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道S282线G15高速新墟出口至阳西月亮湾段一级公路改建工程施工BT招标公告

省道S282线G15高速新墟出口至阳西月亮湾段一级公路改建工程施工BT招标公告

省道S282线G15高速新墟出口至阳西月亮湾段一级公路改建工程施工BT

招标工程编号:西交基(2013)6号
工程名称:省道S282线G15高速新墟出口至阳西月亮湾段一级公路改建工程施工BT
工程建设地址:阳西县;
工程规模:本项目路线起点位于S282线G15沈海高速阳西县新墟出口处,路线向南经过沙牛陂村、新塘、田安村、福田村、在尖岗与G325国道交叉,路线向西南经过下石碇村、下陂村、车罗仔村、新桥村、南安村、书村,终点位于沙扒月亮湾旅游区出口处,接省道S282线沙扒镇区段改建工程。线路全长约19.047公里,采用一级公路标准,设计速度80公里/小时,路基宽24.5米,断面布置:2.0米中央分隔带+2x0.5米左侧路缘带+2x2x3.75米行车道+2x2.5米硬路肩(含右侧路缘带)+2x0.72米土路肩,桥涵与路基同宽。
招标范围:省道S282线G15高速新墟出口至阳西月亮湾段一级公路改建工程施工图设计全部内容及BT投资人负责项目工程投融资、建设与移交及缺陷修复等工作。
计划开竣工日期及工期要求:450个日历天;
资金来源:BT融资方式筹集;
工程质量要求:工程质量达到交通部颁(JTJ071-98)公路验收规范合格标准及本项目施工图设计要求。
投标人资质等级要求:①具备有效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②具备良好的财务投资实力;③企业注册资本金在人民币 5000 万元或以上;④BT投资人中标后必需提供中标价60%银行存款证明;⑤资质要求:具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公路工程施工总承包二级或以上资质,具备有效的安全生产许可证;本项目接受联合体投标(组成联合体的成员单位不得超过2家),联合体成员之一需具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公路工程施工总承包二级或以上资质,具备有效安全生产许可证。⑥BT投资人在本工程中标公示期满后5日内向招标人与中标人共同监管的银行账户注资8000万元,用作本项目的启动资金。
拟派项目负责人资质要求:具备公路工程专业一级建造师,具有路桥工程师及以上职称,并领取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且无在建工程,项目技术负责人要求具有路桥高级工程师职称。
资格审查方式:采用资格后审方式
招标方式:公开招标
工程承包方式:采用固定总价合同承包方式,投标价为合同价款,在招标文件及施工合同约定的风险范围之内的不可调整。
招标场所:阳江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建设单位:阳西县交通局地方公路管理站
招标代理单位:深圳市合创建设工程顾问有限公司
公告发布时间:时间为2013年11月8日至2013年11月27日。
投标文件提交地点及截止时间:时间为2013年11月28日15时正,提交到阳江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三楼开标室(阳江市区东风二路60号阳江市行政服务中心),开标将于同一时间、地点进行。逾期送达的投标文件将被拒绝。投标人可以在该项目截标时间前2天内,可将用信封密封后的预投标承诺书(格式见附件)投入到招标人设置在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指定的封箱内,以示参加本次投标。
其它说明:
下载招标文件:省道S282招标文件(BT).doc
下载工程量清单:
下载图纸:省道S282线G15高速新墟出口至阳西月亮湾段一级公路改建工程(图纸).ra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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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道S282线G15高速新墟出口至阳西月亮湾段一级公路改建工程施工BT招标文件招标工程编号:西交基〔2013〕6号工 程 名 称:省道S282线G15高速新墟出口至阳西月亮湾段一级公路改建工程施工BT招标 单 位:阳西县交通局地方公路管理站招标代理机构:深圳市合创建设工程顾问有限公司日期:2013年11月5日 目 录第一章招标公告………………………………………………………………………第二章资格后审……………………………………………………………………… 一、投标申请人资格后审须知 …………………………………………… (一)总则 …………………………………………………………………(二)资格后审申请 ………………………………………………………(三)资格后审评审标准 …………………………………………………(四)利益冲突 ……………………………………………………………(五)申请书提交 …………………………………………………………(六)其他说明 ……………………………………………………………(七)附件 …………………………………………………………………附件1、投标申请人资格后审须知附表 ……………………………附件2、资格后审必要合格条件标准 ………………………………附件3、资格后审附加合格条件标准……………………………… 附件4、招标工程情况介绍………………………………………… 附件5、资格后审程序……………………………………………… 附件6、资格后审评审细则………………………………………… 附件7、招标投标分段时限投诉规定……………………………… 附件8、资格后审备查原件清单…………………………………… 二、资格后审申请书格式 …………………………………………………… 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资格后审申请书………………………………(一) 资格后审申请书 …………………………………………………(二)资格后审申请书签署授权委托书 ……………………………… (三)资格后审申请书附表 ……………………………………………第三章投标须知……………………………………………………………………… 一、投标须知前附表………………………………………………………… 二、投标须知 ……………………………………………………………… (一)总则 …………………………………………………………………(二)招标文件 …………………………………………………………… (三)投标文件的编制 ……………………………………………………(四)投标文件的提交 ……………………………………………………(五)开标………………………………………………………………… (六)资格后审 ……………………………………………………………(七)评标 …………………………………………………………………(八)中标与确认 …………………………………………………………(九)合同的授予 …………………………………………………………第四章评标办法…………………………………………………………………… 第五章合同条款及合同文件格式…………………………………………………第六章招标人对招标文件及合同范本的补充/修改 ………………………………第七章投标文件商务文件格式………………………………………………………第八章投标文件技术文件部分格式…………………………………………………第九章施工图纸…………………………………………………………………… 第十章工程量清单……………………………………………………………………第一章招标公告阳西县交通局地方公路管理站的省道S282线G15高速新墟出口至阳西月亮湾段一级公路改建工程施工BT ,其招标前期工作已完成,经阳江市发展和改革局以阳发改工交〔2013〕105号文核准和招标监督部门备案。现对该工程施工(BT)进行公开招标,选定施工(BT)单位承建。1、本次招标工程项目的概况如下:1.1工程规模:本项目路线起点位于S282线G15沈海高速阳西县新墟出口处,路线向南经过沙牛陂村、新塘、田安村、福田村、在尖岗与G325国道交叉,路线向西南经过下石碇村、下陂村、车罗仔村、新桥村、南安村、书村,终点位于沙扒月亮湾旅游区出口处,接省道S282线沙扒镇区段改建工程。线路全长约19.047公里,采用一级公路标准,设计速度80公里/小时,路基宽24.5米,断面布置:2.0米中央分隔带 2x0.5米左侧路缘带 2x2x3.75米行车道 2x2.5米硬路肩(含右侧路缘带) 2x0.72米土路肩,桥涵与路基同宽。1.2资金来源:BT融资方式筹集;1.3工程建设地点:阳西县;1.4工期要求:450个日历天;1.5工程质量要求:工程质量达到交通部颁(JTJ071-98)公路验收规范合格标准及本项目施工图设计要求。2、招标范围:省道S282线G15高速新墟出口至阳西月亮湾段一级公路改建工程施工图设计全部内容及BT投资人负责项目工程投融资、建设与移交及缺陷修复等工作。3、BT投资人要求:①具备有效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②具备良好的财务投资实力;③企业注册资本金在人民币 5000 万元或以上;④BT投资人中标后必需提供中标价60%银行存款证明;⑤资质要求:具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公路工程施工总承包二级或以上资质,具备有效的安全生产许可证;本项目接受联合体投标(组成联合体的成员单位不得超过2家),联合体成员之一需具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公路工程施工总承包二级或以上资质,具备有效安全生产许可证。⑥BT投资人在本工程中标公示期满后5日内向招标人与中标人共同监管的银行账户注资8000万元,用作本项目的启动资金。4、项目负责人资格要求:具备公路工程专业一级建造师,具有路桥工程师及以上职称,并领取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且无在建工程,项目技术负责人要求具有路桥高级工程师职称。5、本工程对投标人的资格审查采用资格后审方式。6、投标人可在网上下载招标文件(含图纸等),时间为2013年11月8日至2013年11月27日。7、市外投标人中标后签订合同前,须提供阳江市住房规划建设局核发的《阳江市外来建设企业登记申请表》。 8、投标文件提交的截止时间为2013年11月28日15时正,提交到阳江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三楼开标室(阳江市区东风二路60号阳江市行政服务中心),开标将于同一时间、地点进行。逾期送达的投标文件将被拒绝。投标人可以在该项目截标时间前2天内,可将用信封密封后的预投标承诺书(格式见附件)投入到招标人设置在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指定的封箱内,以示参加本次投标。 阳江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网址:http://www.yjgcjy.cn/联系电话:****-*******(招标人)****-*******(代理人)0662- ******* (交易中心)招标人:阳西县交通局地方公路管理站招标代理机构:深圳市合创建设工程顾问有限公司 2013年11月5日 第二章资格后审一、投标申请人资格后审须知(一)总 则1.1招标人对拟建的招标工程项目已按照政府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完成了进行工程施工招标前的所有批准、登记、备案等手续,已具备工程施工招标的条件,且已有用于该招标项目的相应资金或资金来源已落实。1.2招标人将对本工程投标申请人进行资格后审,即开标后对投标人进行的资格审查,资格后审不合格的投标人的投标作废标处理。1.3投标人可对本次招标的工程项目中的一个或多个标段提出资格后审申请。本次招标的工程项目标段划分、各标段工程内容以及参加资格后审申请标段限制要求详见投标申请人资格后审须知附件1。1.4 投标申请人如需分包,应详细提供分包理由和分包内容以及分包人的相关资料,如分包理由不充分或分包内容不适当,将可能导致其不能通过资格后审。(二)资格后审申请2.1资格后审将面向符合本工程资格后审合格条件标准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建筑业企业或其联合体。2.2两个法人也可以自愿组成一个联合体,以一个投标申请人的身份参加资格后审。但联合体各方均应满足上述第2.1条款规定的合格条件,由相同专业的单位组成的联合体,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单位的业务许可范围承揽工程。 2.3投标申请人应向招标人提供充分和有效的证明材料,证明他们具备上述第2.1条款或者第2.2条款规定的合格条件和能力。为此,所有投标申请人必须按照本资格后审文件所规定的资格后审申请书及资格后审申请书附表的内容和格式要求,用不褪色的水笔或者用计算机打印,如实填写和提供有关资料。 2.4投标申请人须回答资格后审申请书及资格后审申请书附表中提出的全部问题,任何缺项将可能导致其申请被拒绝。2.5投标申请人须提交与其资格审查有关的资料,并及时提供对所提交资料的澄清,否则将可能导致其不能通过资格后审。2.6按资格后审要求所提供的所有资料均应使用中文。2.7如果投标申请人申请一个或以上的标段,投标申请人应在资格申请书指明申请的标段,并单独为申请的每个标段分别提供关键人员和设备的相关资料。2.8投标申请人所提交的申请资料应真实、准确、详细,以便资格后审做出正确的判断。如果所提交的申请资料有弄虚作假、隐瞒真实情形,其申请将被拒绝。2.9资格后审申请书封面及申请书应按招标文件格式在注明要签字盖章的位置由规定人员(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盖章、加盖投标人法人公章。以联合体名义投标的由主办单位的合法授权代表签字或加盖私章和加盖主办单位法人印章。签字或盖章不符合上述要求的申请书将被拒绝。由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的,资格后审申请书中应附有法定代表人的授权委托书,没有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的或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不符合要求的,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无效。(三)资格后审评审标准3.1对各投标申请人资格的后审,将依据投标申请人提交的资格后审申请书及资格后审申请书附表和本须知要求提供的能够被恰当证实的资料,以及本工程投标资格后审须知附件2和附件3中约定的资格后审必要合格条件标准和附加合格条件标准。3.2招标人将按照本工程投标申请人资格后审须知附件6规定的资格后审评审细则评定每个投标申请人参与本招标工程项目投标的合格性。3.3确定合格投标人原则: (1) 当资格后审只设置必要合格条件标准时,则通过资格后审必要合格条件评审的投标申请人均为合格的投标人。 (2) 当资格后审设置必要合格条件和附加合格条件标准时,则通过资格后审必要合格条件和附加合格条件评审的投标申请人均确定为合格的投标人。(四)联合体4.1由两个法人组成的联合体按下列要求提交投标申请人资格后审申请资料:(1) 联合体各成员均应提交《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且至少有一个成员须如同单独申请资格后审一样提交符合要求的资格后审全套文件。(2) 申请书中应保证申请人将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投标文件和一旦中标后与招标人签订的合同,须有联合体各成员的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或加盖私章及加盖各成员法人印章,以便对联合体各成员作为整体和他们各自作为独立体均有法律约束力。(3) 申请书必须包括一份联合体各成员共同签订的联合投标协议,该协议应明确约定联合体的共同责任和联合体各方计划承担的工作份额、责任。 (4) 申请书中应约定一个成员作为联合体的主办人,申请人与招标人之间的往来信函将通过主办人传递。 4.2联合体应满足投标申请人资格后审须知第2.1条款规定的合格条件。由相同专业的单位组成的联合体,按照资质级较低的单位的业务许可范围承揽工程。4.3由两个法人组成的联合体,如果达不到本须知联合体的要求,其提交的资格后审申请将被拒绝。4.4以联合体名义参加资格后审的各成员,不得再以自己的名义单独参加资格后审,也不得同时参加联合体资格后审。任何违反这一规定的资格后审申请将被拒绝。4.5资格后审合格后,资格后审合格的联合体在组成等方面的任何变化,必须征得招标人的书面同意;如果招标人认为联合体的任何变化将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其变化将不被允许:(1) 严重影响了联合体的整体竞争实力的;(2) 联合体的资格条件已达不到资格后审的合格标准的;(3) 招标人认为将影响招标工程利益的其他情况。4.6以合格的分包人身份分包本工程某一项目为基础参加资格后审并获通过的建筑企业,在改变其列明的分包人身份或分包工程范围前,须获得招标人的书面批准,否则,其资格后审结果将自动失效。(五)利益冲突5.1投标申请人(包括联合体各方)是响应招标、参加投标竞争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招标人的任何不具独立法人资格的附属机构(单位),或者为招标项目的前期准备或者监理工作提供设计、咨询服务的任何法人及其任何附属机构(单位),都无资格参加该招标项目的投标。5.2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参加投标。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参加同一标段投标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一招标项目投标。(六)申请书提交6.1投标申请人的资格后审申请书及有关资料须密封后按照本工程资格后审须知附件1规定的时间和地点提交,迟到的申请书将被拒绝。6.2资格后审申请书及有关资料的份数须按照本招标文件的有关要求提交。6.3投标申请人在提交资格后审申请书的同时,应按照资格后审须知附件1规定的时间、地点提交下列证书、证明资料文件原件供审查验证:(1) 投标申请人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 (2) 投标申请人的《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和《安全生产许可证》副本;(3) 投标申请人拟派往本招标工程项目的项目负责人的注册建造师证书; (4) 本须知附件2 和附件3要求合格条件的相关证明材料。《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副本、《安全生产许可证》副本和注册建造师证书在年检期间不能提交的,也可用加盖年检部门印鉴并注明“复印件内容与原件一致”等能反映原件真实、全面内容的复印件替代。 如投标申请人为联合体,各成员应分别提交各自的证书、证明资料文件原件。6.4投标申请人所提交的全部资格后审申请文件不予退还(证书、证明资料原件除外)。招标人对投标申请人所提交的资格后审申请书给予保密。(七)其他说明7.1每个合格的投标人或联合体的一个成员只能参与一个或多个标段的一次性投标,如果该企业同时以独立投标人或联合体成员的身份一标多投,则包括该企业的所有投标均将被废除。但本规定不适用于那些多个投标申请人将共同选定的专门分包人。7.2、资格后审委员会应根据招标人设定的评标办法采用下列不同的资格后审方式。(1)采用低价评标法评标的,应根据投标人的投标报价由低到高确定排名顺序进行资格审查:①当投标人超过10家时,对投标人报价最低的前10家进行资格审查。若经资格审查合格投标人少于5家的,则从报价最低的第11家投标人起依次补充进行资格审查,直至资格审查合格投标人不少于5家为止;若经评议有效投标的投标人少于3家的,则从未经资格审查且报价最低的投标人中依次补充进行资格审查,直至经评议有效投标的投标人不少于3家为止;②当投标人在5家至10家时,则对所有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2)采用综合评估法评标的,应对所有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3)当资格审查合格投标人少于5家或经评议有效投标的投标人少于3家的,则重新组织招标。7.3投标资格后审工作结束后,资格后审委员会应当向招标人提交资格后审结果的书面报告。7.4招标人保留以下权力:(1) 修改招标公告中招标工程项目的规模和金额等内容,前述情况发生时,投标申请人必须达到修改后的资格后审条件要求。(2) 拒绝不符合资格后审合格条件和任何迟到的申请书以及纠正对资格后审做出的错误判断(评审)。(3) 直到授标前,发现投标申请人的资格后审申请资料有弄虚作假、隐瞒真实内容情形,有权取消其投标资格或不予授标。(4) 直至授标前,由于投标人的主体或法人地位发生实质性的变化或处于财产被接管、冻结、破产状态等情形,使得投标人资格条件已达不到资格后审的合格标准,有权取消投标人的投标资格或不予授标。7.5投标申请人应派员参加资格后审,包括负责接受资格后审验证和对资格后审申请材料中不明确的内容进行必要的澄清工作。未派人员参加资格后审的,自行承担由此可能产生的风险。(八)附件附件1、投标申请人资格后审须知附表附件2、资格后审必要合格条件标准附件3、资格后审附加合格条件标准附件4、招标工程情况介绍附件5、资格后审程序附件6、资格后审评审细则附件7、招标投标分段时限投诉规定附件8、资格后审备查原件清单 附件1投标申请人资格后审须知附表项号条款号内  容说    明11.3标段划分本工程不分标段21.3本标段工程内容本工程BT为一个标段,招标内容详见招标公告。31.3申请标段限制要求无46.16.3资格后审申请书及相关证书、证明资料提交时间、地点地点:阳江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三楼开标室(地址:市区东风二路60号阳江市行政服务中心)时间:与投标文件递交起止时间相同,详见本工程招标文件附件“投标须知前附表”。投标人在上述时间、地点将其申请书递交给交易中心,并办理签收手续。附件2资格后审必要合格条件标准序号项 目 内 容合 格 条 件1法人资格具备有效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具备良好的财务投资实力,企业注册资本金在人民币 5000 万元或以上。2市场准入资格1、须具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公路工程施工总承包二级或以上资质,具备有效的安全生产许可证;本项目接受联合体投标(组成联合体的成员单位不得超过2家),联合体成员之一需具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公路工程施工总承包二级或以上资质,具备有效安全生产许可证。2、省外企业须提交广东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核发的《进粤企业和人员信息备案登记表》。3联合体投标允许联合体投标。4财务能力见附表45分包情况应符合资格后审文件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6承诺书见附表57项目负责人资格要求具备公路工程专业一级建造师,具有路桥工程师及以上职称,并领取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且无在建工程;项目技术负责人要求具有路桥高级工程师职称。8资格后审申请书签署资格后审申请书应按投标申请人资格后审须知第2.9条款规定签字、盖章。注:以上证书原件投标人须封装在档案袋中,封面列明原件的名称及数量,封口处加盖企业公章,截标时与投标文件一起提交。(具体格式见附件8) 附件3资格后审附加合格条件标准序号项目内容合格条件附件4招标工程情况介绍省道S282线起于茂名市电白县沙琅镇,终点阳江市阳西县沙扒镇,是粤西地区重要的交通要道之一。其中阳西县G15高速新墟出口至沙扒月亮湾路段连接着G15高速、国道G325线和沙扒镇,是沙扒国家中心渔港一级港区和广东省著名度假旅游圣地—月亮湾旅游度假村通往国道325线和G15沈海高速的重要通道。本路段原有公路建于2005年,属二级公路,技术标准低,旧公路路基宽12米,沥青碎石路面,目前路面综合破损率(DR)为22.08%,路面状况指数(PCI)为46.73,路况较差。随着阳西县经济的飞速发展、G15沈海高速新墟出口开通和沙扒经济特别是渔业和旅游业的飞速发展,本路段公路功能状况及原设计交通量的承载能力均已达不到现公路运输发展要求,需重新规划建设。目前的公路状况已严重制约当地旅游业的发展,同时也成为沙扒镇以及阳西县经济社会发展的制约因素之一。因此,阳西县委县政府决定改建该段公路。本项目路线起点位于S282线G15沈海高速阳西县新墟出口处,路线向南经过沙牛陂村、新塘村、田安村、福安村、在尖岗与G325国道平叉,路线向西南经过下石碇村、下坡村、车罗仔村、新桥村、南安村、书村,终点位于沙扒月亮湾旅游区出口处,连接正在实施的省道S282线沙扒镇区段改建工程。路线全长19.047km。为解决县财政建设资金不足的难题,本项目拟采用BT模式建设,面向社会公开招标和优选具备足够经济实力和投融资能力的投资人。由投资人按照合同约定的条件负责该工程项目的投融资建设(不包括立项、环评、预算编制和审核、勘察物探、设计及监理等前期工作及费用),并承担风险。项目建成并完成交工验收后再移交给业主。一、融资招标项目名称:省道S282线G15高速新墟出口至阳西月亮湾段一级公路改建工程施工BT二、招标项目内容和标准:工程施工设计图纸的全部内容。不包括征地拆迁、立项、环评、预算编制和审核、勘察物探、设计及监理等前期工作及费用。质量要求:工程质量达到交通部颁(JTJ071-98)公路验收规范合格标准及本项目施工图设计要求。三、招标项目范围:省道S282线G15高速新墟出口至阳西月亮湾段一级公路改建工程施工图设计全部内容及BT投资人负责项目工程投融资、建设与移交及缺陷修复等工作。包括:1、项目的融资(1)成立项目管理机构,并确保具备足够的技术人员。(2)进行项目融资,筹备项目实施的所有费用。2、项目的施工阶段(1)按照国家、省市的建设法律法规、招标投标文件及BT合同要求,组织项目实施,按期保质完成工程建设任务。(2)向相关主管部门办理施工许可、质量监督、安全监督、工程验收、工程结算和交(竣)工财务决算等有关报批手续。(3)做好所有项目施工的统筹与协调,施工组织与管理,施工质量、施工进度及施工安全等工作;做好施工期间的所有资料的存档工作。3、项目的合同款支付阶段合同款支付期的项目移交,包括验收合格的项目实体及项目施工期间的所有资料移交,办理项目移交有关手续。4、缺陷修复负责缺陷责任期的工程修复和缺陷责任期二年内路面养护管理等工作。 附件5阳江市建设工程招投标资格后审程序一、发布招标公告和招标文件1、招标公告和招标文件的发布内容 招标人须按照招标公告、招标文件示范文本,结合招标工程实际编制招标公告和招标文件。并按有关规定在相关主管部门完成招标备案(含招标公告和招标文件)后,方可发布。2、招标公告和招标文件的发布时间 招标公告须在新闻媒体和网上同时发布,招标文件(含图纸、工程量清单等)须在网上发布。发布之日至截标时间,一般不得少于20日(含信息公告和编制标书时间)。二、投标人的确定采用资格后审方式招标,不再设报名环节,也不进行截标前的资格审查。各投标人必须在截标时间前递交投标文件,逾期不予受理。三、招标文件的获取及收费投标人自行在网上下载招标文件(含图纸、工程量清单等),招标文件工本费在提交投标文件时向投标人收取。四、答疑和踏勘1、招标人不集中组织答疑,实行网上答疑。投标人对招标事宜的质疑以不署名的形式在网上或书面提出,截标前15日停止质疑。招标人应在投标截止日期10日前解答招标文件的疑问,并形成补遗文件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备案后在网上发布。补遗文件作为招标文件的补充,是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须在网上向所有投标人公告。2、招标人不集中组织投标预备会(答疑会)和现场踏勘,但应在招标文件中明确告知招标工程的具体位置。投标人需要了解现场情况的,可自行进行现场踏勘。 五、开标会、评标会会议安排 1、招标文件(含补遗文件)在招标管理部门备案后,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到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窗口申请安排开评标会议。2、若变更截标时间时,招标人须按以下程序办理:到主管部门办理招标文件补遗备案,到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窗口变更截标时间和会议时间并在网上公告或书面告知各投标人。六、截标 投标前,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和项目负责人等参加开标会人员一般不得超过3人,其人员应持本企业介绍信和本人身份证明到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开标室递交投标文件。若因投标人未带齐相关证明资料而导致无法办理截标手续的,责任由投标人自负。七、开标和资格审查资格审查由资格后审委员会负责,在开标后评标前进行,资格后审委员会由7名以上单数的招标人代表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代表和有关专家组成。有关专家从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专家库中随机抽取,专家人数不少于总人数的三分之二。交易中心负责全程服务,招标管理机构和纪检监察部门负责全程监督。1、工作人员在投标人和监督人员的监督下,逐个开启投标人递交的资格审查文件和投标文件,招标人代表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代表公布各投标人的投标报价。2、资格后审委员会严格对照招标公告及资格后审评审标准,对投标人的资格后审申请文件进行审核,认定符合资格审查条件的合格投标人。3、资格后审委员会应根据招标人设定的评标办法采用下列不同的资格后审方式。(1)采用低价评标法评标的,应根据投标人的投标报价由低到高确定排名顺序进行资格审查:①当投标人超过10家时,对投标人报价最低的前10家进行资格审查。若经资格审查合格投标人少于5家的,则从报价最低的第11家投标人起依次补充进行资格审查,直至资格审查合格投标人不少于5家为止;若经评议有效投标的投标人少于3家的,则从未经资格审查且报价最低的投标人中依次补充进行资格审查,直至经评议有效投标的投标人不少于3家为止;②当投标人在5家至10家时,则对所有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2)采用综合评估法评标的,应对所有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3)当资格审查合格投标人少于5家或经评议有效投标的投标人少于3家的,则重新组织招标。4、资格后审委员会审查过程中如出现疑问,可要求投标人进行澄清说明,如出现投标人资格不符合招标公告及资格后审评审标准条件的,应当向投标人说明情况。5、资格审查工作结束后,资格后审委员会向招标人提交资格后审结果的书面报告。 八、评标经资格审查合格的投标人的投标文件,方可进入评标环节进行后续评审。政府投资建设工程项目的评标委员会,其组成人员由资格后审委员会的专家组成。九、投标保证金投标保证金由投标人按招标文件规定以本企业帐号开出银行转帐支票或联行即付汇票,直接开给招标人委托的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帐户,在开标会现场提交,由现场监督人员负责登记、查验和保管。开标会现场,不能提交银行转帐支票或联行即付汇票的投标人视为自动放弃投标资格。评标后,评审结果的前3名中标候选人(投标人)的保证金银行转帐支票或联行即付汇票由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转入投标保证金专户,出具保证金收据;其余投标人的保证金银行转帐支票或联行即付汇票于评标会结束后即时退回投标企业。确定中标人并经公示后,候选中标人前三名中的非中标投标企业的投标保证金在公示期满后三天内返还;中标企业的投标保证金在合同签订后三天内返还。如中标企业无正当理由放弃中标,或在规定时间内未与招标人签订合同,则没收投标保证金。 附件6资格后审评审细则一、总 则1、资格后审工作由资格后审委员会负责,在开标后评标前按程序进行。2、资格后审工作遵循公平、公正的原则。3、资格后审工作及其当事人自觉接受依法实施的监督。二、资格后审评审程序4、组建资格后审委员会。5、评审前准备。6、相关证书、证明资料文件原件的审查验证。7、资格后审必要合格条件评审。8、资格后审附加合格条件评审(如有设置)。9、、确定合格的投标人。10、编写资格后审报告。三、资格后审委员会的组建11、资格后审委员会由招标人依法组建,负责资格审查具体工作,资格后审委员会成员7人,其中招标人推荐1人,代理机构推荐1人,其余从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专家库中随机抽取,资格后审委员会负责人由招标人推荐的代表担任。四、评审前的准备12、资格后审委员会在评审前应当认真研究招标项目的资格后审文件,了解和熟悉招标项目的工程基本情况和资格后审的目的、评审标准和方法等内容。五、相关证书、证明资料文件原件审查验证13、详细评审前,由资格后审委员会指派部份成员对各投标人递交的资格后审申请材料中的营业执照、资质证书、项目负责人等有关证书、证明资料复印件与原件是否一致进行审查验证。各投标人应按资格后审须知附件1中规定的时间、地点提交投标人资格后审须知第6.3条款规定的证书、证明资料文件原件接受审查验证。14、未能提交相关原件接受审查验证的或无复印件的或复印件与原件不一致的,资格后审申请资料中相对应的内容不予确认。审查验证后,有关人员应形成书面审查验证记录,作为详细评审的依据。六、资格后审必要合格条件评审15、资格后审委员会根据资格后审必要合格条件标准的要求和相关证书、证明资料文件原件审查验证结果记录,对各投标人提交的资格后审申请材料进行详细评审。凡全部满足资格后审必要合格条件标准的投标申请人即为通过资格后审必要合格条件评审。七、资格后审附加合格条件评审(没有设置附加合格条件的不进行此项评审)16、资格后审附加合格条件评审仅对通过资格后审必要合格条件评审的投标申请人进行。凡全部满足资格后审附加合格条件标准的投标申请人即通过资格后审附加合格条件评审。八、资料澄清、核实17、在评审过程中,评审委员会认为有必要,可提请招标人或其招标代理机构要求投标申请人对资格后审申请材料中不明确的内容进行必要的澄清和核实。九、确定合格的投标人18、完成资格后审必要和附加合格条件评审以及澄清核实工作后,由资格后审委员会按照投标申请人资格后审须知第3.3条款规定确定合格的投标人。十、编写资格后审评审报告19、资格后审评审结束后,评审委员会应提交书面报告,明确资格后审结果。资格后审报告应包括以下几方面内容:招标项目概述、资格后审工作简介、资格后审委员会名单、相关证书、证明资料文件原件审查验证情况、资格后审必要合格条件评审、资格后审附加合格条件评审、合格投标申请人名单、澄清、核实及其它与评审有关的资料。 附件7招标投标分段限时投诉的规定为提高招标投标活动效率,本工程招标投标各阶段的投诉处理按“分段限时投诉”原则进行。投诉人超过本规定要求投诉时效的,主管部门可以不受理该投诉。一、对招标公告内容的投诉时限:公告发布首日起5日内。二、对招标文件内容的投诉时限:截标时间15日前。三、对开标结果的投诉时限:开标结束后资格后审前当场向交易中心现场监管人员提出,可以口头投诉方式。四、对资格后审结果的投诉时限:公布资格后审结果后评标前,当场向交易中心现场监管人员提出,可以口头投诉方式。五、对评标结果投诉时限:中标结果公示期间。六、对合同签订的投诉时限:中标人确定后合同签订前。附件8资格后审备查原件清单投标人名称:序号原件名称数量备注1企业营业执照副本2企业资质证书副本3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副本4注册建造师证及安全考核合格证5劳动合同及社保证明(委托人)6…7…8…9…注:以上表格内容格式仅为参考,此清单的原件投标人视本工程的实际需要或增或减填报。投标单位经办人:核对人签字: 二、资格后审申请书格式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资格后审申请书招标工程编号: 工 程 名 称: 投标申请人:(盖章)法定代表人:(签字)地址:填 报 日 期: 资格后审申请书目录(一)资格后审申请书(二)资格后审申请书签署授权委托书(三)资格后审申请书附表:附表1 投标申请人一般情况表附表2 联合体投标情况表附表3 拟定分包人情况表附表4 财务状况表附表5 投标承诺书附表6投标申请人类似工程经验表附表7拟派往招标工程项目负责人与主要技术人员表附表8拟派往招标工程项目负责人与项目技术负责人简历附表9拟用于本招标工程项目的主要施工设备情况附表10 其它资料(一)资格后审申请书资格后审申请书致:   (招标人名称) 1、经授权作为代表,并以(投标申请人名称) (以下称“申请人”)的名义,在充分理解资格后审文件的基础上,本申请书签字人在此以(招标工程项目名称)下列标段投标申请人的身份,向你方提出资格后审申请: 项目名称标段号1.2.3.2、本申请书须附上第二章的资格后审须知第6.3条款规定的相关文件、证书、证件、证明、合同的原件或其原件的复印件,并在资格审查时提供原件核验。3、按资格后审文件的要求,你方授权代表可调查、审核我们递交的与本申请书相关的声明、文件和资料,并通过我方的开户银行和客户澄清申请书中有关财务和技术方面的问题。本申请书还将授权给有关的证明资料的任何个人或机构及其授权代表,按你方的要求,提供必要的相关资料,以核实本申请书中提交的或与本申请人的资金来源、经验和能力有关的声明和资料。4、你方授权代表可通过下列人员得到进一步的资料:一般质询和管理方面的质询联系1:电话:联系2:电话:有关人员方面的质询联系1:电话:联系2:电话:有关技术方面的质询联系1:电话:联系2:电话:有关财务方面的质询联系1:电话:联系2:电话:5、本申请充分理解下列情况:5.1你方保留修改本招标工程项目的规模和金额的权利,前述情况发生时,投标仅面向资格后审合格且能满足变更后要求的投标申请人。5.2你方保留拒绝不符合资格后审合格条件和任何迟到的申请以及纠正对资格后审做出的错误判断(评审)权利。5.3你方保留直至授标前,发现我方资格后审材料有弄虚作假、隐瞒真实内容情形,你方有权取消我方投标资格或不予授标等方面的权利。5.4你方保留直至授标前,由于我方投标主体或法人地位发生实质性变化或处于财产被接管、冻结、破产状态等情况,使得我方资格已达不到资格后审的合格标准,你方有权取消我方投标资格或不予授标权利。6、下述签字人在此声明,本申请书中所提交的声明和资料在各方面都是完整的、真实和准确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 投标申请人:(盖 章)年 月 日注:1、本申请书申请人必须按规定签字盖章。2、联合体投标的,可由主办方签字盖章。(二)资格后审申请书签署授权委托书资格后审申请书签署授权委托书本授权委托书声明:我(姓名)系 (投标人名称) 的法定代表人,现授权委托(单位名称)的 (姓名) 为我公司签署本工程已递交的资格后审申请书的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代理人,代理人全权代表我所签署的本工程已递交的资格后审申请书内容我均承认。代理人无转委权,特此委托。