遵义市商务局关于公开征求《遵义市大型商业综合体安全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遵义市商务局关于公开征求《遵义市大型商业综合体安全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按照创建国家安全发展示范城市有关工作安排,市商务局牵头拟草了《遵义市大型商业综合体安全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并征求了相关单位意见。2021年5月12日,市商务局组织召开《遵义市大型商业综合体安全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会,再次征求相关单位意见。市商务局根据收集到的意见建议,对《遵义市大型商业综合体安全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进行了修改完善。现将修改后的《遵义市大型商业综合体安全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予以公布,公开征求社会各界的意见和建议。欢迎全市各级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公民个人积极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

修改意见和建议请于2021年6月11日前,以传真、电子邮件、信函等方式提出。

联系地址:遵义市新蒲新区府前路市级行政中心

联系电话(传真):0851—********

电子邮箱:********8@qq.com

2021年5月21日

遵义市大型商业综合体安全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为全面贯彻安全发展理念,深入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工作,切实提升城市管理水平,保障大型商业综合体安全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中的大型商业综合体是指建筑面积5万平方米(含)以上的集购物、住宿、展览、餐饮、文娱、交通枢纽等两种或两种以上功能于一体的城市商业综合体(不包括住宅和写字楼部分的建筑面积)。

第三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已建成并投入使用的大型商业综合体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大型商业综合体的产权单位、使用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所经营管理的大型商业综合体的安全工作全面负责。

第五条 大型商业综合体的产权单位、使用单位应确保大型商业综合体符合安全管理法规和安全技术标准,以承包、租赁或委托经营等形式交由承包人、承租人、经营管理人使用或管理的,必须在合同中明确安全管理责任。

第六条 大型商业综合体有两个或两个以上产权单位、使用单位的,应达成书面协议确定一个产权单位、使用单位或共同委托一个管理单位统一管理安全工作。

第七条 大型商业综合体消防行政许可、建筑使用功能、防火分隔设施、建筑消防设施、消防安全管理、灭火救援条件、防恐设施等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大型商业综合体消防安全管理规则(试行)》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第八条大型商业综合体的产权单位、使用单位应当明确安全管理责任人、安全管理人,设立安全管理工作归口部门,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制订应急预案,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管理责任人应当由产权单位、使用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担任。安全管理人应当由安全管理责任人指定,负责组织实施本单位的安全管理工作。

第九条 大型商业综合体的安全管理责任人和安全管理人必须具备与其职责相适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安全管理责任人应当掌握本单位的安全管理情况,全面负责本单位的安全管理工作。安全管理工作归口部门和安全管理人应当恪尽职守,依法履行职责。

第十条应急管理部门履行安全生产综合监管职责,开展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工作。督促下级人民政府和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落实安全监管职责,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和“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要求,加强大型商业综合体安全管理。

第十一条 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应当按照法定的职能和程序,负责对大型商业综合体进行消防设计审查和防雷装置设计审核验收工作,督促大型商业综合体履行装修工程施工安全管理和雷电灾害安全防御工作职责,指导大型商业综合体开展安全鉴定和防雷安全定期检测工作,督促大型商业综合体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对公用部位进行维修、养护和管理,并制定应急预案。

第十二条 ?城市管理部门负责督促指导大型商业综合体开展燃气安全管理工作,配合做好大型商业综合体内相关安全检查工作。

第十三条 消防部门负责依法对大型商业综合体遵守消防法律法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督促大型商业综合体履行消防安全职责,指导大型商业综合体做好消防宣传教育工作。

第十四条 公安部门负责督促大型商业综合体完善技防、物防设施设备,建立治安防控和应急处置联动机制,指导大型商业综合体做好反恐防恐宣传教育工作。

第十五条市场监管部门负责大型商业综合体内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和食品、药品、保健食品质量安全的监督管理,配合做好大型商业综合体内相关安全检查工作。

第十六条文体旅游部门负责配合安全执法部门做好大型商业综合体内的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网吧)、娱乐场所(歌舞娱乐场所、游艺娱乐场所)、体育健身场所等文化体育娱乐场所以及旅游星级饭店的安全检查工作。

第十七条 宣传部门负责配合安全执法部门做好大型商业综合体内的电影放映单位(城市影院)、实体书店等场所的安全检查工作。

第十八条 教育部门负责配合安全执法部门开展大型商业综合体内的校外培训机构的安全检查工作,督促大型商业综合体内的校外培训机构贯彻执行消防等安全生产法律法规。

第十九条商务部门负责配合安全执法部门开展大型商业综合体内零售、餐饮企业安全检查工作,督促大型商业综合体内的零售、餐饮企业贯彻执行消防等安全生产法律法规。

第二十条气象部门负责大型商业综合体使用系留气球的安全监管工作。

第二十一条供电单位负责对大型商业综合体用电安全情况进行检查,加强服务指导,督促大型商业综合体履行用电安全职责、符合重要电力用户供电电源及自备应急电源配置技术规范和用电安全标准。

第二十二条供水、供气等单位做好与大型商业综合体产权单位、使用单位及委托管理单位的衔接与移交,加强服务指导,确保大型商业综合体公用事业设施安全。

第二十三条 各县(市、区)政府负责加强对大型商业综合体运营过程中的安全管理,每年组织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至少开展一次大型商业综合体安全专项整治行动,协调解决大型商业综合体安全管理中存在的突出问题。

第二十四条 街道、乡镇负责督促大型商业综合体产权单位、使用单位和委托管理单位落实安全管理责任;对于大型商业综合体内有两个或两个以上产权单位、使用单位及管理单位的,负责协调明确一个单位统一管理安全工作;组织开展大型商业综合体日常安全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并向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报告,发现重大隐患立即报告。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由遵义市商务局会同市直相关部门解释。本办法自 年 月 日起实施。



联系人:郝工
电话:010-68960698
邮箱:1049263697@qq.com

标签: 安全管理 商业综合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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