向采购人提供以下资料(原件)进行资格审查:

(1)营业执照副本【注册资本500万元(含500万元)以上】、税务登记证副本、组织机构代

码证;

(2)工业和信息化部颁发的信息系统工程监理乙级及以上级监理资质证书;

(3)信息工程监理业务通过ISO9001质量体系认证;

(4)提供1个或以上地级或地级以上城市数字城管系统建设项目的验收报告和用户评价意见;

(5)提供拟任总监理工程师注册证(必须注册在投标人单位)、信息系统监理师资格证、数字城

管监理合同原件。

(6)本企业参与的数字城管建设监理案例及证明材料;

(7)投标代理人身份证和投标企业法人授权委托书;

(8)其他证明材料。

8、标书发售:本公告发布之日起至2013年11月04日每日8:30~17:00逾时做自动放弃(节假日除外)。

9、标书发售地点:宜春海康招投标咨询服务有限公司

出售方式:现金 、或者汇款 。 售 价:人民币200元整。

10、招标项目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1)采购人:宜春市城市管理局、宜春市政务信息化工作办公室

联 系 人:邹慧 联系电话:****-*******

(2)招标代理机构:宜春海康招投标咨询服务有限公司

地址:宜春市枣树园A6栋三单元601室 邮编:336000

联系人:李建华 联系电话:158*****227****-******* (FAX)

11、购买招标文件及保证金交纳汇款帐户:

帐户名:宜春海康招投标咨询服务有限公司

帐 号:150*****090********

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春分行宜阳分理处

投标申请人如愿意参加本次投标活动,请于自发布之日起至11月04日交纳投标保证金人民币贰仟元整,并提供证据(原件)到开标现场。如逾期交纳保证金或不交纳投标保证金不予接受投标文件。缴纳方式:银行转账、银行电汇或银行汇票,从各投标单位基本账户缴入到指定账户,并在转账票据用途栏或备注栏中注明所投项目名称,同时告知银行应录入项目名称。

