象山县(2021-2022年)公务出行车辆租赁服务定点采购项目公开征集供应商的通知

象山县(2021-2022年)公务出行车辆租赁服务定点采购项目公开征集供应商的通知

象山县(2021-2022年)公务出行车辆租赁服务定点采购 项目公开征集供应商的通知

各相关供应商:

受象山县机关事务管理局委托,象山县政府采购中心作为集中采购机构(以下简称“采购机构”),就“象山县(2021-2022年)公务出行车辆租赁服务定点采购项目”公开征集供应商,现将本次征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供应商须知

(一)项目编号:2021XSZFCG060k

(二)项目名称:象山县(2021-2022年)公务出行车辆租赁服务定点采购项目

(三)采购内容:

子包

采购内容

服务年限

公务出行用车服务【9座(含)以下】

协议签订之日起至2022年12月31日

公务出行包车服务【9座(不含)以上】

服务范围主要包括:象山县各镇乡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级行政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国有企业公务出行车辆租赁服务。

(四)供应商应具备的条件:

1、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且符合、承认并承诺履行本项目征集通知的各项规定;

2、未被“信用中国”(www.creditchina.gov.cn)、“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

3、特定资格条件:子包一: 具有道路运输管理部门核发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或《汽车租赁经营备案证》或经道路运输管理部门许可汽车租赁(备案)资质;子包二:具备道路运输管理部门核发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资质。

说明:原经批准成立的为党政机关提供公车服务的专属机构不受以上资格条件限制。

4、项目最高限价

车型

半日租车

一日租车

长途租车

非短期租车

(不含司机)

4小时/

40公里内

8小时/

80公里内

超时间或超公里

(加收)

按实际行程的公里数计价

超时间

(加收)

新能源小型轿车(含司机)(5座)






2200元/月

小型轿车(含司机)(5座)

350元

560元

60元/小时或

2.2元/公里

560元+(实际公里数-80公里)

×2.2元/公里

60元/小时

2400元/月

商务车(含司机)(7座-9座)

390元

640元

60元/小时或

2.6元/公里

640元+(实际公里数-80公里)

×2.6元/公里

4000元/月

中大型客车(含司机)(19座-20座)

560元

950元

60元/小时或

2.6元/公里

950元+(实际公里数-80公里)

×2.6元/公里

6000元/月

大客车(含司机) (30座-39座)

680元

1050元

60元/小时或

3元/公里

1050元+(实际公里数-80公里)

×3元/公里


大客车(含司机)(46座-61座)

800元

1200元

60元/小时或

4元/公里

1200元+(实际公里数-80公里)

×4元/公里



4.1、超时、超公里费用实际发生时取两者中更高的费用结算,最高不超过60元/小时。

4.2、半日租赁、一日租赁、长途租赁费用的报价含油(电、气)费以及象山县行政区域内产生的过路过桥(渡)与停车费等所有费用,象山县行政区域外产生的过路过桥(渡)费、停车费等按实结算,服务期间的司机食宿由采购人负责。

4.3、非短期租车报价仅指车辆租赁费,车辆租赁公司负责提供安全技术性能良好的车辆,不提供司机,除保险费外的其他运行费用由采购人负责。

4.4、供应商可根据自身的资质申请选择任一子包,也可以选择多个子包同时申请。

5、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申请。

二、供应商申请流程

(一)供应商申请资料提交时间:2021年 9月14日至2021年9月 20日(法定节假日除外,上午8:30-11:30;下午14:00-17:30) 逾期不接受; 根据宁波市、象山县关于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要求,象山县行政服务中心对人员实行健康码和新冠疫苗接种标识码“二码”联查,以及测体温、戴口罩等防疫措施。拒绝非绿码人员、提交申请资料前14天内有国内中高风险旅居史人员、体温异常人员进入中心。进入中心人员须遵守相关制度,服从现场工作人员安排,配合做好疫情防控工作。

(二)申请时需提供附件2所有资料(资料需装订成册并密封,一式两份,编制格式及规范要求见附件2,所有申请资料均需加盖公章)。

(三)供应商申请资料提交地点:象山县行政服务中心四楼402室(象山县丹西街道象山港路300号,接收人:徐老师,联系电话:****-********150*****600)。

注:供应商需在浙江政府采购网(http://zfcg.czt.zj.gov.cn/)注册入库成为正式供应商,申请通过后按《操作手册》(见附件1)操作。

三、审核原则

(一)象山县政府采购中心负责对供应商提交的申请资料在申请截止日后5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核。

(二)申请资料符合本项目征集通知要求的,予以审核通过。

(三)申请资料不符合本项目征集通知要求的,采购机构将驳回申请并告知理由,供应商可在接到驳回通知后2个工作日内补正材料并重新提交,若未在规定的时间内进行补正提交的,视为审核不通过。

(四)审核不通过条款:

1、供应商不具备申请资格的;

2、申请资料未按照本项目征集通知要求签署、盖章的;

3、申请资料组成漏项的;

4、申请资料填写不完整、内容不全或内容字迹模糊辨认不清的;

5、申请资料未按规定的格式编制的;

6、申请资料不符合实质性要求的;

7、提供虚假申请资料、虚假承诺或有其他弄虚作假行为的;

8、申请资料中含有采购人或采购机构不能接受的附加条件的;

