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令体检优化服务招标公告

信令体检优化服务招标公告

黑龙江移动信令体检优化服务项目比选公告

2013年11月07日

中国移动通信集团黑龙江有限公司将于近期启动2013年信令体检优化服务项目采购工作,采购方式为公开比选,热忱欢迎各单位参与本次采购。为保证比选采购的公开、公平、公正,现开始公开比选厂商报名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比选项目范围及规模

详见采购文件

二、参加比选要求


详见采购文件


三、比选文件购买事宜

1、比选文件免费下载

中国移动通信集团黑龙江有限公司

2013年11月07日


黑龙江移动信令体检优化服务项目采购文件-黑龙江.docx
技术规范书终稿-黑龙江.ra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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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移动信令体检优化服务项目公开比选采购文件中国移动通信集团黑龙江有限公司将于近期启动2013年信令体检优化服务项目采购工作,采购方式为公开比选,热忱欢迎各单位参与本次采购。为保证比选采购的公开、公平、公正,现开始公开比选厂商报名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一、采购项目名称、规格、规模及范围1、采购项目名称:黑龙江移动信令体检优化服务项目2、主要技术指标:技术指标及要求详见技术规范书3、采购(建设)规模:详见技术规范书4、采购范围:黑龙江全省二、采购流程本次采购采取资格后审、在应答文件收取截止时间及地点进行公开唱价。三、报名条件1、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具有相关优化工程服务资质及能力的单位。2、要求应答单位需具备通信信息网络系统集成资质或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资质,同时要求一期项目为乙级或二级以上资质、二期项目要求甲级或一级以上资质。3、递交应答文件人员需携带本身二代身份证、法人授权委托书原件、在该应答单位最近一年的三险(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证明文件原件(原则上需有社保局公章的证明材料)。如缺少以上任何一样材料将被拒绝接收应答文件。4、其他要求详见技术规范书。四、采购包划分信令体检优化服务一期、二期项目是两个不同的项目,按两个采购包同时进行采购。每个采购包只采购一家公司,向综合得分最高的厂家进行采购。五、评比方法1、采取综合评比法,商务占30%权重、技术占70%权重。2、商务部分只比价格,设置最高报价上限,一期采购项目为638,600元、二期采购项目为1,820,000元。采取一次均价法,即取本次采购的最高报价上限价格与所有有效报价中的最低价的算术平均价作为A价格,A价格为最高分30分。计算公式如下:报价Px得分为:Sx=30-(|Px-A|/A)*30 (Sx为投标单位的得分)。3、技术评分(1)一期项目 (2)二期项目 六、应答文件要求1、需要对技术规范书中内容进行逐条应答“满足”还是“不满足”,其他答复内容均视为无效。2、各参与厂商必须保证上报材料的真实性,黑龙江移动公司保留核查的权力,对于弄虚作假的行为,我公司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有权对报名厂商做如下处罚:A、取消其报名资格及潜在应答人资格;B、其他处罚。3、所有应答材料均需准备电子版。电子版存储在U盘中。电子版中所有文件不留密码,可编辑、修改。参与应答人的应答电子文件必须与本次公开比选报名电子文件格式保持一致,参与人不得对文件的格式、表格的结构等进行更改(如将EXECL格式改为WORD格式、随意对表格增删列、更改表头结构等)。4、要求价格与其他应答文件分开分别密封、加盖单位公章。5、需在应答文件中提供营业执照(含注册资金页)及资质原件的彩色扫描件或照片。七、应答文件收取截止时间及地点:2013年11月18日9:00,请至哈尔滨市松北区新湾路168号移动枢纽楼13楼会议室现场递交应答文件,过时递交将被拒收。八、联系人及联系方式比选采购联系人:李波固定电话:159*****076159*****434九、主要合同条款【】技术服务合同 甲方:【】法定地址:【】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国税纳税人识别号:【】户名:【】开户银行:【】银行账号:【】联 系 人:【】联系电话:【】乙方:【】 法定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国税纳税人识别号:【】户名:【】开户银行:【】银行账号:【】联 系 人:【】联系电话:【】 鉴于:1.