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街道参照乡镇界线管理规定执行。
2.勘界主要任务。主要是勘定乡级界线。有条件的区县可开展核实村级管理线、细化县级以上界线工作。本次勘界不是重新调整行政区划,而是以乡级界线为重点,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勘界规程规范,充分利用国土调查、地名普查、地理国情普查、林业普查、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和集体土地所有权等成果,基于高分辨率遥感影像、现势强的基础地形图和最新的实景三维地图,采用测绘、地理信息、互联网等技术,核实村级管理线、勘定乡级界线、细化县级以上界线,形成覆盖省市、区县、乡镇、村四级的全面、准确、精细地反映行政区域界线实地走向的文件、资料和图纸等界线成果资料。
3.技术服务单位应具备的条件。
3.1承担勘界的技术服务单位应同时具备:独立的法人资格;健全的技术和质量管理制度;测绘行业主管部门颁发的乙级及以上测绘资质证书。
3.2承担勘界的技术服务单位其测绘资质专业范围须包含工程测量(须含地形测量)和不动产测绘(须含行政区域界线测绘)。
3.3作业范围。《测绘资质分级标准》规定如下:(1)具备甲级测绘资质的技术服务单位,作业范围不受限。(2)具备乙级测绘资质的技术服务单位,1:2000比例尺,80?km2以下;1:5000比例尺,100?km2以下。
4.技术要求。引用技术标准、界线标绘、界桩点测绘、界址点测绘等须遵循国家和市两级有关政策、文件和技术标准,以及勘界试点有关具体工作要求。
4.1界线测绘数据成果规范主要按照《行政区域界线测绘规范》GB/T 17796-2009和最新版《重庆市乡镇行政区域界线勘界工作指南》执行。
4.2界线标绘。界线标绘采用国家统一的2000国家大地坐标系和1985国家高程基准。当界线附近的地形要素发生变化,影响到界线走向的确定和表示时,应对界线两侧一定范围内的地形要素进行调绘。界线标绘一般要求在边界调绘的基础上进行,对有明显分界线(如分水线、道路、河流等)地形要素变化不大的边界地段或与界点连线的地段,也可由界线测绘双方在室内直接将界线标绘在界线地形图上。界线在图上(界线协议书附图)用0.3mm红色实线不间断表示,以现状地物中心线为界且地物符号宽度小于1.0mm时,界线符号在线状地物符号两侧跳绘;界桩符号用直径1.5mm红色小圆圈表示;界桩号用红色注出。界桩点、界线转折点及界线经过的独立地物点相对于邻近固定地物点平面位置中误差一般不应大于图上±0.4mm。
4.3界点测绘。界点可用平面坐标和高程或用其与邻近固定地物点的相互关系来描述位置。
4.4界线协议书附图。界线协议书附图采用800mm*600mm分幅。在勘界地形图图上按要求标绘界线、界桩点、界点后,形成界线协议书附图集。
4.5界线测量、界桩点测量、矢量线划等界线测绘的基本精度符合有关行业规范。
5.乡镇界线命名和编号。
5.1采取毗邻政区专名并列,通名为线。政区并列时,行政区划代码小的在前。如垫江县桂阳街道与太平镇,界线命名为“桂阳太平线”。
5.2乡镇界线的编号由相邻乡镇的行政区域代码组成,数值小的排列在前,数值大的排列在后。
6.界线勘定工作原则。
6.1原则上与自然资源权属相一致。
6.2毗邻双方互谅互让、协商一致原则。
6.3保持地物地貌完整原则。一般以山脊、河道、道路、明显地物等稳定较好、容易区分识别的地理实体作为参照物,尽量避免界线从一栋楼、一间房穿过的现象。
6.4便于区域内社会事务管理、方便群众办事原则。
6.5,维护行政区域界线在较长时期内稳定原则。
6.6接受界线裁定原则,原则上乡镇界线毗邻双方协商不一致时由所属区县勘定乡镇界线工作领导小组组织勘界会议解决,如不成则按程序上报市政府最终裁定。
6.7原则上不设飞地。
6.8部分界线不明、管理责任不清、确有调整必要的界线,可局部审慎调整。
7.勘界用图规范。各类图件均以正射影像图为底图。勘界所用各类地图图名、编制单位、编制说明、接图表、比例尺、图例符号等应符合地图编制要求。
7.1数学基础及规格。采用2000国家大地坐标系和1985黄海高程,现势性强的地形图,规格统一为600mm*800mm分幅(根据界线走向灵活确定分幅横版或竖版,以扩大同一幅图中界线展示范围)
7.2勘界地形图比例尺选择,地物稀少地区采用1:5000比例尺,城区、地物稠密地区采用1:2000比例尺。局部地方对1:2000或1:5000比例尺的选用可结合现地实际情况而定。地形图符号使用方法与要求符合有关国家规范。
