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租方确定方式 公告期内,产生两个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承租方的,采取网络竞价方式确定承租方;只产生一个符合条件的意向承租方的,按挂牌价与意向承租方报价孰高原则直接签约。 租赁须知 1.公告期:2021年8月24日至2021年9月6日17时止。 2.意向承租方应在公告期内自行踏勘租赁标的并签署《现场踏勘确认书》,应携带《现场踏勘确认书》到我所办理报名登记手续并提交相关资料。经资格审查合格后,在2021年9月6日17时前,按规定交纳租赁保证金到指定账户(以银行到账时间为准)。租赁保证金确认到账后,取得参与租赁资格。逾期未提交租赁申请及相关材料,或租赁保证金未按规定时间到账的,视为放弃租赁意向。未承租方交纳的租赁保证金在交易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如数无息原渠道退还。 3.本次租赁标的仅限于运营残疾儿童康复项目,以现状租赁,意向承租方应充分了解租赁标的现状,并到相关部门咨询。参与竞租则视同已经实地踏勘和咨询,确认了租赁标的范围、面积、瑕疵等现状并且完全接受本租赁公告的全部条款。自行承担租赁后的全部风险和责任。 4.意向承租方在被确定为承租方后,应在5个工作日内支付首年全部租金及交易服务费并签订《租赁合同》(合同内容以出租方相关约定为准),剩余租金按租赁合同的约定支付,已交纳的租赁保证金在扣除承租方应交纳的交易服务费后转为首年部分租金。否则视为承租方放弃承租,出租方按违约处理,租赁保证金不予退还,且出租方可以重新挂牌租赁。 5.承租方须遵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并按照《租赁合同》的相关约定从事经营活动,如承租方不能按规(约)定使用租赁标的并导致《租赁合同》不能履行的,由承租方承担全部责任。 6.承租方在租赁期限内,未经出租方书面同意,不得将租赁标的转租、转借或调换给第三方使用,或与第三方签订分包经营租赁等协议;运营期间不得改变经营范围,否则,出租方有权单方终止租赁合同,已支付的租金不予退还。 7.租赁标的运营产生的包括但不限于水、电、暖等费用由承租方按计量及收费标准向出租方按时交纳。 8.租赁标的在办理移交时产生的相关税、费由租赁双方按国家规定各自承担。 9.其他详见《租赁申请与承诺书》《租赁须知》《租赁合同(待签)》等文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