甲方:【】,一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以下简称“中国”)法律成立并在中国【】合法注册、经营及有效存续的公司,具有签署本合同的合法主体资格,且在签署本合同时无任何法律障碍和重大事件影响甲方继续正常存续和履行本合同的能力;2.乙方:【】,一家依据中国法律成立并在中国【】合法注册、经营及有效存续的公司,具有签署本合同的合法主体资格,且在签署本合同时无任何法律障碍和重大事件影响乙方继续正常存续和履行本合同的能力;3.乙方拥有合法提供本合同项下服务的全部政府许可、生产和/或使用许可和/或授权,对其所提供的服务拥有完全的排他的所有权和/或知识产权和/或有效使用许可。乙方对本合同服务的提供不会损害任何第三方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4.甲方拟委托乙方提供本合同项下服务,乙方予以同意。为此,本合同各方当事人本着平等互惠、协商一致的原则,授权各自的代表按照下述条款签署本合同。 一、服务项目及价格1.1甲方同意接受,乙方同意向甲方提供【】服务,乙方提供的服务的内容详见合同附件【】。1.2合同总价:(含税价)¥ 【】元(大写:人民币【】)。其中:价款为:¥【】元(大写:人民币【】);增值税为:¥【】元(大写:人民币【】)。 1.3服务期限:【】年【】月【】日至【】年【】月【】日二、付款方式2.1 本合同项下确定的合同总价由甲方向乙方按如下方式及比例支付:2.1.1 合同总价款的【】%,计¥【】元(大写:人民币【】),将由甲方在【 】以【电汇】的方式支付乙方。2.1.2合同总价款的【】%,计¥【】元(大写:人民币【】),将由甲方在【 】以【电汇】的方式支付乙方。2.1.3合同总价款的【】%,计¥【】元(大写:人民币 【】),在合同规定的服务期结束后【】日内,由甲方对乙方的服务质量进行验收,并在甲方出据签署并盖章的服务验收合格证书后以电汇的方式支付乙方。2.1.4乙方应在甲方付款前按合同总价或当期付款数额以及甲方的要求向甲方开具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标准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甲方在收到乙方符合要求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并经甲方认证成功后20日内向乙方支付。2.2乙方承诺其开具发票的形式与内容均合法、有效、完整、准确,不开具或开具不合格的,甲方有权迟延支付应付款项直至乙方开具合格票据之日且不承担任何违约责任,且乙方的各项合同义务仍应按合同约定履行。2.3乙方应在接到甲方开票要求后开具发票,并须在开具发票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将增值税专用发票送达至甲方,甲方签收发票的日期为发票的送达日期。乙方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合格的,应在接到甲方要求后的10个工作日内重新开具合格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并送达至甲方,乙方自行承担相关费用。2.4 任何一方如需改变账户、账号等相关信息,应提前十(10)日以书面通知另一方。如一方未按本合同规定通知而使另一方遭受损失的,应予以赔偿。2.5 甲乙双方各自承担因执行合同所发生的银行费用及各项税费。2.6 如果乙方有赔偿和/或支付违约金的责任,甲方有权从最近一笔付款中扣除相应金额。如果最近一笔付款不足以抵扣违约金的,则可从下一笔付款中继续扣除。2.7乙方应按规定及时向甲方开具和提交增值税专用发票,乙方未按合同约定向甲方开具并提交增值税专用发票,延迟开具或延迟提供发票或开具发票不符合合同约定,造成甲方不能报验抵扣进项税金的,乙方应赔偿甲方等额进项税额抵扣款。2.8 乙方必须保证提供给甲方的发票的票面数据与乙方缴销税务机关和乙方所留存的发票存根联填列数据相符;因乙方提供的发票不符合税务部门的要求,导致甲方从乙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不能报验抵扣进项税金,或虽可通过报验但报验后被税务机关以“比对不符”或“失控发票”等事由追缴税款,而给甲方造成的经济损失,乙方应赔偿甲方等额进项税额抵扣款。2.9乙方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在送达甲方以前如发生丢失、灭失或被盗的,乙方应向甲方提供前述发票的存根联复印件,并提供乙方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开具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丢失防伪税控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抄报税证明单”,同时确保甲方顺利获得抵扣。否则,乙方应赔偿甲方等额进项税额抵扣款。