7.3成图规格及编号。
7.3.1村级管理线成果图以建制村( 社 区 )为单位 ,以1:5000 或更大比例尺自由分幅出图,原则上将完整界线以单图幅表示,幅面视村(社区)的范围和比例尺大小确定。
7.3.2乡镇(街道)级界线协议书附图以 1:5000或1:2000 比例尺标准分幅出图,以界线名称命名,并标注标准图幅号,不能以单图幅表示的,需提供图幅接合表。
7.3.3省市级、区县级界线细化成果图以 1:5000 比例尺标准分幅出图,以界线名称命名,并标注标准图幅号,不能以单图幅表示的, 需提供图幅接合表。
7.4勘界工作用图由技术服务单位自行提供。纸质地形图每幅图共需8份,即:乡镇核界毗邻双方各1 份,工作图1份,协议书4份,备用1份。工作图、协议书附图上方打印“XX县(区/自治县)XX乡(镇/街道)与XX乡(镇/街道)联合勘定的行政区域界线工作图或协议书附图”,下方打印“XX乡镇与XX乡镇人民政府代表签字(盖章)”和落款日期“XX年XX月XX日”。协议书附图右边适当位置打印标绘、审核和落款时间。
7.5勘界工作用图要求。
技术服务单位自行准备用于勘界工作用图主要包括地形图、卫星影像图或航拍影像图、实景三维地图等。
7.5.1采用的地形图比例尺符合要求,现势性强。对于各区县的建成区、核心街镇等地理要素分布密集的区域,建议使用1:2000比例尺地形图;对于各区县的乡镇或其他地理要素分布稀少的区域,建议使用1:5000比例尺地形图。建议地形图使用2010年之后的测绘成果,否则需修测或补测。
7.5.2采用的遥感影像应现势性强,为优于0.5m分辨率的正射影像图。可参考各区县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农委的第三次国土调查、地理国情监测、农确权等已有成果影像资料。
7.5.3采用的实景三维模型为本次勘界工作的辅助数据。当存在界线争议、或界线现状位置难以实地踏勘时,可使用实景三维模型作为界线勘定的辅助支撑材料。对于各区县的建成区、核心街镇等地理要素分布密集的区域选择分辨率优于0.05米的实景三维模型;对于各区县的乡镇或其他地理要素稀少的区域建议选择分辨率优于0.5米的实景三维模型。
7.5.4技术服务单位提供用于勘界的所有地图的质量、来源和合规性,负完全法律责任,同时须保证达到市界线信息化管理平台需要。
7.6以下三种情况之一即可视为勘界工作用图来源合法合规。
7.6.1技术服务单位提供的勘界用图,能直接提供质检合格证书。
7.6.2技术服务单位重新测绘,并提交有测绘质检资格的单位质检,获得质检合格证书。
7.6.3技术服务单位按测绘产品使用要求从市规划和测绘档案馆调用,并出示有关文件。
8.勘界经费。
8.1勘界经费由各区县(自治县)保障落实,主要用于购买社会服务、添置勘界器材、印制界线成果、界桩制作埋设等,以及购置资料、建档归档、边界协调、日常办公、勘界会议等。
8.2经费测算。主要文件依据为《财政部、国家测绘局关于印发〈测绘生产成本费用定额〉及有关细则的通知》(财建〔2009〕17号)。重庆按三类地区(山地)标准执行,按财政部与国家测绘总局定格的60%计价,界线测绘3837元/公里左右。实际费用按《测绘生产成本费用定额》关于界线测绘专业中“境界测绘”工作项目的核定物价并结合工作难度(主要是地形地貌对工作影响、界线争议协调处理工作量)估算,一般情况下结算时以约定单价实测计费。一般情况下界线勘测费含勘界所用地图费用;界桩制作、转运经费,根据当地人工、物料成本测算;其他勘界成果产生费用则以约定为准。
9.勘界成果。
9.1档案资料主要成果包含有关会议纪要或协议、勘界协议书及附图、界桩登记表、界桩成果表、勘界工作图及有关成果数据等。
9.2及时整理勘界工作过程中有关档案资料,对资料的排版印刷、有关签字及落款时间等应注意规范性、细致性。
9.3上报审批成果主要包括勘界协议书及附图、界桩成果表、界桩登记表和成果数据等。在勘界工作用图基础上,勘界协议书附图应符合技术设计书和相关技术标准要求,核实修整垂直界线两侧图上各5cm或10cm范围内图内内容,根据界线走向进行 1:5000或1:2000 比例尺、规格为600mm*800mm分幅出图,数量4份,标注图幅号,规范整饰,毗邻双方确认后,在协议书附图上签字盖章确认。成果数据以光盘或移动硬盘存储,按要求汇交。
9.4勘界协议书要素:协议书标题、勘界工作概况、重要问题处理说明、界线走向说明、界线维护与管理、最后条款、毗邻镇街代表签字盖章、落款日期。
