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南明法院选择评估机构公告第72号
(2021)南明法院选择评估机构公告第72号
(2021)南明法院选择评估机构公告第72号 |
2021年08月24日 16:39 |
本院受理的(2021)黔0102执恢745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需对位于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瓮安县雍杨坤邦.城市公园一期一组团2.3号楼12套商铺以市场价值进行评估。 现公开选择评估机构,具体要求如下: 1.需经高院和中院审核通过并在我院备案的评估机构; 2.凡愿参加的评估机构请 3. 4.此案件的评估费用,中标的评估公司结合收费标准与当事人协商处理; 5.中标机构必须在30日内出具评估结果。 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 对外委托办公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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