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线性工程类)立项用地规划许可阶段办事指南

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线性工程类)立项用地规划许可阶段办事指南

审批阶段

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

线性工程立项用地规划许可阶段办事指南

牵头单位

市、县(市、区)级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参与部门

市、县(市、区)级发展改革委等部门

并联审批事项(必须一次性全部申报)

并联审批事项名称

1、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核发(合并)

2、政府投资项目建议书审批

3、政府投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

4、建设用地(含临时用地) 规划许可证核发

阶段承诺

时限

共15个工作日

办理地点

所属琅琊区审批建设项目,请前往濠河路99号琅琊区政务服务中心一楼4窗口,滁州市南谯区中都大道628号5楼514室滁州市自然资源规划局琅琊分局规划股办理。

联系电话

琅琊区政务服务中心综合服务窗口:(0550)*******
滁州市自然资源规划局琅琊分局规划股:(0550)*******

办理时间

琅琊区政务服务中心综合服务窗口:
周一至周五上午8:30-12:00下午14:00-17:00
滁州市自然资源规划局琅琊分局规划股:
周一至周五上午8:00-12:00下午14:30-17:30

法律法规依据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试点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8]33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三十六条

《安徽省城乡规划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五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256号发布,国务院令第653号修改)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

《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三(四)

《政府投资条例》(国务院令第712号)第九条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的意见》(七)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第四十四条

《安徽省城乡规划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三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

《地震安全性评价条例》(国务院令第709号修改)第四条、第十条

《安徽省防震减灾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

申请条件

1、按照国家规定需要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的建设项目,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

2、审批的建设项目,依法对涉及的土地利用事项办理用地预审;不涉及新增建设用地,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内使用已批准的建设用地的建设项目,可不进行建设项目用地预审;

3、在城市、镇规划区内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项目。

申报材料

一、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核发

建设单位提交资料

1、发改委或上级主管部门的立项批准文件

2、有审批项目建议书的建设项目提供项目建议书批复文件;直接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者需核准的建设项目提供列入相关规划或者产业政策的文件(或立项主管部门同意开展前期工作的函)

3、区位图

政府投资项目建议书审批

建设单位提交资料

1、政府会议纪要或政府投资计划

2、申请批准项目建议书的请示

3、项目建议书

政府投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

建设单位提交资料

1、按规定在可行性研究报告阶段审查(重(特)大项目)需要提供的其他相关材料(非必需)

2、规划选址意见书、用地预审意见、环评审批文件、节能审查文件等

3、可行性研究报告文本

4、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的申请文件

、建设用地(含临时用地) 规划许可证核发

建设单位提交资料

1、具有相应资质的测绘单位绘制的1:500 实测地形图(带地号的红线图)

办理程序

1、申请

申请人先登录滁州市政务服务网,工程建设项目模块,进行网上申报。

2、受理

琅琊区政务服务中心综合窗口对申请材料进行形式要件审查,由综合窗口决定是否受理、不予受理,并现场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补正的全部内容,并出具书面凭证。

3、审查

审批部门对所提交的电子文件和纸质材料进行审查,并在承诺期限内签署审批意见。

4、审批

由各事项审批部门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申请决定。

5、核发

政务服务中心综合窗口对申请人发放行政许可决定或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并加盖行政审批专用章。

核发材料

1、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

2、政府投资项目建议书批复文件

3、政府投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文件

4、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备注

并行审批事项(若建设项目涉及,可参与并联审批事项申报或单独申报)

并行审批事项名称

1、节能审查(承诺审批时限7个工作日)

2、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划拨批准(承诺审批时限10个工作日)

3、建设项目压覆重要矿产资源审批(承诺审批时限5个工作日)

4、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承诺审批时限1个工作日)

5、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承诺审批时限3个工作日)

6、取水许可审批(承诺审批时限3个工作日)

7、地震安全性评价(承诺审批时限10个工作日)

8、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承诺审批时限10个工作日)

9、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及在森林和野生动物类型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建设审批(核)(承诺审批时限5个工作日)

10、涉及国家安全事项的建设项目审批(承诺审批时限5个工作日)

11、医疗机构建设项目放射性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书和防护设施设计卫生审查(承诺审批时限1个工作日)

12、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承诺审批时限10个工作日)

13、农业灌排影响意见书(承诺审批时限3个工作日)

14、因重大工程建设需迁移国家基本水文站的审查审核(承诺审批时限10个工作日)

15、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工程建设方案审批(承诺审批时限3个工作日)

16、新建、改建、扩建存储、装卸危险化学品的港口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承诺审批时限10个工作日)

17、政府投资项目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招标范围、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审批(承诺审批时限10个工作日)

18、水利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审批(承诺审批时限3个工作日)

19、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审核(承诺审批时限5个工作日)

20、占用农业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施审批(承诺审批时限3个工作日)

21、洪水影响评价审批(承诺审批时限3个工作日)

22、重大规划、重点工程项目气候可行性论证(承诺审批时限1个工作日)

23、古树名木保护方案及移植审批(承诺审批时限5个工作日)

24、宗教活动场所内改建或者新建建筑物审批(承诺审批时限10个工作日)

法律法规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第十五条;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办法》(中华人名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44号)第五、六条;《安徽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实施办法》(皖发改环资规〔2017〕5号)第六、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五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三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国务院令第152号发布)第三十五条

《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国务院令第394号公布)第二十一条

《安徽省地质灾害防治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120号发布,国务院令第588号修改)第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七条、第四十八条

