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禁止使用区的通告(公众征求意见稿)
关于调整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禁止使用区的通告(公众征求意见稿)
为减少非道路移动机械污染排放,进一步改善环境空气质量,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四川省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防治办法》《成都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相关规定,在我区划定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禁止使用区(以下简称:禁用区)。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禁用区划定范围:新都区全部行政区域。
二、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类型:本通告所指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为国二及以下标准的装用柴油机的工程机械,主要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机械类型:装载机、挖掘机、推土机、压路机、沥青摊铺机、叉车、打桩机、铲车、旋挖机等。
三、对违反本通告规定的,由相关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四川省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防治办法》《成都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
四、本通告公布之日起90日以后施行,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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