12、开标时间:2013年11月06日上午09:00时整(北京时间)。

13、开标地点:宜春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宜阳大厦中座三楼2号标室)。

14、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或挂靠单位资质参与投标。


宜春海康招投标咨询服务有限公司

2013年10月30日


宜 春 市 政 府 采 购招 标 文 件采购编号:JXYCCG-2013-405采购内容:宜春市中心城区数字城管项目监理招标方式:询价采购采购单位:宜春市城市管理局 宜春市政务信息化工作办公室 宜春海康招投标咨询服务有限公司 二〇一三年十月 目录一、招标公告………………………………………………………………....……………3二、询价文件………………………………………………..…………………..…………61、采购内容要求…………………………………………………….…….…........62、投标人资格条件………………………………………………..………….......133、成交原则………………………………………………………….………........144、响应文件组成…………………………………………………………….....…145、询价文件制作……………………………………………………..……….......14三、合同条款……………………………………………………………………………...24四、保密协议……………………………………………………………………………...36招标公告本公司受宜春市城市管理局、宜春市政务信息化工作办公室委托,根据宜春市政府采购办下达的宜财采[2013]405号采购通知书,就其要求采购的中心城区数字城管项目监理进行询价采购,欢迎符合采购文件资格条件的国内法人企业、其他组织参加投标。1、采购编号:JXYCCG-2013-4052、采购项目名称:宜春市中心城区数字城管项目监理3、监理项目采购预算:22.5万元(宜春市中心城区数字城管项目工程预算1500万元左右)4、采购要求:详见招标文件5、监理期限:工程暂定12个月。6、报价要求:以人民币报价7、投标人投标资格要求:A、供应商应当具备一般条件:(1)符合《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2)具有工业和信息化部颁发的信息系统工程监理乙级及以上资质和ISO27001信息安全认证证书;(3)符合信息系统工程监理的有关规定,具有完备的监理组织、监理规范和监理管理制度;(4)近5年内承担过与本项目相同或类似的设区市信息化项目监理的成功经验(需提供合同复印件) ,其中至少完成过1个1000万元以上数字城管监理项目;(5)本项目监理工程师不少于2人,且拟任总监理工程师除须具有工信部注册信息系统监理工程师(注册在投标人)外,还应满足下列条件:①具有信息系统项目管理师资格;②具有4年以上监理经验(以获得软考信息系统监理师的资格证书年限计算);③具有担任过1000万元以上地市级数字化城市管理系统工程监理项目总监的经历;B、在开标时须向采购人提供以下资料(原件)进行资格审查: (1)营业执照副本【注册资本500万元(含500万元)以上】、税务登记证副本、组织机构代码证;(2)工业和信息化部颁发的信息系统工程监理乙级及以上级监理资质证书;(3)信息工程监理业务通过ISO9001质量体系认证;(4)提供1个或以上地级或地级以上城市数字城管系统建设项目的验收报告和用户评价意见;(5)提供拟任总监理工程师注册证(必须注册在投标人单位)、信息系统监理师资格证、数字城管监理合同原件。(6)本企业参与的数字城管建设监理案例及证明材料;(7)投标代理人身份证和投标企业法人授权委托书;(8)其他证明材料。8、标书发售:本公告发布之日起至2013年11月04日每日8:30~17:00逾时做自动放弃(节假日除外)。9、标书发售地点:宜春海康招投标咨询服务有限公司出售方式:现金 、或者汇款 。 售价:人民币200元整。10、招标项目联系人及联系方式:(1)采购人:宜春市城市管理局、宜春市政务信息化工作办公室 联 系 人:邹慧 联系电话:****-*******(2)招标代理机构:宜春海康招投标咨询服务有限公司地址:宜春市枣树园A6栋三单元601室 邮编:336000联系人:李建华 联系电话:158*****227****-******* (FAX)11、购买招标文件及中标服务保证金交纳帐户汇款帐户:帐户名:宜春海康招投标咨询服务有限公司帐号:150*****090********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春分行宜阳分理处投标申请人如愿意参加本次投标活动,请于自发布之日起至11月04日交纳投标保证金人民币贰仟元整,并提供证据(原件)到开标现场。如逾期交纳保证金或不交纳投标保证金不予接受投标文件。缴纳方式:银行转账、银行电汇或银行汇票,从各投标单位基本账户缴入到指定账户,并在转账票据用途栏或备注栏中注明所投项目名称,同时告知银行应录入项目名称。12、开标时间:2013年11月06日上午09:00时整(北京时间)。13、开标地点:宜春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宜阳大厦中座三楼2号标室)。14、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或挂靠单位资质参与投标。15、其他应说明事项:本次采购的相关信息刊登在江西政府采购网(http://www.jxzfcg.gov.cn/index.asp)、宜春政府采购网(http://www.yczfcg.gov.cn)、宜春市公共资源交易网(http://www.ycztbw.gov.cn/)发布,成交公告亦是刊登在此媒体,敬请各供应商注意。宜春海康招投标咨询服务有限公司 2013年10月30日 宜春海康招投标咨询服务有限公司关于江西省宜春市中心城区数字城管项目监理(招标编号:JXYCCG-2013-405)询价采购文件:本公司受宜春市城市管理局、宜春市政务信息化工作办公室委托,根据宜春市政府采购办下达的宜财采[2013]405号采购通知书,就其要求采购的宜春市中心城区数字城管项目监理进行询价采购,欢迎符合采购文件资格条件的国内法人企业、其他组织参加投标。一、采购内容及要求:宜春市中心城区数字城管项目监理(一)项目概况本项目主要建设内容有:部件数据普查、软件平台建设(含应用软件开发)、建设工程项目和硬件平台建设等,项目总预算约1568万元。(1)部件数据普查城市部件数据采集与入库、万米网格单元的划分及地理空间信息的系统集成。根据住建部和宜春市中心城区数字城管信息系统有关标准规范,进行城市实景三维影像数据采集、城市管理部件普查和地理编码普查。宜春市本期三维实景数据建设范围,约60平方公里面积,城市管理部件普查的地域范围:80平方公里。为保证宜春市中心城区数字城管基础数据建设能够满足住建部对数字化城市管理的基本要求,部件数据普查建设内容:数字城管标准规范编制、网格划分、地理编码普查、部件数据普查、城市实景影像(含可量测实景影像、360度连续全景影像)数据采集、数据处理与建库、网格划分图集与手册编制、部件图集与手册编制、影像数据管理软件集成部署等。(2)软件平台建设为确保宜春市中心城区数字城管建设的正常运行,需要配置高效、稳定的基础软件平台支撑,包括操作系统、数据库软件、GIS平台软件、手机地图引擎、中间件软件和杀毒软件。 应用软件开发,根据住建部颁发的行业标准,结合宜春市城市管理的实际需求,建设宜春市中心城区数字城管平台,包括城市管理基础版块、城市管理安全版块、城市管理服务版块和城市管理应用版块等应用系统建设。