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度公务用车定点保险入围保险机构招标公告

2014年度公务用车定点保险入围保险机构招标公告

2014年度公务用车定点保险入围保险机构征集公告

为进一步加强我县公务用车的定点保险管理,规范公务车辆保险采购行为,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为行政事业单位车辆保险提供良好服务,现向社会公开征集公务用车定点保险公司。欢迎符合条件的保险机构积极参与。
一、资格条件要求:
1、海安县境内保险机构,且从事财产保险业务;
2、保险机构应具有营业执照、经营许可证和在海安办理的税务登记证;
3、保险公司应具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和一定规模的办公场所,并信守服务承诺;
4、保险公司提供的报价,应比市场价格优惠,且不得低于20%,并承诺向政府交纳金额为不低于商业险价格10%的解困基金。
5、保险公司应符合《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资格条件。
二、报名供应商应提交如下资料:
1、公司资质证明资料。
包括:1)有效的营业执照复印件。2)有效的从事财政保险相关资质证明资料。3)税务登记证复印件。4)机构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
2、营业场所证明资料。(含经营场所房产证明资料或租赁合同等、经营场所区域划分及其办公面积)
3、公司简介。(含支公司组织构成、人员资质、本地经营业绩等)
4、社会贡献力证明资料。(含解困基金交纳证明、向社会捐助资金证明以及参与县委县政府或有并部门组织的其他救助赞助资金证明)
5、廉政承诺书(附件一)。
6、服务承诺书(附件二)。
7、合同条款(附件三)。
8、其他应提供的资料。
以上资料各机构应在规定时间内,一式五份,密封后提交给海安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政府采购部。
三、报名截止时间:2013年11月25日16:00前。
四、入围数量:拟入围6家符合条件的保险机构为我县2014年度公务用车保险代理机构。
五、入围保险机构确定方式:
视报名情况,如果符合条件的机构不足6家,则经评委会审核合格的机构均作为2014年度我县公务用车保险代理机构。如果超过6家,则根据下列标准,由评委会依据各报名单位提供资料进行综合打分,并按得分从高到低的顺序确定不超过6家保险机构为入围保险机构。
评判标准如下:
(1)(35分)综合实力;
公司人员资质力量(10分)
公司规模(10分)
今年前三季度销售业绩、赔付率等(15分)(需提供海安保险行业协会统计报表(今年前三季度),未提供该项不得分)
(2)(20分)承诺商业保险险种保费的优惠折扣率20%得 10分,25%得15分,30%得20分,低于20%不得分。
(3)(15分)承诺自愿以实收的保费15%交纳扶贫解困金得15分,10%得10分。低于10%不得分。
(4)事故理赔时限承诺(10分)提供上一级公司盖章的理赔权责表(必须如实提供)。
(5)服务承诺及措施(15分)。
满足服务承诺要求得15分,其他由评委酌情打分。
(6)(5分)对政府的贡献力及其它优惠条件(由评委酌情打分)。
六、入围机构确定后,将在海安县公共资源交易网公布入围单位。
七、入围机构的管理将另行规定。
八、本项目征集主持单位:海安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联系单位及联系人:交易中心政府采购部 王忠良 ********

2013年11月2日


附件一:
廉政承诺书

为加强公共资源交易活动中的廉政建设,进一步规范公共资源交易市场,防止发生违法违纪行为,落实公开、公平、公正、诚信的原则,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本投标人(供应商)特作如下承诺:
1、不向招标人(采购人)、招标(采购)代理机构及其他投标人(供应商)行贿、串通,搞假招标、陪标、围标、串标。
2、不向评标(谈判)专家行贿,以不正当手段谋取中标。
3、不向招标投标采购监管人员请客、送礼及组织其它有可能影响客观公正监管的活动。
4、不给责任人的违法违章行为说情、解脱。
如出现上述行为,本投标人(供应商)自愿承担相关责任,接受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部门、纪检监察机关或司法机关调查处理。
单位: 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签字:
本次投标(采购)项目:公务用车保险业务
年 月 日


