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环境整治一干线一期工程I标段招标公告

水环境整治一干线一期工程I标段招标公告

宁海县长街镇水环境整治一干线项目一期工程I标段招标公告

1.交易登记号:13GC060269
2.招标条件
本招标项目宁海县长街镇水环境整治一干线项目一期工程I标段已由 宁海县发改局 以宁发改投资【2013】244号批准建设,项目建设资金来自宁海县与所属乡镇财政解决,项目业主为宁海县长街镇人民政府,招标代理机构为宁波市正吉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宁海分公司。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对该项目进行公开招标。
3.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
工程地点:宁海县长街镇
工程概况:工程部分总投资约960万元;堤防工程级别为4 级,主要建筑物为 4 级,次要建筑物和临时建筑物为5 级。
招标内容、范围:河道整治长度3050m,新建盖板涵3座,涵管10处;
工程质量要求:合格。
安全要求:合格 
计划工期:365日历天。
标段划分:一个标段。
4.投标人资格要求
4.1 本次招标要求
企业资质要求:水利水电工程施工总承包叁级及以上资质或堤防工程专业承包叁级及以上资质。
项目负责人要求:持有水利水电二级及以上建造师注册证书(不含临时)或浙江省水利施工企业叁级项目经理聘用资质证书,水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B证,无在建工程;
技术负责人要求:水利相关专业工程师及以上职称。
本次招标要求投标人配备施工员、质检员、安全员,施工员、质检员和安全员须具备相应的专业岗位资格证书。企业主要负责人(包括企业法定代表人、企业经理、企业分管安全生产的副经理及企业技术负责人4人,其中分管安全生产的副经理须提供企业任职文件)具有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A证、项目负责人具有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B证、专职安全员具有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C证。
根据《宁波市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监督管理实施细则》甬水建[2007]22号文规定,有意向参加本工程报名的投标单位及其参与投标的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安全员必须在市(或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进行登记。
根据浙江省水利厅浙水建[2013]31号文的有关规定,投标人在参加本工程投标前应当经浙江省水利建设市场信息平台公示企业信息及其拟派的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安全员、施工员、质检员信息。
根据《宁波市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不良行为记录公告实施办法(试行)》甬水建【2012】21号文的有关规定,投标人及其拟派项目负责人和技术负责人在开标之日前两年至中标公示时期内无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不良行为记录(包括公示时间在两年前,但尚在公告期内的)。
执行宁资交管办【2010】8号文件(详见“www.nhztb.gov.cn法规制度”), 经查询本项目开标日前三年内投标单位或项目负责人如有行贿犯罪记录的,取消预中标单位中标资格。
4.2 本次招标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4.3 本次招标实行资格后审
4.4 1)各投标人如有资料作假的行为,一经查实,投标保证金不予返还,并记入不良行为记录;2)①投标人拟派项目负责人有在建项目的,项目负责人在其他在建工程中担任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施工员、安全员、质检员的视为项目负责人有在建工程。(如在投标截止日,该工程在浙江省水利建设市场信息平台的项目信息中有公示但合同完工时间已过,则投标人需提供工程质量监督报告或工程完工验收鉴定书或竣工验收主持单位发文的“竣工验收鉴定书”原件作为该工程的完工证明,否则视为该工程为在建工程);②投标单位或项目负责人在开标日前三年内有行贿犯罪记录的;③投标人及拟派的施工项目负责人和技术负责人在开标之日前两年至中标公示时期内有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不良行为记录的(包括公示时间在两年前,但尚在公告期内的),发生以上任一情况,一经查实,第一次视为扰乱招投标市场,投标保证金不予返还,并在宁海县水利局网站曝光台进行通报处理,如再次发生将记入不良行为记录。
5.招标文件的获取
5.1  2013 年11月6日9时 00分起在宁海县公共资源交易信息网(http//:www.nhztb.gov.cn)网页下方下载。
6.投标文件的递交及开标
6.1 投标文件递交的截止时间及开标时间为2013年 11月 28 日9时 00 分,地点为宁海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宁海县桃源街道金水东路5号五楼),具体会议室见当日公告栏。
6.2 逾期送达的或者未送达指定地点的投标文件,招标人不予受理。
7.发布公告的媒介
本次招标公告同时在宁海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上发布。
8. 投标保证金:
8.1 按《宁海县投标保证金管理办法》(详见“www.nhztb.gov.cn法规制度”);
8.2 帐户名称:宁海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保证金专户;
8.3 开户银行:农行宁海县支行营业部;
8.4 银行帐号:****************7;
8.5 保证金金额:人民币 壹拾玖万 元;
8.6 递交截止时间:2013年 11月 25日16:30时前。
8.7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一律通过投标人基本账户缴纳,否则由银行直接退回原缴纳账户,视为未提交投标保证金。投标人的基本帐户在缴纳投标保证金前必须到宁海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备案。投标人在递交投标保证金后,应及时到宁海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开具收据,并将此收据复印件编制投标文件中。宁海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咨询电话:****-********
9.联系方式
招标人:宁海县长街镇人民政府 代理人:宁波市正吉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宁海分公司
地 址:宁海县长街镇 地 址:宁海县兴工一路261号
电 话:****-******** 电 话:****-********
传 真: 传 真:****-********
邮 编:315600 邮 编:315000
联系人:薛先生 联系人:章利苹


宁海县长街镇水环境整治一干线项目一期工程I标段 施工招标文件(合同编号:正吉建代字-宁[2013]097) 招标人:宁海县长街镇人民政府招标代理人:宁波市正吉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宁海分公司二O一三 年十一月宁海县长街镇水环境整治一干线项目一期工程I标段 施工招标文件招标人:宁海县长街镇人民政府招标代理人:宁波市正吉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宁海分公司行业主管部门:宁海县水利局目 录第一卷商务文件1第1章招标公告1第2章投标须知41总则102招标文件123投标文件124投标145开标146评标157合同授予168重新招标和不再招标169纪律和监督1710需要补充的其它内容18附表一:开标记录表19附表二:问题澄清通知20附表三:问题的澄清21附表四:中标通知书22第3章评标办法231依据232评标原则233评标组织234评标的程序和内容235决标28第4章合同条款及格式301一般约定302发包人义务303监理人314承包人315材料和工程设备336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337交通运输348测量放线349施工安全、治安保卫和环境保护3411开工和竣工(完工)3412暂停施工3513工程质量3514试验和检验3515变更3516价格调整3717计量与支付3718竣工验收(验收)3819缺陷责任与保修责任3920保险3922违约4024争议的解决4125合同类型41第5章工程量清单481工程量清单说明48第二卷72第6章图纸(招标图纸)72第三卷73第7章技术标准和要求(合同技术条款)731一般规定731.1说明731.2合同工作范围741.3临时设施771.4施工安全保护791.5环境保护831.6现场试验831.7工程量计量方法841.8计量和支付851.9技术标准和规程规范852施工安全措施872.1一般规定872.2施工安全措施882.3应急救援措施902.4计量和支付903环境保护和水土保持913.1一般规定913.2施工环境保护923.3生态环境保护943.4水土保持943.5环境清理953.6环境保护工程的验收954施工导流工程984.1一般规定984.2主要提交件994.3引用标准和规程规范1004.4计量和支付1005土方明挖1015.1一般规定1015.2主要提交件1015.3引用标准和规程规范1025.4质量检查和验收1025.5计量和支付1036石方开挖1046.1一般规定1046.2主要提交件1046.3引用标准和规程规范1056.4计量和支付1057土石方填筑工程1077.1一般规定1077.2主要提交件1077.3引用标准和规程规范1087.4土工合成材料施工1087.5计量和支付1108混凝土工程1118.1一般规定1118.2主要提交件1118.3引用标准和规程规范1138.4计量和支付1149砌体工程1169.1一般规定1169.2主要提交件1169.3引用标准和规程规范1179.4计量和支付11710 钻孔和灌浆工程11810.1一般规定11810.2灌浆材料11910.3设备12010.4钻孔12010.5钻孔冲洗和压水试验12010.6灌浆试验12010.7制浆12110.8坝基帷幕灌浆及固结灌浆12110.9土坝劈裂灌浆12210.10灌浆工程验收12310.11计量和支付12311钢结构的制作和安装12411.1一般规定12411.2 材料和外购件12511.3钢构件制作和组装12511.4钢构件预拼装12811.5钢结构安装12811.6钢结构工程验收12911.7计量和支付13012 机电设备安装13112.1一般规定13112.2一般技术要求13613屋面和地面建筑工程14013.1一般规定14013.2屋面建筑工程14113.3地面建筑工程14413.4计量和支付14614其他147第四卷148第8章投标文件格式148 第一卷商务文件第1章招标公告1.交易登记号:13GC0602692.招标条件 本招标项目宁海县长街镇水环境整治一干线项目一期工程I标段 已由 宁海县发改局 以宁发改投资【2013】244号批准建设,项目建设资金来自宁海县与所属乡镇财政解决,项目业主为 宁海县长街镇人民政府 ,招标代理机构为 宁波市正吉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宁海分公司。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对该项目施工进行公开招标。3.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工程地点:宁海县长街镇工程概况:工程部分总投资约960万元;堤防工程级别为4 级,主要建筑物为 4 级,次要建筑物和临时建筑物为5 级。招标内容、范围:河道整治长度3050m,新建盖板涵3座,涵管10处工程质量要求:合格。安全要求:合格 计划工期:365日历天。标段划分:一个标段。4.投标人资格要求4.1 本次招标要求企业资质要求:水利水电工程施工总承包叁级及以上资质或堤防工程专业承包叁级及以上资质。项目负责人要求:持有水利水电贰级及以上建造师注册证书(不含临时)或浙江省水利施工企业叁级项目经理聘用资质证书,水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无在建工程。技术负责人要求:水利相关专业工程师及以上职称。本次招标要求投标人配备施工员、质检员、安全员,施工员和质检员须具备相应的专业岗位资格证书。企业主要负责人(包括企业法定代表人、企业经理、企业分管安全生产的副经理及企业技术负责人4人,其中分管安全生产的副经理须提供企业任职文件)具有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A证、项目负责人具有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B证、专职安全员具有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C证。根据宁波市《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监督管理实施细则》甬水建[2007]22号文规定,有意向参加本工程报名的投标单位及其参与投标的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安全员必须在市(或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进行登记。根据浙江省水利厅浙水建[2013]31号文的有关规定,投标人在参加本工程投标前应当经浙江省水利建设市场信息平台公示企业信息及其拟派的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安全员、施工员、质检员信息。根据《宁波市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不良行为记录公告实施办法(试行)》甬水建【2012】21号文的有关规定,投标人及其拟派项目负责人和技术负责人在开标之日前两年至中标公示时期内无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不良行为记录(包括公示时间在两年前,但尚在公告期内的)。执行宁资交管办【2010】8号文件(详见“www.nhztb.gov.cn法规制度”), 经查询本项目开标日前三年内投标单位或项目负责人如有行贿犯罪记录的,取消预中标单位中标资格。4.2 本次招标不接受联合体投标。4.3 本次招标实行资格后审 。4.41)各投标人如有资料作假的行为,一经查实,投标保证金不予返还,并记入不良行为记录;2)①投标人拟派项目负责人有在建项目的,项目负责人在其他在建工程中担任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施工员、安全员、质检员的视为项目负责人有在建工程。(如在投标截止日,该工程在浙江省水利建设市场信息平台的项目信息中有公示但合同完工时间已过,则投标人需提供工程质量监督报告或工程完工验收鉴定书或竣工验收主持单位发文的“竣工验收鉴定书”原件作为该工程的完工证明,否则视为该工程为在建工程);②投标单位或项目负责人在开标日前三年内有行贿犯罪记录的;③投标人及拟派的施工项目负责人和技术负责人在开标之日前两年至中标公示时期内有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不良行为记录的(包括公示时间在两年前,但尚在公告期内的),发生以上任一情况,一经查实,第一次视为扰乱招投标市场,投标保证金不予返还,并在宁海县水利局网站曝光台进行通报处理,如再次发生将记入不良行为记录。5.招标文件的获取5.1  2013年 11月6日9时00分起在宁海县公共资源交易信息网(http//:www.nhztb.gov.cn)网页下方下载。6.投标文件的递交6.1 投标文件递交的截止时间为2013年 11月 28日9时00分,地点为宁海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宁海县桃源街道金水东路5号五楼),具体会议室见当日公告栏。6.2 逾期送达的或者未送达指定地点的投标文件,招标人不予受理。7.发布公告的媒介本次招标公告同时在宁海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上发布。8. 投标保证金:8.1按《宁海县投标保证金管理办法》(详见“www.nhztb.gov.cn法规制度”);8.2帐户名称:宁海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保证金专户;8.3开户银行:农行宁海县支行营业部;8.4银行帐号:****************7;8.5保证金金额:壹拾玖万元;8.6递交截止时间:2013年11月 25 日16:30时前。8.7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一律通过投标人基本账户缴纳,否则由银行直接退回原缴纳账户,视为未提交投标保证金。投标人的基本帐户在缴纳投标保证金前必须到宁海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备案,咨询电话:****-********。9.联系方式招标人:宁海县长街镇人民政府代理人:宁波市正吉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宁海分公司地址:宁海县长街镇地址:宁海县兴工一路261号电话:****-******** 电话:****-******** 传真: /传真:****-******** 邮编:邮编:315600联系人:薛先生联系人:章利苹劳巧贞第2章投标须知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条款号条款名称编 列 内 容1.1.2招标人招标人:宁海县长街镇人民政府联系人:薛先生电话:****-********1.1.3招标代理机构招标代理人:宁波市正吉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宁海分公司办公地址:宁海县兴工一路261号联 系 人:章利苹 劳巧贞电话:****-********传真:****-********1.1.4项目名称宁海县长街镇水环境整治一干线项目一期工程I标段 1.1.5建设地点宁海县长街镇1.1.6现场管理机构/1.1.7设计人华东勘测设计研究院1.1.8监理人待定1.1.9代建机构(项目管理机构)/1.2.1资金来源自筹1.2.2出资比例100%1.2.3资金落实情况已到位1.3.1招标范围河道整治长度3050m,新建盖板涵3座,涵管10处1.3.2计划工期计划工期:365日历天实际开工日期以开工令为准。1.3.3质量要求合格1.4.1投标人资质条件、能力和信誉资质要求:水利水电工程施工总承包叁级及以上资质或堤防工程专业承包叁级及以上资质,具有有效营业执照和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独立法人。财务要求:财务状况良好,提供近3年财务状况材料。信誉要求:根据《宁波市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不良行为记录公告实施办法(试行)》甬水建【2012】21号文的有关规定,投标人及其拟派项目负责人和技术负责人在开标之日前两年至中标公示时期内无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不良行为记录(包括公示时间在两年前,但尚在公告期内的)。执行宁资交管办【2010】8号文件(详见“www.nhztb.gov.cn法规制度”), 经查询本项目开标日前三年内投标单位或项目负责人如有行贿犯罪记录的,取消预中标单位中标资格。项目负责人资格:持有水利水电贰级及以上建造师注册证书(不含临时)或浙江省水利施工企业叁级项目经理聘用资质证书,水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B证,无在建工程。技术负责人资格:水利相关专业工程师及以上职称。其它要求:1、本次招标要求投标人配备施工员、质检员、安全员,施工员和质检员须具备相应的专业岗位资格证书。企业主要负责人(包括企业法定代表人、企业经理、企业分管安全生产的副经理及企业技术负责人4人,其中分管安全生产的副经理须提供企业任职文件)具有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A证、项目负责人具有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B证、专职安全员具有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C证。2、根据浙江省水利厅浙水建[2013]31号文的有关规定,投标人在参加本工程投标前应当经浙江省水利建设市场信息平台公示企业信息及其拟派的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安全员、施工员、质检员信息。3、根据宁波市《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监督管理实施细则》甬水建[2007]22号文规定,有意向参加本工程报名的投标单位及其参与投标的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安全员必须在市(或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进行登记。1.4.2是否接受联合体投标?不接受1.9踏勘现场?不组织1.10投标预备会?不召开 1.10.3投标截止时间2013年11月28日9时 00 分1.11分包?不允许1.12偏离不允许。2.2质疑、澄清、修改、答疑投标人在2013年11月11日16时30分前对招标文件或踏勘现场后有疑问的,均可以在宁海县公共资源交易信息网站(www.nhztb.gov.cn)对应项目提问区提出疑问;招标人和代理机构将于2013年11月12 日16:30时前在宁海县公共资源交易信息网站(www.nhztb.gov.cn)上答复,答复内容作为招标文件的补充文件2.2.1招标紧急通知时间2013年 11月27日9时00分前3.1.1投标文件的组成投标文件组成。一、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三、授权委托书四、承诺书五、廉政承诺书六、投标保证金(交易中心开具的收据复印件);七、已标价工程量清单八、施工组织设计九、项目管理机构表十、资格审查资料十一、原件的复印件十二、其它材料3.3.1投标有效期投标文件自投标截止时间起90天内保持有效3.4.1投标保证金投标保证金的形式:采用银行汇票或电汇投标保证金的金额:人民币 壹拾玖万元帐户名称:宁海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保证金专户开 户 行:农行宁海县支行营业部银行帐号:****************7递交的时间:2013年11月25日16:30时前。注意:投标保证金必须从投标人的基本账户以银行转账的方式缴纳或退还,投标保证金的有效期同投标文件有效期。3.7.3投标文件装订和签署1、投标文件根据本章第3.1.1款组成并装订成册,根据招标文件提供的格式要求签署。2、工程量清单投标报价文件中按照招标文件规定格式要求造价人员签字盖专用章的要求如下:(1)如投标人单位有水利造价工程师的,由水利造价工程师盖造价工程师专用章;(2)如投标人单位有水利造价员的,由水利造价员盖专用章;(3)如投标人单位没有上述造价工程师、造价员的可以委托一家具有相应资质的造价咨询单位进行签字盖专用章,并在“十一 原件的复印件”章节中附入委托咨询合同和造价咨询单位资质证书复印件。(但两家及以上投标人不能委托同一家造价咨询单位)3、投标文件应用不褪色的材料书写或打印。应尽量避免涂改、行间插字或删除,如果出现上述情况,修改之处应加盖投标人单位公章或由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确认。3..7.4投标文件份数一份正本,一份副本4.1.1投标文件的密封投标文件正本和副本应密封在同一个包封中,加贴封条,并在封套的封口处加盖投标人单位章。4.2.1投标文件的递交由投标单位交易员本人携带IC卡并刷卡递交投标文件、资格审查资料原件。注:在投标截止时间前如未按上述要求递交的,招标人不予受理。4.2.2递交投标文件地点宁海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宁海县桃源街道金水东路5号五楼),具体会议室见当日公告栏。5.1开标时间和地点开标时间:同投标截止时间开标地点:宁海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宁海县桃源街道金水东路5号五楼),具体会议室见当日公告栏。5.2开标提示所有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委托代表,项目负责人必须在投标截止时间准时参加开标会议,并提供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代表身份证、授权委托书(如法定代表人本人到场不需提供)和项目负责人身份证;如未按上述要求到场的其投标视为无效,所投标书不予开启。5.2开标程序投标文件的密封检查:由投标人的代表检查投标文件密封、完整情况,经确认无误后,招标人工作人员即当众拆封。6.1.1评标委员会的组建评标委员会构成:招标人依法组建评标委员会,人数为5人或以上单数,业主专家1人,其余在评标专家库中随机抽取。7. 3.1履约担保履约担保的形式:转帐支票、银行汇票、电汇形式。履约担保的金额:合同价格的10%(包含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安全生产保证金)10需要补充的其它内容10.1类似项目/10.2已标价工程量清单电子版份数: 1 格式: Excel光盘形式,与投标文件放在同一个包封内。10.3原件?提交10.4中标后须提交的投标文件份数:7份副本(中标人领取中标通知书时提交给招标代理机构3份,中标人与招标人签订合同时提交给招标人4份)10.5在建工程及不良行为查询评标委员会在资格审查环节通过网络平台对投标人及拟派人员的不良行为记录进行查询。若网上公示内容和实际情况不相符,投标人必须在开标前主动提供由业主、行业主管、招标监管部门联合盖章确认的证明资料,并装入原件袋中提交,否则按网上公示内容认定。投标人在本工程开标之日,有以第一中标候选人身份尚在中标公示期内的,且该项目负责人或项目技术负责人或安全员或施工员或质检员和参与本工程投标项目负责人一致的,将按照有在建工程处理。10.6报价范围本工程的招标测算价为******* 元;上限:*******元;下限: *******元(均含本数)(暂估价、暂定价、暂列金费用536676元未下浮)(下浮6%~10%)。10.7资料及席位费投标单位在提交投标文件的同时,应向宁海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提交伍佰元的交易席位费(已提交长期交易席位费的投标人除外),并向招标代理人提交贰佰元的资料费;未按上述要求提交席位费及资料费的投标人,其投标文件招标人不予受理。 1总则1.1项目概况1.1.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本招标项目己具备招标条件,现对本标段施工进行招标。1.1.2 本招标项目招标人: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1.3 本标段招标代理机构: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1.4 本招标项目名称: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1.5 本标段建设地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1.6 本招标项目现场管理机构: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1.7 本招标项目设计人: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1.8 本招标项目监理人: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1.9 本招标项目代建机构: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2 资金来源和落实情况1.2.1 本招标项目的资金来源: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2.2 本招标项目的出资比例: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2.3 本招标项目的资金落实情况: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3招标范围、计划工期、质量及报价要求1.3.1 本次招标范围: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3.2 本标段的计划工期: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3.3 本标段的质量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4 投标人资格要求1.4.1 投标人应具备承担本标段施工的资质条件、能力和信誉。(l)资质条件: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2)财务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3)业绩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4)信誉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5)项目负责人资格: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6)其他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4.2 招标人不接受联合体投标。1.4.3 投标人不得存在下列情形之一:(l)为招标人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附属机构(单位);(2)为本标段前期准备提供设计或咨询服务的,但设计施工总承包的除外;(3)为本标段的监理人;(4)为本标段的代建人;(5)为本标段提供招标代理服务的;(6)与本标段的监理人或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同为一个法定代表人的;(7)与本标段的监理人或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相互控股或参股的;(8)与本标段的监理人或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相互任职或工作的;(9)被责令停业的;(10)被暂停或取消投标资格的;(11)财产被接管或冻结的;(12)在最近三年内有骗取中标或严重违约或重大工程质量问题的。1.5 费用承担投标人准备和参加投标活动发生的费用自理。1.6 保密参与招标投标活动的各方应对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中的商业和技术等秘密保密,违者应对由此造成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1.7 语言文字除专用术语外,与招标投标有关的语言均使用中文。必要时专用术语应附有中文注释。1.8 计量单位所有计量均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1.9踏勘现场1.9.1招标人不组织踏勘现场,投标人可自行组织踏勘现场。1.9.2 投标人踏勘现场发生的费用自理。1.9.3 投标人自行负责在踏勘现场中所发生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1.9.4 投标人在踏勘现场过程中了解工程场地和相关的周边环境情况,供投标人在编制投标文件时参考,招标人不对投标人据此作出的判断和决策负责。1.10投标预备会1.10.1招标人不召开投标预备会。1.11分包本工程不允许分包,否则发包人有权终止合同。1.12偏离投标文件不允许偏离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投标文件偏离招标文件的非实质性要求和条件的,其处理方式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2招标文件2.1 招标文件的组成本招标文件包括:(1)招标公告; (2)投标人须知;(3)评标办法;(4)合同条款及格式;(5)工程量清单;(6)图纸;(7)技术标准和要求;(8)投标文件格式;(9)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其他材料。根据本章第1.10 款、第2.2款和第2.3款对招标文件所作的澄清、修改,构成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2.2质疑、澄清、修改、答疑2.2.1投标人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前对招标文件或踏勘现场后有疑问的,均可以在“宁海县公共资源交易信息网站”对应项目提问区提出疑问;2.2.2招标人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内,将对投标人所提问题的澄清,在“宁海县公共资源交易信息网站”(www.nhztb.gov.cn)上答复。该澄清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2.2.3投标人应及时关注“宁海县公共资源交易信息网站”(www.nhztb.gov.cn),以取得与投标、实施本工程有关的必要信息。2.2.4招标人答复内容须经宁海县水利局和宁海县公共资源交管办备案。3投标文件3.1 投标文件的组成3.1.1 详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3.2 投标报价3.2.1投标人应按第五章“工程量清单”的要求填写相应表格。3.2.2投标人在投标截止时间前修改投标函中的投标总报价,应同时修改第五章“工程量清单”中的相应报价。此修改须符合本章第4.3款的有关要求。3.3 投标有效期3.3.1 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投标人不得要求撤销或修改其投标文件。3.3.2 出现特殊情况需要延长投标有效期的,招标人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投标人延长投标有效期。