序号系统板块系统模块系统名称1城市管理基础版块标准子系统模块无线采集子系统2监督受理子系统3协同工作子系统4地理编码子系统5监督指挥子系统6综合评价子系统7应用维护子系统8基础数据资源管理子系统9数据交换子系统10拓展子系统模块移动办公子系统(智管通)11移动执法子系统(执法通)12移动处置子系统(处置通)13多维分析和智能决策子系统14专项普查子系统15业务短信子系统16空间分析子系统17信息采集员管理子系统18城市部件动态管理子系统19城市管理安全版块城市日常运行在线监测模块城市供水监测子系统20城市供气监测子系统21城市生活污水和污泥处理监测子系统22生活垃圾填埋及处置子系统23城市管网易燃、危险气体监测子系统24城市路灯照明管理子系统25城市桥梁监测子系统26基础设施偷盗管理子系统27地下管网综合管理模块地下管网数据管理系统28综合管网管理子系统29综合管线三维可视化30城市应急管理模块无线移动视频执法子系统31城区防汛监测子系统32水坝泄洪监测子系统33应急避难场所管理子系统34供水供气应急管理子系统35城市管理服务版块全民城管模块城管舆情分析与采集子系统36数字城管外网网站37全民城管市民通38公众服务模块公园景区服务子系统39手机短彩信业务子系统4012319热线服务子系统41公众版城管地图服务42城市管理应用版块作业管理模块GPS车辆监控调度子系统43数字环卫子系统44数字园林子系统45视频监控与智能分析模块视频监控管理子系统46视频智能分析子系统47市容秩序监管模块违章建筑管理子系统48占道经营管理子系统49违章停车管理子系统50渣土清运管理子系统51行政审批子系统(3)建设工程项目基于物联网的信息采集方式,通过物联网传感技术,实施生活垃圾填埋及处置、渣土清运管理、城市桥梁监测、城区防汛监测、水坝泄洪监测、城市管网易燃与危险气体监测等6个建设工程。实现对污水处理情况、城市供水、城市供气、城市水域、桥梁检测等各方面进行实时在线监测和全面感知,智能识别、立体感知城市环境、状态、位置等信息的全方位变化,并能与业务流程智能化集成。(4)硬件平台建设服务器以及存储、视频监控、监控中心、网络和安全、呼叫中心、管理终端、大屏幕、监督指挥中心大厅设计及施工(包括强、弱电的设计施工)等建设。(5)硬件、软件、通信和网络环境系统与集成。(二)监理期限工程期限:工程暂定12个月。项目服务周期自合同双方约定之日(即服务起始日,由双方签字确认生效)起至整体项目完成最终验收合格。(三)监理阶段宜春市中心城区数字城管项目招投标阶段、施工阶段、施工验收阶段的全过程监理。(四)监理服务工作范围为切实保证项目质量、降低成本、加快进度,对数字化城市管理系统建设工程实行监理制。鉴于数字化城市管理系统工程项目建设应用面广,复杂程度很高。为此,要求监理单位按照建设目标和要求,遵循国家、省、市信息系统项目建设和监理的标准和规范,依据项目建设合同和宜春市具体要求,采用先进、科学、合理的适合本项目特点的项目管理技巧和手段,对项目的各个层面进行全方位的管理、控制和协调。对项目的应用软件开发、设备和系统购置、安装调试、系统测试、技术培训等方面的质量、进度和投资等进行全面控制。对项目建设合同的执行、项目建设文件资料等进行管理。从而使本项目“按期、保质、高效、节约”地完成。4.1监理任务范围对宜春市中心城区数字城管项目的实施全过程监理。即对招标采购和实施建设过程,应用软件开发和系统集成,设备和系统软件到货验收、安装调试,系统单元测试,集成测试,培训,试运行和系统验收,系统移交,相关各类项目会议的组织、记录,项目文档、起草、归档、移交等管理工作;针对项目建设情况,向采购人提出合理化的改进改良建议;全面负责项目各方的工作协调、督办等,并提供7*24小时的免费现场全程监理服务。协助业主完成上级各部门对本项目的检查、考核、验收等工作。4.1.1 实施前准备。审核数字城管各类文件、方案,提出建设性、合理化意见,根据合同确定本项目实施和验收的技术标准,确定验收的各系统设备清单、到货和完成时间及相关要求,制订本项目的监理方工作方案;审核承包方提出的施工组织设计、质量保证计划及项目实施计划,提出计划意见并协调达成共识,以便建设方及时配合;协助监督双方针对实施计划所做的前期准备工作。4.1.2 过程控制。根据合同要求,按进度对各子系统、硬件设备进行监督、检查、验收,严格按照国家信息化工程建设标准、要求以及相关规范、规程和设计要求监督工程施工,检查实施效果;监督承包方进行项目阶段实施,审查项目阶段实施报告;监督验收、测试、检验各子系统,对不能满足设计要求及工程监理评测原则部分提出修改意见,协助委托方对项目进行阶段验收;检查工程质量;参与出现问题的解决;协调施工进度计划,及时提出调整意见,控制建设成本,监督合同的执行,督促承包方提供必要协助。4.1.3 培训。 监督承包方根据合同的有关规定提供硬件、软件产品相关培训。4.1.4 工程总体验收。依照已确定的技术标准、规范、规程、验收依据、合同和建议方案中的实施目标以及工程实施中的有关记录和结果,在技术、工程质量方面进行总体验收。4.2监理服务内容按照“四控制、三管理、一协调”的原则,保证项目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并实现项目建设的目标。具体内容包括:4.2.1项目组织及技术总体方案的把关(1)参与项目招投标方案的编制与项目招投标工作;(2)审核和确认承建单位的总体设计方案;(3)审核和确认项目建设过程中的各种关键技术方案;(4)审核和确认承建单位的组织和实施方案,和投标人提交的《项目计划》;(5)审核和确认承建单位的项目质量保证计划、质量控制体系(含质量控制的关键性节点);(6)审核和确认承建单位的原代码管理方案;(7)审核和确认承建单位的测试计划;(8)审核和确认承建单位的项目进度计划和进度控制节点;4.2.2项目质量控制4.2.2.1系统集成质量的控制(1)系统集成方案的审核和确认;(2)审核关键设备、系统软件选型方案,协助系统集成商和建设方进行选型;(3)对采购的硬件设备的质量进行检验、测试和验收;(4)对设备安装、系统软件的安装调试进行验收;(5)对系统集成进行总体验收。4.2.2.2应用软件开发质量的控制(1)应用软件开发的阶段性计划的审核和确认;(2)在对项目建设详细了解的基础上,协助项目设计单位、系统集成单位和业主单位,对各个分系统、子系统应用软件的详细需求分析、详细设计、编码测试、系统安装调试、系统试运行进行把关;(3)对承建单位的开发质量进行审核;(4)对源代码、开发文件进行移交验收;4.2.2.3软件应用培训的质量控制(1)审核确认承建单位的培训计划;(2)监督承建单位实施其培训计划,并征求用户的反馈意见;(3)审核确认承建单位的培训总结报告。4.2.3项目进度控制(1)审核承建单位的进度分解计划,确认分解计划可以保证总体计划目标;(2)对项目实施进度进行实时跟踪,并要求承建单位对进度计划进行动态调整,以确保项目的阶段和总体进度目标的实现;(3)当工期目标严重偏离时,应及时指出,并提出对策建议,同时督促承建单位尽快采取措施。4.2.4项目投资控制(1)通过对项目实施中的方案及设计的优化,确保投资控制在合理、性价比高的范围内;(2)协助采购人做好项目支付预算的现金流量表,将付款进度与项目质量与形象进度结合起来。4.2.5项目合同管理(1)跟踪检查合同的执行情况,确保承建单位按时履约;(2)对合同工期的延误和延期进行审核确认;(3)对合同变更、索赔等事宜进行审核确认;(4)根据合同约定,审核承建单位提交的支付申请,签发付款凭证。4.2.6信息管理/项目文档管理(1)做好监理日记及项目大事记;(2)做好合同批复等各类往来文件的批复和存档;(3)做好项目协调会、技术专题会的会议纪要;(4)管理好实施期间的各类技术文档;(5)项目周报;(6)监理建议书;(7)监理通知;(8)各种会议纪要;(9)阶段性项目总结;(10)各承建方提交的技术文档。