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中国联通聊城市分公司茌平辖区内9条管道新建(二次)招标公告
2021年中国联通聊城市分公司茌平辖区内9条管道新建(二次)招标公告
2021年中国联通聊城市分公司茌平辖区内9条管道新建项目
招标编号:聊城联通公开招标〔2021〕001号
招 标 文 件
(二次)
招标人:(盖单位公章)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聊城市分公司
招标代理机构:(盖单位公章)河北通信工程招投标有限公司
2021年8月24日
目 录
****************470#_Toc********">第一章 招标公告... 1
****************470#_Toc********">第二章 投标人须知... 5
****************470#_Toc********">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5
****************470#_Toc********">1. 总则... 11
****************470#_Toc********">1.1 项目概况... 11
****************470#_Toc********">1.2 资金来源和落实情况... 11
****************470#_Toc********">1.3 招标范围、计划工期、质量要求... 11
****************470#_Toc********">1.4 招标方式... 11
****************470#_Toc********">1.5 招标组织形式... 11
****************470#_Toc********">1.6 资格审查... 11
****************470#_Toc********">1.7 投标人不得存在的情形... 11
****************470#_Toc********">1.8 费用承担... 12
****************470#_Toc********">1.9 保密... 12
****************470#_Toc********">1.10 计量单位... 12
****************470#_Toc********">1.11语言文字... 12
****************470#_Toc********">1.12 踏勘现场... 12
****************470#_Toc********">1.13 投标预备会... 12
****************470#_Toc********">2.招标文件... 12
****************470#_Toc********">2.1 招标文件的组成... 12
****************470#_Toc********">2.2 踏勘现场... 13
****************470#_Toc79748814">2.3 投标预备会... 13
****************470#_Toc79748815">2.4 招标文件的澄清和修改... 13
****************470#_Toc79748816">3.投标文件... 13
****************470#_Toc79748817">3.1 投标文件的组成... 13
****************470#_Toc79748818">3.2 投标文件的编制... 13
****************470#_Toc79748819">3.3 投标报价... 13
****************470#_Toc79748820">3.4 投标有效期... 13
****************470#_Toc79748821">3.5 投标保证金... 14
****************470#_Toc79748822">3.6 备选投标方案... 14
****************470#_Toc79748823">3.7 投标文件的式样、密封和标记(递交纸质文件适用)... 14
****************470#_Toc79748824">3.8 电子招标的投标文件上传形式... 14
****************470#_Toc79748825">4.投标... 15
****************470#_Toc79748826">4.1 投标文件的递交... 15
****************470#_Toc79748827">4.2 投标文件的修改、撤回和撤销... 15
****************470#_Toc79748828">5.开标... 15
****************470#_Toc79748829">5.1 开标时间和地点... 15
****************470#_Toc79748830">5.2 开标程序... 15
****************470#_Toc79748831">5.3 开标异议... 15
****************470#_Toc79748832">5.4 电子招标开标的其他要求及异常处理... 15
****************470#_Toc79748833">6.评标... 15
****************470#_Toc79748834">6.1 评标委员会... 15
****************470#_Toc79748835">6.2 评标原则... 16
****************470#_Toc79748836">6.3 评标方法... 16
****************470#_Toc79748837">6.4 推荐中标候选人原则... 16
****************470#_Toc79748838">6.5 评标报告... 16
****************470#_Toc79748839">7.中标... 16
****************470#_Toc79748840">7.1 中标候选人公示... 16
****************470#_Toc79748841">7.2 确定中标人... 16
****************470#_Toc79748842">7.3 中标通知... 16
****************470#_Toc79748843">8.合同签订... 16
****************470#_Toc79748844">8.1 履约保证金... 16
****************470#_Toc79748845">8.2 合同签订... 17
****************470#_Toc79748846">9.招标代理服务费... 17
****************470#_Toc79748847">10.纪律和监督... 17
****************470#_Toc79748848">10.1 对招标人的纪律要求... 17
****************470#_Toc79748849">10.2 对投标人的纪律要求... 17
****************470#_Toc79748850">10.3 对评标委员会成员的纪律要求... 17
****************470#_Toc79748851">10.4 对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的纪律要求... 17
****************470#_Toc79748852">10.5 投诉... 17
****************470#_Toc79748853">11.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 17
****************470#_Toc79748854">第三章 评标办法(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 18
****************470#_Toc79748855">评标办法前附表... 18
****************470#_Toc79748856">1.评标方法... 20
****************470#_Toc79748857">2.评审标准... 20
****************470#_Toc79748858">2.1 初步评审标准... 20
****************470#_Toc79748859">2.2 详细评审标准... 20
****************470#_Toc79748860">3.评审程序... 20
****************470#_Toc79748861">3.1 初步评审... 20
****************470#_Toc79748862">3.2 详细评审... 20
****************470#_Toc79748863">3.3 投标文件的澄清、说明... 20
****************470#_Toc79748864">3.4 中标候选人推荐原则... 21
****************470#_Toc79748865">3.5 评标结果... 21
****************470#_Toc79748866">第四章 合同条款... 22
****************470#_Toc79748867">第一节 通用合同条款... 22
****************470#_Toc79748958">第二节专用合同条款... 32
****************470#_Toc79748959">★专用合同条款前附表... 32
****************470#_Toc79748960">第五章 图 纸... 35
****************470#_Toc79748961">第六章 技术标准和要求... 36
****************470#_Toc79748962">第七章 投标文件格式... 37
****************470#_Toc79748963">2.投标函、投标承诺书... 40
****************470#_Toc79748964">3.遵守山东联通供应商黑名单管理实施细则承诺书... 42
****************470#_Toc79748965">4.网络与信息安全要求承诺函... 43
****************470#_Toc79748966">5.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44
****************470#_Toc79748967">6.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 45
****************470#_Toc79748968">7.联合体协议书(本项目不涉及)... 46
****************470#_Toc79748969">8.资格审查资料(资格后审,承诺书须加盖单位公章)... 47
****************470#_Toc79748970">9.投标人控股及管理关系情况申报表... 48
****************470#_Toc79748971">10.业绩情况表... 49
****************470#_Toc79748972">11.组织计划及方案... 50
****************470#_Toc79748973">12.项目管理团队... 54
****************470#_Toc79748974">13.合同条款偏离表... 58
****************470#_Toc79748975">14.合同条款点对点应答... 59
****************470#_Toc79748976">15.技术条款偏离表... 60
****************470#_Toc79748977">16.技术规范书点对点应答... 61
****************470#_Toc79748978">17.招标代理服务费... 62
****************470#_Toc79748979">18.其他需提供的文件(请根据项目实际情况自行填写)... 63
****************470#_Toc79748980">二、经济部分投标文件... 64
****************470#_Toc79748981">1、投标一览表... 64
****************470#_Toc79748982">2、投标保证金... 65
****************470#_Toc79748983">三、电子版投标文件格式及点对点应答要求... 68
****************470#_Toc79748984">1、商务技术部分... 68
****************470#_Toc79748985">2、经济部分... 68
****************470#_Toc79748986">3、点对点应答... 68
****************470#_Toc79748987">附件4:山东联通供应商黑名单管理实施细则... 69
****************470#_Toc79748988">附件5:中国联合网络通信集团有限公司员工违纪违规行为处分规定 72
第一章 招标公告
本招标项目为2021年中国联通聊城市分公司茌平辖区内9条管道新建项目、招标编号:聊城联通公开招标〔2021〕001号,招标人为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聊城市分公司,招标代理机构为河北通信工程招投标有限公司。项目资金由招标人自筹,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进行公开招标,有意向的潜在投标人(以下简称投标人)可前来投标。
1.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
1.1 招标内容: 本项目按项目招标。
具体见附件:《2021年中国联通聊城市分公司茌平辖区内9条管道新建项目信息表》。
1.2 交付周期: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交货。
1.3 标段划分:本项目不划分标段。
1.4 建设地点:聊城市茌平辖区内
1.5 本项目设置最高投标限价。最高投标限价1007007.2元(不含增值税总价),投标人投标报价高于最高投标限价的,其投标将被否决。
2.投标人资格要求
2.1 投标人具备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能够开具符合税法规定增值税专用发票;
2.2 对列入中国联通集团黑名单和山东联通黑名单的供应商和人员(包括文件购买人、授权代表等)实施业务全面禁入,不得参加山东联通的采购活动。提供承诺书,格式自拟;
2.3 投标人所提供管道符合正规建设程序且具有完全产权,需提供政府批文或者与政府签订合同的复印件;投标人承诺所提供管道不存在出租、转让、抵押、被侵占等任何权利瑕疵,提供承诺书格式自拟;
2.4 投标人须承诺合同期内,所有管道井免费使用,购买方有免费使用权。提供承诺书,格式自拟;
2.5 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中标后不得转包、分包。提供承诺书,格式自拟。
注:本项目将通过中国联通合作方自服务门户-中国联通智慧供应链平台-招标采购中心(以下简称新平台)"https://www.cuecp.cn "(新平台)进行网上招投标,投标供应商需具备“iPASS自服务系统”采购平台新的数字证书(2016年12月30日之前购买的iPASS证书均须升级后才可以使用,投标人需在报名结束后1日内按照《中国联通iPASS升级通知》(见附件4)的内容进行升级操作,否则将影响贵公司收取招标文件及投标)。
3.资格审查方法
本项目将进行资格后审,资格审查标准和内容详见招标文件第三章“评标办法”,凡未通过资格后审的投标人,其投标文件将被否决。
4.招标文件的获取
4.1 招标文件获取时间:2021年8月24日9时00分至2021年8月30日17时00分(北京时间,下同)。
4.2招标文件获取地点:有意向的潜在投标人登录“新平台”购买招标文件,(中国联通合作方自服务门户――右上角登录――电子招标投标――中国联通智慧供应链平台-招标采购中心)通过线上“沃支付”付款购买标书成功后(其他方式均不接受,沃支付操作详见附件4),付费成功后才能下载招标文件和参与投标。未按照招标公告中规定时间报名的投标人不能参加投标。
第一步:潜在投标人请登录“新平台”购买招标文件。登陆-项目参与-寻找商机-我要参与-加入购物车-结算(只能选择沃支付,潜在投标人必须注册有沃支付账号)。标书费缴纳完成后,即可在我“参与的项目”中下载招标文件,所下载招标文件为.megp格式,潜在投标人须在网站右上角下载中心下载“中国联通电子招投标平台投标文件制作系统”,安装该驱动程序,并以此打开.megp格式招标文件。
第二步:通过新平台线上购买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须提供报名材料须发送至招标代理邮箱(hbtxzb02@vip.163.com),报名材料压缩包必须注明“招标编号+XXX公司报名材料”,发送后请及时联系报名联系人查收,同时通过线上“沃支付”付款购买标书。潜在投标人购买招标文件时应提供如下电子版报名材料:
(1)单位介绍信盖公章原件彩色扫描件(格式详见附件1:单位介绍信);
(2)发售文件登记表的excel版(格式详见附件2:发售文件登记表);
(3)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加盖公章。
报名热线:李女士 13256115801、13256116095
邮箱:hbtxzb02@vip.163.com
招标文件费用:本项目招标文件售价人民币叁佰元(¥300.00),售后不退。
注:潜在投标人须在购买标书前,开通联通“沃支付”功能,并通过“沃支付”付费购买标书,如未及时办理成功对报名及投标所产生后果,潜在投标人自行承担相应后果。联通“沃支付”开通操作指南(《中国联通中国联通智慧供应链平台-招标采购中心代理机构(商户)在线售标流程指引》),请潜在投标人登录中国联通中国联通智慧供应链平台-招标采购中心(以下简称新平台)http://www.chinaunicombidding.cn在“下载中心”自行下载(购买流程和投标指导均可在新平台“下载中心”自行下载)上传投标文件时必须具备iPASS电子证书,投标人须在此平台注册成为"中国联通供应商"(操作步骤请参看附件4:用户合作方注册指导书)。项目添加到购物车后如退出购买,可能导致该项目无法再次报名。
5.投标文件的递交
5.1 投标文件的递交:采用电子投标文件在投标截至时间之前递交的方式。
电子投标文件的递交:“新平台”上传递交。
投标截止时间为2021年9月10日09时00分(北京时间)。
5.2 本项目将于上述同一时间进行开标,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邀请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者其委托的代理人在新平台准时参加。
5.3 建议在投标截止时间的24小时之前完成上传,以避开临近截止时间大家集中上传造成的网络拥堵导致上传文件失败;如投标报价需要最后确认,可先提前上传投标文件技术及商务部分,最后再单独上传报价文件;电子招标平台维护人员会在非工作时间段内(17:00分至8:00分)维护平台系统,投标人如果在该时间段上传投标文件有可能会造成投标文件丢失或无法上传。建议投标人在每日8时30分至17时00分时间段内上传投标文件。
5.4 未在投标截止时间前上传电子投标文件的,投标无效。当电子投标(文件打包、上传、解密异常)操作出现异常时,应及时联系系统支撑人员解决。招标人有权对投标人提供的证明材料进行核实,如果发现投标人提供虚假信息,将追究提供虚假信息的责任。
5.5 出现以下情形时,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不予接收投标文件:
5.5.1逾期上传或者未上传的;
5.5.2未按照本公告要求获得本项目招标文件的。
6.联系方式
招标人: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聊城市分公司
地址: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昌润南路1号
邮编:252004
联系人:田先生
招标代理机构:河北通信工程招投标有限公司
地址: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经一路88号明珠国际商务大厦2701室
邮编:250001
报名联系人:李女士
电话:13256115801、13256116095
项目招标师:王立明
项目负责人:曹鹏 张兆鹏
电话:15966663125
电子邮件:hbtxzb02@vip.163.com
招标代理机构名称:河北通信工程招投标有限公司
2021年8月24日
注意事项
1. 招标文件第七章“投标文件格式”中有单位名称落款的地方需加盖单位公章,有法定代表人或者其委托代理人签字落款的地方须签字,具体要求详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2. 请严格按照报价要求,保留小数点后位数。
3.请针对“第四章”、“第六章”的内容进行点对点逐条应答。
4.投标人应答标书时应对初步评审及详细评审做相应的索引(索引表),以便评委评阅投标文件。
5.潜在投标人需提供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或附有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的授权委托书。
6.投标保证金采用银行电汇方式时,凭证的备注栏须注明:聊城联通公开招标〔2021〕001号保证金。
7.投标文件份数:本项目为电子招投标,通过新平台上传递交电子投标文件一份。
8.投标一览表格式:
电子版投标一览表中应提供两种格式
1)原始模板excel格式(填写投标价格数据)
2)签字盖章后扫描
3)若电子招标平台开标记录表、电子版投标报价与签字盖章扫描件不一致,以签字盖章扫描件为准。
★9.电子商务技术标书里不能含有任何有关投标报价信息。
10.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要求:对于已按商事登记改革要求更换新版营业执照的,提供营业执照同时应提供全国企业信息公示系统最新查询结果(显示经营范围、注册资本、年度报告等信息)的截屏打印件。
11.提供投标文件中的扫描件,请务必保证清晰可辨,否则可能会贵单位造成不利影响。
特别提醒
欢迎各位供应商参加投标,请严格按照资格审查条件和实质性条款(标★项)要求进行应答和制作标书,如不满足要求将会被否决投标,失去进一步参与项目的机会。
第二章 投标人须知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本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是对投标人须知正文的具体补充和修改,如有矛盾,以本前附表为准。
条款号
条 款 名 称
编 列 内 容
1.1.2
招标人
招标人名称: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聊城市分公司
招标人地址: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昌润南路1号
招标人联系方式:田先生
1.1.3
项目名称
项目名称:2021年中国联通聊城市分公司茌平辖区内9条管道新建项目
招标编号:聊城联通公开招标〔2021〕001号
1.1.5
建设地点
聊城市茌平辖区内
1.2
资金来源
■招标人自筹
□使用财政资金
□银行贷款
□国家融资
□其他:
1.3.1
招标范围
聊城市分公司茌平辖区内9条管道新建
1.3.2
计划工期
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交货
1.3.4
标段划分
不划分标段
1.5.3
招标方式
■公开招标