投标人同意延长的,应相应延长其投标保证金的有效期,但不得要求或被允许修改或撤销其投标文件;投标人拒绝延长的,其投标失效,但投标人有权收回其投标保证金。3.4 投标保证金3.4.1 投标人在递交投标文件的同时,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金额、担保形式和第八章“投标文件格式”规定的投标保证金格式递交投标保证金,并作为其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3.4.2 投标人不按本章第3.4.1 项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的,其投标文件作废标处理。3.4.3 招标人与中标人签订合同后5个工作日内,向未中标的投标人和中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3.4.4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标保证金将不予退还:(1)投标人在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撤销或修改其投标文件;(2)中标人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后,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协议书。(3)中标人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后,未在7个工作日内按招标文件规定提交履约担保。3.5 资格审查资料 3.5.1 “投标人基本情况表”应附投标人营业执照副本及其年检合格的证明材料、资质证书副本和安全生产许可证等材料的复印件。3.5.2“近3年财务状况”应附流动资金来源证明及经会计师事务所或审计机构审计的财务会计报表的复印件。3.5.3“近3年发生的诉讼及仲裁情况表”应说明相关情况,并附法院或仲裁机构作出的判决、裁决等有关法律文书复印件。3.5.4招标文件第八章原件的复印件表格中规定的其他材料的复印件。3.6 备选投标方案备选投标方案不提交。3.7 投标文件的编制3.7.1 投标文件应按第八章“投标文件格式”进行编写,如有必要,可以增加附页,作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3.7.2 投标文件应当对招标文件有关工期、投标有效期、质量要求、技术标准和要求、招标范围等实质性内容作出响应。3.7.3投标文件应采用不褪色的材料书写或打印。投标文件应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格式盖章和签字。已标价的工程量清单还应加盖注册水利工程造价工程师或水利造价员的执业印章,并且需同时提供造价工程师或造价员社保证明;如本单位没有造价人员可以委托具有相关资质的造价咨询单位并提供委托协议。投标文件应尽量免涂改、行间插字或删除。如果出现上述情况,修改之处应加盖投标人单位公章或由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确认。3.7.4投标文件正本1份,副本1份。正本和副本的封面上应清楚地标记“正本”或“副本”的字样。当副本和正本不一致时,以正本为准。3.7.5投标文件的正本与副本应采用A4纸印刷(图表页可例外),分别装订成册,编制目录和页码,并不得采用活页装订。4投标4.1投标文件的密封和标识4.1.1投标文件正本和副本应密封在同一个包封中,加贴封条,并在封套的封口处加盖投标人单位章。4.1.2投标文件的封套上应写明以下内容:(1)所投工程名称和合同编号;(2)招标人的名称和地址;(3)投标人的名称和地址,并加盖单位公章(4)“在投标截止时间之前不得拆封”的声明。4.1.3未按本章第4.1.1 项或第4.1.2 项要求密封和加写标记的投标文件,招标人不予受理。4.2 投标文件的递交4.2.1 投标人应在本章前附表第1.10.3项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前递交投标文件。4.2.2 投标人递交投标文件的地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4.2.3 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投标人所递交的投标文件不予退还。4.2.4 招标人收到投标文件后,向投标人出具签收凭证。4.2.5 逾期送达的或者未送达指定地点的投标文件,或投标截止时间前投标人未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供投标保证金的,招标人不予受理。4.3 投标文件的修改与撤回4.3.1 在本章第1.10.3项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前,投标人可以修改或撤回已递交的投标文件,但应以书面形式通知招标人。4.3.2 投标人修改或撤回已递交投标文件的书面通知应按照本章第3.7.3 项的要求签字或盖章。招标人收到书面通知后,向投标人出具签收凭证。4.3.3 修改的内容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修改的投标文件应按照本章第3 条、第4 条规定进行编制、密封、标记和递交,并标明“修改”字样。5开标5.1开标时间和地点招标人在本章第1.10.3款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开标时间)和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地点公开开标,并邀请所有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随带有效身份证原件)或其委托代理人(随带有效身份证原件和授权委托书原件)和项目负责人(随带有效身份证原件)必须准时在投标截止时间前参加开标会议,并在招标人指定的签到册上签到,如未按上述要求到场的其投标视为无效,所投标书不予开启。5.2开标程序主持人按下列程序进行开标:(1)宣布开标纪律;(2)公布在投标截止时间前递交投标文件的投标人名称,并确认投标人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是否在场;(3)宣布主持人、开标人、唱标人、记录人、监标人等有关人员姓名;(4)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另有约定外,由投标人推荐的代表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5)宣布投标文件开启顺序;(6)设有标底的,公布标底;(7)按照宣布的开标顺序当众开标,公布投标人名称、标段名称、投标保证金的递交情况、投标报价、质量目标、工期及其它招标文件规定开标时公布的内容,并进行文字记录;(8)主持人、开标人、唱标人、记录人、监标人、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等有关人员在开标记录上签字确认;(9)开标结束。5.3 开标时,如出现以下情况之一的,则投标文件不予启封或唱标,即使已启封或唱标的,其投标文件仍然无效:(1)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和项目负责人在身份验证结束前未能出示本人有效身份证原件的;(2)委托代理人在身份验证结束前未能出示有效授权委托书原件的;(3)投标文件字迹模糊导致关键内容无法辨认的;(4)投标人在一份投标文件中,对同一招标工程有两个或两个以上报价,且未书面声明哪个为最终报价的;(5)投标人的投标总报价超出最高、最低报价值范围的;(6)投标人未提供已标价工程量清单电子光盘的。(7)投标人不以自己的名义或未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供投标保证金或提供的投标保证金有缺陷而不能接受的;(8)未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供的投标文件,包括但不限于如下情况:投标文件未提供一正一副、未按招标文件要求填写项目工期、未说明工程的质量目标等。6评标 6.1 评标委员会6.1.1 评标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熟悉相关业务的代表,以及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评标委员会成员人数以及技术、经济等方面专家的确定方式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6.1.2 评标委员会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1)招标人或投标人的主要负责人的近亲属;(2)项目主管部门或者行政监督部门的人员;(3)与投标人有经济利益关系,可能影响对投标公正评审的;(4)曾因在招标、评标以及其他与招标投标有关活动中从事违法行为而受过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的。6.2 评标原则评标活动遵循公平、公正、科学和择优的原则。6.3 评标评标委员会按照第三章“评标办法”规定的方法、评审因素、标准和程序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第三章“评标办法”没有规定的方法、评审因素和标准,不作为评标依据。7合同授予7.1定标方式 评标委员会推荐1名中标候选人。招标人依据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确定中标人。7.2 中标通知在本章第3.3款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招标人以书面形式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同时将中标结果通知未中标的投标人。7.3 履约担保7.3.1 在签订合同前,中标人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金额、担保形式和招标文件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规定的履约担保格式向招标人提交履约担保。7.3.2 中标人不能按本章第7.3.1项要求提交履约担保的,视为放弃中标,其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投标保证金数额的,中标人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7.4签订合同7.4.1 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根据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中标人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的,招标人取消其中标资格,其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投标保证金数额的,中标人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7.4.2 发出中标通知书后,招标人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的,招标人向中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并按投标保证金双倍的金额补偿投标人损失。7.4.3 如需办理合同公证,公证费用有合同双方各自承担。8重新招标和不再招标8.1重新招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招标人将重新招标:(1)投标截止时间止,投标人少于3个的;(2)经评标委员会评审后否决所有投标的;(3)评标委员会否决不合格投标或者界定为废标后因有效投标不足3个使得投标明显缺乏竞争,评标委员会决定否决全部投标的;(4)同意延长投标有效期的投标人少于3个的;(5)中标候选人均未与招标人签订合同的。8.2不再招标重新招标后,仍出现本章第8.1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属于必须审批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经行政监督部门批准后不再进行招标。9纪律和监督9.1对招标人的纪律要求招标人不得泄漏招标投标活动中应当保密的情况和资料,不得与投标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下列行为均属招标人与投标人串通投标:(1)招标人在开标前开启投标文件,并将投标情况告知其它投标人,或者协助投标人撤换投标文件,更改报价;(2)招标人向投标人泄露标底;(3)招标人与投标人商定,投标时压低或抬高标价,中标后再给投标人或招标人额外补偿;(4)招标人预先内定中标人;(5)其它串通投标行为。9.2对投标人的纪律要求投标人不得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不得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谋取中标,不得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它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投标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干扰、影响评标工作。9.2.1下列行为均属以他人名义投标:(1)投标人挂靠其它施工单位;(2)投标人从其它施工单位通过转让或租借的方式获取资格或资质证书;(3)由其它单位及法定代表人在自己编制的投标文件上加盖印章或签字的行为。9.2.2下列行为,视为允许他人以本单位名义承揽工程:(1)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的委托代理人不是投标人本单位人员;(2)投标人拟在施工现场所设项目管理机构的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财务负责人、质量管理人员、安全管理人员(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不是本单位人员。投标人本单位人员,必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1)聘任合同必须由投标人单位与之签订;(2)与投标人单位有合法的工资关系;(3)投标人单位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关系,或具有其它有效证明其为本单位人员身份的文件。9.2.3下列行为均属投标人串通投标报价:(1)投标人之间相互约定抬高或压低投标报价;(2)投标人之间相互约定,在招标项目中分别以高、中、低价位报价;(3)投标人之间先进行内部竞价,内定中标人,然后再参加投标;(4)投标人之间其它串通投标报价的行为。9.3 对评标委员会成员的纪律要求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收受他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得向他人透漏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在评标活动中,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擅离职守,影响评标程序正常进行,不得使用第三章“评标办法”没有规定的评审因素和标准进行评标。9.4 对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的纪律要求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不得收受他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得向他人透漏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在评标活动中,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不得擅离职守,影响评标程序正常进行。9.5 投诉投标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本次招标活动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有权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投诉。10需要补充的其它内容10.1类似项目类似项目的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0.2已标价工程量清单电子版投标人递交投标文件时,应同时提交已标价工程量清单电子版,份数及格式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0.3原件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要求投标人递交原件的,投标人应在递交投标文件时按第8章投标文件格式中“十一、原件的复印件”所列清单提交原件(注明的可不提交身份证原件的除外)。原件经查验后退回投标人。原件需密封提交,并在封套外列明清单(清单一式两份,一份粘贴于封套外,另一份用于原件核对)。10.4中标人的投标文件中标人须在签订合同前向招标人另行提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份数的投标文件副本。其他内容详见前附表。 附表一:开标记录表宁海县长街镇水环境整治一干线项目一期工程I标段 施工开标记录表开标时间:年月日时分序号投标人密封情况投标保证金投标报价(元)质量目标工期备注签名招标人编制的标底招标人代表:记录人:监标人:年 月 日注:招标人可根据工程实际需要调整表格格式。附表二:问题澄清通知问题澄清通知编号:(投标人名称):(项目名称)标段施工招标的评标委员会,对你方的投标文件进行了仔细的审查,现需你方对下列问题以书面形式予以澄清:1、2、……请将上述问题的澄清于 年月日时前递交至(详细地址)或传真至(传真号码)。采用传真方式的,应在年 月 日 时前将原件递交至(详细地址)。评标工作组负责人:(签字)年 月 日 附表三:问题的澄清 问题的澄清编号: (项目名称)标段施工招标评标委员会:问题澄清通知(编号: )已收悉,现澄清如下:1、2、……投标人: (盖单位章)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年月 日 附表四:中标通知书中 标 通 知 书 :于 年 月日 时公开开标后,已完成评标和中标公示工作,现确定你单位为中标人(中标基本情况见下表),请你单位收到中标通知书后,在 年 月日 时前到与招标人签订合同。工程名称中标价(元)中标工期(日历天)质量要求工程发包内容概要项目部主要管理人员项目负责人证书号技术负责人证书号施工员证书号质检员证书号安全员证书号招标人(签章)年月 日招标代理机构(签章)年月 日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签章)年月 日宁海县公共资源交管办(备案)(签章)年月 日本通知书一式五份,中标人、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宁海县公共资源交易工作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各一份。第3章评标办法本次评标采用经评审的合理投标价法。开标后,评标委员会将根据下列方法对投标人所提交的投标文件进行评审。1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实施条例》、《评标委员会和评标办法暂行规定》(原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第七部委令 第12号)、《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原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等七部委令 第30号)、《浙江省招标投标条例》、《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严格规范国有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意见》(浙政发[2009]22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2评标原则评标应遵循公平、公正、科学、择优的原则。3评标组织评标工作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委员会成员为5人或以上单数,其中招标人派1名代表参加,其余成员在评标专家库中随机抽取。评标委员会对投标文件作出的评审结论,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招标文件的规定。4评标的程序和内容4.1 评标的一般程序(1)熟悉招标文件和评标办法;(2)入围资格审查范围的确定;(3)投标人的资格审查;(4)评审范围的确定;(5)投标文件的符合性评审;(6)投标文件的商务评审;(7)投标文件的技术评审;(8)必要时对投标文件中的问题进行询标;(9)根据评标办法对投标文件进行排序;(10)完成评标报告,推荐中标候选人。4.2 入围资格审查范围的确定“入围有效报价”:除按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5.3项规定为无效的投标报价之外,其余投标单位的报价均为入围有效报价。(1)入围有效报价单位数量超过20家时① 取各投标单位入围有效报价,去掉一家最高报价和去掉一家最低报价后计算报价的算术平均价作为平均值A。四舍五入精确到元为最小单位,保留到个位数为止。② 确定浮动率m:浮动率m在 1.5%、 1%、 0.5%、0、-0.5%、-1%、-1.5%七个数中由招标人推荐代表或委托的监督机构在商务报价确认后当众随机抽取一个值。③ 确定入围评审基准价N:入围评审基准价N=(平均值A-暂定价、备用金费用)×(1 浮动率m) 暂定价、备用金费用;入围评审基准价N四舍五入精确到元为最小单位,保留到个位数为止。如果投标人认为入围评审基准价计算有误的,有权在开标现场提出,经监标人当场核实确认后,可重新宣布入围评审基准价,确认后的入围评审基准价不随通过资格审查的投标人的数量发生变化。入围评审基准价N值一旦确定,在评标结束后的投标有效期内均保持不变(不受质疑与投诉的影响)。④确定入围资格审查范围: (此公式计算结果以%表示,保留两位小数,第三位四舍五入)投标报价等于入围评审基准价N时,得满分100分;投标报价每低于入围评审基准价N 1个百分点,扣1分;投标报价每高于入围评审基准价N 1个百分点,扣2分;不足1个百分点,按内插法计算。得分保留至小数点后两位,四舍五入。此环节得分为入围评审得分。投标人按入围评审得分由高到低顺序(当出现入围评审得分相同时,以投标价较低者优先),取前 20 家进行资格审查(以取满20家为原则,当超过20家时,由与第20家投标单位入围评审得分和报价都相同的所有投标单位通过摇号确定入围资格审查资格)。当首次进入资格审查范围的单位均未通过资格审查时,再按上述办法在剩余单位中取前20家(不足20家时,剩余的全部入围有效报价进入资格审查范围)(以此类推)。(2)入围有效报价单位数量少于或等于20家时全部入围有效报价进入资格审查范围。4.3 投标人资格审查评标委员会依照招标文件的要求和规定,首先对入围资格审查范围的投标人按照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3.5项“资格审查资料”规定的有关证明和证件的原件进行资格审查。资格审查通过的投标人将进入投标文件的评审,资格审查未通过的投标文件不再进入后续评审。投标人如存在以下情况之一的,经评标委员会审核认定,作为资格审查未通过,不再进行投标文件的评审:(1)投标人未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交资格审查原件的;(2)投标人未具备有效的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企业主要负责人(包括企业法定代表人、企业经理、企业分管安全生产的副经理及企业技术负责人4人,其中分管安全生产的副经理须提供企业任职文件)的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A证;(3)投标人的资质等级不符合招标文件的规定;(4)投标人未提供近3年经审计的财务会计报表;(5)投标人拟派的项目负责人资质不符合招标文件的规定或不具备有效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B证;(6)投标人拟派的项目技术负责人不具备招标文件要求的水利相关专业的职称证书;(7)施工员、质检员不具备相应岗位证书;(8)专职安全员不具备有效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C证;(9)投标人拟派的财务负责人不具备财务资格证书;(10)投标人拟派的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施工员、质检员、安全员、财务负责人、造价人员及委托代理人无社会保险证明的(以近期社会保险机构出具的证明为准);(11)投标人参与本工程投标,未满足招标公告要求的;(12)投标人及其参与投标的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安全员未在市(或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进行登记;(13)投标人拟派项目负责人有在建项目的,项目负责人在其他在建工程中担任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施工员、安全员、质检员的视为项目负责人有在建工程。(如在投标截止日,该工程在浙江省水利建设市场信息平台的项目信息中有公示但合同完工时间已过,则投标人需提供工程质量监督报告或工程完工验收鉴定书或竣工验收主持单位发文的“竣工验收鉴定书”原件作为该工程的完工证明,否则视为该工程为在建工程);(14)按照《宁波市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不良行为记录公告实施办法(试行)》甬水建【2012】21号文的有关规定,投标人及其拟派项目负责人和技术负责人在开标之日前两年至中标公示时期内有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不良行为记录(包括公示时间在两年前,但尚在公告期内的);(15)投标人存在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4.3项规定的任何一种情形的。4.4评审范围的确定所有通过资格审查的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进行报价的计算并排序。(1)“评审有效报价”是指经资格审查合格的投标人报价,未通过资格审查投标人的报价不进入平均值B的组合。(2)确定平均值B:a、当评审有效报价多于或等于五家时,在所有评审有效报价中去掉一家最高报价和去掉一家最低报价后计算报价的算术平均价,确定平均值B。b、当评审有效报价为四家时去掉一家最高报价后计算报价的算术平均价,确定平均值B。c、当评审有效报价为少于或等于三家时按所有有效报价的算术平均价,确定平均值B。 d、平均值B四舍五入精确到元为最小单位,保留到个位数为止。(3)确定浮动率k:浮动率k在 1.5%、 1%、 0.5%、0、-0.5%、-1%、-1.5%七个数中由招标人推荐代表或委托的监督机构在资格审查结束后当众随机抽取一个值。当有效报价为一家时或所有有效报价均相同时,可不进行确定浮动率k的抽取程序。(4)确定评标基准价C:评标基准价C=(平均值B-暂定价、备用金费用)×(1 浮动率k)暂定价、备用金费用;评标基准价C四舍五入精确到元为最小单位,保留到个位数为止。如果投标人认为评标基准价计算有误的,有权在开标现场提出,经监标人当场核实确认后,可重新宣布评标基准价,确认后的评标基准价不随通过符合性评审、商务评审的投标人的数量发生变化。评标基准价C值一旦确定,在评标结束后的投标有效期内均保持不变(不受质疑与投诉的影响)。(5)确定投标文件评审范围: (此公式计算结果以%表示,保留两位小数,第三位四舍五入)投标价等于评标基准价时,得满分100分;投标价每低于评标基准价1个百分点,扣1分;投标评标价每高于评标基准价1个百分点,扣2分;不足1个百分点,按内插法计算。得分保留至小数点后两位。此环节得分为评标得分。通过资格审查的投标人按评标得分由高到低顺序,取前 5 家进行投标文件的符合性评审和商务评审(评标得分相同时,报价低者优先;评标得分和报价都相同时,都进入评审范围),(经资格审查合格的不足5家时,都进入评审范围),当首次进入投标文件评审范围的单位全部未通过符合性评审或商务评审时,在4.4(5)环节剩余单位中按评标得分由高到低顺序取前5家再进行投标文件评审(评标得分相同时,报价低者优先;评标得分和报价都相同时,都进入评审范围),以此类推。若此环节投标文件评审全部不合格时,在4.2(1)环节剩余单位中,按入围评审得分由高到低顺序依次递补前20家进行资格审查(入围评审得分相同时,报价低者优先;入围评审得分和报价都相同时,都进入资格审查范围)(以此类推),若4.2(1)环节剩余单位数量少于或等于20家时,全部剩余入围有效报价单位均进入资格审查范围,资格审查后再进行评审范围的确定。4.5投标文件的符合性审查已进入评审范围的投标人进行下一阶段投标文件的评审。投标人不得通过补充、修改或撤消投标文件中的内容使其成为实质性响应的投标。投标人在投标截止以后不得提交任何资料作为评标依据。投标文件如存在以下情况之一的,经评标委员会审核认定,作为符合性审查未通过予以废除,不再进行投标文件的商务评审:(1)未按招标文件的要求签署或盖章的;(2)未按招标文件提供的格式填报的;(3)不响应招标文件规定的实质性要求的;(4)投标人提供的资料模糊不清,导致关键内容无法识别的;(5)存在串通投标或弄虚作假情况的(串通投标行为详见第2章9.2.3款及浙政发[2009]22号第十六条规定);(6)投标文件含有招标人不能接受的条件的;(7)存在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它无效投标情况的。4.6投标文件的商务评审评标委员会对通过符合性审查的投标文件进行商务评审。评标委员会对商务报价的范围、数量、单价、费用组成和总价等进行全面审阅和对比分析,找出报价差异的原因及存在的问题。报价评审以报价口径范围一致的评标价为依据。评标价在最终报价的基础上,按照招标文件约定的因素和方法进行计算。凡属招标文件的原因造成报价口径范围不一致的,调整投标人报价。算术错误的改正原则为:(1)投标报价数字表示的金额与文字表示的数额不一致时,以文字数额为准;(2) 投标报价以元为最小单位,保留到个位数为止。对未按此规定进行报价的投标人,需按上述规定进行修正,第一位小数四舍五入。(3)凡属投标人自身失误造成的报价错误或遗漏,不得调整投标报价,若有算术性差错均在投标报价不变前提下按招标人的要求调整单价和有关费用,调整单价和有关费用对投标人起约束作用,如果投标人不接受修正后的单价和有关费用,则按商务评审不合格处理。如商务报价中有以下情况之一的,按商务评审不合格处理:(1)投标人未按招标文件实质性规定要求进行报价,拒绝修正不平衡报价,拒绝提供报价分析说明和证明材料的;(2)投标人提供的已标价工程量清单电子光盘内容与投标文件内容不一致的;(3)改变招标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中的工程项目、数量、单位或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暂定价的;(4)投标人采用总价让利或百分比让利等办法进行投标报价的;(5)同一项目工程量清单单价组合表中的单价与工程量清单中的单价不一致;(6)工程量清单中的合价与投标总报价不一致的;(7)工程量清单中的单价高于招标测算价相应单价的15%的;(8)工程量清单中带有“*”的工程项目未提供正确单价分析表的;(9)两个及以上投标人委托同一造价工程师(或造价员或造价事务所)编制投标报价并盖执业章的;(10)评标委员会认定属投标人自身原因有重大漏项的; 商务评审不通过的投标人不再进入中标候选人推荐。4.7 投标文件的技术评审评标委员会的技术专家对通过商务评审的投标文件进行技术评审。专家评审采用集体评议,记名表决,少数服从多数的方法进行。如投标文件有以下情况之一的,按技术评审不合格处理:(1)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质检员、施工员、安全员不明确的;(2)主要的施工技术方案或安全保障措施不可行的;(3)主要施工机械设备不能满足施工需要的;(4)投标文件载明的招标项目完成期限超过招标文件规定的期限;(5)附有工程无法适用的其他技术和管理条款。4.8确定中标候选人评标委员会确定通过资格审查、符合性审查、商务评审的,且评标得分最高的投标人为中标候选人。若最高评标得分出现有两家或两家以上的投标人时,优先推荐投标报价最低的为中标候选人;若最高评标得分相同、投标报价也相同时,则用摇号的办法确定中标候选人。4.9评标报告评标委员会根据评标情况和结果,向招标人提交评标报告。评标报告由评标委员会起草,经评标委员会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通过。评标委员会全体成员在评标报告上签字确认,评标专家如有保留意见可以在评标报告中阐明。评标委员会在评标报告中推荐排名第一的投标人为中标候选人。经评标委员会评审后有效投标人不足3名时,评标委员会判定本次投标是否具有竞争力。若评标委员会认为本次投标明显缺乏竞争力的,可以否决全部投标。评标报告包括以下内容:(1)开标记录;(2)评标内容、过程和结果;(3)废标情况说明及依据;(4)询标澄清纪要;(5)中标候选人的优劣对比和存在的问题;(6)其他建议。评标结果按照《浙江省招标投标条例》要求进行公示,投标人如发现权益受到侵害,可以按照《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七部委11号令)的规定向有关监督部门提出投诉。5决标(1)决标由招标人负责,参与决标的人员不少于应到成员的三分之二。招标人也可以授权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人。(2)招标人应当确定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放弃中标、因不可抗力提出不能履行合同,或者招标文件规定应当提交履约保证金而在规定的期限内未能提交的,或者被查实存在影响中标结果的违法行为等情形,不符合中标条件的,招标人将重新依法组织招标。(3)招标人将招标投标情况和决标结果经公共资源交管办、行业主管部门备案后,向投标人发出中标或招标结果通知书。(4)根据宁资交管办【2010】8号文件(详见“www.nhztb.gov.cn法规制度”), 在决标前将向宁海县人民检察院查询本项目开标日前三年内中标候选人和拟派项目负责人的行贿犯罪记录,若发现有未如实填报或隐瞒不报情况的,一律取消其中标资格,且招标人可以没收投标保证金。