4.2.7 经业主委托,负责协调本项目所涉及的各承建单位之间的工作关系,并协调解决项目建设过程中的各类纠纷。监理方应该通过必要的会议制度来实施协调工作,主要包括:(1)现场会;(2)监理交底会;(3)周例会;(4)监理协调会;(5)专题讨论会;(6)专家论证会;(7)阶段工作总结会;(8)问题通报会;(9)阶段及最终验收会。4.2.8 项目安全的管理(1)负责项目建设过程中所涉及的政府机密数据和资料的保护,保证不被非授权使用;(2)负责项目建设施工过程中安全控制,确保不出现安全事故。4.2.9 项目知识产权的管理(1)负责项目建设过程中所产生成果的知识产权保护,保证不被非授权使用;(2)负责项目建设过程中涉及知识产权的产品和系统的使用审核,保证业主方不在本项目建设中出现违反知识产权的行为。4.3 监理服务准则遵照国家工业和信息化部《信息系统项目监理暂行规定》和商务部有关规定,以“守法、诚信、公正、科学”的准则执业,维护建设方与承建方的合法权益。具体应做到:(1)执行有关项目建设的法律、法规、规范、标准和制度,履行监理合同规定的义务和职责;(2)不收受被监理单位的任何礼金;(3)不泄漏所监理项目各方认为需要保密的事项;(4)遵守国家的法律和政府的有关条例、规定和办法等;(5)坚持公正的立场,独立、公正地处理有关各方的争议;(6)坚持科学的态度和实事求是的原则;(7)在坚持按监理合同的规定向采购人提供技术服务的同时,帮助被监理者完成起担负的建设任务。4.4监理服务遵照的依据4.4.1国家工业和信息化部和商务部有关信息系统项目建设和监理管理规范;4.4.2宜春市与项目承建单位签订的合同;4.4.3宜春市与监理单位签订的监理合同;4.4.4有关国家、省、市技术规范和标准。(五)确定监理服务的原则1、监理工作应按照确保质量、进度,降低工程造价、合同管理及做好相关协调工作的原则进行。监理单位要制定本工程的监理规划报业主批准后实施。总监理工程师要组织各专业制度监理实施细则报为主有关部门备案,各专业按实施细则进行监理。2、监理单位应根据自身的经验及专业角度向业主提供可行性咨询意见,为保证高效优质地完成任务,监理单位如何站在国家和业主的角度提出合理化建议等咨询服务。3、本项目有严格的保密要求。在整个监理服务实施过程中,监理单位各方应严格遵守有关保密规定或保密协议。(六)、对监理人员配备及其素质的基本要求1、人员配置要求要求监理方成立相应的监理机构,常驻监理工程师不少于 2名,日常现场监理工程师不少于1人。2、专业配置要求本项目工程涉及专业多,所以,要求监理公司需有熟悉各类专业(如网络工程、信息安全、GIS、软件工程等)的监理技术人员,监理工程师必须为专业配置。 3、合同签订时应提供所有的监理工程师简历、学历、身份证及相关资质证书。4、监理公司对负责本项目的监理工程师不得随意更换,若要换人,须经业主同意认可。5、监理公司需与公司员工和业主签订保密协议书,并提供公司与业主保密协议书的样本。6、对项目监理工程师和总监理工程师要求:1)须有工业和信息化部资质认证办颁发的信息系统工程监理工程师证证书(备案注册证),且备案注册证中的工作单位必须是投标人;2)总监理工程师还应具有1000万元以上地市级数字城管信息工程总监监理经验;3)项目总监理工程师每月驻现场监理时间不少于20个工作日,项目监理工程师每月驻现场监理时间不少于22个工作日。4)每日做好监理日志,如实记录和反映监理过程。监理日志是监理工作质量及劳务结算的重要依据。(七)监理大纲1、编制的程序与依据应符合国家相关政策、法规的要求;2、监理大纲的编制要求符合工程实际要求,对整个工程监理工作具有指导性作用;3、监理大纲的编写应明确监理组织机构及工作目标,确定具体的监理工作制度、程序、方法和措施。二、投标人资格条件: A、投标人应当具备一般条件:(1)符合《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2)具有工业和信息化部颁发的信息系统工程监理乙级及以上资质和ISO27001信息安全认证证书;(3)符合信息系统工程监理的有关规定,具有完备的监理组织、监理规范和监理管理制度;(4)近5年内承担过与本项目相同或类似的设区市信息化项目监理的成功经验(需提供合同复印件) ,其中至少完成过1个1000万元以上数字城管监理项目;(5)本项目监理工程师不少于2人,且拟任总监理工程师除须具有工信部注册信息系统监理工程师(注册在投标人)外,还应满足下列条件:①具有信息系统项目管理师资格;②具有4年以上监理经验(以获得软考信息系统监理师的资格证书年限计算);③具有担任过1000万元以上地市级数字化城市管理系统工程监理项目总监的经历;B、在开标时投标人须向采购人提供以下资料(原件)进行资格审查: (1)营业执照副本【注册资本500万元(含500万元)以上】、税务登记证副本、组织机构代码证;(2)工业和信息化部颁发的信息系统工程监理乙级及以上级监理资质证书;(3)信息工程监理业务通过ISO9001质量体系认证;(4)提供1个或以上地级或地级以上城市数字城管系统建设项目的验收报告和用户评价意见;(5)提供拟任总监理工程师注册证(必须注册在投标人单位)、信息系统监理师资格证、数字城管监理合同原件。(6)本企业参与的数字城管建设监理案例及证明材料;(7)投标代理人身份证和投标企业法人授权委托书;(8)其他证明材料。三、成交原则:满足询价文件要求、不超预算的前提下,报价最低者为成交单位。四、响应文件组成:(1)报价表;(2)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税务登记证复印件、组织机构代码证;(3)法人授权委托书(原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被授权代表身份证复印件;(4)招标文件投标人资格条件里须提供的所有证明材料;(5)投标承诺书、数字城管及其它信息系统工程监理业绩表、拟投入本项目监理人员名单一览表、总监理工程师个人简历、监理服务承诺书、监理配套检测工具设备、投标资格证明文件、监理大纲(6)响应单位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资料。五、投标文件编制1.投标文件的制作1.1应按本文件规定的格式、顺序制作,要求有目录、编页码,并装订成册。1.2在本文件格式样本或样本复印件上填写制作投标文件的,其投标无效。1.3投标文件须由授权代表(可由法人代表本人担任)按规定签字盖章; 2.投标文件的份数2.1投标人响应文件一正四副(正本份数为一份,副本份数为四份)。每一份投标文件注明“正本”或“副本”字样。正本与副本有差异,以正本为准。3.投标文件的密封和标记3.1投标文件正本和副本用密封袋分别密封,在密封袋上注明项目编号、投标人名称(全称)、投标项目及“正本”或“副本”等,并在密封处加盖骑缝章。3.2每一密封袋上注明“于 之前(投标邀请中规定的开标日期及时间)不准启封”的字样。 格式1法人代表授权委托书本授权委托书声明:我 (姓名)系(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现授权委托为我公司代理人,以本公司的名义参加(招标代理人)的的招标活动(招标编号:)。委托代理人在投标过程中所签署的一切文件和处理与之有关的一切事务,我均予以承认。其签名真迹如本授权委托书末尾所示。委托代理人基本情况:姓名: 性别: 年龄: 职务: 身份证号码: 联系电话: 公司地址: 公司传真: 本授权书有效期为_年_ 月日至_年_ 月日,特此委托。被授权人签字:投标人(盖公章): 法定代表人 签字:__________________授权日期:年 月 日 格式2投标承诺书致招标采购单位:根据贵方投标邀请(编号),签字代表(姓名、职务)已被正式授权代表投标人(投标人名称)提交下述文件。