附件二:
服务承诺
(一)组织实施和人员配备
承保公司成立专门项目服务小组,分管领导亲自负责、分工明确,负责保险承保、理赔与服务的组织实施与管理 (应有具体成员名单,包括姓名、所在公司、职务、职称、工作职责、联系 方式等) 。
小组组长:
小组其他成员:(至少包括车险业务承保与理赔管理部门的负责人),
项目经理:指定1名,负责按照本合同的有关内容为各被保险人提供承保、理赔及其他各类保险服务,包括必要的组织与协调工作。
客户服务专员:至少配备2名,其中有1名应为项目专职承保人员,1名应为项目专职核赔人员,协助项目经理提供保险服务。
项目服务小组工作成员能保证随叫随到、主动上门服务。
(二)承保服务
(1)设有24小时服务专线电话为客户咨询服务、投诉举报电话,有专人接听记录、受理;
(2)应被保险人要求提供上门服务,并在被保险人递交投保资料之日起(包括传真形式,但以传真形式递交投保资料之后应补递正本)1个工作日内完成出单事宜并将保单正本送达各被保险人,并及时填报《海安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保险联系单》。
(3)有客户的回访安排。
(三)理赔服务
承保公司应建立海安县县级行政事业单位公务用车保险采购项目理赔服务绿色通道,切实遵守以下保险理赔服务条款,主动迅速地为各被保险人提供优质的理赔服务,实现客户服务高度满意。
1、接报案
(1)设立24小时保险服务专线电话,电话号码: 可全年365天随时接受被保险人的出险报案,并应立即通知海安县县级行政事业单位公务用车保险采购项目客户服务专员。
被保险人也可以直接向承保公司海安县县级行政事业单位公务用车保险采购项目客户服务专员报案。
(2)被保险人因特殊情况无法在规定的时间内报案,承保公司应认可被保险人事后出具的书面说明,并视同为及时报案。
2、现场查勘
(1)接到报案后需要进行现场查勘的,应立即指派专门人员到达事故现场,县城内应在半个小时内,县郊、乡镇应在1个小时内到达;
(2)如承保公司无法按照约定时间到达事故现场,应以被保险人提供的现场照片、损失清单、事故说明、修理发票及其他证明材料作为赔付理算依据。如被保险人当时无法拍照,可不提供现场照片;
3、定责定损
(1)、接到被保险人报案后,对于属于保险责任的事故,应当按照以下约定及时定损:
A.对于常见车型的预估车辆损失金额在人民币5000元以内的,应在1个工作日内确定损失金额;预估车辆损失金额在人民币5000元-50000元,应在2个工作日内确定损失金额;预估车辆损失金额在人民币50000-100000元的,在接到报案后,3个工作日内确定损失金额;预估车辆损失金额在人民币100000元以上的,在接到报案后,5个工作日内确定损失金额;
B.对于稀缺或稀有车型,应会同被保险人共同确定损失金额;
C.当和被保险人就赔偿结果无法达成一致时,根据被保险人的要求,承保公司应指定具有国内保险公估营业许可的双方认可的公估公司进行损失理算,并负担有关公估费用;
(2)如未按约定时间定损,造成财产损失无法确定,应以被保险人提供的财产损毁照片、损失清单和修理发票作为赔付理算依据;
(3)对于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应在接到被保险人赔偿请求后3个工作日内向其发出《拒赔通知书》。
4、车辆修理
(1)海安县内出险的受损车辆的修理,对于被保险人自选的资质合格的修理厂及专修厂,承保公司也应予以认可。
(2)受损车辆的维修以修复为原则,但涉及车辆行车安全的关键零部件(如:刹车系统、转向系统),承保公司应同意一律予以更换。受损车辆更换零部件应为主厂件、原配件。
5、索赔材料递交
(1)承保公司接到被保险人索赔材料后应立即审查核实,若认为有关证明或材料不完整,应立刻以书面或口头方式通知被保险人应补充提供的有关证明或材料。若承保公司在接到索赔资料后1个工作日内未给予有关审核意见,则视为认可索赔资料的完整性;
(2)对于非道路交通事故,被保险人可不必提供交通管理部门或相关部门的事故证明,但被保险人有义务协助进行事故调查。
6、赔款时限
(1)在被保险人提供完整必要的索赔材料后,承诺按约定赔款时限向被保险人支付赔款。
(2)如未按约定时间支付赔款,则应按照实际拖延天数向被保险人支付赔款滞纳金,赔款滞纳金为应付赔款金额按实际违约天数所计算的单利(采用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活期利率)。
(3) 对于重大事故或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期结案的,经车属单位申请,保险责任相对明确,保险公司按初步确定的损失金额的50%预付赔款。
7、特殊情况的处理
(1)关于异地出险
保险车辆在投保所在地以外地区发生保险事故,应直接派人或委托有关机构代理查勘现场,并派专人协助被保险人全程办理相关索赔手续;同意在被保险人事先报案的前提下,接受二次修理中的临时修理费用。
(2)同一被保险人保险车辆发生双方/多方事故
对于同一被保险人的保险车辆发生双方/多方事故,则视同各方互为第三者。
(3)第三方责任事故
对于保险车辆发生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应当由第三方负责赔偿的,被保险人应先向第三方索赔。如果第三方不予支付或者无力支付,在被保险人提起诉讼并经法院立案后,承保公司应按照本合同的规定以及保险险种先予赔偿被保险人。被保险人应将在保险赔款范围内向第三方追偿的权利转让给承保公司,并协助其追偿。
(4)支付抢救费用
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限内合法使用保险车辆的过程中,发生保险事故,造成车内人员或第三者人身伤害,需紧急抢救,应先行支付抢救费用。
(四)培训与防灾防损服务
1、定期组织被保险人进行保险条款、索赔程序、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方面的知识培训。
2、承诺与被保险单位共同开展防灾防损活动,配合被保险单位举办驾驶人员安全教育及表彰活动。
(五)业务管理
1、根据海安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的要求及时报送《海安县县级行政事业单位公务用车保险情况汇总表》、《海安县县级行政事业单位公务用车保险赔款情况汇总表》,承诺统计填报的承保情况数据资料准确、完整,无隐瞒;
2、承诺对承保的党政机关、事业单位车辆建立专门的车险档案,实行专户管理,开展跟踪服务;
3、实现机动车辆保险业务微机处理省内各地联网;
4、承诺对于承保的市级机关和行政事业单位的机动车辆,在保单正副本上和录入机动车辆保险微机处理系统时,加注特别代码,以与其承保的其他车辆相区别,便于对有关数据的调阅。
(六)防腐倡廉
1、协助有关部门做好对被保险单位经办人的廉政工作,防止腐败现象的出现。
2、签署《廉政承诺书》。