(5)在办理工程施工招标的决标备案手续前,招标人可对预中标人的资质、证书、业绩等情况情况进行核实,如有发现作假的行为,一经查实,将作为不良行为记录,进行宁海县公共资源交易网站上公示,投标保证金不予返还。(6)按浙政发(2009)22号文第十五条规定:招标人与中标候选人应当严格履行招标投标的约定和承诺,中标候选人因不可抗力之外的原因放弃中标权的,必须按招标文件的规定没收其投标保证金。没收的投标保证金不能弥补由于其放弃中标权而给招标人造成报价的差额损失的,由放弃中标权的中标候选人承担。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将把其放弃中标权的情况记入其信用档案。 第4章合同条款及格式第1节通用合同条款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水利水电工程标准施工招标文件》(2009年版)中的通用合同条款。第2节专用合同条款1一般约定1.1词语定义1.1.2 合同当事人和人员1.1.2.2 发包人:宁海县长街镇人民政府。1.1.2.3 承包人:(签约后填入承包人的名称)。1.1.2.5 分包人:(签约后填入分包人的名称)。1.1.2.6 监理人:(签约后填入监理人的名称)。1.1.4 日期1.1.4.5 缺陷责任期(工程质量保修期): 1年。补充条款:1.1.7 完工:承包人应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完成合同工程。实际完工日期在接受证书中写明。1.4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进入合同文件的各项文件及其优先顺序是:1)合同协议书(包括补充协议、合同谈判纪要);2)中标通知书;3)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4)专用合同条款;5)通用合同条款;6)技术标准和要求;7)图纸;8)已标价的工程量清单; 9)经双方确认进入合同的其它文件。1.7联络1.7.2 来往函件均应按技术标准和要求(合同技术条款)约定的期限送达项目监理部和项目管理部以及发包人现场指挥部。2发包人义务2.3提供施工场地2.3.2 发包人提供的施工场地范围为:规划部门批准的工程红线范围或借地范围,承包人应无条件接受现场条件。超出上述范围需要使用的场地,均由承包人自行解决,并自行办妥一切需要办理的手续,由此引起的一切纠纷、事故和赔偿责任,均由承包人承担。2.3.3 承包人自行勘察的施工场地范围为:无。2.8其它义务施工用变压器、高压侧计量装置由发包人负责安装,低压侧出线由承包人负责架设。3监理人3.1监理人的职责和权力3.1.1 监理人须根据发包人事先批准的权力范围行使权力,发包人批准的权力范围:(1)按第4.3款约定,批准工程的分包;(2)按第11.3款约定,确定延长完工期限;(3)按第15条规定,当变更引起的合同价格增减时作出变更决定。(4)按第15.6款约定,批准暂列金额的使用。尽管有以上规定,但当监理人认为出现了危及生命、工程或毗邻财产等安全的紧急事件时,在不免除合同规定的承包人责任的情况下,监理人可以指示承包人实施为消除或减少这种危险所必须进行的工作,即使没有发包人的事先批准,承包人也应立即遵照执行。监理人应按第15条的规定增加相应的费用,并通知承包人。4承包人4.1承包人的一般义务4.1.10 其它义务(1)承担施工安全保卫工作及施工照明的责任和要求:根据工程需要,提供和维修施工使用的照明、围栏设施,并负责安全保卫。(2)需承包人办理的有关施工场地交通、环卫和施工噪音管理等手续:遵守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对施工场地交通、施工噪音以及环境保护和安全生产等的管理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并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施工过程中由承包人负责处理自身原因涉及市政、环保、卫生、交通、污水处理和自身原因引起的一切纠纷、事故赔偿责任和社会治安等关系。其中施工期间生产的泥浆等废排水,承包人应根据施工组织设计并结合现场情况考虑制定处理措施方案。(3)完工工程成品保护的特殊要求及费用承担:已竣工工程未交付发包人之前,由承包人负责已完工程的保护工作,保护期间发生损坏,承包人自费予以修复。发包人要求承包人采取特殊措施保护的工程部位,承包人必须按照发包人的要求完成。(4)施工现场清洁卫生的要求:保证施工场地清洁符合环境卫生管理的有关规定,竣工验收通过后30天内工完场清,并承担因自身原因违反有关规定造成的损失和罚款。(5)双方约定承包人应做的其他工作:1) 按时向发包人(或工程师)提交开竣工报告、隐蔽工程验收报告、质量自检记录、交工验收报告及工程事故报告等资料。 2) 文明施工按宁海县政府有关部门颁发的文明施工要求及招标文件中技术条款执行。施工区域范围内必须采取全封闭措施,搞好市容环境卫生,并接受有关主管部门和发包人、工程师的检查;环境保护按招标文件的要求执行。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程损失或人身伤害,由承包人承担全部责任及费用。3) 负责放样、测量。每次测量成果均应有复核记录,并及时将测量成果记录书面送交监理人确认。承包人应对测量成果承担全部责任。4) 必须接受发包人的管理或其委托的监理单位的监理,并为其开展工作和生活提供方便,按照要求提供完整真实的原始记录、检测记录等技术资料及各种报表。5) 承包人必须开展工程施工合同质量管理,密切配合工程师全面质量管理、环境管理和职业安全健康管理等工作的进行。6) 承包人不按合同约定完成以上工作,发包人有权限令其停止施工并进行整改,由此引起的损失由承包人承担。7) 承包人应执行发包人对工程管理所制定的各项管理制度。8) 发生工程质量事故或工伤事故后,须按水利部、宁海县有关规定及时电话联系发包人或监理,按规定上报事故书面报告一式二份,同时按政府有关部门要求采取措施,发生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9) 参加发包人召开的与本工程相关的会议,并作好会前有关资料的准备。在保修期内要及时做好回访工作,属保修责任范围的事项应及时按质检标准修好。10) 承包人做好工程开工仪式现场相关准备工作,主要工作内容包括:必要的临时设施布置、场地平整,会场平台搭设,必要的施工机械设备、施工队伍展示等工作。(6)上述(1)至(5)各条款涉及的各类费用均应列入措施费内,发包人不再向承包人另行支付。如因此类原因导致工期延误,工期不予顺延,并由承包人承担相应的责任及费用。(7)其他参建单位可无偿共用承包人建造的道路、码头等交通设施。4.2履约担保4.2.1履约担保本合同工程履约保证金为合同价格的10%(包含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安全生产保证金)。履约保证金采用以承包人名义出具的转帐支票、银行汇票、电汇形式。承包人应保证其履约担保在发包人颁发合同工程完工证书前一直有效。发包人应在合同工程完工证书颁发后28天内将履约担保退还给承包人。 4.3分包4.3.2项增加:本合同的主体工程不允许分包。如发现承包人擅自分包,发包人有权终止合同。一切直接和间接的经济损失由承包人承担,发包人概不负责。除合同另有规定外,下列事项不要求承包人征得监理人同意。1)提供劳务、机械租赁。2)采购符合合同规定标准的材料。4.6承包人人员的管理补充以下条款:4.6.5承包人自有管理人员必须按照招标文件及投标文件确定的程序到岗到位。从工程开工到竣工,承包人不得更换本工程项目负责人(即项目经理)和技术负责人。当施工项目发生重大质量、安全事故或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违法、违纪;满足省水利厅有关更换项目负责人的规定的;经监理工程师确认,连续三个月施工进度计划未完成的而没有正当理由的,经发包人同意可以更换,无论哪种情况更换后的项目负责人或技术负责人资格不得低于原标准,并且每更换一人次需支付违约金30万元。4.6.6 本工程项目负责人和技术负责人每月到岗时间不得少于20天(到岗指一天内在现场时间不少于6小时),且项目负责人和技术负责人至少保证1人在岗,项目负责人和技术负责人到岗时间不足20天,每天支付违约金2000元,当出现项目负责人和技术负责人均不在岗时,每天支付违约金3000元。如因承包人违约给发包人带来经济损失的,发包人有权从其履约保证金或工程进度款中得到赔偿。考勤由监理工程师负责,发包人核查。项目负责人和项目技术负责人离开工地2天以上,必须报监理人同意。4.6.7 项目负责人和技术负责人若未经发包人同意缺席发包人、监理人主持的会议,或上级检查时不在场,每一人次支付违约金1000元。4.6.8若承包人存在以上行为的,所处罚的金额不包含在履约保证金内,在施工过程中由发包人在工程进度款中扣罚。4.11不利物质条件4.11.1 不利物质条件的范围:施工中遇到文物或古迹。5材料和工程设备5.2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删去本款全文,并代之以:发包人无工程设备、材料提供。所有材料均由承包人自行采购。6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6.1承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6.1.2补充,承包人按发包人指定的区域,修建临时设施,安置临时设备,发包人指定的区域以外的临时占地承包人负责办理手续并承担费用。临时占地由承包人负责复原。6.2发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删去本款全文,并代之以:发包人无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提供,均需由承包人自行提供。7交通运输7.1道路通行权和场外设施道路通行权和场外设施的约定:无另行约定。7.2场内施工道路本款增加:7.2.3 本合同场内道路由承包人自行设计并修建,并负责维修、养护和管理。维修、养护和管理的期限直至工程完工。8测量放线8.1施工控制网8.1.1 施工控制网的约定:无另行约定9施工安全、治安保卫和环境保护9.1发包人的施工安全责任9.1.4 发包人提供工程区域内的水文、地质资料,其余资料由承包人负责收集。9.2承包人的施工安全责任9.2.12 下列工程应编制专项施工方案:施工导流及度汛应急方案。其中 /应组织专家论证和审查。本款增加:9.2.13承包人在施工组织设计中充分考虑安全文明施工,争创文明工地。9.7文明工地9.7.1 本合同文明工地的约定:按宁海县政府有关部门颁发的文明施工要求及招标文件中技术条款执行。11开工和竣工(完工)11.3发包人的工期延误本款内容更改为:在施工过程中,发生下列情况之一使关键项目的施工进度计划拖后而造成工程延误时,承包人可要求发包人延长合同规定的工期,需要修订合同进度计划的,按照第10.2款的约定处理。(1)重大设计变更对关键项目工期造成实质性影响的;(2)增加合同中关键路线上项目的工程量超过25%;(3)因发包人政策处理工作没到位而引起的停工;由于工程所在地为台风多发地区,承包人应根据当地的气候条件,在施工组织设计中充分考虑台风对工期的影响,发包人对台风所造成的工期影响可予延长,但不增加费用。11.4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11.4.3 本合同工程界定异常恶劣气候条件的范围为:异常恶劣气候的条件指气温、降雨、降雪、风等气候条件超出同期范围值,且影响工程正常施工的气候条件,异常气候条件不包括合同已经规定的需要停工的气候条件。11.5承包人工期延误(1)逾期完工违约金表(参考格式)。序号项目及其说明要求完工日期违约金(元/天)1全部工程开工令发出后365日历天5000(2)全部逾期完工违约金的总限额为 (不超过签约合同价的2 %) 。11.6工期提前工期提前的奖金约定:不奖励。12暂停施工12.1承包人暂停施工的责任 (5)承包人承担暂停施工责任的其它情形:无 。12.2发包人暂停施工的责任(3)发包人承担暂停施工责任的其它情形:无 。13工程质量13.7质量评定 13.7.4重要隐蔽单元工程和关键部位单元工程质量评定的约定:发包人视情况委托监理人主持。 13.7.7工程合格标准为:达到工程验收规程规定的合格率标准;优良标准为:达到工程验收规程规定的优良率标准。达到优良的奖金为:无。13.8质量事故处理13.8.4工程竣工验收时,承包人向竣工验收委员会汇报并提交历次质量缺陷处理的备案资料。14试验和检验14.1材料、工程设备和工程的试验和检验14.1.5钢管、电气接地系统预埋件进场后的交货检查和验收中,承包人负责/。14.1.6本工程实行见证取样的试块、试件及有关材料:砂、碎石、水泥、钢筋、混凝土试块、钢筋焊接试件等,具体按监理人的要求执行。15变更15.1变更的范围和内容本款保留(2),其余删除。15.4变更的估价原则删除15.4.3条款并代之以:工程量清单中的项目及数量发生增减,除下列情况下外,结算时执行合同原有价格:(1)施工过程中发生工程变更,承包人按照经发包人认可的变更设计文件进行变更施工,其中重大设计变更(包括工程量和材料的变更),发包人需按规定程序报批后方可施工。(2)发包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有数量误差,或设计变更引起工程量清单项目工程数量的增减,如其工程量增加或减少超过本项目工程数量20%,其增加部分工程量(指超过20%以上部分)或减少后剩余部分工程量的相应单价由发、承包人根据招标文件和合同中约定的计价依据和组价原则,按确定的下浮率下浮结算。具体的下浮率为(1-中标总价/招标测算价)*100%。(3)发包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项目漏项,或设计变更引起新的工程项目,其相应单价的确定方法为:1、合同中已有适用于变更工程的单价,按合同中已有的单价执行;2、合同中有类似工程项目单价的,可以参照类似项目的单价经计算确定;3、合同中没有适用或类似于变更工程的单价,则由发、承包人根据招标文件和合同约定的计价依据和组价原则,按确定的下浮率下浮结算。具体下浮率为(1-中标总价/招标测算价)*100%。(4)取费费率:按照承包人投标时不同工程类别选取费率。对于新增的合同中无相同或类似单价的工程项目费率,取费费率取各项弹性区间费率的中间值。监理人与承包人协商确定变更后的单价或合价,报请发包人(审计部门)批准后实施。具体执行《宁海县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宁政办发【2007】16号文件)、《宁海县工程项目建设中工程量和材料变更管理暂行办法》(宁政办发【2004】89号文件)、《宁海县水利工程项目建设工程变更管理实施细则》(宁水【2007】72号文件),以上三个文件若有冲突,以后发者为准。15.5承包人的合理化建议15.5.2承包人实现合理化建议的奖励金额为:另行协商。15.6暂列金额删除本条款并代之以:(1)备用金的定义备用金指由发包人在本合同《工程量清单》中专项列出的用于签订协议书时尚未确定或不可预见项目的金额。(2)备用金的使用监理人可以指示承包人进行上述备用金项下的工作,并根据本款规定的变更办理。该项金额应按监理人的指示,并经发包人批准后才能动用。承包人仅有权得到由监理人决定列入备用金有关工作所需的费用和利润。监理人应与发包人协商后,将根据本款作出的决定通知承包人。(3)提供凭证除了按合同文件中规定的单价或合价计算的项目外,承包人应提交监理人要求的属于备用金专项内开支的有关凭证。补充条款:本合同的计价依据为《浙江省水利水电工程概(预)算编制规定(2010)》、《浙江省水利水电建筑工程预算定额(2010)》及预算定额补充说明、《浙江省水利水电工程施工机械台班费定额(2010)》、《浙江省水利水电安装工程预算定额(2010)》、《浙江省水利厅、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调整浙江省水利建设工程人工预算单价的通知》(浙水建[2012]49号)及其他行业现行定额。组价原则按照《浙江省水利水电工程概(预)算编制规定(2010)》及本合同其他条款的规定。 16价格调整16.1物价波动引起的价格调整删去本款全文,并代之以: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如主要材料价格波动超过一定幅度,其所产生的价格风险应按补差调整法的原则进行调整。具体调整方法为:按照投标期编制招标测算价的信息价与合同工期前80%月份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相应市场价格信息的算术平均值相比较,如果涨跌幅度在10%及以内的,则不予调整,由承包人自负盈亏;若涨幅超出10%,则超出10%以上部分由业主全额承担;若跌幅超出10%,则超出10%以上部分由业主全额扣回。因承包方或发包方的非不可抗力原因造成的工期延误,延误期内发生材料价格波动或政策性调价的,双方应承担相应的责任。凡承包方原因延误的工期内,遇市场信息价上涨时,承包方仍按原合同工期内材料信息价计算平均价;遇市场信息价下降时,承包方应按实际延误的工期月份数,按实际工期月份内发布的市场信息价计算平均价。凡非承包方原因延误的工期内,遇市场信息价上涨时,承包方可按实际工期月份数(包括合同工期),依据相应月份内发布的市场信息价计算平均价,遇市场信息价下降时,承包方按合同工期内材料信息价计算平均价。(注:招标测算价按2013年9月份《宁波建设工程造价信息》中发布的宁海县部分市场信息价,宁海县未发布的采用宁波市市场信息价)。以上发生的材料的价差,只计取价差和税金,不计取其他任何费用。17计量与支付17.1计量17.1.2计量方法本合同价款采用可调总价,固定单价方式确定,工程量按实调整。17.1.3项中计量按月计量,计量周期为本月20日至次月19日,月度计量和支付申请每月23日前上报监理人,迟到的上报将不予以接收。17.2预付款本工程无预付款17.3 工程进度付款17.3.3进度付款证书和支付时间(4) 工程价款的支付按每个月进度完成的工程量结算。每月进度付款按该月进度完成工程量的80%支付;合同工程完工验收(法人验收)合格后工程款的支付额达工程价款总金额90%,工程竣工经财政部门审计后(列入本年度审计计划的,经审计局审计后)工程款的支付额达工程结算价的95%,扣留工程结算价的5%为工程质量保留金。17.4质量保证金17.4.1中“专用合同条款规定的百分比”为“5%”,“专用合同条款规定的金额”为“结算价格的5%”。补充条款: 执行宁水【2009】24号文件《宁海县水利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之规定。承包人应及时足额支付农民工工资,若有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现象,发包人有权在履约保证金或工程保留金中扣除相应数额,用于农民工工资的发放;发包人在法人验收合格后,向承包人支付合同规定的工程价款前,在《宁海日报》上发布关于清理该工程欠薪的公告,经确认无拖欠农民工工资后,发包人方可支付工程价款。17.5竣工(完工)结算17.5.1竣工(完工)付款申请单(1)承包人应提交完工付款申请单一式 八 份。17.6最终结清17.6.1最终结清申请单(1)承包人应提交最终结清申请单一式 八 份。17.7竣工财务决算承包人应为竣工财务决算编制提供的资料:完整竣工资料一套。18竣工验收(验收)18.1验收工作分类本工程法人验收包括:分部工程、单位工程、单项合同工程;政府验收包括:竣工验收。验收条件为:按《水利工程建设工程验收规程》(SL223-2008)。验收程序为按《水利工程建设工程验收规程》(SL223-2008)。18.2分部工程验收18.2.2本工程由发包人主持的分部工程验收为 / ,其余由监理人主持。18.3单位工程验收18.3.4提前投入使用的单位工程包括:无。18.5阶段验收18.5.1本合同工程阶段验收类别包括:协商确定。18.6专项验收18.6.2本合同工程专项验收类别包括:无。 18.7竣工验收18.7.3本工程不需要竣工验收技术鉴定(蓄水安全鉴定)。18.8施工期运行18.8.1需要在施工期运行的单位工程或工程设备为:无。18.9试运行18.9.1试运行的组织:承包人;费用承担:承包人。19缺陷责任与保修责任19.1缺陷责任期(工程质量保修期)的起算时间本工程缺陷责任期(工程质量保修期)计算如下:通过单项合同工程完工验收之日算起。19.7 保修责任19.7.1保修期自工程接受证书中写明的全部工程完工日开始算起。发包人提前验收并签发接受证书的单位工程和部分工程,若未投入正常使用,其保修期亦按全部工程的完工日开始起算,工程的保修期为 1 年。19.7.2保修期内,承包人应负责未移交的工程和工程设备的全部日常维护和缺陷修复工作,对已移交发包人使用的工程和工程设备,则应由发包人负责日常维护工作,但承包人应按移交证书中所列的缺陷修复清单进行修复,直至经监理人检验合格为止。19.7.3发包人在保修期内试用工程和工程设备过程中,发现新的缺陷和损坏或原修复的缺陷部位或部件又遭损坏,则承包人应按监理人的指示负责修复,直至经监理人检验合格为止。监理人应会同发包人和承包人共同进行查验,若经查验却属由于承包人施工中隐存的或其他由于承包人责任造成的缺陷或损坏,应由承包人承担修复费用;若经查验确属发包人使用不当或其他由于发包人责任造成的缺陷或损坏,则由发包人承担修复费用。19.7.4在整个工程保修期满后的28天内,由发包人或授权监理人签署和颁发保修责任终止证书给承包人,若保修期满后还有缺陷未修补,则需待承包人按监理人的要求完成缺陷修复工作后,再发保修责任终止证书。尽管颁发了发保修责任终止证书,发包人和承包人均仍应对保修责任终止证书颁发前伤未履行的义务和责任负责。20保险20.1工程保险补充条款:(1)工程保险由承包人负责投保。投保人应以本合同双方的共同名义向发包人同意的保险公司投保工程(包括材料和工程设备),投保的工程项目及其保险金额在签订协议书时由双方协商确定。(2)保险期限及其保险责任范围为:1)从承包人进点至颁发工程移交证书期间,除保险公司规定的除外责任以外的工程(包括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损失和损坏;2)在保修期内,由于保修期以前的原因造成上述工程的损失和损坏;3)承包人在履行保修责任的施工中造成上述工程的损失和损坏。(3)根据宁政发【2008】97号文件增加以下内容:(1)签订合同后,中标单位必须按宁政发【2008】97号文件规定,向宁海县政策性农业保险共保体(简称“共保体”)投保“以险养险”险种,其中施工人员意外伤害险费用为投标单位在投标时自行综合考虑,其他险种由中标单位与建设单位协商确定。签订施工合同后,建筑(安装)工程险、施工人员意外伤害险必须向共保体投保;(2)宁海县政策性农业保险共保体办公室地址:宁海县跃龙街道中山中路89号人保公司三楼。联系电话:****-************-************-********20.4 第三者责任险补充20.4.1条:第三者责任险的投保额度和保险费率由承包人自行负责投保。20.5其他保险补充条款:(1)承包人应以承包人的名义投保施工设备险,投保项目及其保险金额由承包人根据其配备的施工设备状况自行确定,但承包人应充分估计主要施工设备可能发生的重大事故或自然灾害造成施工设备的损失和损坏对工程的影响;(2)保险期限及其保险责任范围为:1)从承包人进点至颁发工程移交证书期间,除保险公司规定的除外责任以外的施工设备的损失和损坏;2)在保修期内,由于保修期以前的原因造成施工设备的损失和损坏;3)承包人在履行保修责任的施工中造成施工设备的损失和损坏。20.6对各项保险的一般要求20.6.1保险凭证承包人提交保险凭证的期限:合同签订后14天内。20.6.4保险金不足的补偿承包人负责补偿的范围与金额:承包人原因引起的损失,由承包人承担;发包人负责补偿的范围与金额:非承包人原因引起的损失,由发包人承担;不可抗力按合同21.3条的原则处理。22违约22.1承包人违约22.1.1承包人违约的情形本项增加: (8) 承包人未按未按招标文件的要求进行安全、文明施工。(9) 承包人未按合同约定时间及时在规定期限内上交竣工资料。(10)连续三个月未完成监理人批准的施工月度计划。(11)项目负责人和技术负责人连续三个月未按要求到岗的。22.1.2对承包人违约的处理本项增加:(4)承包人发生第22.1.1 (8)目约定的违约情形时,若发现问题且情节较轻,发包人第一次警告,并限期整改,情节较重的,扣除1000至5000元整的文明施工费(具体按发包人制定的相关制度执行);被二次发现问题,扣除5000元整的文明施工费,若再次发生,加倍扣罚。若由于施工不文明、不安全、市场行为不规范等被媒体曝光或被有关管理部门检查通报,每次承包人支付违约金30000元整。(5) 承包人发生第22.1.1 (9)目约定的违约情形时,上交竣工资料每延迟一天,应支付违约金1000元整,累计支付违约金总额不超过50000元整。(6)承包人发生第22.1.1 (10)、 (11)目约定的情形时,发包人按照不良行为记录上报省水利厅。24争议的解决24.1争议的解决方式合同当事人友好协商解决不成、不愿提请争议评审或不接受争议评审组意见的,约定的合同争议解决方式:通过司法途径解决。通用合同条款补充:25合同类型本合同的永久工程采用单价承包,施工临时工程采用总价承包。本合同永久工程除清单中另有说明的外采用固定单价合同,工程量按实调整,除主要材料价格可调价外,合同执行期间单价不得调整。临时工程及其他费用采用总价承包,在合同执行期间不作调整。在合同签订的同时,需另行签订《工程廉政责任书》和《安全生产协议书》。 附件一:协 议 书(格式) 合同名称:合同编号:(发包人名称) (以下称发包人)拟修建 工程,接受了(承包人名称) (以下称承包人)的投标,双方达成如下协议,并于 年月日签订了本协议书,合同总金额为人民币(大写) 元。 1.本协议书中的词语涵义与下述第2条所列的专用合同条款和通用合同条款中的词语涵义相同。 2.本合同包括下列文件:(1)协议书(包括补充协议); (2)中标通知书; (3)投标报价书; (4)专用合同条款; (5)通用合同条款; (6)技术条款; (7)图纸; (8)已标价的工程量清单; (9)经双方确认进入合同的其他文件。 当组成合同各文件不一致时,应按上述排列的优先顺序作出解释。 上列文件汇集并代替了本协议书签订前双方为本合同签订的所有协议、会谈记录以及相互承诺的一切文件。 3.承包人保证按照合同规定全面完成各项承包工作,并承担合同规定的承包人的全部义务和责任。 4.发包人保证按照合同规定付款并承担合同规定的发包人的全部义务和责任。 5.本协议书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名并分别盖本单位公章后生效(若需公证或鉴证时尚需办理公证或鉴证手续后生效)。 6.本合同壹式壹拾贰份。其中正本贰份,双方各执壹份,副本拾份,发包人执叁份,承包人执叁份,其余副本由发包人分送有关单位。发包人:(名称)承包人:(名称)(盖单位章)(盖单位章)法定代表人:(姓名) 法定代表人:(姓名) 或委托代理人(签名) 或委托代理人(签名)地 址:地址: 网 址:网址: 电 话:电话: 传 真:传真: 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账号: 账号:附件二:廉 政 责 任 书工程项目名称: 工程项目地址: 发包单位名称(以下称甲方): 承包单位名称(以下称乙方):为加强工程项目建设中的廉政建设,规范工程建设承包、发包双方的各项活动,防止发生各种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违法违纪行为,保护国家、集体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和廉政建设规定,特订立本廉政责任书。第一条 甲乙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严格遵守国家关于市场准入、勘测设计、施工监理、招标投标、工程施工、设备安装和市场经营活动等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以及廉政建设的各项规定。 (二)严格执行本项目发包承包双方签订的 施工合同文件,自觉按合同办事。 (三)业务活动必须坚持公开、公平、公正、诚信、透明的原则(除法律法规认定的商业秘密和合同文件另有规定者外),双方人员不得为获取不正当利益,就工程费用、材料供应、工程量变动、工程验收、工程质量等问题进行私下商谈或达成默契,不得损害国家和集体利益,违反工程建设管理规章制度。 (四)建立健全廉政制度,开展廉政教育,设立廉政告示牌,公布举报电话,监督并认真查处违法违纪行为。发现对方在业务活动中有违反本合同行为的,有及时提醒对方纠正的权利和义务。情节严重的,有向其上级有关部门举报、建议给予处理并要求告知处理结果的权利。 第二条 甲方的责任 甲方的领导和从事该工程项目的工作人员,在工程项目的事前、事中、事后应遵守以下规定; (一)不准向乙方索要或接受回扣、礼金、有价证券、贵重物品和好处费、感谢费等;不准在乙方报销任何由甲方或个人支付的费用。 (二)不准参加乙方安排的超标准宴请及健身、娱乐等活动;不得接受乙方提供的通讯工具、交通工具、高档办公用品等。 (三)不准要求、暗示和接受乙方为个人装修住房、婚丧嫁娶、配偶子女工作安排以及出国(境)、旅游等提供方便。 (四)配偶、子女不得从事与乙方承包本工程有关的设备材料供应、工程分包、劳务等经济活动。 (五)不得以任何理由向乙方推荐分包单位或要求乙购买项目合同规定以外的材料、设备和服务等。 第三条 乙方的责任 乙方应与甲方保持正常的业务交往,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程序开展业务工作,严格执行工程建设的有关方针、政策,尤其是有关强制性标准和规范,并遵守以下规定: (一)不准以任何理由向甲方及其工作人员行贿或赠送礼金、有价证券、贵重物品。 (二)不准以任何名义为甲方及其工作人员报销应由对方或个人支付的费用。 (三)不准以任何理由安排甲方工作人员参加的超标准宴请及健身、娱乐和旅游等活动。 (四)不准为甲方单位和工作人员购置或提供通讯工具、交通工具、高档办公用品和装修住房等。 第四条 违约责任 (一)甲方工作人员有违反本合同第一、二条责任行为的,按照管理权限,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或组织处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给乙方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予以赔偿。 (二)乙方工作人员有违反本合同第一、三条责任行为,按照管理权限,依据有关法规法规和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或组织处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给甲方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予以赔偿。情节严重的,甲方建议有关工程建设主管部门给予乙方一至三年内不得参与工程建设项目投标的处罚。(三)乙方如将部分辅助项目分包的,乙方有责任向分包单位交待本合同的具体内容,并严格执行本合同之规定,分包单位如有违反上述责任行为的,乙方将承担连带责任。第五条 双方约定:本合同市监察局负责监督。日常监管由甲、乙双方的监察部门或主管单位负责实施,并对本合同履行情况进行检查。 第六条 本合同作为 的附件,与主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甲乙双方签署后立即生效。 第七条 本合同的有效期为双方签署之日起至该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合格时止。 第八条 本合同壹式肆份,由甲、乙双方各执一份,送交甲、乙双方监督单位各一份。 甲方单位(盖章): 乙方单位(盖章):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 地址:地址: 电话:电话:年 月 日年 月 日附件三:安全生产协议书为在施工合同的实施过程中创造安全、高效的施工环境,切实搞好本项目的安全管理工作,本项目的建设单位 (以下简称“甲方”)与施工单位(以下简称“乙方”),特此签订安全生产协议书:第一条甲方职责(一)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认真执行工程承包合同中的有关安全要求。(二)按照“安全第一、预防为主”和坚持“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进行安全生产管理,做到生产与安全工作同时计划、布置、检查、总结和评比。(三)重要的安全设施必须坚持与主体工程“三同时”的原则,即:同时设计、审批,同时施工,同时验收、投入使用。(四)定期召开安全生产调度会,及时传达中央及地方有关安全生产的精神。(五)组织对乙方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检查,监督乙方及时处理发现的各种安全隐患。第二条乙方职责(一)严格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水利部颁发的有关工程施工安全技术规程的安全生产规定,认真执行工程承包合同中的有关安全要求。(二)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和“管理生产必须安全”的原则,加强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增强全员安全生产意识,建立健全各项安全生产的管理机构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配备专职及兼职安全检查人员,有组织有领导地开展安全生产活动。各级领导、工程技术人员、生产管理人员和具体操作人员,必须熟悉和遵守本条款的各项规定,做到生产与安全工作同时计划、布置、检查、总结和评比。(三)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从派往项目实施的项目经理到生产工人(包括临时雇请的民工)的安全生产管理系统必须做到纵向到底,一环不漏;各职能部门、人员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做到横向到边,人人有责。项目经理是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现场设置的安全机构,应按施工人员的1%~3%配备安全员,专职负责所有员工的安全和治安保卫工作及预防事故的发生。安全机构人员,有权按有关规定发布指令,并采取保护性措施防止事故发生。(四)乙方在任何时候都应采取各种合理的预防措施,防止其员工发生任何违法、违禁、暴力或妨碍治安的行为。(五)乙方必须具有劳动安全管理部门颁发的安全生产证书,参加施工的人员,必须接受安全技术教育,熟知和遵守本工种的各项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定期进行安全技术考核,合格者方准上岗操作。对于从事电气、起重、建筑登高架设作业、锅炉、压力容器、焊接、机动车驾驶、爆破等特殊工种的人员,需经过专业培训,获得《安全操作合格证》后,方准持证上岗。施工现场如出现特种作业无证操作现象时,项目经理必须承担管理责任。(六)对于易燃易爆的材料除应专门妥善保管之外,还应配备有足够的消防设施,所有施工人员都应熟悉消防设备的性能和使用方法;乙方不得将任何种类的给予、易货或以其他方式转让给任何人,或允许、容忍上述同样行为。(七)操作人员上岗,必须按规定穿戴防护用品。施工负责人和安全检查员应随时检查劳动防护用品的穿戴情况,不按规定穿戴防护用品的人员不得上岗。(八)所有施工机具设备和高空作业的设备均应定期检查,并有安全员的签字记录,保证其经常处于完好状态;不合格的机具、设备和劳动保护用品严禁使用。(九)所有施工中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时,必须制定相应的安全技术措施,施工现场必须具有相关的安全标志牌。