(1)法人代表授权委托书(2)投标承诺书(3)投标报价表(4)数字城管及其它信息系统工程监理业绩表(5)拟投入本项目监理人员名单一览表(6)总监理工程师个人简历(7)监理服务承诺书(8)监理配套检测工具设备(9)投标资格证明文件(10)监理大纲同时,签字代表宣布承诺如下:(1)投标人已详细阅读全部招标文件(含补充、修改文件),理解其实质性内容,同意承担其规定的全部义务和相关责任,并同意放弃对这方面有不明和误解的权利。(2)投标人严格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报价,如被确定为中标人后,全面履行合同。(3)所附投标报价表中提供的投标总价(含优惠折扣)为:人民币(大写):元整,(小写): 元。(4)本投标有效期为天;若在投标有效期内撤回投标,其投标保证金将被招标采购单位没收。(5)如提供虚假资质证明材料,其投标保证金将被招标采购单位没收。(6)投标人同意提供招标采购单位要求的与其投标有关的一切数据或资料。与本投标有关的一切正式往来通讯如下:电话: 传真: 地址:投标人(行政公章):授权代表(签字):年月日 格式3投标报价表投标人:(盖章)序号工程内容工程概算(万元)监理费报价监理周期(月)备注费率(%)监理费(万元)1宜春市中心城区数字城管项目监理监理费总价人民币(大写,元)授权代表(签字): 年月日: 格式4、数字城管及其它信息系统工程项目监理业绩 序号监理工程名称投资规模(万元)用户联系人及电话监理合同签定时间一、1000万元以上地市级数字化城市管理系统工程监理业绩二、投资规模 ≥5000万元的其它信息系统工程监理业绩三、5000万元投资规模 ≥2000万元的其它信息系统工程监理业绩(提供监理合同复印件)授权代表(签字): 年月日 格式5拟投入本项目监理机构人员名单一览表姓 名拟任职务备案注册证号其它认证资质证书名称证书号主要资历、经验及承担过的项目………………注:提供监理工程师在投标人缴费的缴费社保证明、注册证(必须注册在投标人)及其它资格证书的复印件 年月日 格式6总监理工程师个人简历投标人:姓名性别学 位监理从业经验(获得信息系统监理师年限)职称级别注册信息系统监理工程师资格年限备案注册证号码在投标人单位参加社保缴费起始年月缴费截止时间获得其它资格证情况资格资格证名称证书号码参与工程监理(担任总监)情况建设单位项目名称投资规模(万元)联系人及电话一、1000万元以上地市级数字化城市管理系统工程监理业绩二、投资规模不低于2000万元的信息系统工程监理业绩注:提供担任总监项目的合同复印件、社保证明、学历证、注册证书(必须注册在投标人)及其它资格证书的复印件 授权代表(签字): 年月日 格式7 监理服务承诺书由投标人自行组织编写授权代表(签字): 年月日格式8 监理配套检测工具设备由投标人自行组织编写授权代表(签字): 年月日 六、响应需知1、验收标准:按照国家及行业标准执行。2、成交供应商应按成交金额的100万以内(含100万)按照1.5%计算向本公司支付成交服务费用。4、凡涉及本通知的补充说明和修改,均以我公司在媒体上发布的最后一次信息为准。请贵单位购买本招标文件后,认真阅读各项内容,进行必要的投标准备,并按招标文件的要求详细填写和编制投标文件,并按确定的时间、地点准时参加投标。 宜春海康招投标咨询服务有限公司2013年10月30日 合同一般条款甲方(采购人):乙方(中标人):乙方在 组织的招标中,通过公平竞争,成功中标。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订立合同,以便共同遵守。甲方委托乙方按照本合同要求进行项目的建设监理(以下简称“本工程”)(一)工程概况:项目名称:建设内容: 项目地点: 工程总工期: (二)监理内容: 。(三)监理范围: 。(四)本工程建设监理的监理周期: 。二、本合同中的有关词语含义于本合同第二部分《标准条件》中赋予它们的定义相同。三、下列文件均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监理投标书及中标通知书;本合同通用条款;本合同专用条款;在实施过程中双方共同签署的补充与修正文件。四、乙方向甲方承诺,按照本合同的规定,承担本合同议定范围内的监理业务。五、甲方向乙方承诺按照本合同注明的期限、方式、币种,向乙方支付报酬。六、本合同书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表人签字(盖章)并加盖本单位公章后生效。七、本合同一式五份,甲方、乙方各一份,政府采购管理部门一份,采购代理机构一份。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授权代表(签字): 授权代表(签字):联系电话:联系电话:单位地址:单位地址:开户行:账号: 合同通用条款标准条件词语定义、适用范围和法规第一条下列名词和用语,除上下文另有规定外,有如下含义:1、“工程”是指委托方委托实施监理的工程。2、“委托方”是指直接投资责任和委托监理业务的一方以及其合法继承人。3、“监理方”是指承担监理业务和监理责任的一方,以及其合法继承人。4、“监理机构”是指监理方为本工程实施监理业务的组织。一般由总监理工程师、总监理工程师代表、监理工程师及监理单位其他人员组成。“工程监理的正常工作”是指双方在专用条件中约定,委托方委托的监理工作范围和内容。“工程监理的附加工作”是指①委托方委托监理范围以外,通过双方书面协议另外增加的工作范围和内容;②由于委托方、第三方原因,使监理工作受到阻碍或延误,以致增加了工作量或持续时间而增加的工作。“工程监理的额外工作”是指服务内容和附加工作以外的工作,即非监理方自己的原因而暂停或终止监理业务,其善后工作及恢复监理业务的工作。“日”是指任何一天零时至第二天零时的时间段。“工作日”是指除国家法定假日以外的日历日。10、“月”是指根据公历从一个月份中任何一天开始到下一个月相应日期的前一天的时间段。第二条信息系统工程委托监理合同适用的法律是指国家的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专用条件中议定的部门规章或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法规、地方规章。第三条本合同文件使用汉语语言文字书写、解释和说明。如专用条件约定使用两种(含)以上语言文字时,汉语应为解释和说明本合同的标准语言文字。监理方义务第四条监理方按合同约定派出监理工作需要的监理机构及监理人员,向委托方报送委派的总监理工程师及其监理机构主要成员名单、监理规划,完成监理合同专用条件中约定的监理工程范围内的监理业务。在履行合同义务期间,监理方应在所监理项目的实施过程中根据工程具体情况采取傍站、巡视、平行检验等监理形式,并按合同约定,定期向委托方报告监理工作。第五条监理方及其派出监理机构、人员在履行本合同的义务期间,应为委托方提供与其水平相适应的咨询意见,必须遵守《信息系统项目监理暂行规定》,公正维护建设方与承建方等各方的合法权益,并加强并加强派出监理机构和人员的管理。派出监理机构和监理人员须遵守职业道德守则和工作纪律,并严格遵守以下规定:1.禁止向委托方及承包方推销材料、设备,或以倾向性、排他性变相推销;2.禁止与承包方串通,对不合格材料、产品、工程进行包庇及验收;3.禁止与承包人串通,对材料用量、工程量进行虚假签认;4.禁止与承包方串通,不合理提高施工难度及增加材料用量,以增大施工费用,获取不正当收益。5.禁止接受承包人的请吃送礼,或变相受礼;6.禁止向承包方介绍分包或推销材料、设备等;7.禁止故意刁难承包方以谋取私利,损害委托方的合法利益。