代理人: 性别年龄 身份证号码: 职务投标人: (盖章) 法定代表人: (签字) 授权委托日期:年月日注:资格后审文件由投标申请人的法定代表人亲自签署的,不必提交本授权委托书。(三)资格后审申请书附表附表1 投标人申请人一般情况1企业名称2总部地址3当地代表处地址4电话联系人5传真电子邮箱6注册地注册年份7公司资质等级证书号8主营范围1.2. 3. 4. ……9作为总承包人经历年数10作为分包商经历年数11其他需说明的情况注:1、所有独立投标申请人或者联合体成员都须填写此表。 2、如果投标申请人拟分包部分工程,则这些专业分包人或劳务分包人也须填写此表。3、所有独立投标申请人或者联合体成员均须在本表后附营业执照副本、企业资质等级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原件的复印件。营业执照复印件应包括企业法人年检情况记录内容,企业资质等级证书复印件应包括承包工程范围,企业变更栏和企业资质年检记录等内容,否则评审时相应内容不予确认,但招标人允许补充的除外。附表2 联合体投标情况表成员身份各 方 名 称1、主办人2、成员3、成员4、成员5、成员6、成员……注:1、附表2后须附联合体共同投标协议。2、独立投标申请人不须提交此表。附表3 拟定分包人情况表分包人名称分包人地址拟分包工程分包理由分包人近三年已完成的类似工程工程名称地 点总包单位分包范围履约情况注:如果投标申请人拟分包部分工程,则每个拟定分包人应分别填写本表。如果投标申请人无拟分包部分工程,则不须提交此表。附表4 财务状况表一、开户银行情况开户银行名称:地址:电话:联系人及职务:传真:电传:二、近三年每年的资产负债情况 单位:(元)财务状况(单位)近三年2010年2011年2012年1、总资产2、流动资产3、总负债4、流动负债5、税前利润6、税后利润三、申请人在此声明,上述填报的情况都是真实的。申请人同时声明并承诺,我方现有的资金或通过银行借贷、担保的资金完全能够满足用于本招标工程项目所需的流动资金,包括所需的投标保证金、履约担保金等方面资金。如果不能满足,愿意承担违约责任。 申请人(盖章): 注:所有独立投标申请人或联合体成员都要填写此表。附表5投 标 承 诺 书本人 (法定姓名) (身份证号码)是(企业全称)的法定代表人,本企业此次参加 (工程名称)的投标。就此郑重承诺如下:一、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及其有关招标投标的法规规定;二、本企业在投标前一年内没有因未参加过阳江市范围内至少两项符合本企业资格并经资格审查合格的招标项目的投标,被行政主管部门取消本企业第二年参加阳江市范围内所有政府投资建设工程项目的投标资格的情形;三、在本次投标活动中,如果本企业的投标文件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被作废标处理而导致本次招标项目流标的,本企业愿意放弃再次参加本项目重新招标的投标资格;四、在本次投标活动中,如果本企业有本招标文件投标须知40款中所列恶意投标行为之一的,愿接受相关行政主管部门的处罚;五、本工程招标信息发布前一年来没有违反本招标文件投标须知第38.1款、38.2款、38.3款、38.4款所列的串通投标、弄虚作假等违法行为的;六、本工程招标信息发布前一年来没有以向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的行为;七、在参加本次投标过程中,如遇与本企业存在控股或管理关系的投标人同时参加本投标项目的,愿自愿放弃本次投标资格,以不影响招标项目的公正性。八、如本企业中标后,未按规定提交进市登记手续的,愿自动放弃中标资格,并没收本企业的投标保证金。九、履约情况:1、本工程招标信息发布前一年来无因违约或不恰当履约引起的纠纷、仲裁和诉讼记录;2、本工程招标信息发布前一年来无受到有关部门停牌或停业处分记录;3、本工程招标信息发布前一年来无发生重大质量安全事故;4、本工程招标信息发布前一年来无因违约或不恰当履约引起的合同中止;5、以上1~4条款内容是指以受到行政机关的书面行政处罚为准,或以仲裁机关的书面仲裁为准,或以法院的书面判决裁定为准。如有上述违法违规行为及事实,愿意接受资格后审委员会和评标委员会的裁定及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法律法规给予的处罚,并承担相应的责任。法定代表人:(签字): 投标申请人:(盖章)年月日注:所有独立投标申请人或联合体成员都要填写此承诺书。 附表6  投标申请人类似工程经验表投标申请人或联合体成员名称:                合同名称合同号工程地址合同造价合同价合同授予时间合同工期竣工时间发包人名称联系人发包人名称邮政编码联系电话传真与投标申请人所申请的合同相类似的工程性质和特点:注:1、申请人若有类似工程经验,每个合同须单独按上述表格列出,并附上中标通知书或委托书或合同或发包人出具的有关证明复印件或原件和工程竣工验收证明,无相关证明资料,在评审时将不予确认。合同只须提交显示出发包人和承包人名称、项目名称、金额和签字时间的部分即可。2、合同造价栏注明独立承包人或分包人或联合体成员其中之一。3、申请人未提交本表的,视为没有类似工程经验。4、资格后审合格条件标准没有要求类似工程经验的不必提交此表。 附表7拟派往招标工程项目负责人与主要技术人员投标申请人名称: 1职位名称主要候选人姓名替补候选人姓名2职位名称主要候选人姓名替补候选人姓名3职位名称主要候选人姓名替补候选人姓名4职位名称主要候选人姓名替补候选人姓名注:1、拟派往本工程的主要技术人员应包括项目技术负责人,相关专业工程师,预算、合同管理人员,质量、安全管理人员,计划统计人员等,在填报时应附上相应技术职称和上岗证书等资料。2、对拟派往本工程的项目负责人与主要技术人员,投标申请人应提供至少1个能满足规定要求的候选人。附表8拟派往招标工程项目负责人与项目技术负责人简历投标申请人名称: 职位候选人 □主要□替补候选人资料候选人姓名出生年月年 月执业或职业资格学历职称职务工作年限自至 公司/项目/职务/有关技术及管理经验年月年月年月年月年月年月年月年月年月年月注:1、提供主要候选人的专业经验,特别须注明其在技术及管理方面与本工程相类似的特殊经验。2、投标申请人须提供拟派往本招标工程的项目负责人与项目技术负责人的候选人的技术职称或等级证书复印件,技术负责人附企业聘书复印件。附表9拟用于本招标工程项目的主要施工设备情况投标申请人名称: 设备名称设备资料1. 制造商名称2、型号及额定功率3.生产能力4、制造年代目前状况5.目前位置6.目前及未来工程拟参与情况详述来源7.注明设备来源□ 自有 □ 购买 □ 租凭 □ 专门生产所有者8.所有者名称9.所有者地址电话联系人及职务传真电传 协议特为本项目所签的购买/租/制造协议详述注:1、投标申请人应就其提供的每一项目设备分别单独具表,且应就关键设备出具所有权证明或租赁协议或购买协议,没有上述证明材料的设备在评审时将不予考虑。2、若设备为设标申请人或联合体成员自有,则无需填写所有者、协议二栏。3、资格后审合格条件标准没有要求提供主要施工设备情况的不必提交此表。附表10其它资料1、其它与资格后审附加合格条件评审有关的资料。2、与资格后审有关的其它补充资料。 投标申请人不应在其资格后审申请书中附有宣传性材料,这些材料在资格评审时将不予考虑。注:1、如有必要,以上各表可另加附页,如果表的内容超出了一页范围,在每个表的每一项的右上角要清楚地注明:表1,第1页;表2,第2页等等。2、附表的附件上应清楚注明:表1,附件1;表2,附件2等等。3、建议所有投标申请人应使用不褪色蓝、黑钢笔水填写或按同样的要求打印表格,并按表格要求内容提供资料。4、凡表格中涉及金额处,皆以人民币元为单位。5、未提交上述各项资料的,评审时,有关内容不予确认。第三章 投标须知一、投标须知前附表项号条款号内容说明与要求11.1工程名称省道S282线G15高速新墟出口至阳西月亮湾段一级公路改建工程施工BT21.1建设地点阳西县31.1建设规模本项目路线起点位于S282线G15沈海高速阳西县新墟出口处,路线向南经过沙牛陂村、新塘、田安村、福田村、在尖岗与G325国道交叉,路线向西南经过下石碇村、下陂村、车罗仔村、新桥村、南安村、书村,终点位于沙扒月亮湾旅游区出口处,接省道S282线沙扒镇区段改建工程。线路全长约19.047公里,采用一级公路标准,设计速度80公里/小时,路基宽24.5米,断面布置:2.0米中央分隔带 2x0.5米左侧路缘带 2x2x3.75米行车道 2x2.5米硬路肩(含右侧路缘带) 2x0.72米土路肩,桥涵与路基同宽。410.1承包方式采用固定总价合同承包方式,投标价为合同价款,在招标文件及施工合同约定的风险范围之内的不可调整。511.1质量标准工程质量达到交通部颁(JTJ071-98)公路验收规范合格标准及本项目施工图设计要求。62.1招标范围省道S282线G15高速新墟出口至阳西月亮湾段一级公路改建工程施工图设计全部内容及BT投资人负责项目工程投融资、建设与移交及缺陷修复等工作。711.3工期要求2013年 月日开工201年 月日竣工工期:450个日历天83.1资金来源BT融资方式筹集94.1投标人资质等级和项目负责人资格要求投标人资质等级:须具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公路工程施工总承包二级或以上资质,具备有效的安全生产许可证;本项目接受联合体投标(组成联合体的成员单位不得超过2家),联合体成员之一需具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公路工程施工总承包二级或以上资质,具备有效安全生产许可证。项目负责人资格要求:具备公路工程专业一级建造师,具有路桥工程师及以上职称,并领取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且无在建工程,项目技术负责人要求具有路桥高级工程师职称。104.3资格审查方式资格后审1117工程报价方式和报价要求1、本工程的投标报价采用限价投标报价方式,招标人设置的建安费招标控制价为: 23787万元人民币(大写:贰亿叁仟柒佰捌拾柒万元整),投标人的投标报价不能超过招标人设置的建安费招标控制价的95%,即22597.65万元,否则作废标处理。 1220.1投标有效期 45 日历天(从投标截止之日算起)有效期如变动不作为索赔的依据1321.1投标保证金投标人以银行转帐支票或联行即付汇票方式提供投标保证金金额为80万元人民币,不能在开标会现场提交银行转帐支票或联行即付汇票的投标人视为自动放弃投标资格。145.1踏勘现场自行组织踏勘现场,详细地址:阳西县157.2、7.389招标人澄清或修补、答疑的期限和投标人质疑期限投标人质疑期限:在投标截止日期前15天。招标人澄清或修补、答疑期限:在投标截止日期前10天。1621.1投标文件份数1、资格后审文件:一套正本,五套副本。2、商务文件:一套正本,五套副本。3、技术文件:一套正本,五 套副本。1723.1进场证、投标保证金和投标文件提交的开始和截止时间、地点开始时间:2013年11月28日下午14时30分截止时间:2013年11月28日下午15时正地点:阳江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楼开标室1827.1开标开标时间: 2013 年11月28日15时 00 分地点:阳江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三楼开标室(地址:阳江市区东风二路60号阳江市行政服务中心)注意: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和项目负责人必须同时参加开标会(参加会议的投标人须带本人身份证原件备查,法定代表人证明书须在开标现场会提交),并持本企业介绍信和本人身份证明办理截标前提交投标文件手续。1929.1资格后审委员会由 7 名成员组成,其中招标人和招标代理机构各委派1名,其余从交易中心专家库中随机抽取。2030.1评标委员会评标委员会由资格后审委员会中从交易中心专家库中随机抽取的全部专家组成。2134评标定标办法采用综合评估法选择评分最高前3名为中标候选人,其中综合分数最高的为中标人。2240履约担保金额支付担保金额详见投标须知第40条款,在签署合同协议书后,5个工作日内提交2341.1合同备案详见投标须知第41.1条款26中标单位资信证明BT投资人在本工程中标公示期满后5日内向招标人与中标人共同监管的银行账户注资8000万元,用作本项目的启动资金,否则视作放弃中标权处理。如果第一中标候选人放弃中标,而第二中标候选人能提供符合上述要求的银行存款证明的,招标人可按招标文件规定确定第二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如此类推。如三名中标候选人均放弃中标权的,则按招标文件规定重新组织招标。27其他说明无 二、投标须知(一)总则1.总则说明1.1、凡参加投标的单位均要承认招标文件中的所有条款。1.2、投标人应认真审阅招标文件中所有的事项、格式、条款、规范要求、附件等资料。如果投标人的投标文件不符合招标文件的要求,责任由投标人自负。投标人在提交其标书之前应尽力澄清导致出现不合格标书的一切疑点,询问应尽早提出,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投标文件将被拒绝。1.3、招标文件的解释权归招标人所有。2、项目说明2.1、本招标项目说明详见本须知前附表;2.2、本招标项目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通过招标方式选定项目BT投资人。2.3、投标单位根据本招标文件的要求进行标书填报,评标委员会负责投标文件的评审;中标单位按设计方案对省道S282线G15高速新墟出口至阳西月亮湾段一级公路改建工程施工BT 进行融资、建设等。3、资金来源BT融资方式筹集。4、联合体投标本项目接受联合体投标5、踏勘现场5.1招标人不集中组织踏勘现场,由投标人按本须知前附表第2项所述地点,自己组织对工程现场及周围环境进行踏勘,以便投标人获取有关编制投标文件和签署合同所涉及的现场资料。投标人承担踏勘现场所发生的自身费用及一切责任事故。5.2招标人向投标人提供的有关现场的数据和资料,是招标人现有的能被投标人利用的资料,招标人对投标人做出的任何推论、理解和结论均不负责任。5.3经招标人允许,投标人可为踏勘目的进入招标人的项目现场,但投标人不得因此使招标人承担有关的责任和蒙受损失。投标人应承担踏勘现场的责任和风险。6、投标费用6.1投标人应承担其参加本招标活动自身所发生的所有费用。(二)招标文件7、招标文件的组成7.1招标文件包括下列内容:第一章招标公告第二章资格后审第三章投标须知第四章评标办法第五章合同条款及合同文件格式第六章招标人对招标文件及合同范本的补充/修改第七章投标文件商务文件部分格式第八章投标文件技术文件部分格式第九章施工图纸第十章工程量清单7.2除7.1内容外,招标人在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10天前,在网上发出的对招标文件的澄清或修改内容,均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对招标人和投标人起约束作用。7.3投标人获取招标文件后,应详细检查招标文件的所有内容,如发现招标文件的缺损,在截标前15天在网上向招标人提出,否则,由此引起的损失由投标人自己承担。投标人同时应该审阅招标文件中的所有事项、格式、条款和规范要求等,若投标人的投标文件没有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提交全部材料,或投标文件没有对招标文件做出实质性响应,其风险由投标人自行承担,并根据有关条款规定,该投标有可能被拒绝。8、招标文件的澄清8.1投标人若对招标文件有任何疑问,应于投标文件提交截止时间前15天在网上向招标人提出澄清要求,送至招标代理机构。8.2招标人和招标代理机构于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10天前解答投标人提出的对招标文件的澄清要求,并在阳江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或网上公告。9、招标文件的修改9.1招标文件发出后,在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10日前,招标人可对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修改。9.2招标文件的修改将在阳江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上公告,招标文件的修改内容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具有约束作用。9.3招标文件的澄清、修改、补充等内容均以书面形式明确的内容为准。当招标文件、招标文件澄清、修改、补充等在同一内容的表述上不一致时,以最后发出的书面文件为准。9.4为使投标人在编制投标文件时有充分时间对招标文件澄清、修改、补充等内容进行了解,招标人将酌情延长递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具体时间将在招标文件的修改、补充通知中给予明确。10、 工程建设方式10.1 BT模式(建设—移交模式)。 10.2 工程所需材料全部由中标单位自行组织采购供应,但所有材料必须与投标文件材料相符,并符合设计和规范要求,经建设单位和监理单位同意后,方能投入使用。11、工程质量、工期及有关要求11.1 本工程质量要求:达到交通部颁(JTJ071-98)公路验收规范合格标准及本项目施工图设计要求。工程验收以国家现行的施工验收技术规范、工程质量验评标准、施工图纸、设计变更及技术说明书等设计、技术文件为依据。如施工质量不合格,中标单位须负责返工直至达到合格要求,所造成的损失和一切费用由中标单位负责。11.2 提倡优质优价,鼓励创建优质工程为体现建设工程优质优价,对获得市级工程质量奖项的,建设单位按工程中标价的1%给予中标单位奖励;对获得省级工程质量奖项的,建设单位按工程中标价的2%给予中标单位奖励;对获得国家级工程质量奖项的,建设单位按工程中标价的3%给予中标单位奖励。奖励费用作为工程造价的组成部分。 11.3 工期的要求及规定(1)、招标单位要求中标单位在450个日历天(含节假日、停水、停电、风雨天在内)内完成招标内容全部施工项目。开工及竣工日期以合同签订规定为准。12、项目回购方式12.1本项目全部回购价款的支付包括:工程建安费 工程投资回报。12.2项目的回购期为2年。12.3本工程交工验收合格证书发出之日为回购期的起计日。回购期二年,每六个月为一期,共计四期(不满六个月的按日如实计付)。如果阳西县财政局延误支付合同款项,按合同相关条款执行。13、 工程招标控制价编制依据及说明13.1略。(三)投标文件的编制14、投标文件的语言及度量衡单位14.1投标文件与投标有关的所有文件均应使用中文。14.2除工程规范另有规定外,投标文件使用的度量衡单位,均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15、投标文件的组成15.1投标文件由资格后审文件、商务文件和技术文件部分组成(技术文件在采用综合评估法评标时提交,低价评标法评标时可不提交该文件)。15.2资格后审文件(详见资格后审部分)。15.3商务文件主要包括下列内容:15.3.1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15.3.2投标文件签署授权委托书;15.3.3投标函;15.3.4承诺书; 15.3.5投标保证金;15.3.6按本须知规定应填报的其他资料。15.3.7工程量清单报价书15.4 技术文件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15.4.1组织机构15.4.2施工方案 15.4.3施工进度计划和各阶段进度的保证措施 15.4.4机械设备、劳动力投入计划15.4.5施工平面布置和临时设施布置15.4.6安全、文明施工、环保措施15.4.7质量保证措施15.4.8新技术的应用16、投标文件格式16.1投标文件包括本须知第15条中规定的内容,投标人提交的投标文件应当使用招标文件所提供的投标文件全部格式(表格可以按同样格式扩展)。17、投标报价17.1本项目的投标总报价由建筑安装项目费投标报价和项目管理费(含风险金)组成。17.2本工程的投标报价采用本须知前附表第11项所规定的方式。17.3投标报价为投标人在投标文件中提出的各项支付金额的总和。17.4投标人的投标报价,应是完成本须知第2条和合同条款上所列招标工程范围及工期的全部,不得以任何理由予以重复,作为投标人计算单价或总价的依据。17.5 采用综合单价报价的,除非招标人对招标文件给予修改,投标人应按照招标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中列出的工程项目和工程量填报单价和合价。每一项目只允许有一个报价。任何有选择的报价将不予以接受。投标人未填单价或合价的工程项目,在实施后,招标人将不予支付,并视为该费用已包括在其他有价款项目的单价或合价内。17.6招标文件中的工程量清单标明的工程量是投标人投标报价的共同基础。若招标阶段招标文件工程量清单与招标阶段施工图纸的工程量有偏差时,在±5%(含±5%)以内的工程结算时不得调整;超过±5%(不含±5%)时或缺项、漏项的,工程结算时按实际完成的工程量计算。17.7投标人投标报价书计算有误时,实施后结算按下调整:17.7.1分部分项综合单价乘以工程量清单数量的值高于投标合价的,结算时综合单价按A值计算,低的则不作调整(其中:A=分部分项工程投标合价/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数量);17.7 .2各分项分部报价累计值高于投标总价的,结算时,综合单价按各分部分项工程综合单价按B%调整后计算,低的则不作调整(其中:B%=投标总报价/调整后总价,调整后总价是投标人投标报价书计算无误或经第17.6.1条款修正后的各分部分项工程总价)。17.8投标人的投标报价按照国家标准《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广东省建设工程计价办法和招标文件的有关规定,施工现场情况、施工设计图纸,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工程造价管理机构的有关规定及发布的人工、材料、机械参考价或市场价格,并结合企业自身实力、施工、技术和资金能力,以及企业自身的素质进行报价,但不得低于企业自身成本报价竞争。17.9 投标人可先到工地踏勘以充分了解工地位置、情况、道路、储存空间、装卸限制及任何其他足以影响投标报价的情况,任何因忽视或误解工地情况而导致的索赔或工期延长申请将不被批准。18、招标货币18.1本工程投标报价采用的币种为人民币。19、投标有效期19.1 投标有效期从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之日起算。投标有效期见本须知前附表第12项规定的期限,在此期间,凡符合本招标文件要求的投标文件均保持有效。19.2在投标有效期结束前出现特殊情况的,招标人可以书面形式要求所有投标人延长投标有效期。投标人同意延长的,不得要求或者被允许修改其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但应当相应延长其投标保证金的有效期;投标人拒绝延长的,其投标失效,但投标人有权收回其投标保证金。20、投标保证金20.1投标人应按有关规定提交本须知前附表第13项所规定数额的投标保证金,并作为其投标文件的一部分;投标保证金有效期应当与投标有效期一致。20.2投标保证金由投标人按招标文件规定以本企业帐号开出银行转帐支票或联行即付汇票,直接开给招标人委托的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帐户(开户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阳江中心广场支行;帐号:********169*****0300002;户名:阳江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建设工程部),在开标会现场提交,由现场监督人员负责登记、查验和保管。20.3联合体投标的,应当以联合体各方或者联合体中牵头人的名义提交投标保证金。以联合体中牵头人名义提交的投标保证金,对联合体各成员具有约束力。20.4不能在开标会现场提交银行转帐支票或联行即付汇票的投标人视为自动放弃其投标资格。20.5在查验或转帐时,凡经查核投标保证金是空头支票或空头汇票的投标人,由招标管理主管部门对该投标人作出停止半年参加本市投标资格的处罚,记为不良行为记录,并在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上公示,对中标人取消中标资格。20.6评标后,评审结果的前3名中标候选人的保证金银行转帐支票或联行即付汇票由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转入投标保证金专户,出具保证金收据;其余投标人的保证金银行转帐支票或联行即付汇票于开标会结束后即时退回投标企业。20.7 经评标列为第一中标候选人的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必须在中标人办理履约担保手续后5个工作日内全额退还;其余2名中标候选人的投标保证金于招标人与中标人签定合同后5个工作日内全额退还。20.8下列情形,招标人将在5个工作日之内退还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1)招标终止;(2)招标失败需要重新招标;(3)投标人拒绝在投标有效期限终止之后延长投标有效期限。20.9 如投标人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投标保证金将被没收;20.9.1在投标截止之后至投标有效期限终止期间撤回投标文件的;20.9.2中标人无正当理由放弃中标或未能在规定期限内提交履约担保或签订合同协议的;20.9.3由于违法行为被取消投标资格或中标无效的,但投标人与招标人串通投标的除外。20.9.4招标文件规定的其他情况。21. 投标文件的份数和签署21.1投标人应按本须知前附表第16项规定的份数提交投标文件。21.2投标文件的正本和副本均需打印或使用不褪色的蓝、黑墨水笔书写,字迹应清晰易于辨认,并应在投标文件封面的右上角清楚地注明“正本”或“副本”。正本和副本如有不一致之处,以正本为准。21.3投标文件必须按招标文件格式在注明要签字盖章的位置由规定人员(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造价工程师或造价员)签字盖章、加盖投标人(或主办人)法人公章。由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的投标文件须同时提交投标文件签署授权委托书。投标文件签署授权委托书格式、签字、盖章及其内容均应符合要求,否则投标文件签署授权委托书无效。21.4除投标人对错误处须修改外,全套投标文件应无涂改或行间插字和增删。如有修改,修改处应由投标人加盖投标人(或主办人)印章或由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四)投标文件的提交22.投标文件(含资格后审文件、商务文件、技术文件)的装订、密封和标记22.1投标文件的装订要求:投标文件中的资格后审文件用A4纸幅胶装书状成册,封面要清楚地标明“正本”或“副本”。22.2资格后审文件的密封和标记规定如下:22.2.1正本和副本分别密封,然后用外层密封袋包装成一体。22.2.2在内层和外层投标文件密封袋上均应:22.2.2.1写明招标人名称;22.2.2.2注明下列识别标志;(1)工程名称和招标工程编号;(2)投标文件的内容(如资格后审文件、商务文件、技术文件);(3)2013年11月28日下午15时正开标,此时间以前不得开封。22.2.3除了按本须知第22.2.2款所要求的识别字样外,在内层投标文件密封袋还应写明投标人的名称、地址、邮政编码,以便本须知第25条规定情况发生时,招标人可按内层密封袋上标明的投标人地址将投标文件原封退回。 22.2.4如果投标文件没有标明按本投标须知第22.1款、第22.2.1款、第22.2.2款和第22.2.3款规定装订、密封和标记的,招标人将不承担投标文件提前开封的责任。对由此造成的提前开封的投标文件将予拒绝,并退还给投标人。22.2.5所有投标文件的内层密封袋的封口处应加盖投标人(或主办人)印章,所有投标文件的外层密封袋不得出现投标人单位名称,密封袋的封口处加盖密封章。22.3 商务文件的装订、密封和标记规定同资格后审文件的装订、密封和标记要求。22.4技术文件的装订、密封和标记:22.4.1技术文件的装订和密封同资格后审文件的装订和密封要求。22.4.2 技术文件统一用白色A4纸复印纸黑色字体打印,每册封面均须统一使用白色A4纸封面;正本封面须由投标人加盖投标人(或主办人)印章并由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但所有副本均不得签字、盖章或体现投标人名称、具体人名或可以认为是投标人承担过的工程项目名称或其他可以判定投标人的标识或文字。22.4.3技术文件的内层和外层密封袋上必须按本须知第23.2.2要求填写,但所有技术文件的内层和外层密封袋不得出现投标人单位名称。23. 投标文件的提交23.1进场证、投标保证金银行转帐支票或联行即付汇票原件和投标文件的提交须同时进行,开始和截止时间、地点见本须知前附表第17项规定。23.2招标人可按本须知第9条规定以修改补充通知的方式,酌情延长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在此情况下,投标人的所有权利和义务及投标人受制约的截止时间,均以延长后新的投标截止时间为准。24.迟交的投标文件24.1招标人在本须知第23条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以后收到的投标文件,将被拒绝并退回给投标人。25.投标文件的补充、修改与撤回25.1投标人在提交投标文件以后,在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之前,要以书面形式补充修改或撤回已提交的投标文件,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招标人。补充、修改的内容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25.2投标人对投标文件的补充、修改,应按本须知第22条有关要求规定密封标记和提交,并在内外层投标文件密封袋上清楚标明“补充”、“修改”或“撤回”字样。25.3在投标截止时间之后,投标人不得补充、修改投标文件。26.截标时投标文件的数量要求26.1到投标截止时间止,招标人收到的投标文件少于5家的,招标人将依法重新组织招标,招标人将不负担因此给投标人造成的损失。(五) 开标27. 开标27.1招标人按本须知前附表第18项所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公开开标,并邀请所有投标人参加。27.2 开标由招标人或其委托的代理机构主持,其程序如下:(1)开标会开始,主持人宣布开标会议注意事项;(2)主持人宣布参加开标会议人员组成情况;(3)主持人宣布投标人数量和投标文件送达情况;(4)招标人代表或其委托的代理机构代表对投标人到会的法定代表人和项目负责人身份进行验证,并宣布验证结果;(5)招标人委托投标人或监督人员对各投标人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进行检查,宣布检查结果;(6)工作人员开启投标文件,并将各投标人的投标报价等数据逐项在图板上公布;(7)各投标人确认报价,工作人员将按照本招标工程评标办法所要求的有效投标人的资格后审文件送资格审查。27.3招标人在截标时间前收到的有效投标文件,在开标时当众予以拆封、宣读。27.4 按规定提交合格的撤回通知的投标文件不予开封,并退回给投标人。27.5招标人对开标过程进行记录,并存档备查。28. 投标文件的有效性28.1开标时,投标文件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作为无效投标文件,不得进入资格后审和评标;28.1.1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和项目负责人未同时按时参加开标会议或未提供本人有效身份证明原件查验的(包括本人身份证原件、法定代表人证明书);28.1.2投标文件未按照本须知第22条的要求装订、密封的;28.1.3投标书逾期送达的或者未送达指定地点的;28.1.4投标人未能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提交投标保证金银行转帐支票或联行即付汇票原件的。(六) 资格后审29. 资格后审29.1招标人应按照投标申请人资格后审须知附件6的规定依法组建资格后审委员会(组成人员数见本须知前附表第19项),负责资格审查具体工作。29.2 资格后审委员会根据资格后审须知附件6的资格后审评审细则具体要求,在开标后评标前对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如投标人未达到招标文件规定的能力和条件,其投标将被拒绝,不再进行下一步评审。29.3资格后审委员会提交资格审查报告,根据资格审查报告,招标人将审定为合格投标人的投标文件送评标委员会进行评审、比较。资格审查合格投标人少于5家的,不再进行后续招标投标程序。(七) 评标30.评标委员会组成30.1评标委员会由资格后审委员会中从交易中心专家库随机抽取的全部专家组成(组成人员数见本须知前附表第20项)。30.2开标结束后,开始评标,评标采用保密方式进行。31.评标过程的保密31.1开标后,直至授予中标人合同为止,凡属于对投标人文件的审查、澄清、评价和比较有关的资料及与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与评标有关的其他任何情况均严格保密。31.2在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推荐以及授予合同的过程中,投标人向招标人和评标委员会施加影响的任何行为,都将会导致其投标被拒绝。31.3中标人确定后,招标人不对未中标人就评标过程以及未能中标原因作出任何解释。未中标人不得向评标委员会组成人员或其他有关人员索问评标过程的情况和材料。32.开启标书后,进行符合性审查,经评标委员会确认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为无效投标文件: (1) 投标文件未按招标文件格式在注明要签字盖章的位置由规定人员(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造价工程师或造价员)签字盖章、加盖投标人法人公章的。(2) 投标文件未按招标文件要求对质量、工期、安全文明施工、工程量清单和投标报价(含安全文明施工费、规费和税金)等方面分别作出响应和书面承诺的。(3) 投标报价低于成本或投标报价超过招标人设置的投标报价上限的。(4) 同一投标人提交两个以上不同的投标文件或者投标报价,且未指定那一个为有效的。(5) 投标文件没有对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的。(6) 投标文件未按招标文件规定格式编制或内容不完整或字迹模糊不清的。(7) 投标人有本招标文件投标须知第37款所列的串通投标、弄虚作假等违法行为的。 (8) 招标文件明确规定可以废标的其他情形。 33.评标办法33.1本工程采用综合评估法,选择综合分数最高的投标人为中标人。33.2评标、定标程序:(1)主持人宣布资格审查结果;(2)工作人员配合监督部门人员对各投标人投标文件的技术文件部分进行匿名编号并把资格审查合格投标人的投标文件送评标委员会进行评审。(3)评标委员会逐一对各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进行符合性审查,确认投标人对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是否作出响应以及投标报价是否为有效投标报价,并按招标文件规定的评分细则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4)评委对各投标人商务文件和技术文件部分进行打分,填写《评分表》并签名;(5)工作人员收回评委评分的《评分表》进行复核、保存;(6)工作人员配合监督部门人员对各投标人投标文件的技术文件部分匿名编号进行还原,将对应的投标人全称在图板上报出;(7)验标人、唱标人、监标人、记录员按招标文件规定的评分细则逐一计算各投标人的综合得分,确定并公布评标结果;(8)全体评委在《综合计分汇总表》上签名;(9)评标委员会对投标文件按综合分数由高至低的顺序进行排序,并向招标人推荐三个综合分数最高的投标人为中标候选人。当出现两个或两个以上投标人的综合分数并列时,则以报价低者为先,若报价相同的,则现场抽签确定排序,并书写评标报告;并对属于本招标文件第37.5款所列情形之一的,是否所有投标人报价成规律性报价现象或是否有涉嫌串通投标作出书面说明;(10)主持人公布评标结果;(11)招标代理机构将记录评标、定标的有关内容,并由有关人员签字确认存档备案;(12)评标、定标会议结束。(八)中标与确认34中标公示34.1在投标有效期内,招标人将根据本须知第33.2款所确定的第一中标候选人及其中标内容将于2013年11月29日起在阳江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上公示三个工作日。34.2中标结果公示期间,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评标结果有异议的,招标人应自收到异议之日起3日内作出答复;答复前应暂停招标投标活动。35中标人确认及发出中标通知书35.1中标确定。在规定的公示期限内无异议的,招标人确定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中标人的投标报价即为中标价。如排名第一的中标人放弃中标的,或其因不可抗力提出不能履行合同的,或者招标文件规定应当提交履约保证金而其在规定期限内未能提交的,或在中标后签订承包合同前不能按规定提供进市登记表的,或者被有关部门查实存在影响中标结果的违法行为、不具备中标资格的,招标人可以确定排名第二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也可以重新招标。以此类推,招标人可以确认排名第三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或者重新招标。在确定排名第二或第三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前,也要按规定实行中标结果公示。三名中标候选人均放弃中标或确定为中标无效的,应当依法重新组织招标。35.2 BT投资人在本工程中标公示期满后5日内向招标人与中标人共同监管的银行账户注资8000万元,用作本项目的启动资金,否则视作放弃中标权处理。如果第一中标候选人放弃中标,而第二中标候选人能提供符合上述要求的银行存款证明的,招标人可按招标文件规定确定第二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如此类推。如三名中标候选人均放弃中标权的,则按招标文件规定重新组织招标。35.3发出中标通知书。 招标人根据投标须知35.1款确定的中标人,在其完成规定手续后,向其发出经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见证和招标管理机构备案的中标通知书。在此期间如接到有关投诉,招标人将可能暂停发出中标通知书。35.4招标人最迟应当在投标有效期届满三十日前发出中标通知书,否则,应当按照投标须知19.2款的规定延长投标有效期。35.5招标人应当自确定中标人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提交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36.