(十)乙方必须按照本工程项目特点,组织制定本工程实施中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如果发生安全事故,应按照《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以及其它有关规定,及时上报有关部门,并坚持“三不放过”的原则,严肃处理相关责任人。第三条违约责任如因甲方或乙方违约造成安全事故,将依法追究责任。本合同正本一式二份,副本八份,合同双方各执正本一份,副本四份。由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签署与加盖公章后生效,全部工程竣工验收后失效。甲方: (盖章)乙方:(盖章)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或或其授权的代理人: (职务)其授权的代理人:(职务) (签字) (签字)日期: 年月 日 日期: 年 月 日 第5章工程量清单1工程量清单说明1.1工程量清单应与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合同条款、技术条款和图纸等招标文件一起参照阅读。1.2工程量清单中的工程量是用作投标报价的估算工程量,不作为最终结算的工程量,用于结算的工程量是承包人实际完成的,并按合同有关计量规定计量的工程量。临时工程采用总价合同,由承包人自行报价,一次包干。1.3除合同另有规定外,工程量清单中的单价和合价,包括由承包人承担的直接工程费、间接费、其他摊入费用、税金等全部费用和要求获得的利润以及应由承包人承担的义务、责任和风险所发生的一切费用。1.4符合合同规定的全部费用和利润都应包括在工程量清单所列的各项目中,合同规定应由承包人承担而在工程量清单中未详细列出的项目,其费用和利润应认为已包括在其他有关项目的单价和合价中。投标人不应在工程量清单中自行增加新的项目或修改项目名称。1.5工程量清单中的“单价”和“合价”栏均应由投标人填报。投标人还应填报投标报价汇总表,并在其结尾处填写投标总报价。报价货币为人民币。若投标人对某些项目未填报单价和合价,则认为已包括在其他项目的单价和合价以及投标总报价内。1.6工程量清单中各项目的工作内容和要求及其计量和支付的规定,详见《技术条款》的有关部分。1.7除合同另有规定外,在投标截止日前 28 天当时所依据的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有关部门的规章,以及我省的地方法规和规章中规定应由承包人缴纳的税金和其他规费均应计入单价、合价和总报价中。1.8工程量按建筑物的几何轮廓尺寸及设计开挖线计算。因施工需要或自身失误引起的超挖、超填,以及施工期间的沉损、冲损等均应计入单价。1.9 投标人在临时工程费用报价时须合理考虑日常防洪排涝的情况下,施工区域内施工期间及汛期的排水费用(包括排水设施费用)及其它防汛措施,以上费用计入临时工程,费用一次性包死。1.10 投标人在投标报价测算时须合理考虑为维持临时交通场内外道路、临时围堰、引排水设施正常运行采取的加固、拓宽、维修、养护等费用,承包人对上述设施必须及时执行监理指令加以保护,以上费用计入临时工程,费用一次性包死。1.12 投标人在报价测算时须合理足够地考虑开挖区及堆土区的杂物清理及原有建筑物(包括桥梁、道路、预制场地、水闸(泵站)排水设施等)的拆除及处置费用,由投标人现场踏勘测算确定,以上费用计入临时工程,费用一次性包死。1.13投标报价编制的参考依据(1) 计费标准:《浙江省水利水电工程概(预)算编制规定(2010)》;(2)《浙江省水利水电建筑工程预算定额(2010)》及预算定额补充说明(3)《浙江省水利水电工程施工机械台班费定额(2010)》;(4)《浙江省水利水电安装工程预算定额(2010)》;(5)《浙江省水利厅、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调整浙江省水利建设工程人工预算单价的通知》(浙水建[2012]49号);(6)主要原材料价格参考《宁波建设工程造价信息》2013年9月份价格,并按当地市场实际价格自行调查确定;(7)本工程混凝土、砂浆采用质量合格的淡水砂。投标人为了增加投标的竞争能力,也可自行确定采用的定额和标准。1.11 投标人不得采用总价让利或百分比让利等办法进行投标报价,否则做废标处理。2.其他余土外运2km,运距包干,结算时运距增减不做调整。 2 招标测算价和工程量清单格式2.1 招标测算价表工程量清单汇总表工程名称:宁海县长街镇水环境整治一干线项目一期工程I标段序号工程项目名称金额(元)Ⅰ建筑工程*******Ⅱ措施项目369305Ⅲ其他项目536676  合计******* 建筑工程分类分项工程量清单工程名称:宁海县长街镇水环境整治一干线项目一期工程I标段 第1页 共5页序号项目编码项目名称项目主要特征计量单位工程 数量单价(元)合价(元)主要技术条款编码备注 1堤防工程   ******* * ********2001一般土方开挖机械土方开挖,Ⅲ类土m3708113.532499635*********1001水力开挖土方河道淤泥开挖,Ⅱ类土,排泥距离500m m31770311.702071255*********9001石渣料填筑砂砾料回填压实m31691744.827582207********1001土方填筑素填土回填压实,利用堤防开挖土方m3141597.461056267*********2002土方外运余土外运 运距2kmm35665219.86*******5*********1001干砌块石干砌块石挡墙m33790207.907879419*********3001浆砌块石浆砌块石挡土墙,水泥砂浆 M7.5 42.5m31967324.286378599********1001普通混凝土C20砼压顶, 42.5 ,二级配m3372548.212039348*********1002普通混凝土 C15砼底板,42.5, 二级配m33910444.5817383088500103016001砂石垫层碎石垫层,厚度30cmm31931125.032414337* 500103010001石料抛填块石挤淤 机械抛填压实m37863149.2911738677 500103010002石料抛填块石回填m31647142.902353567 建筑工程分类分项工程量清单工程名称:宁海县长街镇水环境整治一干线项目一期工程I标段第2页 共5页序号项目编码项目名称项目主要特征计量单位工程数量单价(元)合价(元)主要技术条款编码备注  500114010001其他永久建筑工程φ75mm排水管m49711.1055177  500103016002砂石垫层人工铺筑砂石反滤层坡面m331133.9341527  500103014001土工合成材料铺设250g/m2土工布铺设,平铺m237311.9744657  500108010001其他基础防渗和地基加固工程松木桩,梢径150mm ,长6m根2583312.6680760114  ********9001伸缩缝伸缩缝 沥青木板m2155146.48227048  ********9002伸缩缝伸缩缝 沥青油毛毡二毡三油m2248142.87354328  2涵洞及涵管    305848   2.1盖板涵    129171   500103010003石料抛填抛石防冲槽,人工抛石m339142.9055737  ********3002浆砌块石浆砌块石护底,水泥砂浆M7.5 42.5m349324.20158869  500103016003砂石垫层人工铺筑 碎石垫层平面,厚度10cmm322125.0327517  ********3003浆砌块石浆砌块石护坡,水泥砂浆M7.5 42.5m38325.8026069  ********3004浆砌块石浆砌块石锥坡,水泥砂浆M7.5 42.5m311335.5336919 建筑工程分类分项工程量清单工程名称:宁海县长街镇水环境整治一干线项目一期工程I标段 第3页 共5页序号项目编码项目名称项目主要特征计量单位工程数量单价(元)合价(元)主要技术条款编码备注  ********3005浆砌块石浆砌块石翼墙,水泥砂浆M7.5 42.5m314344.5348239   ********1003普通混凝土 C20 砼底板,42.5 ,二级配m352483.59251478  ********3006浆砌块石浆砌块石挡墙,水泥砂浆M7.5 42.5m347324.28152419   ********1004普通混凝土C20混凝土台帽 42.5 二级配m311570.9662818   ********1005普通混凝土C20钢筋砼盖板 42.5 二级配m310824.7182478   500105010001砌体砂浆抹面浆砌石挡墙表层M10砂浆抹面 厚度2cmm25214.517559   500114010001其他永久建筑工程φ75mm排水管m1611.101787   500103016004砂石垫层人工铺筑砂石反滤层坡面m31133.931347  500103014002土工合成材料铺设250g/m2土工布铺设,平铺m2611.97727  ********1006普通混凝土C20砼帽石 42.5 二级配m32548.2110968  500111001001钢筋加工与安装A3圆钢与普通低合金钢t66115.003669010   2.21型涵管    27191    500103010004石料抛填抛石防冲槽,人工抛石m314142.9020017  建筑工程分类分项工程量清单工程名称:宁海县长街镇水环境整治一干线项目一期工程I标段 第4页 共5页序号项目编码项目名称项目主要特征计量单位工程数量单价(元)合价(元)主要技术条款编码备注  ********3007浆砌块石浆砌块石护底,水泥砂浆M7.5 42.5m312324.2038909   500103016005砂石垫层人工铺碎石垫层平面,厚度10cmm39125.0311257   ********3008浆砌块石浆砌块石护坡,水泥砂浆M7.5 42.5m34325.8013039   ********3009浆砌块石浆砌块石锥坡,水泥砂浆M7.5 42.5m34335.5313429  ********3010浆砌块石浆砌块石翼墙,水泥砂浆M7.5 42.5m37344.5324129   ********1007普通混凝土C20砼挡墙,42.5 ,二级配m38529.1942348   ********1008普通混凝土C15砼管道基座,42.5 ,二级配m31599.946008   500114002001混凝土管道铺设公称直径1m混凝土管铺设,水泥砂浆 M7.5 42.5m8466.9437368  500114010002其他永久建筑工程Φ1000拍门 铸铁套16000.00600010  ********1009普通混凝土C20砼帽石 42.5 二级配m31548.215488  2.32型涵管    102482    500103010005石料抛填抛石防冲槽,人工抛石m319142.9027157  ********3011浆砌块石浆砌块石护底,水泥砂浆M7.5 42.5m334324.20110239  建筑工程分类分项工程量清单工程名称:宁海县长街镇水环境整治一干线项目一期工程I标段 第5页 共5页序号项目编码项目名称项目主要特征计量单位工程数量单价(元)合价(元)主要技术条款编码备注 500103016006砂石垫层人工铺碎石垫层平面,厚度10cmm317125.0321267  ********3012浆砌块石浆砌块石翼墙,水泥砂浆M7.5 42.5m331344.53106809  500114002002混凝土管道铺设公称直径1m混凝土管铺设,水泥砂浆 M7.5 42.5m29466.94135418  500114010002其他永久建筑工程Φ1000拍门 铸铁套66000.003600010  ********1010普通混凝土C15砼管道外包,42.5 ,二级配m344599.94263978  2.43型涵管    47004   500114002003混凝土管道铺设公称直径1m混凝土管铺设,水泥砂浆 M7.5 42.5m21466.9498068  500114010002其他永久建筑工程Φ1000拍门 铸铁套36000.001800010  ********1011普通混凝土C15砼管道外包,42.5 ,二级配m332599.94191988  合计    *******  措施项目清单工程名称:宁海县长街镇水环境整治一干线项目一期工程I标段 第1页 共1页序号项目编码项目名称项目主要特征计量单位工程数量单价(元)合价(元)主要技术条款编码备注1导流工程   180000 围堰 项180000.0080000 排水 项1100000.001000002施工交通工程   50000 施工交通工程 项150000.00500003施工房屋建筑工程   50000 施工房屋建筑工程 项150000.00500004其他施工临时工程 元 89305 其他施工临时工程 元0.018930460.0089305 合计    369305.00 总价承包,包括围堰、排水、施工道路、临时用房等所有临时工程,均一次包干。 其他项目清单工程名称:宁海县长街镇水环境整治一干线项目一期工程I标段 序号项目名称计量单位 金额(元)备注1安全施工费元45099 业主掌握使用,不得调整 2保险费元40589 业主掌握使用,不得调整 3预留金元450988 业主掌握使用,不得调整                                                                                                           合计 536676 业主掌握使用,不得调整 2.2工程量清单格式 宁海县长街镇水环境整治一干线项目一期工程I标段 工程量清单合同编号:投标人: (单位盖章)法 定 代 表 人(或授权委托人):(签字或盖章)水利造价师(或水利造价员)及注册证号:(签字并盖执业专用章)编制时间: 工程量清单汇总表工程名称:宁海县长街镇水环境整治一干线项目一期工程I标段序号工程项目名称金额(元)Ⅰ建筑工程Ⅱ措施项目Ⅲ其他项目536676  合计投标人:(盖单位章)年 月 日 建筑工程分类分项工程量清单工程名称:宁海县长街镇水环境整治一干线项目一期工程I标段 第1页 共5页序号项目编码项目名称项目主要特征计量单位工程 数量单价(元)合价(元)主要技术条款编码备注 1堤防工程   * ********2001一般土方开挖机械土方开挖,Ⅲ类土m3708115*********1001水力开挖土方河道淤泥开挖,Ⅱ类土,排泥距离500m m3177035*********9001石渣料填筑砂砾料回填压实m3169177********1001土方填筑素填土回填压实,利用堤防开挖土方m3141597*********2002土方外运余土外运 运距2kmm3566525*********1001干砌块石干砌块石挡墙m337909*********3001浆砌块石浆砌块石挡土墙,水泥砂浆 M7.5 42.5m319679********1001普通混凝土C20砼压顶, 42.5 ,二级配m33728*********1002普通混凝土 C15砼底板,42.5, 二级配m339108500103016001砂石垫层碎石垫层,厚度30cmm319317* 500103010001石料抛填块石挤淤 机械抛填压实m378637 500103010002石料抛填块石回填m316477投标人:(盖单位章)年 月 日 建筑工程分类分项工程量清单工程名称:宁海县长街镇水环境整治一干线项目一期工程I标段第2页 共5页序号项目编码项目名称项目主要特征计量单位工程数量单价(元)合价(元)主要技术条款编码备注  500114010001其他永久建筑工程φ75mm排水管m4977  500103016002砂石垫层人工铺筑砂石反滤层坡面m3317  500103014001土工合成材料铺设250g/m2土工布铺设,平铺m23737  500108010001其他基础防渗和地基加固工程松木桩,梢径150mm ,长6m根258314  ********9001伸缩缝伸缩缝 沥青木板m21558  ********9002伸缩缝伸缩缝 沥青油毛毡二毡三油m22488  2涵洞及涵管      2.1盖板涵      500103010003石料抛填抛石防冲槽,人工抛石m3397  ********3002浆砌块石浆砌块石护底,水泥砂浆M7.5 42.5m3499  500103016003砂石垫层人工铺筑 碎石垫层平面,厚度10cmm3227  ********3003浆砌块石浆砌块石护坡,水泥砂浆M7.5 42.5m389  ********3004浆砌块石浆砌块石锥坡,水泥砂浆M7.5 42.5m3119投标人:(盖单位章)年 月 日 建筑工程分类分项工程量清单工程名称:宁海县长街镇水环境整治一干线项目一期工程I标段 第3页 共5页序号项目编码项目名称项目主要特征计量单位工程数量单价(元)合价(元)主要技术条款编码备注  ********3005浆砌块石浆砌块石翼墙,水泥砂浆M7.5 42.5m3149   ********1003普通混凝土 C20 砼底板,42.5 ,二级配m3528  ********3006浆砌块石浆砌块石挡墙,水泥砂浆M7.5 42.5m3479   ********1004普通混凝土C20混凝土台帽 42.5 二级配m3118   ********1005普通混凝土C20钢筋砼盖板 42.5 二级配m3108   500105010001砌体砂浆抹面浆砌石挡墙表层M10砂浆抹面 厚度2cmm2529   500114010001其他永久建筑工程φ75mm排水管m167   500103016004砂石垫层人工铺筑砂石反滤层坡面m317  500103014002土工合成材料铺设250g/m2土工布铺设,平铺m267  ********1006普通混凝土C20砼帽石 42.5 二级配m328  500111001001钢筋加工与安装A3圆钢与普通低合金钢t610   2.21型涵管       500103010004石料抛填抛石防冲槽,人工抛石m3147 投标人:(盖单位章)年 月 日 建筑工程分类分项工程量清单工程名称:宁海县长街镇水环境整治一干线项目一期工程I标段 第4页 共5页序号项目编码项目名称项目主要特征计量单位工程数量单价(元)合价(元)主要技术条款编码备注  ********3007浆砌块石浆砌块石护底,水泥砂浆M7.5 42.5m3129   500103016005砂石垫层人工铺碎石垫层平面,厚度10cmm397   ********3008浆砌块石浆砌块石护坡,水泥砂浆M7.5 42.5m349   ********3009浆砌块石浆砌块石锥坡,水泥砂浆M7.5 42.5m349  ********3010浆砌块石浆砌块石翼墙,水泥砂浆M7.5 42.5m379   ********1007普通混凝土C20砼挡墙,42.5 ,二级配m388   ********1008普通混凝土C15砼管道基座,42.5 ,二级配m318   500114002001混凝土管道铺设公称直径1m混凝土管铺设,水泥砂浆 M7.5 42.5m88  500114010002其他永久建筑工程Φ1000拍门 铸铁套110  ********1009普通混凝土C20砼帽石 42.5 二级配m318  2.32型涵管       500103010005石料抛填抛石防冲槽,人工抛石m3197  ********3011浆砌块石浆砌块石护底,水泥砂浆M7.5 42.5m3349 投标人:(盖单位章)年 月 日 建筑工程分类分项工程量清单工程名称:宁海县长街镇水环境整治一干线项目一期工程I标段 第5页 共5页序号项目编码项目名称项目主要特征计量单位工程数量单价(元)合价(元)主要技术条款编码备注 500103016006砂石垫层人工铺碎石垫层平面,厚度10cmm3177  ********3012浆砌块石浆砌块石翼墙,水泥砂浆M7.5 42.5m3319  500114002002混凝土管道铺设公称直径1m混凝土管铺设,水泥砂浆 M7.5 42.5m298  500114010002其他永久建筑工程Φ1000拍门 铸铁套610  ********1010普通混凝土C15砼管道外包,42.5 ,二级配m3448  2.43型涵管      500114002003混凝土管道铺设公称直径1m混凝土管铺设,水泥砂浆 M7.5 42.5m218  500114010002其他永久建筑工程Φ1000拍门 铸铁套310  ********1011普通混凝土C15砼管道外包,42.5 ,二级配m3328  合计    投标人:(盖单位章)年 月 日 措施项目清单工程名称:宁海县长街镇水环境整治一干线项目一期工程I标段 第1页 共1页序号项目编码项目名称项目主要特征计量单位工程数量单价(元)合价(元)主要技术条款编码备注1导流工程   围堰 项1 排水 项12施工交通工程   施工交通工程 项13施工房屋建筑工程   施工房屋建筑工程 项14其他施工临时工程 元 其他施工临时工程 元0.01 合计    总价承包,包括围堰、排水、施工道路、临时用房等所有临时工程,均一次包干。投标人:(盖单位章)年 月 日 其他项目清单工程名称:宁海县长街镇水环境整治一干线项目一期工程I标段 序号项目名称计量单位 金额(元)备注1安全施工费元45099 业主掌握使用,不得调整 2保险费元40589 业主掌握使用,不得调整 3预留金元450988 业主掌握使用,不得调整                                                                                                           合计 536676 业主掌握使用,不得调整投标人:(盖单位章)年 月 日 2.3 工程量清单单价组合表 工程量清单单价组合表工程名称:宁海县长街镇水环境整治一干线项目一期工程I标段 第 页 共 页序号清单编号项目名称计量单位单价(元)单价组合投标人:(盖单位章)年 月 日2.4 主要材料预算价格汇总表 主要材料预算价格汇总表 编号材料名称型号规格计量单位预算价(元)材料补差备注投标人:(盖单位章)年 月 日 2.5混凝土(砂浆)配合比材料费表混凝土(砂浆)配合比材料费表(格式)序号砼(砂浆)强度等级水泥强度等级级配水灰比每m3砼材料预算量单价(元/m3)补差(元/m3)备注水泥(kg)砂(m3)石(m3)水(m3)……(单价)(单价)(单价)(单价)(价差)(价差)(价差) 投标人:(盖单位章)年月日2.6施工机械台班费汇总表施工机械台班费汇总表(格式)序号机械名称规格型号一类费用二类费用合价补差人工(工日)汽油(kg)柴油(kg)电(度)风(m3)水(t)……小计(单价)(单价)(单价)(单价)(单价)(单价) 投标人:(盖单位章)年 月 日 2.7单价分析表 投标人应按下列表格格式编制工程量清单中主要项目的单价分析表,每个单价一份。如采用非水利定额编制报价的项目,也可以采用其他相应格式。单价分析表单价序号项目名称定额编号施工措施定额单位编号工料名称单位单价(元)工料定额合价(元)直接工程费小计元措施费元%间接费元%利润元%人工补差元材料补差元税金元%合计元单价元投 标人:(单位盖章)年 月 日第二卷第6章图纸(招标图纸)提供的全部附图供投标人在编制投标文件时使用,在施工实施阶段须使用施工图。详见《宁海县长街镇水环境整治一干线项目一期工程I标段 招标图 》。 第三卷第7章技术标准和要求(合同技术条款)1一般规定1.1说明1.1.1概况宁海,位于中国大陆海岸线中段,浙江省东部沿海,计划单列市宁波市属县,国务院批准的第一批沿海对外开放地区之一。宁海北连奉化市,东北濒象山港,地理位置优越,交通便捷,社会经济发展前景广阔。 长街镇位于宁海县南部、三门湾北岸、宁海县最东部,东临象山港,南依三门湾,西濒胡陈港,北接胡陈乡。沿海南线大动脉贯穿全境,距宁海城关 29km,石浦渔港 35km,宁波栎社机场 95km。项目为宁海县宁海县长街镇水环境整治一干线项目一期工程I标段 ,本工程项目内容:河道整治长度3050m,新建盖板涵3座,涵管10处。 1.1.2水文气象长街镇地处浙东沿海,属亚热带季风气候区,气候温和,四季分明,温暖湿润,日照充足,雨量充沛。根据气象站资料统计,常年平均气温为16.2℃,极端最高气温 39.5℃,最低气温-9.8℃。全年主导风向为东南偏东风,每年 11月至翌年 2 月为偏北风,4 月至7 月为偏南风。库区多年平均降雨量 1377.0mm,降雨量年际和季节变化较大,分配极不均匀。4~6 月以阴雨天为主,称梅汛期;7 月下旬至 10 月上旬常有海上台风和热带气旋影响,会发生大范围的强降雨,往往造成较大的洪涝灾害,称台汛期;10 月中旬至次年 4 月上旬雨水偏少,称非汛期。冬季受北方冷高压气团控制,以晴冷干燥天气为主。春夏之交北方冷高压气团和太平洋暖气流在此相遇对峙,形成典型的梅雨天气,阴雨绵绵,雨量增多。夏秋之季,又常受台风暴雨和高温干旱侵袭,往往造成洪涝灾害。1.1.3施工条件本工程距宁海县城较近,水泥、钢材、木材、油料、土工布及其他辅助材料均可从附近的市场购买或向生产厂家订购。 本工程施工占线较长,施工用水及用电较为分散。施工期生活用水可从城镇自来水管网接引,生产用水则直接抽取河水,生产和生活用电可就近从工程区附近的变电站接入。 1.1.4弃渣场以上具体的施工条件和建筑材料供应情况,在现场踏勘期间可自行调查了解。招标人的“三通一平”仅提供至现场踏勘时的现状,各投标人应根据现场踏勘的现状情况,在合理位置布置施工场地和临时设施,并合理考虑所需的临时工程费用。临时工程费用为一次包干项目,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合同执行期间不再调整。1.2合同工作范围1.2.1本合同承包人承包的工程项目和工作内容(1)承包人应承包完成的永久工程项目包括(但不限于):河道整治长度3050m,新建盖板涵3座,涵管10处 (2)承包人应完成的施工临时设施项目包括(但不限于):a.安全度汛防护工程;施工围堰、排水工程及临时支护工程;b. 施工临时道路,承包人可根据施工的需要,自行确定施工临时道路的级别与布置,并负责设计、施工、维护和养护;c. 压气系统;d. 施工用水系统;e 施工用电系统;f. 砼拌和系统;g 砂石料系统;h. 施工场地平整;i. 修配加工企业;j. 临时生产管理及生活设施;k. 其他临时设施;l. 施工场地使用完的拆除;m. 其它有关临时工程。承包人应根据施工需要,自行确定施工临时设施的布置,并负责设计、施工、维护、运行及拆除。1.2.2发包人承担的工程项目和工作内容(1) 施工供电的高压线路、变压器和计量装置。(2) 施工场地及堆渣场地。但场地平整和使用完后的拆除、平整和清理工作由承包人承担,其费用不再单独支付,而应包括在本合同相应施工临时设施的单项总价内。1.2.3发包人提供的施工图纸和文件1.2.3.1发包人负责提供的施工图纸和文件(1)由发包人负责设计的工程项目,应由监理人按本章第1.2.3.2条签订的供图计划提供施工图纸给承包人。(2)发包人按合同约定向承包人提供的设计基本资料、材料样品、试验成果,以及根据合同要求提供的录像、照片、会议纪要等所有图纸、文件(包括软件、移动硬盘)和影像资料等,发包人不再另行收取费用。1.2.3.2发包人供图计划(1)发包人应在发出开工通知后 14 天内,与承包人共同商签发包人供图计划,经合同双方签订的供图计划作为合同的补充文件。(2)每年第四季度末,监理人应根据上述供图计划,提供详细的下年度供图计划给承包人。(3)不论何种原因调整和修订了合同进度计划,监理人应及时与承包人共同修订供图计划,并作为执行合同进度计划的补充文件。(4)发包人应向承包人提供 16 份各类施工图纸(包括设计修改图)。承包人可根据施工需要,要求增加提供图纸份数,并为增供的图纸支付费用。1.2.3.3发包人提供施工图纸的期限(1)用于承包人编制施工进度计划和施工总布置所需的工程总布置图和主要工程建筑物布置图应在签署合同协议书后 14天内提供给承包人。(2)用于各工程项目施工的工程建筑物结构布置图、体形图等施工图纸,应在该项目工程施工前 28 天提供给承包人。(3)用于工程施工的开挖支护图、配筋图、细部设计图和浇筑图等施工图纸,应在该部位施工前 28 天提供给承包人。(4)用于电气接地系统预埋件有关的图纸和技术文件应在埋件安装开始前 28 天提供给承包人。(5)用于压力钢管的制作和安装的图纸和文件,应在开始制作安装前 28 天提供给承包人。1.2.3.4施工图纸的修改(1)承包人收到发包人按上述第1.2.3.3条的规定提交施工图纸后,应进行详细检查,若发现错误或表达不清楚时,应在收到图纸后的 7 天内书面通知监理人。若监理人确认需要作出修改或补充时,应在接件后 7 天内将修改和补充后的施工图纸重新提交给承包人。(2)监理人发出施工图纸后,需要对某些工程设计进行修改和补充时,应在该部位开始施工7 天前及时签发设计修改图。(3)若因施工情况紧急,监理人无法在上述规定的时间内签发修改施工图纸,可以临时发出施工图修改通知单,但应在此后的合理时限内补发正式施工图纸。1.2.4承包人提交的文件1.2.4.1承包人文件的提交计划承包人应在签署协议书后 28 天内,根据监理人批准的合同进度计划,编制一份由项目负责人签署的承包人文件提交计划,提交监理人审批,监理人应在收到该提交计划后的28天内批复承包人。承包人文件的内容应包括本章第1.2.4.2~1.2.4.5条规定的各项提交件,以及按合同约定应由承包人提交的其它图纸和文件。 1.2.4.2承包人负责设计的临时工程图纸和文件(1)由承包人负责设计的临时工程项目,应在该项目开工前 28 天,提交该项目的总布置图、结构详图及其设计依据,以及监理人认为需要提交的其它图纸和文件,提交监理人批准。(2)承包人提交的上述临时工程项目的基本资料、试验成果、施工样品,以及所有图纸、文件和影像资料等,其所需的费用均包括在相关项目的报价中,发包人不另行支付。1.2.4.3施工总进度计划(1)承包人按本合同专用合同条款第10.1款要求提交的施工总进度计划,应采用关键线路法编制网络图。网络图应包括以下各项数据和内容,表述全部工程施工作业间的逻辑关系:1)作业和相应节点编号;2)各项施工作业间的衔接逻辑和协调关系;3)持续时间;4)最早开工及最早完工日期;5)最迟开工及最迟完工日期;6)总时差和自由时差;7)主要项目施工强度曲线;8)附需要资源和说明。(2)承包人编制的施工总进度计划应满足本合同约定的各工程施工控制节点工期要求。1.2.4.4施工总布置设计(1)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在收到开工通知后的 14 天内,将本合同工程的施工总布置设计文件,提交监理人批准。监理人应在签收后 14 天内批复承包人。(2)承包人提交的施工总布置设计文件,其内容应包括施工总平面布置图、主要剖面图和设计说明书。承包人应按本技术条款第2章所列各项临时设施的设计和使用要求进行总平面布置,施工总布置的占地范围不得超过发包人划定的界线。(3)承包人应按本技术条款有关“施工安全措施”和“环境保护和水土保持”的要求,保护好临时设施周围的边坡、冲沟、河道、河岸的稳定和安全。1.2.4.5主要施工方法和措施(1)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在每项工程开始施工或安装前 14 天,编制各工程项目的施工方法和措施,提交监理人批准。监理人应在收到文件后的14 天内批复承包人。(2)承包人按监理人指示提交的施工方法和措施,应包括施工需要的浇筑图、车间加工图和安装图等施工文件。1.2.4.6承包人文件的审批(1)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凡须经监理人审批的承包人文件,应在收到文件后 14 天内批复承包人,逾期不批复,则视为已经监理人批准。监理人的审批意见包括: 1)同意按此执行;或 2)按修改意见执行;或 3)修改后重新提交;或 4)不予批准。(2)凡标有“按修改意见执行”或“修改后重新提交”的图纸和文件,应由承包人在收到批复件后 7 天内作出相应修改。所有修改都应由承包人在修改的图纸和文件上标明编号、日期以及说明修改范围和内容,并由承包人项目负责人签字后,重新提交监理人批复,监理人应在图纸的角签部位和文件的签署栏签注处理意见后,发还承包人执行。(3)凡合同约定由承包人提交监理人批准的图纸和文件,必须由项目负责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名,否则均属无效。凡未经监理人按上述第1款规定签署的图纸和文件,均属无效。1.3临时设施1.3.1施工交通(1)承包人应按合同规定负责修建从指定的场外公共道路至施工区的施工干线公路以及至各施工点的全部临时道路和停车场,并在合同实施期间负责管理、维修和养护道路,以及为满运输而必须采取的临时加固和加扩措施。 (2)承包人修建道路应做好路基和路面的排水设施,进行洒水除尘,将施工作业的扬尘公害减少至最低程度。 (3)承包人修建道路不应危害邻近道路两侧的农田和民舍,维护好道路两侧的开挖和填筑边坡。 (4)本合同承包人负责修建的施工道路和停车场,应免费提供发包人和监理人使用,其他承包人需要使用时,应按本合同《通用合同条款》的有关规定办理。(5)承包人承担的超大、超重件的运输费用,均由承包人自行负责,发包人不另行支付。超大、超重件的尺寸或重量超出合同约定的限度时,增加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1.3.2施工供电 (1)承包人应负责设计、施工、采购、安装、调试、管理和维修由发包人指定接入点的施工变电站及出线端(包括计量装置)至所有施工区和生活区的输电线路、配电所及其全部配电装置和功率补偿装置。 (2)除合同另有规定外,承包人应按本合同《通用合同条款》的有关规定和监理人的指示,为进入现场的其他承包人提供用电方便。 (3)承包人按其自身需要,为本合同工程的施工和生活用电,配备一定容量的事故备用电源,除发包人指定的降压变电站发生的电网停电事故外,承包人应自行负责其电力设备或备用电源出现故障所引起的损失。发包人有预先公告的停电,承包人应做好安排,不得提出赔款要求。(4)发包人提供的施工用电由发包人在施工场内提供接入点。1.3.3施工供水 (1)除合同另有规定外,承包人应负责提供本工程施工和生活用水。水质应符合《水利水电工程施工压缩空气、供水供电系统设计导则》DJ/T5124-2001的规定,承包人应按合同规定负责设计、施工、采购、安装、管理和维修施工区、生活区的供水系统,包括修建为保证正常供水的引水、储水、水处理和抽排水设施等。(2)除合同另有规定外,承包人应按本合同《通用合同条款》的有关规定和监理人的指示,为进入现场的其他承包人提供施工和生活用水方便。 (3)承包人应向发包人和监理人提供现场办公和生活用水,包括引向办公地点和生活区的引水管路架设及其设备的提供、安装和维修等。1.3.4施工照明(1)除合同另有规定外,承包人应负责设计、施工、采购、安装、管理和维修其工程所有施工作业区、办公区和生活区以及道路在内的施工区照明和线路和照明设施。各区的最低照明度应符合本章第1.4.3款的规定。 (2)除合同另有规定外,承包人应按本合同《通用合同条款》的有关规定和监理人的指示,为进入现场工作的其他承包人架设施工和生活区的室外照明线路提供方便。1.3.5施工通讯 (1)除合同另有规定外,承包人应在工程开工前与当地电信部门协商解决通向施工现场的通讯线路和现场的电讯服务设施,并由承包人与电信部门签订协议。 (2)承包人应负责设计、施工、采购、安装、管理和维修施工现场的内部通讯服务设施。发包人和监理人有权使用承包人的内部通讯设施。其他承包人需要使用内部通讯设施时,应按本合同《通用合同条款》的有关规定办理。1.3.6砂石料和土料(1)承包人应负责提供本合同工程施工所需的全部砂石料和土料。(2)承包人提供的各种砂石料和土料,应满足本合同施工图纸的要求和符合有关规范规定的质量标准。(3)应按批准的施工总布置规划,进行砂石料和土料堆场的布置和设计,并应做好场地排水、防洪保护和弃渣处理及防止污染环境等措施。1.3.7混凝土生产系统(1)承包人应负责混凝土生产系统的设计和施工,包括混凝土骨料储存、拌和、运输以及材料、设备和设施的采购、安装、调试、运行管理和维修等。 (2)混凝土生产必须满足混凝土的质量、品种、出机口温度和浇筑强度等要求。 (3)承包人应按施工图纸和有关规范规定的温控要求进行混凝土施工和保养。1.3.8施工机械修配和加工厂 (1)承包人应按施工图纸和永久建筑物的施工要求修建施工机械修配和加工厂,包括: 1)机械修配厂(站); 2)预制混凝土构件加工厂; 3)钢筋加工厂; 4)木材加工厂; 5)金属结构加工厂。 (2)承包人应负责上述加工厂的设计、施工及其各项设备和设施的采购、安装、调试、运行管理和维修。1.3.9仓库和堆料场 (1)承包人应负责本工程施工所需的各项材料、设备仓库的设计、修建、管理和维护。 (2)储存炸药、雷管和油料等特殊材料仓库应严格按监理人批准的地点进行布置和修建,并应遵守国家有关安全规程的规定。 (3)各种露天堆放的砂石料、土料、弃渣料及其他材料,应按施工总布置规划的场地进行布置设计,场地周围及场地内应做防洪、排水等保护措施以防止冲刷和水土流失。