第六条监理方及其派出监理机构、人员使用委托方提供的设施和物品属委托方的财产。在监理工作完成或中止时,应将其设施和剩余的物品按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移交给委托方。第七条在合同期内或合同终止后,未征得有关方同意,不得泄露与本工程、本合同业务有关的保密资料。第八条工程最终验收结束后一个月内,整理与监理有关的资料并移交委托方。委托方义务第九条委托方在与监理方签定本合同后,开展监理业务之前应向监理方免费提供工程相关资料。第十条委托方应当负责工程建设的所有外部关系的协调,为监理工作提供规定的工作环境和外部条件。第十一条委托方应当在双方约定的时间免费向监理方提供与工程有关的监理工作所需要的工程资料。第十二条委托方应当在专有条款约定的时间内就监理方书面提交并要求作出决定的一切事宜作出书面决定。第十三条委托方应当授权一名熟悉工程情况、能在规定时间内作出决定的项目联络人(在专用条款中约定),负责与监理方联系。更换项目联络人,要提前三日通知监理方。第十四条委托方应当将授予监理方的监理权利,以及监理方主要成员职能分工、监理权限及时书面通知己选定的承包合同的承包方,并在与承包方签订的合同中予以明确。第十五条委托方应在不影响监理方开展监理工作的时间内提供如下资料:1.在本项工程中使用的工程材料设备如通讯及计算机网络设备、应用软件等生产厂家名录;2.提供与本工程有关的协作单位、配合单位的名录及联系人和联系方式;3.协助安排监理服务机构在监理服务过程中所需的自备的设备、物品的进场时间。第十六条委托方应免费向监理方提供临时办公用房。第十七条根据情况需要,如果双方约定,由委托方免费向监理方提供必要的配合人员,在监理合同专用条件中予以明确。监理方权利第十八条监理方在委托方委托的工程范围内,享有以下权利:1.对信息系统工程建设有关事项包括工程规模、设计标准、规划设计、工程实施方案和使用功能要求,向委托方的建议权。2.用于工程实施的设计文件(包括由集成承建单位提供的设计)的核查确认权,只有经监理服务机构确认并加盖公章的设计文件才成为有效的工程建设依据;对工程设计中的技术问题,按照安全和优化的原则,向设计方提出建议;如果拟提出的建议可能会提高工程造价,或延长工期,应当事先征得委托方的同意。当发现工程设计不符合国家颁布的信息系统工程质量标准或设计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时,监理方应当书面报告委托方并要求设计方更正。3.审批工程施工组织设计和技术方案,按照保质量、保工期和降低成本的原则,向承包方提出建议,并向委托方提出《书面报告》。4.主持工程建设有关协作单位的组织协调,重要协调事项应当事先向委托方发出书面通知,协调结果向委托方提交《书面报告》。5.征得委托方同意,监理方有权发布开工令、停工令、返工令、复工令,但应当事先向委托方进行书面通知。如在紧急情况下未能事先通知时,则应在24 小时内向委托方作出《书面报告》。6.工作中使用的硬件、软件及系统集成、材料和施工质量的检验权,向承包方获取上述相关内容的质量证明文件的权利。对于不符合设计要求和合同约定及国家质量标准的材料、构配件、设备,有权通知承包方停止使用;对于不符合规范和质量标准的工序、分部分项工程和不安全施工作业,有权通知承包方停工整改、返工。承包方得到监理机构复工令后才能复工。7.工程施工进度的检查、监督权,以及工程实际竣工日期提前或超过工程施工合同规定的竣工期限的签认权。主持工程验收及出具验收报告的监理证明文件的权力。8.在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的工程范围内,行使工程量计量和工程款支付的审核和签认权,以及工程结算的复核确认权与否决权。未经监理方签字确认,委托方不得向承包方支付工程款,不进行竣工验收。第十九条监理方及其派出监理机构在委托方授权范围内,行使工程变更审核权,确认其必要性后,由总监理工程师发布变更指令方能生效予以实施。如果由此严重影响了工程费用或质量或进度,则这种变更须经委托方事先批准。在紧急情况下未能事先报委托方批准时,监理方及其派出监理机构所做的变更也应尽快通知委托方。在监理过程中如发现工程承包方人员工作不力,监理机构可要求承包方调换有关人员。第二十条在所委托的工程范围内,委托方或承包方对对方的任何意见和要求(包括索赔要求),均必须首先向监理机构提出,由监理机构研究处置意见,再同双方协商确定。当委托方和承包方发生争议时,监理机构应根据自己的职能,以独立的身份判断,公正地进行调解。当双方的争议由政府行政主管部门调解或仲裁机关时,应当提供作证的事实材料。委托方权利第二十一条委托方有选定工程总承包方、工程设计单位和系统集成商以及与其订立合同的权利。第二十二条委托方有对工程规模、设计标准、规划设计、生产工艺设计和设计使用功能要求的认定权,以及对工程设计变更的审批权。第二十三条当监理方调换总监理工程师时,须经委托方同意。第二十四条委托方有权要求监理方提交监理工作月报及监理业务范围内的专项报告。第二十五条当委托方发现监理人员不按监理合同履行监理职责,或与承包方串通给委托方或工程造成损失的,委托方有权要求监理方更换监理人员,直到终止合同并要求监理方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或连带赔偿责任。监理方责任第二十六条监理方的责任期即委托监理合同有效期。在监理过程中,如果因工程建设进度的推迟或延误而超过书面约定的日期,双方应进一步商议并签署一份补充协议,作为本合同的附件,补充协议中应明确工程超期部分附加工作的监理附加费。第二十七条监理方在责任期内,应当履行约定的义务,如果因监理方过失而造成了委托方的经济损失,应当向委托方赔偿。第二十八条监理方有责任对承包方违反合同规定的施工质量及施工时限向委托方提交证明报告,但不因承包方的违规操作而承担责任。因不可抗力导致委托监理合同不能全部或部分履行,监理方不承担责任,但有责任维护委托方的权益,保证工程按质按量完成。第二十九条监理方向委托方提出赔偿要求不能成立时,监理方应当补偿由于该索赔所导致委托方的各种费用支出。委托方责任第三十条委托方应当履行委托监理合同约定的义务,如有违反则应当承担违约责任,适当赔偿给监理方造成的经济损失。第三十一条委托方如果向监理方提出赔偿的要求不能成立,则应当补偿由该索赔所引起的监理方的各种费用支出。合同生效、变更与终止第三十二条由于委托方或承包方的原因使监理工作受到阻碍或延误,以致发生附加工作或延长持续时间,则监理方应当将此情况与可能产生的影响及时书面通知委托方。第三十三条在委托监理合同签订后,实际情况发生变化,使得监理方不能全部或部分执行监理业务时,监理方应当立即书面通知委托方。双方确认该监理业务的完成时间应予延长。当恢复执行监理业务时,应当增加不超过10个工作日的时间用于恢复执行监理业务。第三十四条本合同终止条件:1.因客观原因造成的实施工作和监理工作不能按合同规定履行,经监理方与委托方、承包方协商后,双方同意终止合同,双方签署终止合同文件,本合同即终止。2.按本合同规定项目正常完成,承包方与委托方完成最终验收和工程移交手续后,监理方按本合同规定移交完所有监理文件,本合同即终止。3. 其他符合本合同可终止合同的条件。第三十五条当事人一方要求变更或解除本合同时,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通知对方,因解除合同使一方遭受损失的,除依法可以免除责任的外,应由责任方负责赔偿。变更或解除合同的通知或协议必须采取书面形式,协议未达成之前,原合同仍然有效。