授标及废除授标36.1中标通知书发出之后,招标人若查实中标人存在下列行为之一的,废除授标:(1)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2)与其他投标人串通投标或以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的;(3)于投标有效期终止之前撤回投标文件的;(4)因中标人过错而未能按照规定与招标人签订施工合同的;(5)因中标人过错而未能按照规定向招标人提交履约保证金的;(6)在前一个年度内,因不按照规定参加阳江市至少两项符合本企业资格并经资格审查合格的招标项目的投标,并被有关行政部门取消本企业第二年在阳江市范围内参加所有政府投资建设工程项目投标资格的; (7) 在投标前一年内因未履行阳江市区域内的中标项目在项目所在地缴纳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承诺的;(8)中标单位的注册建造师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建设工程项目上担任项目负责人的;(9)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明显损害招标人利益和公共利益的情形。36.2中标人被废除授标,招标人将按照本须知第34条确定的顺序依次选择下一正当理由不与中标人签订合同的,或者在签订合同时向中标人提出附加条件或者更改合同实质性内容的,招标人应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37.串通投标和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行为的认定37.1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一)投标人之间协商投标报价等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二)投标人之间约定中标人;(三)投标人之间约定部分投标人放弃投标或者中标;(四)属于同一集团、协会、商会等组织成员的投标人按照该组织要求协同投标;(五)投标人之间为谋取中标或者排斥特定投标人而采取的其他联合行动。37.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一)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编制;(二)不同投标人委托同一单位或者个人办理投标事宜;(三)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成员为同一人;(四)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异常一致或者投标报价呈规律性差异;(五)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相互混装;(六)不同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从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的账户转出。37.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招标人与投标人串通投标:(一)招标人在开标前开启投标文件并将有关信息泄露给其他投标人;(二)招标人直接或者间接向投标人泄露标底、评标委员会成员等信息;(三)招标人明示或者暗示投标人压低或者抬高投标报价;(四)招标人授意投标人撤换、修改投标文件;(五)招标人明示或者暗示投标人为特定投标人中标提供方便;(六)招标人与投标人为谋求特定投标人中标而采取的其他串通行为。37.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投标人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一)使用伪造、变造的许可证件;(二)提供虚假的财务状况或者业绩;(三)提供虚假的项目负责人或者主要技术人员简历、劳动关系证明;(四)提供虚假的信用状况;(五)其他弄虚作假的行为。37.5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监察机关及相关行政主管部门联合调查是否有涉嫌串通投标行为:(一)在同一房屋建筑工程施工招标项目的投标报价中,最高报价与最低报价相差少于1.5%(含1.5%)的;(二)在同一市政公用工程等专业工程施工招标项目的投标报价中,最高报价与最低报价相差少于2%(含2%)的;(三)在同一工程项目的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性招标项目的投标报价中,最高报价与最低报价相差少于3%(含3%)的。(九)合同的授予38.合同授予标准38.1本招标工程的施工合同将授予按本须知第35款所确定的中标人。39. 合同协议的签订39.1招标人与中标人将于中标通知书发出30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工程施工合同,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违背招标文件中关于工期、造价、质量等方面的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39.2招标人如不按本投标须知第39.1款的规定与中标人订立合同,或者招标人、中标人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应改正并处以投标保证金额罚款。39.3市外中标人在中标后签订承包合同前不能按规定提供进市登记表的,视为自动放弃中标资格,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投标保证金数额的,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同时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39.4中标人如不按本须知第39.1款的规定与招标人订立合同,则招标人将废除授标,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投标保证金数额的,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同时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39.5中标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完成中标项目施工,不得将中标项目施工转让(转包)给他人。40. 履约担保和支付担保40.1中标人应当在签定工程承包合同时,向业主提交履约担保,履约担保可以提供招标人所同意接受的商业银行、保险公司或已在本市备案的担保公司出具的保函,履约担保数额通常为合同金额的10%。40.2合同协议书签署后5个工作日内,中标人应按本须知第40.1款规定的金额向招标人提交履约担保。若中标人不能按本须知第40.1款的规定执行,招标人将有充分的理由解除合同,并没收其投标保证金,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投标保证金数额的,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40.3招标人要求中标人提交履约担保时,招标人也将在中标人提交履约担保的同时,按本须知第40.1款规定的金额向中标人提供同等数额的工程款支付担保。按规定不能在商业银行、保险公司或已在本市备案的担保公司出具工程款支付担保的,如属政府财政全额拨款的项目,由招标人向财政部门提出担保申请,财政部门出具与履约担保等额的资金证明书;如不属政府财政全额拨款的项目,则招标人应与中标人签订支付工程款的承诺协议,作为支付担保的依据。40.4中标人履约担保和招标人工程款支付担保应使用本招标文件提供的格式,双方担保手续作为工程承包合同的附件。中标人履约担保与招标人工程款支付担保不得对抵,不得随意撤保。履约担保和工程款支付担保原件必须送招标管理机构登记保管。41 合同备案41.1 合同协议书签署后5个工作日内,中标人须把一份施工合同原件送招标管理机构备案;招标人或中标人按阳建[2008]39号文规定,应将施工合同报造价管理机构备案。 第四章 评标办法1、评标基本原则评标工作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广东省、阳江市有关招标投标法规的有关规定,遵循“公开、公平、公正、择优、信用”的原则进行。评标委员会将按照规定只对通过符合性审查的有效投标文件进行评价和比较。 2、评标组织评标工作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评标专家组)负责,由5人组成,全部在建设工程交易中心专家库随机抽取。评标委员会的决定,应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并按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产生。评标工作接受招标监督部门和行政监察部门的纪律监督。3、评标程序和内容3.1评标的一般程序为:熟悉招标文件和评标办法;投标文件的符合性审查;投标文件的技术文件评审;投标文件的商务文件评审;询标澄清投标文件的疑问;完成评标报告,推荐中标候选人。4、评标办法本次评标采用综合评估法,具体分符合性审查、技术文件评审和商务文件评审,应遵循下列规则:4.1评标委员会成员要各自打分,采用集体打分无效。4.2技术标评分得分结果计算为每个投标人的分数去掉一个最高分和最低分的算术平均值。4.3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在打分原始记录表上签名。一、商务文件评分细则(一)评标委员会按照下列各项计算投标人商务报价得分:1、评标委员会按照下列方法计算投标报价的最佳分点K:K=有效投标报价最低和次低两个报价总和的算术平均值2、投标人得分按如下办法处理:(1)有效投标报价最低和次低两个投标人得分均为满分;(2)从第三个低报价起,按报价高于最佳分点的百分比(取值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计算,每上升一个百分点,则扣1分,最多扣5分,即:报价得分=100×[1-( ×1)]3、商务文件报价评审得分An1=报价得分×50%投标人商务文件评审得分取值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二)评标委员会按照下列各项计算投标人商务实力得分:1、企业信用等级 :最高分60分企业名录:贰级(或以上)资质企业投标申请人已被列入交通运输部 “全国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生成的名录”。(http://glxy.mot.gov.cn/BM/)可查询近两年内企业获得信用等级(每一个省份A级得10分,AA级得50分)。需提供网页截图证明并加盖公章。)2、工程业绩 :最高分30分投标人(或联合体成员之一)最近三年内(即2010年11月1日至递交投标文件截止日,以合同签署日期为准)建设(在建或完工)过的5000万及以上的BT或BOT项目(每项得15分)。需提供中标通知书(需由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建设工程交易中心签发盖章)、施工合同和竣工验收报告(在建工程不需提供)。3、企业诚信 :最高分10分投标人(牵头人或联合体成员一方)提供开标前1个月内银行存款证明。(每1000万元为2分,)(三)商务文件实力评审得分An2=商务实力得分×50%。(四)商务文件评审得分An=(An1 An2)×60%。投标人商务文件评审得分,取值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二、技术文件评分细则(一)评标委员会按照下列各项计算投标人技术标得分:1、组织机构:最高分10分优:组织机构形式合理,有完善的指挥系统,生产及质量、安全、文明施工、创优达标监控系统、联络协调系统,项目管理人员内高级职称人员20%(含20%)以上、中级职称人员60%(含60%)以上。8—10分,含8分良:组织机构形式合理,指挥系统,生产及质量、安全、文明施工、创优达标监控系统、联络协调系统齐全,项目管理人员内高级职称人员15%一20%(含15%)、中级职称人员50%一60%(含50%)。6—8分,含6分中:组织机构形式基本合理,有指挥系统,生产及质量、安全、文明施工、创优达标监控系统、联络协调系统,项目管理人员内高级职称人员10%一15%(含10%)、中级职称人员40%一50%(含40%)。4—6分,含4分差:组织机构形式不合理,指挥系统,生产及质量、安全、文明施工、创优达标监控系统、联络协调系统不齐全,项目管理人员内高级职称人员10%以下、中级职称人员40%以下。0分2、施工方案:最高分25分优:施工总体安排合理,运用先进、合理的施工工艺,施工机械;对施工难点有先进和合理的建议,砼施工质量保证(含大体积砼质量、砼外观质量等)措施、线形控制方案可靠、经济、安全、切实可行,措施得力。20—25分,含20分良:施工总体安排合理,施工工艺、施工机械合理、可行;对施工难点有合理的建议,砼施工质量保证(含大体积砼质量、砼外观质量等)措施、线形控制方案经济、安全、基本可行。15—20分,含15分中:施工总体安排比较合理,运用合理的施工工艺,施工机械;对施工难点有建议,砼施工质量保证(含大体积砼质量、砼外观质量等)措施、线形控制方案基本可行。10—15分,含10分差:施工总体安排不合理,施工工艺,施工机械不合理;或对施工难点无建议,砼施工质量保证(含大体积砼质量、砼外观质量等)措施、线形控制方案不可行。0分3、施工进度计划和各阶段进度的保证措施:最高分20分优:关键线路清晰、准确、完整,计划编制合理、可行,满足招标文件对工期的要求,对关键节点的控制措施有力、合理、可行,l5—20分,含15分良:关键线路清晰、准确、完整,计划编制可行,能满足招标文件对工期的要求,对关键节点的控制措施合理、可行,10—1 5分,含10分中:关键线路基本准确,计划编制基本合理,对关键节点的控制措施基本可行,5—10分,含5分差:关键线路不准确,计划编制不合理,或对关键节点的控制措施不可行,0分4、机械设备、劳动力投入计划:最高分8分优:投入计划与进度计划呼应,较好地满足施工需要,采用先进机械设备,6—8分,含6分良:投入计划与进度计划呼应,满足施工需要,4—6分,含4分中:投入计划与进度计划呼应,基本满足施工需要,2—4分,含2分差:投入计划与进度计划不呼应,或不能满足施工需要,0分5、施工平面布置和临时设施布置:最高分5分优:总体布置有针对性、合理,较好满足施工需要,符合安全、文明生产要求,3-5分,含3分良:总体布置合理,能满足施工需要,基本符合安全、文明生产要求,2—3分,含2分中:总体布置基本合理,基本满足施工需要,1-2分,含1分差:总体布置不合理,或不符合安全、文明施工要求,0分6、安全、文明施工、环保措施:最高分8分优:针对项目实际情况,有先进、具体、完整、可行的措施,采用规范准确、清晰,6-8分,含-6分良:针对项目实际情况,有合理的措施且具体、完整,采用规范准确,4-6分,含4分中:有基本合理的措施,采用规范准确,1-4分,含1分差:安全文明、环保措施不力,或采用规范不正确,0分7、质量保证措施:最高分20分优:应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针对项目实际情况提出实际可行的、具体的质量保证措施,超过招标 文件的质量要求,质量违约责任承诺具体,经济赔偿最大,15—20分,含l5分良:针对项目实际情况提出实际可行的质量保证措施,满足招标文件的质量要求,质量违约责任承诺具体,经济赔偿次大,10—15分,含10分中:具体措施可行,满足招标文件的质量要求,质量违约责任承诺具体,5-10分,含5分差:措施不可行,或无质量违约责任承诺,0分8、新技术的应用:最高分4分优:针对项目实际情况,提出采用新技术的措施,新技术的验证材料可靠,对节约投资和工期的保证措施得力、具体、严谨,对采用的新技术可能产生的风险预见充分,违约承诺具体,经济赔偿最大,2-4分,含2分良:针对项目实际情况,提出采用新技术的措施,新技术的验证材料可靠,对节约投资和工期有保证措施,对采用的新技术可能产生的风险有一定的预见,违约承诺具体,经济赔偿次大,1-2分中:有新技术措施,但验证材料不充分,对节约投资和工期可能有一定收益,对采用的新技术可能产生的风险预见不足,有违约责任承诺,1分差:没有采用新技术或采用的新技术针对性不强或验证材料不可靠,或对节约工程投资和工期没有具体收益,无违约责任承诺,0分(二)技术文件评审得分Bn=技术文件得分×40%投标人技术文件评审得分最低分为0分,取值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 第五章合同条款及合同文件格式省道S282线G15高速新墟出口至阳西月亮湾段一级公路改建工程BT项目合同书甲方:乙方:二○一三年月 目录第一部分 BT项目合同书第二部分 通用条款第三部分 专用条款 省道S282线G15高速新墟出口至阳西月亮湾段一级公路改建工程BT项目合同书甲方:阳西县交通局地方公路管理站乙方:阳西县人民政府决定以建设移交(Build-Transfer,简称BT,以下简称“BT项目”或“本项目”)模式融资建设省道S282线G15高速新墟出口至阳西月亮湾段一级公路改建工程。阳西县人民政府委托阳西县交通局地方公路管理站(以下简称“甲方”)通过公开招投标的方式确定本项目BT投资方(以下简称“乙方”),并与乙方签订建设移交(BT)项目合同。甲方承诺:甲方是对本合同项下之省道S282线G15高速新墟出口至阳西月亮湾段一级公路改建工程项目具有建设、管理和经营权;甲方与乙方的投资建设合同工程已获任何必要部门的批准,并在签订本合同时仍合法有效。甲方保证向乙方提供的省道S282线G15高速新墟出口至阳西月亮湾段一级公路改建工程项目是无负债、无抵押、无担保,无第三人追索,亦无任何第三方设立任何商业保证和承诺以及未决的争议或诉讼。第一部分 BT项目合同书第一章 总 则甲方在此确认,省道S282线G15高速新墟出口至阳西月亮湾段一级公路改建工程BT项目采取公开招投标的方式选择乙方承担投资和建设任务。建设完成并通过交工验收合格后,由甲方向乙方以回购项目的方式移交本项目。甲方接收本项目后按照本合同约定期限及金额支付回购资金。第二章 定义与解释2.1 定义在本合同中,下述表述具有下列含义:(1)本合同:指甲方与乙方签订的《BT项目合同书》,包括附件以及日后可能签订的任何《BT项目合同书》之补充修改协议和附件。(2)本项目:指本合同下所涉及的省道S282线G15高速新墟出口至阳西月亮湾段一级公路改建工程的投资、建设、移交、回购及保修。(3)合同当事人:甲方与乙方。(4)监理人:通过公开招标方式确定本项目的监理单位,负责本项目监理工作的法人机构。(5)工程建安费:指在本项目交工验收合格后,经阳西县财政局审核确定的本项目建设投入的建安费总额。(6)工程回购价款:指投资方在完成本项目的投资和施工任务且通过交工验收合格后,如下价款之和即为工程回购价款:工程建安费和投资回报。(7)交工验收:本项目根据交通部颁(JTJ071-98)公路验收规范标准以上及本项目施工图纸设计要求,符合交工验收条件后,由乙方向甲方提出交工验收申请,甲方组织乙方、勘察设计、监理、施工、质量监督机构、上级交通行政主管部门等相关单位对本项目进行交工验收。(8)工程交付之日:本项目交工验收合格证书发出之日即为项目交付日,该日乙方通过回购项目形式将本项目交付给甲方。(9)不可抗力:指合同当事人均无法合理控制的、即使受影响的一方努力仍无法避免的任何事件,本合同项下的不可抗力具体包含以下内容:(a)战争、敌视或战争行为(无论是否宣战),侵略、外敌入侵以及内战;(b)叛乱、变革、暴动、兵变、国民军或政府的篡权、阴谋、骚乱、内乱、恐怖行动;(c)由政府或实际权力机构或统治者进行的或命令进行的没收充公、国有化、动员、征用等或由地方或国家政府机构采取的其它成与未成的行动;(d)由于甲方原因导致的罢工、故意毁坏、封闭工厂、禁运、进口限制、港口拥塞、缺乏正常的公共运输和通讯的手段、工业争端、船只失事、电力供应短缺或限制、流行病、检疫、瘟疫;(e)地震、滑坡、火山爆发、火灾、洪涝灾害或潮汐、台风或旋风、飓风、风暴、闪电、或其它险恶的气候条件、原子核及压力波,或其它自然灾难;(10)法律变更:指在本合同生效日期后,因政府部门颁布、修改、废除或重新解释任何适用法律、法规、政策,导致项目融资、设计、建设和移交要求发生变化;(11)工作日:指中国法定节假日以外的公历日。(12)违约:指本合同签约任何一方未能履行其在本合同项下的任何义务,而且这种违约不能归咎于另一方违反本合同的作为或不作为或不可抗力等。(13)银行贷款年利率: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银行贷款年利率(本利率根据中国人民银行的政策进行调整)。(14)银行贷款月利率: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银行贷款年利率/12。(15)银行贷款日利率: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银行贷款年利率/360。2.2 释义2.2.1在本合同中,除非另有明确规定,下述词语的释义如下:(a)“日”、“月”、“年”均指公历的日、月、年,本协议如对“日”无特殊声明,均为公历日;(b)“当事一方”按适用情况分别甲方和乙方;(c) 除非上下文另有所指,“元”指人民币的元。(d)“通知”指书面形式的通知,书面形式包括:公文、公函、快递信件、电报、传真。(e) 任何条款、段、附表或附件指本协议的条款、段、附表或附件。(f) 除特别约定外,协议书中利率随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基准利率的变动而调整。2.2.2 与本项目有关的其他合同及协议,如融资协议、委托设计合同、施工承包合同、工程监理合同、设备及材料供应合同等均应以BT项目招标文件的条款为基础。如其他合同及协议与BT项目招标文件有冲突,均应以BT项目招标文件为准。2.2.3 本建设投资合同内涉及的利率计算方式均指:单利。2.2.4 标题仅供参考之便而设。第三章 项 目3.1 项目概况3.1.1 项目名称:省道S282线G15高速新墟出口至阳西月亮湾段一级公路改建工程3.1.2 工程建设地点:省道S282线G15高速新墟出口至阳西月亮湾段3.1.3 本次施工范围:省道S282线G15高速新墟出口至阳西月亮湾段一级公路改建工程的施工图设计图纸的全部内容。3.1.4 本项目的建安费约为人民币23787万元。(以上为暂定工程概算,实际施工以甲方提供的经审核的施工图纸及经阳西县财政局审核的预算为准)3.1.5 工期要求:15个月。3.1.6 工程质量:本项目的工程质量达到交通部颁(JTJ071-98)公路验收规范合格标准及本项目施工图设计要求。3.2 本项目内容乙方负责以BT方式投资、建设、移交、保修本项目,甲方在接收到本项目后,按照本合同约定向乙方回购工程项目,并向乙方支付工程回购款。3.3 项目权利在投资建设期间,甲方授予乙方享有本项目建设管理权,但甲方仍有权对本项目建设管理提出要求,并有权要求独立体或联合体各成员遵照执行。3.4 项目前期工作双方确认:甲方已经或即将完成其应当承担的所有本项目下的前期工作,包括:征地拆迁等方面工作。上述工作的费用不列入工程回购价款。第四章 投 资4.1 工程回购价款及组成工程回购价款=工程建安费 工程投资回报。4.2 最终工程建安费以阳西县财政局审核的最终结算价为准4.3 工程投资回报以阳西县财政局投资审核中心最终审定的工程建安费结算价的7%为投资回报。(投资回报包括:投资施工及回购期利息,风险包干费、赶工费、总承包管理费等内容)4.4 资金投放乙方应严格按资金投放计划表向本项目投放资金,并定期向甲方报告资金投放情况,资金投放必须满足工程进度要求。第五章 回 购5.1 项目回购期本工程交工验收证书发出之日为回购期的起计日,回购期设定为二年,每6个月为一期,共计四期。5.2 回购期费用的支付5.2.1 本项目回购期按照第5.1款约定的回购期起计日计算回购期。5.2.2 工程回购款每6个月支付一次。5.3 项目回购甲方无条件、不可撤销地、完全地回购乙方投资并建设符合设计要求并通过验收合格的工程。甲方有权在回购期内以签订补充协议书的方式对本项目进行提前回购。5.4 回购款的支付时间及调整5.4.1 二年内甲方分别于下一期30日内计算并支付上期的回购资金。5.4.2 乙方每次收取甲方支付的工程回购款时,应向甲方出具与收取款项等额的有效票据。5.4.3 经双方协商、本项目可以提前回购,具体内容以签订提前回购补充协议书为准。5.5 回购资金支付程序甲方通过阳西县财政局集中支付方式支付回购资金。回购资金支付程序:甲方将回购资金支付给乙方,必须按本合同所确定的时间和金额到达乙方指定的在XXX银行的资金账户,并以XXX银行开具的转出凭证为准。5.6 投资和回购款的合理排除乙方在工程建设过程中对第三人造成的人身和财产损害赔偿,不计入工程回购价款。5.7.偿还乙方投资及回报的回购款及担保措施偿还乙方投资及回报的回购款及担保措施如下:5.7.1甲方或阳西县人民政府用自有资金偿还;`5.7.2阳西县人大常委会的回购决议及回购预算安排;第六章 监理6.1 监理人本项目监理单位通过公开招标方式确定负责本项目监理工作的法人机构。监理费用不列入工程回购价款。6.2 职权监理工程师可以行使监理合同规定和本合同规定的职权,乙方必须遵守监理工程师的监督,同时,乙方必须确保施工方接受监理工程师行使规定的职权。第七章 建 设7.1 项目建设工期本项目的建设期见第3.1.5款的规定。7.2 建设文件7.2.1 甲方负责向发改局申请项目立项,并向乙方提供本项目立项批准。7.2.2 通过BT项目公开招标确定中标人后15日内,甲方向乙方提供与本项目投资建设有关的资料。甲方应完成征地拆迁等前期所有准备工作。7.3 土地甲方负责在通过BT项目公开招标确定中标人后向乙方移交本项目建设所需的土地。7.4 施工乙方应在收到进场通知书后7天内,组织施工队伍进场。如果出现不可抗力情况或取得甲方的同意,乙方应在不可抗力情况结束后7日内,或在取得甲方同意后7日内,修订施工进度计划表,并在上述期限内上报甲方。第八章 验收与交付8.1 验收8.1.1 本项目根据上级交通部门对工程验收规范要求,由乙方向质量监督部门(阳江市交通工程质量监督站)提出申请工程质量验收,并经质量监督部门出具工程合格鉴定报告后,提交以国家颁布的公路工程施工验收规范的公路工程质量验收评定标准及施工图纸、交工图纸等依据,向甲方提出交工验收申请,甲方在收到乙方提出的上述交工验收资料及申请后应在15日内组织乙方、设计、监理、施工、质量监督机构等单位对本项目进行验收。8.1.2 根据上级交通部门要求,工程交(竣)工验收后, 乙方对工程的质量负有保修责任,缺陷责任期、保修期为2年,在2年内工程如有质量问题,乙方负责保修合格,如乙方不能保修,甲方维修后其费用在乙方的工程款中扣除。在保修期内如系人为因素或不可抗力的自然灾害造成已竣工工程的损失,乙方则不负责保修。8.1.3 竣工因试运营期满2年后,才能办理竣工验收。根据合同条款,届时工程回购价款已全部支付给乙方,为确保乙方参加竣工验收,在最后一期回购价款中扣留50万元,作为乙方参加本项目竣工验收手续保证金。待竣工验收合格后,再支付50万元给乙方。8.1.4 项目交(竣)工验收合格后,乙方应按相关规定及时向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第九章 质 量9.1 质量标准本项目的工程质量达到交通部颁(JTJ071-98)公路验收规范合格标准及本项目施工图设计要求。第十章 权利与义务10.1 乙方权利10.1.1 乙方拥有投资等权利,同时在项目工程通过交工验收后要求甲方按约定回购项目及享有获取工程回购款的权利。10.1.2 享有本合同规定乙方享有的其他权利。10.2 乙方义务10.2.1 乙方按项目资金投放表及项目进度的要求投放资金,并监督施工方按约定的用途使用拨付资金。10.2.2 按BT项目招标文件的规定,乙方在中标后与施工方签订施工承包合同后5日内,必须报甲方备案。10.2.3 按照项目进展情况,组织施工方进场施工。10.2.4 保证项目质量符合BT项目招标文件规定及项目的设计要求。10.2.5 乙方承担本项目交付前因本项目发生的经济与法律责任以及项目交付后发生因项目交付前的由乙方原因引致的经济与法律责任。10.2.6 在本工程的移交日之前,除非征得甲方的书面同意,乙方不得签署于移交日仍有效的任何涉及本工程及本合同规定的项目移交范围的资产的合同或具有权利、义务性质的文件。10.2.7 本合同规定乙方其他方面的义务。10.3 甲方权利10.3.1 将本项目授予给乙方以BT方式进行投资建设的权利。10.3.2 要求乙方及时投入和本项目建设规模相一致的资金,要求乙方按约定拨付资金的权利。10.3.3 监督乙方按本合同的约定完成项目的权利。10.3.4 要求乙方承担项目交付后发生在项目交付前因本项目由乙方原因引致的经济与法律责任。10.3.5 项目融资资金或用本项目抵押贷款的资金必须用于本项目。10.4 甲方义务10.4.1 无条件、不可撤销的、完全的回购乙方投资建设符合设计要求并通过验收合格的本工程项目。10.4.2 协助乙方获取项目建设所需的一切必要的政府文件。10.4.3 负责本项目的所有前期工作,包括完成地质勘察、委托监理单位等相关事宜。10.4.4 负责项目前期工作所引起的任何纠纷、诉讼、赔偿以及事后的行政管理及其他有关事务。10.4.5 为乙方的工程建设管理提供一切必要的便利与协调。10.4.6 本项目在交付给甲方使用之日起,甲方将承担项目在交付使用后的经济与法律责任,包括对外的仲裁、诉讼、赔偿与第三者责任,但如果该等责任是由乙方的原因造成的,则该等经济与法律责任由乙方承担,如因此而给甲方造成损失的,则由乙方负责赔偿,该等赔偿由甲方直接从项目回购款中扣除。第十一章变更、价格调整及工程结算11.1 工程变更乙方在建设本工程期间,严格按照本工程的经上级审核的施工设计图纸及经阳西县财政局审核的工程量清单和清单单价进行施工,未经甲方同意不得进行任何更改。11.2 变更的程序11.2.1 在建设过程中,如乙方提出或其他不确定因素需对施工设计图进行变更的,则应由甲方组织乙方、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人、县交通局、县发改局等相关单位,经会议研究确定形成会议纪要后,方可按变更后的施工设计图纸施工,变更造价以阳西县财政局审定为准。如在建设过程中发生施工图设计重大变更的,由甲方组织乙方、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人、县交通局、县发改局等相关单位,经会议研究确定形成会议纪要后,报县政府审批,经县政府批准同意后,方可按变更后的施工设计图纸施工,变更造价以阳西县财政局审定为准。11.2.2所有变更工程的工程细目和数量应由甲方、乙方、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人、县交通局、县发改局共同签证。11.2.3 所有的工程变更都必须按照变更相关规定办理。11.2.4建安工程费结算总价按BT投资人的中标下浮费率调整,确定建安工程费的投资本金,即:建安工程费的投资本金=实际完成的工程量的结算税前造价×(1-中标下浮费率) 税金。BT投资人编制的工程建安施工费结算由阳西县财政局对项目的审核结果及阳西县审计局对项目的审计结果作为确定项目、项目业主、BT投资人工程建安施工费投资本金的依据。第十二章 违约责任如果本合同双方中的任何一方未按照本合同的约定履行义务,则构成违约,违约方应赔偿对方因其违约行为而受到的全部损失,除非本合同另有约定。第十三章 争议解决13.1 友好解决如果甲方、乙方在解释和履行本合同的过程中发生任何争端、争议、或索赔,则双方应首先通过友好协商的方式解决。13.2 提起诉讼如双方不能按第13.1条友好协商方式解决争议,则任何一方可向本项目所在地有管辖权法院提起诉讼。第十四章 争 议如本项目合同书内容与专用条款有冲突,均以本项目合同书内容为准。第十五章 生 效双方在本合同上签字盖章后开始生效。 (本页为《省道S282线G15高速新墟出口至阳西月亮湾段一级公路改建工程BT项目合同书》签字盖章页)甲方:法定代表人: 或授权代表: 签订日期:二○一三年月日乙方: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 : 签订日期:二○一三年月日 第二部分 通用条款一、总则1 定义定义下列词语或措辞,除非特别说明,在本合同中均具有以下赋予的含义:1.1合同:指合同双方当事人为实施、完成并保修合同工程所订立的合同文件。合同文件由第2.2 款所列的文件组成。1.2协议书:指合同双方当事人为合同工程所签订的协议书。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合同另有约定外,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在协议书签字、盖单位公章后,合同即告生效。招标工程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 天内签订。1.3通用条款:指根据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以及建设工程施工的需要所订立的,通用于建设工程施工的条款。1.4专用条款:指合同双方当事人根据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合同工程实际,经协商达成一致意见的条款。它是对通用条款的具体化,也是对通用条款的补充和完善。招标工程的专用条款,应当符合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1.5中标通知书:指发包人正式接受中标人投标文件的函件。1.6承包人投标文件: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的由承包人根据招标文件编制完成、签字并被中标通知书所接受的,承包人为实施、完成并保修合同工程向发包人提交的技术、经济文件。1.7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的本合同所指明的和合同工程依法应适用的标准与规范,以及监理工程师、造价工程师对有关技术方面问题做出的补充、修改和批准文件。1.8施工设计图纸: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的按规定审批的由发包人提供或经发包人批准由承包人提供,满足承包人施工需要的所有施工图纸(包括任何补充和修改的施工图纸、配套说明和有关资料)。1.9工程量清单: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的由发包人在招标文件中提供的合同工程分部分项工程项目、措施项目、其他项目、规费项目和税金项目的名称和相应数量等的明细清单。1.10发包人:指在协议书中约定,具有工程发包主体资格和支付工程价款能力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1.11承包人:指在协议书中约定,被发包人接受且具有工程施工承包主体资格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1.12分包人:指被发包人接受且具有相应资格,并与承包人签订了分包合同,分包合同工程某一部分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1.13第三方:除合同双方当事人(含双方雇员及代表其工作的人员)以外的任何他人或组织。1.14设计人:指受发包人委托的负责合同工程工程设计专业技术且具有相应工程设计资质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1.15监理人:指受发包人委托的负责合同工程工程监理专业技术且具有相应工程监理资质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1.16工程造价咨询人:指受发包人委托的负责合同工程工程造价专业技术且具有相应工程造价咨询资质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1.17工程造价管理机构:指国务院有关部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受其委托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1.18发包人代表:指发包人指定的履行本合同的全权代表。发包人代表由发包人依据第22.1 款规定任命并书面通知承包人。1.19监理工程师:指监理人委派常驻施工现场负责合同工程工程监理专业技术的专业人员。监理工程师由监理人提名,经发包人依据第23.1 款规定任命并书面通知承包人。1.20造价工程师:指工程造价咨询人委派常驻施工现场负责合同工程工程造价专业技术的专业人员。造价工程师由工程造价咨询人提名,经发包人依据第24.1 款规定任命并书面通知承包人。1.21承包人代表:指承包人指定的履行本合同和负责合同工程施工现场管理的全权代表。承包人代表由承包人依据第25.1 款规定任命并书面通知发包人。1.22合同工期:指合同双方当事人在协议书中约定,按照总日历天数(包括法定节假日)计算的从开始实施到完成合同工程的天数。1.23开工日期:指根据第34 条规定,监理工程师在开工令中写明的、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最迟在该日期开工的日期。1.24计划竣工日期:指自开工日期起根据合同约定要求承包人完成合同工程并竣工的全部时间(包括根据第36 条和第37.2 款规定所做的调整)。1.25实际竣工日期:指承包人实际完成合同工程或某单位工程后,由发包人按照第 58 条规定组织竣工验收、接收工程并颁发工程接收证书的日期。实际竣工日期,按照第38.2 款规定确定。1.26缺陷责任期:指履行第 59.3 款规定的缺陷责任的期限。具体期限在专用条款中约定,包括第59.2 款规定的延长期限。1.27基准日期:指招标工程递交投标文件截止日期前 28 天的日期;非招标工程订立合同前28 天的日期。1.28小时或天:除特别指明外,指时钟小时或日历天。合同中约定按照小时计算时间的,从发生事件有效时开始计算,不扣除休息时间;约定按照天计算时间的,开始当天不计入,从次日开始计算。时限的最后一天是休息日或其他法定节假日的,以节假日次日为时限,但竣工日期除外。时限最后一天的截止时间为当天24:00(即次日零点)。1.29中标价格:指中标通知书中列明的,发包人接受中标人(承包人)实施、完成并保修合同工程的价格。1.30合同价款:指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完成了包括缺陷责任期内的全部承包工作后,发包人按照合同约定及时足额(包括调整的合同价款)支付给承包人的全部金额。其具体款项依据协议书中标明的包括暂列金额、暂估价在内的金额和第68.2 款规定合同价款调整事件确定。1.31费用:指为履行合同所发生或将发生的所有合理开支,包括管理费和其他合理分摊的开支,但不包括利润。1.32分部分项工程项目费:指为实施、完成并保修永久工程,发生于工程实体项目所需的人工费、材料费、机械使用费、管理费、利润和风险费用。1.33措施项目费:指为实施、完成并保修合同工程,发生于合同工程施工准备和施工过程中的技术、生活、安全、环境保护等方面的非工程实体项目费用。1.34工程款:指为实施、完成并保修合同工程,发包人支付或应当支付给承包人的各种价款,包括进度款、结算款等。1.35暂列金额:指发包人在工程量清单中暂定并包括在合同价款中的一笔款项。用于在签订协议书时尚未确定或者不可预见的所需材料、设备、服务等的采购,施工过程中可能发生的工程变更、合同约定的工程价款调整以及经确认的索赔、现场签证等的金额(包括以计日工方式支付的金额)。1.36暂估价:指发包人在工程量清单中提供的用于支付必然发生但暂时不能确定价格的材料、工程设备以及专业工程的金额。1.37计日工:指在施工过程中,承包人完成发包人提出的施工设计图纸以外的零星项目或工作,按照合同中约定计价付款的一种计价方式。1.38质量保证金:指按照第84条约定用于保证在缺陷责任期内履行缺陷修复义务的金额。1.39合同工程:指合同双方当事人在协议书中约定的承包范围内的工程,包括永久工程和(或)临时工程。