伊通满族自治县新城热力有限公司整体出售方案

伊通满族自治县新城热力有限公司整体出售方案

伊通满族自治县新城热力有限公司整体出售方案

  伊通满族自治县新城热力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城热力”或“公司”)成立于2012年6月,注册资金300万元,由伊通满族自治县财政局出资设立。

  为充分提高国有资本配置和运行效率,整合供热资源,实现市场化配置生产要素,提高供热质量,统一供热标准,满足民生需求,伊通满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决定拟将公司整体出售(以下简称“本次交易”)。为依法有序开展公司整体出售工作,拟定本方案。

  一、本次交易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一)是响应国企改革的重要突破口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审议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明确国企改革建设方向。新城热力将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从战略高度认识新时代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中心地位,把引进民营资本作为国企改革的重要突破口。

  (二)是发挥主业优势,积极推进提升国有资本增值发展的重要举措

  新城热力成立之初,正值我县快速发展城镇化的时期,随着供热面积不断扩大,新城热力实现了国有资产增值。目前,我县城镇化已逐步趋稳,新城热力的供热市场也随之受到局限。另外,随着国家对生态环保要求日益趋严,对供热企业的环保处理要求亦有所提高。在前述背景下,新城热力为保证已有市场的竞争力,并符合国家对环保的要求,必须提升供热技术、改造供热设备。但是,提升供热技术改造供热设备需要大量的人力、物力的支出。

  伊通满族自治县人民政府为有效利用社会资本,推动国有资本与社会资本资源结合,实现资本结构优化的政策,根据党中央的要求及精神,决定整体出售新城热力。

  综上,新城热力引进社会资本,是发挥主业优势,积极推进提升国有资本增值发展的重要举措。该举措有利于国有资本效益、有利于国有资本保值、有利于我县城区域内供热资源整合,具有必要性。

  (三)本次交易根据法律规定,具备可行性

  根据财政部、国务院国资委2016年6月24日发布的《国有企业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国有企业产权履行审批、评估、公示等法定程序后可以转让,本次转让具有可行性。

  二、基本原则

  ——依法进行。依照国有资产转让的相关规定,新城热力整体出售应该经过县政府批准、清产核资、价值评估、公示信息等法定程序后进行转让,保证国有资产不流失,供热生产不受影响。

  ——公开公正。新城热力整体经过评估后,由县政府财政部门对评估值进行备案,取得备案表后在交易所公开征集受让方。只征集到一个受让方的,按照不低于评估价的价格公开转让;征集到两个以上意向受让方的,采取竞价的方式确定受让方。

  ——保护职工利益。本次交易系新城热力股东发生变化,新城热力主体没有任何变更,因此其与员工的劳动关系不变。在交易所挂牌时,明确要求受让方在本次交易完成后三年内,除原员工出现重大过失、违法违纪的情形,否则不得无故解除新城热力与原员工的劳动关系,或降低该等员工工资、待遇。

  三、本次交易的具体方案

  (一)本次交易的概述

  伊通满族自治县财政局拟出售其持有新城热力100%股权。根据《国有企业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本次交易在交易所公开募集受让方。

  (二)本次交易的交易各方、交易标的、交易价款

  1.交易各方

  出让方:伊通满族自治县财政局

  受让方:最终在交易所成功摘牌的受让方

  2.交易标的

  伊通满族自治县财政局持有新城热力100%的股权。

  3.交易价款

  以新城热力截至基准日2020年12月31日(以下简称“基准日”)经备案确认的评估值为“挂牌”出售的底价。

  (三)新城热力员工的安排

  1.截至2020年12月31日,新城热力的用工主要是与新城热力具备劳动关系的员工(以下简称“原员工”)。具体情况如下:

********_582850.html000000" border="1" cellspacing="0" cellpadding="2">

人数

用工方式

工资、社保支出主体

【74】人

劳动关系

新城热力

  本次交易完成后,伊通满族自治县财政局将完全退出新城热力,亦无需向新城热力派驻员工。

  2.对原员工的保护条款

  本次交易仅导致新城热力股东发生变化,新城热力主体没有任何变更,因此,其与原员工的劳动关系不变,员工薪酬、福利待遇与工作条件原则上不应发生变更。

  为保护员工利益,伊通满族自治县财政局与受让方签署最终的协议时,将做出如下约定,对原员工进行保护:

  本次交易完成后三年内,除原员工出现重大过失、违法违纪的情形,否则受让方不得无故解除新城热力与原员工的劳动关系,或降低该等员工工资、待遇。

  3.主动提出解除劳动关系员工的处理方式

  本次交易可能导致新城热力由国有资产变为民营资产,可能有部分员工因此不愿与新城热力保持劳动关系。若员工主动提出解除劳动关系的,则新城热力应当依法解除其与新城热力的劳动关系并为其出具解除劳动关系证明,无需支付补偿金。

  4、整体转让后职工保障:

  ①原新城热力公司职工“工资”不许重新核定,按照原标准档案工资逐月发放,原则是只增不减;

  ②原新城热力公司职工“五险一金”按照现行标准继续执行不变;

  ③原新城热力公司职工均为本地人员,受让方接管后不许派驻外地工作。

  (四)关于基准日至本次交易完成日期间新城热力的资产、债权债务的约定

  1.基准日至本次交易完成日期间,新城热力不会以分红或者减资等形式处置公司资金。

  2.基准日至本次交易完成日期间,除日常经营外,不会处置(包括但不限于出售、购买、抵押、担保等)新城热力资产。

  3.本次交易完成后,将对新城热力在基准日至本次交易完成日期间产生的资产变动进行专项审计,由伊通满族自治县财政局与受让方进行结算。

  (五)其他事项

  本次交易期间,由县行政执法大队统筹安排新城热力公司2020—2021年度的供热生产。

  四、职责分工

  1.县行政执法大队作为供热企业的行业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县政府的授权,组织本次股权转让的全部工作,包括拟定股权转让方案并提报县政府批准,确定并委托审计机构、评估机构、法律服务机构,审核审计报告、评估报告等相关文件,申请评估报告的备案,确定转让方式以及受让人,对股权转让协议进行磋商并确定具体协议内容,办理股权变更登记和资产交割等。

  2.县财政局作为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和出资人,负责对股权价值评估报告备案,负责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出具变更股权登记的相关文件,收取股权转让价款,在股权转让价款中支付审计、评估、法律服务、交易费用等股权转让成本。

  3.新城热力有限公司负责向会计师事务所、评估机构提供审计、评估所需的资料并配合审计、评估工作,组织召开职工大会并统计职工对劳动关系的意见,做好职工的稳定工作和必要的生产经营工作。

  4.自本方案实施之日起冻结新城热力有限公司的资产、债权债务和人事劳动关系(必须进行处理的冻结事项经县行政执法大队同意后执行),保护新城热力公司的财产安全。

  伊通满族自治县财政局

  2021年1月 5日


********_582850.html" onclick="openJiuCuo()">[纠错]

标签: 方案 热力

0人觉得有用

招标
业主

-

关注我们可获得更多采购需求

关注
相关推荐
 
返回首页

收藏

登录

最近搜索

热门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