1.3.10临时房屋建筑和公用设施 (1)除合同另有规定外,承包人应负责设计和修建施工所需的全部临时房屋建筑和公用设施,其内容包括: 1)职工宿舍、食堂和公共卫生等房屋建筑及设施; 2)文化娱乐和体育场地及设施; 3)消防车间的房屋建筑及设施。 (2)承包人应按施工图纸和监理人的指示,负责上述临时房屋和公用设施的设备和设施的采购、安装、管理和维护。1.4施工安全保护1.4.1承包人的安全保护责任(1)本节将安全生产与文明施工单列出来,要求承包人予以高度重视。如果承包人在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方面的不良行为如果被新闻媒体暴光,发包人将予以处罚。(2) 承包人应遵守一切指导安全、劳动保护、文明施工及卫生管理等有关法规,配置必要的安全、文明施工设施与保护器材,设立安全警告标志牌,并为其现场职工(包括发包人代表监理人员)提供必要的安全防护和劳动保护用品;施工作业人员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培训,不得上岗作业。承包人有责任管制无关人员进入施工现场。 (3) 施工期间,承包人应在现场设专职安全生产和文明施工负责人。该负责人应具有从事安全与文明施工工作的经历,且熟悉施工工作。其工作任务是,制定现场安全和文明施工规则,检查安全和文明施工执行情况,对职工进行安全和文明施工教育,采取各种预防措施,防止事故的发生,所有安全和文明施工措施应使监理工程师满意。(4) 承包人有责任维护发包人的企业形象,避免由于工程施工而引起的安全、文明施工和环境保护(如噪音、粉尘、排污等)问题造成对发包人的索赔。由于上述问题造成的索赔由承包人承担全部责任。(5) 承包人应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后21工作日内将安全生产与文明施工责任人名单、安全生产管理和文明施工的规章制度等相关资料文件报送发包人和监理工程师备案。在监理工程师要求需采取特殊安全防护措施的项目施工前,应编制专项安全施工组织设计,并采取安全技术措施报经监理和发包人批准后,方可施工。施工期间,承包人应无条件接受政府安检职能部门以及发包人和监理进行的定期、不定期安全与文明施工的检查,并对检查发现的问题认真整改。 (6) 文明施工是保护环境的根本性措施,承包人在整个施工期应抓好文明施工作业,尽可能减少施工过程中的环境噪音,扬尘污染,减少对周边环境和市民的影响。承包人在施工中应做到:1)尘污染控制1、施工现场挖掘土方进入工地的砂石料、填土料,必须要采取覆盖防尘。拆除建筑现场要有围挡,并采取喷淋措施防止扬尘;及时清运拆迁的物料。2、运输车辆采用密闭车型或防尘措施;施工场地,设置车辆清洗设备,对车身、车轮进行保洁,车辆出施工场地时不将泥土带出工地。3、场地清洁:承包人在每天施工结束后,都应将场地周围道路进行保洁洒水,防止建筑垃圾和施工中的泥土,影响道路整洁,产生二次扬尘污染。2)噪声污染控制1、对于施工工地边界离居民住宅楼100米以内的重点控制夜间时段施工作业的高噪声作业机具设备,原则上应停止使用,必须使用的应采取临时性隔声措施。2、工地边界离居民住宅楼50米以内的,原则上夜间时段停止施工作业。除因特殊工艺需要夜间连续施工的,应向当地环保部门办理夜间施工许可证申请,并由工程指挥部协调当地街道、里委,共同做好社区居民安抚工作。(7)文明施工的要求应充分体现在承包人的整个施工全过程,尽量做到“少扰民、不扰民”。1.4.2安全防护1、承包人在收到中标通知书30天内,必须制定一套有关安全防护措施的文件交监理工程师批准。安全措施包括(但不限于):用电、防火、防台、防汛、救护、警报、治安及危险品管理等。对于承包人不符合国家法律、法令、安全规程和施工中的一切事故隐患,监理有权干预。如发生重大安全事故,按国家和宁海县的相关规定办理,承包人应对事故承担责任,而不应为此增加发包人支付费用或延误施工合同工期。2、劳动保护凡属承包人雇用的现场施工和工作人员,承包人必须根据作业种类和特点,并按照国家的《劳动保护法》发给相应的劳保用品,包括安全帽、水鞋、雨衣、工作服、手套、手灯、防尘面具、安全带等。3、照明安全承包人应在各施工区、生活区和道路设计照明系统,在不便于使用电器照明的工作面应采用特殊照明设施。在潮湿和易触及带电体场所的照明供电电压不应大于 36 V。4、用电安全临时设施及变压器等外电设施,应按《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JGJ46—2005)的有关规定采取防护措施,包括增设屏障,遮栏、围栏或保护网等。凡可能漏电伤人或易受雷击的电器设备及建筑物均应设置接地或避雷装置,承包人负责这些装置的采购、安装、管理和维护,并应定期派专业人员检查这些措施的效果。5、防火1)在合同履行期内,承包人应配备消防人员和足够的消防设备器材。除应与当地消防部门取得联系,必要时请予协助外,还应在施工现场的油库、器材库、易燃易爆容器、车间、生活住房区及施工机械、车辆上配备适当的有效灭火器,并承担一切费用。2)消防设备器材的型号和数量应满足现场消防任务的需要,消防人员应熟悉消防业务、训练有素。消防设备器材应随时检查保养,使其始终处于良好的待命状态。承包人在向监理递交施工组织设计的同时,递交一份包括上述内容的消防措施和计划的报告文件,报送消防主管部门和监理审批。6、信号1)承包人应在施工工程区内设计一切必要的信号装置,这些信号装置包括(但不限于):标准的道路信号;报警信号;危险信号;控制信号;安全信号;指示信号;2)承包人应负责维护自己和发包人在工程区内放置的所有信号装置。3)若监理认为承包人提供的信号系统不能有效地保证安全,承包人必须按监理的要求补充,修改或更换该系统。7、工程施工过程中的环境目标及要求1)在施工现场必须对生产用水和生活用水的排放进行控制,所有水体不应有自然原因所导致的下列物质:凡能沉淀而形成令人厌恶的沉淀物、漂浮物、浮渣、油类等;产生令人厌恶的色、臭味或浑浊度的物质;对人类、动物或植物有损害的物质;易滋生令人厌恶的水生物等。2)加强对施工机械的管理,改进施工工艺,减少施工过程中的噪声。确保满足《建筑施工场界噪声限值》(GB12523—90)的有关规定。3)施工过程中应加强对有关管线的保护措施,无重大管线事故。管线类别:上水管、煤气管、雨污水管、电力电缆、通信电缆及光缆、供油管、供气管等。4)在施工区域、生活区域落实作好危险品现场控制、防台防汛现场控制、消防应急现场控制,确保现场事故为零。1.4.3文明施工严格遵守水利工程和宁波市和宁海县建设工地文明施工管理的相关规定。1.4.4接地及避雷装置 凡可能漏电伤人或易受雷击的电器及建筑物均应设置接地或避雷装置。承包人应负责避雷装置的采购、安装、管理和维修,并建立定期检查制度。1.4.5炸药、雷管和油料的存放和运输 承包人应将油料存放在按本章第1.3.9款规定设置的特殊材料仓库内,并应与施工现场和生活区保持足够的安全距离。1.4.6爆破承包人应按本章第1.4.1条(1)项批准的爆破作业安全措施文件的规定进行爆破作业,并应严格遵照国家有关爆破的管理规定。1.4.7洪水和气象灾害的防护 承包人应根据发包人提供的水情和气象预报,做好洪水和气象灾害的防护工作。一旦发现有可能危及工程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洪水和气象灾害的预兆时,承包人应立即采取有效的防洪和防灾措施,以确保工程和人员、财产的安全。1.4.8安全防护手册 承包人应编制适合本工程需要的安全防护手册,其内容应遵守国家颁布的各种安全规程。承包人应在收到开工通知后56天内将手册的复制清样提交监理人。安全防护手册除发给承包人全体职工外,还应发给发包人、监理人,安全防护手册的基本内容应包括(但不限于): (1)防护衣、安全帽、防护鞋袜及防护用品的使用; (2)升降机和起重机的使用; (3)各种施工机械的使用; (4)油料的储存、运输和使用; (5)汽车驾驶安全; (6)用电安全; (7)高边坡开挖作业的安全; (8)模板、脚手架作业的安全; (9)混凝土浇筑作业的安全; (10)机修作业的安全; (11)压缩空气作业的安全; (12)高空作业的安全; (13)焊接作业的安全和防护; (14)意外事故和火灾的救护程序; (15)防洪和防气象灾害措施; (16)信号和告警知识; (17)其他有关规定。1.5环境保护1.5.1 遵守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和规章承包人必须遵守国家有关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并按本合同《通用合同条款》的有关规定,做好施工区的环境保护工作,防止由于工程施工造成施工区附近地区的环境污染和破坏。1.5.2 环境保护措施计划承包人应在编报施工总布置设计文件的同时,编制一份施工区和生活区的环境保护措施计划,报送监理人审批。其内容应包括:(1)施工弃渣的利用和堆放;(2)施工场地开挖的边坡保护和水土流失防治措施;(3)防止饮用水污染措施;(4)施工活动中的噪声、粉尘、废气、废水和废油等的治理措施;(5)施工区和生活区的卫生设施以及粪便、垃圾的治理措施;(6)完工后的场地清理。1.5.3施工弃渣的治理 承包人应按本合同的规定和监理人的指示做好施工弃渣的治理措施,保护施工开挖边坡的稳定,防止料场、永久建筑物基础和施工场地的开挖弃渣冲蚀河床或淤积河道。1.5.4环境污染的治理 承包人应保护施工区和生活区的环境卫生,应定时清除垃圾,并将其运至批准的地点掩埋或焚烧处理。承包人应在现场和生活区设置足够的临时卫生设施,定期清扫处理。1.5.5场地清理除合同另有规定外,承包人应在工程完工后的规定期限内,拆除施工临时设施,清除施工区和生活区及其附近的施工废弃物,并按监理人批准的环境保护措施计划完成环境恢复。1.6现场试验1.6.1材料试验 (1)承包人应按本合同《通用合同条款》的有关规定自建现场材料试验室,配备足够的人员和设备,或委托有资格的试验单位进行。承包人应在收到开工通知后的28天内提交一份现场试验室的设置和材料试验计划,报送监理人审批。 (2)承包人应按有关规范的规定,对工程使用的材料(如水泥、骨料、外加剂、钢筋以及工程指定的其他材料等)进行取样试验,承包人应将材料试验报告报送监理人。 (3)若监理人建有材料试验室,可以根据监理工作的需要进行上述各项材料的抽样试验,承包人应按合同规定向监理人提供试验材料的各种试件。未建有试验室的监理人,承包人应免费将其自建的现场材料试验室提供给监理人使用,或根据监理人的要求进行外委试验,提供抽样复检试件的费用应由承包人承担。1.6.2现场工艺试验(1)承包人应按有关规范的规定和监理人指示,进行现场工艺试验(如土石填筑的碾压试验、焊接试验以及钢筋机械连接试验等)。承包人应在每项现场工艺试验开始前56天,将现场工艺试验的工艺设计和试验计划报送监理人审批。监理人应在收到该项工艺设计和试验计划后的28天内批复承包人。(2)承包人通过现场工艺试验选定的工艺流程、施工方法、施工参数和质量控制标准等,均应编制现场工艺试验报告,报送监理人审批,并经监理人批准后才能用于施工。1.7工程量计量方法1.7.1说明 (1)本合同的工程项目应按本合同《通用合同条款》的有关规定进行计量。 (2)所有工程项目的计量方法均应符合本技术条款各章的规定,承包人应自供一切计量设备和用具,并保证计量设备和用具符合国家度量衡标准的精度要求。 (3)凡超出施工图纸和本技术条款规定的计量范围以外的长度、面积或体积,均不予计量或计算。 (4)实物工程量的计量,应由承包人应用标准的计量设备进行称量或计算,并经监理人签认后,列人承包人的每月工程量报表。1.7.2重量计量的计算(1)凡以重量计量的材料,应由承包人合格的称量人员使用经国家计量监督部门检验合格的称量器,在规定的地点进行称量。(2)钢材的计量应按施工图纸所示的净值加上架设定位及搭接等附加量计量。钢筋应按监理人批准的钢筋下料表计算,不计入钢筋损耗。预应力钢绞线、预应力钢筋和预应力钢丝的工程量,按锚固长度与工作长度之和计算重量;钢板和型钢钢材按制成件的成型净尺寸和使用钢材规格的标准单位重量计算其工程量,不计其下料损耗量和施工安装等所需的附加钢材用量。1.7.3面积计量的计算 结构面积的计算,应按施工图纸所示结构物尺寸线,或监理人指示在现场实际量测的结构物净尺寸线进行计算。1.7.4体积计量的计算(1)结构物体积计量的计算,应按施工图纸所示轮廓线内的实际工程量,或按监理人指示在现场量测的净尺寸线进行计算。经监理人批准,大体积混凝土中所设体积小于0.1m3的孔洞、排水管、预埋管和凹槽等工程量不予扣除,按施工图纸和指示要求对临时孔洞进行回填的工程量不重复计量。(2)混凝土工程量的计量,应按施工图纸或监理人签认的已完工程的净尺寸计算;土石方填筑工程量的计量,应按完工验收时实测的工程量进行最终计量。1.7.5长度计量的计算 所有以延米计量的结构物,除施工图纸另有规定,应按平行于结构物位置的纵向轴线或基础方向的长度计算。1.8计量和支付1.8.1进场费 承包人为进行施工准备所需的人员和施工设备的调遣费和进场开办费,按工程量清单中单项总价支付。1.8.2临时设施建设费 除合同另有规定外,本章第1.3条所列的各项临时设施,应由承包人按《工程量清单》所列的总价项目分项列报。各项目总价中应包括各项临时设施的设计和施工所需人工、材料和试验检验以及临时设施设备的安装、调试和临时设施的拆除等全部费用(不包括临时设施设备的购置费)。由发包人按本章有关规定和《工程量清单》所列项目,按承包人提交的保险费付款凭证按实支付。1.8.3退场费工程完工验收后,承包人进行完工清场、撤退人员和设备、撤离临时工程、场地平整和环境恢复等所需的费用,按工程量清单中单项总价支付。1.8.4其他费用 除《工程量清单》所列的全部总价和单价项目所包含的工程项目及其工作内容外,承包人按本章规定进行的各项工作,其所需费用均应分摊在各项目的报价中,发包人不再另行支付。1.9技术标准和规程规范 (1)除本技术条款另有规定外,承包人施工所用的材料、设备、施工工艺和工程质量的检验和验收应符合本技术条款中引用的国家和行业颁布的技术标准和规程规范规定的技术要求。 (2)当本技术条款的内容与所引用的标准和规程规范的规定有矛盾时,应以监理人指示为准。 (3)技术条款中有关工程等级、防洪标准和工程安全鉴定标准等涉及工程安全的规定,必须严格遵守国家和行业的标准,遇有矛盾时应由监理人按国家和行业标准的规定进行修正,涉及变更的应按本合同《通用合同条款》的规定办理。 (4)在施工过程中,监理人为保证工程质量和施工进度的要求,有权指示承包人或批准承包人采用新技术和新工艺,并增补和修改技术条款的内容。其增补和修改的内容涉及变更时,应按本合同《通用合同条款》的规定办理。 (5)本合同引用的技术标准和规程规范,分别列在各章的技术条款内。 (6)本合同技术条款中引用的标准和规程规范在本合同出版时均为有效,所有标准和规程规范都会被修订,应执行其最新版本。 2施工安全措施2.1一般规定2.1.1应用范围本章适用于水利工程施工现场的安全管理工作包括:现场施工劳动保护、爆破作业、照明、场内交通、消防、地下洞室施工作业保护、洪水和气象灾害保护、施工安全监测等。2.1.2承包人责任(1)承包人应按本合同通用合同条款第9.2款的约定和《水利水电工程施工通用安全技术规程》(SL 398—2007)的规定履行其安全施工职责,对本工程的施工安全负责。(2)承包人应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制定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建立完善的施工安全生产设施,健全安全生产保证体系,加强监督管理,切实保障全体人员的生命和财产安全。(3)承包人应加强对职工进行施工安全教育,应按本章第2.2节规定的内容,编印安全保护手册发给全体职工。工人上岗前应进行安全操作的培训和考核。合格者才准上岗。(4)承包人必须遵守国家颁布的有关安全规程。若承包人责任区内发生重大安全事故时,承包人应立即报告发包人,并在事故发生后12~24小时内提交事故情况的书面报告。(5)承包人应为施工作业人员配置必需的劳动保护用品。承包人应对其施工安全措施不到位而发生的安全事故承担责任。(6)承包人应负责全部施工作业的安全检查,建立专门的安全检查机构,配备专职的安检人员,进行经常性的安全生产检查,并及时作好安全记录。2.1.3主要提交件(1)承包人应在本工程开工前 28 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等国家行业和地方有关法规,以及本章第2.2.1条规定的内容和要求,编制一份施工安全措施计划,提交监理人批准。(2)承包人应在每年、每季和每月的进度报告中,按本章规定的各项安全工作内容,详细说明本工程安全措施计划的实施情况,以及按规定的格式提交安全检查和事故处理记录。2.1.4引用的法律法规(1)《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管理规定》;(2)《安全技术措施计划的项目总名称表》;(3)《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4)《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5)《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6)《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7)《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8)《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2.1.5引用标准(1)《爆破安全规程》(GB 6722—2003);(2)《安全标志及其使用导则》(GB 2894—2008);(3)《水利水电工程施工通用安全技术规程》(SL 398—2007);(4)《水利水电工程金属结构与机电设备安装安全技术规程》(SL 400—2007);(5)《水工建筑物地下开挖工程施工规范》(SL 378—2007);(6)《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规范》(GB/T28001—2001)。2.2施工安全措施2.2.1施工安全措施计划承包人应按本章第2.1.3条的规定提交施工安全措施计划,其内容应包括施工安全机构的设置、专职安全人员的配备,以及防洪、防火、防毒、防噪声、防爆破烟尘、救护、警报、治安和炸药管理等。施工安全措施的项目和范围,还应符合国家颁发的《安全技术措施计划的项目总名称表》及其附录H、I、J的规定。2.2.2劳动保护(1)承包人应定期向所有现场施工人员发放安全帽、水鞋、雨衣、手套、手灯、防护面具和安全带等劳动保护用品,以及特殊工种作业人员的劳动保护津贴和营养补助等。(2)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有关规定安排现场作业人员的劳动和休息时间,加班时间不得超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章的规定。2.2.3伤病防治和卫生保健(1)承包人应在施工现场设置医疗卫生机构,负责施工人员的伤病防治和卫生保健工作。(2)施工人员进入生活区和作业面前,应对环境进行卫生清理,以及采取消毒、杀虫、灭鼠等卫生措施,并对饮用水进行消毒。(3)及时做好病源和疫情监测。一旦发现疫情,应立即采取措施控制感染源和感染者。(4)职工食堂应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的有关规定。(5)所有传染病人、病原携带者和疑似病人一律不得从事易于使该病传播的工作。2.2.4危险物品的安全管理承包人运输和存放爆破器材,应遵守SL 398—2007第8.3.3条、第8.3.4条的规定;油料的运输和管理应遵守SL 398—2007第11.5节的规定。2.2.5照明安全承包人应在施工作业区、施工道路、临时设施、办公区和生活区设置足够的照明,地下洞室的施工作业区、运输通道应布置照明设施符合SL 398—2007第4.5.9~4.5.14条的规定。2.2.6接地及防雷装置接地及防雷装置应符合SL 398—2007第4.2节接地(接零)与防雷规定的要求。凡可能漏电伤人或易受雷击的电器及建筑物均应设置接地或防雷装置。2.2.7防有毒、有害物品的控制承包人应遵守SL 378—2007第11.3节防尘、有害气体的规定。2.2.8爆破作业安全(1)承包人的施工爆破作业应严格遵照GB 6722—2003及国家有关爆破安全管理的规定。承包人应对爆破造成的工程和人身损害和财产损失承担责任。(2)对实施电引爆的作业区,承包人应采用必要的特殊安全装置,以防止暴风雨时的大气或邻近电气设备放电的影响。特殊安全装置应经过试验证明其确保安全可靠时方可使用。试验报告应提交监理人。(3)当承包人的现场爆破作业对其它承包人的施工造成干扰及影响临近设施和人员的安全时,应由监理人协调解决。现场爆破时,各方均应服从爆破作业指挥人员的命令。2.2.9消防(1)承包人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并负责其自己辖区内的消防工作。承包人应对其辖区内发生的火灾及其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负责。(2)承包人应按SL 398—2007第3.5节的规定,建立现场消防组织,配置必要的消防专职人员和消防设备器材。消防设备的型号和功率应满足消防任务的需要。在现场配备必要的灭火器材、设置防火警示标志,保持畅通的消防通道。(3)承包人应对职工进行经常性的消防知识教育和消防安全训练,消防设备器材应经常检查和保养,使其处于良好的待命状态。(4)承包人应制定经常性的消防检查制度,划分施工现场的防火责任区。承包人的消防专职人员应定期检查各施工现场,以及办公与生活区的消防安全,特别是用电安全。2.2.10洪水和气象灾害的防护(1)承包人应做好水情和气象预报工作。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或地方主管水文、气象预报工作的部门获取工程所在区域短、中、长期水文、气象预报资料。一旦发现有可能危及工程和人身财产安全的灾害预兆时,应立即采取确保安全的有效措施。(2)每年汛前,承包人应编制防洪度汛预案,并按《水利水电工程施工通用安全技术规程》(SL 398—2007)第3.6节、第3.7节的规定,制定切实可行的预防和减灾措施。2.2.11安全标志 (1)承包人应按GB 2894—2008的要求,在施工区内设置一切必需的安全标志,其标志类型包括:1)禁止标志;2)警告标志;3)指令标志;4)提示标志。(2)承包人应负责保护施工区内的所有标志,并按监理人指示补充或更换失效的标志。2.3应急救援措施2.3.1事故应急救援预案(1)承包人应制定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预案,应急救援预案应能随时紧急调动应救人员,救援专职人员应定期组织演练。(2)发生事故后,承包人应按应急救援要求,配备必需的应急救援器材和设备,并及时将应急救援的措施报告提交监理人。2.3.2伤亡事故处理(1)施工过程中,若发生施工生产人员或第三者人员的伤亡事故时,承包人应按本合同通用合同条款第9.5款的约定,及时进行处理,并立即报告监理人。(2)发生重大伤亡或特大事故时,承包人必须保护事故现场,立即报告发包人和当地政府的安全管理部门,并在当地政府的支持和协助下,按国家有关规定妥善处理好事故。(3)事故处理结案后,承包人应向公众张榜告示处理事故结果。2.3.3预防自然灾害措施(1)施工期间一旦发生洪水、或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事故的预兆时,承包人应立即采取有效的防灾措施,确保工程人员和财产的安全。(2)一旦发生安全事故,承包人应立即按其安全职责分工,组织人员、设备和物资,尽快制止事故发展,及时消除隐患,划定警戒范围,并在最短时间内组织好人员、车辆和设备的疏散,避免再次发生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3)承包人应保护好事故现场,为事故调查分析提供直接证据,做好现场标志和书面记录,绘制现场简图,并妥善保存现场重要痕迹、物证,必要时应对事故现场和伤亡情况进行录像或拍照,待事故调查部门有明确指令后,才能清除事故现场。2.4计量和支付(1)承包人按本章第2.2节、第2.3节要求进行的、非直接属于具体工程项目施工安全的各项安全保护措施所需的费用,应在《工程量清单》以总价形式专项列报,经监理人检查确认实施情况后,由发包人按项审批支付。(2)直接属于具体工程项目的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应包含在《工程量清单》各具体工程项目有效工程量的工程单价中,发包人不另行支付。 3环境保护和水土保持3.1一般规定3.1.1应用范围本章规定适用于本工程施工期的生产、生活区环境保护和水土保持的有关工作,其主要工作范围和内容包括:施工、生活污水和废水处理、大气环境与声环境保护、固体废弃物处理、水土保持、完工后的场地清理、农田复耕与植被恢复等。3.1.2承包人责任(1)承包人必须遵守有关环境保护和水土保持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并按照本合同技术条款的有关规定,做好施工区及生活区的环境保护与水土保持工作。(2)对本合同划定的施工场地界线附近的树木和植被必须尽力加以保护。承包人不得让有害物质(如燃料、油料、化学品、酸等,以及超过剂量的有害气体和尘埃、污水、泥土或水、弃渣等),污染施工场地及场地以外的土地和河川。(3)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和监理人指示,接受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与水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和检查。承包人应对其违反上述法律、法规和规章以及本合同规定所造成的环境污染、水土流失、人员伤害和财产损失等承担责任。3.1.3主要提交件(1)环境保护及水土保持措施计划:承包人在提交施工总布置设计文件的同时,提交本合同施工期的环境保护和水土保持措施计划,提交监理人批准,其内容包括: 1)承包人生活区的生活用水和生活污水处理措施;2)施工生产废水(如基坑废水、混凝土生产系统废水、砂石料加工系统废水、机修废水等)处理措施;3)施工区粉尘、废气的处理措施;4)施工区噪声控制措施;5)固体废弃物处理措施;6)人群健康保护措施;7)本工程存料场、弃渣场的挡护工程、坡面保护工程和排水工程;8)施工辅助生产区(如混凝土系统、砂石加工系统的生产区及加工场等)、工程枢纽施工区、施工生活营地等所有场地周边的截、排水措施,开挖边坡支护措施、挡护建筑物的排水措施等;9)施工区边坡工程的水土保护措施;10)完工后场地清理及农田复耕和植被恢复措施。(2)承包人应按监理人指示,在工程开工后 28 天内,将废水处理系统的设计与施工计划以及维护系统的运行措施等生产废水处理的专项报告提交监理人批准。(3)验收报告和资料:1)环境保护措施质量检查及验收报告;2)水土保持措施的质量检查及验收报告;3)监理人要求提供的其它资料。3.1.4引用的法律法规(1)《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验收管理规定》(水利部第3O号令);(2)《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3)《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 (4)《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5)《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6)《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7)《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8)《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弃物污染环境防治法》;(9)《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10)《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3.1.5引用标准(1)《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 5749—2006);(2)《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 3838—2002)(3)《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 3095—1996);(4)《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 8978—1996);(5)《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 16297—1996);(6)《建筑施工场界噪声限值》(GB 12523—1990);(7)《水利水电工程施工通用安全技术规程》(SL 398—2007);(8)《水土保持监测技术规程》(SL 277—2002);(9)《水环境监测规范》(SL 219—1998);(1O)《生活垃圾卫生填埋技术规范》(CJJ 17—2004);(11)《水土保持综合治理验收规范》(GB/T 15773—1995)。3.2施工环境保护 3.2.1生活供水及生活废水处理(1)饮用水水质应符合GB 5749—2006的规定。(2)处理后的废水水质应符合受纳水体环境功能区规划规定的排放要求,或应遵守GB 8978—1996的规定,不得将未处理的生活污水直接或间接排入河流水体中,或造成生活供水系统的污染。3.2.2生产废水处理(1)基坑排水的排放口位置尽可能设置在靠近河流中的流速较大处,以尽量满足水质保护要求。基坑的经常性排水,应在基坑排水末端设沉淀池,排水量视沉淀池水的浑浊程度而定,做到蓄浑排清。尽量控制水体pH值接近中性时排放。(2)砂石料开采加工、混凝土生产及其它辅助生产系统等的废水处理应实行雨污分流,建立完善的废水处理系统,将各生产系统经常性排放的废水统一收集处理。(3)废水处理系统排出的污泥需进行必要的脱水(或沉淀)处理后,运至指定的弃渣场堆存。防止污泥进入排水系统或排入河道。(4)机修及汽修系统的废水收集、处理系统应建立专用的废水收集管道,对含油较高的机修废水应选用成套油水分离设备进行油水分离,不得任意设置未经处理的废水排污口。(5)混凝土浇筑面的冲洗、冲毛废水,以及灌浆工作面冲洗岩粉的污水和废弃浆液应由专设的沟道集中排放,严禁污水漫流。3.2.3施工区粉尘控制(1)承包人应根据施工设备类型和施工方法制定除尘实施细则,提交监理人批准。(2)施工过程中,承包人应会同监理人根据批准的除尘实施细则,随时进行除尘措施的检查和检测。检查和检测记录应提交监理人。(3)施工期间,承包人应根据工程所在区域环境空气功能区划要求,保证施工场界及敏感受体附近空气中允许粉尘浓度限值控制在SL 398—2007表3.4.2规定范围内。(4)承包人制定的除尘措施,应遵守SL 398—2007第3.4.3条的有关规定外,还应做到:1)施工期间,除尘设备应与生产设备同时运行,并保持良好运行状态; 2)选用低尘工艺,钻孔要安装除尘装置;3)混凝土系统配置除尘装置,及时更换和修理无法运行的除尘设备;4)承包人不得任意安装和使用对空气可能产生污染的锅炉、炉具,以及使用易产生烟尘或其它空气污染物的燃料;5)散装水泥、粉煤灰、磷矿渣粉应由封闭系统从罐车卸载到储存罐,所有出口应配有袋式过滤器;6)承包人应经常清扫施工场地和道路,向多尘工地和路面充分洒水;7)施工场地内应限制卡车、推土机等的车速以减少扬尘;运输可能产生粉尘物料的敞篷运输车,其车厢两侧及尾部均应配备挡板。运输粉尘物料应用干净的雨布加以遮盖;8)洞内施工的液压钻、潜孔钻等应设有收尘装置,钻进不起尘,地下洞室的钻进工作 面应设置有效的通风排烟设施,保证洞内空气流通。 3.2.4施工区噪声污染控制(1)施工过程中,承包人应会同监理人根据批准的降低噪声的措施,对施工场地进行噪声的检查和监测,检查和监测记录应提交监理人。(2)施工期间,承包人应按SL 398—2007第3.4.4条的规定,控制生产车间和作业场所地点噪声级卫生限值。(3)生活区噪声声级的限值应遵守SL 398—2007表3.2.8的规定。 3.2.5固体废弃物处理(1)承包人应负责对其施工场地以及生活区范围内的生产和生活垃圾进行清运填埋,并应设置必要的生活卫生设施,及时清扫生活垃圾,统一运至指定地点。(2)生产垃圾中的金属类废品,应由承包人负责回收利用。(3)承包人应按指定的渣场弃渣,弃渣场应采取碾压、挡护或绿化等措施进行处理(4)对施工中难以避免滑入河道的渣土、因施工造成的场地塌滑与泥沙漫流等问题,应根据监理人指示和地方环境保护部门要求,采取合理措施进行处理。(5)废弃混凝土应运至专设的弃料场,不得在施工场地内任意弃置。3.2.6有毒有害物质和危险品的管理有毒有害物质和危险品的管理应遵守SL 398—2007第11.31条、第11.3.2条的规定。3.3生态环境保护3.3.1陆生动植物及资源保护(1)承包人因工程施工需要在施工场地范围内进行砍树、清除表土和草皮时,必须按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监理人批准的环境保护规划要求进行。(2)承包人在施工场地内发现国家保护级的鸟巢、受保护动物和巢穴,应按国家的有关规定妥善保护。(3)承包人在施工区附近的水域,发现受保护的鱼类应立即报告监理人,并按国家有关规定处理。严禁在施工区以外的保护林区捕猎野生动物。3.3.2景观与视觉保护(1)施工期间,承包人应负责保护好施工场地附近的风景区、自然保护区及温泉等的景观免受工程施工的影响。(2)承包人应做好生活营地周围的绿化和美化工作,保护生态,改善生活环境。修建的各项临时设施应尽可能与周围环境协调。3.4水土保持3.4.1执行水土保持措施计划承包人应按监理人批准的水土保持措施计划,负责实施本合同责任范围内(包括施工开挖的场地、生活区、施工道路和渣场等)的水土保持措施,并在工程结束后,按合同要求进行场地清理和整治。3.4.2做好水土保持工程措施(1)承包人应做好场内道路上下边坡水土流失的防治,工程措施;施工场地应设置完善的排水系统,防止降雨径流对施工场地和渣场的冲刷。(2)承包人应按监理人批准的水土保持工程措施,做好料场、渣场的挡护、排水等工程措施和植物种植保护措施,并负责料场和渣场施工期的维护管理工作。(3)承包人应选择不易受径流冲刷侵蚀的场地堆放开挖料和弃渣,并在其堆放场地周边修建临时排水沟引排周边汇水。(4)承包人应保护施工场地周边的林草和水土保持设施(包括水库、渠、塘坝、梯田和拦渣坝等),避免或减少由于施工造成的水土流失。3.5环境清理3.5.1环境清理措施计划承包人应按监理人指示,在工程基本完工后,制定一份环境清理措施计划,提交监理人批准,其内容应包括:(1)环境清理范围(包括本合同施工场地及施工场地以外遭受施工损坏的地区);(2)环境保护辅助工程设施;(3)植被种植措施。3.5.2环境清理(1)在每一施工作业区施工结束后,承包人应及时拆除各种临时建筑结构和各种临时设施(包括已废弃的沉淀池和临时挡洪设施等)。(2)完工后,承包人应按计划将所有材料和设备撤离现场,工地范围内废弃的材料、设备及其它生产垃圾应按环境规划要求和(或)监理人指示的方式处理。(3)对防治范围内的排水沟道、挡护措施等永久性水土保持设施,应在撤离前进行疏通和修整。按合同要求拆除和撤离的其它设施和结构应及时清理出场。(4)承包人应存责任保证其种植的林草按SL277—2OO2第7.2.2条第2款规定的“林草恢复期”内成活。(5)占用耕地的料场,应在开采前将剥离的耕植土妥善堆存保管,完工后将其返还摊铺,还田复耕。 3.6环境保护工程的验收3.6.1施工期环境保护临时设施的检查和验收各项施工期环境保护临时设施投入使用前,应由监理人会同环保部门代表与承包人共同进行环境保护临时设施的质量检查和验收。承包人应为上述检查和验收提供以下资料:(1)监理人批准的“环境保护及水土保持工程”的施工措施计划;(2)各项环境保护临时设施布置图;(3)施工质量检查记录;(4)生活和生产供水水质、污水和废水处理水质,以及固体废弃物处理效果等的检验和实测资料。