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江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宁波市江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MA2H5G1116;
住所:浙江省宁波市江北区人民路645弄312号<7-13>;
法定代表人:叶茂盛;
身份证号码:33****5;
联系电话:138***0;
联系地址:台州温岭市城西街道中心大道520 号宝龙广场3楼华纳影城。
因当事人涉嫌提交虚假证明文件违法行为,本局于2021年07月12日予以立案调查。
案件来源、调查经过及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情况:
案件来源:监督检查;根据本局行政审批科反映,当事人宁波中影华纳影城有限公司住所地址不存在,涉嫌提供虚假材料骗取公司登记。2021年7月7日,本局对当事人的法定代表人进行询问调查。当事人承认提供虚假材料骗取公司登记。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有关规定,经局负责人批准后,予以立案调查。
调查经过:2020年11月23日,本局向宁波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申请查询当事人住所地“江北区人民路645弄312号<7-13>”的房产登记情况。查询结果显示,该住所地登记房产为0。2021年7月7日,本局通过工商年报系统预留的号码联系上当事人,并对当事人进行询问调查。在询问调查中,当事人的法定代表人承认提供虚假材料骗取公司登记。2021年7月7日,对当事人登记的住所地“江北区人民路645弄312号”进行现场检查,在该地址未见“<7-13>”号。
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情况:无。
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事实:
经查明,当事人于2020年04月23日申请公司设立登记。在当事人申请提交的公司登记申请材料中,包含一份房屋坐落为宁波市江北区人民路645弄312号<7-13>的房产证明及房屋租赁合同。2020年05月11日,本局依法对当事人予以核准登记。2020年11月23日,本局向宁波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申请查询当事人住所地“人民路645弄312号<7-13>”房产登记情况,显示该住所地房产登记情况为0。上述查询情况,即证明当事人提交的房产证明是伪造的,属于虚假材料。2021年07月07日,对当事人进行询问调查。当事人述称所提交的申请注册资料除身份证资料外,均由代办人提供且承认均为虚假。同日,执法人员进一步对当事人的住所地进行现场检查。现场,在“江北区人民路645弄312号”未见到<7-13>这一地址,也未见到当事人。
另查明,当事人提供的虚假房产证明系代办人提供。当事人无法提供代办人的相关联系方式。当事人办理公司设立登记花费4500元。
上述事实,由以下证据证实:
1.宁波市江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档案室提取的当事人登记档案材料1份,共计26页,证明当事人取得公司登记事实。
2.对当事人法定代表人的询问笔录1份(2021年07月07日),2021年07月07日现场笔录复印件1份(原件存放于宁波一竣冷链物流有限公司涉嫌提交虚假文件或采取其他欺骗手段取得登记案中),证明当事人提供虚假房产证明及未在注册地址办公经营的相关事实。
3.当事人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身份情况。
4.宁波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不动产登记机构出具的宁波市不动产登记信息查询结果1份,证明房产证明伪造事实。
以上证据和笔录均由当事人或提供人签名或盖章确认。
2021年08月02日,本局向当事人送达了甬北市监罚告〔2021〕380号《行政处罚告知书》,当事人于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与申辩。
案件性质:
本局认为,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九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二条第二款的规定,构成了提交虚假材料取得公司登记的违法行为,应当依法予以行政处罚。
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属于《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七)条第3款第(1)项规定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情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九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六十四条和《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七)条第3款第(1)项的规定,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作减轻处罚如下:
罚款20000元。
请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上述款项缴纳代收行,上缴国库。中国银行江北支行(银行地址:江北区人民路725号,账户:宁波市江北区财政局非税资金专户,账号:********9023)。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和第四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你(单位)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2021年08月10日
附件: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
第二条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统称公司)设立、变更、终止,应当依照本条例办理公司登记。
申请办理公司登记,申请人应当对申请文件、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六十四条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公司登记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以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公司登记或者吊销营业执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一百九十八条违反本法规定,虚报注册资本、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公司登记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对虚报注册资本的公司,处以虚报注册资本金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五以下的罚款;对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的公司,处以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公司登记或者吊销营业执照。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
……
(七)行政处罚裁量情形。
……
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1)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
……
招标
|
- 关注我们可获得更多采购需求 |
关注 |
最近搜索
无
热门搜索
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