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生态环境局(象山分局)环评文件拟审批意见公告(公示日期:08月19日)

宁波市生态环境局(象山分局)环评文件拟审批意见公告(公示日期:08月19日)

序号

项目名称

建设地点

建设单位

建设项目概况

公众参与情况

相关环保措施承诺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1


象山同泰畜禽屠宰中心年屠宰8.8万头生猪和26万只家禽等改建项目



象山县丹西街道新丰路田横山脚



象山同泰畜禽屠宰中心



象山同泰畜禽屠宰中心成立于2011年,现规模为年屠宰8.8万头生猪和15万只生鹅。企业现对15万只生鹅屠宰项目进行改建,拟将15万只生鹅减至8万只,同时新增年屠宰生鸭2万只、生鸡5万只、生鸽11万只,合计年屠宰家禽26万只。



一、废气

1、锅炉排气筒8m排气筒排放达《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3271-2014)燃气锅炉限值

2、待宰圈、屠宰间污水处理设施对粪便等进行及时清理,设立绿色隔离带,采用机械抽风;污水处理设施加盖达《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4554-93)二级标准

3、对臭气进行收集后通过一体生生过滤池处理高空排放

二、废水

屠宰废水必须全

部接入现有污水站,妥善处理。


一、废气

本项目为家禽屠宰项目改建,生产布局及主要产污单位均不发生变化,恶臭基本不发生变化,通过报告中提及的治理措施,可达标排放,对区域大气环境影响可接受。无组织废气排放经大气稀释扩散后,低于《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2012)二级标准中相关标准。对区域地面环境的影响及对各环境敏感点影响较小。

技改项目锅炉使用清洁能源天然气为燃料,天然气燃烧废气经8m排气筒排放可达到《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71-2014)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中燃气锅炉排放限值,其中氮氧化物能达到《燃气锅炉低氮改造工作技术指南(试行)》中相关要求限值。本技改项目的大气环境防护距离采用《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大气环境》(HJ2.2-2018)中推荐模式进行计算,厂界外无超标点,故无需设置大气环境防护距离。

二、废水

生产废水经厂内污水处理池处理后经污水管网送象山中心城区污水处理厂处理达到《肉类加工工业水污染排放标准》(GB13457-92)相应标准,同时满足纳管要求。

三、固废

本技改项目屠宰及分割过程中产生的猪毛、鹅毛收集并集中存放在固定容器内委托环卫部门清运;粪便、内脏经收集后由好氧发酵机处理后日产日清,委托外运做肥料;生活垃圾经分类收集后委托环卫部门清运处理;污水处理站产生的污泥属一般固体废物,委托环卫部门清运,外运固体废物被时,采用密闭货柜车,以防止固体废物在运输过程中泄漏,经检疫有病的牲畜及屠宰过程产生的猪三腺等委托象山南锄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处置。


序号

项目名称

建设地点

建设单位

建设项目概况

公众参与情况

相关环保措施承诺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2

象山西周军科年产1500万块水泥砖生产项目

浙江省象山县西周镇莲花村大涂岸沥青厂南侧

象山西周军科水泥砖厂

本项目位于浙江省象山县西周镇莲花村大涂岸沥青厂南侧,占地面积8亩,建设厂房从水泥砖生产活动,项目实施后年产值可达700万元。


建设单位将按照环评提出的相关要求实施项目建设,确保落实各项污染防治和生态保护措施。


1)废气

搅拌粉尘收集后经脉冲单机袋式除尘器处理,最终通过15米高的排气筒排放(DA001);1#、2#储罐废气经滤芯除尘装置处理后排放;3#储罐废气经滤芯除尘装置处理后通过15米高的排气筒(DA002);输送带除进出料口外全封闭,输送带上料和出料设洒水抑尘措施;建设围挡及防尘网、设置喷淋设备、定时洒水、对堆场的场坪及路面需进行硬化处理

定期派专人进行路面清扫,定时对路面进行洒水,运输车辆应采取车厢加盖措施。

2)废水

初期雨水经沉淀处理后回用于生产,不外排;生活污水经化粪池处理后由环卫部门清运,不外排。

3)噪声

选用低噪声设备,对高噪声设备采取减振隔振措施;风机设置隔声罩;设备合理布局;加强设备维修与保养,避免设备老化引起的噪声;生产时关闭门窗,制定相关操作规程,原料及成品的搬运、装卸做到轻拿轻放。严格执行昼间一班制生产(8h/班),夜间不生产。

4)固废

项目产生的固体废物均可以得到妥善处理,不会对周围环境产生影响。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经审议,我局拟对上述3个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作出审批意见。为保证审批意见的严肃性和公正性,维护公众环境权益,现将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基本情况予以公告。公告期为2021年8月19日至2021年8月26日(5个工作日)。

联系人:宁波市生态环境局象山分局行政审批科

联系电话:****-********

通讯地址:象山县行政服务中心环保窗口(象山港路300号)

听证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自公告起五日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对上述拟作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复决定提出书面听证申请。



联系人:郝工
电话:010-68960698
邮箱:1049263697@qq.com

标签: 审批 文件 环评

0人觉得有用

招标
业主

-

关注我们可获得更多采购需求

关注
相关推荐
 
查看详情 免费咨询

最近搜索

热门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