3.6.2环境保护和水土保持工程的质量检查和验收本章第3.2~3.5节所涉及的本工程环境保护和水土保持设施,包括为环境清理修建的永久性设施,均应由监理人会同环境保护部门代表与承包人共同按国家的环境保护法规和本合同技术条款的有关规定进行质量检查和验收。承包人应为上述永久性环境保护设施的检查和验收提供以下资料:(1)永久性环境保护工程和设施的各项工程布置图;(2)永久性环境保护工程和设施的工程质量检查验收记录;(3)植被种植计划的完成情况和检查验收记录;(4)“林草恢复期”内,各区植被的维护管理措施。3.6.3永久性环境保护工程的完工验收上述条款所列的全部永久性环境保护和水土保持设施项目验收合格后,承包人应按监理人的指示,向发包人提交要求对全部永久性环境保护工程和设施进行完工验收的申请报告。经发包人同意后,由监理人会同承包人和环境保护部门代表共同进行完工验收。承包人应为永久性环境保护工程的完工验收提供以下资料:(1)各项永久性环境保护工程的竣工图及其有关的竣工资料;(2)各项永久性环境保护工程的质量检查记录和质量鉴定成果;(3)监理人要求提交的其它完工验收资料。3.7计量和支付(1)施工临时设施(包括混凝土生产系统、砂石料生产加工系统、机修车间、施工现场和生活区临时设施等)的废、污水(或废油)处理设施,应分别包含在与本技术条款第2章“施工临时设施”各自相关的施工临时设施项目中。承包人根据合同要求完成各废、污水(或废油)处理设施的建设、移设和拆除工作所需的费用,承包人完成该设施建设、移设和拆除工作所需的费用,应包含在与之相关的“施工临时设施”项目总价中,发包人不另行支付;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承包人按合同要求完成废、污水(或废油)处理设施的运行、维护管理、施工期水质监测等工作所需的费用,包含在《工程量清单》所列的“环境保护和水土保持专项措施费”中,发包人不另行支付。(2)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施工场地和生活区的其它零星污水、零星废弃物和生活垃圾的处理费用,大气环境保护措施费用和声环境保护措施费用,包含在《工程量清单》所列的“环境保护和水土保持专项措施费”中,发包人不另行支付。(3)河床基坑的废水处理费用,由发包人按《工程量清单》相应项目的工程单价或总价支付。(4)列入《工程量清单》的环境保护和水土保持的其它工程项目(如渣场和场内交通的工程防护和水土保持设施、林草植被种植措施等),由发包人按《工程量清单》相应项目的工程单价或总价支付。除合同另有约定外,环境保护和水土保持的其它工程项目的工程单价或总价,应包括承包人完成相应项目的建设、运行、维护管理和施工期监测等工作所需费用。(5)未列入《工程量清单》的其它环境保护和水土保持措施,承包人完成这些措施的建设、运行、维护管理和施工期监测等工作所需费用,包含在《工程量清单》所列的“环境保护和水土保持专项措施费”中,发包人不另行支付。(6)承包人在《工程量清单》以总价形式专项列报的“环境保护和水土保持专项措施费用”,应按计划实施并经监理人检查确认后,由发包人按项支付。 4施工导流工程4.1一般规定4.1.1应用范围本章规定适用于本合同施工图纸所示的施工期间导流,其工程项目包括(但不限于): (1)施工围堰及导流渠道等;(2)安全度汛和防护工程;(3)建筑物的基坑排水;(4)施工围堰拆除及导流渠道回填;(5)其他有关工程。上述工程项目的工作内容包括导流建筑物的设计和施工;材料、设备的供应和试验检验;设备的安装、运行和维护;临时建筑物及其设施和设备的拆除以及本合同规定的质量检查和验收等工作。4.1.2承包人的责任 (1)承包人应按有关规程规范的要求,负责排干基坑和其他建筑物部位的积水,保证主体工程在旱地施工;负责提供其所需要的人工、材料和设备,以及质量检查和检验等工作。 (2)向监理人提交导流工程建筑物详细设计和施工文件,其中包括导流布置图、导流建筑物的结构计算和有关图纸、基坑排水措施、防护措施和安全度汛等。上述文件均应经承包人项目负责人签字后,报送监理人审批。监理人的批准并不免除承包人应对上述导流工程及其建筑物的设计和施工应负的责任。 (3) 对有通航和下游供水的河流,承包人应在施工中协助发包人妥善安排好施工期的通航和下游供水。 (4)当河流通过天然流量小于或等于本合同规定的导流工程设计洪水标准时,因承包人原因造成永久建筑物或临时建筑物的损失或损坏,应由承包人承担修复和应急抢救的费用。 (5)施工期内遭遇不可预测的自然灾害或发生超标准洪水时,承包人应按监理人的指示,采取紧急措施,进行防洪防灾的抢险工作。由于自然灾害或超标准洪水造成永久建筑物和导流建筑物的损失和损坏,应按本合同《通用合同条款》的有关规定办理。4.1.3设计洪水标准承包人应按不低于设计规定的临时建筑物设计洪水标准进行导流工程建筑物的设计。承包人应按本合同规定的临时建筑物设计洪水标准进行导流工程建筑物的设计与施工。度汛标准:龙口为汛期10年一遇高潮位4.42m。经龙口水力计算,龙口口门宽度250m,底槛高程1.5m,设在北顺堤桩号1 000~1 250。堵口标准为非汛期5年一遇高潮位3.66m。4.1.4利用永久工程建筑物进行施工导流的设计承包人设计的施工导流工程需要利用永久工程建筑物兼作导流建筑物或需要在永久建筑物中设置临时性孔槽时,应将其论证的设计方案报送监理人审批。未经监理人批准,承包人不得改变永久建筑物的布置和尺寸。4.2主要提交件4.2.1施工导流工程布置和建筑物设计 在导流工程开工前28天,提交一份设计文件报送监理人审批,其内容应包括; 1)施工导流布置图; 2)导流工程建筑物结构布置图; 3)导流工程建筑物结构设计计算成果和设计报告; 4)截流方式、截流布置图;5)监理人要求提交的其他资料。4.2.2施工措施计划 在导流工程开工前14天,承包人应按监理人批准的施工导流布置和本章有关规定的内容和要求,提交一份施工导流工程的施工措施计划报送监理人审批。4.2.3导流建筑物施工图纸 承包人应在每项导流工程建筑物施工前14天,向监理人提交按本合同规定由承包人负责的导流工程建筑物施工图纸(包括布置图、结构图、体形图、配筋图和细部设计图等),报送监理人审批。4.2.4安全度汛措施计划 在合同实施期间,承包人应在每年汛期前56天,提交该年度安全度汛措施计划及分阶段工程度汛形象面貌图报送监理人审批。4.2.5安全度汛措施承包人应按本章有关规定,编制安全度汛措施,报送监理人审批。其内容包括:(1)截至汛前的工程施工面貌;(2)按合同规定的水库洪水调度和下泄流量的要求,编制施工期度汛措施;(3)永久和临时工程建筑物的防护措施;(4)防汛器材设备和劳动力配置;(5)施工区和生活区安全防护措施;(6)发生超标准洪水时的应急度汛措施。4.2.6防汛准备承包人应在每年汛前根据批准的安全度汛措施,备足防汛所需的材料和设备,并在紧急情况下,作好防汛劳动力安排。在设计洪水标准以内的度汛费用应由承包人承担。超标准洪水度汛所增加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但若由于承包人的原因不能按施工计划完成,超标准洪水度汛所增加的费用则由承包人承担。4.3引用标准和规程规范 在导流工程的设计和施工中,应执行下列标准和规程规范(但不限于):(1)工程建设强制性条文水利工程部分 建标(2000)234号;(2)《防洪标准》 GB50201-94;(3)《水利水电建设工程验收规程》 SL223-2008;(4)《水利水电工程施工组织设计规范》 SL303-2004;(5)《水利水电工程等级划分及洪水标准》 SL252-2000;(6)本章各专项施工技术涉及的其他有关标准和规程规范。4.4计量和支付 除另有规定外,本合同工程施工导流、施工期的基坑排水、安全度汛和防护工程、导流建筑物拆除和清理等,按《工程量清单》所列项目的总价进行支付。 总价支付应包括上述工程项目的设计、施工、试验、工程运行和维护以及质量检查、导流工程验收等所需的人工、材料和使用设备等一切费用。5土方明挖5.1一般规定5.1.1应用范围(1)本章规定适用于本合同施工图纸所示的土方开挖工程,包括本合同各项永久工程和临时工程的基础开挖、公路、房屋基础以及其他监理人指明的土方开挖工程。其开挖工作内容包括:准备工作、场地清理、施工期排水、边坡观测、完工验收前的维护,以及将开挖可利用或废弃的土方运到监理人指定的堆放区并加以保护、处理等工作。(2)本章不包括膨胀性土、多年冻土等特殊地质特性的土方工程。5.1.2承包人的责任(1)承包人应根据本技术条款、施工图纸的要求和监理人的指示,按土方开挖工程的开挖线进行施工,若在实施开挖中偏离指定开挖线,应重新修整直到监理人认可为止。因承包人自身施工失误所增加的工程量,以及由此增加的额外费用均由承包人承担。(2)承包人为其施工需要,在本合同施工图纸开挖线以外进行的开挖,应在该开挖工作开始前,以书面方式报监理人审批。承包人必须注意保持永久开挖边坡的稳定,规定开挖线以外增加的开挖费用由承包人计入报价,发包人不予另行支付。(3)在施工前,承包人应详细了解工程地质结构、地形地貌和水文地质情况。对可能引起的滑坡和崩塌体,应及时采取有效的预防性保护措施;在陡坡下施工,应仔细检查边坡的稳定性,如遇有孤石、崩塌体等,应事先作好妥善的清理和支护。(4)修建施工区内专用道路的土方开挖工程,除遵守本技术条款外,还应按监理人指定的有关行业规范执行。(5)在已有建筑物附近进行开挖时,承包人的施工措施必须保证其原有建筑物的稳定和安全,并尽可能做到不影响其正常使用。(6)承包人应妥善制定施工安全措施,在危险地带应设置明显的标志。夜间施工时,应根据本技术条款有关规定安设足够的照明。5.2主要提交件5.2.1施工措施计划承包人应在本工程或每项单位工程开工前28天,按监理人的指示和施工图纸的规定,提交一份包括下列内容的施工措施计划,报送监理人审批。(1)开挖施工平面布置图(含施工交通线路布置);(2)开挖方法和程序;(3)施工设备的配置和劳动力安排;(4)排水或降低水位措施;(5)开挖边坡保护措施;(6)土料利用和弃渣措施;(7)质量与安全保护措施;(8)施工进度计划等。5.2.2开挖放样资料 每项单位工程开工前28天,承包人应将开挖前实测地形和开挖放样剖面图报送监理人复核,经监理人批准后,方可进行开挖。监理人的复核,并不减轻承包人对其放线准确性应负的责任。承包人不能因监理人指示纠正其放线错误而引起的工程量增加,向发包人要求额外支付。5.2.3完工验收资料土方开挖工程完工后,承包人应按本合同《通用合同条款》的有关规定提交以下完工验收资料:(1)土方开挖工程竣工平面和剖面图;(2)质量检查和验收报告;(3)监理人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5.3引用标准和规程规范在工程施工中应按下列标准和规程规范进行施工(但不限于):(1)《水利水电工程施工质量检验与评定规程》 SL176-2007;(2)《建筑地基基础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 GB50202-2002;(3)《岩土工程验收和质量评定标准》 YB9010-98;(4)《碾压式土石坝施工规范》 DL/T5129-2001;(5)《混凝土面板堆石坝施工规范》 DL/T5128-2001;(6)《建筑地基基础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2-2002;(7)本章各专项施工技术涉及的其他有关标准和规程规范。5.4质量检查和验收5.4.1土方开挖前的质量检查和验收土方开挖前,承包人应会同监理人进行以下各项的质量检查和验收。(1)用于开挖工程量计量的原地形测量剖面的复核检查。(2)按施工图纸所示的工程建筑物开挖尺寸进行开挖剖面测量放样成果的检查。承包人的开挖剖面放样成果,应经监理人复核签认后,作为工程量计量的依据。(3)施工图纸所示进行开挖区周围排水和防洪保护设施的质量检查和验收。5.4.2土方开挖过程中的质量检查在土方开挖过程中,承包人应定期测量校正开挖平面的尺寸和标高,以及按施工图纸的要求检查开挖边坡的坡度和平整度,并将测量资料提交监理人。5.4.3土方明挖工程完成后的质量检查和验收土方明挖工程完成后,承包人应会同监理人进行以下各款的质量检查和验收。(1)主体工程开挖基础面检查清理的验收1)按施工图纸要求检查基础开挖面的平面尺寸、标高和场地平整度;2)取样检测基础上的物理力学性质指标;3)本款规定的基础面检查清理与砌体填筑前的基础清理作业是检验目的和性质不同的两次作业,未经监理人同意,承包人不得将这两次作业合并为一次完成。(2)永久边坡的检查和验收1)永久边坡的坡度和平整度的复测检查;2)边坡永久性排水沟道的坡度和尺寸的复测检查。(3)砌体填筑前基础面的质量检查和验收1)按本章有关规定对基础面进行检查清理后,应保证基础面无积水或流水,不使基础面土壤受扰动。2)作为永久建筑物土基的基础开挖面,在砌体填筑前应清除表面的松软土层或按监理人批准的施工方法进行压实。受积水侵蚀软化的土壤应予清除。5.5计量和支付(1)土方开挖的计量和支付应按不同工程项目以及施工图纸所示的不同区域和不同高程分别列项,以立方米(m3)为单位计量,并按《工程量清单》中各相应项目的每立方米单价进行计量和支付。(2)本章有关所列的植被清理工作内容,其所需的全部清理费用应分摊在《工程量清单》相应的土方开挖项目的每立方米单价中,不再单独进行计量和支付。(3)上述土方开挖的单价应包括土方的开挖、装卸、运输及其表土开挖、植被清理、边坡整治、基础和边坡面的检查和验收以及地面平整等全部费用。(4)土方开挖开始前,承包人应按监理人指示测量开挖区的地形和计量剖面,报监理人复核,并应按施工图纸或监理人批准的开挖线进行工程量的计量。承包人所有计量测量成果都必须经监理人签认。超出支付线的任何超挖工程量的费用均应包括在《工程量清单》所列工程量的每立方米单价中,发包人不再另行支付。(5)在施工前或在开挖过程中,监理人对施工图纸作出的修改,其相应的工程量应按监理人签发的设计修改图进行计算,属于变更范畴的应按本合同《通用合同条款》的有关规定办理。(6)除施工图纸中标明或监理人指定作为永久性排水工程的设施外,一切为土方开挖所需的临时性排水费用(包括排水设备的采购、安装、运行和维修等),均应包括在《工程量清单》各土方开挖项目的单价中。 6石方开挖6.1一般规定6.1.1应用范围 (1)本章规定适用于本合同施工图纸所示的石方开挖工程,包括基础、施工营地、施工辅助工厂等范围的石方开挖工程。其开挖工作内容包括:准备工作、场地清理、施工期排水、钻孔爆破、石渣的运输和堆存、边坡监测和防护、完工验收前的维护以及按监理人指示对废弃的渣场进行清理等工作。 (2)开挖场地清理和支护应分别按本技术条款有关规定执行。6.1.2承包人的责任 (1)承包人应按本技术条款、施工图纸的要求和监理人的指示,组织并实施工程的全部石方开挖工作,若在开挖过程中偏离指定开挖线,应重新修整至监理人认可为止。因承包人自身失误所增加的工程量以及由此增加的额外费用均由承包人承担。 (2)承包人在施工前应详细了解工程地质结构、地形地貌和水文地质情况,对不良地质地段采取有效的预防性保护措施。若承包人根据实际地质情况需要修改开挖边坡时,应经监理人批准。 (3)承包人因施工需要在施工图纸所示开挖线以外进行石方开挖时,承包人应保持开挖部位的山坡或山体的稳定,并应经监理人批准。由此增加的开挖、填筑(含混凝土回填)等费用由承包人计入报价,发包人不再另行支付费用。 (4)承包人应协助监理人进行地质测绘,其工作内容还应包括地质测绘前必要的局部清理和暂停开挖工作,承包人不得以局部清理和暂停开挖为由,向发包人索取额外费用。 (5)承包人应根据本合同的施工用地范围,按指定地点合理堆放可利用的石渣和废弃渣。6.2主要提交件6.2.1施工措施计划 承包人应在本工程或每项单位工程开工前28天,按施工图纸和本技术条款的规定,提交一份包括下列内容的施工措施计划,报送监理人审批。 (1)开挖施工平面和剖面布置图; (2)钻孔和爆破的方法和程序; (3)施工设备配置和劳动力安排; (4)出渣、弃渣和石料利用措施; (5)边坡保护及加固措施; (6)质量与安全保证措施; (7)排水措施; (8)施工进度计划。6.2.2开挖放样剖面资料 单位工程开工前14天,承包人应将石方开挖前的实测地形和开挖放样剖面,报送监理人复核,经批准后方可进行开挖。监理人的复核并不减轻承包人对其放线的准确性应负的责任,承包人不能因监理人纠正其自身放线错误而引起工程量的增加,向发包人要求支付额外费用。6.2.3钻爆作业措施计划 在每项单位工程(或开挖区)的开挖作业开始前28天,承包人应向监理人提交一份钻爆作业措施计划,其内容应包括: (1)爆破孔的孔径、孔排距、深度和倾角; (2)所采用炸药的类型、单位耗药量和装药结构; (3)延时顺序、雷管型号和起爆方式; (4)承包人拟采用的任何特殊钻孔和爆破作业方法的说明; (5)爆破参数试验。 监理人应在收到爆破作业措施计划 7 天内批复承包人。爆破方案的批准并不减轻承包人对爆破作业应负的责任。6.2.4完工验收资料石方开挖工程完工后,承包人应按本合同《通用合同条款》的有关规定提交以下完工验收资料: (1)石方开挖工程竣工平面和剖面图; (2)边坡和基础开挖面的施工地质编录(除合同另有规定外,施工地质编录不包括石料场); (3)质量检查报告; (4)监理人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6.3引用标准和规程规范 在工程施工中应按下列标准和规程规范进行施工(但不限于):(1)《爆破安全规程》 GB6722-2003; (2)《水工建筑物岩石基础开挖工程施工技术规范》 SL47-94; (3)本章各专项施工技术涉及的其他有关标准和规程规范。6.4计量和支付(1)土石方开挖的支付应以现场实际的地形和断面测量成果,经监理人对地形测量和地质情况进行鉴定后确定的土石方比例,以立方米(m3)为单位计量,并分别按《工程量清单》所列项目的土方和石方的每立方米单价进行计量和支付。 (2)基础清理的费用应包含在相应的开挖费用中,不单独列项支付,而超挖工程量发生的费用应摊入相应的单价中。 (3)除施工图纸中已标明或监理人指定作为永久性工程排水设施外,一切为石方开挖所需的临时性排水设施(包括排水设备的采购、安装、运行和维修、拆除等)均包括在《工程量清单》的相应开挖项目的单价中,不单独列项支付。 7土石方填筑工程7.1一般规定7.1.1应用范围(1)本章规定适用于本工程施工图纸所示的土坝(堤)等的坝体,以及土石围堰堰体和其他填筑工程的施工。其工作内容包括:土石方料物平衡;碾压试验;坝料开采、加工和运输;各种坝料的填筑、碾压和接缝处理;排水设施和护坡以及各项工作内容的质量检查和验收等。7.1.2承包人的责任(1)承包人应按施工图纸和监理人的指示,完成本章有关规定范围内的全部工作。(2)承包人应结合本工程土、石料场的统一规划,对开采和填筑的料物进行合理的平衡,保证填筑工程供料的连续和均衡。若供料不当,导致土石方填筑施工受阻,其延误的工期和增加的费用由承包人负责。(3)承包人应按施工图纸规定的技术指标,负责土工合成材料的采购、验收、运输和保管,以及按本技术条款的规定完成土工合成材料防渗结构的全部施工作业。7.2主要提交件7.2.1 土石方填筑施工措施计划在土石坝填筑工程开工前56天,承包人应按施工图纸要求和监理人指示,提交一份包括下列内容的施工措施计划,报送监理人审批。(1)施工布置图;(2)土石方填筑程序和方法; (3)坝料加工的要求和料物供应; (4)土石方平衡计划; (5)防渗结构的施工措施和方法; (6)施工设备和设施的配置; (7)质量与安全保证措施; (8)施工进度计划。7.2.2地形测量资料土石方填筑工程开工前14天,承包人应将填筑区基础开挖验收后实测的平、剖面地形测量资料报送监理人,经监理人签认的地形测量资料作为填筑工程量计量的原始依据。7.2.3现场生产性试验计划和试验成果报告土石方填筑工程开工前14天,承包人应根据本技术条款有关规定获得的料场复查资料,以及根据本技术条款有关料场规划中提供的各种土石方填筑料源,提交一份包括本章有关所列工作内容的现场生产性试验计划,报送监理人审批,试验成果应报送监理人。7.2.4完工验收资料土石方填筑工程完工后,承包人应按本合同《通用合同条款》的有关规定,为监理人进行完工验收提交以下完工资料:(1)土石方填筑工程(包括填筑体防渗结构)竣工图; (2)土石方填筑工程基础地质编录资料; (3)土石料填筑和防渗结构的试验检验现场生产性试验成果; (4)各土石方填筑体的材料填筑质量和防渗结构施工质量报告; (5)施工期的观测成果; (6)质量事故处理报告; (7)工程隐蔽部位的检查验收报告; (8)监理人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7.3引用标准和规程规范在工程施工中应按下列标准和规程规范进行施工(但不限于):(1)《堤防工程施工规范》 SL260-98;;(2)《碾压式土石坝施工规范》 DL/T5129-2001;(3)《土工试验规程》 SL237-1999;(4)《土工合成材料应用技术规范》 GB50290-98;(5)《土工合成材料测试规程》 SL/T235-1999;(6)《水利水电工程土工合成材料应用技术规范》 SL/T225-98;(7)本章各专项施工技术涉及的其他有关标准和规程规范7.4土工合成材料施工7.4.1材料用于土石坝、围堰的防渗结构、反滤和排水设施的土工合成材料包括土工织物、土工膜和土工复合材料。其材料性能应遵守SL/T 225-1998第3.2节的有关规定。7.4.2运输及储存(1)土工合成材料的运输及储存应遵守SL/T 225-1998第3.3节的规定。(2)若采用折叠装箱运输土工合成材料,不得使用带钉子的木箱;若采用卷材运输,应注意防止在装卸过程中造成卷材表面的损害。(3)土工合成材料应储存在不受损坏和方便取用的地方,尽量减少装卸次数。7.4.3拼接(1)土工合成材料的拼接方式及搭接长度应满足施工图纸的要求,并遵守SL/T 225-1998第5.6.2~5.6.5条的有关规定。(2)在施工过程中,若气温低于0℃,必须对粘结剂和粘结面进行加热处理。粘结强度必须符合施工图纸的要求。(3)采用现场粘结方式拼接土工合成材料应保证有足够的搭接长度,粘结剂应均匀涂满;采用热熔焊接进行拼接时,应保证有足够的焊接宽度,尽量选用宽幅的土工合成材料,若幅宽较窄,应在现场工作棚内拼接成宽幅,以减少现场接缝和粘(搭)结工作量。7.4.4土工合成材料铺设(1)采用土工膜或复合土工膜作防渗体时,应规划好跨越土工膜的行驶道路。当车辆、设备等跨越土工膜时,应采取相应的保护措施,防止损伤已铺设的土工合成材料。(2)土工合成材料的铺设方法应根据坝高和材料的受力方向、施工过程中的度汛要求以及尽量减少接缝的数量等因素确定。(3)为防止大风吹损,在铺设期间应采用砂袋或软性重物将土工合成材料压住。当天铺设的土工合成材料应在当天拼接完成。(4)对施工过程中遭受损坏的土工合成材料,应及时修理,修理时应将破坏部位不符合要求的料物清除干净,补充填入合格料物后进行平整。对受损的土工合成材料,应外铺一层合格的土工合成材料,其各边长度应大于破损部位1m以上,并将两者进行拼接处理。(5)斜墙上土工合成材料的铺设应遵守以下规定:1)土工合成材料铺设前,应按施工图纸要求完成支持层施工,支持层应碾压密实,坡面平整;2)开挖基础锚固槽和坡面防滑槽,其断面尺寸应符合施工图纸的规定;3)对基础锚固槽、坡面防滑槽和坝坡坡面进行清理和验收后,由上向下滚铺卷材;4)铺设过程中,作业人员不得穿硬底皮鞋及带钉鞋。不准在土工合成材料上卸放护坡块体,不准用带尖头的撬动工具,不准进行可能引起土工合成材料损坏的施工作业;5)土工合成材料与基础及支持层之间应压平贴紧,避免架空。对易产生架空现象的坝面马道部位可设置水平槽。(6)心墙土工合成材料铺设应遵守以下规定:1)中央防渗的土工膜和复合土工膜应和坝体填筑同时进行,按“之”字形铺设。其具体折皱高度和折皱角度应满足施工图纸要求;2)若沿坝轴线方向设有伸缩节、并采用单一土工隔膜时,应在隔膜两侧加细颗粒料或加土工织物;3)回填两侧砂砾石料时,在距土工膜50~100cm范围内只能用小型设备压实,不得用振动碾碾压。(7)土工膜与周边连接施工:1)土工膜应通过锚固槽与河床或岸坡的不透水基岩紧密连接,顶部应锚固于防浪墙的混凝土中,以形成整体防渗。其锚固长度应符合施工图纸的要求;2)土工膜与周边的连接形式应符合施工图纸的要求。土工膜与下部混凝土防渗墙连接时,土工膜应直接埋入防渗墙混凝土内。与岸坡基岩或混凝土建筑物连接,可直接锚在基岩或混凝土面上,或埋入混凝土齿墙内,并同时在岸坡附近设伸缩节。7.4.5保护层施工(1)当土工膜用于斜墙防渗时,应在铺设好的土工膜上进行保护层施工。保护层的形式应符合施工图纸的要求。(2)混凝土或石料的保护层铺设应处理好基础,保证保护层不会滑动;土料保护层、应自下而上分层填筑,铺料厚度和压实干密度应满足施工图纸的要求。7.5计量和支付(1)土石方填筑最终工程量的计量,应按本章有关规定和施工图纸所示各种填筑体的尺寸和基础开挖清理完成后的实测地形,计算各种填筑体的工程量,沉降部分工程量的造价进入相应工程项目单价中,发包人不另行支付。(2)各种填筑料填筑的每立方米单价中,已包括填筑所需的料场清理,料物开采、加工、运输、堆存,填筑,斜坡面搭接处理,以及试验、土料填筑过程中的含水量调整、质量检查和验收等工作所需的全部人工、材料、使用设备和辅助设施等一切费用,还应包括在江海环境中作业地区发生的冲损。(3)由承包人进行的料场复查所需的费用包括在《工程量清单》各有关填筑料的单价中,发包人不再另行支付。(4)土工合成材料的铺设按施工图纸所示尺寸计算的有效面积以平方米为单位计量,由发包人按《工程量清单》相应项目有效工程量的每平方米工程单价支付。土工合成材料的接缝搭接面积和褶皱面积、抽样检验等所发生的费用包含在《工程量清单》相应项目有效工程量的工程单价中,发包人不另行支付。 8混凝土工程8.1一般规定8.1.1应用范围本章规定适用于本合同施工图纸所示的挡水、永久生活设施等的永久工程建筑物以及施工导流工程临时建筑物的混凝土、钢筋混凝土、预制混凝土和水下混凝土等的混凝土工程。8.1.2混凝土工程分类(1)普通混凝土(含钢筋混凝土);(2)预制和预应力混凝土;(3)水下混凝土。8.1.3 承包人的责任(1)承包人应负责提供骨料采购、运输、保管以及试验检验所需的全部设备和辅助设施;(2)承包人应负责进行各种混凝土的配合比设计,混凝土的拌和、运输、浇筑、冷却、抹面、养护、维修和取样检验等全部混凝土施工作业,以及为浇筑混凝土所需原材料的采购、运输、验收和保管;(3)负责提供模板的材料以及进行工程所需模板的设计、制作、安装、维修和拆除;(4)负责提供止水和止浆、施工缝、膨胀缝、收缩缝、控制缝等所需的材料及其制作、安装及施工;(5)负责提供钢筋混凝土结构的钢筋和锚筋材料及其制作、运输和安装;(6)负责提供混凝土温度控制所需的材料和有关设施设备的采购、供应、制作和安装,并进行混凝土冷却;(7)负责提供预制和预应力混凝土的材料和设备,以及预制和预应力混凝土构件的制作、运输和安装等;(8)负责提供混凝土接缝灌浆的材料和设备以及浆液配合比的试验,并完成接缝灌浆工作;(9)负责提供混凝土表面保护所需的材料和有关设备的采购、供应、制作、安装。8.2主要提交件8.2.1普通混凝土(含钢筋混凝土)(1)施工措施计划承包人应在混凝土浇筑前56天,提交一份混凝土工程的施工措施计划,报送监理人审批,其内容包括:水泥、钢筋、骨料和模板的供应计划,以及混凝土分层分块浇筑程序图和施工进度计划等。混凝土浇筑程序图应按施工图纸要求,详细编制各工程部位的混凝土和二期混凝土浇筑以及钢筋绑焊、预埋件安装等的施工方法和程序。若承包人在编制混凝土浇筑程序时,需要修改施工图纸规定的施工缝位置时,应报监理人批准。(2)现场试验室设置计划在混凝土工程开工前28天,承包人应提交现场试验室和设置计划报送监理人审批,其内容包括现场试验室的规模、实验设备和项目、试验机构设置和人员配备等。(3)质量检查记录和报表在施工过程中,承包人应及时向监理人提供混凝土工程的详细施工记录和报表,其内容应包括:1)每一构件或块体逐月的混凝土浇筑数量、累计浇筑数量;2)各种原材料的品种和质量检验成果;3)不同部位的混凝土等级和配合比;4)月浇筑计划中各构件和块体实施浇筑起讫时间;5)混凝土的冷却、保温、养护和表面保护的作业记录;6)浇筑时的气温、混凝土出机口和浇筑点的浇筑温度;7)模板作业记录和各部件拆模日期;8)钢筋作业记录和各构件及块体实际钢筋用量;9)混凝土试件的试验成果;10)混凝土质量检验记录和质量事故处理记录等。(4)完工验收资料承包人应为监理人进行各项混凝土工程的完工验收提交以下完工资料:1)各种混凝土建筑物竣工图;2)混凝土工程建筑物成型复测成果;3)各混凝土工程建筑物的隐蔽工程及其部位的质量检查验收报告;4)各混凝土工程建筑物观测设施的竣工图和施工观测资料;5)各混凝土工程建筑物的缺陷修补和质量事故处理报告;6)监理人指标提交的其他完工资料。8.2.2预制混凝土(1)施工措施计划承包人应在预制混凝土构件制作前56天,提交一份预制混凝土构件制作安装的施工计划,报监理人审批。其内容包括预制混凝土原材料的供应、主要设备和设施的配置、预制混凝土制作安装的措施和方法以及施工进度安排等。(2)质量检查记录和报表承包人应按监理人的指示提供预制混凝土构件制作安装的详细施工记录和报表,其内容包括:1)各类预制混凝土构件数量和混凝土工程量;2)各种原材料的品种和质量检验成果;3)各类预制混凝土构件的安装数量和时间;4)预制混凝土各构件的混凝土试件的实验成果;5)预制混凝土构件的质量检查记录和质量事故处理记录。(3)完工验收资料承包人应为监理人进行预制混凝土工程的完工验收提交以下完工资料:1)各项预制混凝土构件的竣工图;2)各项预制混凝土构件的制作安装质量检查记录和原材料试验报告;3)质量事故处理报告;4)监理人指示应提交的其他完工资料。8.2.3水下混凝土(1)施工措施计划承包人应在水下混凝土开始施工前56天,提交一份包括水下混凝土施工计划、措施、方法和操作程序等内容的施工措施计划,报送监理人审批。(2)质量检查记录和报表承包人应按监理人的指示提供质量检查和施工记录报表,其内容包括: 1)各工程部位水下混凝土浇筑工程量;2)各种原材料品种和质量检验成果;3)各工程部位水下混凝土的强度和配合比;4)水下混凝土取样试验成果;5)质量事故处理记录。(3)完工验收资料水下混凝土工程完工后,承包人应为监理人进行水下混凝土工程的完工验收提交以下完工资料:1)水下混凝土浇筑竣工图;2)原材料和水下混凝土试验成果;3)水下混凝土浇筑施工记录;4)质量事故处理报告;5)监理人指示应提交的其他完工资料。8.3引用标准和规程规范在工程施工中应按下列规程规范进行施工(但不限于)。(1)《低热微膨胀水泥》(GB 2938-2OO8);(2)《通用硅酸盐水泥》(GB 175-2007);(3)《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04-2002);(4)《粉煤灰混凝土应用技术规程》(GBJ 146-199O);(5)《预应力混凝土用钢丝》(GB/T 5223-2002);(6)《预应力混凝土用钢绞线》(GB/T 5224-2003);(7)《预应力筋用锚具、夹具和连接器》(GB/T 14370-2000);(8)《水工混凝土试验规程》(SL 352-2006);(9)《水工碾压混凝土施工规范》(SL 53-1994);(1O)《混凝土面板堆石坝施工规范》(SL 49-1994);(11)《水工建筑物滑动模板施工技术规范》(SL 32-1992);(12)《水工建筑物抗冲磨防空蚀混凝土技术规范》(DL/T 5207-2005);(13)《水工混凝土钢筋施工规范》(DL/T 5169-2002);(14)《水工混凝土施工规范》(DL/T 5144-2001);(15)《水电水利工程模板施工规范》(DL/T 5110-2000);(16)《混凝土用水标准》(JGJ 63-2OO6);(17)《轻骨料混凝土技术规程55(JGJ 51-2002);(18)《混凝土泵送施工技术规程55(JGJ/T 10-1995);(19)《混凝土及预制混凝土构件质量控制规程》(CECS 40:92)。(20)本章各专项施工技术涉及的其他有关标准和规程规范。8.4计量和支付8.4.1钢筋和锚筋的计量和支付(1)钢筋:按技术条款第1.7.2款(2)项的规定计量,并按《工程量清单》所列项目的每吨单价支付。单价中包括钢筋材料的采购和运输、试验、加工、安装、质量检查和验收以及加工过程中的损耗等所需全部人工、材料以及使用设备和辅助设施等一切费用。(2)锚筋:由钻孔、现场灌浆及锚筋材料组成,锚筋以根数计量,按《工程量清单》所列项目的每根单价支付。单价中应包括锚筋材料的采购、加工(包括损耗)和安装,锚筋孔的钻孔和灌浆以及施工中的试验检测、质量检查和验收所需的全部人工、材料、以及使用设备和辅助设施等一切费用。8.4.2普通混凝土(含钢筋混凝土)的计量和支付(1)混凝土以立方米(m3)为单位,按施工图纸或监理人签认的建筑物轮廓线或构件边线内实际浇筑的混凝土进行工程量计量,按《工程量清单》所列项目的每立方米单价支付。图纸所示或监理人指示边线以外超挖部分的回填混凝土及其他混凝土,以及按有关规定进行质量检查和验收的费用,均包括在每立方米混凝土单价中,发包人不再另行支付。(2)凡圆角或斜角、金属件占用的空间,或体积小于0.1 m3,或截面积小于0.1m2和预埋件占去的空间,在混凝土计量中不予扣除。(3)混凝土浇筑所用的材料(包括水泥、掺和料、骨料、外加剂等)的采购,模板及其制成材料的制作安装、维护、拆除以及混凝土的制备、浇筑、养护、表面保护、试验和辅助工作等所需的人工、材料及使用设备和辅助设施等一切费用均包括在混凝土每立方米单价中。(4)根据本章有关规定要求完成的混凝土配合比试验,其费用已包括在每立方米单价中。 (5)止水、止浆、伸缩缝所用的各种材料的供应和制作安装,应按《工程量清单》所列各种材料的计量单位计量,并按《工程量清单》所列项目的相应单价进行支付。(6)混凝土冷却包括骨料预冷、加冰(或冷水)拌制、坝体一二期通水和表面保护等,其费用按《工程量清单》所列“温控费用”项目进行支付。项目中应包括混凝土冷却所需制冷设备和设施的运行和维护以及制冷过程中进行检查、检验和维修所需的一切费用,以及混凝土浇筑体外的冷却水输水管和临时管道的材料供应及其管道的制作安装、运行、维护和拆除等费用。(7)埋入混凝土体内的冷却水管及其附件的费用,根据施工图纸的规定和监理人指示以埋入混凝土的蛇形管的每延米数计量,并按预埋冷却水管每延米单价支付。未埋入混凝土中的冷却水管的主、干管及接头不单独计量,其费用计入预埋冷却水管的单价中。(8)混凝土表面的修整费用不予单列,应包括在混凝土每立方米单价中。(9)多孔混凝土排水管的计量和支付,应根据施工图纸和监理人指示实际安装的每延米计量,并按《工程量清单》所列项目的每延米单价进行支付。8.4.3预制混凝土的计量和支付(1)预制混凝土的计量与支付以施工图纸所示的构件尺寸,以每立方米单位进行计量,并按《工程量清单》所列项目的每立方米单价进行支付。单价中应包括原材料的采购,模板的制作、安装、拆除,混凝土的制备、浇筑、养护,预制混凝土构件的运输、安装、焊接和二期混凝土填筑等所需的全部人工、材料及使用设备和辅助设施以及试验检验等一切费用。(2)预制混凝土的钢筋按技术条款第1.7.2款(2)项的规定进行计量与支付。每吨钢筋的单价中应包括钢筋材料的采购、运输、储存、钢筋的制作、绑焊等所需的人工、材料以及使用设备和辅助设施等一切费用。8.4.4水下混凝土的计量和支付(1)按施工图纸的规定和监理人指示的范围,以浇筑前后的水下地形测量剖面进行计量,按《工程量清单》所列项目的每立方米单价支付。(2)图纸无法表明的工程量,可按实际灌注到指定位置所发生的工程量计量,按《工程量清单》所列项目的每立方米单价支付。(3)水下混凝土的单价中应包括水泥、骨料、外加剂和粉煤灰等材料的供应和水下混凝土的拌和、运输、灌注、质量检查和验收所需的全部人工、材料以及使用设备和辅助设施,以及为确定正常耗量所进行试验的一切费用。 9砌体工程9.1一般规定9.1.1应用范围本章规定适用于本合同施工图纸和监理人指示的各类砌体工程建筑物,其工程项目包括永久生活建筑、管道支墩、挡墙、护坡等建筑物的浆砌石、干砌石、细骨料混凝土砌石体和砌砖等工程。9.1.2 承包人的责任(1)承包人应按施工图纸的要求和监理人指示,负责砌体材料的修琢加工、砌筑、基础和场地清理排水、材料的试验和供应、设备的配置和维修、工程质量的检验和验收等工作,以及提供为完成上述砌体工程所需的全部人工、材料、施工设备和辅助设施等。(2)承包人应负责砌体工程胶凝材料(如水泥砂浆、细骨料混凝土)的试验工作,择优选定其配合比、稠度,并应达到施工图纸要求的强度。(3)承包人应按有关规程、规范的各项规定,提交砌体工程施工措施计划和施工工艺,报送监理人批准后方可施工。9.2主要提交件9.2.1 施工措施计划每项砌体工程开工前56天,承包人应提交包括下列内容的施工措施计划,报送监理人审批:(1)施工平面布置图;(2)砌体工程施工方法和程序;(3)施工设备的配置;(4)场地排水措施;(5)质量和安全保证措施;(6)施工进度计划。9.2.2砌体石料的材料试验报告承包人应在砌体工程开工前28天,将工程采用的各种石料的材料试验成果报送监理人批准。未经批准的材料不得使用。9.2.3质量检查记录和报表在砌体工程砌筑过程中,承包人应按监理人指示提交施工质量检查记录和报表,其内容包括:(1)砌体材料的取样试验成果;(2)砌体工程基础的质量检查记录;(3)砌体工程砌筑的质量检查记录;(4)质量事故处理记录。