1.40永久工程:指按照合同约定承包人应当实施、完成并移交给发包人的永久性工程,包括工程设备。1.41临时工程:指实施、完成并保修永久工程过程中所需要的各类临时性工程,不包括施工设备。1.42分包工程:指合同工程中,由具有相应分包资质的分包人实施、完成的非主体结构(除钢结构外)的专业性工程。1.43单位工程:指具有独立的设计文件,竣工后可以独立发挥生产能力和效益的永久工程。组成合同工程的单位工程名称、内容和范围等应在专用条款中明确。1.44施工场地(或工地、现场):指由发包人提供的用于合同工程施工的场所,以及发包人在合同中具体指定的供施工使用的其他任何场所。1.45工程设备:指构成或计划构成永久工程一部分的机电设备、金属结构设备、仪器装置及其他类似的设备和装置。1.46施工设备:指承包人临时带入现场用于合同工程施工的仪器、机械、运输工具或其他物品,但不包括用于或安装在合同工程中的工程设备。1.47工程变更:指经发包人批准的由监理工程师根据第 56 条规定发出指令的工程任何变更。1.48索赔:指合同履行期间,对于非自己的过错而应由对方当事人承担责任的情况所造成的损失,并根据第36 条和第74 条规定向对方当事人提出费用补偿和(或)工期顺延的要求。1.49现场签证:指合同双方当事人按照第14.2 款约定的指定人选根据第75 条规定就施工过程中涉及的责任事件所作的签认证明。1.50不可抗力: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1.51竣工验收:指承包人完成了全部合同工作后,发包人按照合同要求进行的验收。1.52国家验收:指政府部门根据法律、法规、规程和政策等有关规定,针对发包人全面组织实施的整个工程正式交付投运前的验收。1.53书面形式:指合同文件、信函、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文件、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合同双方当事人可在专用条款中注明所采用的书面形式。1.54国家:指中华人民共和国。2 合同文件及解释2.1 本合同条款的标题和旁注不构成合同的组成部分。2.2 合同文件组成及优先顺序 下列组成本合同的文件是一个合同整体,彼此应当能相互解释,互为说明。当出现相互矛盾时,组成本合同文件的优先解释顺序如下:(1)协议书;(2)履行本合同的相关补充协议(含工程洽商记录、会议纪要、工程变更、现场签证、索赔和合同价款调整报告等修正文件);(3)中标通知书(适用于招标工程);(4)承包人投标文件及其附件(含评标期间的澄清文件和补充资料)(适用于招标工程);确认的工程量清单报价单或施工图预算书(适用于非招标工程);(5)专用条款;(6)通用条款;(7)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8)施工设计图纸;(9)工程量清单;(10)专用条款约定的其他文件。2.3 监理或造价工程师作出解释 当合同文件内容出现含糊不清或不一致时,由合同双方当事人在不影响合同工程正常实施的情况下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监理工程师、造价工程师分别按照第23.2 款、第24.2 款规定职权作出解释。如合同任何一方当事人不同意监理工程师或造价工程师作出的解释,按照第86 条规定处理。3 阅读、理解与接受3.1阅读、理解与接受 合同双方当事人应认真阅读和理解本合同的全部内容。除合同双方当事人同意修改外,本合同一旦订立,视为合同双方当事人已全面接受本合同的所有条款。3.2修改合同条款的限制 合同一方当事人违背本合同的承诺,要求另一方当事人接受其对拟订立或正在履行的本合同条款修改后存在不公平的条款,另一方当事人不接受的,应及时提出修正意见。经再次催告修正无效的情况下,不利一方当事人有权拒绝订立或单方解除本合同;给对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责任方应予赔偿。4 语言及适用的法律、标准与规范4.1 语言文字本合同所使用的语言文字为中文(汉语)。对于必须使用外文表达的专用术语等,应附有中文注释。4.2 适用法律本合同适用的法律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现行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合同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4.3 适用标准与规范 本合同适用的标准与规范为国家、行业和广东省的标准与规范或规程,以及发包人在合同中要求使用的标准与规范。合同双方当事人在专用条款中约定适用的国家标准、规范名称;国家没有但行业有的,约定适用的行业标准、规范名称;国家和行业没有但广东省有的,约定适用的广东省地方标准、规范名称。国内没有适用的标准、规范的,由发包人在招标文件中或在承包人投标报价前提出施工技术要求,承包人在自主报价时按照要求提出施工工艺,经发包人确认后执行。发包人要求使用国外标准、规范的,应负责提供中文译本;有异议时,以中文译本为准。5 施工设计图纸5.1图纸的提供发包人应按照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和数量,向承包人提供经已审批的施工设计图纸及其技术资料。如承包人需要增加数量的,发包人可代为办理,发生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如发包人未能按时提供施工设计图纸造成工期延误的,按第36.3 款规定处理。承包人提供配合施工的图纸如果合同约定由承包人负责提供大样图、加工图等配合施工设计图纸的,承包人应在其设计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按照监理工程师的工作指令完成有关施工设计图纸。承包人应按照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和数量向监理工程师提交此类施工设计图纸,监理工程师应在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内报发包人批准后予以答复。即使经监理工程师同意,承包人仍应对其施工设计图纸负责。5.3 图纸的修改施工设计图纸需要修改和补充的,监理工程师应及时书面报告发包人。发包人收到书面报告后应及时通知设计人予以修改,并在合同工程或其相应部位施工前按照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和数量提供给承包人。承包人应按照发包人新提供的经设计人修改后的施工设计图纸施工。5.4图纸错漏的改正承包人发现发包人提供的施工设计图纸存在明显错漏或疏忽,应及时书面通知发包人和监理工程师。发包人收到书面通知后应及时予以答复,并通知设计人予以改正。因发包人未及时答复等原因造成承包人损失的,发包人应予赔偿。5.5图纸的使用与退还施工期间,承包人和监理工程师均应在施工现场保留一套完整的包括第5.1 款、第5.2 款、第5.3 款规定内容的施工设计图纸供实施合同工程过程需要时使用。本合同终止后,除承包人存档需要的施工设计图纸外,承包人应将全部施工设计图纸退还给发包人。6 通讯联络6.1 通讯形式本合同中无论何处涉及到各方之间的申请、批准、确认、同意、决定、核实、通知、任命、指令、要求、意见、证明、证件或表示同意、否定等的通讯(含派人面交、邮寄、电子传输等),均应采用书面形式,且只有在对方当事人收到后方能生效。6.2 发送通讯合同中无论何处涉及到各方之间的通讯都不应无理扣压或拖延。合同双方当事人应在专用条款中约定各方通讯地址和收件人,并按照约定期限内送达指定地点和接收人。收件人应在通讯回执上签署姓名和时间。一方当事人拒绝签收另一方当事人通讯,另一方当事人以特快专递、挂号信等专用条款约定的方式将通讯送至通讯地址的,视为送达。7 工程分包7.1分包工程的要求 承包人应自己实施、完成合同工程的主体结构。承包人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或将其肢解后以分包的名义转包给第三方,也不得将合同工程主体结构、关键性工作分包给第三方。7.2 分包工程的批准 承包人可依法将部分工程分包给具有相应分包资质的分包人,但未经发包人同意,承包人不得将工程的任何部分或任何工作分包给第三方。下列情况则属例外:(1)施工劳务作业分包;(2)按照合同约定的标准购买材料和工程设备;(3)合同中已指定的分包工程。7.3 签订分包合同 承包人分包工程的,应与分包人签订分包合同,并在分包合同签订后的7 天内向发包人和监理工程师、造价工程师各提交一份分包合同。承包人有义务禁止分包人将分包工程再次分包。7.4 分包工程价款结算与支付 分包工程款由承包人与分包人结算。除合同另有约定或取得承包人的同意外,发包人应将分包工程款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支付方式全部支付给承包人,禁止发包人直接向分包人支付任何工程款。如发包人有要求时,承包人应提供能证明自己已向分包人支付其分包工程款等证明资料。否则,发包人有权直接向分包人支付承包人应支付而未支付的分包工程款,并在承包人得到的工程款中扣除。7.5分包工程责任和义务工程分包不能免除承包人应承担的任何责任和应履行的任何义务。承包人应在分包场地派驻相应管理人员保证本合同的履行。分包人应对分包工程负责。分包人的任何违约行为或疏忽导致工程损坏、损害或给发包人造成损失的,承包人应承担连带责任。7.6 分包合同终止 无论何种原因,当本合同终止时,分包人与承包人签订的分包合同也随即终止。承包人应在本合同终止前向分包人支付分包人应得所有款项。8 现场查勘8.1发包人提供资料的责任发包人应按照第 19.2 款第(4)点规定向承包人提供有关资料。此资料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与招标文件一并发布。发包人对其提供的上述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因发包人提供上述资料错误导致承包人发生损失的,发包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并向承包人支付合理利润。8.2承包人现场查勘承包人应依据发包人按照第 19.2 款第(4)点规定提供的资料和自己对现场查勘来编制投标文件,并对发包人提供上述资料的理解、推断和应用负责。承包人的投标文件应被认为已经考虑了现场及其周围环境的影响,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1)现场地质情况及地形地貌特征;(2)水文和气候条件;(3)为实施、完成并保修合同工程所需的临时工程和措施项目;(4)为实施、完成并保修合同工程所需的材料采购和加工、设备的采购,及所需的施工设备、周转性材料、人员和管理等;(5)场地内外的交通情况及水、电、食宿供应条件;(6)可能对投标报价有影响或起作用的其他情况。9 招标错失的修正9.1 合同条款及格式完备性和义务发包人招标文件中的合同条款及格式,应被认为是正确的和公平的,并已包括了发包人履行本合同的全部义务,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1)支付工程款及其他应付款项的义务;(2)完成本合同第19.2 款约定工作的义务;(3)修正不正确合同条款及格式的义务;(4)澄清并改正被认定有失公平的合同条款的义务;(5)协助承包人实施、完成并保修合同工程的义务。9.2工程量清单准确性和修正发包人招标文件提供的工程量清单及其招标控制价等资料,应被认为是准确的和完整的。当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发包人应及时予以修正,并相应调整合同价款:(1)施工设计图纸发生变化的;(2)出现第68.2 款规定调整合同价款事件的;(3)未按照国家、省有关计价规定编制的其它情形。10 投标文件的完备性10.1 投标文件完备性和义务承包人投标文件中的工程量清单所填单价和总价,应被认为是正确的和完备的,并已包括了承包人履行本合同的全部义务,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1)提供材料和工程设备、服务的义务及处理意外事件的义务;(2)实施和完成合同工程的义务;(3)工程质量保修的一切义务。10.2承包人报价的限制承包人投标文件中的工程量清单中没有填入单价或总价的清单项目,应认为该项目价款已包含在工程量清单的其他项目的单价或总价中,发包人将不另行支付。10.3算术性错误的调整承包人投标文件中出现算术性错误,导致其实际总造价与报价总金额不一致时,合同双方当事人可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予以修正,并相应调整合同价款。11 文物和地下障碍物11.1文物化石等物品保护在施工现场发现的古墓、古建筑遗址等文物、古迹以及其他具有考古、地质研究等价值的遗迹、化石、钱币或物品,属于国家所有。一旦发现上述文物,承包人应立即保护好现场,防止任何人员移动或损坏上述文物,并于4 小时内以书面形式通知监理工程师和发包人。监理工程师应在收到通知后立即指令承包人继续保护好现场,并在收到通知后24 小时内报告当地文物管理部门,合同双方当事人应按照文物管理部门的要求采取妥善保护措施。发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并向承包人支付合理利润。如发现文物后隐瞒不报或报告不及时,导致上述文物丢失或遭受破坏的,由责任方赔偿损失,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11.2地下障碍物处置本合同已明确指出的地下障碍物,应视为承包人在投标报价时已预见其对施工的影响,并已在合同价款中考虑。本合同未有明确指出的地下障碍物,在施工过程遇到时,承包人应于8 小时内以书面形式通知监理工程师和发包人,并提出处置方案。监理工程师在收到处置方案后24 小时内予以确认或提出修正方案,并发出施工指令。承包人应按照监理工程师指令进行施工。发包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并向承包人支付合理利润。12 事故处理12.1发生事故的通知合同履行期间,合同工程发生质量与安全事故,承包人立即通知监理工程师和发包人。12.2 接到事故通知后,合同双方当事人应立即组织人员和设备进行紧急抢救和抢修,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防止事故扩大,并保护事故现场。需移动现场物品时,应做好标记和书面记录,妥善保护有关证据。合同双方当事人应按照国家规定时限如实上报政府有关部门,配合政府有关部门的调查和处理,由此发生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事故责任方承担。12.3 事故争议认定合同双方当事人对事故责任有争议时,应按照政府有关部门的认定处理。13 交通运输13.1道路通行权和场外设施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根据实施合同工程的需要,负责办理取得出入施工场地的专用和临时道路的通行权,以及取得为实施合同工程所需修建场外设施的权利,并承担有关费用。承包人应协助发包人办理上述手续。 13.2场外施工道路的约定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负责修建、维修、养护和管理施工场地内所需的临时道路和交通设施,包括维修、养护和管理发包人提供的道路和交通设施,并承担相应费用。 承包人修建的临时道路和交通设施应免费提供发包人使用。 13.3场外交通承包人应遵守有关交通法规,严格按照道路和桥梁的限制荷重安全行驶,并服从交通管理部门的检查和监督。承包人车辆外出行驶所需的场外公共道路的通行费、养路费和税款等,由承包人承担。13.4超大件和超重件的运输承包人应负责向交通管理部门办理运输超大件或超重件的申请手续,发包人应协助承包人办理上述手续。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运输超大件或超重件所需的道路和桥梁临时加固改造费用和其他有关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13.5道路和桥梁的损因承包人运输造成施工场地内外公共道路和桥梁损坏的,由承包人承担修复损坏的全部费用和可能引起的赔偿。 13.6水路和航空运输本条内容适用于水路运输和航空运输,其中"道路"包括河道、航线、船闸、机场、码头、堤防以及水路或航空运输中其他相似结构物;"车辆"包括船舶和飞机等。 14 专项批准事件的签认14.1专项批准事件的签认合同履行期间,合同工程发生第23.3 款、第24.3 款专项批准事件的,发包人批准后应通知监理工程师和(或)造价工程师按照合同约定以书面形式向承包人发出工作指令,提供所需的相关资料。承包人在收到监理工程师和(或)造价工程师发出的工作指令后,应按照合同约定实施发生事件的相关工作。合同双方当事人应按照第14.2 款规定对发生的专项批准事件予以签认,并及时将发生事件的相关资料整理、归档,同时按第23.2 款、第24.2 款规定职权将其中一份送监理工程师和(或)造价工程师留存。14.2 专项批准事件签认人的要求合同双方当事人应按照第23.1 款、第24.1 款和第25.1 款规定,分别在专用条款中写明负责专项批准事件签认的监理工程师、造价工程师和建造师具体人选,授予其负责专项批准事件签认的权力,并提供该人选的印章、签字式样,作为本合同的附件。当专项批准事件发生时,该人选应在其职权范围内,按照本合同约定的程序、时限、生效条件等要求,对发生事件的内容、数量和单价等办理签认手续,并加盖所在单位的法人公章或其授权的施工现场管理机构章。15 专利技术15.1侵犯专利技术责任承包人在实施、完成并保修合同工程过程中,如因采用施工工艺或使用施工设备及自身供应的材料和工程设备,而发生侵犯他人商标、图案、工艺、材料、设备专利权或知识产权的行为,并引起索赔或诉讼,则一切与此有关的损失、赔偿、诉讼等责任,均由承包人承担。但由于遵守发包人提供的施工设计图纸、标准与规范、技术说明和要求而造成的侵权,则属例外。15.2专利技术的使用承包人在投标文件中采用专利技术的,其发生的费用已包含在投标报价内。承包人的技术秘密和第91 条规定的保密信息、资料等,发包人应严格按照第91条规定不得为合同以外的目的泄露给第三方。15.3版权和知识产权合同双方当事人各自对属于自己的施工设计图纸及其他文件保留版权和知识产权。双方签订本合同后,应视为分别授权对方当事人为实施合同工程而复制、使用、传送上述施工设计图纸和文件。但未经对方当事人同意,另一方当事人不得将其另作他用或转给第三方。16 联合的责任16.1 共同的和各自的责任如果承包人是联合体经营,则联合体各方应共同与发包人签订合同协议书,并在工程开工前签订联合体施工协议书,作为本合同的附件。该联合体各方都应在合同履行期间对发包人负有共同的和各自的责任。16.2 联合体文件签暑联合体应有一个被授权的、对联合体各方有约束力的牵头人,由其负责与发包人、监理人和工程造价咨询人联系,组织联合体各方全面履行合同。该牵头人应指派专职代表负责,履行合同的有关文件由该专职代表签署。未经发包人事先书面同意,联合体的组成、结构和施工协议书不得随意变动。17 保障17.1合同双方相互保障合同一方当事人应负责和保障另一方当事人不因其自身的行为或疏忽而引起的一切损害、损失和赔偿。但受保障的一方当事人应积极采取合理措施减少可能发生的损失或损害。因受保障的一方当事人未采取合理措施而导致损失扩大,则损失扩大部分由其自身承担。17.2承包人对发包人的保障承包人应保障发包人不承担因承包人移动或使用施工场地外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所造成的损害而引起的赔偿。18 财产18.1 用 于工程 材料、工程设备和施工设备的要求合同工程所需的材料、工程设备(包括备品备件、安装专用工器具与随机资料)和承包人的施工设备一经运至施工现场,即成为实施合同工程的财产。没有经监理工程师同意并由其报发包人批准,承包人不得使用合同工程的财产,也不得将实施合同工程的财产运出施工现场,但用于运送材料和工程设备、施工设备和雇员的运输工具除外。18.2发包人财产及其使用如果发包人依据第87.3 款规定的情形解除合同,则现场的所有材料和工程设备(周转性材料除外)和合同工程,均应认为是发包人的财产。发包人有权留下承包人的任何施工设备、周转性材料,且无需为此支付任何费用,直到永久工程完工为止。18.3承包人财产及其使用如果承包人依据第87.4 款规定的情形解除合同,则承包人有权要求发包人支付已完工程价款,并赔偿因此造成的损失。发包人应为承包人撤出现场提供便利和协助。如发包人未付完相关款项,承包人有权留置施工现场,直到发包人付完款项为止。二、合同主体19 发包人19.1 遵守法律发包人在履行合同期间应遵守法律,并保证承包人免于承担因发包人违反法律而引起的任何责任。19.2发包人工作发包人应按照合同约定完成下列工作,包括但不限于:(1)办理土地征用、拆迁、平整施工场地等工作,使施工场地具备施工条件,并在开工后继续负责解决上述工作遗留的问题;(2)将施工所需水、电、通讯线路从施工场地外部接驳至专用条款约定的地点,保证施工期间的需要;(3)开通施工场地与城乡公共道路间的通道,满足第13 条交通运输的需要;(4)向承包人提供施工场地的工程地质勘察资料,以及施工现场及毗邻区域内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广播电视等地下管线资料,气象和水文观测资料,邻近建筑物和构筑物、地下工程的有关资料,并保证资料的真实、准确、完整;(5)办理施工许可及其他所需证件、批准文件和办理临时用地、停水、停电、中断道路交通、爆破作业等的申请批准手续(承包人自身施工资质的证件除外);(6)确定水准点与坐标控制点,组织现场交验并以书面形式移交给承包人;(7) 按照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向承包人提供一式两份约定的标准与规范;(8) 组织承包人和设计人进行图纸会审和设计交底;(9)协调处理施工场地周围地形关系问题和做好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包括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等的保护工作;(10)及时接收已完工程,并按照合同约定及时支付工程款及其他各种款项。发包人可将其中部分工作委托给承包人办理,具体由合同双方当事人在专用条款中约定。除合同价款已包括外,由发包人承担所需费用,并向承包人支付合理利润。19.3发包人提供施工场地发包人应按照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提供施工场地,并在确保承包人按照计划进度顺利开工的时间内给予承包人进入和使用施工场地的权利。发包人保留其工作人员、雇员和相关执法人员进入和使用施工场地的权利。19.4发包人支付款项发包人应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向承包人支付工程价款及其他应支付的款项。19.5发包人组织竣工验收发包人应在收到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后,按照第58 条规定组织承包人、设计人、监理人和工程造价咨询人等进行竣工验收。19.6发包人供应材料和工程设备要求发包人供应材料和工程设备的,发包人应按照第48 条规定向承包人提供材料和工程设备。19.7发包人未尽义务的责任发包人未能正确完成本合同约定的全部义务,导致费用的增加和(或)延误的工期,由发包人承担;给承包人造成损失的,发包人应予赔偿。20 承包人20.1遵守法律承包人在履行合同期间应遵守法律,并保证发包人免于承担因承包人违反法律而引起的任何责任。20.2承包人工作承包人应按照合同约定完成下列工作,包括但不限于:(1)按照合同约定和监理工程师的指令实施、完成并保修合同工程;(2)按照合同约定和监理工程师的要求提交工程进度报告和进度计划;(3)按照合同约定和造价工程师的要求提交工程价款报告和支付申请,包括安全文明施工费、进度款、结算款和调整合同价款等;(4)负责施工场地安全保卫工作,防止因工程施工造成的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提供和维修非夜间施工使用的照明、围栏设施等安全标志;(5)按照专用条款约定的数量和要求,向发包人提供施工场地办公和生活的房屋及设施,并在施工现场保留本合同、约定的标准与规范、变更资料等各一份,供监理工程师、造价工程师需要时使用;(6)遵守政府部门有关施工场地交通、环境保护、施工噪声、安全文明施工等的管理规定,办理有关手续,并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7)合同工程或其某单位工程已竣工未移交给发包人之前,负责已完工程的照管工作。工程接收证书颁发时尚有部分未竣工工程的,还应负责该未竣工工程的照管工作,直至竣工后移交给发包人为止。照管期间发生损坏的,应予以修复并承担费用;发包人要求采取特殊保护措施的,由发包人承担相应费用;(8)做好施工场地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包括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的保护工作;(9)遵守政府部门有关环境卫生的管理规定,保证施工场地的清洁和做好交工前施工现场的清理工作,并承担因自身责任造成的损失和罚款;(10)工程完工后,应按照合同约定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和竣工结算文件。20.3承包人实施工作承包人应按照合同约定和监理工程师指令实施、完成并保修合同工程。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提供为完成合同工程所需的劳务、材料、施工设备、工程设备和其他物品。如果承包人不按照合同约定或监理工程师依据合同发出的指令组织施工,且在监理工程师书面要求改正后的7 天内仍未采取补救措施的,则发包人可自行或者指派第三方进行补救,由此发生的费用和造成的损失由承包人承担。该笔款项经造价工程师核实后,由发包人从应支付或将支付给承包人的工程进度款或结算款中扣除。20.4承包人实施施工组织设计和工作安排承包人对所有现场作业和施工方法的完备性、稳定性和安全性负责,并应按照合同约定的工作内容和施工进度要求,向监理工程师提交为实施合同工程拟采用的施工组织设计和工作安排的详细说明。如承包人对施工组织设计和工作安排作出重大修改,应事先征得监理工程师同意。20.5承包人为发包人的人员提供配合承包人应按照合同约定或监理工程师的指令,配合和协助下述人员在施工场地或附近实施与合同工程有关的各项工作:(1)发包人的工作人员;(2)发包人的雇员;(3)任何监督管理机构的执法人员。此类指令若增加了承包人的工作或支出,包括使用了承包人的设备、临时工程或通行道路等,则视为工程变更,按照第72 条规定调整合同价款。20.6 承包人避免施工损害他人利益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不得侵害发包人与他人使用公用道路、水源、市政管网等公共设施的权利,避免对邻近的公共设施产生干扰。承包人占用或使用他人的施工场地,影响他人作业或生活的,应承担相应责任。20.7承包人未尽义务的责任承包人未能正确完成本合同约定的全部义务,导致费用的增加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给发包人造成损失的,承包人应予赔偿。21 现场管理人员任命和更换21.1发包人现场管理人员任命和更换发包人应任命代表发包人工作的现场管理人员,并在开工前将该任命书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该类管理人员可包括发包人代表、监理工程师、造价工程师等。国家、省规定发包人可不委托监理人和(或)工程造价咨询人,且发包人因而没有任命监理工程师和(或)造价工程师的,本合同规定的监理工程师和(或)造价工程师及其代表的工作,由发包人代表担任。发包人如需更换现场管理人员,应至少提前7 天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否则该项更换无效。承包人应在收到通知后7 天内予以回复,否则视为已收到通知。后任现场管理人员应继续行使合同规定的前任现场管理人员的职权和履行相应的义务。21.2 承包人代表任命和更换承包人应任命代表承包人工作的承包人代表,该代表的人选应具有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由承包人在开工前依法向发包人提出,经发包人同意后在专用条款中写明。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有规定的,应遵守其规定;招标工程的承包人代表,应为投标文件所载明的人选。承包人如需更换承包人代表,应取得发包人的同意和遵守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并至少提前7 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否则该项更换无效。发包人应在收到通知后的7 天内予以答复,否则视为同意。后任承包人代表应继续行使合同规定的前任承包人代表的职权和履行相应的义务。21.3监理工程师、造价工程师代表任命和撤回除合同约定或依法应由监理工程师、造价工程师行使的职权外,监理工程师、造价工程师可将其职权以书面形式授予其任命的监理工程师、造价工程师代表,亦可将其授权撤回。任何此类任命或撤回,均应至少提前7 天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未将有关文件送交承包人之前,任何此类任命或撤回均为无效。21.4承包人代表授权人选任命和撤回除合同约定或依法应由承包人代表行使的职权外,承包人代表可将其职权以书面形式授予其任命的合格人选,亦可将其授权撤回。任何此类任命或撤回,均应至少提前7 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和监理工程师、造价工程师。未将有关文件提交发包人和监理工程师、造价工程师之前,任何此类任命或撤回均为无效。22 发包人代表22.1发包人对其代表授权发包人应在专用条款中写明发包人代表具体人选,并在开工前将发包人代表任命书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授予其代表发包人履行合同规定职责所需的一切权力。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不应对发包人代表的权力另有限制。22.2发包人代表职权发包人代表应代表发包人履行合同规定的职责、行使合同明文规定和必然隐含的权力,对发包人负责。发包人代表在发包人授予职权范围内工作,发包人应予认可。23 监理工程师23.1发包人对监理工程师授权发包人应在专用条款中写明负责合同工程工程监理专业技术的监理人名称和监理工程师具体人选,并在开工前将监理工程师任命书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授予其代表发包人履行合同规定职责所需的权力。23.2监理工程师职权监理工程师行使合同明文规定和必然隐含的职权,代表发包人负责监督、检查合同工程的进度、质量和安全,试验和检验承包人使用的与合同工程有关的材料、工程设备、施工设备和施工工艺,及时向承包人提供工作所需的批准、确认和通知等指令。监理工程师无权免除或变更合同规定的合同任何一方当事人在合同履行期间的权力、义务和责任。23.3 监理工程师职权限制除属于第 86 条规定的争议外,监理工程师在职权范围内的工作,发包人应予认可,但下列事件应事先取得发包人的专项批准:(1)根据第5.2 款规定批准承包人提供的配合施工设计图纸;(2)根据第7.2 款规定同意承包人分包工程;(3)根据第 18.1 款规定批准承包人将材料和工程设备、施工设备移出施工场地;(4)根据第33 条规定批准承包人的施工组织设计和工程进度计划;(5)根据第34.2 款规定发出的工程开工令;(6)根据第37.2 款规定发出加快进度的变更指令;(7)根据第49.6 款规定使用替换材料;(8)根据第63 条规定发出使用暂列金额的工作指令;(9)根据第64 条规定发出使用计日工的工作指令;(10)根据第56 条规定指令或批准的工程变更;(11)根据第75 条规定指令或确认的现场签证;(12)专用条款约定需要发包人批准的其他事项。23.4监理工程师指令监理工程师应按照合同约定时间向承包人提供实施合同工程的进度、质量和安全工作所需的批准、确认和通知等指令。监理工程师提供的指令,均应采用书面形式。在紧急情况下,监理工程师可发出口头指令,但应在48 小时内给予书面确认。对监理工程师的口头指令,承包人应予执行。如果承包人在监理工程师发出口头指令 48 小时后未收到书面确认,则应在接到口头指令后的7 天内向监理工程师发出书面确认函。监理工程师应在承包人发出书面确认函后48 小时内给予答复;逾期未予答复的,视为承包人的书面确认函已被认可。23.5 承包人执行监理工程师指令如果承包人认为监理工程师的指令不合理,应在收到指令后24 小时内向监理工程师提出书面报告,监理工程师应在收到承包人报告后24 小时内做出修改指令或继续执行原指令的决定,并书面通知承包人。逾期不做出决定的,承包人可不执行监理工程师的指令。23.6监理工程师职权委托监理工程师可按照第21.3 款规定授权给其任命的监理工程师代表,亦可将其授权撤回。监理工程师代表行使监理工程师授予的职权,对监理工程师负责。监理工程师代表在监理工程师授予职权范围内工作,监理工程师应予认可,但监理工程师保留因监理工程师代表未曾对任何工作、材料和工程设备错误加以反对的失误而否定该工作、材料和工程设备,并发出纠正指令的权力。未按照第21.3 款规定,任何此类任命或撤回均为无效。23.7 监理工程师未尽义务或失误的责任监理工程师(含其代表)未能正确完成本合同约定的全部义务,或工作出现失误,导致费用的增加和(或)延误的工期,由发包人承担;给承包人造成损失的,发包人应予赔偿。24 造价工程师24.1 发包人对造价工程师授权发包人应在专用条款中写明负责合同工程工程造价专业技术的工程造价咨询人名称和造价工程师具体人选,并在开工前将造价工程师任命书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授予其代表发包人履行合同规定职责所需的权力。24.2 造价工程师职权造价工程师行使合同明文规定和必然隐含的职权,代表发包人负责工程计量和计价,工程进度款的调整和核实,结算价款的编制、调整和复核,签发支付证书,及时向承包人提供合同价款的核实、调整和通知等指令。造价工程师无权免除或变更合同规定的合同任何一方当事人在合同履行期间的权力、义务和责任。24.3 造价工程师职权限制除属于第86 条规定的争议外,造价工程师在职权范围内的工作,发包人应予认可,但下列事件应事先取得发包人的专项批准:(1)根据第63条规定使用暂列金额;(2)根据第64 条规定使用计日工;(3)根据第65 条规定使用暂估价;(4)根据第66 条确定的提前竣工奖与误期赔偿费;(5)根据第67 条确定的工程优质费;(6)根据第68.2 款规定事件调整的合同价款;(7) 专用条款约定需要发包人批准的其他事项。24.4造价工程师指令造价工程师应按照合同约定时间向承包人提供实施合同工程的工程造价工作所需的核实、调整和通知等指令。造价工程师提供的指令,均应采用书面形式。在紧急情况下,造价工程师可发出口头指令,但应在48 小时内给予书面确认。对造价工程师的口头指令,承包人应予执行。如果承包人在造价工程师发出的口头指令48 小时后未收到书面确认,则应在接到口头指令后的7 天内向造价工程师发出书面确认函。造价工程师应在承包人发出书面确认函后48 小时内给予答复;逾期未予答复的,视为承包人的书面确认函已被认可。24.5 承包人执行造价工程师指令如果承包人认为造价工程师的指令不合理,应在收到指令后24 小时内向造价工程师提出书面报告,造价工程师应在收到承包人报告后24 小时内做出修改指令或继续执行原指令的决定,并书面通知承包人。逾期不做出决定的,承包人可不执行造价工程师的指令。24.6造价工程师职权委托造价工程师可按照第21.3 款规定授权给其任命的造价工程师代表,亦可将其授权撤回,造价工程师代表行使造价工程师授予的职权,对造价工程师负责。造价工程师代表在造价工程师授予职权范围内工作,造价工程师应予认可,但造价工程师保留因造价工程师代表未曾对合同工程的工程计量和计价工作错误加以反对的失误而否定该工作,并发出纠正指令的权力。未按照第21.3 款规定,任何此类任命或撤回均为无效。24.7 造价工程师未尽义务或失误的责任造价工程师(含其代表)未能正确完成本合同约定的全部义务,或工作出现失误,导致费用的增加和(或)延误的工期,由发包人承担;给承包人造成损失的,发包人应予赔偿。25 承包人代表25.1承包人对其代表授权承包人应依据第21.2 款规定在专用条款中写明承包人代表具体人选,同时在开工前将承包人代表任命书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授予其代表承包人履行合同规定职责所需的一切权力。25.2承包人代表职权承包人代表应代表承包人履行合同规定的职责、行使合同明文约定或必然隐含的权力,对承人负责。承包人代表在承包人授予职权范围内的工作,承包人应予认可。25.3承包人代表临时任命人职权如果承包人代表在合同履行期间确需暂离现场,则应在监理工程师同意下,按照第21.4 款规定授权给其任命的合格人选,亦可将其授权撤回。任命的人选行使承包人代表授予的职权,对承包人代表负责。该人选在承包人代表授予职权范围内的工作,承包人代表应予认可,但承包人代表保留因该人选未曾对实施、完成合同工程工作错误加以反对的失误而否定该工作,并发出纠正通知的权力。未按照第21.4 款规定,任何此类任命或撤回均为无效。25.4紧急情况时承包人代表采取措施及双方责任承包人代表按照经发包人认可的施工组织设计和监理工程师发出的指令组织施工。在紧急情况下,且无法与监理工程师取得联系时,承包人代表应立即采取保证人员生命和工程、财产安全的有效措施,并在采取措施后48 小时内向监理工程师提交书面报告,通知发包人。属于发包人或第三方责任的,其发生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发包人承担,并支付承包人合理利润;属于承包人责任的,其发生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26 指定分包人26.1 指定分包人工作指定分包人是指发包人事先指定的从事下列工作之一的分包人:(1)根据专用条款的约定,发包人依法事先指定的实施、完成部分永久工程的分包人;(2)根据专用条款的约定,发包人选定的提供合同工程材料、工程设备和服务的分包人。26.2 承包人对指定分包人的接受指定分包人属于承包人的分包人,发包人不应要求承包人有义务接受承包人有理由反对的任何指定分包人。26.3指定分包工程款结算与支付发包人应按照合同的约定向承包人支付指定分包人的分包工程配合费。指定分包工程款的结算与支付,按照第7.4 款办理。26.4 承包人对指定分包工程的义务指定分包人应按照分包合同的约定对承包人负责。承包人有义务协助、配合指定分包人实施分包工程。27 承包人劳务27.1承包人提交施工机构安排报告承包人应在接到开工令后28 天内,向监理工程师提交承包人在施工场地的管理机构以及人员安排报告,并附上投标文件中的"主要人员一览表"。报告内容应包括管理机构的设置、各主要岗位的技术和管理人员名单及其资格,以及各工种技术工人的安排情况等。27.2承包人人员的雇佣承包人除应雇佣投标文件中"主要人员一览表"中指明的人员外,也可以雇佣经监理工程师批准的其他人员,但不得从发包人或服务于发包人的人员中雇佣人员。27.3承包人对雇员应做的工作承包人应完善雇员的劳务注册手续,并与雇员订立劳动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雇佣期间,承包人应做好下列工作:(1)负责为雇员提供必要的食宿及各种生活设施,采取合理的卫生、劳动保护和安全防护措施,保证雇员的健康和安全;(2)保障雇员的合法权利和人身安全,及时采取有效措施抢救和治疗施工中受伤害的雇员;(3)充分考虑和保障雇员的休息时间和法定节假日休假时间,尊重雇员的宗教信仰和风俗习惯;(4)在施工现场主要出入口处设榜公布雇员工资发放时间和投诉电话,以及合同工程中标价格、进度款支付情况。