2.10乙方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在送达甲方后如发生丢失、灭失或被盗,乙方应及时向甲方提供前述发票的存根联复印件,以及乙方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开具的“已抄报税证明单”,积极协助甲方在税法规定期限内办理有关的进项税额的认证申办手续。如乙方拒绝履行配合义务,造成甲方经济损失的,应由双方共同承担。2. 11由于交易中止、折让、退货或乙方开票有误,乙方应当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的规定相应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并积极协助甲方在税法规定期限内办理有关的进项税额的认证手续,如因乙方拒绝履行配合义务,造成甲方不能顺利抵扣,乙方应赔偿甲方等额进项税额抵扣款。三、验收标准和方法3.1验收标准:本项目技术服务之验收标准为:甲方制定或经甲方认可的本项目的服务验收标准(见附件【】)。3.2验收方法:验收按照附件【】服务验收标准中的规定执行。四、双方一般义务4.1 一方对本合同的履行以对方履行其本合同的义务为条件。4.2 合同双方同意按本合同的约定做好配合和协调工作。4.3 双方在本合同规定的服务时间结束时验收服务执行情况,如果有不满足服务级别的现象,甲方将视情节轻重并按照合同附件的具体规定追究乙方责任、要求赔偿。4.4 乙方的一般义务4.4.1 乙方应完全独立实施本合同服务方案,不得将本合同项下服务内容转包给任何第三方实施;4.4.2 乙方应在服务实施过程中通过现场交流尽力向甲方传授相关知识;4.4.3 乙方应保证其服务人员数量充裕,并具有足够的能力以履行合同规定的服务义务;4.4.4 乙方应指定专人负责就服务实施同甲方进行联络;4.4.5 乙方应提供服务实施进度的相关文件及服务总结报告;4.4.6乙方应承担故障部件发货至甲方过程中所发生的任何损失和费用。4.5 甲方的一般义务4.5.1 甲方应指定专人负责就服务实施同乙方进行联络;4.5.2 为使乙方提供准时的服务,应允许乙方的支持人员进入远程访问系统。五、保密责任5.1 本合同拥有信息的一方(“提供方”)根据本合同向另一方(“接受方”)提供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技术性信息、商业性信息、文件、程序、计划、技术、图表、模型、参数、数据、标准、专有技术、业务或业务运作方法以及其他专有信息,本合同的条款和与本合同有关的其他商业信息和技术信息(以下统称“保密信息”),只能由接受方及其人员为本合同目的而使用。除本合同另有规定外,对于提供方提供的任何保密信息,未经提供方的书面同意,接受方及其知悉保密信息的人员均不得直接或间接地以任何方式提供或披露给任何“第三方”。在本条中,“第三方”是指任何自然人、企业或其分支机构、代理、组织或其他实体,但不包括甲方关联公司。5.1.1甲方关联公司是指甲方的分公司、中国移动通信有限公司、在中国境内由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直接或间接控股的主营移动通信业务的公司,以及上述公司的合法继承人。5.2 提供方向接受方提供或披露的保密信息,仅可由接受方为执行本合同需要披露给指定的雇员,并且仅在为执行本合同所需的范围内进行该等披露;但是,接受方在采取一切合理的预防措施之前,不得向其雇员披露任何保密信息,该等预防措施包括但不限于告知该等雇员将要披露信息的保密性质,由该等雇员做出至少与本合同保密义务一样严格的保密承诺等,以防止该等雇员为个人利益使用保密信息或向任何第三方做出未经授权的任何披露。5.3 接受方的律师、会计师、承包商和顾问为提供专业协助而需要了解保密信息时,接受方可向其披露保密信息,但是,其应要求上述人员签订保密协议或按照有关职业道德标准履行保密义务。5.4 如相关政府部门或监管机构要求接受方披露任何保密信息,接受方可在该政府部门或机构要求的范围内做出披露而无需承担本合同项下的责任。但前提是,该接受方应立即将需披露的信息书面通知提供方,以便提供方采取必要的保护措施,且该等通知应尽可能在信息披露前做出,并且接受方应尽商业上合理的努力确保该等被披露的信息获得有关政府机关或机构的保密待遇。5.5 在任何情形下,本条所规定的保密义务应永久持续有效。5.6 本条规定的保密义务对以下信息不适用:5.6.1 在一方披露时,已经是公众所知的信息,或者在披露后,并非由于接受方或其雇员、律师、会计师、承包商、顾问或者其他人员的过失而成为公众所知的信息;5.6.2 有书面证据证明在披露时已经由接受方掌握的信息,而且信息并非直接或间接来自提供方; 5.6.3 有书面证据证明第三方已向接受方披露的信息,而该第三方并不负有保密义务,并且有权做出披露。5.6.4 当本合同解除或终止时,接受方应立即停止使用且不得许可第三方使用提供方的保密信息,同时,接受方应按照提供方的书面要求,将提供方提供的保密信息退还提供方或予以删除或销毁。六、承诺与保证6.1 合同一方向另一方保证:作为一家依法成立并合法注册及有效存续的独立法人,具有签署本合同的合法主体资格,且在签署本合同时无任何法律障碍和重大事件影响其继续正常存续和履行本合同的能力。