附件三:
公务用车保险合同条款
1.定义
本合同中的下列术语应解释为:
(1)“合同”系指甲方与乙方签署的,合同格式中载明的甲方与乙方所达成的协议,包括所有的附件、附录和构成合同的所有文件。
(2)“服务”系指根据合同规定乙方应承担的义务及相关的后续服务,比如上门服务、24小时受理索赔接报案、限时理赔支付赔款、无偿提供保险知识培训和其他类似的乙方应承担的义务。
(3)甲方”系指海安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4)“乙方”系指为海安县县级行政事业单位公务用车提供保险服务的入围保险机构。
(5)“被保险单位”系指具体接受公务用车保险服务的海安县县级行政事业单位及部分省、市属行政事业单位驻海机构。
2.服务范围
2.1 本合同服务范围为海安县县级行政事业单位及部分省、市属行政事业单位驻海机构实际拥有的公务用车保险。
2.2 在本合同的期限内(2014年1月1日至2014年12月31日),在合同有效期内乙方与被保险单位签订机动车辆保险单,保险人在计算费率标准时,对保险期满一年的应按年费率执行,保险期限不满一年的(如新购车辆等)应按日费率和实际保险的天数执行。被保险车辆的单车保单无最低保费限制。
3.投保手续
3.1乙方根据县公安部门机动车年检期限办理保险。
3.2乙方与被保险单位签订保险单同时,应及时将填报《海安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车辆定点保险联系单》送交易中心采购部审核,并于2014年12月25日前将《海安县县级行政事业单位公务用车保险情况汇总表》交与甲方备案。
4.保险条款及费率
4.1 乙方应遵照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执行的条款和费率提供服务和计收保险费用。商业保险保费额按乙方承诺的折扣率计算各险种的标准保费。(标准保费优惠不低于20%,并向政府交纳金额为商业险价格不低于10%的解困基金。)
5. 车辆使用性质和分类的认定
5.1被保险单位所有投保车辆的使用性质均为公务用车。
6. 投保险种和赔偿限额
6.1乙方必须在以下投保险种中按被保险单位的要求签订机动车辆保险单:
(1)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险(按照国家相关规定执行)。
(2)车辆损失险(是否足额投保由用车单位自行确定)。
(3)第三者责任险分为30万、50万、80万共三个档,由用车单位自行选择投保。
(4)车上人员责任险(金额由用车单位自行确定)。
(5)不计免赔险(含车损险、第三者责任险、车上人员责任险)。
6.2被保险单位具体投保时所选择的险种不得超过第6.1条的规定,如被保险单位有特殊情况需增加险种的,乙方必须报经海安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审核同意后方可办理,否则将以乙方违约进行处理。
7. 结算方式
7.1 本合同及乙方与被保险单位签订的保险单均以人民币结算。
7.2 乙方凭我县交易中心政府采购部审核确认后《海安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车辆定点保险联系单》,按国库集中支付程序办理结算。
8. 出险处理及赔偿标准
8.1 被保险单位的保险车辆出险后,乙方应根据服务承诺,对出险车辆及时提出处理意见,并按合同约定限时支付赔款。
8.2乙方应按照保险条款、国家相关部门规定的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和其的服务承诺处理被保险单位赔款事宜。
8.3 被保险单位在保险有效期内的一切事故赔款事宜,直接与乙方办理。乙方在赔付结案后,应将赔款情况,包括出险原因、事故类型、事故责任、损失情况、赔款金额等信息汇总到《海安县县级行政事业单位公务用车保险赔款情况汇总表》中,于每月结束前五天内将该表和每份赔款回执的复印件集中后报海安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备案。
9.仲裁