(5)督促雇员和发包人现场人员应佩戴由合同双方当事人共同盖章、签发的工作证上岗;(6)办理雇员的意外伤害等一切保险,处理雇员因工伤亡事故的善后事宜。27.4 承包人特殊时间施工的批准承包人如需在法定节假日施工,应经监理工程师同意;如需在夜间施工,除应经监理工程师同意外,还应经有关部门批准。此类情况,均不得超过法律规定的限度,并应按照法律规定给予雇员补休或付酬。如无特殊原因,只要在不影响工程质量、施工安全、周围环境的情况下,监理工程师应予同意。但为抢救生命、保护财产,或为工程安全、质量而不可避免的作业,则无需事先经监理工程师同意。27.5 承包人向雇员支付劳务工资承包人应按照时足额向雇员支付劳务工资,并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因承包人拖欠其雇员工资而造成群体性示威、游行等一切后果,由承包人承担。对发包人造成损失和(或)导致工期延误的,应赔偿发包人的损失,工期不予顺延。27.6 承包人向工地派遣雇员的要求承包人的雇员应是在行业或职业内具有相应资格、技能和经验的人员。承包人应向施工场地派遣足够数量的下列雇员:(1)具有相应资格的专业技工和合格的普工;(2)具有相应施工经验的技术人员;(3)具有相应岗位资格的各级管理人员。27.7承包人雇员安排和撤换承包人安排在施工场地的雇员应保持相对稳定,但有下列行为的任何承包人雇员,监理工程师可要求承包人将其撤换:(1)经常行为不当,或工作漫不经心;(2)无能力履行义务或玩忽职守;(3)不遵守合同的约定;(4)有损安全、健康和不利于环境保护的行为。27.8承包人对雇员的保护承包人应自始至终采取各种合理的预防措施,防止雇员内部发生打斗和任何无序、非法的不良行为,以确保现场安定和保护现场及邻近人员的生命、财产安全。三、担保、保险与风险28 工程担保28.1承包人提供履约担保为正确履行本合同,发包人应在招标文件中或在签订合同前明确履约担保的有关要求,承包人应按照合同约定时间向发包人提供履约担保。履约担保采用银行保函的形式,提供履约担保所发生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28.2 履约担保期限和退还履约担保的有效期,是从提供履约担保之日起至合同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止。发包人应在担保有效期满后的14 天内将此担保退还给承包人。28.3 向发包人支付索赔款项发包人在对履约担保提出索赔要求之前,应书面通知承包人,说明导致此项索索赔款项赔的原因,并及时向担保人提出索赔文件。担保人根据担保合同的约定在担保范围内承担担保责任,并无须征得承包人的同意,直接向发包人支付索赔价款。28.4发包人提供支付担保承包人按照第28.1 款的要求提交了履约担保,发包人应按照合同约定时间向承包人提交与履约担保等值的支付担保。支付担保采用银行保函的形式,提供支付保函所发生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28.5支付担保期限支付担保的有效期,是从提供支付担保之日起至发包人根据本合同约定支付完和退还除质量保证金以外的全部款项之日止。承包人应在担保有效期满后的14 天内将此担保退还给发包人。28.6 向承包人支付索赔款项 承包人在对支付担保提出索赔要求之前,应书面通知发包人和造价工程师,说明导致此项索赔的原因,并及时向担保人提出索赔文件。担保人根据担保合同的约定在担保范围内承担担保责任,并无须征得发包人的同意,直接向承包人支付索赔款额。28.7 双方延长担保合同双方当事人均应确保合同工程担保有效期符合工期合理顺延的要求。若合同期限一方当事人未能保证延长担保有效期,另一方当事人可向其索赔担保的全部金额。28.8 约定担保事项合同双方当事人在专用条款中约定担保内容、方式和责任等事项,并签订担保合同,作为本合同附件。29 发包人风险29.1发包人承担风险发包人应承担本合同中规定应由发包人承担的风险。29.2 发包人风险自开工之日起至颁发工程接收证书之日止,发包人风险包括但不限于:(1)由于永久工程本身或施工而不可避免造成的财产(除工程本身、材料和工程设备和施工设备外)损失或损坏;(2)由于发包人工作人员及其相关人员(除承包人外)的疏忽或违规造成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或损坏;(3)由于发包人提前使用或占用永久工程或其部分造成的损失或损坏;(4)由于发包人提供或发包人负责的设计造成的对永久工程、材料和工程设备和施工设备的损失或损害;(5)由于地质、邻近建筑物、古树名木和物价上涨等非承包人原因造成施工过程中费用的增加。30 承包人风险30.1承包人承担风险承包人应承担本合同中规定应由承包人承担的风险。30.2 承包人风险自开工之日起直到颁发工程接收证书之日止,承包人风险为:除第 29 条和第31 条以外的人员伤亡以及财产(包括但不限于合同工程、材料、工程设备和施工设备)的损失或损坏。31 不可抗力31.1不可抗力因素不可抗力包括因战争、敌对行动(无论是否宣战)、入侵、外敌行为、军事政变、恐怖主义、骚乱、暴动、空中飞行物坠落或其他非合同双方当事人责任或原因造成的罢工、停工、爆炸、火灾等,以及:(1)当地气象部门规定的情形;(2)当地地震部门规定的情形;(3)当地卫生部门规定的情形;(4)专用条款约定的其他情形。31.2不可抗力处理程序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承包人应立即书面通知发包人和监理工程师,并在力所能及的条件下迅速采取措施,尽力减少损失,发包人应协助承包人采取相应措施。监理工程师认为应当暂停施工的,承包人应暂停施工。不可抗力事件结束后的7 天内,承包人向监理工程师通报受害情况和损失情况,并预计清理和修复的费用,抄送造价工程师。不可抗力事件持续发生,承包人应每隔7 天向监理工程师和造价工程师报告一次受害情况。不可抗力事件结束后的28 天内,承包人应分别按照第36 条、第74 条规定索赔工期、费用。31.3不可抗力引起费用的承担因不可抗力事件导致的费用,由合同双方当事人按照下列规定承担,并相应调整合同价款:(1)永久工程本身的损害、已运至施工场地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损害,以及因工程损害导致第三者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由发包人承担;(2)承包人施工设备和用于合同工程的周转材料损坏以及停工损失,由承包人承担;发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损坏,由发包人承担;(3)施工场地内的人员伤亡和本款第(1)点、第(2)点以外财产损失及其相关费用,由合同双方当事人各自承担;(4)停工期间,承包人应监理工程师要求照管工程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5)工程所需的清理、修复费用,由发包人承担。31.4 不可抗力引起工期的处理因发生不可抗力事件导致工期延误的,工期相应顺延;不能按期竣工的,承包人无需为此支付任何误期赔偿费。发包人要求赶工的,承包人应采取赶工措施,赶工费用由发包人支付。31.5延迟履约发生不可抗力的责任合同任何一方当事人延迟履行合同后发生不可抗力事件的,不能免除另一方当事人因不可抗力造成损失的责任。31.6避免和减少不可抗力的损失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合同双方当事人应采取措施尽量避免和减少由此发生的损失。因合同任何一方当事人没有采取有效措施而导致损失扩大的,则损失扩大部分由其自身承担。32 保险32.1发包人办理保险发包人应按照下列规定办理保险,并支付保险费:(1)工程开工前,为合同工程办理建筑工程一切险、安装工程一切险;(2)工程开工前,为施工场地内的自有人员(包括监理工程师、造价工程师在内)办理工伤保险、意外伤害保险;(3)为第三者办理第三者责任险;(4)为运至施工场地内用于永久工程的材料和待安装工程设备办理保险。保险期从办理保险之日起至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止。发包人可将其中部分事项委托给承包人办理,具体由合同双方当事人在专用条款中约定。除合同价款已包括外,由发包人承担所需保险费用,并向承包人支付合理利润。32.2 承包人办理保险承包人应按照下列规定办理保险,并支付保险费:(1)工程开工前,为施工场地内自有人员(包括分包人在内)办理工伤保险、意外伤害保险;(2)为施工场地内的自有施工设备、第 32.1 款第(4)点以外采购进场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等办理保险。保险期从开工之日起至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止。32.3双方提供保险单和凭证合同一方当事人应按照本合同要求向另一方当事人提供有效的投保保险单和保险凭证。32.4未按规定投保的补救合同双方当事人应遵守本条规定办理有关保险事项。如果未按规定投保的,应按下列规定补偿:(1)由于负有投保义务的合同一方当事人未按合同约定办理保险,或未能使保险持续有效的,则另一方当事人可代为办理,所需费用由对方当事人承担;(2)由于负有投保义务的合同一方当事人未按合同约定办理某项保险,导致受益人未能得到保险人的赔偿,则该项保险金应由负有投保义务的一方当事人支付。32.5 发生保险事故双方应尽的责任当合同工程发生保险事故时,被保险人应及时通知保险人,并提供有关资料。合同双方当事人有责任采取合理有效措施防止或减少损失,并应相互协助做好向保险人的报告和理赔工作。32.6 工程变更被保险人应尽的责任当合同工程的性质、规模或计划发生变更时,被保险人应及时通知保险人,并在合同履行期间按照本条规定保证足够的保险额,由此造成的费用由责任方承担。32.7 保险赔偿金的用途从保险人收到的因合同工程本身损失或损坏的保险金,应专项用于修复合同工程这些损失或损坏,或作为对未能修复合同工程这些损失或损坏的补偿。32.8约定投保事项具体投保内容、保险金、保险期限及相关责任等事项,合同双方当事人应在专用条款中约定。四、工期33 进度计划和报告33.1提交工程进度计划承包人应在签订本合同后的31 天内,向监理工程师提交一式两份施工组织设计和合同工程进度计划。经发包人批准后,监理工程师应在收到该设计和计划后的7 天内予以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逾期不确认也不提出书面意见的,视为同意。工程进度计划,应对合同工程的全部施工作业提出总体上的施工方法、施工安排、作业顺序和时间表。合同约定有单位工程的,承包人还应编制单位工程进度计划。33.2工程进度的监督和检查承包人应按照经监理工程师确认并由其报发包人批准的进度计划组织施工,接受监理工程师对工程进度的监督和检查。33.3 提交施工进度报告和修订进度计划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编制月施工进度报告,同时每季对进度计划修订一次,并在每月或季结束后的7 天内向监理理工程师提交上述报告和修订计划一式两份。月施工进度报告的内容至少应包括:(1)施工、安装、试验以及其他发包人工作等进展情况的图表和说明;(2)材料、设备、货物的采购和制造商名称、地点以及进入现场情况;(3)索赔情况和安全统计;(4)实际进度与计划进度的对比,以及为消除延误正在或准备采取的措施。33.4实际进度与进度计划不符时的处理 如果监理工程师指出承包人的实际进度和经确认的计划进度不符时,承包人应按照监理工程师的要求提出改进措施,经监理工程师确认后执行。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实际进度迟于计划进度的,承包人不但无权就改进措施要求发包人支付任何附加费用,而且应按照第66.2款规定向发包人支付由此产生的误期赔偿费。工程进度计划即使经监理工程师确认,也不能免除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应承担的任何责任和应履行的任何义务。34 开工34.1开工条件工程开工必须具备法律法规规定的开工条件,并已经领取了施工许可证。34.2 工程开工承包人应在签订本合同后的 28 天内,向监理工程师提交开工申请书,并附上表明已做好开工准备的有关资料。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监理工程师应在本合同签订后的 42 天内报发包人批准后向承包人发出开工令;承包人应在接到开工令后的7 天内开工,并一直保持合同工程连续均衡施工,直至其被改变为止。34.3承包人未按时开工的处理程序和责任承包人未能按照时开工,应在接到开工令后立即以书面形式向监理工程师提出延期开工的要求并说明理由。监理工程师应当在接到延期开工申请后的 48 小时内书面予以答复,否则视为同意。由此造成的损失和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34.4 发包人推迟开工的处理程序和责任因发包人原因不能在第34.2 款规定的时间内发出开工令的,监理工程师应至少提前7 天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推迟开工。由此造成的损失由发包人承担,开工日期相应顺延。监理工程师未能提前7 天通知承包人推迟开工的,由此造成损失的扩大由发包人承担。35 暂停施工和复工35.1暂停施工的指令监理工程师认为有必要时,可向承包人发出暂停施工令,并在48 小时内提出处理意见,承包人应按照监理工程师的指令停止施工。不论任何原因造成的暂停施工,暂停施工期间承包人应妥善保护已完工程并提供安全保障。因发包人原因引起暂停施工的合同工程发生紧急情况,且监理工程师又未及时发出暂停施工令时,承包人可先暂停施工,并及时向监理工程师提出暂停施工报告。监理工程师应在收到暂停施工报告后的24 小时内予以答复;逾期未答复的,视为承包人的暂停施工报告被认可。35.2复工的要求承包人实施监理工程师的处理意见后,可向监理工程师提交复工报审表要求复工;监理工程师应在收到复工报审表后的48 小时内予以答复。具备复工条件时,监理工程师应立即向承包人发出复工令,承包人应立即组织复工。监理工程师在收到复工报审表后的48 小时内未答复也未提出处理意见的,承包人可自行复工,监理工程师应予认可。承包人无故拖延或拒绝复工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因发包人原因无法按时复工的,承包人有权要求发包人增加发生的费用和(或)顺延工期,并支付合理利润。35.3暂停施工持续56 天以上的复工要求非承包人原因造成暂停施工持续56 天以上时,承包人可向监理工程师提交复工报审表要求复工;监理工程师应在收到复工报审表后的28 天内准许复工。如果在上述期限内监理工程师未予准许,则承包人可以作如下选择:(1)如果此项停工仅影响合同工程的一部分时,则根据第56.2 款规定及时提出工程变更,取消该部分工程,并书面通知发包人,抄送监理工程师和造价工程师;(2)如果此项停工影响整个合同工程时,则根据第87.4 款规定解除合同。因承包人原因引起暂停施工持续56 天以上,承包人不采取有效的复工措施,造成工期延误的,发包人可根据第87.3 款规定解除合同。35.4发包人、承包人原因和不可抗力因素造成暂停施工的责任因发包人原因引起的暂停施工造成工期延误的,承包人有权要求发包人增加由此发生的费用和(或)顺延工期,并支付合理利润。因承包人下列原因引起的暂停施工,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1)工作失误或违约造成的;(2)为合同工程合理施工和安全保障所必需的;(3)施工现场气候条件(除不可抗力停工外)导致的;(4)擅自停工的;(5)专用条款约定的其他原因情形。因不可抗力因素造成暂停施工的,按照第31 条规定处理。35.5发包人不按规定支付工程款造成暂停施工的责任如果发包人未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进度款,经催告后在28 天内仍未支付的,承包人可以暂停施工,直至收到包括第78.2 款规定的应付利息在内的所欠全部款项。由此造成的暂停施工,视为是因发包人原因引起的,并按照第35.4 款规定处理。35.6 暂停施工结束后的处理暂停施工结束后,承包人和监理工程师应对受暂停施工影响的工程、材料和工程设备进行检查。承包人负责修复在暂停期间发生的任何变质、缺陷或损坏,因而发生的费用和造成的损失按照第35.4 款规定处理。36 工期和工期延误36.1工期计算合同工程的工期,由合同双方当事人根据《广东省建筑安装工程工期定额》等有关规定,结合合同工程拟实施的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等情况予以确定,并在合同中约定。禁止合同双方当事人随意压缩工期。36.2 工期约定的要求合同双方当事人应在专用条款中约定合同工程的工期,工期从开工日期开始计算。合同中包括有多个单位工程的,应在专用条款中约定各单位工程的工期。36.3工期顺延合同履行期间,由于下列原因造成工期延误的,承包人有权要求发包人增加由此发生的费用和(或)顺延工期,并支付合理利润。本款发生顺延的工期,由承包人提出,经监理工程师核实后由合同双方当事人协商确定;协商不能达成一致的,由监理工程师暂定,通知承包人并抄报发包人。构成争议的,由合同双方当事人按照第86 条规定处理。(1)发包人未能按照专用条款的约定提供施工设计图纸及其它开工条件;(2)发包人未能按照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支付工程预付款、安全文明施工费和进度款;(3)发包人代表或施工现场发包人雇用的其他人员造成的人为因素;(4)监理工程师未按照合同约定及时提供所需指令、回复等;(5)工程变更(含增加合同工作内容、改变合同的任何一项工作等);(6)工程量增加;(7)一周内非承包人原因停水、停电、停气造成停工累计超过8 小时;(8)不可抗力;(9)发包人风险事件;(10)因发包人原因导致的暂停施工;(11)非承包人失误、违约,以及监理工程师同意的工期顺延。(12)发包人造成工期延误的其他原因。36.4 提交工期顺延报告当第36.3 款所述事件首次发生后,承包人应在14 天内向监理工程师发出工期顺延意向书,并抄送发包人。承包人应在发出工期顺延意向书后的14 天内,向监理工程师提交工期顺延报告和有关详细资料。36.5工期顺延持续发生的要求如果工期顺延事件持续发生时,承包人应每隔7 天向监理工程师发出工期顺延意向书,并在工期顺延事件终结后的14 天内,向监理工程师提交最终工期顺延报告和详细资料。36.6 拒绝延期如果承包人未能在第36.4 款和第36.5 款(发生时)规定的时间内提交(最终)工期顺延报告和详细资料,则视为该事件不影响施工进度或承包人放弃顺延工期的权利。36.7 工期顺延的核实与确定监理工程师应在收到承包人按照第36.4 款和第36.5 款(发生时)规定提交(最终)工期顺延报告和详细资料后的28 天内,按照第36.3 款规定予以核实,或要求承包人进一步补充顺延工期的理由。合同双方当事人一旦协商确定顺延的工期,发包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向承包人支付合理利润。如果监理工程师在收到上述报告和资料后的 28 天内未予核实也未对承包人作出进一步要求,则视为监理工程师已认可承包人上述报告中提出的顺延工期天数。36.8承包人误期的赔偿承包人未能按照合同进度计划完成工作,或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发包人可按照本条规定的时限和第66.2款规定要求承包人支付该支付期的误期赔偿费。37 加快进度37.1承包人原因加快进度的要求在非发包人延误工期的情况下,如果监理工程师书面指出承包人实施合同工程或其任何部分的进度过慢,迟于进度计划或不能按期竣工,则承包人应按照第33.4 款规定采取改进措施,加快工程进度。如果承包人在接到监理工程师通知后的 14 天内,未能采取加快工程进度的措施,致使实际进度进一步延迟;或承包人虽然采取了改进措施,仍无法按期竣工,监理工程师应立即报告发包人,并抄送承包人。发包人可按照第87.3 款规定解除合同,也可将合同工程中的一部分工作交由第三方完成,由此增加的一切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即使承包人承担增加的费用,也不能免除其按照合同约定应承担的任何责任和应履行的任何义务。37.2发包人原因加快进度的要求如果发包人希望承包人提前竣工,那么发包人可要求承包人提交为加快进度而编制的提前竣工建议书。承包人应在接到发包人要求后的7 天内完成编制并向发包人提交提前竣工建议书,该建议书的内容至少应包括:(1)加快进度拟采取的措施;(2)加快进度后的进度计划,以及与原计划的对比;(3)加快进度所需的合同价款增加额(含第66.1 款规定的提前竣工奖)。该增加额按照第72.2 款、第72.3 款和第72.5 款规定计算。发包人应在接到建议书后的7 天内予以答复。如果发包人接受了该建议书,则监理工程师应以书面形式发出变更指令,相应调整工期;造价工程师应核实并相应调整合同价款。38 竣工日期38.1约定计划 竣工日期合同双方当事人应在协议书中约定合同工程的计划竣工日期。38.2 实际竣工日 期的确定除发生不可抗力事件致使发包人不能按时竣工验收外,实际竣工日期按照下列情况分别确定:(1)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的,以承包人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之日为实际竣工日期;(2)承包人已按照第57.2 款规定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但发包人未按照第58.3款规定完成合同工程验收的,以承包人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之日为实际竣工日期;(3)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的,以转移占有工程之日为实际竣工日期。38.3延迟竣工的责任 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实际竣工日期迟于计划竣工日期的,发包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并向承包人支付合理利润。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实际竣工日期迟于计划竣工日期的,承包人应按照第 40 条规定赔偿发包人由此造成的损失,并向发包人支付误期赔偿费。39 提前竣工39.1提前竣工的要求发包人要求承包人提前竣工,或承包人按照第37.2 款规定提交提前竣工建议书为发包人接受的,监理工程师应与承包人商定采取加快工程进度的措施,并修订合同工程进度计划。39.2 提前竣工天数的计算提前竣工天数按照第38.2 款规定确定的实际竣工天数减去计划竣工天数计算,其公式为:提前竣工天数=实际竣工天数-计划竣工天数合同工程提前竣工,发包人应承担承包人由此增加的费用,并按照第66.1 款规定向承包人支付提前竣工奖。40 误期赔偿40.1误期的赔偿如果承包人未按照第33.4 款规定按计划进度施工,导致实际进度迟于计划进度的,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支付误期赔偿费。即使承包人支付误期赔偿费,也不能免除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应承担的任何责任和应履行的任何义务。40.2实际延误天数的计算误期(实际延误天数)按照实际施工天数减去计划施工天数计算,其公式为:实际延误天数=实际施工天数-计划施工天数合同工程发生误期,承包人应赔偿发包人由此造成的损失,并按照第66.2 款规定向发包人支付误期赔偿费。五、质量与安全41 质量与安全管理41.1履行职责和义务合同双方当事人应严格遵守国家、省有关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的法律法规、标准与规范等规定,认真履行合同约定的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的职责和义务。41.2质量与安全的监管发包人在领取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之前,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合同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监督手续。承包人应在施工场地设置专门的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管理机构,配备专职管理人员,建立完善的管理制度。41.3 管理的要求发包人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承包人在施工作业中违反法律法规、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以及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标准,降低合同工程质量。承包人应加强对施工作业人员的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教育培训,定期考核施工作业人员的劳动技能,加强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管理。41.4承包人对质量与安全负责承包人应对合同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负责,严格执行国家、省有关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的操作规程及管理要求,按照施工设计图纸和施工技术标准施工,不得偷工减料,不得擅自修改施工设计图纸,确保合同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42 质量标准42.1 约定工程质量标准合同双方当事人应在专用条款中约定工程质量标准,但不得低于国家或行业的强制性标准。工程质量应当达到专用条款约定的质量标准。工程质量验收,按照合同约定的标准执行;合同没有约定的,按照国家或行业的质量验收标准执行。42.2承包人保证工程质量的职责承包人对合同工程的质量向发包人负责,其职责包括但不限于下列内容:(1) 编制施工技术方案,确定施工技术措施;(2) 提供和组织足够的工程技术人员,检查和控制工程施工质量;(3) 控制施工所用的材料和工程设备,使其符合标准与规范、设计要求及合同约定的标准;(4) 负责合同工程施工中出现质量问题或竣工验收不合格的返修工作;(5) 参加合同工程的所有验收工作,包括隐蔽验收、中间验收;参加竣工验收,组织分包人参加工程验收工作;(6) 承担质量保修期的工程保修责任;(7) 承担其他工程质量责任。42.3 质量保证体系承包人应建立健全完善的质量保证体系。在合同工程开工前,监理工程师有权要求承包人提交质量保证体系实施程序、施工质量检验制度和施工质量水平评定考核制度等文件、资料。即使承包人遵守质量保证体系,也不能免除其按照合同约定应承担的任何责任和应履行的任何义务。42.4 工程质量有争议的处理合同双方当事人对工程质量有争议的,按照第86.4 款规定调解或认定,所需的费用及由此造成的损失,由责任方承担。双方均有责任的,由双方根据其责任划分分别承担。43 工程质量创优43.1发包人鼓励质量创优发包人应配合承包人加强合同工程质量与施工安全管理,鼓励承包人实施合同工程质量创优。对于合同工程质量标准高于国家规定或合同约定的质量验收合格标准的,应按照第67 条规定向承包人支付工程优质费。43.2承包人争取质量创优承包人应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合同工程质量与施工安全,在保证工程质量、施工安全达到国家或行业的强制性标准的前提下,提高工程质量与施工安全管理水平,争取合同工程质量创优。45 安全文明施工45.1安全文明施工的要求发包人应组织承包人和有关单位进行安全检查,授权监理工程师按合同约定的安全文明施工内容监督、检查承包人实施安全文明施工,并按照第 80 条规定向承包人支付安全文明施工费。承包人应及时执行监理工程师发出的安全文明施工的工作指令,并按合同约定的期限和安全文明施工内容编制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计划,提交给监理工程师并由其报发包人批准后实施。45.2发包人责任在合同工程实施、完成及保修期间,发包人承担下列责任:(1)发包人应配合承包人做好安全文明施工工作,定期对其派驻施工现场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文明施工教育培训,对他们的安全负责。(2)发包人有下列行为之一或由于发包人原因造成安全事故的,由发包人承担责任,由此增加的费用和延误的工期由发包人承担;但由于承包人原因造成安全事故的,由承包人承担责任。1)要求承包人违反安全文明施工操作规程施工的;2)对承包人提出不符合国家、省有关安全文明施工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规定要求的;3)明示或暗示承包人购买、租赁、使用不符合安全施工要求的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消防设施和器材的。(3)发包人应负责赔偿下列情形造成的第三者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1)工程或工程的任何部分对土地的占用所造成的第三者财产损失;2)由于发包人原因在施工场地及其毗邻造成的第三者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45.3承包人责任在合同工程实施、完成及保修期间,承包人承担下列责任:(1)承包人应严格按照国家有关安全文明施工的标准与规范制定安全文明施工操作规程,配备必要的安全生产和劳动保护设施,加强对施工作业人员的施工安全教育培训,对他们的安全负责。(2)承包人应对合同工程的安全文明施工负责,采取有效的安全措施消除安全事故隐患,并接受和配合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3)承包人应加强施工作业安全管理,特别应加强经监理工程师同意并由其报发包人批准的输送电线路工程,使用易燃、易爆材料、火工器材、有毒与腐蚀性材料等危险品工程,以及爆破作业和地下工程施工等危险作业的安全管理,尽量避免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4)承包人应按监理工程师的指令制定应对灾害的紧急预案,并按预案做好安全检查,配置必要的救助物资和器材,切实保护好有关人员的人身和财产安全。(5)承包人违反本条规定或由于承包人原因造成安全事故的,由承包人承担责任,由此增加的费用和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但由于发包人原因造成安全事故的,由发包人承担责任。(6)由于承包人原因在施工场地内及其毗邻造成的第三者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由承包人负责赔偿。45.4施工措施的审查与整改监理工程师应当审查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是否符合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监理工程师发现承包人未遵守安全生产和文明施工规定或施工现场存在安全事故隐患的,应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整改;情况严重的,应要求承包人暂停施工,并及时报告发包人。承包人在收到监理工程师发出书面通知后的48 小时内仍未整改的,监理工程师可在报经发包人批准后委托第三方采取措施。该款项经造价工程师核实后,由发包人从应付或将付给承包人的款项中扣除。45.5治安管理合同双方当事人不仅应协助现场治安管理机构或联防组织维护施工场地的社会治安,而且应做好包括有关人员现场生活、居住场所在内的施工场地内的治安保卫工作。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合同双方当事人应在工程开工后,共同编制施工场地治安管理计划,并制定应对突发治安事件的紧急预案。在施工过程中,发生暴乱、爆炸等恐怖事件,以及群殴、械斗等群体性突发治安事件的,应立即向当地政府有关部门报告,积极协助当地政府有关部门采取措施平息事件,防止事态扩大,尽量减少财产损失和避免人员伤亡。45.6施工场地的环保、卫生要求承包人应遵守国家有关环境保护、卫生监督的法律法规,按照合同约定采取有效措施,保证施工场地达到环境保护、卫生部门的管理要求,为现场所有人员提供并维护干净卫生的生活设施,并在颁发合同工程接收证书后的28 天内,清理现场,运走全部施工设备、剩余材料和垃圾,保持施工场地和合同工程的清洁整齐。否则,发包人可自行处理或委托第三方处理留下的物品,所得金额在扣除由此发生的费用之后,将余额退还给承包人。46 测量放线46.1 测设施工控制网监理工程师应在发出开工令后的7 天内,向承包人提供原始基准点、基准线、基准高程等书面资料。承包人应根据国家测绘基准、测绘系统和工程测量技术规范,按照上述资料以及合同工程精度要求,测绘施工控制网,并在专用条款约定的期限内,将施工控制网资料提交监理工程师确认。46.2 施工控制网(点)管理与使用承包人应负责施工控制网点的管理。施工控制网点丢失或损坏的,承包人应及时修复。承包人应承担施工控制网点的管理与修复费用,并在工程竣工后将施工控制网点移交发包人。监理工程师需要使用施工控制网的,承包人应提供必要的协助,发包人无需为此支付任何费用。46.3承包人测量放线的责任承包人应配置合格的人员、仪器、设备和其他物品,根据监理工程师书面确定的原始基准点、基准线、基准高程等资料,准确完成对合同工程的全部施工测量放线工作,并对工程各部分的位置、标高、尺寸或定线的正确性负责。46.4测量放线误差的处理监理工程师有权对承包人施工测量放线工作进行检查验收。如果发现永久工程任何部分的位置、标高、尺寸或定线超过合同约定误差的,承包人应自费纠正,直到监理工程师认为符合合同约定为止。如果这些误差是由于监理工程师书面提供的数据错误导致的,发包人应当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并向承包人支付合理利润。46.5保护基准点 或线等标志监理工程师对工程位置、标高、尺寸、定线的检查,不能免除承包人测量放线工作准确性应承担的任何责任和应履行的任何义务。承包人应有效地保护一切基准点、基准线和其他有关的标志,直到永久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为止。49 承包人采购材料和工程设备49.1承包人采购材料和工程设备承包人负责采购材料和工程设备的,应按照标准与规范、设计要求和合同约定的要求采购,并提供产品质量合格证明文件,对材料和工程设备质量负责。承包人采购招标工程的材料和工程设备,应与其提交的投标文件相应内容一致。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上述材料和工程设备均由承包人负责运输和保管。49.2 承包人供货与清点要求承包人应按照专用条款的约定,将各项材料和工程设备的供货人及品种、规格、数量和供货时间等情况以书面形式提交监理工程师确认,并由其报发包人批准后实施供货。承包人应在材料和工程设备到货前至少提前24 小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和监理工程师,并在监理工程师的见证下与发包人共同清点。49.3承包人采购材料和工程设备的责任承包人采购的材料和工程设备不符合标准与规范、设计要求和合同约定的要求时,应按照监理工程师的指令将其运出施工场地,重新采购符合要求的产品,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49.4 承包人使用采购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责任监理工程师发现承包人使用不符合标准与规范、设计要求和合同约定要求的材料和工程设备时,应迅速发出指令要求承包人立即停止使用,并拆除、修复或重新采购,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49.5承包人不执行指令的责任如果承包人不执行监理工程师依据第49.3 款和第49.4 款规定发出的指令,则发包人可自行或指派第三方执行该指令,由此发生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该笔款项经造价工程师核实后,由发包人从应付或将付给或将付给承包人的工程款中扣除。49.6 使用替换材料的申请与批准承包人需要使用替换材料的,应经监理工程师同意并由其报发包人批准后方可实施,由此引起合同价款的增减由造价工程师与合同双方当事人协商确定;协商不能达成一致的,由造价工程师暂定,通知承包人并抄报发包人。49.7 采购材料和工程设备使用前的检验承包人采购的材料和工程设备在使用前,应会同监理工程师进行检验试验,查验材料合格证明和产品合格证书。合同双方当事人应做好检验书面记录,并要求指定人选及时办理签认手续。不合格的,禁止在合同工程中使用。49.8禁止指定采购材料和工程设备承包人采购材料和工程设备的,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不得指定生产厂家或供应商。50 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检验试验50.1进入现场检验试验监理工程师及其委派的代表可进入施工场地、材料和工程设备的制造、加工或制配车间等场所参加材料和工程设备等产品的检验试验。承包人应为他们进入上述场所及开展相关工作提供便利和协助。50.2材料和工程设备的见证取样与不见证取样检验试验材料和工程设备等产品的检验试验,包括见证取样和不见证取样两种情形:(1)标准与规范、涉及结构安全有要求或合同有约定进行见证取样检验试验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等产品,承包人应在取样前至少提前 24 小时通知监理工程师参加,并在监理工程师的见证下现场取样,同时送至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质量检测机构进行检验试验。(2)标准与规范没要求或合同没约定进行见证取样检验试验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等产品,承包人和监理工程师应按照合同约定进行材料和工程设备等产品的检验试验。承包人和监理工程师应事先协商确定检验试验的时间和地点,并按时到场参加检验试验。如果监理工程师或其委派的代表不能按时到场参加的,监理工程师应至少提前24 小时发出延期检验试验指令并书面说明理由,延期不得超过48 小时。如果监理工程师或其委派的代表未发出延期指令也未能按时到场检验试验,承包人可自行检验试验,并认为该检验试验是经监理工程师同意下完成的;检验试验完成后,承包人应立即向监理工程师提交检验试验结果的有效证据,监理工程师应予认可。50.3材料和工程设备的使用材料和工程设备等产品检验试验合格的,可在合同工程中使用。材料和工程设备等产品检验试验不合格的,禁止在合同工程中使用,并及时清出施工场地。50.4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检验试验费用除合同价款已包括外,材料和工程设备等产品的检验试验费,按照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1)现场使用前材料和工程设备等产品的检验试验,发包人供应的,检验试验费由发包人承担;承包人采购的,检验试验费由承包人承担。(2)施工过程中材料和工程设备等产品的检验试验,合格的,检验试验费由发包人承担。