6.2 合同一方向另一方保证:指定的授权代表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且已获得签署本合同所必须的书面授权,授权代表作为其委托代理人签署本合同并无任何法律障碍,对授权代表签署本合同的任何行为将予以认可,并不存在授权不明或超授权范围的情况,亦不存在任何因上述情况而可能导致合同无效或部分无效、被撤销的情况。6.3乙方保证:拥有合法提供本合同服务的全部政府许可、生产和/或使用许可和/或授权,对其所提供的服务拥有完全的排他的所有权和/或知识产权和/或有效使用许可。乙方对本合同服务的提供不会损害任何第三方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6.4 乙方承诺:在向甲方(包括甲方关联公司)提供与本合同相同的服务时,成交单价价格不高于本合同附件【】中该等服务的成交单价,折扣率不低于本合同附件【】中的折扣率。其他商务条件应不劣于本合同商务条件。6.5 甲方对乙方的服务进行验收,相关的验收结果将作为付款结算依据。6.6 本合同履行过程中,乙方利用甲方提供的技术资料和工作条件完成的新的技术成果归属于甲方。七、违约责任7.1如乙方不能按本项目技术服务时间的规定,按时完成技术服务工作的,每逾期一天,乙方须向甲方支付合同总价【1】%的违约金,逾期【15】天以上的,乙方须按合同总价的【2】%每日向甲方支付违约金,上述款项甲方有权从支付乙方的服务费中直接扣除,逾期【20】日以上的甲方有权单方解除本合同,乙方应赔偿甲方因此而受到的损失。7.2乙方不按本合同附件【】规定的内容提供服务或提供的服务不符合本同附件【】的质量要求的,乙方须负责免费重新提供合格的服务,因此导致工期延误的由乙方向甲方承担逾期违约责任,即每日按合同总价的【3】%向甲方支付违约金,甲方同时有权单方解除本合同,乙方应赔偿甲方因此而受到的损失。7.3如因乙方原因最终未能完成符合本合同规定和甲方要求的技术服务,则乙方应向甲方退还全部已付报酬和费用,并向甲方支付相当于合同总金额的【20】%的违约金;违约金不足以补偿甲方损失的,乙方应按照甲方损失进行赔偿。7.4乙方擅自以任何形式将本合同的全部或部分义务转委托任何第三方履行的,应向甲方支付相当于合同总金额【20】%的违约金,同时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乙方应赔偿甲方因此而受到的损失。7.5在技术服务结束后,甲方依据附件【】对乙方服务进行验收,验收总分小于90分时,甲方将扣除合同总价的【20】%作为违约金,甲方同时有权单方解除本合同。7.6因乙方侵犯第三方合法权益造成第三方追索的,应由乙方自行承担责任,如因此使甲方卷入诉讼或仲裁纠纷或给甲方造成其他损失,每出现一次,乙方应向甲方支付合同总价【10】%的违约金,损失高于违约金数额的,乙方应按甲方实际损失进行赔偿。 7.7乙方违反保密约定,故意、过错或过失泄密的,除应立即采取措施停止泄密行为, 减小泄密造成的损失外,还应向甲方支付合同总价【20】%的违约金。上述违约金不足以弥补甲方所受损失的,乙方还应予以赔偿。同时,甲方还有权单方解除本合同。7.8本合同所称之损失包括实际损失和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诉讼或仲裁费以及合理的差旅费、调查费、律师费等相关费用。 八、不可抗力8.1本合同所指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8.2由于不可抗力事件,致使一方在履行其在本合同项下的义务过程中遇到障碍或延误,不能按约定的条款全部或部分履行其义务的,遇到不可抗力事件的一方(“受阻方”),只要满足下列所有条件,不应视为违反本合同: 8.2.1受阻方不能全部或部分履行其义务,是由于不可抗力事件直接造成的,且在不可抗力发生前受阻方不存在迟延履行相关义务的情形;8.2.2受阻方已尽最大努力履行其义务并减少由于不可抗力事件给另一方造成的损失;8.2.3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受阻方已立即通知了对方,并在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的十五天内提供有关该事件的公证文书和书面说明,书面说明中应包括对延迟履行或部分履行本合同的原因说明。8.3 不可抗力事件终止或被排除后,受阻方应继续履行本合同,并应尽快通知另一方。受阻方应可延长履行义务的时间,延长期应相当于不可抗力事件实际造成延误的时间。8.4 如果不可抗力事件的影响持续达30日或以上时,双方应根据该事件对本合同履行的影响程度协商对本合同的修改或终止。如在一方发出协商书面通知之日起10日内双方无法就此达成一致,任何一方均有权解除本合同而无需承担违约责任。九、通知与送达9.1 根据本合同需要发出的全部通知,均须采取书面形式,上述书面通知均须标明合同各方为收件人。9.2 上述书面通知按对方在本合同第10.4条款中所列的地址发出,并按本合同第10.3条款规定时间视为已经送达。如任何一方的地址有变更时,须在变更前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因迟延通知而造成的损失,由过错方承担责任。