□邀请招标
1.6
招标组织形式
□自行招标
■委托招标代理机构代理招标
招标代理机构名称:河北通信工程招投标有限公司
招标代理机构地址: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经一路88号明珠国际商务大厦2701室
招标代理机构联系人:曹鹏张兆鹏
招标代理机构电话:15966663125
1.7
资格审查方式
□资格预审
■资格后审,资格条件见第一章“招标公告”
1.8.1
投标人不得存在的情形
本条款增加以下规定:★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严重违法企业名单”的。
2.1.1
招标文件的组成
本条款替换为:/
2.1.3
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的标识及非实质性要求的偏离要求
(1)招标文件中标识★的条款,均为实质性条款,任何不满足实质性条款的投标将被否决。
(2)非实质性要求的偏离要求:/
2.2.1
踏勘现场
■不组织
□组织,踏勘现场时间、地点:
2.3
投标预备会
■不召开
□召开,召开投标预备会的时间、地点:
2.4.1
投标人提出澄清的截止时间和方式
/
2.4.2
招标人发出招标文件澄清或修改的截止时间和方式
截止时间:2021年8月26日9时00分前(北京时间)
发出澄清或者修改的方式:通过电子招标平台统一发送潜在投标人
2.4.4
投标人确认收到澄清或修改的截止时间和方式
确认收到澄清或修改的时间:自确认收到澄清或修改24小时内答复。
提出澄清或修改文件的方式:潜在投标人须在收到澄清后将回执盖章扫描,上传电子招标平台发送。
3.1
投标文件组成
投标文件必须按照以下顺序编制:详见第七章投标文件格式
3.2.2
投标文件应答和编写
本条款增加规定:/
3.2.4
投标文件的盖章或签字
本条款增加规定:
(1)招标文件第七章“投标文件格式”中有单位名称盖章要求的,均须在落款地方加盖单位公章(彩色扫描件或电子签章),有法定代表人或者其委托代理人签字要求的须在落款处签字。
备注:投标文件引用系统自动生成的投标文件封面,封面落款处可不盖章。
(2)招标文件中所有标注“盖章”处均指单位公章,不能以“业务章”、“专用章”、“合同章”等代替;如确需要替代,则必须附公章对“业务章”、“专用章”、“合同章”等的授权(格式自制,且为彩色扫描件)。
3.3.1
报价方式
1.一次性报价,评标价格为不含增值税总价(净价),报价表见附件。
2.若有分项报价表,各分项目不允许缺项漏项,否则按否决投标处理。
3.计算结果四舍五入保留两位小数,出现负值按零分计算。4.本项目报价为项目现场交货价,设置最高投标限价(不含税价),具体见报价表。投标人投标报价高于最高投标限价的,其投标将被否决 。
3.3.3
最高投标限价
或其计算方法
□不设置最高投标限价
■设置最高投标限价,最高投标限价1007007.2元(不含增值税总价),投标人投标报价高于最高投标限价的,其投标将被否决。
3.3.5
投标报价具体要求
本条款增加规定:详见附件2:《报价表》
3.4.1
投标有效期
★投标有效期:90天
3.5.1
投标保证金金额
★投标保证金金额:陆仟(¥6000)元整
3.5.2
★投标保证金形式
投标保证金的形式:电汇(公对公)/银行保函/现金/银行汇票/银行支票及法律允许的其他形式。
1)采用电汇,要求如下
投标保证金有效期与投标有效期一致。
开户名称:河北通信工程招投标有限公司
开户账号:1002012830007426
开户银行:河北省石家庄市中国民生银行中山东路支行
行号:305121010026
备注:为了便捷查账,请在备注栏填写“聊城联通公开招标〔2021〕001号保证金”字样。
2)采用银行保函,要求如下:
(1)投标保证金保函必须提交原件;
(2)提交投标保证金保函的截止时间为:与投标截止时间一致;递交地点: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经一路88号明珠国际商务大厦2701室;联系人:刘女士19853139588。
(3)投标保证金保函有效期:90天,应不低于投标有效期。
(4)保函的受益人(招标人)为: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聊城市分公司。
(5)保函必须注明保函的适用范围即参与投标的项目名称,项目名称为:2021年中国联通聊城市分公司茌平辖区内9条管道新建项目。
(6)银行保函内容、要求及参考格式详见投标文件格式 “二 经济部分投标文件 2、投标保证金”。
注:建议保函有效期在投标有效期基础上延长一段时间,如遇到项目延期,保证保函有效期在投标有效期截止之后。
3.5.3
投标保证金退还
在书面合同签订后5日内向中标人和未中标的投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采用银行保函时不涉及)
注:因涉及开票退保证金事宜,贵公司须填写《开票、保证金退回登记表》,格式详见附件4,提供EXCEL版本即可
3.5.4
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的其他规定
本条款增加规定:
投标人在投标文件中提供虚假的文件和材料,意图骗取中标的;
中标人未能在规定期限内提交履约保证金或签订合同协议;
招标文件中其他规定。
3.6.1
备选投标方案
■不允许
□允许
3.7.1
投标文件份数
电子版1份
3.7.6
投标文件的密封和
标记要求
本条款替换为:/
3.8
电子招标的投标文件
上传形式
投标人需在投标截止时间前将投标文件上传至“新平台”,若投标截止后,投标人没有将投标文件电子版及报价上传至“新平台”所造成的后果由投标人自行承担。
投标文件上传要求:
一、关于上传文件的格式:投标一览表需同时上传EXCEL版本文件和签字盖章扫描件;其他要求签字盖章的应答文件,需在WORD文件中附上扫描件;压缩文件统一使用RAR格式;WORD和EXCEL文件,统一使用2003版本。
为使招投标的相关工作在交易平台上能够更加高效的开展,2017年12月25日后发标的项目,中国联通电子招投标交易平台将对供应商提交的投标文件大小进行限制,以下情况的投标文件将被拒绝:
1、投标文件的技术部分、商务部分、报价部分单个文件大小超过200MB;
2、投标文件的技术部分、商务部分及报价部分合并,批量上传的文件大小超过500MB。
为便于供应商控制文件大小特提出如下建议:
(1)、所有需要提供的扫描件、照片及相关图片格式设置为JPG格式,分辨率设置不超过1024*768,单个图片文件大小不超过500KB;
(2)、对于已完成word及相关文件,进行批量内部图片压缩处理。压缩处理建议详见操作手册附件3。
二、关于上传时间的要求:
A. 发布招标文件之后,投标人下载招标文件后同时进行上传投标文件测试工作,可上传一张资质文件,以确认电脑与IPASS配置没有问题。
B.投标人确认电子招标平台项目联系人之后,需用IPASS联系人用户名和密码登陆“新平台”,以确认联系人账号可以正常使用。
C. 建议在投标截止时间的24小时之前完成上传,以避开临近截止时间大家集中上传造成的网络拥堵导致上传文件失败;如投标报价需要最后确认,可先提前上传投标文件技术及商务部分,最后再单独上传报价文件;电子招标平台维护人员会在非工作时间段内(17:00分至8:00分)维护平台系统,投标人如果在该时间段上传投标文件有可能会造成投标文件丢失或无法上传。建议投标人在每日8时30分至17时00分时间段内上传投标文件,并在上传完投标文件后进行下载自行测试,确认所上传的文件没有损坏,以避免不必要的损失。
D.IPASS数字证书有效期为1年,iPASS续费申请只可在证书有效期到达前的30天内或证书过期后才可进行。IPASS续期需1个工作日的时间,请投标人确认有效期的时间点与投标截止时间是否冲突,并及时续费。中国联通智慧供应链平台-招标采购中心有关iPASS及电子签章相关业务咨询电话400 0210 010转1。
3)招标文件下载、投标文件上传及查看完开标记录后,均需点“确认”,否则无法完成投标程序。
4)iPass联系人必须是供应商业务员帐号,才可以接收招标文件与提交投标文件。管理员帐号无法针对项目做出响应。
5)如出现招标文件下载不成功或投标文件不能上传等情况,请拨打技术服务电话010-66259276 、010-67882255-3-8-2(工作时间为周一到周五上午8:30-11:30;下午13:30-17:00,法定节假日除外。)
4.1.1
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
2021年9月10日9时00分(北京时间)
4.1.2
投标文件递交地点
电子投标文件的递交:通过“新平台”上传递交。
4.1.4
投标文件退还
■不退还
□退还
4.1.6
电子招标方式投标文件递交异常的处理方式
未按时上传电子投标文件的,投标无效。当电子投标(文件打包、上传、解密异常)操作出现异常时,应及时联系系统支撑人员解决。请拨打技术服务电话010-66259276 、010-67882255-3-3-2(工作时间为周一到周五上午8:30-11:30;下午13:30-17:00,法定节假日除外)。招标人有权对投标人提供的证明材料进行核实,如果发现投标人提供虚假信息,将追究提供虚假信息的责任。
5.1
开标时间和地点
同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和地点
5.4
电子招标开标的其他要求及异常处理
1、 本次招标采用网上开标、唱标方式进行,报价时间截止后招标人将报价公布至“中国联通合作方自服务门户-电子交易平台”,各投标人须自行登录查询并进行电子签名确认,如投标人未参加或未在投标截止时间之后60分钟内签字确认,招标人将视为投标人对开标过程和结果无异议,同意此开标结果。
2、 投标文件下载不完整、投标文件解压错误或出现其他异常情况时,投标人提供完整的上传截图(包含但不限于项目名称、标段名称、上传情况系统反馈等内容),发至招标代理。由招标代理提交客服并查询,同时由平台出具证明材料,作为后期争议依据。
3、投标截止时间未完成电子投标文件上传的,视为撤回投标文件。投标截止时间后,电子投标文件无法上传。如投标人在投标截止时间未在系统中填写报价、未上传投标文件或上传的投标文件有缺漏,将可能导致投标被否决。
6.1.1
评标委员会组成人数
5人
6.3.1
评标方法
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
6.4
推荐中标人原则
依据经评审的投标报价由低到高的顺序推荐中标候选人1人
7.1.2
邀请招标中标候选人公示的其他媒体
本条款增加如下规定:/
7.2.1
中标人确定
■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人,中标人数量:1人
□招标人确定中标人,中标人数量: 人
7.2.2
中标原则
依据经评审的投标报价由低到高的顺序推荐中标候选人,评标委员会推荐中标候选人数量同中标人数量,并由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人。如果有两家及以上供应商报价相同,优先选择注册资本金(以营业执照为准)高者为中标候选人。
当参与投标的供应商家数≥3家,评标委员会未否决全部投标,评标报告中详细说明理由的,可选取1家中标;当参与投标的供应商<3家,需重新招标。
8.1.1
履约保证金金额和方式
/
9
招标代理服务费金额、交纳方式和时限
1、招标代理服务费的金额:各中标人按中标金额向招标代理机构交纳代理服务费,依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招标代理服务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办价格[2003]857号)” 的规定工程标准的4.9折向招标代理机构交纳代理服务费。
2、招标代理服务费为固定金额。若中标人的中标份额数量在实际的采购中有所调整,招标代理服务费不再进行调整。
交纳方式、交纳时限另行通知
11
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
投标人须知7.2:如果投标由评标委员会根据本章的规定被否决后,有效投标不足三个,且少于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7.2.2款规定的中标候选人数量的,则评标委员会可以将所有有效投标按最终得分由高到低的次序作为中标候选人向招标人推荐。如果因有效投标不足三个使得投标明显缺乏竞争的,评标委员会可以建议招标人重新招标。
★1.投标人须法律上和财务上独立的法人或依法登记注册的组织,合法运作并独立于招标代理机构;我方的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会同时参加该项目(同一标段)的投标。
★2.投标人须具备经营范围许可,财务及经营状况良好、在中国注册的单位,无处于被责令停业,财产被接管,冻结,破产状态。
★3.投标人须近三年内的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违规记录,没有骗取中标和违约行为。
★招标人将进行IP、MAC地址校验,如不同供应商的MAC地址相同,评标委员会(或招标人)将直接按照围标、串标处理,并扣除投标保证金。
★如本项目在采购失败后重新采购过程中,参与的投标人曾在本项目中出现过围标、串标、弄虚作假被否决(含IP/MAC地址相同的情况等情形),在后续参与本项目过程中将按否决其投标处理。
11
投标人提出异议问题的截止时间和方式
截止时间:潜在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招标文件有异议的,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10日前提出(北京时间)
提出异议的方式:书面方式/通过邮件/电子招标平台提出异议问题(异议的疑问需同时上传word可编辑版1 份及签字盖章扫描件1份),具体操作详见附件3:投标人操作手册,过期提交的异议问题不再受理。
联系人:李女士 联系电话:13256115801
1. 总则
1.1 项目概况
1.1.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以下简称《招标投标法》)《中国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和《通信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本招标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对本项目施工进行招标。
1.1.2 招标人: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3 招标项目名称:项目名称及招标编号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4 招标类型:项目招标。
1.1.5 建设地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2 资金来源和落实情况
本项目资金已落实,资金来源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本。
1.3 招标范围、计划工期、质量要求
1.3.1 本次招标范围: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3.2 本招标项目的计划工期: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3.3 本招标项目的质量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3.4 本招标项目的标段划分情况: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4 招标方式
1.4.1 公开招标:是指招标人以招标公告的方式邀请不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标。
1.4.2 邀请招标:是指招标人以投标邀请书的方式邀请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标。
1.4.3 招标方式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5 招标组织形式
本次招标由招标人自行组织/委托招标代理机构采用代理招标的方式进行,招标组织形式、代理机构名称及联系方式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6 资格审查
1.6.1 资格预审:是指在投标前对潜在投标人进行的资格审查。采用资格预审方式的,资格条件已经在招标文件发出前的“资格预审文件”中作出规定。
1.6.2 资格后审:是指在开标后由评标委员会根据招标文件的规定对投标人进行的资格审查。采用资格后审方式的,投标人应具备的资格条件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6.3 采用资格后审的,招标人必须在招标文件中详细规定资格审查标准和方法。
1.6.4 资格后审一般包括下列内容:
(1)资格要求;
(2)其他业绩要求;
(3)审查标准和方法。
1.6.5 资格后审不合格的投标人,评标委员会应否决其投标。
1.6.6 资格审查方式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7 投标人不得存在的情形
1.7.1 投标人不得存在下列情形之一:
(1)为招标人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附属机构(单位);
(2)为本招标项目前期准备提供设计或咨询服务的,但设计施工总承包除外;
(3)为本招标项目的监理人;
(4)为本招标项目的代建人;
(5)为本招标项目提供招标代理服务的;
(6)与本招标项目的监理人或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同为一个法定代表人的;
(7)与本招标项目的监理人或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相互控股或参股的;
(8)与本招标项目的监理人或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相互任职或工作的;
(9)被责令停业的;
(10)被暂停或取消投标资格的;
(11)财产被接管或冻结的;
(12)在最近三年内有骗取中标、严重违约、重大工程质量或安全问题的(待查);
(13)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14)招标文件规定的其他情形: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7.2 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同时参加本项目中同一标段投标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一招标项目投标。
1.8 费用承担
不论结果如何,投标人自行承担所有参与准备和参与投标有关的费用。
1.9 保密
参与招标投标活动的各方应对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中的商业和技术等秘密保密,违者应对由此造成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1.10 计量单位
所有计量均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
1.11 语言文字
招标投标文件使用的语言文字为中文。专用术语使用外文的,应附有中文注释。
1.12 踏勘现场
1.12.1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组织踏勘现场的,招标人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地点组织投标人踏勘项目现场。
1.12.2 潜在投标人踏勘现场发生的费用自理。
1.12.3 除招标人的原因外,潜在投标人自行负责在踏勘现场中所发生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1.12.4 招标人在踏勘现场中介绍的工程场地和相关的周边环境情况,供潜在投标人在编制投标文件时参考,招标人不对投标人据此作出的判断和决策负责。
1.13投标预备会
1.13.1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召开投标预备会的,招标人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召开投标预备会,澄清潜在投标人提出的问题。
1.13.2 潜在投标人应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前,以书面形式将提出的问题送达招标人,以便招标人在会议期间澄清。
1.13.3 投标预备会后,招标人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内,将对潜在投标人所提问题的澄清,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购买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该澄清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2.招标文件
2.1 招标文件的组成
2.1.1 本招标文件一般由以下部分组成:
第一章 招标公告/投标邀请书
第二章 投标人须知
第三章 评标办法
第四章 合同条款
第五章 工程量清单(如有)
第五章 图纸(如有)
第六章 技术标准和要求(包括网络与信息安全有关要求)
第七章 投标文件格式
第八章 其他
招标人另有要求的,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2.1.2 招标文件对同一内容的表述应当一致。第一章 “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与招标文件在同一内容的表述上有矛盾或冲突时,以第一章 “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为准;投标人须知前附表与正文在同一内容的表述上有矛盾或冲突时,以投标人须知前附表为准。
2.1.3 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以显著的方式标明实质性要求、条件以及不满足实质性要求和条件的投标将被否决的提示;对于非实质性要求和条件,规定允许偏差的最大范围、最高项数和调整偏差的方法。显著标识方式和具体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2.1.4 招标人可以要求以某一单项报价核定是否低于成本,具体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2.2 踏勘现场
2.2.1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组织踏勘现场的,招标人按照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地点组织投标人踏勘项目现场。
2.2.2 投标人踏勘现场发生的费用自理。
2.2.3 除招标人的原因外,投标人自行负责在踏勘现场中所发生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2.2.4 招标人在踏勘现场中介绍的建设地点和相关的周边环境情况,供投标人在编制投标文件时参考,招标人不对投标人据此作出的判断和决策负责。
2.3 投标预备会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召开投标预备会的,招标人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召开投标预备会,澄清投标人提出的问题。
