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溆浦县灵翠山公园南大门片区棚户区改造项目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征求意见及听证会意见建议采纳情况的公示
关于《溆浦县灵翠山公园南大门片区棚户区改造项目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征求意见及听证会意见建议采纳情况的公示
?2021年4月21日、5月14日通过溆浦县土地与房屋征收安置办公室组织该项目红线范围内被征收人代表进行了二次座谈,听取了座谈代表的相关意见。2021年6月10日,溆浦县土地与房屋征收安置办公室在县人民政府网公示了《溆浦县灵翠山公园南大门片区棚户区改造项目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以下简称《方案》),2021年8月14日在溆浦县政府招待所二会议室召开了《方案》及《安置房建筑设计方案》听证会,来自灵翠山公园南大门片区棚户区改造建设项目被征收人代表对《方案》及《安置房建筑设计方案》提出了许多意见和建议,现将意见和建议采纳情况公示如下:
意见 分类 | 编号 | 意见摘要 | 采纳 情况 | 法律依据或理由 |
房屋征收补偿 | 1 | 选择货币补偿方式,要求一口价补偿。 | 未采纳 | 1、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按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第590号令)第十九条规定: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类似房地产价格)。 2、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根据相关规定: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重置成本价)。 |
2 | 要求先补偿后搬迁。 | 采纳 | 按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第590号令)第二十七条规定:实施房屋征收应当先补偿、后搬迁。做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偿后,被征收人应当在补偿协议约定或者补偿决定确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 | |
3 | 栋房户提出多的空闲土地要进行补偿 | 采纳 | 按照相关规定和规程:被征收国有土地上房屋空闲地的补偿按照该项目征收范围内确定的基准容积率计算,基准容积率按照征收范围内被征收房屋平均容积率确定。基准容积率在征收范围内予以公示,空闲地补偿标准由评估公司评估确定,以评估结果予以补偿。被征收集体土地上房屋空闲地按照集体土地征收补偿。 | |
4 | 补偿因房屋征收造成的损失费用 | 未采纳 | 按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2011年第590号令)第十九条规定: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 | |
5 | 被征收房屋与安置房的价格应相同。 | 未采纳 | 按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第590号令)第二十一 条规定: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提供用于产权调换的房屋,并与被征收人计算、结清被征收房屋价值与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的差价。。 | |
6 | 土地面积重新测量 | 采纳 | 根据相关技术规程被征收人对土地面积有异议的,可以进行核实。 | |
7 | 按商业、住宅分类定性进行补偿 | 采纳 | 1、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按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2011年第590号令)第十五条规定: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对房屋征收范围内房屋的权属、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情况组织调查登记,被征收人应当予以配合,调查结果应当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布。第十九条规定: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 2、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根据《溆浦县县城规划区集体土地与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实施细则》溆政办发【2019】1号文件第二十六条规定:被征收集体土地上房屋临街门面的现状经住建、国土部门认定其用地、建房情况为商业性质用房的,并办理工商营业执照和纳税登记的,按实际商业用房的收益情况,经有资质的评估机构评估给予补偿。 | |
8 | 按市场价补偿 | 未采纳 | 1、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按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2011年第590号令)第十九条规定: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类似房地产价格)。 2、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根据相关规定: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重置成本价)。 | |
9 | 公布房屋征收补偿款项 | 采纳 | 按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第590号令)第二十九条规定:房屋征收部门应当依法建立房屋征收补偿档案,并将分户补偿情况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布。 | |
10 | 房屋权属证书丢失、产权未过户的情况是否影响征收补偿。 | 采纳 | 按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2011年第590号令)第十五条规定: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对房屋征收范围内房屋的权属、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情况组织调查登记,被征收人应当配合。调查结果应当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布。 | |
安置 | 11 | 房屋按1:1.5或1:2比例调换产权。 | 未采纳 | 1、按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第590号令)第十九条规定: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 2、按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第590号令)第二十一条规定: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提供用于产权调换的房屋,并与被征收人计算、结清被征收房屋价值与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的差价。 |
12 | 要求安置在翠园华府项目内。 | 未采纳 | 按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第590号令)第二十一条规定: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 县级人民政府应提供改建地段或就近地段的房屋。 | |
13 | 安置房建设标椎,电梯少,房屋密度大。 | 采纳 | 要求设计单位对安置房进一步优化设计。 | |
14 | 先建好安置房后搬迁 | 未采纳 | 按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第590号令)第二十七条规定:实施房屋征收应当先补偿、后搬迁。做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偿后,被征收人应当在补偿协议约定或者补偿决定确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 | |
15 | 合理补偿临时过渡费、搬迁补助费 | 采纳 | 按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2011年第590号令)第二十二条规定:因征收房屋造成搬迁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向被征收人支付搬迁费;选择产权调换的产权调换房屋交付前,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向被征收人支付临时安置费或者提供周转用房。 | |
16 | 临时过渡期限在安置房交房之日起延长1年 | 未采纳 | 1、按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2011年第590号令)第二十二条规定:因征收房屋造成搬迁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向被征收人支付搬迁费;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产权调换房屋交付前,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向被征收人支付临时安置费或者提供周转用房。 2、根据《溆浦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溆政发[2020]10号文件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征收人选择期房产权调换并自行解决临时过渡周转用房的,应当按实际过渡期限增加6个月支付临时安置费;选择货币补偿或者现房产权调换的,支付6个月临时安置费;对已向被征收人提供周转用房的,在约定过渡期限内不支付临时安置费。 | |
17 | 产权调换或实物安置的房屋要求统一办理不动产权证 | 采纳 | 根据相关规定产权调换或实物安置面积以内的安置房办证费用及契税、印花税由项目业主负责;超出产权调换或实物安置面积的办证费用及契税、印花税由被征收人自行负责。 | |
18 | 要求安排宅基地 | 未采纳 | 1、按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第590号令)第二十一条规定: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 2、根据《溆浦县县城规划区集体土地与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实施细则》溆政办发【2019】1号文件第三十三条规定,县城规划区内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采取统规统建和货币安置两种方式予以安置。 | |
19 | 子女已分户,要求同父母一起安置。 | 未采纳 | 根据《溆浦县县城规划区集体土地与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实施细则》溆政办发【2019】1号文件的相关规定:对符合安置的人员可以给予安置。 | |
其它 | 20 | 给予被征收人物业管理费补偿。 | 未采纳 | 按照《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规定:业主应当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缴纳物业服务费用。 |
21 | 棺木要求统一寄存 | 未采纳 | 按照相关规定给予了被征收人棺木保管、搬运补助。 |
溆浦县土地与房屋征收安置办公室
?????????????????????????????????????????????????2021年8月23日
招标
|
- 关注我们可获得更多采购需求 |
关注 |
最近搜索
无
热门搜索
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