9.3 双方将按如下规定确定通知被视为正式送达的日期:9.3.1以专人递送的,接收人签收之日视为送达;9.3.2 以传真方式发出的,以发件方发送后打印出的发送确认单所示时间视为送达;9.3.3以特快专递形式发出的,发往本市内的,发出后第2日视为送达。发往国内其他地区的,发出后第5日视为送达。发往港、澳、台地区的,发出后第8日视为送达。发往境外其他国家或地区的,发出后第10日视为送达;9.3.4以挂号方式发出的,发往本市内的,邮寄后第5日视为送达。发往国内其他地区的,邮寄后第8日视为送达。发往港、澳、台地区的,邮寄后第10日视为送达。发往境外其他国家或地区的,邮寄后第15日视为送达;9.4 各方地址与联系方式如下如致甲方:【】地址:【】电话:【】传真:【】邮政编码:【】联系人:【】如致乙方: 【】地址: 【】电话: 【】传真: 【】邮政编码:【】联系人:【】十、法律适用和争议解决10.1 本合同的成立、有效性、解释、履行、签署、修订和终止以及争议的解决均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10.2 因履行本合同而发生的争议,双方可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可以向【甲方所在地】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诉讼。10.3本合同全部或部分无效的,本条依然有效。十一、合同生效、终止及其他11.1 新闻发布及公告。除非法律规定或任何主管机关要求,或经由另一方书面同意(不应无理拒绝或拖延同意),任何一方不应对本合同或任何相关事项予以发布或公告。11.2 第三方不受益。除各方及其各自的继任人和允许的受让人以外,本合同不应向任何个人或实体赋予权利或救济。11.3 整体合同。本合同及其附件构成各方就本合同标的达成的完整协议,取代以前各方就本合同标的所达成的所有口头或书面的协议、协商、意向书以及其他协议和文件。11.4 转让。未经合同另一方书面同意,一方不得转让本合同项下任何权利义务。11.5 语言和文本。本合同以中文签署,一式【】份,甲方持【】份,乙方持【】份,具有相同法律效力。合同中手写体与印刷体具有同等法律效力。11.6 标题。本合同中加入的各章、条、款、项的标题仅为方便阅读而设,不应对本合同的含义或解释有任何影响。11.7 弃权。一方未强制执行本合同的一条或若干条款,或未行使其在本合同项下的任何选择权或其他权利,或任何时候未要求另一方履行其在本合同中的任何义务,均不应被理解为该方放弃上述有关条款,或者以任何方式影响本合同的有效性或该方强制执行本合同各项条款的权利,也不应阻止该方在任何时候采取其原本有权采取的其他任何行动。11.8可分割性。本合同的任何条款或规定,如被有权机构判定为无效或不可执行,不应影响本合同其他条款或规定的效力或可执行性,也不应影响该条款或规定在其他情形下的效力或可执行性。11.9 费用。本合同各方应各自承担其自身与本合同及本合同项下的交易有关的所有开支和费用(包括法律费用),本合同另有规定的除外。11.10鉴于条款纳入。本合同中的鉴于条款以引用的方式纳入本合同,是本合同的一部分。11.11无中间代理。双方确认,没有任何代理人、中间人或中介人直接或间接就本合同或本合同拟定的交易为任何一方行事,并且没有任何人基于任何一方做出的或代表任何一方做出的合同、安排而有权收取与本交易有关的任何代理费、中介费、中间人佣金或类似的佣金。11.12合同修改和补充。本合同未尽事宜,应由双方友好协商解决。如需对本合同及其附件作任何修改或补充,须由双方以书面做出并经双方授权代表签字盖章方为有效。修改或补充文件与本合同有不一致的,以修改或补充文件为准。11.13 签署授权。本合同签署前,双方将分别向对方提供其授权本合同签署人代表其签署本合同的授权文件。11.14 合同效力。合同自双方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公司印章之日起生效。合同将保持其效力直至各方已完全履行合同项下的所有义务并且各方之间的所有付款和索赔已结清。11.15合同附件。合同附件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正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若合同附件与合同正文有任何冲突,以合同正文为准。十二、其他约定:【】十三、合同附件:【】(下无正文) (签字页)合同名称:【】一般技术服务合同合同编号:甲方:(盖章)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日期: 乙方:(盖章)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日期:

联系人:郝工
电话:010-68960698
邮箱:1049263697@qq.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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