2.4 招标文件的澄清和修改
2.4.1 投标人对招标文件有疑问的,应当按照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和方式,要求招标人对招标文件进行澄清。
2.4.2 招标人应当按照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和方式,将澄清或者修改内容发给所有购买招标文件的投标人,但不指明问题的来源。
2.4.3 如澄清或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投标文件编制的,应当在递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至少15日前发出,不足15日的,招标人应相应顺延递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
2.4.4 投标人收到澄清或修改后,应当按照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通知招标人,确认已收到该澄清或修改。
2.4.5 所有关于招标文件的澄清和修改均作为招标文件的补充部分。当招标文件文件、招标文件的澄清或修改等在同一内容的表述上不一致时,以最后发出的书面文件为准。
3.投标文件
3.1 投标文件的组成
投标人应当按照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的要求制作并提交投标文件。投标文件组成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3.2 投标文件的编制
3.2.1 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投标文件应当对招标文件提出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
3.2.2 投标人应认真阅读招标文件中所有的事项、格式、条款和技术规范等。投标人没有按照招标文件要求递交全部资料,或者投标人没有对招标文件在各方面都作出实质性响应是投标人的风险,并可能导致其投标被否决。投标文件应答和编写的具体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3.2.3 投标人提交的投标文件以及投标人与招标人就有关投标的所有往来函电均应使用中文。投标人提交的证明文件和印刷的文献可以使用另一种语言,但相应内容应当译成中文,在解释投标文件时以中文译本为准。
3.2.4 投标文件应当使用不褪色的材料书写或打印,并盖单位公章或者由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者其委托的代理人签字。委托代理人签字的,投标文件应当附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授权委托书。投标文件应尽量避免涂改、行间插字或删除。如果出现上述情况,改动之处应当加盖单位公章或由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确认。投标文件盖章或者签字另有要求的,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3.3 投标报价
3.3.1 投标报价方式,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3.3.2 投标货币:人民币。
3.3.3 招标人设有最高投标限价的,投标人的投标报价不得超过最高投标限价,否则其投标将被否决。最高投标限价或其计算方法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3.3.4 招标人不接受投标人的任何低于成本报价的不正当竞争方式。
3.3.5 投标报价的具体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3.4 投标有效期
3.4.1 投标有效期从递交投标文件截止日起计算,投标有效期的具体时间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在此期间,投标人不得要求撤销或修改其投标文件。投标有效期不满足招标文件要求的投标将被否决。
3.4.2 在原定投标有效期满之前,如果出现特殊情况,招标人决定延长投标有效期的,应当以书面形式向投标人提出延长投标有效期的要求,投标人须以书面形式予以答复。投标人同意延长投标有效期的,不得修改其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但应当相应延长其投标保证金有效期;投标人拒绝延长投标有效期的,其投标失效,投标人有权收回其投标保证金。
3.5 投标保证金
3.5.1 招标人要求投标人提交投标保证金的,投标人必须在提交投标文件的同时,按照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的规定提交投标保证金。投标保证金一般不超过项目估算价的2%,但最高不得超过80万元人民币,本招标项目的投标保证金金额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3.5.2 招标人可以规定投标保证金是以现金、支票、银行汇票、中国注册的银行出具的银行保函等方式递交。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境内投标人,以现金或者支票形式提交的投标保证金应当从其基本账户转出。投标保证金有效期应当与投标有效期一致。投标保证金的形式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3.5.3 招标人最迟应当在书面合同签订后5日内向中标人和未中标的投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3.5.4 发生下列情形之一时,投标保证金可不予退还:
(1)投标人在招标文件中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撤销投标的;
(2)中标人未能在规定期限内提交履约保证金或签订合同的;
(3)投标人有串通投标、弄虚作假等行为的;
(4)其他规定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3.5.5 未提交投标保证金或者提交的投标保证金有瑕疵的投标将被否决。
3.6 备选投标方案
3.6.1 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投标人不得递交备选投标方案。
3.6.2 若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邀请投标人提交备选方案时,则投标人除按招标文件规定的基本方案编制和提交投标文件外,可以附加提交备选投标方案。
3.6.3 备选投标方案应当说明其对基本方案的改进意见和带来的效益,并附必要的图纸、设计计算、技术要求、价格分析和施工工艺及其他有关资料,在封面上应当注明“备选投标方案”字样。
3.6.4 允许投标人递交备选投标方案的,只有符合招标文件要求且评标价最低或综合评分最高而被推荐为中标候选人的投标人所递交的备选投标方案,可予以考虑。评标委员会认为其备选投标方案优于其按照招标文件要求编制的投标方案的,招标人可以接受该备选投标方案。
3.7 投标文件的式样、密封和标记(递交纸质文件适用)
3.7.1 投标人应当编制一份投标文件“正本”和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所述份数的“副本”和“电子版”,副本为正本复印件。投标文件正本和副本如有不一致之处,以正本为准;纸质版文件与电子版文件不一致时,以纸质版文件为准。
3.7.2 每份投标文件的正本、副本及电子版应当分别装订,并于封面上明确标明“正本”“副本”和“电子版”字样。
3.7.3 投标文件应当按照招标文件规定密封包装,并于封装封面上明确标明“正本”“副本”和“电子版”字样。密封的所有粘接缝隙必须加盖单位章或者由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
3.7.4 外层包封应当写明招标人名称和地址、项目名称、招标编号、并注明开标时间以前不得开封。还应当写明投标人的名称与地址、邮政编码,以便投标出现逾期送达时能原封退回。
3.7.5 提交投标文件时,招标人应当对符合招标文件规定密封和标记的投标文件进行签收。
3.7.6 招标人对于投标文件密封、标记另有要求的,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3.8 电子招标的投标文件上传形式
投标文件应当按照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要求的形式上传。
4.投标
4.1 投标文件的递交
4.1.1 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4.1.2 投标人递交投标文件的地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4.1.3 招标人收到投标文件后,向投标人出具签收凭证。
4.1.4 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投标人所递交的投标文件不予退还。
4.1.5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招标人不予接收投标文件:
(1)逾期送达或者未送达指定地点的;
(2)未按招标文件要求密封的;
(3)未通过资格预审的申请人递交的;
(4)未按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要求获得本项目招标文件的。
4.1.6 招标人采用电子招标投标方式的,投标文件递交异常的处理方式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4.2 投标文件的修改、撤回和撤销
4.2.1 在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前,投标人可以修改或撤回已递交的投标文件。
4.2.2 投标人修改后的投标文件,应当在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前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编制、密封、标记、提交和送达。
4.2.3 投标人撤回已递交的投标文件,应当书面通知招标人。招标人已收取投标保证金的,应当自收到投标人书面撤回通知之日起5日内退还。
4.2.4 投标人在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后,不得在投标有效期内撤销其投标,否则招标人有权不退还其投标保证金。
5.开标
5.1 开标时间和地点
招标人将按照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公开开标,参加开标的投标人代表应当签名报到,以证明其出席开标。开标时间和投标截止时间应当为同一时间。
5.2 开标程序
5.2.1 开标会议由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组织并主持,邀请所有的投标人或其代表出席。投标人代表或招标人委托的公证机构对投标文件密封性进行检查。
5.2.2 招标人在递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前收到的所有投标文件在开标时都应当当众予以拆封宣读。但按照招标文件规定提交合格的书面撤回通知的投标文件不予开封。
5.2.3 开标时,招标人应当当众宣布参加本次招标的投标人个数及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并宣读收到的所有未撤回的投标文件的“投标一览表”中的内容,“投标一览表”一般包括:投标人名称、投标总报价、计划工期、投标保证金以及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其他内容。
5.2.4 开标内容填写在“开标记录表”中,由唱标人、记录人、投标人代表、监督人签字确认,存档备查。
5.3 开标异议
5.3.1 投标人对开标有异议的,应当在开标现场提出,招标人应当当场作出答复,并制作记录。
5.3.2投标人认为存在低于成本价投标情形的,可以在开标现场提出异议,并在评标完成前向招标人递交书面材料,招标人应当及时将书面材料转交评标委员会。
5.4 电子招标开标的其他要求及异常处理
招标人采用电子招标投标方式的,开标的其他要求及异常的处理方式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6.评标
6.1 评标委员会
6.1.1 评标由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具体人数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通信工程建设项目,评标委员会的专家应当从通信工程建设项目评标专家库内相关专业的专家名单中采取随机抽取方式确定。
6.1.2 评标期间,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或者影响评标的过程和结果。
6.1.3 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在中标结果确定前保密。
6.2 评标原则
6.2.1 评标活动遵循公平、公正、科学和择优的原则。
6.2.2 评标委员会按照第三章“评标办法”规定的方法、评审因素、标准和程序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第三章“评标办法”没有规定的方法、评审因素和标准,不作为评标依据。
6.3 评标方法
6.3.1 招标文件中详细载明下述评标方法之一作为本次评标所采用的评标方法。评标方法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6.3.2 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能够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并且经评审的投标价格最低的投标人应当推荐为中标候选人,但是价格低于成本的除外。
6.3.3 综合评估法:最大限度地满足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综合评价标准的投标人,应当推荐为中标候选人。需量化的因素和权重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明确规定。
6.3.4 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评标方法。
6.4 推荐中标候选人原则
评标委员会应当根据《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和《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推荐中标候选人,具体推荐原则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6.5 评标报告
评标完成后,评标委员会应当根据《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和《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及时向招标人提交评标报告和中标候选人名单。
7.中标
7.1 中标候选人公示
7.1.1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通信工程建设项目,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招标人应当自收到评标报告之日起3日内在“资格预审公告”或者“招标公告”发布的媒介公示全部中标候选人,公示期不得少于3日。
7.1.2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通信工程建设项目,采用邀请招标方式的,招标人应当自收到评标报告之日起3日内通过“通信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信息平台”公示全部中标候选人,公示期不得少于3日。其他的公示媒介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的规定。
7.1.3 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评标结果有异议的,应在中标候选人公示期间提出。
7.2 确定中标人
7.2.1 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人外,招标人依据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确定中标人,中标人数量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7.2.2 招标人根据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名单排序依次确定中标人,具体中标原则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7.2.3 在签订合同之前,中标人放弃中标或者不能履行合同的,招标人可以按照评标委员会提出的中标候选人名单排序依次确定其他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也可以重新招标。
7.3 中标通知
7.3.1 在中标通知书发出前,中标候选人的经营、财务状况发生较大变化或者存在违法行为,可能影响其履约能力的,中标候选人应当主动告知招标人。招标人认为可能影响其履约能力的,应当在发出中标通知书前由原评标委员会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标准和方法审查确认。
7.3.2 中标人确定后,招标人应当自行或委托招标代理机构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同时通知未中标人。
7.3.3 中标通知书是招标投标档案和合同的组成部分。
7.3.4 中标通知书对招标人和中标人具有法律约束力。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招标人改变中标结果或者中标人放弃中标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8.合同签订
8.1 履约保证金
8.1.1 在签订合同前,中标人应当按照投标人须知前附表中规定的履约保证金金额和方式向招标人提交履约保证金。
8.1.2 中标人不能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的,视为放弃中标,其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投标保证金数额的,中标人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
8.2 合同签订
8.2.1 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根据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8.2.2 中标人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的,招标人取消其中标资格,其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投标保证金数额的,中标人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
9.招标代理服务费
中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规定交纳招标代理服务费,招标人和招标代理机构另有约定的从其规定。招标代理服务费的金额、形式及交纳时限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0.纪律和监督
10.1 对招标人的纪律要求
招标人不得泄漏招标投标活动中应当保密的情况和资料,不得与投标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
10.2 对投标人的纪律要求
投标人不得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不得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谋取中标,不得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投标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干扰、影响评标工作。
10.3 对评标委员会成员的纪律要求
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收受他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得向他人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在评标活动中,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遵守职业道德,不得擅离职守,影响评标程序正常进行,不得使用第三章“评标办法”没有规定的评审因素和标准进行评标。
10.4 对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的纪律要求
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不得收受他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得向他人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在评标活动中,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不得擅离职守,影响评标程序正常进行。
10.5 投诉
10.5.1 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招标投标活动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10日内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投诉。投诉应当有明确的请求和必要的证明材料。
10.5.2 就招标文件内容、开标、中标候选人公示投诉的,应当先向招标人提出异议,异议答复期间不计算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
11.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
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第三章 评标办法(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
评标办法前附表
条款号
评审内容
评审因素
评审标准
2.1
初步
评审
形式与响应性评审
投标人名称、营业执照和资质证书
与营业执照、资质证书一致
