港北区本级告知承诺制证明事项目录

港北区本级告知承诺制证明事项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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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证明

名称

证明

用途

设定依据

实施基本情况

行使层级

事项类型

不能实施原因

部门

依据名称、文号及条文内容

效力

层级

索要单位

开具

单位

省部级

市级

县级

乡级及其他

1

其他主体资格证明文件复印件

申请食品经营许可事项(仅限餐饮、保健食品)

《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申请食品经营许可,应当向申请人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交下列材料:(二)营业执照或者其他主体资格证明文件复印件

部门规章

市场监管部门

有关主体资格主管部门




行政许可


港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

医疗机构出具的聘用证明

申请医师执业注册(首次、变更、多机构备案、美容主诊医师备案)

《医师执业注册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13号)第十二条,申请医师执业注册,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三)医疗、预防、保健机构的聘用证明。

部门规章

卫生健康行政机关

医疗机构


行政许可


港北区卫生健康局

3



医疗卫生机构拟聘用从事护理工作的聘用证明

申请护士执业注册

《护士执业注册管理办法》(********&ss_c=ssc.citiao.link">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 59 号)第七条,申请护士执业注册,应当提交下列材料:(六)医疗卫生机构拟聘用的相关材料。

部门规章



卫生行政机关

医疗机构



行政许可


港北区卫生健康局

4




经营场地使用证明




公共场所卫生许可

《广西壮族自治区企业住所和经营场所登记管理办法》(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04号)第四条,申请企业住所和经营场所登记应当提交下列合法使用证明:  (一)使用自有场所的,提交房屋或者土地权属证明;(二)使用非自有场所的,提交租赁、借用合同及房屋或者土地权属证明。

尚未取得权属证明的,提交房屋购买合同、土地使用权受让合同、房屋竣工验收、规划建设许可等其中一种证明文件;无法提交上述证明的,提交土地房屋管理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居(村)民委员会出具的合法使用证明。

地方法规







卫生行政机关

自然资源管理部门或乡镇(街道)政府





行政许可

(说明:该事项为“证照分离”改革清单中的告知承诺事项)

港北区卫生健康局

5

经济困难证明

申请法律援助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援助条例》第十七条 公民申请代理、刑事辩护的法律援助应当提交下列证件、证明材料:
(一)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的身份证明,代理申请人还应当提交有代理权的证明;
(二)经济困难的证明;
(三)与所申请法律援助事项有关的案件材料。
申请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填写申请表;以书面形式提出申请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申请,由法律援助机构工作人员或者代为转交申请的有关机构工作人员作书面记录。

法律

司法行政机关

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



行政给付


港北区司法局

6




安装使用动态监控设备证明材料


车辆运营证核发

《道路运输管理工作规范》第十四章第三节第二款第二项:(二)申请配发《道路运输证》,需提交以下材料:

8. 营运客车、危险货物运输车辆、重型载货汽车的安装使用动态监控设备证明材料。

部门规章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安装公司



行政许可


港北区交通运输局

7





符合条件的人员、车辆证明材料



道路货运经营许可

《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2005年6月16日交通部发布 ?根据2019年第17号交通运输部令修正)第八条 申请从事道路货物运输经营的,应当依法向市场监督管理机关办理有关登记手续后,向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并提供以下材料:(三)机动车辆行驶证、车辆技术等级评定结论复印件;拟投入运输车辆的承诺书,承诺书应当包括车辆数量、类型、技术性能、投入时间等内容。(四)聘用或者拟聘用驾驶员的机动车驾驶证、从业资格证及其复印件。

部门规章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公安部门



行政许可


港北区交通运输局

8




符合条件的运输站(场)、人员、设备、设施证明材料


道路旅客运输站(场)经营许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2004年4月30日国务院令第406号,2019年3月2日予以修改)第三十六条 申请从事道路运输站(场)经营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经验收合格的运输站(场);(二)有相应的专业人员和管理人员;(三)有相应的设备、设施;

行政法规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住建部门、交通运输部门、税务主管部门




行政许可


港北区交通运输局

9

农村宅基地使用承诺书

申请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广西壮族自治区自然资源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业农村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规范农村新增宅基地审批和建房管理的通知(桂自然资发〔2020〕70号)》

行政法规

行政机关

行政机关




行政许可


大圩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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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联文件:


联系人:郝工
电话:010-68960698
邮箱:1049263697@qq.com

标签: 告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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