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
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
粤财采决〔2021〕9号
投诉人:广东丽清家具有限公司(以下称投诉人)
地址:广州市番禺区沙湾镇古坝西村大围工业区2号之一
法定代表人:娄新涛
委托代理人:娄玲玲
被投诉人:广东省政府采购中心(以下称代理机构)
地址:广州市越华路118号之一810
相关供应商:广州市华用家具有限公司(以下称华用公司)
地址:广州市天河区华观路1933号之三635房
投诉人因对代理机构代理的“广东金融学院清远校区学生公寓家具采购”(项目编号:GPCGD211156HG026F)作出的质疑答复不满意,向本机关提起投诉。本机关于2021年7月9日依法予以受理。经调查,现已办理终结。
投诉人诉称:一是华用公司在投标文件中提供虚假的中国环保产品认证证书(以下简称环保认证证书)。二是质疑回复函默认华用公司的环保认证证书不属于国家权威认证机构认证。
投诉人请求:一是重新组织评标委员会进行项目复评,扣除华用公司的环保认证证书的得分,并按修正得分重新推荐中标候选人。二是对华用公司造假事实进行查证,取消中标资格,追究其法律责任。
采购人(广东金融学院)称:根据代理机构2021年7月6日《关于广东金融学院清远校区学生公寓家具采购原评标委员会协助处理质疑会议纪要》,经重新核实华用公司投标文件以及华用公司对质疑函的回复,华用公司投标文件提供的环保认证证书满足得分要求,经评标委员会一致认为,原评审该项得分无误。
代理机构称:经重新核实华用公司投标文件以及华用公司对质疑函作出的回复函,评审委员会一致认为,根据招标文件商务评审的要求:1.全国认证认可信息公共服务平台目前未包括所有的认证机构;2.招标文件中未明确指定证书的认证单位或颁发机构;3.招标文件中未要求证书网址截图,且并未指定查询网址。故华用公司投标文件提供的中国环保产品认证证书满足得分要求,原评审该项得分无误。
华用公司称:一是该公司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供了环保认证证书,发证机构中国质量认证监督管理中心有限公司、中国企业信用评估中心有限公司真实存在且有认证评定资格。二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三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认证认可活动,应当遵守本条例”,本公司的环保认证证书是在香港从事认证认可活动的。三是招标文件未要求环保认证证书的认证单位或者颁发机构,未要求证书要属于经国务院认证认可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的认证机构出具的认证证书,未要求证书网站截图,且未指定查询网址。该公司提供的环保认证证书在评审过程中已经过全体评委认可。四是并不是所有在国家认监委网能查到的证书才是具有权威认证机构认证、真实有效的证书,有些证书并不需要国家权威认证机构认证,不违反《认证机构管理办法》。
本机关查明如下:
本项目由广东金融学院(以下简称采购人)委托代理机构组织采购活动,预算金额17,948,720.00元,采购方式为公开招标。2021年5月21日发布招标公告,6月1日发布更正投标文件提交截止时间的更正公告,6月21日组织开标和评审,6月25日发布中标结果公告,确定了华用公司为中标供应商(综合得分:93.60分),7月8日发布更正评审表的更正公告,投诉人得分排名由第3名更正为第2名(综合得分:92.88分)。目前,本采购项目已经签订采购合同。
招标文件相关条款:经查,本项目招标文件第32页评审表商务部分环保认证情况(4.0分) 载明“1、投标人提供有效期内中国环境标志产品认证证书(认证覆盖的产品包括不限于: 金属类家具或钢木类家具),有得2分,未提供不得分。2、投投标人提供有效期内中国环保产品认证证书 (认证覆盖的产品包括不限于: 金属类家具或钢木类家具),有得2分,未提供不得分”。
华用公司投标文件相关响应情况:华用公司投标文件中提交了中环联合(北京)认证中心有限公司出具的中国环境标志产品认证证书(认证单元:钢木家具、人造板类家具、软体家具)和中国质量认证监督管理中心、中国企业信用评估中心出具的环保认证证书(产品名称:金属家具、木质办公家具、软体家具,证书编号:CQCS-LS48158)。
评审委员会评审情况:本项目评审报告商务得分统计表显示评审委员会一致认定华用公司环保认证情况得分为4.0分(即中国环境标志产品认证证书得2分,环保认证证书得2分)。
另查,本机关登录国家认监委提供认证结果查询服务的全国认证认可信息公共服务平台,查询到华用公司投标文件中提交的由中环联合(北京)认证中心有限公司出具的中国环境标志产品认证证书,未查询到由中国质量认证监督管理中心、中国企业信用评估中心出具的环保认证证书的具体信息,但在中国质量认证监督管理中心的网站上可以查询到该证书信息。
针对未在全国认证认可信息公共服务平台上查询到华用公司环保认证证书,本机关向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进行了核实鉴定,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回函称:经国家市场监管总局“认证行政监管系统”查询核实,在依法批准成立的认证机构名录中未查询到中国质量认证监督管理中心、中国企业信用评估中心的相关记录,在有效认证证书名录中未查询到编号为CQCS-LS48158的证书信息。
上述事实,有投诉人提交的投诉材料,采购人提交的答复材料,代理机构提交的答复材料,招标文件、投标文件、相关公司的调查回复等在案佐证。
经审查,本机关认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三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认证认可活动,应当遵守本条例”、第九条“取得认证机构资质,应当经国务院认证认可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并在批准范围内从事认证活动。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认证活动”、第十一条“国务院认证认可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公布依法取得认证机构资质的企业名录”等有关规定,本项目招标文件中环保认证的评审是对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相关规定的证书进行评审,投标供应商提供的有效认证证书出具机构必须是国务院认证认可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的合法机构。根据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反馈的核实情况,中国质量认证监督管理中心与中国企业信用评估中心不在依法批准成立的认证机构名录内,由其出具的环保认证证书不属于本次招标文件要求的有效响应材料。按照招标文件的评审标准,华用公司该评分项不应得分,采购结果受到影响。
综上,本机关决定如下:
(一)鉴于该项目已签订政府采购合同,根据《政府采购供应商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撤销广东金融学院与广州市华用家具有限公司签订的政府采购合同,由广东金融学院在合格的中标候选人中另行确定中标供应商。
(二)对于在投诉处理中发现的其他问题,本机关后续将另行启动监督检查程序进行处理。
如不服本处理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广东省人民政府或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广东省财政厅
2021年8月26日
标签: 处理
0人觉得有用
招标
|
广东省政府采购中心 关注我们可获得更多采购需求 |
关注 |
最近搜索
无
热门搜索
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