9.5界桩登记表。见附件1。
9.5.1界桩登记表内容主要包括:边界线编号、界桩编号、界桩类型,界桩材质、界桩所在地(两处或三处)、界桩与方位物、界桩与方位物的相互位置关系、界桩的直角坐标、界桩的地理坐标和高程、界桩位置略图、备注及双方(或第第三方)负责人签名等。
9.5.2填写界桩登记表主要要求:桩点位置标示清楚,绘制位置略图清晰且便于判读,必要的方位物和图幅比例尺说明等不应缺少。
9.5.3界桩登记表中位置略图编制技术要求:界桩符号用直径1.5mm的圆圈表示,界线符号用0.3mm的实线表示,方位物方向线用0.1mm的实线绘出,图内其他要素一般按照GB/T 20257.2-2006规定规格绘制,界桩符号、界桩标号、界线符号用红色,其他要素用黑色标绘,字体为华文仿宋不加粗。样例详见附件1。
9.6界桩照片。界桩埋设后,应对界桩所处位置的全貌和周围的环境拍摄像片,使其能表示界桩设置地的环境和地形特征以及界桩与相关地物的关系。
10.成果格式要求
成果 | 空间参考 | 地形图比例尺 | 分幅 | 格式 | 备注 |
勘界地形图 | 2000国家大地坐标系、1985国家高程基准 | 1:2000或1:5000 | 600mm*800mm | Jpg或PDF | 比例尺和界线协议书附图保持一致。 |
界桩登记表 | 2000国家大地坐标系、1985国家高程基准 | 界桩位置略图1:5:00 | -- | doc和纸质 | |
界桩照片 | -- | -- | -- | jpg | jpg以桩号命名 |
界线 | 2000国家大地坐标系、1985国家高程基准 | 1:2000或1:5000 | | shp或gdb | 矢量格式需包含界线编号、简称、长度、所属区县等字段。 |
界线协议书附图 | 2000国家大地坐标系、1985国家高程基准 | 1:2000或1:5000 | 600mm*800mm | 纸质和JPG电子数据 | 叠加协议界线、地形图、界桩位置 |
界线协议书 | -- | -- | -- | 纸质和pdf | Pdf为双方签字后的扫描件 |
11.数据格式。
11.10.1照片文件:?jpg?格式,像素不低于200万,尺寸不小于1920×1080 。
11.10.2文本文件: ?doc?格式。
11.10.3表格文件:?xls?格式。
11.10.4 音频文件:?mp3?格式
11.10.5视频文件:?mp4?格式。
11.10.6扫描文件:?pdf?格式。
12.报批要求。
12.1技术服务单位协助区县民政局完成勘界内外作业,并整理好勘界成果。
12.2区县人民政府报批前,协议书及附图、有关勘界工作用图报送市民政局预审核。预审核通过后,按程序报送请示。
12.3区县人民政府向市人民政府报请示。请示包括必要附件,主要是勘界协议书及协议书附图。请示有关文件材料抄送市民政局,勘界成果资料径送市民政局。
12.4市人民政府转市民政局审核。
12.5市民政局对区县勘界成果提出审核意见后呈报市政府审批。
12.6市人民政府收到市民政局审核意见后予以批复。批复同意后,勘定乡镇行政区域界线成为法定界线。
13.工作流程。
分为工作准备、实地勘界、界桩设立与界桩测绘、起草边界线协议书四个流程。
14.安全工作。
14.1各区县民政局应和技术服务单位签订保密协议。
14.2各级地名和界线办要切实做好勘界中有关资料、数据和信息的分类管理工作,涉密资料、数据和信息必须严格保密。特别是勘界所用各类地形图应按涉密地图管理要求保管、使用。
14.3勘界工作过程中应制定安全生产防范措施,明确安全生产责任,强化现场作业安全管理,确保工作顺利实施。
15.成果验收。
试点勘界成果验收由区县负责组织和实施。
15.1验收程序。
试点勘界成果验收实行“作业单位自检→乡镇自查→区县核查验收”的检查验收制度。
15.1.1作业单位自检。作业单位对所承担勘界项目内容进行自检,100%合格后,向区县民政局提交自检报告,为县级核查验收做好相关准备。
15.1.2乡镇自查。毗邻乡镇对所涉勘界成果内容进行自查,100%合格后,向区县民政局提交自查报告,申请核查验收。
15.1.3区县核查验收。区县民政局组织对本区域全部勘界成果进行全面核查 ,100%合格方可认为验收通过,达到报送审批要求。不合格的,则退回整改,整改完成后再全面核查复验。
15.2验收内容。
验收内容包括组织实施和勘界成果两个方面。
15.2.1组织实施。
(1)勘界工作计划和实施方案。
(2)会议文件、领导讲话、纪要、座谈会记录等文字材料。
(3)项目合同、项目技术设计书。