第三十六条监理方在应当获得监理报酬之日起7天内仍未收到支付票据,委托方又未对监理方提出任何书面解释时,或根据第三十四条及第三十五条已暂停执行监理业务时限超过一个月的,监理方可向委托方发出终止合同的通知,发出通知后7日内仍未得到委托方答复,可进一步发出终止合同的通知,如果第二份通知发出后,三个工作日内仍未得到委托方答复,可单方面终止合同或自行暂停或继续暂停执行全部或部分监理业务。第三十七条监理方应在监理服务期内,办理派驻到项目所在地人员人身和自备财产的有关保险,保险时间应随服务时间的延长而顺延,并在出险后自行办理索赔。如果监理方不办理上述保险,则应对有关风险及后果自负其责。第三十八条当委托方认为监理方无正当理由而又未履行监理义务时,可向监理方发出指明其未履行义务的书面通知。若委托方发出通知后7日内没有收到答复,可在第一个通知发出后10日内发出终止委托监理合同的通知,合同即行终止。第三十九条履约保证金监理方在合同签订前须将中标总金额的5%缴入委托方指定帐户作为履约保证金(可用银行保函保证金或保函),但其有效期不得低于合同有效期。如果监理方未能履行合同规定的任何义务,委托方有权从履约保证金中取得补偿。履约保证金(无息)将在监理方履行完合同义务,中心城区数字城管平台建设竣工验收合格,且无重大问题运行满6个月后退还。违约责任第四十条由监理方及其派出监理机构、人员单方面的原因造成的违约责任,监理方承担赔偿责任(参考第二十五条和第二十七条)。监理方及其派出监理机构、人员不能提供服务,或服务质量不合格影响委托方正常工作的,应向委托方偿付合同总价款5%的违约金,违约金不足以补偿损失的,委托方有权要求监理方补足。监理方逾期提供服务的,应在签订合同前与委托方和政府采购管理部门协商,委托方仍需求的,监理方应立即提供服务,按照逾期提供服务的每天万分之四支付逾期服务违约金,同时承担委托方因此遭致的损失费用。监理方及其派出监理机构、人员违反招标承诺,如有3次以上(含3次)不及时履行承诺,委托方有权中止合同,并追回项目已付的监理费。第四十一条1.监理方未按承诺建立组织架构、派驻监理人员和投入设备,监理方须按委托方要求限期整改,并承担相应违约责任。如在委托方书面通知监理方进场后3日内,监理方承诺的监理人员不到位,或到位后又离开,造成该岗位空缺,监理方在委托方要求的期限内整改到位的,监理方承担一般违约责任1次;如监理方未在委托方要求的期限内整改到位的,监理方承担严重违约责任1次,委托方有权单方提出解除合同,并要求监理人承担由此造成的委托人损失。2.监理方监理人员须持证挂牌上岗,并保证监理组成员稳定,如需要调换监理总监及主要监理人员,必须事先征得委托方书面同意,并承担一般违约责任一次;如监理方未经委托方书面同意,擅自调换监理总监及主要监理人员,除限期改正外,监理方承担严重违约责任1次。3.监理方及其监理机构应合理安排人员,须保证现场项目监理人员常驻现场,能为本项目提供7*24小时的免费现场全程监理服务。监理人员若需离开施工现场1日以内,需通知委托方代表,若需离开施工现场2日以上(含2日)需经委托方批准。在其请假离开的时间段内应书面委托其他驻场监理代表全权代表其行使职权。否则,违约一次监理方承担一般违约责任1次;如连续无故超过三天不在现场,委托方有权终止合同,并保留追究监理方责任的权利。4.监理方及其监理机构、人员在自己职责范围内应当作出决定的事项故意拖延或者不作出明确的处理意见,委托人有权要求监理方承担一般违约责任1次,造成损失的监理方承担相应的责任。5.对承包人的管理机构人员不到位、擅自离场,管理人员工作能力、工作态度存在严重不足,监理方及其监理机构、人员不进行检查、督促、处理,不向委托方报告的,监理方除限期改正外,还应承担一般违约责任1次。6.承包人未按投标书所作的承诺投入机械、设备、材料等,监理方对此不进行检查、督促、处理,不向委托方报告的,监理方除限期改正外,应承担一般违约责任1次。7.监理方及其监理机构、人员不按有关规定,对每次进场的材料,进行及时的登记、抽查、送检的,承担一般违约责任1次。如由此出现不合格材料使用于工程上并造成质量缺陷,监理方承担一般违约责任1次。若出现质量事故或经济损失一次 10万元以上的,监理方承担严重违约责任1次。造成重大质量安全事故(按国家规定界定),委托方视情况部分或全部解除合同,同时,不免除追究当事人和监理方的法律责任。8.监理方及其监理机构、人员在编制项目实施细则中,应按监理规范列明需监理方旁站的工序,并应得到委托方的批准。工程施工过程中,需要监理方进行旁站监督的,监理方没有到场,或者到场后没有进行监督,或发现质量问题后没有及时处理,没有向委托方报告,被委托主发现后,监理方承担一般违约责任1次。9.监理方及其监理机构、人员存在违反本合同第五条规定所列行为之一的,一经查实,按1次严重违约处理,情节严重的,委托方有权部分或全部解除合同,并且有权向有关部门反映情况,追究监理方及有关责任人相关责任,要求赔偿相应损失,并将上述违反职业道德的行为通过新闻媒体公诸于众,情节严重者移交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10.承包人的施工质量,经监理人检验为合格,但经委托方或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抽查,发现质量有不合格、或未按设计要求和有关规范进行施工的,监理方承担严重违约责任1次,而且,承包人和监理方须赔偿委托人的经济损失。11.对承包人提交的现场签证资料,监理方未有准确、真实的现场原始记录或不进行现场复核就给予签认,经委托方检查,发现签认的文件有误的,除必须立即改正外,监理方承担一般违约责任1次。对签证错误有可能给委托方造成直接经济损失 10万元(含10万元)以上的按严重违约1次处理,并赔偿委托方损失。12.对承包人提交的施工方案、设计变更,监理方及其监理机构、人员对其中明显不符合现场实际的部分,或者与招投标文件不符、会引起委托方投资增加和工期延误的部分,不进行认真审核、不进行优化就给予同意,被审查发现后,除必须限期改正外,监理方承担严重违约责任1次。13.工程施工的关键工期节点,因承包人原因比计划滞后5日以上(包括5日),监理方及其监理机构、人员未及时预见、未及时提出整改措施,未及时监督承包人整改,未及时向委托方报告,对整个工程的按期完工不能起到监管作用的,监理方承担严重违约责任1次。14.承包人没有按投标承诺做好文明施工措施,没有按有关规定做到安全生产,监理方及其监理机构、人员未及时发现、不督促承包人进行整改,不作及时处理,不及时向委托方报告的,监理方除限期改正外,每发生1次,监理方承担一般违约责任1次。由此发生安全生产事故,或被上级主管部门通报批评、被新闻媒体曝光的,监理方应承担严重违约责任1次。情节严重的,委托方有权部分或全部解除合同。15.项目监理服务期间(不含休息)监理日志缺、漏2日以下(含2日)的,监理方承担一般违约责任1次;监理日志缺、漏3日(含3日)-7日的,监理方承担严重违约责任1次;监理日志缺、漏7日(含7日)以上的,委托方有权部分或全部解除合同。监理方及其派驻的监理人员存在以上行为之一的,属一般违约责任的,须向委托方交纳违约金人民币 600-800 元/次;属严重违约责任的,视情节轻重,应向委托方支付违约金人民币 6000-8000 元/次,同时监理方应赔偿委托方的实际损失;情节严重的,委托方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并有权要求监理方赔偿委托方经济损失。监理报酬第四十二条在监理服务期内,当工程量增加、设计变更、设计工程变化、设计规模变化时,监理人工作的变化均应视为本合同约定的监理工作。在监理服务期内,监理方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附加工作和额外工作的监理报酬。监理期满后,若委托方需要监理方继续提供监理服务,双方另行协商约定。第四十三条如果委托方在规定的支付期限内未支付监理报酬,自规定之日起,还应向监理方支付滞纳金。