投标文件签字盖章
投标函、投标一览表及承诺函等须签字盖章处,有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授权书
符合第七章投标文件格式要求
投标文件格式
符合第七章投标文件格式要求
投标保证金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
投标有效期
90天
实质性响应(可细分罗列)
投标文件中有无实质性偏离
商务报价
按“投标一览表”相应规定执行,投标人只能有一个报价,报价表不接受修改
资格评审
一般纳税人证明
投标人具备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能够开具符合税法规定增值税专用发票。
相关承诺
对列入中国联通集团黑名单和山东联通黑名单的供应商和人员(包括文件购买人、授权代表等)实施业务全面禁入,不得参加山东联通的采购活动。提供承诺书,格式自拟。
相关承诺
投标人所提供管道符合正规建设程序且具有完全产权,需提供政府批文或者与政府签订合同的复印件;投标人承诺所提供管道不存在出租、转让、抵押、被侵占等任何权利瑕疵,提供承诺书格式自拟。
相关承诺
投标人须承诺合同期内,所有管道井免费使用,购买方有免费使用权。提供承诺书,格式自拟。
相关承诺
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中标后不得转包、分包。提供承诺书,格式自拟。
报价方式
1.一次性报价,评标价格为不含增值税总价(净价),报价表见附件。
2.若有分项报价表,各分项目不允许缺项漏项,否则按否决投标处理。
3.计算结果四舍五入保留两位小数,出现负值按零分计算。
4.本项目报价为项目现场交货价,设置最高投标限价(不含税价),具体见报价表。投标人投标报价高于最高投标限价的,其投标将被否决。
3.4
评分方式及标准
1.评价方式: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
2.评分权重及标准:在满足商务、技术文件实质性要求的前提下,报价最低的投标人中标。
中标方案
1.中标原则:依据经评审的投标报价由低到高的顺序推荐中标候选人,评标委员会推荐中标候选人数量同中标人数量,并由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人。如果有两家及以上供应商报价相同,优先选择注册资本金(以营业执照为准)高者为中标候选人。
当参与投标的供应商家数≥3家,评标委员会未否决全部投标,评标报告中详细说明理由的,可选取1家中标;当参与投标的供应商<3家,需重新招标。
2.份额分配:若只有一个中标人,其份额分配比例为100%,若出现放弃中标情况,重新组织招标。
★评标委员会依据本章第 2.1条款规定的评审标准对投标文件进行初步评审,有一项未提供或不符合要求的,作否决投标处理。
1.评标方法
本次评标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评标委员会对满足招标文件实质要求的投标文件,根据本章第2.2 款规定的量化因素及量化标准进行价格折算,按照经评审的投标价由低到高的顺序推荐中标候选人,或者根据招标人授权直接确定中标人,但投标报价低于成本的除外。
2.评审标准
2.1 初步评审标准
初步评审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2 详细评审标准
详细评审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3.评审程序
3.1 初步评审
3.1.1 评标委员会根据本章第2.1 款规定的标准对投标文件进行初步评审。有一项不符合评审标准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否决其投标。
3.1.2 投标人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否决其投标:
(1)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7 款规定的任何一种情形;
(2)不按照评标委员会要求澄清、说明或者补正;
(3)投标文件未经投标单位盖章和单位负责人签字;
(4)允许联合体投标的,投标联合体没有递交共同投标协议;
(5)投标人不符合国家或者招标文件规定的资格条件;
(6)同一投标人提交两个以上不同的投标文件或者投标报价,但招标文件要求递交备选投标的除外;
(7)投标报价低于成本或者高于招标文件设定的最高投标限价;
(8)投标文件没有对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
(9)投标人有串通投标、弄虚作假、行贿等违法行为;
(10)投标人以他人名义投标;
(11)没有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供投标担保或者所提供的投标担保有瑕疵;
(12)投标文件载明的招标项目完成期限超过招标文件规定的期限;
(13)明显不符合技术规格、技术标准的要求;
(14)投标文件附有招标人不能接受的条件;
(15)不符合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其他实质性要求。
3.1.3 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收到低于成本价投标的书面质疑材料、发现投标人的综合报价明显低于其他投标报价或者设有标底时明显低于标底,认为投标报价可能低于成本的,应当书面要求该投标人作出书面说明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投标人不能合理说明或者不能提供相应证明材料的,由评标委员会认定该投标人以低于成本报价竞标,评标委员会应当否决其投标。
3.1.4 投标报价有算术错误的,评标委员会按照以下原则对投标报价进行修正,修正的价格经投标人书面确认后具有约束力。投标人不接受修正价格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否决其投标。
(1)投标文件中的大写金额与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
(2)总价金额与根据单价计算出的结果不一致的,以单价金额为准修正总价,但单价金额小数点有明显错误的除外。
3.2 详细评审
评标委员会按本章第2.2 款规定的量化因素和量化标准进行价格折算,计算出评标价,并编制价格比较一览表。
3.3 投标文件的澄清、说明
3.3.1在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应当以书面形式要求投标人对所提交的投标文件中不明确的内容进行书面澄清、说明,或者对细微偏差进行补正。评标委员会不接受投标人主动提出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
3.3.2 细微偏差是指投标文件在实质上响应招标文件要求,但个别地方存在漏项或者提供了不完整的技术信息和数据等情况,并且补正这些遗漏或者不完整不会对其他投标人造成不公平的结果。细微偏差不影响投标文件的有效性。
3.3.3 澄清、说明和补正不得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算术性错误修正的除外)。投标人的书面澄清、说明和补正属于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3.3.4 评标委员会对投标人递交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有疑问的,可以要求投标人进一步澄清、说明或者补正,直至满足评标委员会的要求。
3.3.5 评标委员会必要时可以要求投标人提交有关证明和证件的原件,以便核验。
3.4 中标候选人推荐原则
3.4.1 除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授权直接确定中标人外,评标委员会按照经评审的价格由低到高的顺序推荐中标候选人,经评审的价格相同的,处理原则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3.4.2 中标候选人推荐原则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3.5 评标结果
3.5.1 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应当向招标人递交书面评标报告。评标委员会分组评审的,应当形成统一、完整的评标报告。
3.5.2 评标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基本情况;
(2)开标记录和投标一览表;
(3)评标方法、评标标准或者评标因素一览表;
(4)评标专家评分原始记录表和否决投标的情况说明;
(5)经评审的价格或者评分比较一览表和投标人排序;
(6)推荐的中标候选人名单及其排序;
(7)签订合同前要处理的事宜;
(8)澄清、说明、补正事项纪要;
(9)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及本人签字、拒绝在评标报告上签字的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及其陈述的不同意见和理由。
第四章 合同条款
第一节 通用合同条款
1.一般约定
1.1 词语定义
通用合同条款、专用合同条款中的下列词语应具有本款所赋予的含义。
1.1.1 合同
1.1.1.1 合同文件(或称合同):指合同协议书、中标通知书、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专用合同条款、通用合同条款、技术标准和要求、图纸、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以及其他合同文件。
1.1.1.2 合同协议书:指第1.5 款所指的合同协议书。
1.1.1.3 中标通知书:指发包人通知承包人中标的函件。中标通知书随附的澄清、说明、补正事项纪要等,是中标通知书的组成部分。
1.1.1.4 投标函: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的由承包人填写并签署的投标函。
1.1.1.5 投标函附录:指附在投标函后构成合同文件的投标函附录。
1.1.1.6 技术标准和要求: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的名为技术标准和要求的文件,以及合同双方当事人约定对其所作的修改或补充。
1.1.1.7 图纸:指包含在合同中的工程图纸,以及由发包人按合同约定提供的任何补充和修改的图纸,包括配套的说明。
1.1.1.8 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的由承包人按照规定的格式和要求填写并标明价格的工程量清单。
1.1.1.9 其他合同文件:指经合同双方当事人确认构成合同文件的其他文件。
1.1.2 合同当事人和人员
1.1.2.1 合同当事人:指发包人和(或)承包人。
1.1.2.2 发包人:指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并与承包人在合同协议书中签字的当事人。
1.1.2.3 承包人:指与发包人签订合同协议书的当事人。
1.1.2.4 承包人项目经理:指承包人派驻施工场地的全权负责人。
1.1.2.5 监理人:指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的,受发包人委托对合同履行实施管理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1.1.2.6 总监理工程师(总监):指由监理人委派常驻施工场地对合同履行实施管理的全权负责人。
1.1.3 工程和设备
1.1.3.1 工程:指永久工程和(或)临时工程。
1.1.3.2 工程设备:指构成或计划构成永久工程一部分的机电设备、仪器装置、运载工具及其他类似的设备和装置。
1.1.3.3 施工场地(或称工地、现场):指用于合同工程施工的场所,以及在合同中指定作为施工场地组成部分的其他场所,包括永久占地和临时占地。
1.1.4 日期
1.1.4.1 开工通知:指监理人按第6.2款通知承包人开工的函件。
1.1.4.2 开工日期: 指监理人按第6.2款发出的开工通知中写明的开工日期。
1.1.4.3 工期:指承包人在投标函中承诺的完成合同工程所需的期限,包括按第6.3款、第6.4款约定所作的变更。
1.1.4.4 竣工日期:指第1.1.4.3目约定工期届满时的日期。实际竣工日期以工程接收证书中写明的日期为准。
1.1.4.5 缺陷责任期:指履行第12.1款约定的缺陷责任的期限,具体期限由专用合同条款约定。
1.1.4.6 天:除特别指明外,指日历天。合同中按天计算时间的,开始当天不计入,从次日开始计算。期限最后一天的截止时间为当天24:00。
1.1.5 合同价格和费用
1.1.5.1 签约合同价:指签订合同时合同协议书中写明的,包括了暂列金额的合同总金额。
1.1.5.2 合同价格:指承包人按合同约定完成了包括缺陷责任期内的全部承包工作后,发包人应付给承包人的金额,包括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按合同约定进行的变更和调整。
1.1.5.3 费用:指为履行合同所发生的或将要发生的所有合理开支,包括管理费和应分摊的其他费用,但不包括利润。
1.1.5.4 暂列金额:指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所列的暂列金额,用于在签订协议书时尚未确定或不可预见变更的施工及其所需材料、工程设备、服务等的金额,包括以计日工方式支付的金额。
1.1.5.5 计日工:指对零星工作采取的一种计价方式,按合同中的计日工子目及其单价计价付款。
1.1.5.6 质量保证金(或称保留金):指按第10.4款约定用于保证在缺陷责任期内履行缺陷修复义务的金额。
1.1.6 其他
书面形式:指合同文件、信函、电报、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1.2 语言文字
合同使用的语言文字为中文。专用术语使用外文的,应附有中文注释。
1.3 法律
适用于合同的法律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以及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法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和地方政府规章。
1.4 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
组成合同的各项文件应互相解释,互为说明。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解释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如下:
(1)合同协议书;
(2)中标通知书;
(3)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
(4)专用合同条款;
(5)通用合同条款;
(6)技术标准和要求;
(7)图纸;
(8)已标价工程量清单;
(9)其他合同文件。
1.5 合同协议书
承包人按中标通知书规定的时间与发包人签订合同协议书。除法律另有规定或合同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和承包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在合同协议书上签字并盖单位章后,合同生效。
1.6 图纸和承包人文件
1.6.1 发包人提供的图纸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图纸应在合理的期限内按照合同约定的数量提供给承包人。
1.6.2 承包人提供的文件
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由承包人提供的文件,包括部分工程的大样图、加工图等,承包人应按约定的数量和期限报送监理人。监理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内批复。
1.7 联络
与合同有关的通知、批准、证明、证书、指示、要求、请求、同意、意见、确定和决定等重要文件,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按合同约定应当由监理人审核、批准、确认或者提出修改意见的承包人的要求、请求、申请和报批等,监理人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未回复的,视同认可,合同中未明确约定回复期限的,其相应期限均为收到相关文件后7天。
2.发包人义务
2.1 遵守法律
发包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当遵守法律,并保证承包人免于承担因发包人违反法律而引起的任何责任。
2.2 发出开工通知
发包人应当委托监理人按第6.2 款的约定向承包人发出开工通知。
2.3 提供施工场地
发包人应当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向承包人提供施工场地,以及施工场地内地下管线和地下设施等有关资料,并保证资料的真实、准确、完整。在专用合同条款中须明确工程建设地点。
2.4 协助承包人办理证件和批件
发包人应当协助承包人办理法律规定的有关施工证件和批件。
2.5 组织设计交底
发包人应当根据合同进度计划,组织设计单位向承包人进行设计交底。
2.6 支付合同价款
发包人应当按专用合同约定向承包人及时支付合同价款。
2.7 组织竣工验收
发包人应当按合同约定及时组织竣工验收。
2.8 其他义务
发包人应当履行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3.监理人
3.1 监理人的职责和权力
3.1.1 监理人受发包人委托,享有合同约定的权力,其所发出的任何指示应视为已得到发包人的批准。监理人在行使某项权力前需要经发包人事先批准而通用合同条款没有指明的,应当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未经发包人批准,监理人无权修改合同。
3.1.2 合同约定应当由承包人承担的义务和责任,不因监理人对承包人文件的审查或批准,对工程、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检查和检验,以及为实施监理作出的指示等职务行为而减轻或解除。
3.2 总监理工程师
发包人应当在发出开工通知前将总监理工程师的任命通知承包人。
3.3 监理人员
3.3.1 总监理工程师可以授权其他监理人员负责执行其指派的一项或多项监理工作。总监理工程师应当将被授权监理人员的姓名及其授权范围通知承包人。被授权的监理人员在授权范围内发出的指示视为已得到总监理工程师的同意,与总监理工程师发出的指示具有同等效力。总监理工程师撤销某项授权时,应当将撤销授权的决定及时通知发包人和承包人。
3.3.2 监理人员对承包人文件、工程或其采用的材料和工程设备未在约定的或合理的期限内提出否定意见的,视为已获批准,但不影响监理人在以后拒绝该项工作、工程、材料或工程设备的权利,监理人的拒绝应当符合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
3.3.3 承包人对总监理工程师授权的监理人员发出的指示有疑问的,可在该指示发出的48小时内向总监理工程师提出书面异议,总监理工程师应当在48小时内对该指示予以确认、更改或撤销。
3.3.4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总监理工程师不应将第3.5款约定应由总监理工程师作出确定的权力授权或委托给其他监理人员。
3.4 监理人的指示
3.4.1 监理人应按第3.1 款的约定向承包人发出指示,监理人的指示应当盖有监理人授权的施工场地机构章,并由总监理工程师或总监理工程师按第3.3.1 项约定授权的监理人员签字。
3.4.2 承包人收到监理人按第3.4.1 项作出的指示后应当遵照执行。指示构成变更的,应当按第9条处理。
3.4.3 在紧急情况下,总监理工程师或被授权的监理人员可以当场签发临时书面指示,承包人应当遵照执行。承包人应当在收到上述临时书面指示后24小时内,向监理人发出书面确认函。监理人在收到书面确认函后24小时内未予答复的,该书面确认函应当被视为监理人的正式指示。
3.4.4 除专用合同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只从总监理工程师或按第3.3.1 项被授权的监理人员处取得指示。
3.4.5 由于监理人未能按合同约定发出指示、指示延误或指示错误而导致承包人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的,由发包人承担赔偿责任。
3.5 商定或确定
3.5.1 合同约定总监理工程师应当按照本款对任何事项进行商定或确定时,总监理工程师应当与合同当事人协商,尽量达成一致。不能达成一致的,总监理工程师应当认真研究后审慎确定。
3.5.2 总监理工程师应当将商定或确定的事项通知合同当事人,并附详细依据。对总监理工程师的确定有异议的,构成争议,按照第17条的约定处理。在争议解决前,双方应当暂按总监理工程师的确定执行,按照第17 条的约定对总监理工程师的确定作出修改的,按修改后的结果执行。
4.承包人
4.1 承包人的一般义务
4.1.1 承包人应当按合同约定以及监理人根据第3.4 款作出的指示,实施、完成全部工程,并修补工程中的任何缺陷。
4.1.2 除专用合同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当提供为按照合同完成工程所需的劳务、材料、施工设备、工程设备和其他物品,以及按合同约定的临时设施等。
4.1.3 承包人应当对所有现场作业、所有施工方法和全部工程的完备性、稳定性和安全性负责。
4.1.4 承包人应当按照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负责施工场地及其周边环境与生态的保护工作。
4.1.5 工程接收证书颁发前,承包人应当负责照管和维护工程。工程接收证书颁发时尚有部分未竣工工程的,承包人还应当负责该未竣工工程的照管和维护工作,直至竣工后移交给发包人为止。
4.1.6 承包人应当履行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4.2 履约担保
4.2.1 承包人应当保证其履约担保在发包人颁发工程接收证书前一直有效。发包人应当在工程接收证书颁发后28 天内把履约担保退还给承包人。
4.2.2 如工程延期,承包人有义务继续提供履约担保。由于发包人原因导致延期的,继续提供履约担保所需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由于承包人原因导致延期的,继续提供履约担保所需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4.3 分包
4.3.1 承包人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转包给第三人,或者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肢解后以分包的名义转包给第三人。
4.3.2 承包人不得将工程主体、关键性工作分包给第三人。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规定外,未经发包人同意,承包人不得将工程的其他部分或者工作分包给第三人。
4.3.3 分包人的资格能力应当与其分包工程标准和规模相适应。
4.3.4 按照投标函附录约定分包工程的,承包人应当向发包人和监理人提交分包合同副本。