9.1 在执行本合同中所发生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争端,甲方、被保险单位和乙方应通过友好协商的办法进行解决。如从协商开始30天内仍不能解决,则应申请仲裁。
9.2 仲裁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的规定向甲方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9.3 仲裁裁决为最终裁决,对甲方、被保险单位和乙方均有约束力。
9.4 在仲裁期间,本合同应继续执行。
10、违约中止或终止合同
10.1 在本合同执行过程中,甲方将定期对乙方执行合同的情况进行检查,如有下列情况出现,在甲方和被保险单位对乙方违约而采取的任何补救措施不受影响的情况下,甲方可向乙方发出中止或终止合同的书面通知:
(1)接到被保险单位或甲方通知后,乙方未及时上门签订机动车辆保险单,给被保险单位造成重大损失的;
(2)乙方擅自增加险种与被保险单位签订机动车辆保险单的;
(3)如果手续齐全的赔案在乙方承诺的支付赔款时限内未能支付完毕的;
(4)未根据甲方要求详细、准确地填报《海安县县级行政事业单位公务用车保险情况汇总表》、《海安县县级行政事业单位公务用车保险赔款情况汇总表》,并且未按时将汇总表和赔款回执的复印件交付甲方备案的;
(5)未按甲方要求按时完整报送结算单据的;
(6)未按投标承诺履行服务承诺的;
(7)无论何种情况下,乙方未按投标承诺执行费率标准或擅自提高保费的;
(8)其他严重违反本合同条款的情况。
10.2在甲方和被保险单位根据第11.1条规定,终止了采购合同后,甲方和被保险单位可以依其认为适当的条件和方法与其他保险机构签定保险合同,乙方应对甲方签定新的保险合同所超出的那部分费用负责。
10.3 被保险单位签订机动车辆保险单后,甲方未按规定结算的,乙方有权单方面终止合同,并向被保险单位追究经济赔偿。
11、破产终止合同
11.1 如果乙方破产或无清偿能力,甲方可在任何时候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终止合同而不给乙方补偿。该终止合同将不损害或影响甲方已经采取或将要采取的任何行动或补救措施的权力。
12、转让
12.1乙方不得转让任何其应履行的合同义务。
13、合同有效期
本合同的有效期为自2014年1月1日起至2014年12月31日,在合同有效期内,如果乙方颁布并执行其报经中国保监会核准备案的新的机动车辆保险条款及费率或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发生重大变化,乙方必须及时书面通知甲方,甲方有权选择是否根据乙方最新条款或国家新的法律、法规与保险人就调整本合同的具体内容签订补充协议,如补充协议的条款不能满足甲方的要求,则甲方有权终止本合同,重新选择定点保险单位。
14、合同生效及其它
14.1 本合同签定后所发生的具体保险方面的合同纠纷,甲方全权委托被保险单位与乙方直接进行处理。
14.2 如需修改或补充合同内容,应经甲方、乙方协商,共同签署书面修改或补充协议。该协议将作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14.3甲方一旦发现违反本合同条款的情形,将采取以下一种或几种方式追究乙方违约责任:A、取消乙方的车辆保险承保资格、中止或终止与乙方签订的合同;B、要求乙方支付不高于履约保证金数额的违约金;C、在一至三年内不与乙方签订政府采购合同;D、予以通报批评。

甲方:海安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单位盖章)


代表签字: 年 月 日

乙方(单位盖章):

代表签字: 年 月 日



联系人:郝工
电话:010-68960698
邮箱:1049263697@qq.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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