(4)保密措施。
(5)收集的各种勘界相关资料。
(6)设置界桩时形成的各种资料。
(7)乡级界线争议解决方案及附图(无则空项)。
(8)乡级界线争议裁决书及附图(无则空项)。
(9)勘界过程中形成的各种音像资料。
(10)检查验收报告。
(11)其他有关资料。
15.2.2勘界成果。
(1)勘界成果数据库或管理平台(无则空项)。
(2)勘界工作用图。
(3)村级管理线成果图,乡镇勘界成果图,区县界细化成果图,省界细化成果图(无则空项)。
(4)界线协议书及附图。
(5)界桩登记表,界桩成果表,边界点成果表。
(6)更新地名目录,更新地名成果表
(7)技术总结,工作总结。
(8)其他有关资料。
15.2.3验收要求。
(1)勘界成果内容必须真实、完整和准确。
(2)图、表、数据库上的界线和地名名称、位置与实地一致。
(3)界桩登记表、界桩成果表、界线走向说明、边界点成果表填写齐全、准确,文字简练、精准。
(4)勘界协议书附图、成果图位置准确、标注清晰,图式符号规范,标注内容完整。
(5)界桩设置位置正确,书写规范、内容符合本技术规范要求。
(6)勘界技术总结应对不同界线获取方法的界线进行分段说明,指界情况及指界证据应整理汇总。
(7)边界争议处理程序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要求,手续齐全。
(8)调查的项目、记录、录音、照片和表格等内容完备无缺。
(9)勘界成果录入数据建库与管理软件,属性库和图形库逐一匹配(无则空项)。
15.2.4验收方法。
(1)勘界文件及成果资料。按照有关规定,参照相关资料,对所有勘界文件及成果资料进行内业查看。
(2)成果图。内业检验工作用图、界桩登记表与成果图。
(3)乡级边界点位置和界线走向说明。内业查看资料,外业对照检验。
(4)界桩设置。内业检验界桩登记表和界桩成果表,外业查看界桩设置的数量及位置等。
(5)勘界成果数据库和管理平台建设(无则空项)。看是否符合技术设计书要求。
(6)预审核。市民政局对界线协议书草案及附图组织预审核,看协议书要素是否齐全,要素表述是否准确,附图是否达到勘界编制要求。预审核一般可结合区县核查验收进行。
16.界桩。
16.1参照《重庆市民政局转发民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国省界界桩更换试点工作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精神执行。
16.2界桩式样选定。包含界桩规格、界桩材质、界桩书写等。见附件2。
在规格选定上,设置乡镇界桩时,A、B两型型界桩选用由各区县视情而定,一区县范围内界桩规格应基本为一种类型。
在材质选定上,碑体应一律采用浅色花岗石等坚硬石料制作。一区县范围内应基本一致。
在界桩书写内容上,界桩编号、文字刻写、内容排列、字体选用、字体尺寸、落款及时间等应按规定执行。
16.3位置选定。
界桩位置应选在对反映界线走向具有重要意义的边界点上或边界点附近,一般为实地地形不易辨别的界线转折处、界线与河流相交处、过境道路与边界线相交处,以线状地物为界的界线起讫处等。
16.4设置密度。
以能控制界线基本走向、尽量少设为原则,具体由界线毗邻双方视界线地形情况共同商定。
界线走向实地明显,且无道路通过的地段,一般不埋设界桩;有天然或人工标志的地段,也可不埋设界桩。界河两岸不设置同号双立界桩;界河交岔口不设置同号三立界桩。
16.5界桩编号、有关登记表等其他事项按《行政区域界线测绘规范》的规定要求执行,《行政区域界线测绘规范》没有明确的以勘界试点工作具体明确为准。
17.工作流程分工。见附件3。
18.加强组织领导。
18.1全域开展勘界试点工作,应成立区县勘界工作领导小组,并明确有关成员单位具体责任。如果不是全域开展勘界试点工作,是否需要成立区县勘界工作领导小组视本单位具体情况而定。
18.2乡镇行政区域界线工作,由市级人民政府统一部署,由毗邻乡镇的上一级人民政府具体组织,勘界协议书及附图由市人民政府审批。
18.3两江新区、重庆高新区、万盛经开区镇街勘界工作可由功能区自行组织实施,界线成果交由镇街所涉原行政区划主体区县汇总上报;也可委托镇街所涉原行政区划主体区县组织实施,并积极配合做好相关工作。
19.附则。
本工作指南由重庆市民政局区划地名处负责解释。本指南仅供各区县开展乡镇勘界工作内部参考使用。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