9.2.4完工验收资料承包人应为监理人进行砌体工程的完工验收提交下列完工资料:(1)砌体工程竣工图;(2)砌体材料试验报告;(3)砌体工程基础的地质测绘资料;(4)砌体工程的砌筑质量报告;(5)监理人要求提交的其他完工资料。9.3引用标准和规程规范在工程施工中应按下列规程规范进行施工(但不限于):(1)《烧结普通砖》(GB 5101-2003);(2)《砌体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03-2002);(3)《烧结多孔砖》(GB 13544-2000);(4)《浆砌石坝设计规范》(SL 25-2006);(5)《水利水电工程天然建筑材料勘察规程》(SL 251-2000);(6)《浆砌石坝施工技术规定》(SD 120-1984);(7)《普通混凝土用砂、石质量及检验方法标准》(JGJ 52-2006);(8)《混凝土用水标准》(JGJ 63-2006)(9)《混凝土小型空心砌块建筑技术规程》(JGJ/T 14-2004)(10)《多孔砖砌体结构技术规程》(JGJ/T 137-2001);(11)《砌筑砂浆配合比设计规程}(JGJ 98-2000)。(12)本章各专项施工技术涉及的其他有关标准和规程规范。9.4计量和支付(1)浆砌石、干砌石、混凝土预制块和砖砌体按施工图纸所示尺寸计算的有效砌筑体积以立方米为单位计量,由发包人按《工程量清单》相应项目有效工程量的每立方米工程单价支付。(2)砌筑工程的砂浆、拉结筋、垫层、排水管、止水设施、伸缩缝、沉降缝及埋设件等费用,包含在《工程量清单》相应砌筑项目有效工程量的每立方米工程单价中,发包人不另行支付。(3)钢筋预埋件以施工图纸和监理人指示的钢筋下料总长度折算为重量,以吨(t)为单位计量,并按《工程最清单》所列项目的每吨单价进行支付。(4)承包人按合同要求完成砌体建筑物的基础清理和施工排水等工作所需的费用,包含在《工程量清单》相应砌筑项目有效工程量的每立方米工程单价中,发包人不另行支付。 10 钻孔和灌浆工程10.1一般规定10.1.1应用范围本章规定适用于本合同施工图纸所示各工程建筑物施工的钻孔和灌浆,其内容包括:(1)钻孔:包括勘探孔、灌浆孔、检查孔和排水孔的钻孔,以及为钻孔和灌浆工程所需进行的钻取岩芯和试验、钻孔冲洗、压水试验、灌浆前孔口加塞保护等钻孔作业。(2)灌浆:包括水泥灌浆、化学灌浆和劈裂灌浆。水泥灌浆包括帷幕灌浆、固结灌浆、回填灌浆、接缝灌浆和接触灌浆;化学灌浆包括水工建筑物结构的防渗、堵漏和补强灌浆;土坝劈裂灌浆为消除土坝坝体隐患、提高坝体防渗能力和稳定性的粘土灌浆。10.1.2承包人的责任 (1)承包人应按施工图纸和监理人的指示,以及本技术条款的规定,完成本工程的全部钻孔和灌浆作业,包括进行灌浆试验,择优选定灌浆施工参数,并提供灌浆所需的人工、材料、设备及其辅助设施。(2)承包人应在施工前详细了解工程的地形地质和水文地质情况。在不良地质段进行钻孔和灌浆时,应采取有效的安全保护措施。(3)在埋有观测仪器的建筑物进行钻孔灌浆作业时,承包人应按监理人指示保护好建筑物体内的预埋设施。10.1.3主要提交件(1)灌浆作业措施计划在灌浆作业开始前 天,承包人应根据施工图纸及本技术条款的规定,编制钻孔和灌浆作业措施计划,提交监理人批准,其内容包括:1)钻孔和灌浆工程的施工布置图;2)钻孔和灌浆的材料和设备;3)钻孔和灌浆的程序和工艺;4)质量保证措施;5)灌浆试验大纲;6)施工人员配备;7)施工安全措施等。(2)施工记录和质量报表承包人应提交钻孔和灌浆工程的各项施工记录和质量报表,其内容应包括:1)灌浆工程原材料试验和质量检验成果;2)钻孔灌浆压水施工记录;3)钻孔岩芯取样试验成果;4)质量检查和质量事故处理记录;5)监理人要求提供的其它资料。10.1.4引用标准(1)《通用硅酸盐水泥》(GB175-2007);(2)《水工混凝土试验规程》(SL352-2006);(3)《水利水电工程物探规程》(SL326-2005);(4)《水利水电工程钻孔压水试验规程》(SL31-2003);(5)《水利水电工程岩石试验规程》(SL264-2001);(6)《水工建筑物水泥灌浆施工技术规范》(SL62-1994);(7)《混凝土拌和用水标准》(JGJ63-2006);(8)《土坝坝体灌浆技术规范》(SD266-88)。10.2灌浆材料10.2.1一般要求(1)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负责采购(统供材料除外)、运输、储存、保管钻孔和灌浆所需的全部材料。每批到达现场的水泥、外加剂、掺合料和化学灌浆材料等,均应符合本技术条款规定的材料质量标准,并附有生产厂家的质量证明书。(2)每批材料入库前均应由承包人会同监理人进行验收,并将验收清单提交监理人。10.2.2水泥承包人应根据施工图纸或监理人指示,选用灌浆水泥品种。用于各项灌浆工程的水泥应遵守SL62-1994第2.1节的规定。10.2.3水灌浆用水应遵守JGJ63-2006的规定,拌浆水的温度不得高于40℃,接缝及接触灌浆拌浆水的温度不得高于20℃。10.2.4 掺合料经监理人批准,承包人可在水泥浆液中掺人砂、粘性土、粉煤灰和水玻璃等掺合料。各种掺合料的质量应遵守SL62-1994第2.1.6条的有关规定,其掺人量应通过试验确定,试验成果应提交监理人。10.2.5外加剂经监理人批准,承包人可在水泥浆液中掺人速凝剂、减水剂、稳定剂以及监理人指示或批准的其它外加剂。各种外加剂的质量应遵守SL62-1994第2.1.7条的规定,其最优掺加量应通过室内试验和现场灌浆试验确定,试验成果应提交监理人。所有能溶于水的外加剂均应以水溶液状态加入。10.2.6 土坝劈裂灌浆使用的土料应符合本章第10.12.2条的规定10.3设备钻孔和灌浆设备和机具的选用应遵守SL62-1994第2.3节的规定。10.4钻孔10.4.1坝基灌浆的钻孔(1)坝基帷幕灌浆孔和固结灌浆孔的钻孔应遵守SL62-1994第3.2节的规定。(2)坝基排水孔的钻孔应按施工图纸和监理人指示的要求进行。排水孔钻孔完毕后,应仔细冲洗干净,加以保护,以防堵塞,若排水孔遭堵塞报废,应按监理人指示重钻。10.4.2钻孔取芯和芯样试验(1)承包人应按监理人指示进行勘探孔、灌浆先导孔、观测孔、检查孔等的钻孔取芯,并按取芯次序统一编号、填牌装箱、绘制钻孔柱状图和进行岩芯描述。(2)钻孔取芯试验应由具有相应资质试验单位完成,所有试验设备应具有产品合格证。10.4.3钻孔保护承包人应妥善保护施工图纸所示的所有钻孔,防止流进污水和落入异物,直到验收合格为止。因承包人过失造成扫孔或重钻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10.5钻孔冲洗和压水试验10.5.1一般要求(1)承包人应在坝基岩石灌浆前,对所有灌浆孔(段)进行裂隙冲洗和压水试验。(2)在岩溶、断层、大裂隙等地质条件较复杂的区域,其裂隙冲洗方法应通过现场试验确定,现场试验记录应提交监理人。10.5.2钻孔冲洗钻孔冲洗应遵守SL62~1994第3.3.1~3.3.3条的规定。10.5.3压水试验帷幕灌浆和固结灌浆的压水试验应遵守SL62-1994第3.3.5~3.3.9条的规定。10.6灌浆试验10.6.1提交灌浆试验大纲承包人应在灌浆作业开工前,编制灌浆试验大纲,提交监理人批准。灌浆试验结束后,承包人应将试验记录和试验分析成果提交监理人。10.6.2室内浆液试验现场灌浆试验前,承包人应按监理人指示,进行浆液试验选择浆液水灰比以及掺合料、外加剂等的品种及其掺量,并将试验成果提交监理人。浆液试验的内容包括:(1)浆液配制程序及拌制时间;(2)浆液密度测定;(3)浆液流变参数;(4)浆液的沉淀稳定性;(5)浆液凝结时间,包括初凝或终凝时间;(6)浆液结石的密度、强度、弹性模量和渗透性;(7)监理人指示的其它试验内容。10.6.3现场灌浆试验 (1)承包人应按监理人指示,根据工程建筑物布置,选择地质条件中等或偏差地段进行灌浆试验,或与永久灌浆区相似的地段作为灌浆试验区。(2)承包人应根据施工图纸要求和监理人指示选定试验孔的布置方式、孔深、灌浆分段、灌浆压力等试验参数。(3)承包人应按批准的灌浆试验大纲进行灌浆试验,检查灌浆效果。承包人应将各序孔和检查孔的单位吸水率、单位耗灰量等试验资料和灌浆试验成果提交监理人。(4)承包人不得在帷幕灌浆线上进行灌浆试验。10.7制浆(1)制浆材料和浆液置备应遵守SL62-1994第2.1节的规定。(2)帷幕和固结灌浆的制浆应遵守SL62-1994第2.2节的规定。10.8坝基帷幕灌浆及固结灌浆10.8.1一般要求(1)同一地段的基岩灌浆必须在先完成固结灌浆,并经检查合格后才能进行帷幕灌浆。(2)平洞内的帷幕灌浆应在平洞支护(锚杆、混凝土衬砌等)作业完成后进行。(3)固结灌浆和帷幕灌浆应采用自动记录仪进行数据采集和分析。(4)岩基固结灌浆应在有混凝土盖重情况下进行,其钻孔和灌浆均需在相应部位混凝土达到5O%设计强度后方可开始灌浆。若需采用无盖重灌浆,应经监理人批准。10.8.2灌浆方法坝基帷幕灌浆及固结灌浆的灌浆方法应遵守SL62-1994第3.4节的规定。10.8.3灌浆压力和浆液变浆标准灌浆压力和浆液变浆标准应遵守SL62-1994第3.5节的规定。10.8.4灌浆结束标准帷幕灌浆和固结灌浆的灌浆结束标准应遵守SL62-1994第3.6节规定。10.8.5灌浆孔封孔灌浆孔的封孔应遵守SL62-1994第3.7节的规定。10.8.6特殊情况处理灌浆过程中的特殊情况处理应遵守SL62-1994第3.8节的规定。10.8.7物探测试(1)施工图纸要求进行物探测试的灌浆孔或检查孔,应由承包人委托有物探测试资质的单位按SL326-2005的规定进行灌前、灌后的物探测试工作,物探测试成果应提交监理人。(2)物探测试的钻孔、取芯、孔斜测量、灌后扫孔、压水试验、封孔等工作由承包人负责。承包人应在扫孔、冲洗和压水试验后进行物探测试。(3)物探测试工作完毕,并经监理人检查批准后,承包人应按灌浆孔封孔要求进行封孔。10.8.8抬动观测(1)设有抬动变形观测的部位,其观测孔邻近的灌浆孔段在裂隙冲洗、压水试验及灌浆过程中均应进行观测,并将观测成果提交监理人。(2)坝基抬动变形允许值为200μm,或满足施工图纸的要求。(3)抬动变形观测应进行观测记录,在裂隙冲洗、压水试验及灌浆等作业过程中,当变形值接近变形允许值或变形值上升较快时,应及时通知各工序操作人员采取降低压力措施。(4)灌浆工作结束后,抬动观测孔应按监理人指示进行封孔处理。10.8.9灌浆质量检查帷幕灌浆和固结灌浆确的灌浆质量检查应遵守SL62-1994第3.9节规定。10.9土坝劈裂灌浆土坝劈裂灌浆用于5Om以下的均质坝,沿坝体坝轴线方向劈裂后,灌注泥浆形成铅直连续的防渗泥墙,以提高坝体的防渗能力和坝体的稳定性。10.9.1钻孔(1)钻孔孔位和孔深应符合施工图纸规定的土坝劈裂灌浆要求,孔位偏差值应不大于10cm;钻孔应垂直,孔斜度不大于1/200。每个钻孔的孔位和孔深均应做好记录。(2)钻孔宜采用带活锥头、孔径42~50mm,直接垂击到孔底,再逐步上拔灌浆,锥头留在孔底。10.9.2灌浆材料用于制浆的土料,应根据施工图纸对原型土坝的修复技术要求,通过试验确定。试验成果应提交监理人。 10.9.3劈裂灌浆的布置和试验劈裂灌浆施工前,承包人应将劈裂灌浆的布置设计和试验大纲提交监理人批准。其内容包括:(1)按SD266-88第3章第2节的要求进行坝体劈裂灌浆布置;(2)劈裂灌浆试验参数和施灌程序;(3)劈裂灌浆的坝体变形监测和质量检查方法。10.9.4劈裂灌浆施工和质量检查(1)劈裂灌浆的施工应遵守SD266-88第4章第1~7节的规定。(2)承包人应在灌浆过程中监测坝体变形。当坝体变形超过允许值时,应停止灌浆,并按监理人指示调整灌浆工艺再复灌。坝体变形监测成果应提交监理人。(3)劈裂灌浆完成后,应挖坑检查形成泥墙形成的完整情况,由监理人与承包人共同确定检查坑位置,并进行压水试验检查泥墙的防渗效果。压水试验检查记录应提交监理人。10.10灌浆工程验收10.10.1灌浆工程施灌过程的验收监理人应在钻孔和灌浆过程中,按本技术条款规定酌各类灌浆工程的质量检查项目和内容,进行灌浆工程的逐项验收。承包人应将质量检查和验收记录提交监理人。10.10.2灌浆工程的完工验收各类灌浆工程完工后,承包人应申请完工验收,并提交以下完工验收资料:(1)灌浆工程的竣工图;(2)钻孔和灌浆的各项试验成果;(3)钻孔岩芯取样试验的岩芯柱状图和摄影资料;(4)质量检查记录和质量事故处理报告;(5)监理人要求提供的其它完工验收资料。10.11计量和支付 10.11.1钻孔钻孔按施工图纸所示尺寸计算有效钻孔长度以米为单位计量,由发包人按《工程量清单》相应项目有效工程量的每米工程单价支付。10.11.2灌浆(1)帷幕灌浆、固结灌浆的灌浆按设计净干灰耗量计算有效干灰重量以吨为单位计量,由发包人按《工程量清单》相应项目有效工程量的每吨工程单价支付。(2)回填灌浆、接缝灌浆和接触灌浆按施工图纸所示灌浆区域计算的有效灌浆面积以平方米为单位计量,由发包人按《工程量清单》相应项目有效工程量的每平方米工程单价支付。(3)化学灌浆(包括丙烯酸盐类、丙烯酸胺类、聚氨酯类和改性环氧树脂类灌浆等)按施工图纸所示化学灌浆材料的有效总重量以千克为单位计量,由发包人按《工程量清单》相应项目有效工程量的每千克工程单价支付。(4)劈裂灌浆按施工图纸所示灌浆区域计算的有效灌浆面积以平方米为单位计量,由发包人按《工程量清单》相应项目有效工程量的每平方米工程单价支付。(5)灌浆管预埋、金属埋件(止水、止浆片等)等所需费用,包含在相应灌浆项目的工程单价中,发包人不另行支付。(6)灌浆前的压水试验应按设计要求计算的有效压水试验段数以试段为单位计量,由发包人按《工程量清单》相应项目有效工程量的每试段工程单价支付。11钢结构的制作和安装11.1一般规定11.1.1应用范围本章规定适用于本合同施工图纸所示的厂房及附属建筑物的钢结构制作和安装。11.1.2承包人责任(1)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负责采购钢结构工程所需的钢材、压型金属板、外购件、焊接材料和涂装材料等,并按本章第20.2节的规定进行材料检验和验收。(2)承包人应负责本工程全部钢结构的制作、安装、维护和缺陷修复等工作。(3)若合同约定,发包人将单项钢结构工程委托承包人进行专项总承包,则承包人应承担该项钢结构工程的设计、制造和安装的全部责任。11.1.3主要提交件 (1)钢结构工程施工措施计划承包人应在钢结构制作前,编制钢结构工程施工措施计划,提交监理人批准。其内容应包括:1)制作和安装场地的布置及说明;2)钢结构制作安装方法和工序设计;3)大型钢构件的运输和吊装方案;4)钢结构制作安装的质量控制和安全保证措施;5)钢结构制作安装进度计划;6)监理人要求提交的其它资料。(2)钢结构材料采购计划承包人应按合同进度计划的要求,在钢结构材料(包括外购件),编制材料采购计划,提交监理人批准。(3)钢结构工程的设计文件和图纸。若发包人拟将单项钢结构工程交由承包人负责专项总承包时,则承包人应在该单项钢构工程施工前,将钢结构工程的设计文件和图纸,提交监理人批准,其内容包括:1)钢结构工程结构布置总图;2)钢结构工程结构布置详图、各节点、连接缝大样图;3)与其它构筑物连接详图、预埋件详图;4)钢结构设计说明书,包括应力分析成果及其计算软件;5)材料和外购件合格证;6)发包人要求提交的其它资料。11.1.4引用标准(1)《金属熔化焊焊接接头射线照相》(GB/T 3223—2005);(2)《钢结构防火涂料通用技术条件》(GB 14907—2002);(3)《冷弯薄壁型钢结构技术规范》(GB 50018—2OO2):(4)《钢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05—2001);(5)《建筑构件耐火试验方法》(GB 9978—1999):(6)《钢焊缝手工超声波探伤方法和探伤结果分级》(GB 11345—1989):(7)《涂装前钢材表面锈蚀等级和除锈等级》(GB 8923—1988):(8)《固定式钢直梯》(GB 4053.1—1993):(9)《固定式钢斜梯》(GB 4053.2—1993):(1O)《固定式防腐栏杆》(GB 4053.3—1993):(11)《固定式钢平台))(GB 4053.4—1993):(12)《无损检测 焊缝磁粉检测》(JB/T 6O61—2007);(13)《无损检测 焊缝渗透检测》(JB/T 6O62—2007):(14)《钢结构超声波探伤及质量分级法》(JG/T 203—2007):(15)《建筑钢结构焊接技术规程》(JGJ 81—2OO2);(16)《钢网架检验及验收标准》(JG 12—1992);(17)《焊接H型钢》(YB 3301—2OO5):(18)《建筑钢结构防火技术规范》(CECS 200:2006);(19)《钢结构防火涂料应用技术规程》(CECS 24:1990)。11.2 材料和外购件(1)材料和外购件运至目的地后,应由承包人会同监理人进行检验验收。每批到货的材料和外购件应附有合格证、使用说明书及材质检验报告等。材料和外购件的检验应符合GB 5O205—2001第4章的规定,检验验收记录应提交监理人。(2)按合同约定,对有特殊要求的材质需要进行复验,其复验成果应提交监理人。11.3钢构件制作和组装11.3.1一般技术要求(1)钢构件制作和组装前,承包人应按施工图纸的要求,绘制钢构件加工详图。在钢构件制作过程中,承包人需要对构件进行局部修改时,应经监理人批准。(2)承包人应编制各工种的工艺规程。必要时,应进行主要工种的工艺试验,工艺试验的成果提交监理人。(3)钢构件制作和组装的检验应遵守GB 50205—2001第5~8章的规定。11.3.2零部件加工钢零件和部件的切割、矫正和成型、边缘加工、制孔等工序要求应符合GB 50205—2001第7.2~7.4条和第7.6节的规定。11.3.3专业厂家提供的外购钢构件(1)承包人应在外购钢构件采购前,将订货技术要求提交专业厂家。接货时,应查验专业厂家的产品合格证及检验报告,并提交监理人。(2)钢网架外购件的检验及验收应遵守JG 12—1999的规定;H型钢外购件的检验及验收应遵守YB 3301—2OO5的规定。11.3.4焊接(1)焊接工艺评定报告和焊接工艺规程:1)在钢结构制作和安装前;承包人应按JGJ 81—2002第5.1.1条和第5.2节的规定进行焊接工艺评定,并编制焊接工艺评定报告,提交监理人批准;2)承包人应按焊接工艺评定成果和JGJ 81—2002第6.1.5条的规定,编制焊接工艺规程,提交监理人批准。(2)焊工焊工应持有上岗合格证。合格证应注明证件有效期和焊工施焊范围。(3)焊接工艺: 1)焊接材料的选配应遵守施工图纸及JGJ 81—2002表6.1.3-1~表6.1.3—3的规定;2)焊接作业环境应遵守JGJ 81—2002第6.1.6条的规定;3)焊接材料应按产品使用说明书及JGJ 81—2002第6.1.2条的规定储存;4)焊接使用引弧板、引出板和垫板应遵守JGJ 81—2002第6.1.7条的规定;5)多层焊时应连续施焊,并应遵守JGJ 81—2002第6.1.9条的规定;6)定位焊应由持相应合格证的焊工施焊,并应遵守JGJ 81—2002第6.1.8条的规定;7)对需要预热及后热的焊缝,其预热及后热温度应遵守JGJ 81—2002第6.2节酌规定;8)焊接工作完毕后,应清理焊缝表面,在焊缝部位旁打上焊工工号钢印;9)焊后消应处理的标准应遵守JGJ 81—2002第6.5节的规定。(4)焊缝质量检验:1)焊缝抽样检查合格率应遵守JGJ 81—2002第7.1.5条的规定;2)焊缝外观检查应遵守JGJ 81—2002第7.2节的规定;3)无损检测人员须持有国家专业部门签发的二级或二级以上的无损检测资格证书;4)表面检测应按JB/T 6061—2007及JB/T 6062—2007的规定采用磁粉探伤或渗透探伤; 5)采用超声波探伤的全焊透焊缝的检测应遵守JGJ 81—2002第7.3.3条的规定;6)采用超声波探伤的焊接球节点和螺栓球节点焊缝,其缺陷分级应遵守JG/T 203—2007的规定;7)箱形构件隔板电渣焊焊缝、圆管T、K、Y节点焊缝,其超声波探伤方法及缺陷分级应遵守JGJ 81—2002第7.3.6条和第7.3.7条的规定;8)按合同要求须作射线探伤时,其射线探伤应遵守JGJ 81—2002第7.3.9条的规定;9)上述无损检测记录应及时提交监理人。监理人有权指示承包人对可疑部位,增加探伤比例和抽查每个焊工的焊缝;lO)焊缝质量检验全部完成后,承包人应将焊缝质量检验报告,提交监理人。(5)焊缝缺陷处理经监理人检查确认的焊缝缺陷,应由承包人负责按JGJ 81—2002第6.6节的规定进行返修,返修后的缺陷部位仍需经监理人检查。当同一部位的返修次数超过两次时,应重新制定新的返修措施,提交监理人批准。 11.3.5组装(1)钢构件组装前,应进行零、部件的检验,并作好记录,检验合格后才能投入组装。(2)构件组装过程中,应按批准的工艺装配。当有隐蔽焊缝时,必须先行施焊,并经检验合格后才可覆盖。(3)安装焊缝坡口的允许偏差应遵守GB 50202—2001表8.4.2的规定。焊接连接制作组装的允许偏差应参照GB 50205—2001附录C表C.0.2的数据确定。(4)H型钢的组装应遵守GB 50202—2001第8.2节的规定。(5)顶紧接触面的检查应遵守GB 50202—2001第8.3.3条的规定。(6)钢桁架结构杆件轴线交点错位的允许偏差应遵守GB 50202—2001第8.3.4条的规定。(7)钢构件端部铣平的允许偏差应遵守GB 50205—2001第8.4.1条的规定。(8)钢构件组装的外形尺寸允许偏差应遵守GB 50205—2001第8.5节的规定。(9)钢构件组装的检验记录应提交监理人。11.3.6涂装(1)一般要求:1)大型钢构件的涂装应由承包人编制施涂工艺报告,提交监理人批准。工艺报告的内容应包括涂装工艺试验、工艺流程、涂装设备配置、质量标准和检验方法、缺陷修补,以及防火、防爆、防毒等安全措施和环保措施等。2)构件涂装时的环境温度应控制在5~38℃;相对湿度应小于85%。构件表面不应有结露,涂装后4小时内不得淋雨和日光暴晒。3)涂装完成后,应由专业检验人员检查,并及时对涂装缺陷进行修补。(2)防腐涂料涂装:1)涂装防腐涂料前,其钢材表面的除锈质量应参照GB 50205—2001表14.2.1的要求确定。钢材表面处理后应及时涂刷防腐涂料,以免再度生锈;2)防腐涂料的涂装遍数、涂层厚度应遵守GB 50205—2001第14.2.2条的规定;3)当钢结构处在有腐蚀介质环境或外露,且施工图纸有要求时,应进行涂层附着力测试,当涂层检验范围的完整程度达到70%以上时,证明涂层附着力达到合格标准。(3)防火涂料涂装:1)防火涂料的涂装应由经培训合格的专业操作人员施工,并应持有消防部门批准的防火涂料施工准许证;2)防火涂料应有国家质量检测机构对产品的耐火极限检测报告和理化、力学性能的检测报告,还应有消防监督部门颁发的消防产品生产许可证和产品合格证;3)钢构件表面应先完成除锈及防腐底漆的涂装,并经监理人验收合格后,才可进行防火涂料涂装;4)防火涂料的选用应符合施工图纸要求,施工质量控制及检验方法应遵守CECS 200:2006、GB 14907—2002、CECS 24:1990及GB 9978—1999的有关规定,5)薄涂型、厚涂型防火涂料的涂层要求,应遵守GB 50205—200 1第14.3.3条的规定;6)防火涂料涂层应闭合,无脱层、空鼓、明显凹陷和乳突、粉化松散和浮浆等缺陷。(4)涂装验收在全部钢构件的组装结束后,承包人应会同监理人,对每项钢构件的涂装进行检查和验收。检查和验收记录应提交监理人。11.4钢构件预拼装11.4.1一般要求(1)预拼装应在合格的工作平台及装配胎模上进行,以保证小拼单元的精度和互换性。(2)承包人应根据施工图纸要求编制详细的预拼装方案,提交监理人批准。11.4.2预拼装(1)高强度螺栓和普通螺栓连接的多层板叠预拼装质量,应遵守GB 50205—2001第9.2.1条的规定。(2)多节柱、梁、桁架、管构件、构件平面总体预拼装应参照GB 50205—2001附录的D的要求进行。(3)预拼装质量检查合格后,应标注中心线及安装控制基准线等标记。(4)预拼装完成后,承包人应会同监理人按GB 50205—2001第9章的要求对钢构件预拼装进行检查。质量检查记录应提交监理人。11.5钢结构安装11.5.1钢构件运输、存放和验收(1)安装前,承包人应负责将验收合格的所有钢构件运至安装地点。对大型钢构件,应按本章第20.1.3条的规定,制订运输和吊装方案,提交监理人批准。(2)钢构件存放场地应平整、坚实、干净,底层垫层应防止钢构件被压坏和变形,并应按安装顺序分区存放。(3)承包人应会同监理人对钢构件进行逐项检查和验收,检查验收记录应提交监理人。20.5.2钢结构安装(1)承包人应根据监理人批准的钢结构工程施工措施计划,制订各项钢结构安装措施,提交监理人批准,其内容包括:1)各项钢结构的安装方法;2)安装起吊设备和辅助安装设施的配置,以及发包人设施和设备的使用计划;3)钢结构安装过程的精度控制以及检测程序;4)安全保证措施。(2)钢结构安装前,承包人应会同监理人对全部钢结构安装工作面(包括其它承包人完成的钢结构安装工作面)进行验收,并经监理人确认合格后,才能开始安装。(3)承包人应按施工图纸的要求校测安装基准点和控制点;检查钢结构工程的安装轴线和基础标高、支座预埋件或预埋螺栓的安装位置等。(4)各项钢结构的安装措施:1)采用扩大拼装单元进行安装时,应对容易变形的钢构件进行强度和稳定性验算,必要时应采取加固措施;2)大型钢构件和组成块体的网架结构,采用单点和多节杆吊装及高空滑移安装时,其吊点必须通过计算确定,应保证各吊点起升的同步性,并防止构件局部变形和损坏;3)在室外进行钢结构安装校正时,应考虑焊接变形因素,并根据当地风力、温差、日照等影响,作出相应的调整措施;4)钢构件的连接接头,应经检查合格后才能使用,在焊接和高强度螺栓并用的连接处,应按“先栓后焊”的原则进行。(5)钢构件在运输和吊装过程中的被损坏涂层及安装连接处的未涂部位,应按本章第20.3.6条的规定进行补涂。(6)需要隐蔽的钢结构部位安装完毕,经监理人验收合格后,才能进行覆盖。11.5.2零星钢结构的安装《固定式钢直梯》(GB 4053.1—1993)、《固定式钢斜梯》(GB 4053.2—1993)、《固定式钢防腐栏杆》(GB 4053.3—1993)和《固定式钢平台》(GB 4053.4—1993)等标准。其允许偏差应参照GB 50205—2001附录E中表E.O.4的数据选定。11.6钢结构工程验收11.6.1钢结构材料和外购件验收用于锕结构工程的钢材、压型金属板、外购件、焊接材料和涂装材料等,均应由监理人按本技术条款和本章20.2节的规定进行检验和验收。11.6.2钢构件验收每项钢构件制造完成后,承包人应向监理人申请对钢构件进行检查、验收,并同时提交以下验收资料:(1)钢构件或其组合件的验收清单;(2)钢构件加工详图;(3)焊接工艺评定报告和焊缝质量检验记录;(4)钢构件各项材料和外购件的质量合格证和使用说明书;(5)涂装质量检查记录;(6)钢构件组装及预拼装的质量检查和评定记录;(7)监理人要求提交的其它验收资料。11.6.3完工验收钢结构工程全部完成后,承包人可申请对钢结构工程完工验收,并提交以下完工资料:(1)钢结构工程完工项目清单;(2)钢结构工程竣工图; (3)钢结构安装的各项材料和标准件的质量合格证、使用说明书及检验报告;(4)钢结构工程基础、支承面及隐蔽部位安装的质量检查和验收资料;(5)各安装工序的检测记录和验收资料;(6)焊缝质量检查和检验验收资料;(7)总拼就位的质量检查和验收资料;(8)钢结构涂装的质量检查和验收资料;(9)重大缺陷和质量事故处理报告;(10)监理人要求提交的其它完工资料。 11.7计量和支付(1)钢结构按施工图纸所示尺寸计算的有效重量以吨为单位计量,由发包人按《工程量清单》相应项目有效工程量的每吨工程单价支付。(2)钢结构有效重量不扣减切肢、切边和孔眼损失的重量,也不计入电焊条、铆钉和螺栓增加的重量。(3)施工架立件、搭接、焊接、套筒链接、操作损耗、涂装和检验试验等所需费用,均包含在《工程量清单》相应项目有效工程量的每吨工程单价中,发包人不另行支付。 12 机电设备安装12.1一般规定12.1.1应用范围本章规定适用于水利水电工程永久机电设备的安装以及机组启动试运行收等工作。12.1.2承包人责任(1)承包人应负责接收发包人交付安装的全部永久机电设备、备品备件、安装专用工器具以及用于安装的各项材料,在合同约定的交货地点进行机电设备的交货验收,电并由发包人会同机电设备供货商(以下简称供货商)与承包人正式办理设备交接手续。(2)承包人应负责上述机电设备和材料的接货卸车、清点交接、损伤签证、仓储管理、开箱检验,以及从交货地点至安装现场的运输工作。(3)按合同约定,承包人负责的机电设备安装工作应包括零部件加工制作;管路、埋件与接地线等的现场制作安装;二期混凝土浇筑;机电设备系统安装后的调试、试验和启动试运行;质量检查和验收,以及施工安装期和缺陷责任期的试运行、维护保养和缺陷修复等全部工作。(4)除合同约定由发包人提供的设备、材料外,承包人应负责提供为安装工作所需的材料、设备、检测器具和临时设施等。12.1.3主要提交件(1)机电设备安装进度计划承包人应在机电设备安装开始前天,按监理人批准的工程施工总进度计划,编制本工程机电设备安装进度计划提交监理人批准。安装工程进度计划应满足合同约定的完工日期要求。网络图的编制应提供下列各项数据和内容,以及与相关土建工程施工计划的接点关系。网络图应标明:1)作业和相应节点编号;2)作业持续时间;3)各节点的最早开始及最早完成安装的日期;4)各节点的最迟开始及最迟完成安装的日期;5)各项安装工作开始前要求完成的土建工程面貌;6)附资源配置及其说明(以按月所需的人工、材料、设备等资源数据)。(2)主要机电设备安装方案和工艺措施报告承包人应在机电设备安装开始前,编制主要机电设备安装方案和工艺措施报告,提交监理人批准,其内容包括:1)安装场地和临时设施的布置及说明;2)本合同范围内主要及大型设备的运输、吊装方案;3)机组的主要部件(包括主要埋人部件)的安装程序和工艺措施等;4)机电设备的安装、检查、试验及试运行工作计划;5)机电设备安装过程的质量控制措施。6)施工安全及环境保护措施。7)监理人要求提交的其它资料。(3)承包人要求发包人提交的机电设备和材料交货计划承包人应根据机电设备安装进度的需要,编制一份要求发包人向承包人交付机电设备和材料的计划,提交监理人确认后,作为发包人交货的依据。(4)安装工作进度实施报告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和监理人的指示,定期(周、月、年)向监理人提交安装工作进度实施报告。报告内容应说明安装计划完成的形象进度、质量控制和安全施工情况、下阶段安装计划安排,以及要求发包人(或监理人)协调解决的问题。12.1.4引用标准(1)《电力变压器(干式变压器)》(GB 1O94.11—2007);(2)《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GB 5O166—2007);(3)《同步电机励磁系统一大中型同步发电机励磁系统技术条件》 (GB/T 7409.3—2007);(4)《电气装置安装工程电气设备交接试验标准》(GB 5O15O—2OO6);(5)《电气装置安装工程电缆线路施工及验收规范》(GB 50168—2006);(6)《电气装置安装工程接地装置施工及验收规范》(GB 5O169—2OO6);(7)《电流互感器》(GB 12O8—2OO6);(8)《通信管道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 50374—2OO6);(9)《建筑电气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O3O3—2OO2);(1O)《接地系统土壤电阻率接地阻抗和地面电位测量》(GB/T 17949.1—2000);(11)《金属封闭母线》(GB/T 8349—2OOO);(12)《电气装置安装工程低压电器施工及验收规范》(GB 50254—1996);(13)《电气装置安装工程起重机电气装置施工及验收规范》(GB 50256—1996);(14)《电气装置安装工程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气装置施工及验收规范》(GB 50257—1996);(15)《电气装置安装工程电气照明装置施工及验收》(GB 50259—1996);(16)《六氟化硫电气设备中气体管理和检测导则》(GB/T 8905—1996);(17)《民用闭路电视监视系统工程技术规范》(GB 50198—1994);(18)《电气装置安装工程盘柜及二次回路结线施工及验收规范》(GB 5O171—1992);(19)《电气装置安装工程蓄电池施工及验收规范》(GB 5O172—1992);(20)《电气装置安装工程电力变压器、油浸电抗器、互感器施工及验收规范》(GBJ 148—199O);(21)《电气装置安装工程高压电器施工及验收规范》(GBJ 147—199O);(22)《电气装置安装工程母线装置施工及验收规范》(GBJ 149—199O);(23)《变压器油国家标准》(GB 2536—199O);(24)《高压开关设备六氟化硫气体密封试验导则》(GB 11023—1989);(25)《工业电视系统工程设计规范》(GBJ 115—1987);(26)《水电厂计算机监控系统基本技术条件》(DL/T 578—2OO8);(27)《大中型水轮发电机静止整流励磁系统及装置试验规程》(DL 489—2006);(28)《大中型水轮发电机励磁调节器试验与调整导则》(DL/T 1013—2006);(29)《大中型水轮发电机静止整流励磁系统及装置技术条件》(DL/T 583—2006);(30)《电力光纤通信工程验收规范》(DL/T 5344—2OO6);(31)《接地装置特性参数测量导则》(DL/T 475—2006);(32)《气体绝缘金属封闭输电线路技术条件》(DL/T 978—2005);(33)《气体绝缘金属封闭开关设备现场耐压及绝缘试验导则》(DL/T 555—2004);(34)《水电厂计算机监控系统试验验收规程》(DL/T 822—2002);(35)《静态继电保护及安全自动装置通用技术条件》(DL/T 478—2001);(36)《电力系统继电保护柜、屏通用技术条件》(DL/T 720—2000);(37)《电力系统用蓄电池直流电源装置运行与维护技术规程》(DL/T 724—2000);(38)《气体绝缘金属封闭开关设备现场交接试验规程》(DL/T 618—1997);(39)《水电厂自动化元件及其系统运行》(DL/T 619—1997); (40)《电力系统继电保护及安全自动装置运行评价规程》(DL/T 623—1997);(41)《微机保护微机型试验装置技术条件》(DL/T 624—1997);(42)《水力发电厂计算机监控系统设计规定》(DL/T 5065—1996);(43)《电力设备典型消防规程》(DL 5027—1993);(44)《卫星通信地球站设备安装工程施工及验收技术规范》(YD/T 5017—2OO5);(45)《通信电源设备安装工程验收规范》(YD 5O79—2005);(46)《程控电话交换设备安装工程验收规范》(YD 5077—1998);(47)《同步数字系列(SDH)光缆传输设备安装工程验收暂行规定》(YD 5O44一1997);(48)《水轮发电机组自动化元件(装置)及其系统基本技术条件》(GB/T 11805—20O8);(49)《给水排水管道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 50268—2OO8);(5O)《给水排水构筑物施工及验收规范》(GB 50141—2OO8);(51)《气体灭火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GB 5O263—2OO7);(52)《自动化仪表工程施工质量及验收规范》(GB 50131—2OO7);(53)《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GB 5O261—2OO5);(54)《桥式和门式起重机制造及轨道公差》(GB/T 1O183—2OO5);(55)《水轮发电机组安装技术规范》(GB/T 8564—2003);(56)《建筑给水排水及采暖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42—2OO2);(57)《通风与空调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 50243—2002);(58)《现场设备、工业管道焊接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 5O236—1998);(59)《制冷设备空气分离设备安装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 50274—1998);(6O)《压缩机、风机、泵安装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 5O275—1998);(61)《机械设备安装工程施工及验收通用规范》(GB 50231—1998);(62)《起重设备安装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 5O278—1998);(63)《工业金属管道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 5O235—1997);(64)《水轮机调速器与油压装置试验验收规程》(GB/T 9652.2~1997);(65)《水轮机通流部件技术条件》(GB/T 1O969—1996);(66)《L—TSA汽轮机油》(GB 11120—1989);(67)《水轮发电机组启动试验规程》(DL/T 507—2OO2);(68)《水轮机电液调节系统及装置调整试验导则》(DL/T 496—2001);(69)《水轮机金属蜗壳安装焊接工艺导则》(DL/T 5070—1997);(70)《混流式水轮机分瓣转轮组装焊接工艺导则》(DL/T 571—1997);(71)《转桨式转轮组装与试验工艺导则》(DL/T 5O36—1994);(72)《轴流式水轮机埋件安装工艺导则》(DL/T 5O37—1994);(73)《通风管道技术规程》(JGJ 141—2OO4);(74)《水利水电建设工程验收规程》(SL 223—2008);(75)《水利水电金属结构与机电设备安装安全技术规程》(SL 400—2007);(76)《防火封堵材料的性能要求和试验方法》(CA 161—1997)。