不合格的,发包人供应的,检验试验费由发包人承担;承包人采购的,检验试验费由承包人承担。50.5 再次检验试验及其费用承担监理工程师对承包人自行检验试验结果有疑问的,或重新查验检验试验结果的,可要求承包人共同对材料和工程设备等产品再次检验试验。(1)合格的,再次检验试验费和(或)延误的工期由发包人承担,并向承包人支付合理利润。(2)不合格的,发包人供应的,再次检验试验费和(或)延误的工期由发包人承担,并向承包人支付合理利润;承包人采购的,再次检验试验费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50.6材料和工程设备质量有争议的处理合同双方当事人对材料和工程设备等产品质量有争议的,所需的检验试验费由责任方承担。双方均有责任的,由双方根据其责任划分分别承担。51 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51.1承包人自备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承包人应按合同工程进度计划的要求,及时配置施工设备和修建临时设施。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自行承担修建临时设施的费用。需要临时占地的,发包人应办理其申请手续并承担相应费用。进入施工场地的承包人施工设备,需经监理工程师核查后才能投入使用。承包人更换合同约定自身施工设备的,应经监理工程师同意并由其报发包人批准后方可实施。51.2 发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如果发包人提供施工设备或临时设施的,合同双方当事人应在专用条款中约定施工设备或临时设施的品种、规格、型号和提供的时间、地点等内容。51.3承包人增加或更换施工设备如果承包人使用的施工设备不能满足合同工程进度计划和(或)质量要求的,监理工程师有权要求承包人增加或更换施工设备,承包人应及时增加或更换,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51.4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的使用要求运至施工现场的施工设备和在施工现场修建的临时设施,均应视为专门用于实施合同工程。除经监理工程师同意并由其报发包人批准,承包人可根据合同工程进度计划撤走闲置的施工设备外,承包人不得将上述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中的任何部分运出施工场地或挪作他用。52 工程质量检查52.1承包人对工程质量检查的义务承包人应按照标准与规范、设计要求以及监理工程师依据合同约定发出的指令施工,确保工程质量,随时接受监理工程师的检查,并为监理工程师的检查(包括监理工程师到施工场地,或合同约定的其他地方察看和查阅施工原始记录等)提供便利和协助。52.2工程质量检查的要求承包人应按照合同约定对合同工程的所有部位及其施工工艺进行全过程的质量检查,并做好详细记录,编制工程质量报表,提交监理工程师核实并由其报发包人审批。发包人应通知监理工程师及时对合同工程的所有部位及其施工工艺进行检查;发现质量不合格的,监理工程师应迅速向承包人发出书面指令,通知承包人立即拆除和重新施工。即使经监理工程师检查,也不能免除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应承担的任何责任和应履行的任何义务。52.3 工程质量不达标准的处理和责任发现工程质量达不到合同约定验收标准,承包人应拆除和重新施工,直到符合合同约定验收标准为止。因承包人原因达不到合同约定验收标准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因发包人原因达不到合同约定验收标准的,包括承包人拆除和重新施工费用在内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发包人承担,并向承包人支付合理利润。52.4 质量检查不得影响施工监理工程师对合同工程质量的检查,不得影响承包人的正常施工。如影响施工正常进行,承包人应向发包人、监理工程师发出书面改正通知;监理工程师应及时予以改正,否则承包人有权提出并得到补偿。52.5现场工艺试验如合同有约定或监理工程师发出书面指令,承包人应进行现场工艺试验。监理工程师报发包人批准后,认为有必要进行大型现场工艺试验的,承包人应根据监理工程师提出的书面要求,编制工艺试验措施计划,提交监理工程师确认并由其报发包人审批。除工程量清单中已经列有此类工作的支付项目和额度外,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发包人承担。53 隐蔽工程和中间验收53.1隐蔽工程和中间验收的通知没有经监理工程师验收同意,任何工程均不得覆盖或隐蔽。隐蔽工程覆盖前或中间验收部位具备专用条款约定的验收条件时,承包人应进行自检,并在隐蔽或中间验收前48 小时向监理工程师提出隐蔽工程或中间验收申请,通知监理工程师验收。通知的内容包括工程隐蔽或中间验收的内容、时间、地点,以及自检记录和必要的验收资料。承包人应准备验收记录,并提供必要的资料和协助。53.2 参加验收的限制如果监理工程师不能按时参加验收,应至少提前24 小时发出延期验收指令并书面说明理由,延期不得超过48 小时。如果监理工程师或其委派的代表未发出延期验收指令也未到场验收,承包人可自行验收,并认为该验收是经监理工程师同意下完成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发包人承担,并向承包人支付合理利润。验收完成后,承包人应立即向监理工程师提交验收记录,监理工程师应予认可。监理工程师事后对验收记录有疑问的,可按照第53.3验收结果的确认验收合格的,监理工程师应在验收记录上签字,并形成验收文件,承包人可进行隐蔽或继续施工。验收合格24 小时后,监理工程师仍不在验收记录上签字,视为监理工程师已认可验收记录。验收不合格的,承包人应按照监理工程师的指令修改后重新验收,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53.4隐蔽工程的拍摄或照相如监理工程师有指令,承包人应对隐蔽工程进行拍摄或照相,保证监理工程师能充分检查和测量隐蔽的工程。53.5 承包人私自隐蔽承包人未通知监理工程师到场验收,私自将隐蔽工程覆盖的,监理工程师有权指示承包人进行钻孔探测或剥露验收,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54 重新验收和额外检查检验54.1重新验收当监理工程师对已经覆盖的隐蔽工程有疑问,要求重新验收时,承包人应按照要求对已覆盖的部位进行钻孔探测或剥露,并在验收后重新覆盖恢复原状。验收合格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发包人承担,并向承包人支付合理利润;验收不合格的,承包人应按照监理工程师的指令重新返工,直到验收合格为止,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54.2 额外检查检验当监理工程师指示承包人进行合同中没有约定的检查检验,以核实合同工程某一部位或某种材料和工程设备等产品是否有缺陷时,承包人应按照要求进行检查检验。存在缺陷的,分别按照第50.5 款、第52.3 款规定处理;没有缺陷的,检查检验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发包人承担,并向承包人支付合理利润。56 工程变更56.1 工程变更权限合同履行期间,经发包人批准,监理工程师可按照第56.3 款约定的变更程序向承包人发出变更指令,承包人应按照合同约定实施变更工作。没有经发包人批准也没有监理工程师的工程变更指令,承包人应按照合同约定施工,无权对合同工程作出任何变更。工程量偏差不属于工程变更,该项工程量增减不需要任何指令。56.2 工程变更内容合同履行期间,发包人可对合同工程或其任何部分的形式、质量或数量作出变更。发生下列情形之一,应按照本条规定进行变更。(1) 改变合同工程中任何工程数量(不含工程量的偏差);(2) 删减任何工作,但删减的工作不能转由发包人或其他人实施;(3) 改变任何工作内容的性质、质量或其他特征;(4) 改变工程任何部分的标高、基线、位置和(或)尺寸;(5) 为完成永久工程所必须的任何额外工作;(6) 改变合同工程的施工时间和已批准的施工工艺或顺序。但对合同工程工期、质量标准等实质性变更的,应在作出变更前,与承包人签订补充协议书,作为本合同的补充文件。56.3工程变更程序合同工程发生变更,合同双方当事人以及监理工程师、造价工程师应遵循下列程序实施工程变更的相关工作。 (1)合同工程可能发生或发生工程变更时,监理工程师或承包人可依据下列情况及时提出。1)合同工程可能发生第 56.2 款所列情形的,监理工程师可向承包人发出变更意向书,并附必要的施工设计图纸及其说明等资料。承包人应在收到变更意向书后的7 天内,向监理工程师书面提交包括拟实施变更工作的计划、措施、竣工时间、修改内容和所需金额等在内的实施方案。发包人应在收到实施方案后的7 天内予以答复;同意承包人提交的实施方案的,监理工程师应在收到实施方案后的14 天内发出变更指令。2)合同工程发生第56.2 款所列情形的,监理工程师应至少提前14 天以书面形式向承包人发出变更指令,并提供变更的施工设计图纸及其说明等资料。3)承包人收到发包人为实施合同工程所提供的施工设计图纸和文件,经检查认为存在第56.2 款所列情形的,可向监理工程师提出书面建议。监理工程师收到承包人书面建议后,应提出确认意见并报发包人审批;确认存在变更的,监理工程师应在收到承包人书面建议后的 14 天内发出变更指令。不同意作为变更的,应由监理工程师书面答复承包人。4)若承包人收到监理工程师的变更意向书后认为难以实施此项变更的,应立即通知监理工程师,说明原因并附详细依据。监理工程师与合同双方当事人协商后确定撤销、改变或不改变原变更意向书。(2)承包人应在收到监理工程师发出变更指令或变更意向书后的14 天内,向发包人提交工程变更报告,并抄送监理工程师、造价工程师。报告内容应包括变更原因、根据第 72 条约定详细开列变更工作的价格组成和依据,并附变更的施工设计图纸及其相关说明。变更工作影响工期的,承包人应提出调整工期的要求。发包人认为有必要时,可要求承包人提交提前或者延长工期的施工进度计划或相应施工措施等资料。(3)发包人在收到承包人工程变更报告后,应通知监理工程师、造价工程师及时对报告内容予以核实,并在收到报告后的 14 天内予以确定或提出修改意见。发包人在收到承包人工程变更报告后的 14 天内未确定也未提出修改意见的,视为承包人提交的工程变更报告已被认可。(4)承包人应在发包人确定工程变更报告后的7 天内,按照监理工程师发出的变更指令及时组织实施变更工作。否则,由此引起的损失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56.4承包人提出工程变更建议合同履行期间,承包人可提出工程变更建议。变更建议应以书面形式向监理工程师提出,同时抄送发包人,详细说明变更的原因、变更方案及合同价格的增减情况,并附必要的施工设计图纸及其说明等资料。变更建议被采纳的,监理工程师应按照第56.3 款规定向承包人发出变更指令。发包人采纳承包人的建议,给发包人带来降低合同价款、缩短工期或提交工程经济效益等利益的,发包人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并在专用条款中约定的额度予以奖励。56.5 工程变更导致合同价款和工期的调整工程变更不应使合同作废或无效。工程变更应按照第72 条规定确定变更的工程款;影响工期的,工期应相应调整。但由于下列原因引起的变更,承包人无权要求任何额外或附加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1)为了便于组织施工而采取的技术措施变更或临时工程变更;(2)为了施工安全、避免干扰等原因而采取的技术措施变更或临时工程变更;(3)因承包人违约、过错或承包人引起的其他变更。57 竣工验收条件57.1竣工验收条件承包人实施、完成合同工程的全部工作内容,经自检评定并符合下列条件的,则认为合同工程已具备竣工验收条件。(1)除监理工程师同意列入缺陷责任期内完成的尾工(甩项)工程和缺陷修补工作外,合同范围内的全部单位工程,以及包括合同要求的试验、检验和验收在内等有关工作均已完成,并符合施工设计图纸和合同约定要求;(2)已按照合同约定的内容和份数备齐了符合要求的竣工资料;(3)已按照监理工程师的要求编制了在缺陷责任期内完成的尾工(甩项)工程和缺陷修补工作清单以及相应施工计划;(4)监理工程师要求在竣工验收前应完成的其他工作:(5)监理工程师要求提交的竣工验收资料清单。57.2提交竣工验收条件的限制承包人认为合同工程具备竣工验收条件的,应按照国家或行业、省规定的工程竣工验收技术资料格式和要求,向发包人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和符合要求的完整竣工资料,合同双方当事人应按照第58 条规定进行验收。57.3竣工验收条件的限制如果承包人不按照规定提交竣工资料或提交的资料不符合要求,则认为合同工程尚未具备竣工验收条件。58 竣工验收58.1竣工验收标准合同双方当事人约定的合同工程竣工验收标准,应符合国家或行业、省的有关规定。合同工程需要进行国家验收的,竣工验收是国家验收的一部分。58.2核查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发包人收到承包人按照第57.2 款规定提交的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后,应通知监理工程师及时核查合同工程是否具备竣工验收条件。(1)监理工程师核查合同工程尚未具备竣工验收条件的,应在收到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后的14 天内通知承包人,指出在颁发接收证书前承包人应进一步完成的工作内容。承包人完成监理工程师通知的全部工作内容后,应再次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直至监理工程师同意为止。(2)监理工程师核查合同工程已具备竣工验收条件的,应在收到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后的28 天内书面提请发包人组织合同工程验收。58.3组织验收和确认经监理工程师按照第58.2 款规定核查合同工程已具备竣工验收条件的,发包人应在收到监理工程师书面提请后的28 天内按照国家或行业、省的工程质量验收标准和施工设计图纸完成合同工程验收,并在验收后28 天内予以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58.4 组织验收的限制发包人未按照第58.3 款规定完成合同工程验收,或验收后28 天内未予确认也未提出修改意见,视为承包人提交的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已被认可。竣工验收申请报告被认可,则表明已完成合同工程,视为竣工验收合格,但由于不可抗力事件致使发包人不能完成验收的除外。58.5不组织验收的责任发包人未按照第58.3 款规定完成合同工程验收,从收到监理工程师书面提请后的第29 天起承担合同工程照管责任和其他一切意外责任。58.6接收工程竣工验收合格的,发包人应接收工程,并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后的56 天内向承包人颁发工程接收证书。竣工验收后,发包人同意接收工程但提出限期整修和完善要求的,发包人应缓发工程接收证书。承包人整修和完善工作完成后,监理工程师核查达到要求的,发包人应向承包人颁发工程接收证书。竣工验收后,发包人不同意接收工程的,监理工程师应按照竣工验收提出的修改意见发出指令,要求承包人对合同工程不合格部分返工重做或补救处理,并承担由此产生的费用。承包人在完成合同工程不合格部分的返工重做或补救处理后,应再次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58.7竣工日期的写明经验收合格的合同工程,发包人应按照第38.2 款规定在工程接收证书上写明合同工程的实际竣工日期。58.8 单位工程和工程部位验收发包人要求某一单位工程或任一工程部位提前办理竣工验收的,应与承包人签订单位工程或工程部位竣工验收协议,作为本合同的附件。(1)发包人根据合同进度计划安排,在全部工程竣工前需要使用已经竣工的单位工程或工程部位时,或承包人提出经发包人同意时,可进行单位工程或工程部位验收。验收的程序可按照第58.2 款、第58.6 款规定进行。验收合格后,发包人应向承包人颁发单位工程或工程部位接收证书,并负责照管。单位工程或工程部位的验收成果和结论,作为全部工程竣工验收申请报告的附件。(2)发包人在全部工程竣工前,使用已接收的单位工程或工程部位导致承包人费用增加的,发包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并向承包人支付合理利润。58.9 施工期运行合同工程尚未全部竣工(其中某项或某几项单位工程或工程部位已竣工),根据合同约定需要在施工期运行的,应由发包人按照第58.8 款规定验收合格,并确保安全后,才能投入施工期运行。在施工期运行中,发现单位工程或工程部位存在缺陷或损坏的,由承包人按照第59.3 款规定进行修复。58.10 竣工清场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工程接收证书颁发后,承包人应按照以下要求对施工场地进行清理,直至监理工程师检验合格为止。竣工清场费用由承包人承担。(1)施工场地内残留的垃圾已全部清除出场;(2)临时设施已拆除,场地已按照合同要求进行清理、平整或复原;(3)按照合同约定应撤离的承包人设备和剩余的材料,包括废弃的施工设备和材料,已按照计划撤离施工场地;(4)建筑物周边及其附近道路、河道的施工堆积物,已按照监理工程师指示全部清理;(5)监理工程师指示的其他场地清理工作已全部完成。如承包人未按照监理工程师的要求恢复临时占地,或者场地清理未达到合同约定的,发包人可自行或委托第三方恢复或清理,所发生的费用从应支付或将支付给承包人的款项中扣除。58.11 施工队伍的撤离工程接收证书颁发后的56 天内,除经监理工程师同意需在缺陷责任期内继续工作的人员、使用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外,其余的人员、施工设备和临时设备均应撤离施工场地或拆除。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缺陷责任期满时,承包人的人员和施工设备应全部撤离施工场地。58.12 使用未验收或验收未通过工程的责任合同工程未经竣工验收或竣工验收不合格的,发包人不得使用。发包人强行使用的,由此发生的质量问题及其他问题,由发包人承担责任。58.13 工程竣工质量争议的责任合同工程竣工验收时发生工程质量争议,经第86.4 款规定调解或认定工程质量符合合同要求的,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59 缺陷责任与质量保修59.1 缺陷责任期计算缺陷责任期自实际竣工之日起计算。在全部工程竣工验收前,已经发包人提前验收的单位工程,其缺陷责任期的起算日期相应提前。59.2 缺陷责任期延长由于承包人原因造成某项缺陷或损坏使某项工程或工程设备不能按照原定目标使用而需要再次检查、检验和修复的,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相应延长缺陷责任期,但缺陷责任期最长不超过2 年。59.3缺陷责任合同工程存在某项缺陷或损坏的,合同双方当事人应按照下列规定承担缺陷责任以及由此产生的费用。(1)承包人应在缺陷责任期内对已交付使用的工程承担缺陷责任。(2)缺陷责任期内,发包人对已接收使用的工程负责日常维护工作。发包人在使用过程中,发现已接收的工程存在新的缺陷或已修复的缺陷部位或部件又遭损坏的,应及时通知承包人修复,承包人应在收到通知后的7 天内派人修复,直至检验合格为止。承包人未能在规定时间内修复的,发包人可自行或委托第三方修复,所需费用和利润按照本款第(3)点规定办理。(3)监理工程师应会同承包人共同查清缺陷和(或)损坏的原因,并由造价工程师提出或核实由此发生的费用。经查明,因承包人原因造成的,由承包人承担修复和查验的费用;因发包人原因造成的,发包人承担修复和查验的费用,并向承包人支付合理利润。59.4 重新检(试)验任何一项缺陷或损坏修复后,经检查证明其影响了工程或工程设备的使用性能,承包人应按第54 条规定重新检(试)验,重新检(试)验的费用由责任方承担。59.5 承包人的进入权缺陷责任期内承包人为缺陷修复工作需要,有权进入工程现场,但应遵守发包人的保安和保密等规定。59.6 颁发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在专用条款约定的缺陷责任期(包括第59.2 款延长的期限)终止后的14 天内,发包人应向承包人颁发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59.7签订工程质量保修书合同双方当事人应根据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在承包人向发包人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时,共同签署合同工程质量保修书,作为本合同的附件。工程质量保修书应具体明确质量保修范围、期限、责任和费用等事项。59.8 质量保修期计算质量保修期自实际竣工之日期起计算。在全部工程竣工验收前,已经发包人提前验收的单位工程,其质量保修期的起算日期相应提前。59.9 工程质量保修承包人应在质量保修期内对交付发包人使用的合同工程承担质量保修责任。发生紧急抢修事故的,承包人应在接到通知后立即到达事故现场抢修。质量保修完成后,发包人应及时组织验收。59.10 修复质量缺陷以外的费用承包人修复属于质量缺陷以外的费用,由责任方承担。六、造价61 工程量61.1清单工程量包括的工作内容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工程量清单中开列的工程量应包括由承包人完成的施工、安装等工作内容,其任何遗漏或错误既不能使合同无效,也不能免除承包人按照图纸、标准与规范实施合同工程的任何责任。对于依据图纸、标准与规范应在工程量清单中计量但未计量的工作,应根据第72 条规定确定合同价款的增加额。61.2清单的工程量工程量清单中开列的工程量是根据合同工程施工设计图纸提供的预计工程量,不能作为承包人履行合同义务中应予完成合同工程的实际和准确工程量。发包人应按照承包人实际完成的应予计量的工程量与其在工程量清单中填报的单价或总价的乘积向承包人支付工程价款。62 工程计量和计价62.1 工程计量和计价的依据 工程的计量规则和计价办法,以国家标准《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为准;《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没有规定的,以广东省统一工程计价依据为准;广东省统一工程计价依据没有规定的,可参照专业部门颁发的工程计价依据。62.2 工程计量和计价的要求 合同双方当事人应按照合同约定,依据国家标准《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广东省统一工程计价依据或专业部门的工程计价依据以及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制订的有关计价规定进行工程计量和计价。造价工程师负责工程计量和计价的核实工作。62.3 已完工程款额报告的提交和核实 承包人应按照第81.1 款规定向造价工程师提交已完工程款额报告。造价工程师应在收到报告后的14 天内核实工程量,并将核实结果通知承包人、抄报发包人,作为工程计价和工程款支付的依据。62.4现场计量当造价工程师进行现场计量时,应在计量前24 小时通知承包人,承包人应为计量提供便利条件并派人参加。承包人收到通知后不派人参加计量,视为认可计量结果。造价工程师不按照约定时间通知承包人,致使承包人未能派人参加计量,计量结果无效。62.5 收到已完工程款额报告的限制 造价工程师收到承包人按照第81.1 款规定提交的已完工程款额报告后14 天内,未进行计量或未向承包人通知计量结果的,从第15 天起,承包人报告中开列的工程量即视为被确认,作为工程计价和工程款支付的依据。62.6复核计量结果 如果承包人认为造价工程师的计量结果有误,应在收到计量结果通知后的7 天内向造价工程师提出书面意见,并附上其认为正确的计量结果和详细的计算过程等资料。造价工程师收到书面意见后,应立即会同承包人对计量结果进行复核,并在签发支付证书前确定计量结果,同时通知承包人、抄报发包人。承包人对复核计量结果仍有异议或发包人对计量结果有异议的,按照第86 条规定处理。62.7 不予计量对承包人超出施工设计图纸范围或因承包人原因造成返工的工程量,造价工程师均不予计量。62.8 各项工作价款的计算 除按照第69 条至第73 条、第76 条规定所做的调整外,每项工作所适用的单价(费率)或总价应按照合同约定的该项工作的单价(费率)或总价,并按照本条规定计量得到的工程量与适用的单价(费率)或总价的乘积确定该项工作的价款。造价工程师根据各个支付期所有各项工作的价款计算该支付期工程款,并将各支付期的价款汇总计算合同价款。63 暂列金额63.1 暂列金额的用途合同双方当事人应在专用条款中明确工程量清单中开列的已标价的暂列金额。暂列金额是用于实施合同工程的任一增加部分,或用于提供不可预见的货物、材料和工程设备,或用于工程变更等因素发生的工程价款调增,以及经确认的索赔、现场签证,或用于提供相关服务或意外事件的一笔款项。63.2暂列金额的支付经发包人批准后,监理工程师应就承包人实施第63.1 款规定的工作发出书面指令。造价工程师就此项指令提出所需价款,经发包人确认后向承包人支付。63.3 提供暂列金额支付票据 造价工程师有要求时,承包人应提供使用暂列金额支付项目的所有报价单、发票、账单或收据。64 计日工64.1计日工单价的用途承包人投标文件中填报的计日工单价或价格是用于实施发包人要求的合同以外零星工作项目所需的人工单价、材料、工程设备价格和施工设备机械台班单价。64.2 计日工的确认任一按照计日工方式计价的工作,承包人应在该项工作实施结束后的 24 小时内,向发包人提交有计日工记录的现场签证报告一式两份。当此工作持续进行时,承包人应每天向监理工程师提交当天计日工记录完毕的现场签证报告。监理工程师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现场签证报告后的2 天内予以确认,并将其中一份返还给承包人,作为计日工计价和支付的依据。监理工程师逾期未确认也未提出修改意见的,视为承包人提交的现场签证报告已被认可。64.3 计日工的支付计日工工作,应从暂列金额中支付。经发包人批准后,监理工程师应就使用计日工项目发出书面指令。造价工程师应按照监理工程师确认的现场签证报告核实该类项目的工程数量,并根据核实的工程数量和承包人投标文件中填报的计日工子目单价或价格的乘积计算、提出应付价款,经合同双方当事人确认后,与工程进度款同期支付。每个支付期末,承包人应按照第81.1 款规定向发包人提交本期间所有计日工记录的签证汇总表,以说明本期间自己认为有权得到的计日工价款。65 暂估价65.1招标暂估价项目的要求 发包人在工程量清单中给定暂估价的材料、工程设备和专业工程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且达到规定的规模标准的,由合同双方当事人以招标的方式选择供应商或分包人。合同双方当事人应在专用条款中约定各自的权利、义务。中标价格与工程量清单中所列的暂估价的差额以及相应的规费、税金等其他费用,应列入合同价款。65.2 非招标材料和工程设备暂估价的发包人在工程量清单中给定暂估价的材料和工程设备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或未达到规定的规模标准的,由承包人按照第49 条规定采购。经造价工程师确认的材料和工程设备价格与工程量清单中所列的暂估价的差额以及相应的规费、税金等其他费用,应列入合同价款。65.3非招标专业工程暂估价的要求发包人在工程量清单中给定暂估价的专业工程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或未达到规定的规模标准的,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在合同双方当事人同意下,由造价工程师与分包人按照第72.2 款规定确定专业工程价款。经确认的专业工程价款与工程量清单中所列的暂估价的差额以及相应的规费、税金等其他费用,应列入合同价款。67 工程优质费67.1工程优质费的约定合同双方当事人可在专用条款中约定工程优质费,明确合同工程优质费用的计算额度。约定工程优质费的,如果承包人实施、完成合同工程质量标准高于国家规定或合同约定的质量验收合格标准的,承包人有权向发包人提出并得到专用条款约定的工程优质费。67.2工程优质费计提与支付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工程优质费按照合同价款的下列额度计算:国家级质量奖为3%,省级质量奖为2%,市级质量奖为1%。工程优质费列入竣工结算文件中,与竣工结算款一并支付。在竣工结算后获得优质奖项的,发包人应在获得奖项后的28 天内支付。68 合同价款的约定与调整68.1 约定合同价款合同双方当事人应在本合同协议书中约定合同价款。招标工程的合同价款由合同双方当事人依据中标通知书的中标价款在本合同协议书中约定。非招标工程的合同价款由合同双方当事人依据双方确定施工图预算的总造价在本合同协议书中约定。68.2合同价款的调整事件合同双方当事人应明确合同价款的调整事件。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调整事件应包括:(1)后继法律法规变化事件;(2)项目特征描述不符事件;(3)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缺项漏项事件;(4)工程变更事件;(5)工程量偏差事件;(6)费用索赔事件;(7)现场签证事件;(8)物价涨落事件;(9)合同双方当事人约定的其他调整事件。本款(1)至(6)调整因素应分别按照第69 条至第76 条的规定调整合同价款。68.3 合同价款调整的办理出现第68.2 款规定调整合同价款事件的,除费用索赔、现场签证事件分别按照第74 条、第75 条规定外,调整合同价款的提出、核实、确认与支付等事项,由合同双方当事人按照第77 条规定办理。根据第68.2 款规定事件调整合同价款,如果是按照第48 条规定由发包人自行供应或发包人招标、承包人采购材料和工程设备的,均不应考虑第72.2 款规定的承包人报价下浮率因素。69 后继法律法规变化事件69.1后继法律法规变化的价款调整合同履行期间,出现国家或省颁布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在合同工程基准日期后发生变化,且因执行上述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引起除第76 条规定以外的工程造价增减事件的,合同双方当事人应调整合同价款。69.2调整价款的方法发生第69.1 款情况的,应根据合同工程实际情况,按照上述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计算调整的合同价款。70 项目特征描述不符事件70.1项目特征的准确性发包人在工程量清单中对项目特征的描述,应被认为是准确的和全面的,并且与实际施工要求相符合。承包人应按照发包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根据其项目特征描述的内容及有关要求实施合同工程,直到其被改变为止。70.2项目特征描述不符的价款调整合同履行期间,出现实际施工设计图纸(含设计变更)与招标文件提供的工程量清单任一项目特征描述不符,且该变化引起工程造价增减事件的,合同双方当事人应调整合同价款。70.3调整价款的方法发生第70.2 款情况的,应按照实际施工的项目特征重新确定相应工程量清单项目的综合单价,计算调整的合同价款。71 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缺项漏项事件71.1清单缺项漏项的价款调整合同履行期间,出现工程量清单中分部分项工程缺项漏项事件的,合同双方当事人应调整合同价款。71.2 调整分部分项工程费的方法工程量清单中分部分项工程出现缺项漏项,造成新增工程量清单项目的,应按照第72.2 款规定计算调整的分部分项工程费。71.3 调整措施项目费的方法工程量清单中分部分项工程出现缺项漏项,引起增加措施项目的,应按照第72.3款规定在提交的实施方案被批准后计算调整的措施项目费。72 工程变更事件72.1工程变更的价款调整合同履行期间,出现第56 条工程变更事件的,合同双方当事人应调整合同价款。72.2调整分部分项工程费的方法工程变更引起分部分项工程项目发生变化,属于第73.2 款规定情况的,按照其规定调整;否则按照下列规定调整分部分项工程费:(1)合同中有适用于变更工程项目的,按照该项目的单价或总价调整;(2)合同中没有适用、只有类似于变更工程项目的,可在合理范围内参照类似项目的单价或总价调整;(3)合同中没有适用也没有类似于变更工程项目的,根据变更工程资料、计量规则和计价办法、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信息(参考)价格和承包人报价浮动率提出变更工程项目的单价或总价,经合同双方当事人确认后调整。其中,招标工程:承包人报价浮动率L=(1-中标价格/招标控制价)×100%;非招标工程:承包人报价浮动率L=(1-报价值/施工图预算)×100%。式中:中标价格、招标控制价或报价值、施工图预算,均不含安全文明施工费。(4) 合同中没有适用也没有类似于变更工程项目,且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信息(参考)价格缺价的,根据变更工程资料、计量规则、计价办法和通过市场调查等的有合法依据的市场价格提出变更工程项目的单价或总价,经合同双方当事人确认后调整。72.3调整措施项目费的方法工程变更引起措施项目发生变化的,合同双方当事人不利一方当事人有权提出调整措施项目费。提出调整措施项目费的,应事先将拟实施的方案提交另一方当事人确认,并详细说明与原方案措施项目相比的变化情况。拟实施的方案,经合同双方当事人确认后执行。该情况下,应按照下列规定调整措施项目费:(1)安全文明施工费,按照实际发生变化的措施项目调整,不得浮动。(2)凡可计算工程量的措施项目费,按照实际发生变化的措施项目的工程量乘以第72.2 款规定的单价或合价调整。(3)凡按系数计算的措施项目费,除本款第(1)点情形外,按照实际发生变化的措施项目调整,但应考虑承包人报价浮动因素,即调整金额按照实际调整金额乘以第72.2 款规定的承包人报价浮动率计算。如果不利一方当事人未按本款规定事先将拟实施的方案提交给另一方当事人,则认为工程变更不引起措施项目费的调整或不利一方当事人放弃调整措施项目费的权利。72.4调整承包人报价偏差的方法如果工程变更项目出现承包人在工程量清单中填报的综合单价与发包人招标控制价或施工图预算相应清单项目的综合单价偏差超过15%,则超过15%部分的综合单价可由合同双方当事人协商调整。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可按照下列规定调整:(1)当P0P1×(1-L)×(1-15%)时,该类项目的综合单价按照P1×(1-L)×(1-15%)调整。(2)当P0 P1×(1 15%)时,该类项目的综合单价按照P1×(1 15%)调整。式中:P0--承包人在工程量清单中填报的综合单价。P1--发包人招标控制价或施工预算相应清单项目的综合单价。L—第72.2款规定的承包人报价浮动率。72.5删减工作或工程的补偿如果因为非承包人原因删减了合同中的某项原定工作或工程,致使承包人发生的费用或(和)得到的收益不能被包括在其他已支付或应支付的项目中,也未被包含在任何替代的工作或工程中,则承包人有权按照本条规定提出并得到补偿。73 工程量偏差事件73.1工程量偏差的价款调整 工程量偏差是指承包人按照合同签订时的图纸(含经发包人批准由承包人提供的施工设计图纸和履行本合同的相关大样图等)实施、完成合同工程的应予计量的实际工程量与工程量清单开列的工程量之间的偏差。合同履行期间,出现工程量偏差,且符合第73.2 款、第73.3 款规定事件的,合同双方当事人应调整合同价款。调整合同价款时,出现第72.4 款情形的,应先按照其规定调整,再按照本条规定调整。73.2调整分部分项工程费的方法对于任一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项目,如果因本条规定工程量偏差和第56 条规定工程变更等原因导致工程量偏差超过10%,且该变化使其分部分项工程费变化超过0.1%,则超过10%部分的综合单价应予调整。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应按照下列规定调整结算分部分项工程费:(1)当Q>1.1Q0时,S=1.1Q×P(Q1-1.1Q0)×P1(2)当Q1<0.9Q0时,S=0.9Q×P-(0.9Q0–Q1)×P1 式中S 调整后的某一分部分项工程费结算价;Q1 最终完成的工程量;Q0 工程量清单中开列的工程量;P1 按照最终完成工程量重新调整后的综合单价;P0 承包人在工程量清单中填报的综合单价。73.3调整措施项目费的方法如果因本条规定工程量偏差使某一分部分项工程费的变化超过10%,且该变化引起措施项目相应发生变化,则发生变化部分的措施项目费应按照第72.3 款规定调整。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应按照下列规定调整结算措施项目费:(1)当S1>1.1S 时,M=M0 △M (2)当S1﹤0.9S0时,M=M0-△M 式中 S1 调整后的某一分部分项工程费结算价;S0 承包人报价文件对应的某一分部分项工程费;M1调整后发生变化措施项目费结算价;M0 承包人在工程量清单中填报的措施项目费;△M 按照第72.3 款规定调整的发生变化部分的措施项目费。74 费用索赔事件74.1索赔的价款调整费用索赔是指合同履行期间,对于非自己过错而应由对方当事人承担责任的情况造成的损失,向对方当事人提出经济补偿要求的行为。合同履行期间,出现费用索赔事件的,合同双方当事人应调整合同价款。74.2发出索赔意向书如果承包人根据合同约定提出任何费用或其它形式的损失索赔时,应在该索赔事件首次发生之后的14 天内向造价工程师发出索赔意向书,并抄送发包人。74.3 索赔记录的保存和审查在索赔事件发生时,承包人应保存当时的记录,作为申请索赔的凭证。造价工程师在接到索赔意向书时,无需确认是否属于发包人责任,应先审查记录并可要求承包人进一步作好补充记录。承包人应配合造价工程师审查其记录,在造价工程师有要求时,应当向造价工程师提供记录的复印件。74.4 提交费用索赔报告在发出索赔意向书后的14 天内,承包人应向造价工程师提交费用索赔报告和有关资料。如果索赔事件持续进行,承包人应每隔7 天向造价工程师发出索赔意向书,在索赔事件终结后的14 天内,提交最终费用索赔报告和有关资料。74.5无权索赔如果承包人提出的索赔未能遵守第74.2 款至第74.4 款规定,则承包人无权获得索赔或只限于获得由造价工程师按照提供记录予以核实的部分款额。74.6核实费用索赔报告的限制造价工程师应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费用索赔报告和有关资料后的 28 天内予以核实或要求承包人进一步补充索赔理由和证据,并与合同双方当事人协商确定承包人有权获得的全部或部分的索赔款额;协商不能达成一致的,由造价工程师暂定,通知承包人并抄报发包人。如果造价工程师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复也未对承包人作出进一步要求,视为该费用索赔报告已经被认可。74.7反索赔承包人未能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各项义务或发生错误,给发包人造成损失,发包人可按照本条规定的时限和要求向承包人提出索赔。