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州市温岭市财政局关于温岭市泽国镇人民政府专用车辆项目的行政处罚信息公告

台州市温岭市财政局关于温岭市泽国镇人民政府专用车辆项目的行政处罚信息公告

台州市温岭市财政局关于温岭市泽国镇人民政府专用车辆项目的行政处罚信息公告

根据《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9号)相关规定,现将本机关对金华宏美环保设备有限公司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公告如下

一、 相关当事人

1、当事人:金华宏美环保设备有限公司

2、地址:浙江省金华市金东区东孝街道戴店社区运来路25号

二、 基本情况

现查明,你单位于2020年11月20日参加温岭市泽国镇人民政府专用车辆项目采购标项三的公开招标,经专家评审后确定为中标供应商;中标结果公告于2020年11月23日在浙江政府采购网上发布,中标金额为180000.00元;你单位分别于2020年11月27日和2021年4月19日以书面形式向采购单位提出因生产厂家中标车型的注销等原因导致无法生产而放弃中标资格,不与采购单位签订采购合同。
以上事实,有以下书面证据为证:温岭市泽国镇人民政府提交的《关于采购环境监察车招标后放弃中标资格的情况说明》及所附的你单位《关于放弃温岭市泽国镇人民政府专用车辆项目中标资格的声明》及[关于《关于签订〈(WLCG-2020-29-GK)温岭市泽国镇人民政府专用车辆项目标段三项目〉合同书的函》的回复]等资料复印件,政府采购项目评审报告、招标公告、结果公告及你单位投标时所提交的“投标声明书”、“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的承诺函”等相关资料复印、打印件,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方俊的询问(调查)笔录,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等。
本机关于2021年8月16日向你单位发出《温岭市财政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温财罚先告字〔2021〕第2号),告知本机关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及你单位在规定期限内有权向本机关提出陈述、申辩意见及申请听证的权利。告知书已于2021年8月18日确认收到,你单位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书面陈述、申辩意见及听证申请。

三、 处罚依据

你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属于中标后无正当理由拒不与采购人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情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结合《浙江省财政厅关于修订<浙江省财政行政处罚裁量权指导意见>和<浙江省财政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通知》(浙财法〔2018〕9号)内容,考虑到你单位能积极配合调查且无违法所得,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及恶劣影响,决定对你单位作出以下行政处罚决定

四、 处罚结果

1、处以本政府采购项目采购金额(280000.00元)千分之五的罚款计1400.00元;
2、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五、 处罚日期:2021年08月27日

六、 执法机关信息

1、执法机关:温岭市财政局

2、联系人:采购监管科

3、联系电话:****-********








附件信息:


联系人:郝工
电话:010-68960698
邮箱:1049263697@qq.com

标签: 信息 专用车辆 民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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