12.1.5安装技术文件(1)安装技术文件内容:1)发包人提供的机电设备布置总图、机电设备安装布置图、机电设计系统图、设备加工图及相关的水工建筑物施工图纸、设计说明书等(以下统称施工安装图纸);2)本合同引用的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3)供货商提供的图纸、安装技术标准、安装作业指导书、运行维护说明书,以及其它有关的技术文件和资料(以下统称供货商技术文件);4)履行合同中监理人发出的指示和监理人批准的承包人提交件。(2)安装技术文件的提交和批准:1)按合同约定,由发包人提供的施工安装图纸,应在该项设备安装前,由监理人签发给承包人和(或)供货商现场代表(以下简称供货商代表);2)为保证机电设备安装的质量和安全,供货商应向发包人提交每项机电设备的上述第(1)项的全部安装技术文件。监理人和承包人还应有权根据安装工作需要,要求供货商代表提交补充的安装技术文件。12.1.6供货商代表(1)供货商代表应参加设备到货的清点检查,在交货验收文件及开箱检验报告上签字见证。若配置的零部件数量不足或产品存在质量问题,应由供货商代表负责处理。(2)供货商代表应指导承包人的安装作业;参加监理人组织的机电设备安装质量的检查、试验和试运行,检查和试验记录应由供货商代表签证。承包人应允许供货商代表进入设备安装现场检查安装质量,并查阅承包人的安装记录和检测资料。(3)承包人在设备安装中需要调用备品备件,应经监理人审批和供货商代表签认。若备品备件不足,需要补充供货时,应由发包人责成供货商代表解决。(4)定期向监理人提交现场工作报告。承包人可根据安装工作的需要,要求供货商代表补充提交相关的技术文件和资料。12.1.7机电设备的交付和接收(1)供货商产地机电设备的交付和接收。按合同约定,在供货商产地就地交付的产品及有关的技术文件等,应由发包人会同承包人,根据供货商的供货清单,与供货商共同清点无误后,就地办理交付和接收手续。承包人还应对上述设备、材料等的装卸、运输、保管直至运抵工地储存的全过程负责。(2)工地现场机电设备的交付和接收。按合同约定,在现场交付的产品及其技术文件,应由监理人会同供货商代表和承包人,根据供货商的供货清单,共同检查清点无误后,在现场办理交付和接收手续。 12.1.8机电设备的现场运输和仓储管理(1)承包人在接收机电设备后,应对接收的产品及其技术文件的到货卸车、损伤签证、沿程保护,吊运入库、现场运输和仓储保管承担责任。(2)对有保温(或恒温)、防潮和防锈蚀要求的设备、部件和特殊材料,承包人应按供货商技术文件要求,采取特殊保护措施。(3)对露天存放或在安装场地临时存放的设备和部件,应由承包人进行覆盖保护和采取存放场地的排水措施。12.1.9机电设备安装场地和辅助设施(1)承包人应按监理人批准的机电设备安装工艺措施报告的要求,统一布置机电设备安装专用场地与设备临时储存场所。(2)承包人应按监理人批准的机电设备安装进度计划,提出机电设备安装使用场内桥机、桅杆、门机、缆机、电梯等起重、运输设备,以及对混凝土浇筑、供电、供水、供风、试验、修配加工、照明、通信等辅助设施的使用计划提交监理人,由监理人组织协调解决土建施工与机电设备安装使用场地和辅助设施的矛盾。(3)安装场地的温度不宜低于5℃,湿度不宜高于8 5%。主厂房安装场地内的发电机定子和转子组装工位范围内,承包人应采取有效的防潮、防尘、保温及防火等措施,以形成适应于发电机定子和转子组装技术要求的良好环境。(4)机电设备部件的组装和总装配场地在安装全过程都必须保持清洁。安装完毕后,必须对机组各部位进行清扫和检查,不允许残留灰尘、油污、杂物等不洁物。12.1.10机电设备安装前开箱清点和检查(1)机电设备安装前,应由监理人会同承包人和供货商代表进行机电设备的开箱清点和检查,清点检查记录应由各方签认。到货设备(包括零部件、材料、安装工器具及随机技术文件等)应符合供货清单所列的型号、规格和数量,以及其它相关技术文件。(2)安装前需要进行检测和试验的设备及部件,应由承包人会同监理人和供货商代表进行检测和试验,经检测试验合格,才可进行安装。检测和试验成果应提交监理人。12.1.11机电设备的缺陷处理(1)安装过程中发现的设备缺陷,应由监理人会同承包人和供货商代表共同进行复查,经复查确认设备缺陷属于制造原因,应由供货商负责修复。凡能在现场修复的,应由供货商或委托承包人负责,修复费用由供货商承担。(2)缺陷修复后,承包人应协助供货商代表编写“设备缺陷检查和修复报告”,经监理人、承包人和供货商代表共同签字后作为机电设备质量验收的附件。12.1.12机电设备安装的检查、试验和验收承包人完成各单项机电设备安装后,经自检合格,应按批准格式做好记录提交监理人。由监理人会同承包人和供货商代表(或其它有关单位),按施工安装图纸、供货商技术文件和相关技术规范,进行检查、试验和验收。检查、试验和验收报告作为机组启动试运行前的验收资料。12.2一般技术要求12.2.1安装作业安全(1)承包人应在设备安装开始前,按本技术条款第3章“施工安全措施”及SL 400—2007的规定,编制一份“机电设备安装工程安全措施文件”提交监理人批准。其内容包括:1)机电设备安装作业安全规定; 2)机电设备运输和装卸作业安全措施;3)重大设备部件吊装作业安全措施;4)现场用电作业安全措施;5)机修作业安全措施;6)现场焊接作业安全措施;7)高空作业安全措施;8)涂装作业安全措施;9)压缩空气作业安全措施;10)油处理作业安全措施;11)机动车驾驶安全规定;12)安全警示标志;13)安全防护用品使用规定;14)防火、防爆、防汛及安全措施等。(2)承包人应编制“机电设备安装作业安全手册”提交监理人批准。作业安全手册应发给安装作业人员人手一册。全部安装人员应经过安全培训和考核,考核不合格者不准上岗。12.2.2计量器具、检测仪表和自动化元件(1)各种计量器具均应具有产品合格证,并应经具备校验资质证书的专业检测单位检验和标定。全部计量器具在有效期内的检测精度不低于被测对象要求的精度。(2)承包人应对使用的计量器具和检测仪表进行校测复验,不合格的器具和仪表应及时更换。(3)机组、电气设备的检测仪表和自动化元件,均应按供货商技术文件及GB 5O13 1—2007、GB/T 11805—2008的规定进行检验合格后,才能安装使用。12.2.3预埋件埋设(1)预埋件的埋设按本技术规范第22章规定执行。(2)机电设备预埋件埋设完成后,应由监理人会同承包人按施工安装图纸要求进行检查验收,并共同在检查验收单上签字。12.2.4设备和零部件的现场制作按合同约定在现场制作的设备和零部件,应由承包人按施工安装图纸和(或)监理人批准的加工图进行制作,并在安装前,由监理人负责检查和验收。经监理人检验合格并签认后,才能投入使用。12.2.5焊接(1)承包人的焊工应持有国家或行业颁发相应的合格证书。当供货合同中规定有特殊焊接要求时,承包人应对焊工进行专项培训与试焊考核,考核合格者才准上岗。(2)承包人从事焊缝无损检测的人员应持有国家或行业颁发的专业合格证书,才能从事相应的焊缝检测工作。(3)重要设备和部件的焊接,承包人应按焊接工艺评定或供货商技术文件制订的焊接工艺进行。(4)重要设备和部件的焊接焊缝,承包人应按供货商安装技术文件的规定进行外观检查和无损检测。焊缝质量经评定合格,并按规定的格式做好焊缝外观检查记录和无损检测报告提交监理人。经监理人、承包人和供货商代表签认后,作为设备安装验收资料。12.2.6安装偏差机电设备安装及其基础预埋件,以及电缆桥架和管道等支吊架的安装的偏差均应控制在施工安装图纸和供货商技术文件规定的允许范围内。12.2.7机电设备的安装试验所有机电设备均应按施工安装图纸、供货商技术文件的要求和相关规范的规定进行安装试验。其中主要机电设备的安装、调试、试验应在供货商代表的指导下进行。承包人在完成每项机电设备的安装试验后,应按批准的格式和内容编写项目安装试验报告提交监理人。12.2.8耐压试验与渗漏试验(1)机组承压设备及连接件的耐压试验与渗漏试验,其试验要求应遵守GB/T 8564—2003第12.5节的规定。(2)建筑给排水系统和消防系统的耐压试验与渗漏试验应遵守GB 50242—2002的有关规定。(3)试验结束后,承包人应将试验记录提交监理人。12.2.9涂装(1)承包人接收机电设备时,应对设备表面涂装的保护层质量进行检查,若发现有损伤部位应由供货商负责处理。(2)需由承包人涂装的设备、管道和附件,其表层的除锈等级和涂装要求、应符合施工安装图纸和供货商技术文件的要求。(3)各项设备和附件的涂装颜色应与其电站厂房和设备房间的建筑装饰相协调,并符合设备及附件的标识要求。12.2.10运行标识全部机电设备安装完毕后,承包人应协助发包人完成全厂的运行标识工作,其主要内容包括:(1)设备安全标识;(2)设备操作指示;(3)管路识别标示;(4)管路介质流向标识;(5)消防安全标识;(6)人身安全警示;(7)通行安全指示;(8)发包人要求提供的其它标识。 13屋面和地面建筑工程13.1一般规定13.1.1应用范围本章规定适用于本合同施工图纸所示的屋面建筑工程和地面建筑工程。根据水利水电工程的需要,屋面建筑工程列入了钢筋混凝土屋面的防水和保温、隔热工程。地面建筑工程编入了地基基层铺设和楼层地面铺设。13.1.2承包人责任(1)承包人应按本技术条款第18.1.1条规定的范围,及本章施工技术要求,完成施工图纸所示的屋面建筑工程和地面建筑工程。(2)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负责提供上述工程所需的全部建筑材料,并按本合同技术条款的规定进行试验、检验和验收。承包人应对其采购的建筑材料质量承担全部责任。13.1.3主要提交件(1)承包人应在屋面工程(或地面工程)施工前,将屋面工程(或地面工程)的施工措施计划提交监理人批准,其内容包括:1)屋面工程或地面工程的施工程序和方法;2)主要施工设备的配置;3)施工质量控制和安全保证措施;4)施工进度计划。(2)承包人应编制屋面工程的各项现场工艺试验报告,提交监理人批准。其内容包括:1)各种防水卷材的铺贴工艺试验和防水涂膜现场施涂工艺试验;2)防水卷材及其胶粘材料、防水涂膜材料和基层处理剂等的材料相容性试验;3)接缝密封防水及其背衬材料的性能与施32 32艺试验;4)补偿收缩混凝土屋面的混凝土浇筑工艺及其防水性能试验;5)钢纤维混凝土屋面的混凝土浇筑工艺及其防水性能试验;6)屋面保温层现喷硬质聚氨酯泡沫塑料的施工工艺试验a13.1.4引用标准(1)《屋面工程技术规范)(GB 50345—2004);(2)《屋面工程质量验收规范》(GB 50207—2002);(3)《建筑地面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09—2002);(4)《建筑地基基础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02—2002);(5)《建筑用卵石、碎石》(GB/T 14685—2001);(6)《建筑用砂》(GB/T 14684—2001)。13.2屋面建筑工程13.2.1一般要求(1)本工程各类厂房和辅助房屋建筑的屋面防水和保温、隔热工程的类型包括:1)卷材和涂膜防水屋面;2)刚性防水屋面;3)屋面结构的防水密封;4)屋面的保温和隔热。(2)屋面建筑工程采用的材料应按施工图纸要求和GB 50345—2004第4.3节的规定选用,进场材料应有质量证明文件及性能检测报告。(3)屋面建筑工程的施工条件及环境温度控制应符合下列规定:1)屋面建筑材料采用合成高分子防水卷材时,工程严禁在雨天、雪天,以及五级风及其以上的气候条件下施工;2)屋面防水卷材、防水涂膜、防水密封材料和保温隔热材料的施工环境气温均应在5~35℃之间,环境气温高出 35℃ 时不应施工;当环境气温度低于 5℃ 时,应严格按产品说明书的要求进行施工。13.2.2卷材、涂膜防水屋面(1)材料:1)防水卷材及其胶粘材料的外观质量和物理性应遵守GB 50345—2004第5.2.1~5.2.3条的规定;其胶粘剂的粘结剥离强度应遵守GB 50345—2004第5.2.5和5.2.9条的规定;2)防水涂料及胎体增强材料的质量应遵守GB 50345—2004表6.2.1~表6.2.4的规定。(2)找平层施工屋面防水层和保温、隔热层的基层应根据施工图纸要求设置找平层,其施工要求应符合施工图纸的要求,并遵守GB 50345—2004第5.1.2条的规定与参照表5.1.3的数据确定。(3)卷材、涂膜防水层施工:1)卷材防水层施工应遵守GB 50345—2004第5.1.8~5.1.11条的规定;涂膜防水层施工应遵守GB 50345~2004第6.5~6.7节的规定;2)卷材、涂膜防水层应根据施工图纸要求涂刷基层处理剂,基层处理剂应根据本章第18.1.3条2款规定的材料相容性试验选定,试验成果应提交监理人;基层处理剂的涂刷应遵守GB 50345—2004第5.1.4条、第5.1.5条的规定。卷材或涂膜防水层的施工作业应在基层处理剂干燥后立即进行;3)承包人应通过现场试验选择防水卷材的施工方法。防水卷材铺贴可比较选用冷粘法、自粘法或热粘法,防水涂膜涂刷可比较选用刮涂法或喷涂法;4)卷材、涂膜防水层施工前,应按施工图纸要求和监理人指示,完成被覆盖部位的密封材料嵌填和屋面结构缝及细部构造处的卷材或涂膜附加层的铺设;5)在已完工的卷材、涂膜防水层上面未作保护层前,不得在其上面进行其它施工作业或直接堆放物品。(4)屋面保护层施工各种防水卷材保护层的施工应符合GB 50345—2004第5.5.6条和第5.6.7条的规定;各种防水涂膜保护层的施工应遵守GB 50345—2004第6.3.5条、第6.5.5条、第6.6.5条和第6.7.5条的规定。13.2.3刚性防水屋面刚性防水屋面包括普通细石混凝土防水屋面、补偿收缩混凝土防水屋面和钢纤维混凝土防水屋面。(1)材料:1)刚性防水屋面使用的水泥、钢筋、粗细骨料应遵守GB 50345—2004第7.2节的规定;钢纤维应遵守GB 50345—2004第7.7.3条的规定;2)补偿收缩混凝土使用的膨胀剂,应按施工图纸的要求通过工艺试验选用。(2)刚性防水层施工:1)刚性混凝土找平层施工应遵守本章第18.2.2条的规定;各种刚性防水屋面的施工应遵守GB 50345—2004第7.5~7.7节的规定;2)在刚性防水层混凝土浇筑前应完成被浇筑混凝土覆盖部位的密封材料嵌填;在浇筑后应完成刚性防水层分隔缝、屋面与垂直墙体留缝和其它缝隙的密封材料嵌填。防水层分隔缝嵌填密封材料后,应加设保护层;3)根据施工图纸要求完成屋面结构缝及其它细部构造处的卷材或涂膜保护层的铺设后,按本章第18.2.4条规定做好收头和密封。l3.2.4屋面结构的防水密封本节规定适用于卷材、涂膜防水屋面及刚性防水屋面的结构缝及细部构造处的防水密封处理。其范围包括屋面找平层分格缝、刚性防水层分格缝、屋面结构变形缝等。(1)防水密封材料:1)防水密封材料的物理性能应遵守GB 50345—2004第8.2节的规定;2)防水密封材料的配比应通过工艺试验选定;工艺试验成果应提交监理人。(2)防水密封结构的施工:1)接缝处的密封材料底部应根据施工图纸要求设置背衬材料。承包人应通过工艺试验选择耐热性好、与密封材料不粘结或粘结力弱的背衬材料,工艺试验成果应提交监理人;2)平接屋面结构变形缝内应按施工图纸要求填充弹性材料,其上部填放衬垫材料后用卷材封盖;刚性防水层和变形缝两侧墙体交接处,应按施工图纸要求嵌填防水密封材料;3)高低屋面结构变形缝缝内除填充弹性材料外,应按施工图纸要求,在高墙面固定盖缝卷材处用密封材料封严;4)屋面细部构造的防水密封处理应遵守GB 50345—2004第8.4节的规定。13.2.5屋面的保温和隔热列入本节的钢筋混凝土屋面保温和隔热层的类型,包括板状材料保温层屋面、整体现喷保温层屋面,以及架空隔热屋面。(1)材料:1)板状保温材料应参照GB 50345—2004表9.2.1的数据选惫;2)板状保温材料胶粘剂,应按本章第18.1.3条2款的规定进行工艺试验,选择与板状保温材料材质相容、粘结性好的胶粘剂。其工艺试验成果应提交监理人;3)现喷硬质聚氨酯泡沫塑料的质量应遵守GB 50345—2004第9.2.2条的规定;4)预制钢筋混凝土架空隔热板的强度等级、外观尺寸应符合施工图纸规定;质量要求及抽样检验数量、应遵守GB 50204-2002第9章的有关规定。(2)保温、隔热层施工:1)保温、隔热层的细部构造应遵守GB 50345—2004第9.4节的规定;2)板状材料保温层施工应遵守GB 50345—2004第9.5.1条的规定;3)整体现喷保温层施工应遵守GB 50345—2004第9.5.2条的规定;4)架空隔热层施工应遵守GB 50345—2004第9.6节的规定。13.2.6质量检查和验收(1)材料的质量检查和验收承包人应按GB 50345—2004的规定,对到货的各类卷材、涂料和防水密封等材料进行抽样检查和检验;每批材料的抽样检验均应由承包人按规定的格式编制材料抽样检验报告,提交监理人。(2)工程隐蔽部位的检查和验收每项工程隐蔽部位施工完毕后,应按监理人指示进行检查和验收。承包人应编制的隐蔽工程验收报告,提交监理人。其内容包括:1)各工程隐蔽部位的质量检查和验收记录; 2)重大缺陷和质量事故处理报告;3)监理人要求提交的其它验收资料。13.2.7完工验收屋面建筑工程全部完工后,承包人应向监理人申请对屋面建筑工程完工验收,并提交以下完工验收资料:(1)屋面工程布置总图、施工图和相关的技术文件。(2)各项材料的检验和复验报告及其质量合格证件和使用说明书。(3)各项施工工艺试验报告及相关的图纸和资料。(4)各工程隐蔽部位的质量检查和验收报告。(5)监理人要求提供的其它完工资料。13.3地面建筑工程13.3.1一般要求(1)地面建筑工程采用的材料应按施工图纸的要求和GB 50209—2002有关的规定选用;进场材料应有质量合格证明文件及性能检测报告。(2)地面建筑工程的各层施工环境温度应遵守GB 50209—2002第3.O.9条的规定。(3)地面建筑工程基层(各构造层)和面层的铺设,均应在其下一层检验合格后进行。建筑地面工程各层铺设前与设备管道安装等工程之间,应进行交接验收。13.3.2基层铺设基层铺设包括基土、垫层、找平层、隔离层和填充层等的基层铺设。(1)基土铺设:1)基土铺设前,其下层表面应清理干净;当垫层、找平层内埋设暗管时,管道应按施工图纸要求予以稳固;2)基土铺设的材料质量、密实度和强度等级(或配合比)等应符合施工图纸要求和GB 50209—2002第4.1.2条的有关规定;3)承包人应按施工图纸的要求,将其表面的土层置换为填筑和夯实后的均匀基础土层,填土质量要达到以下要求:①严禁用腐殖土、冻土、耕植土、膨胀土和含有大于8%的有机物质土作为填土;②填土应分层压(夯)实,填土质量应遵守GB 50202—2002的有关规定;③填土土料应取最优含水量,对重要工程或大面积的地面填土前,应取土样,并采用土工击实试验确定其最优含水量与相应的最大干密度。(2)垫层铺设: 1)灰土垫层应遵守符合GB 50209—2002第4.3.1~4.3.4条的规定;2)砂垫层和砂石垫层应遵守GB 50209—2002第4.4节的规定,并参照表4.1.5的数据确定;3)碎石垫层和碎砖垫层应遵守GB 50209—2002第4.5节的规定;4)三合土垫层应遵守GB 50209—2002第4.6节的规定;5)水泥混凝土垫层应遵守GB 50209—2002第4.8节的规定。(3)找平层铺设: 1)找平层应采用水泥砂浆或水泥混凝土铺设,其采用的石料粒径应遵守GB 50209—20O2第4.9.6条的规定;水泥砂浆体积比或水泥混凝土强度等级应遵守GB 50209—2002第4.9.7条的规定;2)有防水要求的建筑地面,铺设前必须对立管、套管和地漏与楼板节点之间进行密封处理;排水坡度应符合施工图纸要求;3)预制钢筋混凝土板上铺设找平层应遵守GB 50209—2002第4.9.4条、第4.9.5条的规定。(4)隔离层施工应遵守符合GB 50209—2002第4.1O节的规定。(5)填充层施工应遵守GB 50209—2002第4.11节的规定。13.3.3整体面层铺设整体面层铺设包括水泥混凝土(含细石混凝土)面层、水泥砂浆面层、水磨石面层、防油渗面层和不发火(防爆)混凝土面层等的整体面层。其各项施工技术要求如下:(1)整体面层的水泥类基层抗压强度应遵守GB 50209—2002第5.1.2条的规定。(2)整体面层施工后的养护时间应遵守GB 50209—2002第5.1.4条的规定。(3)整体面层的抹平工作应在水泥初凝前完成,压光工作应在水泥终凝前完成。(4)水泥混凝土面层的施工应遵守GB 50209—2002第5.2节的规定。(5)水泥砂浆面层的施工应遵守GB 50209—2002第5.3节的规定。(6)水磨石面层的施工应遵守GB 50209—2002第5.4节的规定。(7)防油渗面层的施工应遵守GB 50209—2002第5.6节的规定。(8)不发火(防爆)混凝土面层应遵守GB 50209—2002第5.7节的规定。13.3.4地面工程细部构造(1)埋设件:1)地面工程的埋设件应按施工图纸和本技术条款第22章的规定执行;2)埋设有管道和地漏的楼面和地面,当其有防水要求时,应在埋设的立管、套管和地漏穿过楼板或地面的节点间,按施工图纸要求进行封堵;3)在有强烈机械作用下的面层和面层的分格条、以及面层与管沟、孔洞、检查井和管沟变形缝相邻处均应按施工图纸要求埋设镶边角铁等构件。(2)变形缝:1)地面工程的伸缩缝、沉降缝和防震缝等变形缝应按施工图纸的要求施工;2)变形缝应贯通各层楼地面,变形缝的填充材料应按施工图纸的要求配置,并应满足防火、防水、防虫害和防油渗的要求; 3)不同垫层厚度的交界处应按施工图纸的要求设置变形缝,缝内应填充弹性材料;4)防冻胀层地面的混凝土垫层,其纵、横向缩缝均应采用平头缝。13.3.5质量检查和验收(1)材料的质量检查和验收承包人应会同监理人对地面工程的各项材料进行质量检查、检验和验收,检查和检验成果应提交监理人。(2)地面工程的质量检查和验收:1)各层地面和楼面的坡度、厚度、标高、平整度和厚度,以及各填筑层的强度和密实度偏差等应符合施工图纸和本章技术条款的要求;2)各层地面、楼面及各填筑层的平面偏差应遵守GB 50209—2002的有关规定;3)楼地面的面层与基层应结合良好,不得有空鼓、裂纹、麻面、起砂等现象;4)变形缝的位置、尺寸、缝隙值以及材料的填缝质量均应符合本技术条款第18.3.4条的规定。(3)工程隐蔽部位的质量检查和验收每项工程隐蔽部位施工完毕后,应按监理人指示进行检查和验收,承包人应编制隐蔽工程验收报告,经与监理人共同签字后作为隐蔽工程验收资料。(4)完工验收地面建筑工程全部完工后,承包人应向监理人申请完工验收,并提交以下完工验收资料: 1)地面建筑工程布置总图和相关的技术文件;2)各项材料的检验和复验报告及其质量合格证件和使用说明书;3)各项施工工艺试验报告;4)各工程隐蔽部位的质量检查和验收报告;5)监理人要求提供的其它完工资料。13.4计量和支付13.4.1屋面建筑工程 (1)屋面建筑工程以施工图纸所示建筑物尺寸计算的有效面积以平方米为单位计量,由发包人按《工程量清单》相应项目有效工程量的每平方米工程单价支付。(2)完成屋面建筑工程全部施工作业后的质量检查、检验和验收等所需费用,包含在屋面建筑工程的每平方米工程单价中,发包人不另行支付。13.4.2地面建筑工程(1)地面和楼面工程按施工图纸所示建筑物尺寸计算的有效面积以平方米为单位计量,由发包人按《工程量清单》相应项目有效工程量的每平方米工程单价支付。(2)完成地面和楼面建筑工程全部施工作业后的需求量检查、检验和验收等所需费用,包含在《工程量清单》相应项目有效工程量的每平方米工程单价中,发包人不另行支付。 14其他以上技术条款如与施工图及设计总说明不同,应以施工图纸和施工设计总说明为准。 第四卷第8章投标文件格式 宁海县长街镇水环境整治一干线项目一期工程I标段 (合同编号:正吉建代字-宁[2013]097)投标文件(请注明“正本”或“副本”)投标人: (全称并盖章) 年 月 日 评审因素索引表序 号评 审 因 素投标文件页码范围P ~PP ~PP ~PP ~PP ~PP ~PP ~PP ~PP ~PP ~PP ~PP ~PP ~P 目录一、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三、授权委托书四、承诺书五、廉政承诺书六、投标保证金(交易中心开具的收据复印件);七、已标价工程量清单八、施工组织设计九、项目管理机构表十、资格审查资料十一、原件的复印件十二、其它材料 一、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一)投标函(招标人名称):1.我方已仔细研究了 (项目名称)招标文件的全部内容,愿意以人民币(大写)元(¥ 元)的投标总报价,工期日历天,按合同约定实施和完成承包工程,修补工程中的任何缺陷,工程质量达到 。2.我方承诺在投标有效期内不补充、修改、替代或者撤回本投标文件。3.随同本投标函递交投标保证金一份,金额为人民币(大写)元(¥ 元)。4.如我方中标:(1)我方承诺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后,在中标通知书规定的期限内与你方签订合同;(2)随同本投标函递交的投标函附录属于合同文件的组成部分;(3)我方承诺按照招标文件规定向你方递交履约担保;(4)我方承诺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完成并移交全部合同工程。5.我方在此声明,所递交的投标文件及有关资料内容完整、真实和准确,且不存在第2章投标人须知第1.4.3款规定的任何一种情形。6.(其它补充说明)。投标人:(盖章位置)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地址: 网址: 电话: 传真: 邮政编号: 年月日 (二)投标函附录序号条款名称合同条款号约定内容备注1项目负责人1.1.2.4姓名:2工期1.1.4.3日历天3缺陷责任期(工程质量保修期)1.4.4.54工程质量13.15技术负责人 姓名:……………………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投标人名称:单位性质:地址:成立时间:年月日经营期限:姓名:性别:年龄:身份证号码:职务: 系(投标人名称)的法定代表人。特此证明。 投标人: (盖单位章)年月日 三、授权委托书本人(姓名)系 (投标人名称)的法定代表人,现委托(姓名)为我方代理人。代理人根据授权,以我方名义签署、澄清、说明、补正、递交、撤回、修改 (项目名称)投标文件、签订合同和处理有关事宜,其法律后果由我方承担。委托期限: 。代理人无转委托权。投标人: (盖单位章)法定代表人: (签字)身份证号码: 委托代理人:(签字)身份证号码: 年 月日 四、承诺书宁海县长街镇人民政府:我方已认真阅读了宁海县长街镇水环境整治一干线项目一期工程I标段 (合同编号:正吉建代字-宁[2013]097)招标文件,并且认为我方资质满足招标文件要求,现特作如下承诺:1、投标人、拟派项目负责人经宁海县人民检察院查询近三年无行贿犯罪记录。2、投标人及其拟派项目负责人和技术负责人在开标之日前两年至中标公示时期内无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不良行为记录(包括公示时间在两年前,但尚在公告期内的)。3、拟派项目负责人无在建工程。4、本单位提交的所有资料均真实。如本承诺与事实不符,本投标人自愿承担相关责任。投标人: (盖单位章)法定代表人: (签字)年 月日 五、廉政承诺书投标人廉政承诺书为加强招标投标活动中的廉政建设,进一步规范招标投标市场,防止发生违法违纪行为,体现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本投标人特作如下承诺:1、不与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及其他投标人私下串通协商,进行围标、串标、抬标,控制投标价格。2、不向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评标专家行贿,以不正当手段谋取中标。3、不向招标投标监管人员请客、送礼及组织其它有可能影响客观公正监管的活动。4、自觉遵守开标、评标现场工作纪律,不私下接触评标专家,不干扰正常的开标评标秩序。5、不给责任人的违法违规行为说情、解脱。如出现上述行为,本投标人自愿承担相关责任,接受招标投标监督管理部门、纪检监察部门或司法机关调查处理。单位(公章):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本次投标项目:年月日 六、投标保证金投标保证金缴纳证明(交易中心开具的收据复印件) 七、已标价工程量清单(1)工程量清单封面;(2)投标报价说明;(3)工程量清单汇总表;(4)建筑工程分类分项工程量清单;(5)措施项目清单;(6)其他项目清单;(7)单价分析表;(8)主要材料用量汇总表;(9)主要材料预算价格汇总表;(10)砼及砂浆配合比单价分析表;(11)施工机械台班费基价汇总表;(12)其他投标人认为需要的投标报价相关表格。 八、施工组织设计1.投标人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时应采用文字并结合图表形式说明工程的施工组织、施工方法、技术组织措施,同是对关键工序、复杂环节重点提出相应技术措施,如冬雨季施工技术、减少噪音、降低环境污染、地下管线及其它地上地下设施的保护加固措施等。施工组织设计还应结合工程特点提出切实可行的工程质量、工程进度、安全生产、防汛度汛、文明施工、水土保持、环境保护管理方案。施工组织设计应附的文字说明及附图见下表(不限于,仅供参考):序号名 称备注1施工总平布置说明书及附图2施工临时工程说明书3材料采购(黄砂、碎石、块石的产地、矿名等均应明示,钢材、水泥的生产厂家,转运方案:卸料、短驳、运输、道路维护等)4主体工程施工说明书及附图(施工工艺及质量保证措施和有关试验要求,施工进度工期计划等)5建筑工程施工说明书(施工工艺及质量保证措施,施工进度工期计划等)6工程质量管理方案7安全生产管理方案8防汛度汛9文明工地建设措施,为其它承包人提供方便的措施等10水土保持、环境保护管理方案11其它有关工程的施工工艺及进度计划12有关施工建议13…… 2.施工组织设计除采用文字表述外应附下列图表,图表及格式要求附后。附件一:拟投入本标段的主要施工设备表附件二:拟投入本标段的试验和检测仪器设备表附件三:拟投入本标段的劳动力计划表附件四:计划开工日期、完工日期和施工进度网络图(或横道图)附件五:施工总平面图 附件一:拟投入本标段的主要施工设备表序号设备名称型号规格数量国别产地制造年份额定功率(kW)生产能力用于施工部位备注 附件二:拟投入本标段的试验和检测仪器设备表序号仪器设备名称型号规格数量国别产地制造年份已使用台时数用途备注 附件三:拟投入本标段的劳动力计划表单位:人工种按工程施工阶段投入劳动力情况 附件四:计划开工日期、完工日期和施工进度网络图(或横道图)1.投标人应递交施工进度网络图或施工进度表,说明按招标文件要求的计划工期进行施工的各个关键日期。2.施工进度表可采用网络图(或横道图)表示。附件五:施工总平面图投标人应递交一份施工总平面图,绘出现场临时设施布置图及表并附文字说明,说明临时设施、物料堆存场地、加工车间、现场办公、设备及仓储、供电、供水、卫生、生活、道路、消防等设施的情况和布置。 九、项目管理机构表(一)项目管理机构组成表职务姓名职称执业或职业资格证明备注证书名称级别证号专业社会保险 (二)主要人员简历表姓名年龄学 历执业资格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职称职务拟在本合同任职毕业学校年毕业于学校 专业主要施工管理经历时 间参加过的类似项目担任职务发包人及联系电话注:主要人员指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质量管理人员、财务负责人、施工员及其它主要人员。 十、资格审查资料(一)投标人基本情况表投标人名称注册地址邮政编码联系方式联系人电话传真网址组织结构法定代表人姓名技术职称电话姓名技术职称电话成立时间员工总人数企业资质等级其中项目负责人营业执照号高级职称人员注册资金中级职称人员开户银行初级职称人员帐号技工经营范围备注注:相关材料复印件在“十一、原件的复印件”中提供。 (二)近3年财务状况(近3年指2010年1月至2012年12月)1.财务状况表财务状况表名称单位年年年一、注册资金二、净资产三、总资产四、固定资产五、流动资产六、流动负债七、负债合计八、营业收入九、净利润注:相关材料复印在“十一、原件的复印件”中提供。 (三)正在施工的和新承接的项目情况表合同名称合同项目所在地发包人名称发包人地址发包人电话签约合同价开工日期计划完工日期承担的工作工程质量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监理人和总监理工程师以及电话项目描述备注合同所属项目描述内容至少包括项目概况、本合同在项目中的地位(部位、合同价格所占比例)注:相关材料复印件在“十一、原件的复印件”中提供。 (四)近3年发生的诉讼及仲裁情况表(近3年指2009年12月至2012年12月)序号诉讼或仲裁事项诉讼或仲裁中的地位缘由结果备注一诉讼事项二仲裁事项注:相关材料复印件在“十一、原件的复印件”中提供。 (五)资格审查自审表序号审查因素审查标准审查结果引用的证明材料对应页码营业执照安全生产许可证资质证书及等级财务状况信誉项目负责人(项目经理)资格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A类)技术负责人资格无行贿犯罪记录承诺无建筑市场主体不良行为记录承诺项目负责人无在建工程承诺委托代理人、安全管理人员(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质量管理人员、财务负责人建造师兼职和更换情况其他 十一、原件的复印件序号名称备 注1营业执照2安全生产许可证3资质证书4近3年经审计的财务会计报表5项目负责人注册建造师证或叁级项目经理聘用资质证书、身份证、社会保险证明、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B类身份证随带备查6企业主要负责人(包括企业法定代表人、企业经理、企业分管安全生产的副经理及企业技术负责人4人,其中分管安全生产的副经理须提供企业任职文件)的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A证7委托代理人身份证、社会保险证明身份证随带备查8技术负责人身份证、职称证、社会保险证明身份证可不提供原件9安全管理人员(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身份证、社会保险证明、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C类身份证可不提供原件10质量管理人员身份证、岗位证、社会保险证明身份证可不提供原件11财务负责人身份证、资格证书、社会保险证明身份证可不提供原件12施工员身份证、岗位证、社会保险证明身份证可不提供原件13造价人员社会保险证明14法律文书(如有)不需原件15企业正在施工的和新承接的项目(中标通知书、合同协议书)(如有)不需原件16其它注:1、除第5-13项注明可不提供原件的及第14、15项外,其余都需提供原件。如未按以上要求提供原件的,资格审查不予通过。 十二、其它材料投标人认为需要提交的其他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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