74.8 调整价款的确认与支付费用索赔报告被认可,则表明该事件已索赔成功,合同双方当事人应确认由此引起调整的合同价款,并作为追加(减)合同价款,与工程进度款或结算款同期支付。75 现场签证事件75.1 现场签证的价款调整现场签证是指合同双方当事人就施工过程中涉及的责任事件所作的签认证明。合同履行期间,出现现场签证事件的,合同双方当事人应调整合同价款。75.2 现场签证的提出承包人应发包人要求完成合同以外的零星项目、非承包人责任事件等工作的,发包人应通知监理工程师及时以书面形式向承包人发出工作指令,提供所需的相关资料;承包人在收到监理工程师书面通知后,应及时向发包人提出现场签证要求。75.3 现场签证报告的确认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在收到监理工程师书面通知后的7 天内,向发包人提交现场签证报告,并抄送监理工程师、造价工程师。发包人在收到承包人的现场签证报告后,应通知监理工程师、造价工程师对报告内容予以核实,并在收到现场签证报告后的48 小时内予以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发包人在收到承包人现场签证报告后的48 小时内未确认也未提出修改意见的,视为承包人提交的现场签证报告已被认可。75.4 现场签证的要求计日工有相应单价或合同中有适用单价的项目,合同双方当事人仅在现场签证报告中列明完成该类项目所需的人工、材料、工程设备和施工设备机械台班的数量。计日工没有相应单价或合同中没有适用单价的项目,合同双方当事人应在现场签证报告中列明完成这类项目所需的人工、材料、工程设备和施工设备机械台班的数量和单价。75.5 现场签证工作的实施承包人应在发包人确认现场签证报告后的48 小时内,按照监理工程师发出的工作指令及时组织实施相关工作。否则,由此引起的损失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75.6 现场签证的限制合同工程发生现场签证事件,未经发包人签证、确认,承包人便擅自实施相关工作的,除非征得发包人同意,否则发生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75.7 调整价款的确认与支付现场签证工作完成后的48 小时内,合同双方当事人应确认由此引起调整的合同价款,并作为追加合同价款,与工程进度款同期支付。76 物价涨落事件76.1 物价涨落的价款调整合同履行期间,出现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人工、材料、工程设备和施工设备机械台班单价或价格涨落超过合同工程基准日期相应单价或价格,且符合第76.2 款、第76.3 款规定事件的,合同双方当事人应调整合同价款。76.2调整人工费的方法按照第76.1 款规定人工单价发生涨落的,应按照合同工程发生的人工数量和合同履行期与基准日期人工单价对比的价差的乘积计算调整的人工费。76.4承包人采购材料设备发生工期延误的价格确定发生合同工程工期延误的,应按照下列规定确定合同履行期用于调整的价格或单价:由于发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的,则计划进度日期后续工程的价格或单价,采用计划进度日期与实际进度日期两者的较高者;由于承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的,则计划进度日期后续工程的价格或单价,采用计划进度日期与实际进度日期两者的较低者。76.5调整承包人采购材料设备价款的限制承包人在采购材料和工程设备前,应向发包人提交一份能阐明采购材料和工程设备数量和新单价的书面报告。发包人应在收到承包人书面报告后的3 个工作日内,通知造价工程师核实,并经监理工程师确认用于合同工程后,对承包人采购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数量和新单价予以确定;发包人对此未确定也未提出修改意见的,视为承包人提交的书面报告已被认可,作为调整合同价款的依据。承包人未经发包人确定即自行采购材料和工程设备,再向发包人提出调整合同价款的,如发包人不同意,则合同价款不予调整。76.6 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的价款调整发包人供应材料和工程设备的,第76.3 款、第76.4 款、第76.5 款规定不适用,由发包人按照实际变化调整,在合同工程的工程造价内列支。77 合同价款调整程序77.1合同价款调整程序的规定合同履行期间,出现第68.2 款规定调整合同价款事件的,除费用索赔、现场签证事件分别按照第74 条、第75 条规定程序外,合同双方当事人应按照本条规定程序调整合同价款。77.2合同价款调增报告的提出出现合同价款调增事件后的14 天内,承包人应向造价工程师提交合同价款调增报告。并附上相关资料。如承包人在出现合同价款调增事件后的14 天内未提交合同价款调增报告的,则造价工程师可在报发包人批准后,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是否调整合同价款以及调整的金额。77.3调增价款的核实造价工程师应在收到合同价款调增报告及相关资料之日起14 天内对其核实,并予以确认或提出协商意见。造价工程师在收到合同价款调增报告之日起14 天内未确认也未提出协商意见的,视为承包人提交的合同价款调增报告已被认可。造价工程师提出协商意见的,合同双方当事人应在承包人收到协商意见后的14天内进行协商确定;协商未能达成一致的,由造价工程师暂定调增的合同价款,通知承包人并抄报发包人。出现暂定结果的,只要不实质影响合同双方当事人履约的,合同双方当事人应实施该结果,直到其被改变为止。77.4调增价款的支付经合同双方当事人确认或造价工程师暂定调增的合同价款,作为追加合同价款,与工程进度款或结算款同期支付。77.5合同价款调减事件的处理出现合同价款调减事件时,发包人可按照本条规定的时限和要求,向承包人提交合同价款调减报告以及调减的金额,但调减部分金额应按照实际调减金额乘以承包人报价浮动率计算。78 支付事项78.1支付工程款项发包人应按照下列规定向承包人支付工程款及其他各种款项:(1)预付款按照第79 条的规定支付;(2)安全文明施工费按照第80 条规定支付;(3)进度款按照第81 条的规定支付;(4)结算款按照第83 条的规定支付;(5)质量保证金按照第84 条的规定支付。78.2延迟支付的利息计算如果发包人延迟支付款项,则承包人有权按照专用条款约定的利率计算和得到利息。计息时间从应支付之日算起直到该笔延迟款额支付之日止。专用条款没有约定利率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78.3承包人提供支付凭证如果造价工程师有要求,承包人应向造价工程师提供其对雇员劳务工资、分包人已完工程款以及材料和工程设备供应商贷款的支付凭证。如果承包人未能提供上述凭证,视为承包人未向雇员、分包人、供应商支付相关款项。78.4承包人未按规定支付款项的限制如果承包人未按照雇员劳务合同和政府有关规定支付雇员劳务工资,或未按照分包合同支付分包人工程款,或未按照购销合同支付材料和工程设备供应商货款,均视为承包人违约。若在造价工程师书面通知改正后的7 天内,承包人仍未采取措施补救的,发包人可在不损害承包人其他权利的前提下,实施下列工作:(1)立即停止向承包人支付应付的款项;(2)在相应支付期应付的工程款范围内,直接向雇员、分包人和材料设备供应商支付承包人应付的款项。发包人在实施上述工作后的 14 天内应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抄送造价工程师。造价工程师在签发下期支付证书时,应扣除已由发包人直接支付的款项。由于上述工作原因发生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给发包人造成损失的,承包人应予赔偿。79 预付款79.1约定预付款预付款用于承包人为合同工程施工购置材料、工程设备、施工设备、修建临时设施以及组织施工队伍进场等所需的款项。合同双方当事人可以约定预付款,预付款金额、支付办法和抵扣方式应在专用条款中明确。预付款必须专用于合同工程,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预付款的最高限额为合同价款的30%。79.2预付款支付申请的核实与支付承包人在完成下列工作后,应按照专用条款的约定向造价工程师发出预付款支付申请,并抄送发包人。(1)按照第28.1 款规定提供履约担保并签订本合同协议书;(2)向发包人提供与预付款等额的预付款保函的正本。造价工程师应对支付申请进行核实,并在收到支付申请后的7 天内报发包人确认后向发包人发出支付证书,同时抄送承包人。发包人在造价工程师签发支付证书后的7 天内向承包人支付预付款,并通知造价工程师。79.3 预付款支付的限制发包人没有按时支付预付款的,承包人可催告发包人支付;发包人在付款期满后的7 天内仍未支付的,承包人可在付款期满后的第8 天起暂停施工。发包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并向承包人支付合理利润。79.4预付款的扣回发包人不应向承包人收取预付款的利息。预付款应从每支付期应支付给承包人的工程进度款中扣回,直到扣回的金额达到专用条款约定的预付款金额为止。造价工程师应依据专用条款约定的抵扣方式,在签发支付证书时从应支付给承包人的款项中扣回。79.5退还预付款保函承包人的预付款保函在预付款全部扣回之前一直保持有效。发包人应在预付款扣完后的14 天内将预付款保函退还给承包人。80 安全文明施工费80.1内容、范围和金额合同双方当事人应在专用条款中约定安全文明施工费的内容、范围和金额,并按照第45 条规定实施安全文明施工。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安全文明施工费的内容和范围,应以现行广东省统一工程计价依据规定为准。80.2约定支付方式合同双方当事人应按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在专用条款中约定安全文明施工费的预付金额、支付办法和抵扣方式。专用条款没有约定的,发包人应在工程开工后的 28 天内预付安全文明施工费总额的 50%,其余部分在该预付款扣完之日起与进度款同期支付。80.3 支付限制发包人没有按时支付安全文明施工费的,承包人可催告发包人支付,并有权按照第78.2 款规定获得延迟支付的利息;发包人在付款期满后的7 天内仍未支付的,承包人可在付款期满后的第8 天起暂停施工。发包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并向承包人支付合理利润。80.4 管理要求安全文明施工费专款专用,承包人应在财务账目中单独列项备查,不得挪作他用,否则造价工程师有权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可以责令其暂停施工,因此造成的损失和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81 进度款81.1约定支付期限和提交支付申请合同双方当事人应在专用条款中明确进度款支付期的时限。专用条款没有约定的,支付期以月为单位。涉及政府投资资金的工程,支付期、支付方法等需调整的,应在专用条款中约定。承包人应在每个支付期结束后的7 天内向造价工程师提交由承包人代表签署的已完工程款额报告和支付申请一式四份,详细说明此支付期间自己认为有权得到的款额,包括分包人已完工程的价款,同时抄送发包人。该支付申请的内容包括:(1)已完工程的价款;(2)已实际支付的工程价款;(3)本期间完成的工程价款;(4)本期间完成的计日工价款;(5)本期间应支付的暂列金额价款;(6)根据第66 条规定本期间应扣除的误期赔偿费;(7)根据第68 条至第76 条规定应支付的调整工程价款;(8)根据第79 条本期间应扣回的预付款;(9)根据第80 条规定本期间应支付的安全文明施工费;(10)根据第84 条本期间应扣留的质量保证金;(11)根据合同约定,本期间应支付或扣留(扣回)的其他款项;(12)本期间应支付的工程价款。81.2签发期中支付证书造价工程师在收到上述资料后,应按照第62 条的规定进行计量,并根据计量结果和合同约定对资料内容予以核实。在收到上述资料后的28 天内报发包人确认后向发包人签发期中支付证书,同时抄送承包人。如果该支付期间应支付金额少于专用条款约定的期中支付证书的最低限额时,造价工程师不必按照本款开具任何支付证书,但应通知发包人和承包人。上述款额转期结算,直到应支付的款额累计达到专用条款约定的期中支付证书的最低限额为止。造价工程师签发期中支付证书,不应视为发包人已同意、批准或接受了承包人完成该部分工作。81.3进度款支付发包人应在造价工程师签发期中支付证书后的14 天内,按照期中支付证书列明的金额向承包人支付进度款,并通知造价工程师。81.4签发期中支付证书的限制 如果造价工程师未在第81.2 款规定的期限内签发期中支付证书,则视为承包人提交的支付申请已被认可,承包人可向发包人发出催告付款的通知。发包人应在收到通知后的 14 天内,按照承包人支付申请阐明的金额向承包人支付进度款。81.5进度款支付的限制发包人未按照第81.3 款和第81.4 款规定支付进度款的,承包人可催告发包人支付,并有权按照第78.2 款规定获得延迟支付的利息;发包人在付款期满后的7天内仍未支付的,承包人可在付款期满后的第8 天起暂停施工。发包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并向承包人支付合理利润。81.6 修正支付证书发现以前签发的任何支付证书有错、漏或重复的,造价工程师有权在期中支付证书中修正以前签发的任何支付证书,承包人也有权提出修正申请。经合同双方当事人复核同意修正的,应在该支付期的进度款中支付或扣除。如果合同工程或其任何部分没有达到质量要求,造价工程师有权在任何期中支付证书中扣除相应价款。82 竣工结算82.1约定结算程序和期限合同双方当事人应按照国家标准《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8)规定在专用条款中明确办理竣工结算的程序和时限。专用条款没有约定的,竣工结算按照第82.2 款至第82.5 款规定办理。在办理竣工结算期间,发包人按照第78 条规定应向承包人支付的工程价款及其他款项不停止。82.2递交结算文件及其限制承包人应在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前编制完成竣工结算文件,并在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的同时向造价工程师递交竣工结算文件。承包人未在本款规定的时间内递交竣工结算文件,经发包人催促后仍未递交或没有明确答复的,造价工程师可根据自己掌握的资料编制竣工结算文件,在报经发包人批准后,作为办理竣工结算和支付结算款的依据,承包人应予以认可。82.3 核实结算文件及其限制造价工程师应在收到承包人按照第82.2 款规定递交的竣工结算文件后的28 天内予以核实,并向承包人提出完整的核实意见(包括进一步补充资料和修改结算文件),同时抄报发包人。承包人在收到核实意见后的28 天内按照造价工程师提出的合理要求补充资料,修改竣工结算文件,并再次递交给造价工程师。造价工程师在收到竣工结算文件后的28 天内,不核实竣工结算或未提出核实意见的,视为承包人递交的竣工结算已被认可。承包人在收到造价工程师提出的核实意见后的 28 天内,不确认也未提出异议的,视为造价工程师提出的核实意见已被认可,竣工结算办理完毕。82.4 复核再次递交结算文件造价工程师应在收到承包人按照第 82.3 款规定再次递交的竣工结算文件后的28 天内予以复核,并将复核结果通知承包人、抄报发包人。(1)经复核无误的,除属于第 86 条规定的争议外,发包人应在 7 天内在竣工结算文件上签字确认,竣工结算办理完毕。(2)经复核认为有误的:无误部分按照本款第(1)点规定办理不完全竣工结算;有误部分由造价工程师与合同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或按照第86 条规定处理。82.5 交付工程发包人应在已核实无误的竣工结算文件上签名确认,拒不签认的,承包人可不交付竣工工程。承包人未及时递交竣工结算文件的,发包人要求交付竣工工程,承包人应当交付;发包人不要求交付竣工工程,承包人承担照管永久工程责任。83 结算款83.1提交竣工支付申请合同双方当事人应在专用条款中明确结算款的支付时限。专用条款没有约定的,结算款支付按照第83.2 款至第83.5 款规定办理。涉及政府投资资金的工程,支付期、支付方法等需调整的,应在专用条款中约定。承包人应按照第82.2 款规定在向造价工程师递交竣工结算文件时,根据国家、省规定的格式向造价工程师递交由承包人代表签认的竣工工程款额报告、竣工支付申请一式四份,并附上完整的结算资料,详细列出下列内容,同时抄送发包人、监理工程师各一份。(1)根据合同完成全部或所有工程的总造价;(2)根据合同约定发包人应付的所有款项。83.2 签发竣工结算支付证书造价工程师在收到上述资料后,应按照第82.3 款、第82.4 款规定核实竣工结算文件,并在发包人签字确认竣工结算文件后的7 天内,向发包人签发竣工结算支付证书,同时抄送承包人。83.3 竣工结算款支付发包人应在造价工程师签发竣工结算支付证书后的28 天内,按照竣工结算支付证书列明的金额向承包人支付结算款,并通知造价工程师。83.4签发竣工结算支付证书的限制 如果造价工程师未在第83.2 款规定的期限内签发竣工结算支付证书,则视为承包人提交的竣工支付申请已被认可,承包人可向发包人发出催告付款的通知。发包人应在收到通知后的28 天内,按照承包人支付申请阐明的金额向承包人支付结算款。83.5竣工结算款支付的限制发包人未按照第83.3 款和第83.4 款规定支付竣工结算款的,承包人可催告发包人支付,并有权按照第78.2 款规定获得延迟支付的利息。竣工结算支付证书签发后56 天内仍未支付的,除法律另有规定外,承包人可与发包人协商将该永久工程折价,也可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将该永久工程依法拍卖。承包人就该永久工程折价或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七、合同争议、解除与终止86 合同争议86.1认可暂定结果或产生争议本合同履行期间,合同双方当事人应在收到监理工程师或造价工程师依据合同约定作出暂定结果之后的14 天内,对暂定结果予以确认或提出意见。合同双方对暂定结果认可的,应以书面形式予以确认,暂定结果成为最终决定,对合同双方当事人都有约束力;合同双方或一方当事人不同意暂定结果的,应以书面形式向监理工程师或造价工程师提出,说明自己认为正确的结果,同时抄送另一方当事人,此时该暂定结果成为争议。除非本合同已解除,在暂定结果不实质影响合同双方当事人履约的前提下,合同双方当事人应实施该结果,直到其被改变为止。合同双方当事人在收到监理工程师或造价工程师的暂定结果之后的14 天内,未对暂定结果予以确认也未提出意见的,视为合同双方当事人已认可暂定结果。86.2双方协商争议发生后的14 天内,合同双方当事人可进一步进行协商。协商达成一致的,双方应签订书面协议,并将结果抄送监理工程师或造价工程师;协商仍不能达成一致的,按照第86.3 款至第86.6 款规定进行调解或认定、仲裁或诉讼。86.3解决争议方式合同双方当事人没有按照第86.2 款规定进一步协商的,或虽然协商但未在规定期限内达成一致的,合同双方或一方当事人应在争议发生后的28 天内,将争议提交争议调解或认定机构处理,或直接按照第86.6 款规定提请仲裁或诉讼。合同双方或一方当事人逾期既未将争议提交调解或认定机构,也未提请仲裁或诉讼的,视为合同双方当事人已认可暂定结果,暂定结果成为最终决定,对合同双方当事人都有约束力。86.4调解或认定争议调解或认定机构在收到争议调解或认定请求后,可组织调查、勘察、计量等工作,合同双方当事人应为其开展工作提供便利和协助。争议调解或认定机构应就争议做出书面调解或认定结果,并通知合同双方当事人。除合同双方当事人认可并在专用条款约定外,下列机构为争议调解或认定机构: (1) 建设工程安全监督机构负责有关工程安全方面争议的调解或认定;(2) 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负责有关工程质量方面争议的调解或认定;(3) 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负责有关工程造价方面争议的调解或认定。86.5 调解或认定结果的确认合同双方或一方当事人在收到争议调解或认定机构书面结果后的28 天内,仍可按照第86.6 款规定将争议提请仲裁或诉讼。除事实确凿、司法机关认定需改变外,逾期未提请仲裁或诉讼的,争议调解或认定机构作出的书面结果是最终结果,对合同双方当事人都有约束力。86.6仲裁或诉讼合同双方或一方当事人在收到争议调解或认定机构的书面结果后的28 天内,可按照专用条款约定的下列任一种方式解决争议:(1) 向约定的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2) 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86.7争议期间继续施工争议期间,除出现下列情况,双方都应继续履行合同,保持连续施工状态,保护好已完工程:(1) 双方协议停止施工;(2) 一方当事人违约导致合同确已无法履行而停止施工;(3) 调解时双方同意停止施工;(4) 仲裁机构或法院认为需要且双方同意停止施工。87 合同解除87.1协商一致解除合同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87.2 不可抗力导致解除因不可抗力事件致使合同无法继续履行的,合同双方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87.3因承包人原因解除承包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发包人可以解除合同:(1)承包人未能按照第34.2 款规定的开工期限内开工,经监理工程师催告后的28 天内仍未开工的;(2)按照第 33 条规定的进度计划未表明有停工且监理工程师也未按照第 35.1款规定发出暂停施工令,但承包人停止施工时间持续达56 天或累计停止施工时间达70 天的;(3)承包人违反第 18.1 款或第 51.4 款规定未经监理工程师批准,私自将已按照合同约定进入施工现场的施工设备、临时设施或材料运出施工现场的;(4)承包人拖延完工且能偿付的误期赔偿费已达到专用条款约定最高限额的;(5)承包人转包工程、违法分包或未经许可擅自分包工程的;(6)承包人未按照合同约定或监理工程师的指令,经监理工程师书面指出后仍未按要求改正的;(7)承包人履行合同期间有欺诈行为的;(8)承包人向任何人付给或企图付给任何贿赂、礼品、赏金、回扣或其他贵重物品,以引诱或报偿他人,但付给承包人相关人员的奖励则属例外;(9)承包人在缺陷责任期内未能对发生的缺陷进行修复,且又拒绝按照监理工程师指令再进行修补的;(10)承包人无法继续履行、明确表示或以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约定主要义务的;(11)承包人延迟履行合同约定主要义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的;(12)承包人破产或清偿的,但以机构重组或联合为目的的除外;(13)承包人被认为是严重违反合同的其他违约行为。在这种情况下,发包人可自行或委托第三方实施、完成合同工程或其任何部分,并可使用根据第18.2 款留下的承包人施工设备、周转性材料和临时工程,直至永久工程完工为止。87.4 因发包人原因解除发包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承包人可以解除合同:(1)非承包人原因未按照第 34.2 款规定期限内发出开工令,经承包人催告后28 天内仍未发出开工令的;(2)按照第35.3 款规定非承包人原因造成暂停施工持续56 天以上或累计停工时间超过了70 天的;(3)发包人按照第 5 条规定提供的施工设计图纸存在缺陷或按照第 48 条规定供应的材料和工程设备不符合强制性标准,致使承包人无法施工,经承包人催告后28 天内仍未修正或更换的;(4)监理工程师未按照合同约定及时发出工作指令,导致承包人无法继续施工的;(5)发包人未按照第78.1 款规定向承包人支付工程款,经承包人催告后28 天内仍未支付的;(6)发包人无法继续履行、明确表示或以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约定主要义务的;(7)发包人延迟履行合同约定主要义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的;(8)发包人破产或清偿的,但以机构重组或联合为目的的除外;(9)发包人被认为是严重违反合同的其他违约行为。87.5书面通知合同解除根据第87.2 款至第87.4 款规定要求解除合同的,解除方应以书面形式向另一方当事人发出解除合同的通知,另一方当事人收到通知时合同即告解除。对解除合同有争议的,应按照第86 条规定处理。87.6合同解除后双方的责任和义务合同一旦解除,承包人应立即停止施工,保证现场安全,保护已完工程和已购材料、工程设备,尽快撤离现场,并将所有与本合同有关的施工文件、设计文件移交给监理工程师。发包人应为承包人的撤离提供便利和协助。88 合同解除的支付88.1 协商一致解除的支付根据第87.1 款规定解除合同的,按照达成的协议办理结算和支付工程款。88.2不可抗力解除的支付根据第87.2 款规定解除合同的,发包人应向承包人支付合同解除之日前已完成工程但尚未支付的工程款。此外,发包人还应支付下列款项:(1)已实施或部分实施的措施项目应付款项;(2)承包人为合同工程合理订购且已交付的材料和工程设备货款。发包人一经支付此项货款,该材料和工程设备即成为发包人的财产;(3)承包人为完成合同工程而预期开支的任何合理款项,且该项款项未包括在本款其他各项支付之内;(4)根据第31.3 款规定的任何工作应支付的款项;(5)根据第87.6 款规定承包人撤离现场所需的合理款项,包括雇员遣送费和临时工程拆除、施工设备运离现场的款项。合同双方当事人按照第82 条、第83 条规定办理结算工程款,但应扣除合同解除之日前发包人向承包人收回的任何款项。如果发包人应扣除的款项超过了应支付的款项,则承包人应在合同解除后的56 天内将其差额退还给发包人。88.3因承包人原因解除的支付根据第87.3 款规定解除合同的,发包人暂停向承包人支付任何款项,造价工程师应在合同解除后 28 天内核实合同解除时承包人已完成的全部工程款以及已运至现场的材料和工程设备货款,并扣除误期赔偿费(如有)和发包人已支付给承包人的各项款项,同时将结果通知承包人并抄报发包人。合同双方当事人应在收到核实结果后的28 天内予以确认或提出意见,并按照第82.4 款规定办理结算工程款。如果发包人应扣除的款项超过了应支付的款项,则承包人应在合同解除后的56 天内将其差额退还给发包人。88.4 因发包人原因解除的支付根据第87.4 款规定解除合同的,发包人除应按照第88.2 款规定向承包人支付各项款项外,还应支付给承包人由于解除合同而引起的损失或损害的款项。该笔款项由承包人提出,造价工程师核实后与合同双方当事人协商确定,并在确定后的7 天内由造价工程师向发包人签发支付证书,抄送承包人。协商不能达成一致的,按照第86 条规定处理。89 合同终止89.1 合同解除后的终止合同解除后,除合同双方当事人享有第86 条至第88 条规定的权利外,本合同即告终止,但不损害因一方当事人在此以前的任何违约而另一方当事人应享有的权利,也不影响合同双方当事人履行本合同结算和清算条款的效力。89.2 双方履行完全部义务后的终止除第59 条和第84 条规定的质量保修条款外,合同双方当事人履行完本合同全部义务,发包人向承包人支付完竣工结算款,承包人向发包人交付竣工工程后,本合同即告终止。89.3 合同终止后双方的义务本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后,合同双方当事人仍应遵循诚实信用原则,继续履行合同约定的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八、其他90 缴纳税费90.1约定缴纳一切税费合同双方当事人应按照国家现行税法和有关部门现行规定缴纳合同工程需缴的一切税费。90.2没交或少交税费的责任合同任何一方当事人没交或少交合同工程需缴税费的,违法方应足额补交,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给另一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违法方应赔偿损失。92 廉政建设92.1廉政建设合同双方当事人在签订本合同时,应同时签订廉政合同,作为本合同的附件。合同双方当事人在合同履行期间应遵守国家和政府有关廉政方面的规定和要求,禁止任何腐败行为。92.2违反责任如果承包人违反廉政建设有关规定,采用不正当手段,贿赂或变相贿赂了包括监理工程师、造价工程师在内的发包人工作人员,以求获得或已获得不当利益的,则发包人除保留追究其工作人员责任外,因承包人上述行为造成发包人损失或工程损害的,承包人应予赔偿,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发包人有权按照第87.3 款规定解除合同,并按照第88.3 款规定办理合同解除的支付。93 禁止转让93.1履行合同本合同一经签署,合同双方当事人均应按照本合同规定行使各自的权利、履行各自的义务。93.2不得转让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未经另一方当事人同意,合同一方当事人不得将本合同的全部或部分权利、义务转让给第三方。94 合同份数94.1约定提供合同文件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按照第94.2 款规定的份数免费为承包人提供合同文本。94.2正副本效力本合同正、副本份数,由合同双方当事人根据需要在专用条款中约定。正本与副本具有同等效力,当正本与副本不一致时,以正本为准。95 合同备案95.1合同备案及其限制本合同签署后,发包人应在办理施工许可证前,将本合同一式两份报送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其中一份报送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备案)。除合同双方当事人同意修改外,未按照本合同所有条款规定的合同,不予备案。95.2 合同管理合同双方当事人应按照第22条至第25条的职责划分,督促各自人员认真履行合同管理职责,加强合同管理。经备案的本合同,作为处理合同纠纷、结算工程价款的依据。涉及国有资金投资的工程,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应依据备案的本合同实施合同监督管理;合同双方当事人应随时接受执法人员对本合同的监督管理,并为监督管理活动提供配合和协助。 第三部分 专用条款1.定义1.43 单位工程■ 名称:■ 内容:■ 范围:1.53 所采用的书面形式包括:■ 文书; ■ 信件; □ 电报; ■ 传真; □ 电子邮件; □ 其他: 2.合同文件及解释2.2(10)组成合同的其他文件:4.语言及适用的法律、标准与规范4.3 约定适用的标准、规范的名称:5.施工设计图纸5.1 施工设计图纸由发包人提供(1)施工设计图纸提供的时间:(2)施工设计图纸提供的数量:5.2 施工设计图纸由承包人提供(1)施工设计图纸提供的时间:(2)施工设计图纸提供的数量:6.通讯联络6.2 各方通讯地址、收件人及其他送达方式(1) 各方通讯地址和收件人:发包人通讯地址: 收件人:邮政编码:承包人通讯地址: 收件人:邮政编码:监理单位通讯地址: 收件人:邮政编码:造价咨询单位:通讯地址: 收件人: 邮政编码:(2) 视为送达的其他方式:13.交通运输13.1 道路通行权和场外设施的约定:13.2 场外施工道路的约定:13.4 超大件和超重件运输的约定:14.专项批准事件的签认14.2专项批准事件的监理工程师:(1)具体人选:印章样式:签字样式:(2)专项批准事件的造价工程师具体人选: 印章样式:签字样式: (3)专项批准事件的建造师的:具体人选: 印章样式: 签字样式: 19.发包人19.2 发包人完成下列工作的约定(1)办理土地征用、拆迁、平整工作场地等工作,使施工场地具备施工条件的时间:(2)完成施工所需水、电、通讯线路接驳的时间及地点:(3)开工施工现场与城乡公共道路间的通道的约定:(4)提供有关资料的时间:(5)办理有关所需证件的约定:(6)现场交验的时间:(7)提供施工设计图纸、设计文件的时间:(8)组织图纸会审和设计交底的约定:(9)协调处理施工场地周围地形关系问题和做好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包括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等的保护工作的约定:委托给承包人负责的部分工作有:19.3 提供施工场地的时间:19.4支付款项(1) 工程价款支付期限□ 按合同通用条款第80.2款、第81.1款、第83.1款等规定期限提交。□ 另作约定:(2) 工程价款支付方式■ 按协议书所注明的银行帐号转帐。 ■ 支票支付。 □ 其他方式: 20.承包人20.2 承包人完成下列工作的约定(3) 提交支付申请和工程款额报告期限□ 按合同通用条款第80.2款、第81.1款、第83.1款等规定期限提交。□ 另作约定: (5)向发包人提供施工现场办公和生活的房屋及设施的数量和时间等要求:(6)办完施工场地交通、环境保护、施工噪声、安全文明施工等手续的时间:(8)做好施工场地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包括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保护工作的约定:(9)保证施工场地的清洁和做好交工前施工现场清理工作的约定:(10)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和竣工结算文件□ 按通用条款第82.2款规定提交。□ 另作约定: 20.4 承包人提供施工所需劳务、材料、工程设备和其他物品的约定:21.现场管理人员任命和更换21.1发包人现场管理人员任命和更换:21.2承包人任命和更换:21.3监理工程师代表任命和撤回:21.4造价工程师代表任命和撤回:21.5承包人代表授权人选任命和撤回:22.发包人代表22.1 发包人代表及其权力的限制(1) 发包人任命( )为发包人代表,其联络通讯地址如下:通讯地址:邮政编码:联系电话:传真号码:(2) 发包人对发包人代表权力做如下限制:23.监理工程师23.1 负责合同工程的监理单位及任命的监理工程师(1) 监理单位: 法定代表人:(2) 任命( )为监理工程师,其联络通讯地址如下:通讯地址:邮政编码:联系电话:传真号码:23.3 (12)需要发包人批准的其他事项:24.造价工程师24.1 负责合同工程的造价咨询单位及任命的造价工程师(1) 造价咨询单位:法定代表人:(2) 任命()为造价工程师,其联络通讯地址如下: 通讯地址: 邮政编码:联系电话: 传真号码:24.3(7)需要发包人批准的其他事项:25.承包人代表25.1 承包人任命( )为承包人代表,其联络通讯地址如下:通讯地址:邮政编码:联系电话:传真号码:28.工程担保28.1 承包人提供履约担保的约定: (1) 履约担保的金额:(大写)(小写 )(2) 提供履约担保的时间:■ 签订本合同时。 □ 其他时间: (3) 出具履约担保的银行:28.2 履约担保退还时间的约定:28.4 发包人提供支付担保的约定(1) 支付担保的金额:(大写) (小写)(2) 提供支付担保的时间■ 签订本合同时。 □ 其他时间: (3) 出具支付担保的银行:(4) 政府工程银行不予担保,由同级财政部门出具证明。28.5 履约担保退还时间的约定:28.8 担保内容、方式和责任等事项的约定:30.承包人风险30.3、发包人约定包干风险包括如下内容:1)、承包人应完成预算包干费的所有内容,包括:施工雨(污)水的排除、施工的临时停水停电、基础埋深2米以内的塌方、完工场地后的垃圾外运等。2)、承包人为完成图纸及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的内容,按国家现行有关建筑工程规范、规程及广东省和阳江市质量通病防治措施要求,为保证工程的质量和安全,必须采取的特殊措施以及配套完成的工作内容所需的费用。3)、在施工过程中,承包人的技术方案、施工方案、防暴雨、安全文明等施工措施及招标人委托的工作,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包人或监理工程师审查后认为不能保证工程安全、质量及工期时,承包人应按建设、质量、安全等行政管理部门、招标人或监理工程师的意见对方案和措施进行完善或修改,造成工程或安全文明及其他措施费用的增减,结算不予调整。4)、清表、房屋台阶、建筑垃圾、砖石和边坡挡墙挖除。5)、由于天气等因素引起的为保证清单内容完成引起的一切费用的增加(包括防台风措施、防暴雨、排水费等费用);6)、基坑支护方案如需通过业主、监理单位、设计单位及相关建设主管部门审核产生的费用;深基坑设计评审费,沉降观测费;7)、若有发生设备安装、弱电、预埋管线、预埋件(孔)等因深化设计而引起的有关工程量及费用的变化;8)、由于施工措施或防护措施不当而造成的关联工程及周边已有的建筑物、构筑物、道路及市政管网损坏的处理及相关赔偿;施工中临近建筑物沉降观测费。9)、施工中所需大型机械设备的进出场等相关费用,由承包人根据编制的施工组织设计要求,在投标报价中综合考虑,结算时不予调整;10)、土石方、商品混凝土、沥青混凝土、预制件的运距按工程量清单所给运距不予调整。如有工程变更或设计变更,均按此运距执行。11)、工程范围内现有树木的迁移;12)、承包人负责清运施工现场所产生的一切垃圾、余泥、石渣;对于土方、淤泥、建筑垃圾的运距和弃土场地堆放等,剩余土方如符合填方土质要求的必须运至招标人指定地点堆放的运距及转运费用;所需费用由承包人在投标报价中综合考虑,中标后,该项费用不予调整;13)、属施工单位的施工报建报批、使用专利技术的专利费用。各专项方案编制、设计、监测等评审费用。应在最高限价中考虑。14)、承包人进场后须完善相关交通组织疏解方案并报发包人,交警大队等有关部门审核。施工单位的包干风险不包含施工围蔽及交通导流费用。15)地下管线、电力、通迅保护工程,结算时不作调整。相关费用由中标人自行考虑计入投标报价。16)鉴于合同工期较紧,承包人为确保工程进度而赶工造成的施工成本增加的费用,结算时不予调整。 17)承包人应充分理解本项目前期工作的复杂性。由于前期工作影响及施工条件的限制,从而导致项目的停、窝工而引起的费用,结算时不能以此作为调整合同价款的理由。(由甲方征地、拆迁等原因影响除外)31.不可抗力31.1(4)不可抗力的其他情形:32.保险32.1 发包人办理保险事项有:□ 合同通用条款第32.1 款的第(1)项;□ 合同通用条款第32.1 款的第(2)项;□ 合同通用条款第32.1 款的第(3)项;□ 合同通用条款第32.1 款的第(4)项。32.2 承包人办理保险事项有:□ 合同通用条款第32.2 款的第(1)项;□ 合同通用条款第32.2款的第(2)项;32.8 担保内容和责任等事项的约定:33.进度计划和报告33.3 承包人编制施工进度报告和修订进度计划的时间要求:34.开工34.2 监理工程师在本合同签订后的()内签发开工令。□ 按合同通用条款规定的42 天。□ 其他时间:35.暂停施工和复工35.4 发包人、承包人原因和不可抗力因素造成暂停施工的其他情形:36.工期及工期延误36.1 合同工程的工期约定为( )天。(1) (工程名称)单项(位)工程的工期约定为天。 (2) (工程名称)单项(位)工程的工期约定为天。38.竣工日期38.1 计划竣工日期:42.质量目标42.1 工程质量标准:工程质量达到交通部颁(JTJ071-98)公路验收规范合格标准及本项目施工图设计要求。45.安全文明施工与环境保护45.1 安全文明施工的内容:45.5 治安管理的约定:45.安全文明施工45.5治安管理■ 按通用条款规定。□ 另作约定:46.测量放线46.1 施工控制网资料提交的时间:46.4 测量放线误差的约定:48.发包人供应材料和工程设备48.1 约定供应材料和工程设备□ 发包人不供应材料和工程设备,本条不适用。 □ 发包人供应材料和工程设备的,约定"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一览表",作为本合同的附件。48.8 发包人供应材料和工程设备的合同工程结算方式:49.承包人采购材料和工程设备49.1 承包人采购的材料和工程设备:□ 按通用条款规定,由承包人负责运输和保管。□ 另作约定:49.2 承包人供货与清点要求:49.8 发包人指定的生产厂家或供应商:50.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检验试验50.2 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检验试验时间和地点:(1)种类:(2)检测机构:51.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51.1 承包人配置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按通用条款规定,承包人承担修建临时设施的费用。□ 另作约定:51.2 发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53.隐蔽工程和中间验收53.1 中间验收部位有:56.工程变更56.4 承包人提出合理建议:按BT项目合同书约定。58.竣工验收58.1竣工验收标准:合同工程竣工验收标准:工程质量达到交通部颁(JTJ071-98)公路验收规范合格标准及本项目施工图设计要求58.8 单位工程和工程部位的验收□ 合同工程无单位工程和工程部位的,本款不适用。 □ 合同工程有单位工程和工程部位的,各单位工程和工程部位的范围、计划竣工时间如下: (1) (工程名称)工程或部位,计划竣工时间为 ,其范围包括:(2) (工程名称)工程或部位,计划竣工时间为 ,其范围包括:58.10竣工清场:□ 按通用条款规定。□ 另作约定: 58.11施工队伍的撤离□ 按通用条款规定,承包人的人员和施工设备全部撤离施工现场。□ 另作约定:59.缺陷责任与质量保修59.1 缺陷责任期的约定:按BT项目合同书约定59.8 工程质量保修期的约定:按BT项目合同书约定61工程量61.1清单工程量包括的工作内容□按通用条款的规定■另作约定: 招标文件中的工程量清单标明的工程量是投标人投标报价的共同基础。若招标阶段招标文件工程量清单与招标阶段施工图纸的工程量有偏差时,在±5%(含±5%)以内的,工程结算时不得调整;超过±5%(不含±5%)时或缺项、漏项的,工程结算时按实际完成的工程量计算。62工程计量和计价■ 按通用条款规定。□ 另作约定:63.暂列金额63.1 合同工程的暂列金额为元。65.暂估价65.1招标暂估价项目必须招标暂估项目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材料、工程设备:□专业工程:65.3 非招标专业工程的暂估价金额为元。66.提前竣工奖与误期赔偿费66.1 提前竣工奖(1) 提前竣工奖额度□ 没约定提前竣工奖的,本款不适用。 □ 约定提前竣工奖的,每日历天应奖额度为 元。(2)提前竣工奖的最高限额□ 按通用条款规定为合同价款的5%,即_________________元。□ 另作约定:□ 按2010年广东建设工程综合定额的规定。66.2 误期赔偿费(1) 每日历天应赔付额度为 元。(2) 误期赔偿费最高限额□ 按通用条款规定为合同价款的5%,即_________________元。 67.工程优质费67.1按通用条款规定。68.合同价款的约定与调整68.1 合同价款的约定:68.1.1投标人投标报价书计算有误时,实施后结算按下调整:68.1.2分部分项综合单价乘以工程量清单数量的值高于投标合价的,结算时综合单价按A值计算,低的则不作调整(其中:A=分部分项工程投标合价/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数量);68.1.3各分项分部报价累计值高于投标总价的,结算时,综合单价按各分部分项工程综合单价按B%调整后计算,低的则不作调整(其中:B%=投标总报价/调整后总价,调整后总价是投标人投标报价书计算无误或经第68.1.2条款修正后的各分部分项工程总价)。68.2 合同价款的调整事件□ 按通用条款规定的调整事件。□ 另作约定: 68.2(9)调整合同价款的其它事件:72.工程变更事件72.4 工程变更,导致综合单价调整的方法:■ 按BT项目合同书相关条款的规定调整。 □ 若投标书的综合单价高于招标控制价综合单价的,则以招标控制价综合单价(若有错漏则以调整后为准)确定。73.工程量的偏差事件73.2 工程量的偏差,导致分部分项工程费结算价调整的方法:□ 按合同通用条款的规定调整。 ■ 按以下方法调整:招标文件中的工程量清单标明的工程量是投标人投标报价的共同基础。若招标阶段招标文件工程量清单与招标阶段施工图纸的工程量有偏差时,在±5%(含±5%)以内的,工程结算时不得调整;超过±5%(不含±5%)时或缺项、漏项的,工程结算时按实际完成的工程量计算。 73.3 工程量的偏差,导致措施项目费调整的方法:□ 按合同通用条款的规定调整。 □ 按以下方法调整: 74.费用索赔事件74.9其他违约索赔条款事项详见如下:1、未能在接到发包方开工通知后10日内按规定组建项目部进场施工,发包方将有权没收投标保证金;2、承包方无正当理由而导致工程连续停工30日以上,或工程累计停工60日以上,或因承包方原因造成的工程质量无法达到相应设计要求及国家强制标准、行业标准,则发包方有权终止合同,给发包方造成的损失予以赔偿;3.承包方不按工程进度实施任何一项工程建设,逾期完工,自逾期之日起至该项工程完工期间不得计算逾期利息;4.因承包方原因造成工程质量不合格,承包方应负责返工直至达到质量标准,返工费用由承包方承担,不得计入项目合同价格;5.在本合同履行期间,未经发包方书面同意,承包方进行任何关于本项目的转让(无论是有偿还是无偿),或承包方未按本合同约定办理变更手续,均视为承包方违约。发包方有权:(1)宣布承包方的转让或承包方的变更无效;(2)终止本合同;(3)要求承包方支付违约金并赔偿发包方全部损失。6.承包方违约事件造成解除合同,发包方有权立即发出终止通知,终止本合同,并没收承包方的履约保证金。75.现场签证事件75.3 现场签证报告确认约定的时间: 76.物价涨落事件76.1 调整承包人采购材料设备的材料设备、施工机械费的方法□ 合同价款不因物价涨落而调整的,本款不适用。 ■ 物价涨落超过合同通用条款规定的幅度,应调整合同价款,调整数据约定如下: 合同履行期间,当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人工、材料、设备和施工机械台班单价或价格涨落超过合同工程招标控制价编制时(以下简称编制时)采用的相应单价或价格,合同双方当事人应按照下列规定调整工程价款:(1)人工单价发生涨落的,应按照合同工程发生的人工数量和合同履行期平均价格与编制时人工单价对比的价差的乘积计算调整人工费。(2)材料、工程设备价格和施工设备机械台班价格涨落分别超过5%和10%,则超过部分的价格应予调整。按照合同工程发生的数量和合同履行期平均价格与编制时相应价格或单价对比的价差的乘积计算,但应扣除合同当事人双方不利一方承担上述幅度的风险费用。78.支付事项78.2 计算利息的利率□ 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 ■另作约定: 按照BT项目合同书的约定执行。79.预付款79.1 预付款的约定及管理(1) 预付款的约定■ 没约定预付款的,本款不适用。 □ 约定预付款的,预付款的金额为元,其支付办法及抵扣方式,按本条有关专用条款的约定。(2) 预付款最高限额□ 按通用条款规定为合同价款的30%,即元。 □ 另作约定: 79.2 提交预付款支付申请期限:□ 按承包人在完成本款三项工作后的7天内。 □ 另作约定:79.4 预付款抵扣方式□ 预付款按照期中应支付工程款的 %扣回,直到扣完为止。□ 其他方式:80.安全文明施工费80.1 安全文明施工费的内容、范围和金额的约定(1) 安全文明施工的内容和范围■按合同通用条款的规定,以现行广东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规定为准。□合同双方的其他要求:(2) 安全文明施工费的总金额为 元。80.2 支付申请的提交与核实□ 按通用条款的规定。□ 另作约定:承包人进场后应向保险公司投保,施工过程中因承包人自身原因造成的安全事故和工伤由承包人承担责任。工程安全及文明施工需按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有关规定及施工组织设计执行,安全文明施工费已包含在合同价款中。81.进度款81.1 约定支付期限和提交支付申请(1)支付期限□ 以月为单位。□ 以季度为单位。□ 以形象进度为准,具体为:项目整体竣工验收合格前(即合同工期内)支付合同总价款的三分之一作为工程进度款。■本期间应支付或扣留(扣回)的其他款项:无。81.2 期中付款的最低限额为 元。82.竣工结算82.1 结算的程序和时限:□按合同通用条款的规定办理。 □其它约定:(1)安全文明施工费、规费和税金,结算时按国家有关规定调整,该费用如发生增减,增减部分费用列入增减工程造价。(2) 工程竣工验收合格(经质检部门认可)并交付使用后,承包人应在一个月内完成工程结算书的编制,并提供一份完整的工程结算资料交监理工程师审核。发包人在收到监理工程师送交结算资料后,由发包人委托工程造价中介机构审核,经发包人认定确认后,再通知承包人进行竣工决算。若有财政性资金投入的建设项目,其竣工工程结算由建设项目同级财政部门审核。 (3)承包人在向发包人提交一式四份完整的、符合要求的工程技术档案资料后,持工程结算资料向发包人申请结算余款。83.结算款83.1提交竣工支付申请(1)竣工支付期限□ 按合同通用条款的规定,在造价工程师签发竣工结算支付证书后的28天内。 □ 另作约定(2)政府资金投资工程的支付期、支付办法■按BT项目合同条款的规定。 □另作约定:项目整体竣工验收合格后,二年内付清余下的三分之二合同价款,由阳西县财政局按月进行支付,每月支付款项为:本项目的合同价款×2/3÷24个月。每月5日前支付上个月的合同价款。由于投资人未能在竣工验收合格后2 个月内移交项目所有资料(竣工资料、结算资料等)给业主,导致本项目工程结算时间延迟的,其延迟的时间将不作为利息计算期。由于投资人原因未能按约定的建设期限完成整个项目建设的,超出建设期限部分的时间将不作为利息计算期。如果阳西县财政局延误支付合同款项,按延误未付合同款同期存款基准利率支付利息给投资人 承包方应在每个支付日给予发包人最多为期15天的宽限日期,发包人在宽限期为支付回购款项,可以不承担额外的利息。84.质量保证金84.2 质量保证金的金额及扣留(1) 质量保证金的金额□ 按合同通用条款的规定,即按合同价款的%,即 元■ 其他为:因试运营期满2年后,才能办理竣工验收。根据合同条款,届时工程回购价款已全部支付给乙方,为确保乙方参加竣工验收,在最后一期回购价款中扣留50万元,作为乙方参加本项目竣工验收手续保证金。待竣工验收合格后,再支付50万元给乙方。 (2) 质量保证金的扣留□ 按合同通用条款的规定,从每次应支付给承包人的工程款(包括进度款和结算款)中扣留,扣留的比例为 %。■另有约定:详见84.2条84.3 质量保证金的返还时间:详见84.2条。85.最终清算付款85.1 提交最终结算支付申请(1)最终清算支付申请提交份数:提交期限:(2)最终清算支付时限□ 按合同通用条款的规定,在造价工程师签发最终清算支付证书后的14天内。□另有约定:86.合同争议86.4 争议调解或认定机构■ 按BT项目合同书条款的规定。□ 不按合同通用条款的规定,合同双方认可为:(1) (2) (3) 86.6 双方同意选择下列一种方式解决争议:□ 向 (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94.合同份数94.1 约定提供合同文件提供合同文本:□ 按合同通用条款的规定,由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 另有约定:94.2 合同正副本效力合同的份数:正本 二 份,副本 六 份。其中:发包人正本 一 份,副本 三 份,承包人正本 一 份,副本 三 份。 附 件附件一工程质量保修书发包人:(全称) 承包人:(全称)为保证(工程名称)在合理使用期限内正常使用,合同双方当事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等规定,经协商一致,订立本质量保修书。1.质量保修范围质量保修范围包括 以及双方约定其他项目。具体质量保修范围,合同双方当事人约定如下:1)2)3)2.质量保修期2.1 质量保修期从合同工程实际交工之日算起。单项竣工验收的工程,按单项工程分别计算质量保修期。2.2 合同工程质量保修期,合同双方当事人约定如下:1.地基基础工程、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合理使用年限;2.主体结构和基础工程为 年;3.工程为 年;4.工程为 年;5.工程为 年;6.其他项目 。3.质量保修责任3.1 属于保修范围的项目,承包人应在接到发包人通知后的7 天内派人保修。承包人未能在规定时间内派人保修的,发包人可自行或委托第三方保修。3.2 发生紧急抢修事故的,承包人在接到通知后,应立即到达事故现场抢修。3.3 在国家规定的合理使用期限内,承包人应确保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的质量和安全。凡出现质量问题,应立即报告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经设计人提出保修方案后,承包人应立即实施保修。3.4 质量保修完成后,由发包人组织验收。4.质量保修费用质量保修等费用,由责任方承担。5.质量保证金质量保证金的约定、支付和使用与本合同第二部分《通用条款》第84 条赋予的规定一致。6.其他6.1 合同双方当事人约定的其他质量保修事项:6.2 本质量保修书,由合同双方当事人在承包人向发包人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时签署,作为本合同的附件。6.3 本质量保修书,自合同双方当事人签署之日起生效,至质量保修期满后失效。发包人:(公章)承包人:(公章)法定代表人:(签字)法定代表人:(签字)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年月日 年月日 附件二廉 政 合 同发包人: (全称) 承包人: (全称) 根据国家、省有关廉政建设的规定,为做好合同工程的廉政建设,保证工程质量与施工安全,提高建设资金的有效使用和投资效益,合同双方当事人就加强合同工程的廉政建设,订立本合同。1 双方权利和义务1.1 严格遵守国家、省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1.2 严格执行合同工程一切合同文件,自觉按合同办事。1.3 合同双方当事人的业务活动应坚持公平、公开、公正和诚信的原则(法律认定的商业秘密和合同文件另有规定除外),不得损害国家和集体利益,不得违反工程建设管理规章制度。1.4 建立健全廉政制度,开展廉政教育,设立廉政告示牌,公布举报电话,监督并认真查处违法违纪行为。1.5 发现对方在业务活动中有违反廉政建设规定的行为,应及时给予提醒和纠正。1.6 发现对方严重违反合同的行为,有向其上级部门举报、建议给予处理并要求告知处理结果的权利。没有上级部门的,可按本合同第二部分《通用条款》第87 条规定处理。2 发包人义务2.1 发包人及其工作人员不得索取或接受承包人的礼金、有价证券和贵重物品,不得在承包人报销任何应由发包人或其工作人员个人支付的费用。2.2 发包人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参加承包人安排的宴请(工作餐除外)和娱乐活动,不得接受承包人提供的通讯、交通工具和高档办公用品等物品。2.3 发包人及其工作人员不得要求或者接受承包人为其住房装修、婚丧嫁娶活动、配偶子女工作安排以及出国出境、旅游等提供方便。2.4 发包人及其工作人员不得以任何理由向承包人推荐分包人、推销材料和工程设备,不得要求承包人购买合同以外的材料和工程设备。2.5 发包人及其工作人员要秉公办事,不准营私舞弊,不准利用职权私自为合同工程安排施工队伍,也不得从事与合同工程有关的各种有偿中介活动。2.6 发包人及其工作人员(含其配偶、子女)不得从事与合同工程有关的材料和工程设备供应、工程分包、劳务等经济活动。3 承包人义务3.1 承包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向发包人及其工作人员行贿或馈赠礼金、有价证券、贵重礼品。3.2 承包人不得以任何名义为发包人及其工作人员报销应由发包人或其工作人员个人支付的任何费用。3.3 承包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安排发包人及其工作人员参加宴请(工作餐除外)及娱乐活动。3.4 承包人不得为发包人和个人购置或提供通讯、交通工具和高档办公用品等物品。3.5 承包人不得为发包人及其工作人员的住房装修、婚丧嫁娶活动、配偶子女工作安排以及出国出境、旅游等提供方便。4 违约责任4.1 发包人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合同第1 条和第2 条规定,应按照廉政建设的有关规定给予处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给承包人造成损失的,应予赔偿。4.2 承包人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合同第1 条和第3 条规定,应按照廉政建设的有关规定给予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承包人1~3 年内不得进入工程建设市场的处罚;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给发包人造成损失的,应予赔偿;5 双方约定本合同由合同双方当事人或其上级部门负责监督执行,并由合同双方当事人或其上级部门相互约请对本合同执行情况进行检查。6 合同法律效力本合同作为 (工程名称)工程施工合同的附件,与施工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7 合同生效本合同自合同双方当事人签署之日起生效,至合同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后失效。8 合同份数本合同一式 份,合同双方当事人各执份。有上级部门的,合同双方当事人应各送交其上级部门一份。发包人:(公章) 承包人:(公章)法定代表人:(签字) 法定代表人:(签字)联系电话:联系电话:上级部门:(公章)上级部门:(公章)年月日年月日 格式1履 约 担 保编号:(工  字)第  号(业主):  鉴于贵方与     (以下简称“承包商”)就         项目于  年 月 日签订编号为       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以下简称主合同),应承包商申请,我方愿就承包商履行主合同约定的义务以保证的方式向贵方提供如下担保:  一、保证的范围及保证金额  我方的保证范围是承包商未按照主合同的约定履行义务,给贵方造成的实际损失。  我方保证的金额是主合同约定的合同总价款   %,数额最高不超过人民币   元(大写:      )。  二、保证的方式及保证期间  我方保证的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  我方保证的期间为: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主合同约定的工程竣工日期  后   日内。  贵方与承包商协议变更工程竣工日期的,经我方书面同意后,保证期间按照变更后的竣工日期做相应调整。  三、承担保证责任的形式  我方按照贵方的要求以下列方式之一承担保证责任:  (1)由我方提供资金及技术援助,使承包商继续履行主合同义务,支付金额不超过本保函第一条规定的保证金额。  (2)由我方在本保函第一条规定的保证金额内赔偿贵方的损失。  四、代偿的安排  贵方要求我方承担保证责任的,应向我方发出书面索赔通知及承包商未履行主合同约定义务的证明材料。索赔通知应写明要求索赔的金额,支付款项应到达的帐号,并附有说明承包商违反主合同造成贵方损失情况的证明材料。  贵方以工程质量不符合主合同约定标准为由,向我方提出违约索赔的,还需同时提供符合相应条件要求的工程质量检测部门出具的质量说明材料。  我方收到贵方的书面索赔通知及相应证明材料后,在  工作日内进行核定后按照本保函的承诺承担保证责任。  五、保证责任的解除  1、在本保函承诺的保证期间内,贵方未书面向我方主张保证责任的,自保证期间届满次日起,我方保证责任解除。  2、承包商按主合同约定履行了义务的,自本保函承诺的保证期间届满次日起,我方保证责任解除。  3、我方按照本保函向贵方履行保证责任所支付的金额达到本保函金额时,自我方向贵方支付(支付款项从我方帐户划出)之日起,保证责任即解除。  4、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或出现应解除我方保证责任的其它情形的,我方在本保函项下的保证责任亦解除。  我方解除保证责任后,贵方应自我方保证责任解除之日起  个工作日内,将本保函原件返还我方。   六、免责条款  1、因贵方违约致使承包商不能履行义务的,我方不承担保证责任。  2、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贵方与承包商的另行约定,免除承包商部分或全部义务的,我方亦免除其相应的保证责任。  3、贵方与承包商协议变更主合同的,如加重承包商责任致使我方保证责任加重的,需征得我方书面同意,否则我方不再承担因此而加重部分的保证责任。  4、因不可抗力造成承包商不能履行义务的,我方不承担保证责任。   七、争议的解决  因本保函发生的纠纷,由贵我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通过诉讼程序解决,诉讼管辖地法院为    法院。八、保函的生效  本保函自我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签字或加盖公章并交付贵方之日起生效。  本条所称交付是指: 保证人: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                   年   月   日格式2 支 付 担 保编号:(工   字)第  号          (承包商):  鉴于贵方与    (以下简称“业主”)就           项目于  年 月 日签订编号为   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以下简称主合同),应业主的申请,我方愿就业主履行主合同约定的工程款支付义务以保证的方式向贵方提供如下担保:   一、保证的范围及保证金额  我方的保证范围是主合同约定的工程款。  本保函所称主合同约定的工程款是指主合同约定的除工程质量保修金以外的合同价款。  我方保证的金额是主合同约定的工程款的    %,数额最高不超过人民币      元(大写:       )。   二、保证的方式及保证期间  我方保证的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  我方保证的期间为: 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主合同约定的工程款支付之日后   日内。  贵方与业主协议变更工程款支付日期的,经我方书面同意后,保证期间按照变更后的支付日期做相应调整。   三、承担保证责任的形式  我方承担保证责任的形式是代为支付。业主未按主合同约定向贵方支付工程款的,由我方在保证金额内代为支付。   四、代偿的安排  贵方要求我方承担保证责任的,应向我方发出书面索赔通知及业主未支付主合同约定工程款的证明材料。索赔通知应写明要求索赔的金额,支付款项应到达的帐号。  在出现贵方与业主因工程质量发生争议,业主拒绝向贵方支付工程款的情形时,贵方要求我方履行保证责任代为支付的,还需提供项目总监理工程师、监理单位或符合相应条件要求的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出具的质量说明材料。  我方收到贵方的书面索赔通知及相应证明材料后,在  工作日内进行核定后按照本保函的承诺承担保证责任。   五、保证责任的解除  1、在本保函承诺的保证期间内,贵方未书面向我方主张保证责任的,自保证期间届满次日起,我方保证责任解除。  2、业主按主合同约定履行了工程款的全部支付义务的,自本保函承诺的保证期间届满次日起,我方保证责任解除。  3、我方按照本保函向贵方履行保证责任所支付金额达到本保函金额时,自我方向贵方支付(支付款项从我方帐户划出)之日起,保证责任即解除。  4、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或出现应解除我方保证责任的其它情形的,我方在本保函项下的保证责任亦解除。  我方解除保证责任后,贵方应自我方保证责任解除之日起  个工作日内,将本保函原件返还我方。   六、免责条款  1、因贵方违约致使业主不能履行义务的,我方不承担保证责任。  2、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贵方与业主的另行约定,免除业主部分或全部义务的,我方亦免除其相应的保证责任。  3、贵方与业主协议变更主合同的,如加重业主责任致使我方保证责任加重的,需征得我方书面同意,否则我方不再承担因此而加重部分的保证责任。  4、因不可抗力造成业主不能履行义务的,我方不承担保证责任。  七、争议的解决  因本保函发生的纠纷,由贵我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通过诉讼程序解决,诉讼管辖地法院为    法院。   八、保函的生效  本保函自我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签字或加盖公章并交付贵方之日起生效。  本条所称交付是指:                     保证人: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                    年   月   日格式3工程项目一览表项号项目 内容1工程名称2工程地点3发包人4设计单位5监理单位6造价咨询单位7承包人8工程总投资9计划开工日期10计划竣工日期11工程质量日 期年 月日格式4承包人派驻现场主要管理人员及技术骨干名单工程名称:说明:1、表中人员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如需要变换,应照通用条款21条规定执行。2、表中人员必须在承包人从事施工管理工作一年以上,并应提供为其购买一年以上的社会养老保险费用凭证。3、承包人应提供表中人员的聘任合同、专业技术职称证书等复印件。第六章招标人对招标文件及合同范本的补充/修改根据阳江市建设工程招标的规定,招标人在得到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前对《阳江市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文件》示范文本所做出的与示范文本相抵触的任何补充或修改均属无效,对投标人不产生任何约束效力。以下内容已报请政府行政主管部门备案,请投标人认真阅读并遵照执行:1、 ;2、 ;3、 ;4、 ;5、 ;6、 ;7、 ;8、 。以下空白。招 标 人: (公章)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招标代理机构: (公章)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备案部门:阳江市审 批 人: 批准时间: 年 月 日第七章投标文件商务文件格式.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文件招标工程编号: 项目名称:投标文件内容:商务文件投标人:法定代表人:(签字)日期年 月 日目录一、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二、投标文件签署授权委托书……………………………………..三、投标函…………………………………………………………..四、承诺书…..………………………………………………………五、投标保证金………………………………………………………..六、招标文件要求投标人提交的其他投标资料…………………..七、工程量清单报价书………………….. …………………………..一、法定代表人身份证书单位名称:单位性质:地址:成立时间:年月日经营期限:姓名: 性别: 年龄: 职务: 系(投标人单位名称) 的法定代表人。特此证明。投标人:(盖章) 日期: 年 月 日二、投标文件签署授权委托书本授权委托书声明:我(姓名) 系 (投标人名称)的法定代表人,现授权委托 (单位名称) 的 (姓名) 为我公司签署本工程投标文件的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代理人,我承认代理人全权代表我所签署的本工程的投标文件的内容。代理人无转委托权,特此委托。 代理人: (签字)性别:年龄:身份证号码: 职务:投标人: (盖章) 法定代表人: (签字) 授权委托日期:年月 日三、投标函致招标人:1、在研究了工程的招标文件和考察了工程现场后,经我公司认真核对,本工程招标工程量清单已包括了设计图中招标文件规定的招标范围内的全部工作内容和工程量,我公司承诺:在我公司的投标报价中,已包含按施工组织设计(或方案)进行施工所需的全部费用和市场风险,若我公司中标,则按招标文件的规定签署施工承包合同。若招标阶段招标文件工程量清单与招标阶段施工图纸的工程量有偏差时,在±5%(含±5%)以内的,工程结算时依招标文件规定不得调整;超过±5%(不含±5%)时或缺项、漏项的,工程结算时按实际完成的工程量计算。我们愿意以人民币(大写) (¥ 元)的投标总价为合同承包价,采用固定总价包干承包方式,遵照招标文件的要求承担本合同段工程的实施、完成及其缺陷修复工作,并承担合同规定的其它责任和义务。2、如果你单位接受我们的投标,我们将保证在合同规定开工日期起算的个日历天工期内完成并移交整个工程。3、我公司保证本工程质量标准达到 标准。4、我们同意在投标须知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严格遵守本投标书的各项承诺,如我公司出现违约行为,则承担违约责任。在此期限届满之前,本投标书始终对我方具有约束力,并随时接受中标。5、在合同正式签署生效之前,本投标书连同你单位的中标通知书将构成我们双方之间共同遵守的文件,对双方具有约束力。6、我公司如果中标,我公司承诺本工程的保修期按 执行。7、我公司如果中标,将派出 同志担任本工程的项目负责人(资格证号为)。项目负责人未经招标人同意不得更换。如我公司派出的项目负责人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建设工程项目上担任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的,招标人可以废除我公司的中标资格,并承担相应责任。8、我公司如果中标,承诺按规定在项目所在地缴纳该项目的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否则,招标人有权废除我公司的中标资格,并承诺在查核之日起一年内不参加阳江市区域内的所有招标项目的投标。投标单位:(盖章)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投标单位地址: 邮政编码: 电话: 传真: 联系人: 日期:年 月 日四、承诺书 内容招标文件要求本公司承诺备注质量本工程质量等级要求达到国家规定合格标准,合格□市优良样板工程□省优良样板工程□承诺选项须涂黑或打“√”工期自开工之日起450个日历天内竣工。自开工之日起个日历天内竣工。安全文明施工费安全文明施工费按国家及当地住建局的有关法规及操作规程施工,费用按国家规定计算,该费用不得参与下浮竞标。安全文明施工费按国家及当地住建局的有关法规及操作规程施工,费用按国家规定计算,该费用不得参与下浮竞标。工程量清单和投标报价在我公司的投标报价中承诺:1、已包含按施工组织设计(或方案)进行施工所需的全部费用。2、若我公司中标,则按招标人确定的固定总价合同承包方式承包施工。3、当发生工程变更时,若我公司投标书的综合单价高于招标控制价综合单价的,承诺结算时以招标控制价综合单价(若有错漏,则以调整后为准)确定进行结算,低于招标控制价综合单价的,承诺结算时以投标书综合单价确定进行结算。4、若招标阶段招标文件工程量清单与招标阶段施工图纸的工程量有偏差时,在±5%(含±5%)以内的,工程结算时依招标文件规定不得调整;超过±5%(不含±5%)时或缺项、漏项的,工程结算时依招标文件规定按实际完成的工程量计算。在我公司的投标报价中承诺:1、已包含按施工组织设计(或方案)进行施工所需的全部费用。2、若我公司中标,则按招标人确定的固定总价合同承包方式承包施工。3、当发生工程变更时,若我公司投标书的综合单价高于招标控制价综合单价的,承诺结算时以招标控制价综合单价(若有错漏,则以调整后为准)确定进行结算,低于招标控制价综合单价的,承诺结算时以投标书综合单价确定进行结算。4、若招标阶段招标文件工程量清单与招标阶段施工图纸的工程量有偏差时,在±5%(含±5%)以内的,工程结算时依招标文件规定不得调整;超过±5%(不含±5%)时或缺项、漏项的,工程结算时依招标文件规定按实际完成的工程量计算。投标单位(盖章):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 日期: 年 月 日五、投标保证金(银行转帐支票或联行即付汇票复印件,带原件备查)        六、招标文件要求投标人提交的其他投标资料 (本项无格式)七、报价书 . 工程报价书投标人: (单位盖章)法定代表人: (签字)造价工程师及注册证号(签字盖执业专用章或造价员及资格证号:或签字盖造价员资格证章)编 制 时 间:投标总价建设单位:工程名称: 投标总价(小写):(大写):投标人:(单位盖章)法定代表人: (签字)编 制 时 间: 总 说 明工程名称:第一页共1页投标总价汇总表工程名称:第 页 共 页序号费用名称金额(元)12建筑安装项目费用合 计第八章投标文件技术文件部分格式用于技术文件正本封面工程投标文件(正本封面)招标工程编号: 投标人:(单位盖章)投标文件内容:投标文件技术文件部分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日期年 月 日用于技术文件副本封面工程投标文件(副本封面)招标工程编号: 投标文件内容:投标文件技术文件部分日期年 月 日技术文件编写目录及要求招标人要求投标人编制技术文件的,应在招标文件中明确列出技术文件部分目录,包括章、节的标题及主要编制内容。投标人编制技术文件时,其副本不得体现投标人名称、具体人名或可以认为是投标人承担过的工程项目名称或其他可以判定投标人的标识或文字,否则作废标。本节编写指南第一章工程概况简述简述本工程概况,内容包括:主要工程内容、各专业工程设计概况、施工环境,现场条件以及招标人的要求。第二章工程特点、难点与项目管理重点描述本工程特点,分析关键性专业工程的施工特点与难点,并对本工程质量、进度、造价和安全文明施工具有控制性影响的工程(工作)内容进行必要的、简要的描述。第三章施工组织机构与管理人员配置提出施工组织架构设想与项目管理人员配置计划,系统指挥、生产及质量、安全、文明施工、创优达标系统监控、系统联络协调。绘制投标人拟组建的项目管理部组织系统框图,并简述拟派驻本工程主要项目管理人员的学历、专业技术任职资格、项目管理任职资格、专业技术工作经历与类似工程项目经验。对于项目经理(建造师)、项目技术负责人、各相关专业技术责任人(工程师)、项目安全主任、质检负责人等。第四章施工技术方案由招标人根据本身对本工程各分部分项(或专业)工程的注重程度,择选其中5项主要分部分项(或专业)工程,要求投标人分别提出简要的专项施工技术方案。当招标人未有择选时,由投标人根据本工程特点、难点与项目管理重点,自选5项主要分部分项(或专业)工程,分别提出简要的专项施工技术方案。专项施工方案的内容主要包括(但不限于):施工总体安排、施工工艺与施工方法、施工机械,对施工难点的建议,砼施工质量保证(含大体积砼质量、砼外观质量等)措施、线形控制方案措施、以及合理化建议等。招标人择选的5项主要分部分项(或专业)工程:1.工程2.工程3.工程4.工程5.工程第五章施工进度计划和各阶段的保证措施根据招标人的工期要求和投标人的施工总体安排,规划施工关键线路,明确进度控制时间参数,绘制本工程施工总进度控制计划网络图(规定采用时标双代号网络图)和横道图,提出本工程总工期和关键节点工期控制措施,以及关键节点工期延误的回补措施。第六章机械设备、劳动力投入计划根据本工程情况、工程要求和施工条件,结合投标人实际,提出本工程各主要阶段劳动力、主要施工机械设备、施工阶段资金使用、施工临时用电用水、现场各类临时设施的需求计划。第七章施工总平面布置和临时设施布置根据本工程类型、现场场地情况、周边环境和施工总体安排,绘制本工程现场各主要施工阶段的总平面布置图。第八章安全、文明施工环保措施根据国家和省、市政府有关安全、文明施工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结合本工程实际,提出安全文明施工保证措施,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施工作业人员生理上的、心理上的、行为上的不安全行为,设备、装置的缺陷,施工作业场所的缺陷,现场物质和环境的危险源等。第九章工程质量保证措施根据本工程特点、难点与项目管理重点,提出明确的质量目标、目标分解策划和有针对性的质量保证措施与工程质量创优规划。针对创”绿色建筑”、“节能建筑”、和“环保设计”要求有确保功能质量的措施。第十章新技术的应用根据本工程特点,提出采用新技术的措施,新技术的验证材料,对节约投资和工期的保证措施,对采用的新技术可能产生的风险预见性,违约承诺具体性、预测经济赔偿最大额度。一、施工组织情况1.投入本招标工程的主要施工机械设备表序号机械设备名称型号规格数 量国别产地制造年份额定功率(KW)生产能力备注 2.劳动力安排计划表 单位:人工 种级 别按工程施工阶段投入劳动力情况注:投标人应接所列格式提交包括分包人在内的估计的劳动力计划表;本计划表是以每班八小时工作制为基础的。 3.计划开、竣工日期和施工进度网络图…………注:投标人应提交的施工进度网络图或施工进度表,说明按招标文件要求的工期进行施工的各个关键日期。中标的投标人还要按合同条件有关条款的要求提交详细的施工进度计划。施工进度表可采用关键线路网络图(或横道图)表示,说明计划开工日期和各分项工程各阶段的完工日期和分包合同签订的日期。施工进度计划应与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相适应。4.施工总平面布置图…………注:投标人应提交一份施工总平面图,给出现场临时设施布置图表并附文字说明,说明临时设施、加工车间、现场办公、设备及仓储、供电、供水、卫生、生活等设施的情况和布置。 5.临时用地表用途面积(平方米)位置需用时间合计注:投标人应逐项填写本表,指出全部临时设施用地面积以及详细用途。 二、项目管理班子配备情况表职务姓名职称上岗资格证明已承担在建工程情况证书名称级别证号专业项目数项目名称注:该表的人员配置要与资格后审申请书拟投入的技术人员相一致第九章施工图纸(略)第十章工程量清单(略)填表须知1、工程量清单及其计价格式中所有要求签字、盖章的地方,必须由规定的单位和人员签字、盖章。2、工程量清单及其计价格式中的任何内容不得随意删除或涂改。3、工程量清单计价格式中列明的所有需要填报的单价和合价,投标人均应填报,未填报的单价和合价,视为此项费用已包含在工程量清单的其他单价和合价中。4、金额(价格)均应以人民币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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