4.3.5 承包人应当与分包人就分包工程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
4.4 联合体
4.4.1 联合体各方应当共同与发包人签订合同协议书。联合体各方应当为履行合同承担连带责任。
4.4.2 联合体协议经发包人确认后作为合同附件。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未经发包人同意,不得修改联合体协议。
4.4.3 联合体牵头人负责与发包人和监理人联系,并接收指示,负责组织联合体各成员全面履行合同。
4.5 承包人项目经理
承包人应当按合同约定指派项目经理,并在约定的期限内到职。承包人项目经理应当按合同约定以及监理人按第3.4款作出的指示,负责组织合同工程的实施。承包人为履行合同发出的一切函件均应盖有承包人授权的施工场地管理机构章,并由承包人项目经理或其授权代表签字。
4.6 工程价款应专款专用
发包人按专用合同约定支付给承包人的各项价款应当专用于合同工程。
4.7 不利物质条件
4.7.1 不利物质条件,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是指承包人在施工场地遇到的不可预见的自然物质条件、非自然的物质障碍和污染物,包括地下和水文条件,但不包括气候条件。
4.7.2 承包人遇到不利物质条件时,应当采取适应不利物质条件的合理措施继续施工,并及时通知监理人,通知应当载明不利物质条件的内容以及承包人认为不可预见的理由。监理人应当及时发出指示,指示构成变更的,按第9条约定执行。监理人没有发出指示的,承包人因采取合理措施而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发包人承担。
5.施工控制网
5.1 发包人应当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内,通过监理人向承包人提供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及其书面资料。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当根据国家测绘基准、测绘系统和工程测量技术规范,按上述基准点(线)以及合同工程精度要求,测设施工控制网,并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内,将施工控制网资料报送监理人审批。
5.2 承包人应当负责管理施工控制网点。施工控制网点丢失或损坏的,承包人应当及时修复。承包人应当承担施工控制网点的管理与修复费用,并在工程竣工后将施工控制网点移交发包人。
6.工期
6.1 进度计划
承包人应当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时间,向监理人提交进度计划。经监理人审批后的进度计划具有合同约束力,承包人应当严格执行。实际进度与进度计划不符时,监理人应当指示承包人对进度计划进行修订,重新提交给监理人审批。
6.2 工程实施
监理人应当在开工日期7天前向承包人发出开工通知。承包人应当在第1.1.4.3目约定的期限内完成合同工程。实际竣工日期在接收证书中写明。
6.3 发包人引起的工期延误
在履行合同过程中,由于发包人的下列原因造成工期延误的,承包人有权要求发包人延长工期和(或)增加费用,并支付合理利润。需要修订合同进度计划的,按照第6.1款的约定执行。
(1)增加合同工作内容;
(2)改变合同中任何一项工作的质量要求或其他特性;
(3)发包人迟延提供材料、工程设备或变更交货地点;
(4)因发包人原因导致的暂停施工;
(5)提供图纸延误;
(6)未按合同约定及时支付预付款、进度款;
(7)发包人造成工期延误的其他原因。
6.4 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
由于出现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异常恶劣气候导致工期延误的,承包人有权要求发包人延长工期。
6.5 承包人引起的工期延误
由于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承包人应当按照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的逾期竣工违约金计算方法和最高限额,支付逾期竣工违约金。承包人支付逾期竣工违约金,不免除承包人完成工程及修补缺陷的义务。
7.工程质量
7.1 工程质量要求
工程质量验收按照专用合同约定的验收标准执行。
7.2 监理人的质量检查
监理人有权对工程的所有部位及其施工工艺、材料和工程设备进行检查和检验。监理人的检查和检验,不免除承包人按合同约定应负的责任。
7.3 工程隐蔽部位覆盖前的检查
经承包人自检确认的工程隐蔽部位具备覆盖条件后,承包人应当通知监理人在约定的期限内检查。监理人应当按时到场检查。监理人未到场检查的,除监理人另有指示外,承包人可自行完成覆盖工作。无论监理人是否到场检查,对已覆盖的工程隐蔽部位,监理人可要求承包人对已覆盖的部位进行钻孔探测或重新检验,承包人应当遵照执行,并在检验后重新覆盖恢复原状。经检验证明工程质量符合合同要求的,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并支付承包人合理利润;经检验证明工程质量不符合合同要求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
承包人未通知监理人到场检查,私自将工程隐蔽部位覆盖的,监理人有权指示承包人钻孔探测或揭开检查,无论工程隐蔽部位质量是否合格,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
7.4 清除不合格工程
由于承包人的材料、工程设备,或采用施工工艺不符合合同要求造成的任何缺陷,监理人可以随时发出指示,要求承包人立即采取措施进行补救,直至达到合同要求的质量标准,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
8.试验和检验
8.1 材料、工程设备和工程的试验和检验
8.1.1 承包人应当按合同约定进行材料、工程设备和工程的试验和检验,并为监理人对上述材料、工程设备和工程的质量检查提供必要的试验资料和原始记录。按合同约定应由监理人与承包人共同进行试验和检验的,由承包人负责提供必要的试验资料和原始记录。
8.1.2 监理人未按合同约定派员参加试验和检验的,除监理人另有指示外,承包人可自行试验和检验,并应当立即将试验和检验结果报送监理人,监理人应当签字确认。
8.1.3 监理人对承包人的试验和检验结果有疑问的,或为查清承包人试验和检验成果的可靠性要求承包人重新试验和检验的,可按合同约定由监理人与承包人共同进行。重新试验和检验的结果证明该项材料、工程设备或工程的质量不符合合同要求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重新试验和检验结果证明该项材料、工程设备和工程符合合同要求,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并支付承包人合理利润。
8.2 现场材料试验
8.2.1 承包人根据合同约定或监理人指示进行的现场材料试验,应当由承包人提供试验场所、试验人员、试验设备器材以及其他必要的试验条件。
8.2.2 监理人在必要时可以使用承包人的试验场所、试验设备器材以及其他试验条件,进行以工程质量检查为目的的复核性材料试验,承包人应当予以协助。
9.变更
9.1 变更权
在履行合同过程中,经发包人同意,监理人可按第9.2款约定的变更程序向承包人作出变更指示,承包人应当遵照执行。
9.2 变更程序
承包人应当在收到变更指示14天内,向监理人提交变更报价书。监理人应审查,并在收到承包人变更报价书后14天内,与发包人和承包人共同商定此估价。在未达成协议的情况下,监理人应当确定该估价。
9.3 变更的估价原则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因变更引起的价格调整按照本款约定处理:
(1)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有适用于变更工作的子目的,采用该子目的单价;
(2)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无适用于变更工作的子目,但有类似子目的,可在合理范围内参照类似项目,由监理人按第3.5款商定或确定变更工作的单价;
(3)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无适用或类似子目的单价,可按照成本加利润的原则,由监理人按第3.5款商定或确定变更工作的单价。
9.4 暂列金额
暂列金额只能按照监理人的指示使用,并对合同价格进行相应调整。
9.5 计日工
9.5.1 发包人认为有必要时,由监理人通知承包人以计日工方式实施变更的零星工作。其价款按列入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的计日工计价子目及其单价进行计算。
9.5.2 采用计日工计价的任何一项变更工作,应当从暂列金额中支付,承包人应当在该项变更的实施过程中,每天提交以下报表和有关凭证报送监理人审批:
(l)工作名称、内容和数量;
(2)投入该工作所有人员的姓名、工种、级别和耗用工时;
(3)投入该工作的材料类别和数量;
(4)投入该工作的施工设备型号、台数和耗用台时;
(5)监理人要求提交的其他资料和凭证。
9.5.3 计日工由承包人汇总后,按第10.3款的约定列入进度付款申请单,由监理人复核并经发包人同意后列入进度付款。
10.计量与支付
10.1 计量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当根据有合同约束力的进度计划,按月分解签约合同价,形成支付分解报告,送监理人批准后成为有合同约束力的支付分解表,按有合同约束力的支付分解表分期计量和支付;支付分解表应当随进度计划的修订而调整;除按照第9条约定的变更外,签约合同价所基于的工程量即是用于竣工结算的最终工程量。
10.2 预付款
预付款用于承包人为合同工程施工购置材料、工程设备、施工设备、修建临时设施以及组织施工队伍进场等。预付款的额度、预付办法,以及扣回与还清办法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预付款必须专用于合同工程。
10.3 工程进度付款
承包人应在第10.1款约定的支付分解表确定的每个付款周期末,按监理人批准的格式和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份数,向监理人提交进度付款申请单,并附相应的支持性证明文件。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进度付款申请单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截至本次付款周期末已实施工程的合同价款;
(2)根据第9条应增加和扣减的变更金额;
(3)根据第16条应增加和扣减的索赔金额;
(4)根据第10.2款应支付的预付款和扣减的返还预付款;
(5)根据第10.4款应扣减的质量保证金;
(6)根据合同应增加和扣减的其他金额。
监理人应当在收到承包人进度付款申请单以及相应的支持性证明文件后的7天内完成核查,并向承包人出具经发包人签认的付款证书。发包人应当在监理人收到进度付款申请单的14天内将进度应付款支付给承包人。涉及政府投资资金的,按照国库集中支付等国家相关规定和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执行。
10.4 质量保证金
监理人应当从第一个付款周期开始,在发包人的进度付款中,按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扣留质量保证金,直至扣留的质量保证金总额达到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金额或比例为止。
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缺陷责任期满时,承包人向发包人申请到期应返还承包人剩余的质量保证金金额,发包人应当在14天内会同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的内容核实承包人是否完成缺陷责任,并将无异议的剩余质量保证金返还承包人。
10.5 竣工结算
10.5.1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竣工结算价格不因物价波动和法律变化而调整。
10.5.2 工程接收证书颁发后,承包人应当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份数和期限向监理人提交竣工付款申请单,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监理人应当在收到竣工结算申请单的7天内完成核查、准备竣工付款证书并送发包人审核,发包人应在收到后14天内提出具体意见或签认竣工付款证书,并在监理人收到竣工结算申请单的28天内将应付款支付给承包人。发包人未在约定时间内审核并提出具体意见或者签认竣工付款证书的,视为同意承包人提出的竣工付款金额。
10.5.3 竣工付款涉及政府投资资金的,按照国库集中支付等国家相关规定和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执行。
10.6 付款延误
发包人不按期支付的,按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
10.7 安全生产费的费率及支付
本工程安全生产费按照建筑安装工程费的1.5%计取(计取依据工信部通函〔2012〕213号),具体金额以具体合同或订单为准。专用合同条款中应明确安全生产费的数额、支付方式及时限。
10.8 合同金额
专用合同条款中应当明确合同金额,并与中标金额保持一致。
11.竣工验收
11.1 竣工验收的含义
11.1.1 竣工验收是指承包人完成了全部合同工作后,发包人按合同要求进行的验收。
11.1.2 需要进行国家验收的,竣工验收是国家验收的一部分。竣工验收所采用的各项验收和评定标准应符合国家验收标准。发包人和承包人为竣工验收提供的各项竣工验收资料应符合国家验收的要求。
11.2 竣工验收申请报告
当工程具备竣工条件时,承包人即可向监理人报送竣工验收申请报告。
11.3 竣工和验收
监理人审查后认为具备竣工验收条件的,提请发包人进行工程验收。发包人经过验收后同意接收工程的,由监理人向承包人出具经发包人签认的工程接收证书。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经验收合格工程的实际竣工日期,以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的日期为准,并在工程接收证书中写明。
11.4 试运行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当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进行工程及工程设备试运行,负责提供试运行所需的人员、器材和必要的条件,并承担全部试运行费用。
11.5 竣工清场
除专用合同另有约定外,工程接收证书颁发后,承包人应当对施工场地进行清理,直至监理人检验合格为止。竣工清场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12.缺陷责任与保修责任
12.1 缺陷责任
缺陷责任自实际竣工日期起计算。在缺陷责任期内,已交付的工程由于承包人的材料、设备或工艺不符合合同要求所产生的缺陷,修补费用由承包人承担。由于承包人原因造成某项缺陷或损坏使某项工程或工程设备不能按原定目标使用而需要再次检查、检验和修复的,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相应延长缺陷责任期,但缺陷责任期最长不超过2年。
12.2 保修责任
合同当事人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工程质量保修范围、期限和责任。保修期自实际竣工日期起计算。
13.保险
13.1 保险范围
13.1.1 承包人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向双方同意的保险人投保建筑工程一切险或安装工程一切险等保险。具体的投保险种、保险范围、保险金额、保险费率、保险期限等有关内容应当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明确约定。
13.1.2 承包人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和人身意外伤害险,为其履行合同所雇用的全部人员,缴纳工伤保险费和人身意外伤害险费。
13.1.3 发包人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和人身意外伤害险,为其现场机构雇用的全部人员,缴纳工伤保险费和人身意外伤害险费,并要求其监理人也进行此类保险。
13.2 未办理保险
13.2.1 由于负有投保义务的一方当事人未按合同约定办理保险,或未能使保险持续有效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代为办理,所需费用由对方当事人承担。
13.2.2 由于负有投保义务的一方当事人未按合同约定办理某项保险,导致受益人未能得到保险人的赔偿,原应从该项保险得到的保险金应由负有投保义务的一方当事人支付。
14.不可抗力
14.1 不可抗力的确认
14.1.1 不可抗力是指承包人和发包人在订立合同时不可预见,在履行合同过程中不可避免发生并不能克服的自然灾害和社会性突发事件,如地震、海啸、瘟疫、水灾、骚乱、暴动、战争和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其他情形。
14.1.2 不可抗力发生后,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当及时认真统计所造成的损失,收集不可抗力造成损失的证据。合同双方对是否属于不可抗力或其损失的意见不一致的,由监理人按第3.5 款商定或确定。发生争议时,按第17条的约定执行。
14.2 不可抗力的通知
合同一方当事人遇到不可抗力事件,使其履行合同义务受到阻碍时,应当立即通知合同另一方当事人和监理人,书面说明不可抗力和受阻碍的详细情况,并提供必要的证明。如不可抗力持续发生,合同一方当事人应当及时向合同另一方当事人和监理人提交中间报告,说明不可抗力和履行合同受阻的情况,并于不可抗力事件结束后14天内提交最终报告及有关资料。
14.3 不可抗力后果及其处理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不可抗力导致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等后果,由合同双方按以下原则承担。
(1)永久工程,包括已运至施工场地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损害,以及因工程损害造成的第三者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由发包人承担。
(2)承包人设备的损坏由承包人承担。
(3)发包人和承包人各自承担其人员伤亡和其他财产损失及其相关费用。
(4)承包人的停工损失由承包人承担,但停工期间应监理人要求照管工程和清理、修复工程的金额由发包人承担。
(5)不能按期竣工的,应当合理延长工期,承包人不需支付逾期竣工违约金。发包人要求赶工的,承包人应采取赶工措施,赶工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15.违约
15.1 承包人违约
15.1.1 如果承包人拒绝或未能遵守监理人的指示,或未能按合同进度计划及时完成合同约定的工作,已造成或预期造成工期延误,或违反合同不顾书面警告,监理人可发出通知,告知承包人违约。
15.1.2 如果承包人在收到监理人通知后21天内,没有采取可行的措施纠正违约,发包人可向承包人发出解除合同通知。发包人因继续完成该工程的需要,有权扣留使用承包人在现场的材料、设备和临时设施。但发包人的这一行动不免除承包人应承担的违约责任,也不影响发包人根据合同约定享有的索赔权利。
15.2 发包人违约
15.2.1 如果发包人未能按合同付款,或违反合同不顾书面警告,承包人可发出通知,告知发包人违约。如果发包人在收到该通知后14天内未纠正违约,承包人可暂停工作或放慢工作进度。
15.2.2 如果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通知后28内未纠正违约,承包人可向发包人发出解除合同通知。合同解除后,承包人应妥善做好已竣工工程和已购材料、设备的保护和移交工作,按发包人要求将承包人设备和人员撤出施工场地,同时发包人应当为承包人的撤出提供必要条件,但承包人的这一行动不免除发包人应承担的违约责任,也不影响承包人根据合同约定享有的索赔权利。
16.索赔
16.1 承包人索赔的提出
根据合同约定,承包人认为有权得到追加付款和(或)延长工期的,应当按以下程序向发包人提出索赔。
(l)承包人应当在知道或应当知道索赔事件发生后14天内,向监理人递交索赔通知书。索赔通知书应当详细说明索赔理由以及要求追加的付款金额和(或)延长的工期,并附必要的记录和证明材料。
(2)索赔事件具有连续影响的,承包人应当在索赔事件影响结束后的14天内,向监理人递交最终索赔通知书,说明最终要求索赔的追加付款金额和延长的工期,并附必要的记录和证明材料。
(3)承包人未在前述14天内递交索赔通知书的,丧失要求追加付款和(或)延长工期的权利。
16.2 承包人索赔处理程序
(1)监理人收到承包人提交的索赔通知书后,应当按第3.5 款商定或确定追加的付款和(或)延长的工期,并在收到上述索赔通知书或有关索赔的进一步证明材料后的14天内,将索赔处理结果答复承包人。
(2)承包人接受索赔处理结果的,发包人应当在作出索赔处理结果答复后14天内完成赔付。承包人不接受索赔处理结果的,按第17条的约定执行。
16.3 承包人提出索赔的期限
承包人按第10.5 款的约定接受了竣工付款证书后,应当被认为已无权再提出在合同工程接收证书颁发前所发生的任何索赔。
16.4 发包人索赔的提出
根据合同约定,发包人认为有权得到追加付款和(或)延长工期的,应当按以下程序向承包人提出索赔。
(l)监理人应当在知道或应当知道索赔事件发生后14天内,向承包人递交索赔通知书。索赔通知书应详细说明索赔理由以及要求追加的付款金额和(或)延长的工期,并附必要的记录和证明材料。
(2)索赔事件具有连续影响的,监理人应当在索赔事件影响结束后的14天内,向承包人递交最终索赔通知书,说明最终要求索赔的追加付款金额和延长的工期,并附必要的记录和证明材料。
16.5 发包人索赔处理程序
(1)承包人收到监理人提交的索赔通知书后,应当按第3.5 款商定或确定追加的付款和(或)延长的工期,并在收到上述索赔通知书或有关索赔的进一步证明材料后的14天内,将索赔处理结果答复监理人。
(2)监理人接受索赔处理结果的,承包人应当在作出索赔处理结果答复后14天内完成赔付。监理人不接受索赔处理结果的,按第17条的约定执行。
17.争议的解决
17.1 争议的解决方式
发包人和承包人在履行合同中发生争议的,可以友好协商解决或者提请争议评审组评审。合同当事人友好协商解决不成、不愿提请争议评审或者不接受争议评审组意见的,可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下列一种方式解决:
(l)向约定的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2)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17.2 友好解决
在提请争议评审、仲裁或者诉讼前,以及在争议评审、仲裁或诉讼过程中,发包人和承包人均可共同努力友好协商解决争议。
17.3 争议评审
17.3.1 采用争议评审的,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当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争议评审的程序和规则,并在开工日后的28天内或在争议发生后,协商成立争议评审组。