9、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省级以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情形。

四、交易规则

1.采购人可根据供应商承诺的报价、服务等情况,按照内控管理制度自主确定供应商。

2.交易采用直接议价、二次竞价模式。

预算金额在分散采购限额标准以下的项目,采购人可以直接择优确定一家供应商进行议价,也可以进行二次竞价; 预算金额在分散采购限额标准以上、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以下的项目,由采购人事先确定需求标准,择优选择三家以上供应商,在承诺的报价基础上再进行竞价。

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能同时参加同一项目的直接议价、二次竞价。

3.以同级财政部门公布的文件为准。

五、定义

(一)“采购机构”系指象山县政府采购中心,受象山县机关事务管理局委托组织本次采购,负责发布本项目相关公告、审核本项目供应商提交的申请资料。

象山县机关事务管理局负责框架协议签订、协调采购事务等工作。

(二)“采购人”系指象山县各镇乡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级行政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国有企业。

(三)“采购监管部门”系指象山县财政局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

(四)“供应商”系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在参加本项目前三年内的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符合本项目征集通知要求,按规定向采购机构提交申请资料的法人、其他组织。

(五)“定点供应商”系指通过采购机构审核,且与象山县机关事务管理局签订框架协议的供应商。

(六)“定点采购”系指采购机构将定点供应商、服务信息等内容在网上采购系统发布,采购人在有效期内通过网上采购系统交易规则确定成交供应商,双方按本项目征集通知、供应商申请资料承诺、框架协议及相互约定签订合同,定点供应商按合同要求提供服务并通过采购人验收的采购过程。

(七)“服务”系指本项目规定的定点供应商须承担的服务。

(八)“网上采购系统”系指集“选购-签订合同-支付-监管”于一体的政府采购网上选购平台,是通过互联网作为展示平台,搭建网上采购货架,线上订购,线下提供服务的模式。本项目采用“政采云”平台作为网上采购系统。

(九)“议价”系指由采购人先确定需求标准,再从定点供应商中择优选择一家进行价格商议的采购模式。

(十)“公章”系指单位法定名称章。

六、协议书、合同及信息维护

(一)审核通过的供应商按要求与象山县机关事务管理局签订《象山县(2021-2022年)公务出行车辆租赁服务定点采购项目框架协议》。(框架协议格式见附件3)

(二)定点供应商按要求与采购人签订项目服务合同。定点供应商通过政采云平台起草合同后报采购人审核,双方签订合同后在系统电子备案。

(三)定点供应商需在政采云平台内进行信息维护,提交项目负责人、公司介绍、服务承诺和报价承诺等信息(详见附件1操作手册),经采购机构审核后在网上服务市场展示。协议期内,定点供应商信息发生调整的,应及时向采购机构提出变更申请,经采购机构审核后报政府采购监管部门确认。

七、采购有效期

本次采购有效期为:自协议生效之日起至2022年12月31日。期限届满后,政府采购监管部门可视情况决定是否延期。

八、采购单位适用范围

象山县各镇乡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级行政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国有企业。

九、定点供应商履约监管

根据《浙江省政府采购电子卖场采购管理暂行办法》、《浙江省政府采购供应商注册及诚信管理暂行办法》、框架协议等相关规定,在网上采购系统中设置相应考核指标,对定点供应商网上采购活动行为、履约行为及履约满意度等进行考核评价。

政府采购监管部门、象山县机关事务管理局将不定期对定点供应商的履约情况进行检查,发现定点供应商违反政府采购相关规定、未按照协议约定和承诺以及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政府采购监管部门、象山县机关事务管理局将依据相关规定予以处理,象山县机关事务管理局也将提前终止协议。

采购人如反映定点供应商有违反政府采购相关规定、未按照协议约定和承诺以及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政府采购监管部门、象山县机关事务管理局将重点约谈定点供应商,如定点供应商无法提供合理解释或拒不改正的,政府采购监管部门、象山县机关事务管理局将依据相关规定予以处理,象山县机关事务管理局也将提前终止协议。

在协议有效期内,如政府采购监管部门、象山县机关事务管理局有要求,定点供应商应配合提供任何与本项目有关的数据、情况、技术资料、相应证明等材料。

十、联系方式

(一)采购机构信息

名称:象山县政府采购中心

地址:象山县丹西街道象山港路300号4楼401室

项目经办联系人:孙老师

联系电话:****-********

质疑联系人:徐老师

质疑联系电话:****-********

(二)象山县机关事务管理局信息

地址:象山县丹东街道后堂街21号

项目经办联系人:郑老师

联系电话:****-********

(三)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及投诉受理部门信息

名称:象山县财政局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

地址:象山县丹西街道丹峰西路163号

联系人:林老师

联系电话:****-********

若对系统操作有疑问,可登录政采云(https://www.zcygov.cn/),点击右侧咨询小采,获取采小蜜智能服务管家帮助,或拨打政采云本地驻点服务电话****-********获取热线服务帮助。

十一、其他

凡涉及与本通知有关内容的解释权均属于象山县政府采购中心。


象山县政府采购中心


2021年 8 月 26日


附件信息:


联系人:郝工
电话:010-68960698
邮箱:1049263697@qq.com

标签: 供应商 征集 定点采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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