滞纳金按每天千分之1收取。第四十四条支付监理报酬所采取的货币币种、汇率由合同专用条件约定。第四十五条如果委托方对监理方提交的支付通知中报酬或部分报酬项目提出异议,应当在收到支付书面通知书24小时内向监理方发出表示异议的通知,但委托方不得拖延其他无异议报酬项目的支付。如果监理方在服务期内未能提供本协议规定的监理服务(包括监理人员缺额、监理深度不足及监理资料不齐等),委托人将酌情扣减监理费。其它第四十六条在监理业务范围内,如需聘用专家咨询或协助,由监理方聘用的,其费用由监理主承担;由委托方聘用的,其费用由委托方承担。第四十七条监理方在监理工作过程中提出的合理化建议,使委托方得到重大经济效益,委托方视合理化建议的效果给予适当经济奖励,但最高不超过1万元。第四十八条监理方驻地监理机构及其职员不得接受监理工程项目施工承包方任何报酬或者经济利益。监理方不得参与可能与合同规定的与委托方的利益相冲突的任何活动。第四十九条监理方在监理过程中,不得泄露委托方申明的秘密,监理方亦不得泄露设计方、承包方等提供并申明的秘密。第五十条监理方对于由其编制的所有文件拥有版权,委托方仅有权为本工程使用和复制此类文件,不得将此类文件外传至与本工程无关的机构或个人,否则监理方有权追究法律责任。争议的解决第五十一条任何一方因违反合同的规定而引起责任纠纷和损害赔偿,双方应当协商解决,如未能达成一致,可提交主管部门协调,如仍未能达成一致时,根据权力约定提交仲裁机关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诉。 合同专用条款第一条本合同使用的法律及监理依据:1、国家信息产业部、建设部的有关规范;2、《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合同法》;3、本合同生效后若出现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变化,本合同应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作相应调整。第二条监理机构:序号姓名性别年龄拟任职务及主要工作(此表可延长)监理单位向业主委派的总监理工程师为 。主监理期限内监理工程师常驻代表为 。第三条委托方应提供的工程资料及提供时间: 1、设计文档、谈判文件、施工方投标文件、工程合同、现场资料(包括原始资料)等;2、委托方提供文件目录,文件号,文件正本,保密资料注明密级;监理方代表签收文件,确认签收日期;工程完工后监理方交还以上资料,委托方代表签收并确认交还日期。第四条委托方应在回复期限内对监理方书面提交并要求作出决定的事宜作出书面答复,特殊情况下可先口头或电话答复并即补书面答复。书面答复在送达监理方时生效,收受方应用书面回执确认。若超过约定期限监理单位服务方未收到委托方的决定意见,可理解为委托方对监理方的明确建议意见无异议,并将该建议意见视为委托方的决定。委托方对监理方书面提交的要求决策的文件的回复期限:1、一般文件5个工作日;2、紧急事项报告文件2个工作日。第五条委托方的项目联络人为。第六条本项目工程建设总投资以该工程中标价为准。本项目工程监理费为工程建设实际中标价。第七条工作地点在项目所在地,需要在项目所在地以外完成的监理工作,经委托方同意增加出差费用,可以在项目所在地以外的地方工作。第八条费用支付方式: 预付款:在正式签订监理合同后,监理方全部进场正式开展工作三个月后由甲方支付总监理费的30%。进度款:工程通过初次验收合格后一个月内,支付总监理费的40%。余款:在本工程通过最终验收合格后一个月内支付剩余的全部款项,支付前乙方应向甲方提供合同总金额100%的国家有效发票。第九条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时,当事人双方应本着互相谅解、平等互利的原则友好及时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双方同意由仲裁机关仲裁。在本合同争议的协商、调解或仲裁过程中,双方仍应保证信息系统工程建设的正常进行。保密协议甲方:乙方: 因乙方现正在为甲方提供监理服务和履行相关职责,乙方需知悉和接触甲方的信息资料等相关秘密。为了明确乙方的保密义务,有效保护甲方的信息资料安全,防止信息资料等相关秘密被公开披露或以任何形式泄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密法》,甲、乙双方本着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签订本保密协议。 一、保密内容及义务乙方为保密义务人,无条件承担下列保守信息资料秘密义务: 1、不刺探非本职工作所需要的信息资料等相关秘密;2、乙方应承担保密义务的甲方信息资料,包括但不仅限于双方交流的口头言语信息、甲方向乙方提供的相关文字资料、关于信息系统的全部信息、相互间的监理合同、监理价格等。3、在乙方为甲方提供服务阶段,乙方对其因身份、职务、职业或技术关系而知悉的甲方国家秘密信息资料应严格保守秘密,保证不被披露或使用,包括意外或过失。如发现秘密信息资料被泄露或者存在泄露的危险,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制止,并及时向甲方报告。4、未经甲方书面授权,乙方不得向任何第三人提供与甲方项目相关的任何信息和资料。5、乙方工作人员必须自觉遵守甲方的各项保密规章制度,应做到不该看的不看、不该问的不要问、不该动的不要动,自觉承担保密任务。6、未经甲方书面授权,乙方不得将甲方任何信息公开发布(通过电台、网络、报纸等媒体),或作为单位资讯进行宣传。二、违约责任1、保密义务人违反协议中的保密义务,应承担违约责任。 2、乙方如将信息资料秘密泄露给第三方使甲方遭受损失的,应对甲方进行赔偿,其赔偿数额不少于由于其违反保密义务所给甲方带来的损失,损失额先由双方协商确定,如未达成一致,可提交双方共同认可的有关权威部门确定,同时甲方有权追究其法律责任。3、因乙方泄露国家秘密信息资料给甲方造成严重后果的,甲方将通过法律手段追究其责任,直至追究其刑事责任。4、乙方雇佣的职员,与乙方承担相同的保密义务,乙方职员在职期间和离开乙方公司,均受以上保密条款约束,如有违反,乙方将替雇佣职员先承担违约责任。三、争议的解决方法因执行本协议而发生纠纷的,可以由双方协商解决或共同委托双方信任的第三方调解。协商、调解不成,或者一方不愿意协商、调解的,争议将提交仲裁机关,按该仲裁机关的规则进行仲裁。仲裁结果是终结性的,对双方均有约束力。 四、双方确认在签署本协议前,双方已经详细审阅了协议的内容,并完全了解协议各条款的法律含义。五、协议的效力和变更1、本协议自双方签字或盖章后生效,并持续有效。2、本协议的任何修改必须经过双方的书面同意。3、本协议未尽事项,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 本协议具有同等效力。六、本协议一式贰份,甲乙双方各执壹份。甲 方:(盖章)乙 方:(盖章)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章)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章)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全文完)

联系人:郝工
电话:010-689606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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