17.3.2 发包人和承包人接受评审意见的,由监理人根据评审意见拟定执行协议,经争议双方签字后作为合同的补充文件,并遵照执行。
17.3.3 发包人或承包人不接受评审意见,并要求提交仲裁或提起诉讼的,应当在收到评审意见后的14 天内将仲裁或起诉意向书面通知另一方,并抄送监理人,但在仲裁或诉讼结束前应暂按总监理工程师的确定执行。
第二节专用合同条款
★专用合同条款前附表
序号
条款名称
编列内容
1
甲方
名称: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聊城市分公司
地址: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昌润南路1号
项目名称:2021年中国联通聊城市分公司茌平辖区内9条管道新建项目
2
乙方
中标人
3
计划工期
详见《技术规范书》
4
建设地点
详见《技术规范书》
5
试运行期
详见《技术规范书》
6
保修期
详见《技术规范书》
7
付款条款
付款方式:合同签订,初步验收合格审计完成后,收到中标人开具的税率为9%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后,支付至审计定案值的90%;剩余的10%作为工程尾款,初验通过之日起1年后终验,工程终验后无质量问题30日内一次付清尾款。
8
发票及支付
1.支付方式详见合同文件;
2.乙方申请付款应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发票。
9
严重违约情况处理
如合同履约过程中,中标人有严重违约情况的(包括但不限于非法转包、违法分包、发生重大质量或安全事故、中标人原因导致工程建设进度严重滞后等),招标人有权终止所签署的合同。
10
履约保证金
/
11
其他
合同签署与执行
(一)合同签订方式:签订单项合同
(二)是否编制集采结果:否
(三)合同文本使用:使用省公司合同文本
(四)合同主要条款:
付款方式:合同签订,初步验收合格审计完成后,收到中标人开具的税率为9%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后,支付至审计定案值的90%;剩余的10%作为工程尾款,初验通过之日起1年后终验,工程终验后无质量问题30日内一次付清尾款。
交付周期: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交货。
保修期限:初验通过之日起1年后终验。
违约条款:中标人违约的,应承担违约责任,赔偿因其违约给采购人造成的损失。当发生下列情况时:a.因中标人原因不能按照协议书约定的竣工日期或工程师同意顺延的工期竣工的,中标人承担违约责任,每延误一日,中标人向采购人支付合同金额 1%的延期违约金,延期超过一个月的,采购人并有权解除合同。中标人因此给采购人造成损失的,还应承担赔偿责任。b.因中标人原因工程质量达不到协议书约定的质量标准,中标人应负责返工,返工期间的责任按照延期竣工处理。中标人因此给采购人造成损失的,还应承担赔偿责任。c.中标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或不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的其他情况。
其他条款1:合同文本使用要求:严格按照给定的合同范本签订合同,具体见附件《施工服务合同》。
其他条款2:合同未尽事宜,投标人对本项目的投标文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本表关于要采购的施工服务的具体资料是对合同条款的具体补充和修改,如有矛盾,应以本前附表为准。
专用合同条款
详见附件5:合同文本
第五章 图 纸
详见附件6:图纸
(报价前请仔细阅读图纸内容)
第六章 技术标准和要求
1.附件1:技术规范书
注:技术规格内容按照实际需要提出。
详见附件1:技术规范书
第七章 投标文件格式
一、商务技术部分
1.评标索引表
2.投标函、投标承诺书
3.遵守山东联通供应商黑名单管理实施细则承诺书
4.网络与信息安全要求承诺函
5.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6.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
7.联合体协议书(本项目不涉及)
8.资格审查资料(资格后审,承诺书须加盖单位公章)
9.投标人控股及管理关系情况申报表
10.业绩情况表
11.组织计划及方案
12.项目管理团队
13.合同条款偏离表
14.合同条款点对点应答
15.技术条款偏离表
16.技术规范书点对点应答
17.招标代理服务费
18.其他需提供的文件(请根据项目实际情况自行填写)
二、经济部分
1、投标一览表
2、投标保证金
三、电子版投标文件格式及点对点应答要求
1、商务技术部分
2、经济部分
3、点对点应答
2021年中国联通聊城市分公司茌平辖区内9条管道新建项目
招标编号:聊城联通公开招标〔2021〕001号
投标文件商务技术部分
投标人:(盖单位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
年 月 日
1.评标索引表
条款号
评审内容
评审因素
评审标准
页码
2.1
初步
评审
形式与响应性评审
投标人名称、营业执照和资质证书
与营业执照、资质证书一致
投标文件签字盖章
投标函、投标一览表及承诺函等须签字盖章处,有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授权书
符合第七章投标文件格式要求
投标文件格式
符合第七章投标文件格式要求
投标保证金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
投标有效期
90天
实质性响应(可细分罗列)
投标文件中有无实质性偏离
商务报价
按“投标一览表”相应规定执行,投标人只能有一个报价,报价表不接受修改
资格评审
一般纳税人证明
投标人具备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能够开具符合税法规定增值税专用发票。
相关承诺
对列入中国联通集团黑名单和山东联通黑名单的供应商和人员(包括文件购买人、授权代表等)实施业务全面禁入,不得参加山东联通的采购活动。提供承诺书,格式自拟。
相关承诺
投标人所提供管道符合正规建设程序且具有完全产权,需提供政府批文或者与政府签订合同的复印件;投标人承诺所提供管道不存在出租、转让、抵押、被侵占等任何权利瑕疵,提供承诺书格式自拟。
相关承诺
投标人须承诺合同期内,所有管道井免费使用,购买方有免费使用权。提供承诺书,格式自拟。
相关承诺
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中标后不得转包、分包。提供承诺书,格式自拟。
2.投标函、投标承诺书
致:(招标人名称):
(投标人名称)(以下简称我方)已仔细研究了2021年中国联通聊城市分公司茌平辖区内9条管道新建项目 (招标编号:聊城联通公开招标〔2021〕001号 )招标文件的全部内容,包括澄清、修改文件以及有关附件,愿意以《投标一览表》的价格、计划工期、工程质量,按合同约定实施和完成承包工程,修补工程中的任何缺陷。
我方承诺如下内容:
1.我方的投标文件包含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3.1款规定的全部内容。
2.我方承诺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有效期(投标有效期为90天)内不修改、撤销投标文件。
3.随同本投标函提交投标保证金一份,金额为人民币(大写) ( )。
4.我方在评标过程中根据评标委员会要求提供的符合相关规定的澄清文件,构成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5.我方同意提供贵方可能要求的与投标有关的一切数据或者资料,并完全理解贵方不一定接受最低价的投标。
6.我方承诺不向第三方透露与招标相关的所有信息。
7.如我方中标:
(1)我方承诺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后,在中标通知书规定的期限内与你方签订合同。
(2)我方承诺按照招标文件规定递交履约保证金、支付招标代理服务费。
(3)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及合同约定履行相关责任和义务。
(4)我方承诺“按照合同约定的产品或服务进行交付,保证业务交易的真实性,不进行私下交易、同下单人进行虚假交货、变通、返现等。”
我方在此声明,所递交的投标文件以及有关资料内容完整、真实和准确,且不存在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8款规定的任何一种情形。如有弄虚作假,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并赔偿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
8.承诺“不存在《中国联合网络通信集团有限公司员工违纪违规行为处分规定》中违反廉洁从业规定和员工道德守则行为及适用的相关情况”。如有虚假承诺,则取消合作资格。
投 标 人: (盖单位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
地址:
邮政编码:
电话:
传真:
电子邮箱:
年 月日
投标承诺书
致:(招标人名称)
根据贵方招标编号为(项目编号)的(项目名称)项目的招标文件,投标人(投标人名称、地址)提交电子投标文件。
据此,投标人同意如下内容:
1.我方愿意以报价同投标一览表承包上述项目。
2.我方已详细审核并确认全部招标文件,包括修改文件及有关附件。
3.遵从本项目投标有效期为90天。
4.我方将按招标文件的规定履行合同责任和义务,除非另外达成协议并生效,贵方的中标通知书和本投标文件将成为约束双方的合同文件的组成部分。
5.我方同意提供按照贵方可能要求的与其投标有关的一切数据或资料,完全理解贵方不一定接受最低价的投标。
6.我方在此声明,所递交的投标文件及有关资料内容完整、真实和准确,且不存在第二章“投标人须知”不可偏离项规定的任何一种情形。
7.我方承诺,与贵方聘请的为此项目提供咨询服务的公司及任何附属机构均无关联关系,我方不是贵方的附属机构。
8.我方承诺,与贵方委托的招标代理公司无隶属关系、控股关系及其他利益关系,如有虚假,我方接受投标被否决,并承担其他一切法律后果。
9.我方承诺:我方为法律上和财务上独立的法人或依法登记注册的组织,合法运作并独立于招标代理机构;我方的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会同时参加该项目(同一标段)的招标。
10.我方承诺:具备法人资格及经营范围许可,财务及经营状况良好、在中国注册的单位,无处于被责令停业,财产被接管,冻结,破产状态。
11.我方承诺:近三年内的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违规记录,没有骗取中标和违约行为。
12.我方承诺:认可贵方对列入中国联通集团黑名单和山东联通黑名单的供应商和人员(包括文件购买人、授权代表等)实施业务全面禁入,不得参加山东联通的采购活动的规定。如果我方被列入黑名单,将不参加贵方的采购活动。
13.其他承诺:满足招标文件规定的所有资格条件。
投标人: (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
单位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邮政编码:
电 话:传 真:
日 期: 年 月 日
3.遵守山东联通供应商黑名单管理实施细则承诺书
遵守山东联通供应商黑名单管理
实施细则承诺书
致: 公司
为充分体现守法和诚信的原则,防止不正当竞争和违纪违法行为的发生,维护贵公司及我公司在业务往来中的合法权益,构建山东联通与供应商之间公平、互惠、互利的合作关系,我公司作出以下承诺:
一、已阅知并承诺遵守《山东联通供应商黑名单管理实施细则》,同意本承诺书作为本项目合同的附件,对我公司具有约束力。
二、如存在《山东联通供应商黑名单管理实施细则》中规定的不当行为,同意贵公司将我公司列入黑名单。
三、如被列入黑名单,同意贵公司按照《山东联通供应商黑名单管理实施细则》,对我公司相应业务或人员采取禁入措施。
四、生效
1、本承诺书并不因相关项目合同期限届满而终止,贵公司发现我公司存在上述违规行为即可随时行使本承诺书之权利。
2、本承诺书自贵公司收到之日即生效。
承诺人: 公司(盖章)
年 月 日
4.网络与信息安全要求承诺函
网络与信息安全要求承诺函
致: 公司
我司承诺(项目名称)的投标中,如我方中标:
我方承诺提供的产品或服务符合国家对网络与信息安全的相关要求。如违反国家对对网络与信息安全的相关要求,责任完全由我方承担。
承诺单位:(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委托人:(签字)
5.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投标人名称:
单位性质:
成立时间: 年 月 日
经营期限:
姓名: 性别: 年龄: 职务:
系 (投标人名称)的法定代表人。
特此证明。
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需同时提供正面及背面)
投标人:(盖单位公章)
年 月 日
6.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
本人(姓名)系(投标人名称)的法定代表人,现委托(姓名)为我方代理人。代理人根据授权,以我方名义全权处理(项目名称)标段(签署、澄清、说明、补正、递交、撤回、修改投标文件,签订合同和处理一切有关事宜),其法律后果由我方承担。
代理人无转委托权。
附: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需同时提供正面及背面)
投标人名称: (盖单位公章)
法定代表人: (签字)
身份证号码:
委托代理人: (签字)
身份证号码:
年 月 日
7.联合体协议书(本项目不涉及)
(所有成员单位名单)自愿组成:(联合体名称)联合体,共同参加(招标项目名称)施工投标。现就联合体投标事宜订立如下协议:
1.(成员单位名称)为(联合体名称)牵头人。
2.联合体牵头人合法代表联合体各成员,负责本招标项目投标文件编制和合同谈判活动,并代表联合体成员递交和接受相关的资料、信息及指示,并处理与之有关的一切事务,负责合同实施阶段的主办、组织和协调工作。
3.联合体将严格按照招标文件的各项要求,递交投标文件,履行合同,并对外承担连带责任。
4.联合体各成员单位内部的职责分工以及资质等级如下:_________________。
按照本条上述分工,联合体成员单位各自所承担的合同工作量比例如下:
。
5. 投标工作以及联合体在中标后工程实施过程中的有关费用按照各自承担的工作量分摊。
6.联合体中标后,本联合体协议是合同的附件,对联合体各成员单位有合同约束力。
7.本协议书自签署之日起生效,合同履行完毕后自动失效。
8.本协议书一式____份,联合体成员和招标人各执一份。
注:本协议书由委托人签字的,应附法定代表人签字的授权委托书。
牵头人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盖单位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_____________(签字)
成员一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盖单位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_____________(签字)
成员二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盖单位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_____________(签字)
……
年 月 日
8.****************470#_Toc338661816">资格审查资料(资格后审,承诺书须加盖单位公章)
8.1一般纳税人证明
投标人具备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能够开具符合税法规定增值税专用发票。
8.2黑名单承诺书
对列入中国联通集团黑名单和山东联通黑名单的供应商和人员(包括文件购买人、授权代表等)实施业务全面禁入,不得参加山东联通的采购活动。提供承诺书,格式自拟。
8.3相关承诺
投标人所提供管道符合正规建设程序且具有完全产权,需提供政府批文或者与政府签订合同的复印件;投标人承诺所提供管道不存在出租、转让、抵押、被侵占等任何权利瑕疵,提供承诺书格式自拟。
8.4相关承诺
投标人须承诺合同期内,所有管道井免费使用,购买方有免费使用权。提供承诺书,格式自拟。
8.5相关承诺
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中标后不得转包、分包。提供承诺书,格式自拟。
9.投标人控股及管理关系情况申报表
致:(招标人名称)
我方参加(项目名称)标段的投标,根据法律法规维护投标公正性的相关规定,特就本单位控股及管理关系情况申报如下,并承担申报不实的责任。
申报人名称
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
姓 名
身份证号
控股股东/投资人名称
及出资比例
非控股股东/投资人名称
及出资比例
管理关系单位名称
管理关系单位名称
被管理关系单位名称
备注
注:1.控股股东/投资人是指出资比例在50%以上,或者出资比例不足50%,但享有公司股东会/董事会控制权的投资方(含单位或者个人);
2.管理关系单位是指与不具有出资持股关系的其他单位之间存在管理与被管理关系的单位;
3.如未有相关情况,请在相应栏填写“无”。
投标人: (盖单位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
年 月日
10.业绩情况表
近年( 年至 年)完成的类似项目情况表
序号
建设单位名称
建设单位证明人及电话
项目名称
工程所在地
合同/订单金额(万元)
在项目中承担的工作内容
合同/订单编号及签订日期
索引页码
备注
注:1、如本招标项目对投标人或者投标业绩有要求,投标人应当如实填写本表并根据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相关要求在本表后附相关合同关键页(须包括合同服务内容、实施时间、合同金额、合同签页,如果提供的是框架合同,需提供对应框架合同结算的发票或订单或结算单据)的复印件(加盖公章)或者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2、行数不够请自行添加;
3、本表及合同扫描件依照此表顺序编制于投标文件中(合同扫描件顺序必须与此表顺序一致);
4、未填写完整此表内容,评委有权视为无效;
5、缺失任何一项或字迹模糊不清的不计入业绩。
11.****************470#_Toc338661810">组织计划及方案
投标人编制招标组织计划及方案的要求:编制时应当简明扼要地说明对项目的理解,施工中使用的方法,项目实施中重点、难点以及相应措施,施工中采用的新技术、新工艺,工程质量、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环境保护、技术组织、应急预案、服务响应、保修等主要措施,投标人可以从技术、经济、管理等各个方面对投标项目提出建议。
(根据招标文件第三章评标办法中规定内容自行添加)
附表1:拟投入的主要施工机械设备配置
附表2:拟投入的主要仪器仪表配置
附表3:拟投入的施工用车辆配置
附表1:拟投入的主要施工机械设备配置
1、投标人计划用于本次招标的自有主要机械设备:
设备名称
数 量
型 号
制造商
购置年份
用于施工部位
2、计划为本次招标购置的机械设备:
3、计划为本次招标租用的机械设备:
注:须附证明文件
附表2:拟投入的主要仪器仪表配置
1、投标人计划用于本次招标的自有主要仪器仪表:
设备名称
数 量
型 号
制造商
购置年份
用于施工部位
2、计划为本次招标购置的仪器仪表:
3、计划为本次招标租用的仪器仪表:
注:须附证明文件
附表3:拟投入的施工用车辆配置
1、投标人计划用于本次招标的自有施工用车辆:
设备名称
数 量
型 号
制造商
购置年份
用于施工部位
2、计划为本次招标购置的施工用车辆:
3、计划为本次招标租用的施工用车辆:
注:须附证明文件
12.****************470#_Toc338661811">项目管理团队
项目管理团队设置、职责分工、项目经理的配备、投入的技术人员、主要施工人员等情况。
(根据招标文件第三章评标办法中规定内容自行添加)
附表1:项目管理机构人员组成表
附表2:项目经理简历表
附表3:拟配备的主要人员情况表(含技术人员、主要施工人员等)
附表1:项目管理机构人员组成表
职务
姓名
在本次招标中担任职务
执业或职业资格证明
备注
证书名称
级别
证号
专业
养老保险
注:须附证书复印件等证明文件。
附表2:项目经理简历表
姓 名
年 龄
学历
职 称
职 务
拟在本合同任职
毕业学校
年毕业于 学校 专业
主要工作经历
时 间
参加过的类似项目
担任职务
发包人及联系电话
注:附证书复印件等证明文件。
配备多名项目经理、项目主要管理人员时,可以分别填写。
附表3:拟配备的人员情况表(含技术人员、主要施工人员等)
序号
姓名
性别
出生
年月
职称
资格证书名称
专业
……
……
注:附证书复印件等证明文件。
13.****************470#_Toc338661813">合同条款偏离表项目名称:招标编号:标段:/
序号
招标文件条目号
招标文件的合同条款
投标文件偏离情况
(正偏离/负偏离/无偏离)
说明
注:
1.投标人应当逐条对照招标文件合同条款,就投标文件对合同条款存在的偏差与例外逐条做出说明,并加盖公章。
2.如投标文件对合同条款无任何偏差,投标人须在本偏离表中填写“无偏离”,并加盖公章。
投 标 人: (盖单位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
年 月 日
14.合同条款点对点应答合同条款应逐条应答
合同条款详见:招标文件“第四章”
15.****************470#_Toc338661813">技术条款偏离表项目名称:招标编号:标段:/
序号
招标文件条目号
招标文件的技术条款
投标文件偏离情况
(正偏离/负偏离/无偏离)
说明
注:
1.投标人应当逐条对照招标文件技术条款,就投标文件对技术条款存在的偏差与例外逐条做出说明,并加盖公章。
2.如投标文件对技术条款无任何偏差,投标人须在本偏离表中填写“无偏离”,并加盖公章。
投 标 人: (盖单位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
年 月 日
16.技术规范书点对点应答技术规范书应逐条应答
技术部分详见:“附件1:技术规范书”
17.招标代理服务费本项目采用招标代理方式,中标人须向招标代理机构按如下规定交纳招标代理服务费:
招标代理服务费的金额:详见投标须知前附表
招标代理服务费承诺书
注:承诺书内容必须填写,否则视为非响应性投标。
致:河北通信工程招投标有限公司
如我司在贵公司组织的“2021年中国联通聊城市分公司茌平辖区内9条管道新建项目”招标中中标(招标编号:聊城联通公开招标〔2021〕001号)。我公司保证在接到中标通知7天内,按照下列方式一次性向贵公司缴清招标代理服务费:
1、招标代理服务费的金额: 各中标人按中标金额向招标代理机构交纳代理服务费,依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招标代理服务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办价格[2003]857号)”的规定工程标准的4.9折向招标代理机构交纳代理服务费。
2、招标代理服务费为固定金额。若中标人的中标份额数量在实际的采购中有所调整,招标代理服务费不再进行调整。
特此承诺!
承诺方授权代表签字: (签字)
承诺方盖章:(盖单位公章)
承诺日期: 年 月 日
18.其他需提供的文件(请根据项目实际情况自行填写)
(1)按照第三章评审办法2.2详细评审要求,逐条提供相关材料。
(2)其他应提供的材料
二、经济部分投标文件
1、投标一览表
详见 “附件2:报价表”
2、投标保证金
递交投标保证金:
1)电汇凭证+银行开户许可证或开户证明材料
2)银行保函
3)其他
投标保函(供参考)
签发日期:______________
致: 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聊城市分公司
______________ (项目名称)采购之投标担保
兹签发本担保作为(投标人名称)(下称投标人)按采购邀请向贵方提供(项目名称)之投标担保。担保签发银行(名称)兹无条件及不可撤销地保证,一收到贵方有关以下任一情况之书面通知,本行、本行的继承者和受托者将立即不可追索地向贵方支付______________(保证金之金额大小写):
(1)投标人开标之日后,投标文件有效期满之前的期间撤回其标书;
(2)投标人在收到贵方的中标通知书后30天内未能与贵方签订合同;
(3)投标人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后30天内未能提交可接受的履约保函;
(4) 投标人在投标文件中提供虚假的文件和材料,意图骗取中标的。
本行将在接到贵方第一次书面要求时向贵方支付上述款项,无须贵方证实其要求,只须在其要求上注明索赔此金额是基于上述四点原因之一,并说明发生的情况。本行完全同意担保自开标日起生效,并在****年**月**日内以及贵方终止本担保前由贵方与投标人、我行同意之标书有效延长期内保持有效。
_____________________银行
由___________________签署(签发银行正式授权之印刷体姓名)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签名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公章
采用银行保函外的其他投标保证金形式时,可以不提供银行保函;提供银行保函的,如开具银行有格式,可参照银行格式,但不得实质性修改和删除本保函内容及条款。
★投标保证金保函内容及条款要求:
1、 保函的受益人(招标人)应为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聊城市分公司;
2、 保函必须注明保函的适用范围即参与投标的项目名称,例如:“20XX-20XX年中国联通山东XXX招标采购项目”;
3、 投标保函应为由一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内信誉好且市级以上(含市级)的银行开具;
4、 保函应注明保函在有效期内为“无条件地、不可撤销地”;
5、 保函应注明开证行、其继承人和受让人,一旦收到受益人(招标人)提出的就下述任何一种事实的书面通知,立即无追索地向受益人(招标人)支付金额为人民币xx元整 (xx元)保证金:
1)投标人在招标文件中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撤回投标;
2)投标人在投标文件中提供虚假的文件和材料,意图骗取中标的;
3)中标人未能在规定期限内提交履约保证金或签订合同协议;
4)招标文件中其他规定。
6、保函的有效期应在****年**月**日前有效,并在受益人(招标人)和投标人以及开证行同意延长的有效期内保持有效。受益人(招标人)有权提前终止或解除本保函。
三、电子版投标文件格式及点对点应答要求
1、商务技术部分
word可编辑版本,须签字盖章页以图片格式插入。
2、经济部分
电子版投标一览表中应提供两种格式
1)原始模板excel格式(填写投标价格数据)
2)签字盖章后扫描件
3)若电子招标平台开标记录表、电子版投标报价及签字盖章扫描件不一致,以签字盖章扫描件为准。
4)投标保证金电汇凭证+基本户银行开户许可证或投标人提交企业基本存款账户信息相关单据证明材料;或5)银行保函,银行保函原件须按照投标须知前附表要求递交。
注:电子商务技术部分里不能含有任何有关投标报价信息。
3、点对点应答
详见附件1《技术规范书》及合同条款。投标方应对本规范书及合同条款中所提各项要求能否实现与满足,应逐项予以答复和说明。对各条目的应答为“满足并优于”、“满足”、 “部分满足”、“不满足”。在答复中,对于应答为 “满足并优于”、“部分满足”、“不满足”的,请做出总结性的详细解释,不得仅有应答而无解释。说明中有“详见”、“参见”的,应指明参见文档中的具体的章节或页码。
注:在商务技术投标文件中根据技术规范书及合同条款中的要求,进行点对点逐条实质性应答。
技术部分详见:“附件1:技术规范书”;
合同条款详见:招标文件“第四章”。
附件4:山东联通供应商黑名单管理实施细则山东联通供应商黑名单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条为规范对外合作与交往,营造中国联通员工廉洁从业的外部环境,构建公司与供应商之间公平、互惠、互利的合作关系,维护公司利益,推动建立“不能腐”的长效工作机制,根据《中国联通供应商黑名单管理办法》(中国联通集团〔2019〕158号),结合山东联通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中国联通山东省分公司、山东省联通通信有限公司,以及各所属单位(以下简称山东联通)。
第三条本细则所称供应商是指为山东联通提供产品或服务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但中国联通控股的子公司除外。
供应商的工作人员或受其委托的相关人员在与山东联通合作与交往中所发生的行为,一律视同供应商的行为。
第四条本细则所称黑名单供应商,是指在与山东联通开展商务洽谈、投标、合同履约等业务合作过程中,因其不当行为导致损害山东联通利益或导致山东联通员工被司法机关认定为存在违法行为,或者供应商员工与山东联通员工存在特殊利益关系,经查实后被山东联通采取禁入措施的供应商。
第五条供应商存在以下不当行为,经查实后列入黑名单:
(一)通过行贿或者其他非法手段谋取利益,致使山东联通员工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并被追究责任的。
(二)在采购活动中,存在串标、围标、骗标等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行为的。
(三)有山东联通各级领导人员或其配偶、子女、特定关系人投资入股、从事经营活动或代理相关业务的。
(四)有山东联通各级领导人员离职或者退休后三年内在《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限定的范围内担任法定代表人、董事长、总经理的。
(五)其他危害山东联通利益的行为。
第六条根据供应商所提供产品或服务是否具有可替代性,对其采取相应的惩处措施。
第七条若供应商所提供的产品或服务具有可替代性,应对列入黑名单的供应商采取业务全面禁入措施,并视其不当行为对山东联通利益的损害程度,设定1-3年的禁入期限。
对列入黑名单的供应商所注册设立的与其现有经营业务相似的其他法人或组织,应同步采取业务全面禁入措施。
对于实施了业务全面禁入措施的黑名单供应商,应同时对其实施了第五条所列行为的实际操作人员、主要决策人等相关人员采取禁入措施,该类人员终身不得代表任何供应商参与山东联通的任何业务合作活动。
第八条若供应商所提供的产品或服务符合以下情形之一,视为具有不可替代性:
(一)供应商所提供的商品、技术、工程、服务或其他资源,在现网已大量应用且短期内无法停止合作,或含有不可替代的专利或专有技术的。
(二)需继续向供应商采购商品、技术、工程、服务或其他资源,否则将严重影响施工或功能配套要求的。
(三)在原网络构架基础上采用同种型号设备进行扩容,或对原设备、原系统、原网络覆盖区域进行设备扩容、容量扩容、软件升级的。
(四)满足政府相关部门的特殊工作需要的。
(五)其他不具备充分竞争条件的。
若供应商所提供的产品或服务具有不可替代,应对其实施了第五条所列行为的实际操作人员、主要决策人等相关人员采取禁入措施,该类人员终身不得代表任何供应商参与山东联通的任何业务合作活动。
第九条在组织产品、服务等采购时,采购部门或需求单位应在采购文件中将供应商黑名单判定和处罚规则列明,并由供应商签订遵守山东联通供应商黑名单管理实施细则承诺书。采购部门或需求单位应将黑名单情况纳入供应商资格审核,一旦发现潜在供应商已列入黑名单,应采取相应禁入措施。
第十条合同主办部门与供应商签订合作协议时,应通过增加合同条款或附加合同等方式将第五条行为及其后果列为合同内容进行预警提醒,以约束供应商的不当行为。合同综合管理部门应对第五条行为及其后果列为合同内容情况进行审核。
第十一条供应商黑名单的确定程序。
(一)纪检机构受理并核实涉及第五条所列情形的问题线索,界定供应商的不当行为,并提出黑名单建议。
(二)业务需求部门规范和细化不可替代性的标准,根据纪检机构的核实结果,在1个月内依据既定规则组织评估供应商的产品或服务是否具有不可替代性,并提出业务禁入或人员禁入的具体建议。
(三)根据业务需求部门的评估意见,纪检机构在1个月内召集采购、法律及业务需求等相关部门(或单位),集体研究讨论黑名单供应商及禁入建议,研究结果经公司分管领导审核后报公司总经理办公会进行审议。
(四)经公司总经理办公会议审议通过,作出黑名单供应商及禁入决定。
(五)纪检机构在公司办公网公示黑名单供应商及禁入措施。同时,按照“谁引入、谁负责”的原则,由采购组织实施单位将黑名单认定结果送达相应供应商。采购组织实施单位同步在相关支撑系统对黑名单供应商设置禁入的约束、预警提醒等功能。
由于不可替代性原因未列入黑名单的供应商,由物资采购与管理部、网络发展部等业务需求部门牵头,纪检机构参与对其进行警示、约谈,并由物资采购与管理部对其3年内参与山东联通新采购项目实行禁入措施。
省公司经评估后认为需在中国联通全系统对黑名单供应商采取禁入措施的,由省公司纪委将总经理办公会议的审议意见、禁入建议报集团公司纪检组监察组,由集团公司纪检组监察组组织履行上述程序,确定是否纳入集团公司黑名单管理范围。
各所属单位供应商黑名单的确定程序,参照上述流程执行。
第十二条实施黑名单动态管理,在业务禁入期满或第五条第三款、第四款所列潜在影响消除后,黑名单禁入措施自动解除,并由纪检机构在公司实时更新黑名单,同时在相关支撑系统对黑名单供应商取消禁入的约束、预警提醒功能。
第十三条采购部门或需求单位违反本细则的规定,与列入黑名单的供应商或其被禁入人员开展业务合作,视为拒不执行省公司重要决策部署,以违反工作纪律和生产经营管理秩序的行为,严肃追究采购、需求等单位的直接责任者、主要领导责任者和重要领导责任者的责任。
第十四条纪检机构通过定期抽查、问题线索核查等方式对黑名单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问责。
第十五条本细则由省公司纪委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2017年11月30日印发的《山东联通供应商黑名单管理实施细则》同时废止。
附件5:中国联合网络通信集团有限公司员工违纪违规行为处分规定中国联合网络通信集团有限公司员工违纪违规行为处分规定
(一级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企业管理,规范员工行为,维护正常的生产经营秩序,保障公司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与公司及其所属单位签订了劳动合同的员工。合同制员工以外公司其他从业人员参照执行本规定。
第三条处理员工违纪违规行为,应当坚持“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原则,做到宽严相济。
第四条处理员工违纪违规行为,应当以事实为依据,以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规章制度为准绳,坚持纪律规定面前人人平等。
第二章处分的种类与适用规则
第五条处分的种类从轻到重依次分为六档:
(一)警告;
(二)记过;
(三)记大过;
(四)降职降级;
(五)留用察看;
(六)开除。
第六条处分期间:
处分期间指处分决定生效之日起至处分期满之日止,分别为:
(一)警告,六个月;
(二)记过,九个月;
(三)记大过,十二个月;
(四)降职降级,十二个月;
(五)留用察看,不少于十二个月,不超过二十四个月。
第七条受到处分的员工在处分期间不得参加各类评优、推荐、晋升等活动,包括评选为先进或者战略人才、列为后备干部、晋升职务和职级薪档、年度或者日常考核等级评为“良好”及以上等级。
第八条受警告处分的,在处分期内,绩效工资按80%发放,处分期结束后恢复原待遇。受记过处分的,在处分期内,绩效工资按60%发放,处分期结束后恢复原待遇。受记大过处分的,在处分期内,绩效工资按50%发放,处分期结束后恢复原待遇。
第九条本规定所称降职是指有管理职务的人员降低职务等级和职位等级;降级是指无管理职务的人员降低职位等级。受降职降级处分的,管理序列员工一般降低一至二个职务等级,职位等级按规定作相应调整;专业序列员工一般降低一至二个职位等级。各类薪酬待遇按公司有关规定进行发放。处分期结束后不自动恢复原职务等级和职位等级。
第十条受留用察看处分的,其职务自然撤销,由所在单位重新安排工作,职位等级一般降低二至五级,岗位工资按降级后职位等级对应发放,不发放绩效工资。处分期结束后,由所在单位对其进行考察,考察合格的,一般可安排其在较原职位等级降低二至五个职位等级的岗位上工作,各类薪酬待遇按公司有关规定进行发放;考察不合格或者又发现其他应当受到处分的违纪违规行为的,应当开除。留用察看考察合格后一年内,不得晋升职务或者职位等级。
第十一条因违纪违规被开除的,应当同时解除劳动合同,公司各单位不得再通过任何方式录用。违纪违规取得的经济及其它利益,应当予以追缴。
第十二条员工在处分期间因重大立功行为受到政府部门或者公司表彰的,原处分批准单位或者上级单位可直接做出提前解除处分决定。
第十三条员工违纪违规应当受到降职降级、留用察看处分的,在决定处分时,本人已调任其它职务的,在现任职务上降职降级或者留用察看。
第十四条违纪违规行为应当追究领导责任的,比照对直接责任人的处分降低一档处理。
领导责任是指领导人员在其职责范围内,对直接主管的工作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自己的职责,对造成的损失或者后果应当承担的责任。
第十五条一人犯有本规定中两种以上(含两种)应当受到处分的违纪违规行为,按其违纪违规行为中应当受到的最高处分加重一档给予处分;同一违纪违规行为触犯本规定中两个以上(含两个)条款的,按处分较重的条款处理。处分期间,没有悔改表现且又发生违纪违规行为并构成其它处分的,按较高处分的上一档处分予以处理,直至开除。
第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分:
(一)主动交代本人违纪违规问题的;
(二)主动检举同案人或者其他人的违纪违规问题,经查证属实的;
(三)主动上交违纪违规所得或者赔偿损失的;
(四)主动采取措施有效避免或者挽回损失,或者有效阻止危害结果发生的;
(五)被调查期间有其它立功表现的。
第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或者加重处分:
(一)在共同违纪违规行为中起主要作用的;
(二)拒不退还违纪违规所得或者拒绝赔偿损失的;
(三)强迫、唆使他人违纪违规的;
(四)伪造、销毁、隐匿、转移证据材料的;
(五)串供或者阻止他人揭发检举、提供证据材料的;
(六)包庇同案人员或者打击报复控告人、检举人、申诉人、批评人、证人以及监督管理人员的;
(七)有其它干扰、妨碍公司调查行为的。
第十八条从轻、从重处理,是指在本规定中对违纪违规行为应处理的幅度以内,给予较轻或者较重的处理。减轻、加重处理,是指在本规定中对违纪违规行为应处理幅度以外,给予减轻或者加重一档处理。本规定所规定直接开除的,不适用于第十六条从轻或者减轻处理。
第十九条本规定所称违纪违规情节主要是指违纪违规造成的损失、影响和危害程度;违纪违规人员动机、责任大小、认错态度、挽回损失和退回违纪违规所得等行为和事实。本规定对违纪违规情节分为较轻、较重、严重三个层次。
第三章违纪违规行为及适用的处分
第一节违反生产经营管理秩序行为及适用的处分
第二十条违反公司议事规则或者决策规定,个人决定重大事项,或者拒不执行、擅自改变上级决定和工作部署,给公司造成损失,情节较轻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职降级、留用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
第二十一条在工程项目、技术升级改造的立项、设计、施工、验收、决算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情节较轻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职降级、留用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
(一)虚列、虚报项目,转移、套取资金的;或者虚增投资,给公司造成损失的;
(二)在工程立项阶段,未严格执行审批程序,擅自批准立项;或者对立项方案审核把关不严,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或者违反规定擅自变动立项方案的;
(三)在工程设计阶段,违反审批程序,擅自将勘察设计委托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的;或者未经审核擅自批准工程设计,或者违反规定擅自变动设计方案的;
(四)在工程施工阶段,没有施工图纸擅自同意施工,或者违反程序,擅自修改已批准的设计方案、图纸进行施工,给公司造成损失的;
(五)不按技术规范和要求施工,造成工程隐患,导致事故发生的;
(六)在施工、验收工作中,未严格进行质量管理、监督和检查,或者不严格进行工程验收、资产交接,造成经济损失或者不良影响的;
(七)内外勾结,采取虚增工程款、虚报工程量等手段,套取施工材料、工程费的;或者其他违反项目预决算管理规定,工作失职失责,导致公司利益受到损害的;
(八)不按政策、规定履行职责,采取不正当手段,影响工程预、决算的;
(九)其它违反工程建设管理规定的行为。
第二十二条在网络建设和维护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情节较轻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职降级、留用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
(一)在网络迁改工作中,侵吞、窃取、骗取赔补款;或者工作失职失责,给公司造成损失的;
(二)与维护服务提供商内外勾结,伪造资料,虚增工作量,套取维护结算费用;或者对维护服务提供商不达标事项未按规定进行扣罚;或者擅自改变考核结果,给公司造成损失的;
(三)违反公司规定,篡改业务需求,虚假制作调度单;不按调度单配置数据,私自开通网络端口或者增大带宽,盗取公司网络资源的;
(四)在基站、机房、设备等资产资源租赁中,提供虚假资料或者签署与实际不符的合同,套取租赁费的;
(五)内外勾结,虚报更新改造、零星维修需求,伪造更新改造、零星维修的竣工及结算资料,套取维护费用的;采取人为中断市电、虚报发电事实、签署高电价虚假合同、篡改电表读数等方式套取公司费用的;
(六)网络运行维护工作中,违规造成通信故障、非正常停机、开机延迟等中断通信的服务事故,达到服务事故等级标准的;
(七)其它违反网络建设和维护管理规定的行为。
第二十三条在招投标活动中,有下列行为之一,情节较轻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职降级、留用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
(一)应当公开招标的项目未经批准擅自决定不公开招标;或者采取化整为零,假借紧急采购等方式规避招标;或者以甲方指定等名义规避招投标审批程序的;或者违反规定,未经授权或者批准擅自开展招投标工作的;
(二)项目立项审批违反有关规定,核准通过违规采购方式的;
(三)招标文件中,故意列入歧视性、倾向性条款,影响招标工作公平、公正的;
(四)在开标之前,向他人透露投标人的名称、数量或者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招标投标的其它情况的,或者泄露标底的;或者违反国家及公司相关规定,与投标人就投标价格、投标方案等实质性内容进行谈判的;
(五)参与招投标的人员与投标商串通、舞弊、操纵干涉招标结果的;
(六)同意、授权、指使或者默认中标单位转包或者违法分包的;
(七)越权干预招投标活动,在评标委员会依法推荐的中标候选人以外确定中标人的;或者所有投标被评标委员会否决后自行确定中标人的;或者直接指定承包商、供应商、代理商的;
(八)其它违反国家法律和公司招投标工作管理规定的行为。
第二十四条在物资采购、管理活动中,有下列行为之一,情节较轻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职降级、留用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
(一)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购进假冒伪劣物资以及其它不符合行业规定标准的物资;或者无正当理由购入相同物资的价格明显高于当地市场同类产品价格的;
(二)发现购进的物资数量和质量与招标文件、合同约定不符或者不符合规定标准,不及时汇报采取措施,造成损失的;
(三)虚报计划、不按计划采购、超计划或者超份额采购,或者在仓储管理工作中不正确履行职责,造成物资严重积压、浪费、变质、失效的;
(四)弄虚作假,办理虚假出、入库手续的;
(五)违反有关规定擅自决定购买物资的,或者内外勾结,以权谋私,指定购买物资的;或者通过内部商城购买,但违规截留或者变卖物资的;
(六)工作不负责任,未能及时处理好供货、接货等到货前工作,致使物资损失、损坏等,给公司造成损失的;
(七)违反物资发放规定,错发物资致使对公司员工人身、设备、通信造成安全隐患或者公司损失的;
(八)其它违反物资采购管理规定的行为。
第二十五条在市场经营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情节较轻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职降级、留用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
(一)违反有关规定,利用虚假合作商或者引入业务发展能力不符合要求的合作商;或者设置不合理的合作方式、分成比例,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合作分成比例优惠期满后,擅自延长优惠期限,给公司造成损失的;
(二)未经用户许可,违规操作,导致用户大量投诉,严重影响企业声誉的;
(三)违反工号管理规定,或者违规操作办理业务,给公司造成损失的;
(四)虚列广告宣传、客户获取、客户维系等事项,套取公司成本费用的;
(五)侵吞、盗卖、套取终端等公司资产的;或者失职失责造成终端等公司资产损失的;
(六)违规套取佣金、补贴、分成等费用的;或者失职失责,多支付佣金、补贴、分成,给公司造成损失的;
(七)违反国家和公司实名制有关规定,造成不良影响的;
(八)对应收账款未进行及时催收、对账,以及对异常应收款项未及时追索或者未采取有效保全措施,给公司造成损失的;
(九)实施经营业绩造假的;
(十)其它违反市场经营管理规定的行为。
第二十六条违反公司合同管理规章制度,在签订、执行合同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情节较轻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职降级、留用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
(一)违反公司合同管理规定或者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受到国家行政执法机关查处的;
(二)未按规定审核对方资信情况,签订有重大缺陷或者无效合同,给公司造成损失的;
(三)未经批准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或者对对方变更、解除合同的正式函件未及时作出答复,给公司造成损失的;
(四)未签订合同即支付预付款或者签订合同后违反合同约定,提前支付合同价款的;
(五)未经授权或者批准,擅自超越权限签订合同,给公司造成损失的;
(六)发现对方违约,不及时采取有效措施纠正、制止违约行为,追究对方违约责任,给公司造成损失的;
(七)工作不负责任,造成合同不能履行,被对方追究违约责任,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或者合同纠纷发生后,隐瞒不报或者不及时采取措施,给公司造成损失的;
(八)提供虚假资料;或者出具有关法律文本未经审核;或者丢失、毁损合同文本及相关文件,给公司造成损失的;
(九)其它违反合同管理规章制度的行为。
第二十七条在生产经营管理活动中,有下列行为之一,情节较轻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职降级、留用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
(一)违反公司生产经营管理规定或者服务规范,工作、服务态度恶劣,损害公司形象的;
(二)因违规发生中断通信、影响使用、费用争议、影响感知的服务事故,达到服务事故等级标准的;
(三)违规操作、违章作业、违章指挥,造成通信、交通、消防、人身等安全责任事故的;
(四)工作不负责任,致使公司财产被贪污、侵占、挪用、盗窃、诈骗、丢失、损坏、浪费等,给公司造成损失的;
(五)违反国家和公司生产安全工作规定,不履行生产安全工作职责,或者在组织生产经营活动时,缺乏周密策划和布置,对可能发生的问题未采取有效措施加以防范,造成重大事故隐患或者安全责任事故的;
(六)违反诚信经营原则或者公司经营管理规定,损害业务合作伙伴利益,使公司信誉受到损害,影响正常合作关系,给市场发展带来不利影响的。
第二十八条在生产经营管理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给予开除:
(一)违反规定,改动计费软件、计费系统的;
(二)私自篡改、销毁通信系统数据资料的;
(三)违反规定,泄露客户资料、通话记录、短信内容等信息的;
(四)恶意、蓄意破坏公司通信设施,危害通信网络安全的;
(五)其它严重违反生产经营管理规定的行为。
第二十九条在经营管理数据的填报、统计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情节较轻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职降级、留用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
(一)错误填报、违规删除经营管理数据,造成严重后果的;或者错报统计资料,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拒报、虚报、瞒报或者伪造、篡改统计资料的;
(三)公司领导人员自行修改统计资料,编造虚假数据或者强令、授意统计部门、统计人员篡改统计资料或者编造虚假数据的;
(四)对拒绝、抵制篡改统计资料或者拒绝、抵制编造虚假数据的统计人员打击报复的;
(五)其它违反统计工作法律、法规和公司规定的行为。
第三十条在纪检监察、审计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处分:
(一)提供虚假情况,掩盖事实的;串供或者伪造、销毁、转移、隐匿证据,干扰阻碍纪检监察、审计的;
(二)违反规定拒绝或者故意拖延提供与纪检监察、审计事项有关资料的;
(三)违反规定拒绝对纪检监察、审计部门所提问题做出解释和说明的;对抗审查,拒绝或者不如实说明本人违纪违规问题的;
(四)阻止他人揭发检举、提供证据材料的;包庇同案人员的;
(五)不如实报告或者填报个人有关情况、资料的;
(六)拒不执行纪检监察、审计决定或者无正当理由拒不采纳纪检监察、审计建议的;
(七)有其它阻碍纪检监察、审计工作行为的;
(八)纪检监察、审计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营私舞弊的,或者利用纪检监察、审计职权打击报复的。
第三十一条违反公司印章管理规定,情节较轻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职降级、留用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
第三十二条违反公司保密规定,泄露公司秘密或者商业秘密,情节较轻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职降级、留用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
第三十三条违反公司档案管理规定,应当移交归档的资料未移交;或者公司文件、合同、会议记录、会议纪要、财务账薄、凭证、工程项目资料、选人用人和绩效考核等重要档案资料因保管不善,造成遗失的,情节较轻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职降级、留用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
第二节违反财经纪律和公司财务制度行为及适用的处分
第三十四条在会计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情节较轻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职降级、留用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
(一)不依法设置会计账簿或者私设会计账簿的;
(二)虚列或者隐瞒收入,虚列、多列、不列或者少列费用、成本,随意调节利润的;
(三)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以及其他会计资料的;或者隐匿、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以及其它会计资料的;
(四)授意、指使、强令财务部门、会计人员及其他人员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或者隐匿、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以及其它会计资料的;
(五)对依法履行职责、抵制违反《会计法》规定行为的会计人员实行打击报复的;
(六)拒绝内外部审计机构、监事会等依法实施的监督,或者不如实向监督管理部门提供有关会计资料及情况的;
(七)其它违反会计工作法规和公司规定的行为。
第三十五条在财务管理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情节较轻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职降级、留用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
(一)违反公司账户管理规定,开立银行账户的,或者公款私存的;
(二)擅自对外投资、融资、担保、捐赠的;
(三)设立和使用“小金库”的;
(四)隐瞒资产不入账,造成账外资产的;
(五)挪用公司资金归自己或者其它单位、个人使用,或者擅自委托其它机构理财的;
(六)不按照国家和公司有关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处置公司资产的;
(七)违反规定扩大开支范围,或者擅自提高开支标准,或者公司支付应当由个人承担的支出项目的;
(八)因财务审批失职失责,导致虚假或者不符合规定的报销事项变为合规事项的;本人或者授意他人将虚假或者不符合规定的报销事项成为合规事项的;
(九)偷逃国家税款的;
(十)在公司改制、重组、产权转让等工作过程中私分、侵占公司资产的;
(十一)虚报冒领,骗取公司资金的;
(十二)无偿或者违规采取象征性缴纳费用的手段,长期占用公司资产归个人使用的;
(十三)其它违反国家和公司财务管理制度的行为。
第三节违反公司劳动纪律、人事纪律行为及适用的处分
第三十六条违反劳动纪律和工作纪律,有下列行为之一,情节较轻的,给予有关责任人警告、记过、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职降级、留用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
(一)经常迟到、早退、无故旷工,经教育不改的;
(二)利用公司的设备、材料以及其它条件办理个人事务,造成不良影响的;
(三)无正当理由拒不服从调度和管理,影响生产或者工作的;
(四)在生产或者工作场所打架斗殴,酗酒闹事,聚众赌博,影响生产或者工作正常进行的;
(五)其它违反公司劳动纪律和工作纪律的行为。
第三十七条 无正当理由连续旷工5天及以上,或者一个自然年度内累计旷工15天及以上的,给予开除。
第三十八条违反公司选人用人相关规定和程序的,情节较轻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职降级、留用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
第三十九条在个人事项填报、人事档案管理、公司员工招聘录用、岗位调动、考试考核、收入分配、奖励处罚、职称评定、人才评选、退休审批、社保管理、复转军人接收安置等工作中违反国家或者公司有关规定,或者弄虚作假、营私舞弊,情节较轻的,给予有关责任人员警告、记过、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职降级、留用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
第四十条违反外事纪律及有关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情节较轻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职降级、留用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
(一)以考察、学习、培训等名义公款出国(境)旅游的;临时出国(境)团组擅自延长在国(境)外期限,或者擅自改变路线的;
(二)在涉外活动中违背国家政策或者损害国家尊严、利益的;在国(境)外期间,触犯所在国家或者地区的法律或者不尊重当地的宗教习俗,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
(三)违反规定办理出国手续,或者擅自组织出国(境)考察、学习、培训团组的;
(四)未经授权或者超越授权范围擅自与外方达成口头或者书面协议的;
(五)出国不归的;发现在国外的工作人员或者本团组成员出走不归,不及时向上级报告,不及时采取措施,或者为出走人员出走提供条件的;
(六)驻外机构员工擅自脱离单位,或者从事外事、机要等工作的员工违反有关规定同国(境)外机构、人员联系和交往的;
(七)在国(境)外参与赌博、色情等违法违规活动的;
(八)违反有关规定取得外国国籍或者获取国(境)外永久居留资格、长期居留许可的;
(九)违反有关规定办理因私出国(境)证件、前往港澳通行证,或者未经批准出入国(边)境的;
(十)其他违反外事工作规定的行为。
第四节违反廉洁从业规定和员工职业道德守则行为及适用的处分
第四十一条利用职务或者工作之便,谋取私利、损害公司
利益,有下列行为之一,情节较轻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职降级、留用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
(一)个人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和有偿中介活动,或者在本公司的同类经营公司、关联公司和与本公司有业务关系的公司投资入股的;
(二)接受、索取本公司的关联公司、与本公司有业务关系的公司,以及管理和服务对象提供的物质性利益或者收受贿赂的;
(三)以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向请托人购买或者以明显高于市场的价格向请托人出售房屋、汽车等物品,以及以其它交易形式非法收受请托人财物的;
(四)委托他人投资证券、期货或者以其他委托理财名义,未实际出资而获取收益,或者虽然实际出资,但获取收益明显高于出资应得收益的;
(五)利用公司上市或者上市公司并购、重组、定向增发等过程中的内幕消息、商业秘密以及公司的知识产权、业务渠道等无形资产或者资源,为本人或者配偶、子女及其他特定关系人谋取利益的;
(六)未经批准兼任本公司所出资公司或者其它公司、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中介机构的领导职务,或者经批准兼职,擅自领取薪酬及其它收入的;
(七)将公司经济往来中的折扣费、中介费、佣金、礼金,以及因公司行为受到有关部门和单位奖励的财物等据为己有或者私分的;
(八)其它利用职务或者工作之便谋取私利以及损害公司利益的行为。
第四十二条有下列可能侵害公共利益、公司利益的行为之一,情节较轻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职降级、留用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
(一)本人的配偶、子女及其他特定关系人,在本公司的关联公司、与本公司有业务关系的公司投资入股(二级市场购买的股票除外)的;
(二)利用职务或者工作之便,将公司资产委托、租赁、承包给配偶、子女及其他特定关系人经营的;
(三)利用职务或者工作之便,为配偶、子女及其他特定关系人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提供便利条件的;
(四)利用职权相互为对方及其配偶、子女和其他特定关系人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提供便利条件的;
(五)本人的配偶、子女及其他特定关系人投资或者经营的公司与本公司或者有出资关系的公司发生可能侵害公共利益、公司利益的经济业务往来的;
(六)按照规定应当实行任职回避和公务回避而没有回避的;
(七)其它可能侵害公共利益、公司利益的行为。
第四十三条有下列违反规定进行职务消费、奢侈浪费行为之一,情节较轻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职降级、留用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
(一)超出预算及规定标准进行职务消费的;
(二)将履行工作职责以外的费用列入职务消费的;
(三)在特定关系人经营的场所进行职务消费的;
(四)不按照规定公开职务消费情况的;
(五)用公款旅游的;
(六)在公司发生非政策性亏损或者拖欠员工工资期间,购买或者更换小汽车、装修办公室、添置高档办公设备等;
(七)使用信用卡、签单等形式进行职务消费,不提供原始凭证和相应的情况说明的;
(八)其它违反规定的职务消费以及奢侈浪费行为。
第四十四条有下列不良作风行为之一,情节较轻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职降级、留用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
(一)大办婚丧喜庆事宜,借机敛财,造成不良影响;
(二)用公款支付与履行工作职责无关的娱乐活动费用的;
(三)在有正常办公和居住场所的情况下用公款长期包租宾馆的;
(四)从事有悖社会公德活动的。
第四十五条其它违反廉洁从业规定和员工职业道德守则的行为,情节较轻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职降级、留用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
第五节其它违反国家和公司规定行为及适用的处分
第四十六条违反公司内部交往纪律、涉外合作纪律的,情节较轻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职降级、留用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
第四十七条 违反公司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纠正“四风”相关规定的,情节较轻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职降级、留用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
第四十八条对控告人、检举人、申诉人、批评人、证人以及监督管理人员进行打击报复,情节较轻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职降级、留用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
第四十九条员工被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除宣告缓刑者外,一律给予开除处分。被宣告缓刑的,其职务自判决生效之日起自然撤销,并应当给予留用察看处分或者开除处分。员工被人民法院宣判构成犯罪免予刑事处罚或者判处管制、拘役的,视情节给予降职降级、留用察看处分或者开除。员工有嫖娼、吸毒行为的,给予降职降级、留用察看或者开除处分。有赌博、盗窃以及其他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直至开除。
第五十条其它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者公司制度的行为,情节较轻的,给予有关责任人员警告、记过、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职降级、留用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
第四章对违纪违规行为处分的权限及程序
第五十一条员工违纪违规问题由纪检监察机构直接调查核实,或者责成相关单位调查核实。经查实有违纪违规行为的,纪检监察机构依据本规定提出处分意见,由具有人事管理权限的
行政领导班子或者纪检监察机构作出决定。上级纪检监察机构有权指定下级纪检监察机构对其他下级纪检监察机构管辖的员工违纪违规问题进行调查,必要时也可直接进行调查。
第五十二条对违纪违规人员的调查处理,应当执行下列程序:
(一)根据人事管理权限,由纪检监察机构或者有关部门对需要调查处理的事项初步核实;
(二)经初步核实,认为存在违纪违规事实,按照规定应当给予处分的,由纪检监察机构办理立案手续;
(三)纪检监察机构对被调查人员违纪违规事实做进一步调查,包括收集、查证有关证据材料,并形成案件调查报告;
(四)将调查认定的违纪违规事实告知被调查人,并听取其陈述和申辩;
(五)根据人事管理权限,分别按以下程序作出处分:
集团公司总经理办公会议审议和决定集团公司党组管理人员的处分意见;集团公司纪检组监察局审议和决定集团公司本部其他员工的处分意见。处分决定由集团公司纪检组监察局下达。集团公司下属单位总经理办公会议审议和决定本单位党委管理人员的处分意见;本单位纪检监察机构审议和决定其他员工的处分意见。处分决定由相应的人力资源部门下达。
(六)将处分决定以书面形式送达有关部门和受处分人,并在一定范围内宣布;处分决定通过时间为处分生效时间;
(七)调查时间原则上不超过三个月,特殊情况经领导批准可以适当延长;
(八)将处分决定等有关材料存入受处分人人事档案。
第五十三条员工发生违纪违规行为,给予开除的,应当事先通知公司工会。
第五章申诉与监督
第五十四条在对违纪违规员工下达处分决定后,被处分员工如对处分决定不服,可在接到书面处分决定后10个工作日内,由本人向作出处分决定的单位或者上一级公司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诉。
第五十五条受理员工申诉的单位在接到员工申诉后30个工作日内,向申诉员工作出书面答复。申诉员工如对答复内容不服的,可向上一级公司内部主管部门提出申诉,由上一级主管部门进行复核。在上一级主管部门未作出改变原处分的决定之前,仍然按照原处分决定执行。
第五十六条对处分决定或者被解除劳动关系持有异议,或者对申诉、复核决定有异议的,可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在规定时限内申请劳动争议仲裁或者提起诉讼。
第五十七条上级主管部门有权责令下级部门对作出的错误处分进行纠正,也可以直接纠正。
第六章附则
第五十八条本规定未涉及的违纪违规行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参照本规定给予处分。
第五十九条违纪违规员工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十条公司所属单位可根据本单位实际需要制定实施细则,原有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按照程序及时修改。
第六十一条本规定由集团公司纪检组监察局商有关部门负责解释。
第六十二条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2009年12月29日
印发的《中国联合网络通信集团有限公司员工违纪违规处分规定(试行)》(中国联通集团〔2009〕728号)同时废止。
发布单位 :聊城市分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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