《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60号发布,国务院令第676号修改)第二条

《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管理办法》(水利部、国家计委令第15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第三十五条

《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23号发布,国务院令第709号修改)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53号发布,国务院令第682号修改)第九条、第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278号公布,国务院令第698号修改)第十六条

《森林和野生动物类型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1985年6月21日国务院批准,1985年7月6日林业部发布)第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法》第五十九条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第66项

《安徽省建设项目涉及国家安全事项管理规定》(省政府237号令)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2018年修正第十七条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44号发布,国务院令第645号修改)第十二条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5号公布,第79号修正)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三十五条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第170项

《水文站网管理办法》(水利部令第44号)第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二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第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三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613号)第七条

《工程建设项目申报材料增加招标内容和核准招标事项暂行规定》(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9号)

《国务院关于印发清理规范投资项目报建审批事项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发〔2016〕29号)

《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清理规范投资项目报建审批事项的通知》(皖政〔2017〕19号)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第172项、第295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法》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

《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审核管理办法》(2017年交通运输部令第1号发布)第三条、第四条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第170项

《占用农业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施补偿办法》(水利部、财政部、国家计委水政资[1995]457号)第六条、第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十九条、第三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三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号发布,国务院令第698号修改)第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文条例》(国务院令第496号公布,国务院令第676号修改)第三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第三十四条

《气候可行性论证管理办法》(中国气象局令第18号)

《城市绿化条例》(国务院令第100号)第二十五条

《安徽省古树名木保护条例》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

《宗教事务条例》(国务院令第426号公布,国务院令第686号修改)第三十三条

申请条件

1、按照国家规定需要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的建设项目,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

2、审批的建设项目,依法对涉及的土地利用事项办理用地预审;不涉及新增建设用地,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内使用已批准的建设用地的建设项目,可不进行建设项目用地预审;

3、在城市、镇规划区内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项目;

申报材料

节能审查

建设单位提交资料

1、项目节能报告

2、项目所在地县级节能审查机关或省有关单位报请节能审查文件

二、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划拨批准

建设单位提交资料

1、供地方案

2、宗地权属来源材料

3、补偿协议及补偿票据

4、规划红线图

5、交地确认书

建设项目压覆重要矿产资源审批

建设单位提交资料

1、有测绘资质单位出具的地块拐点坐标(大地2000坐标系)

2、单独选址用地项目需发改委立项批复

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

建设单位提交资料

1、经专家评审的地址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3、有权改建或者新建建筑物的活动场所产权证明材料

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

建设单位提交资料

1、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申请

2、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表)

取水许可审批

建设单位提交资料

1、与第三者有利害关系的相关说明和有利害关系的第三者的承诺书或者说明性文件

2、取水单位(个人)的法定身份证明文件

3、属于备案项目的,提交备案材料

4、需要编制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表)的,提交经审定的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表)及审查意见

5、非必要:利用已批准的入河排污口退水的,应当出具具有管辖权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的同意文件

地震安全性评价

建设单位提交资料

1、重大工程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项目备案表

2、承担地震安全性评价项目的技术负责人和地震学、地震地质学、地震工程学3个相关专业人员的技术职称证书、专业背景说明以及与本单位隶属关系的证明文件

3、项目合同书

4、地震安全性评价项目工作大纲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

建设单位提交资料

1、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

2、公众参与调查表合订本

3、环评文件全本公开的证明材料

4、环评文件编制技术合同

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及在森林和野生动物类型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建设审批(核)

建设单位提交资料

1、建设项目有关批准文件

2、 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或者林地现状调查表

3、初步审查意见

4、现场查验表

5、原地恢复林业生产条件的方案或者与林权权利人签订的临时占用林地恢复林业生产条件的协议

涉及国家安全事项的建设项目审批

建设单位提交资料

1、涉及国家安全事项的建设项目审批申报表

十一医疗机构建设项目放射性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书和防护设施设计卫生审查

建设单位提交资料

1、建设项目放射防护卫生审查申请表

2、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放射防护评价报告

十二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

建设单位提交资料

1、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申请书及文件

2、建设项目安全评价报告

十三农业灌排影响意见书

建设单位提交资料

1、占用农业灌溉水源、排灌工程设施审批申请与第三人有利害关系时,须提供与第三人达成的协议文件

2、建设项目对农业灌溉水量减少和灌排工程设施报废或者失去部分功能的补救措施

3、建设项目所依据的文件

4、占用农业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施审批申请书

十四因重大工程建设需迁移国家基本水文站的审查审核

建设单位提交资料

1、因重大工程扩建需迁移国家基本水文站申请书

2、迁移国家基本水文站技术论证报告(含专家评审意见)

十五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工程建设方案审批

建设单位提交资料

1、建设项目依据性文件

2、工程建设方案

3、防洪评价报告(报批稿)

十六新建、改建、扩建存储、装卸危险化学品的港口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

建设单位提交资料

1、建设项目安全预评价报告

2、建设项目安全条件论证报告(涉及危险化学品的提供)

3、依法需取得的建设项目规划选址文件

4、安全生产、消防、检验检疫和环保部门出具的同意批复或者备案文件

十七政府投资项目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招标范围、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审批

建设单位提交资料

1、招标基本情况表

十八水利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审批

建设单位提交资料

1、初步设计报告(含概算附件及附图、工程地质报告)

2、项目立项批准文件及资金来源文件

十九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审核

建设单位提交资料

1、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报告

2、项目的建设依据

非必要:1、规划调整承诺函;2、拆迁协议

二十占用农业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施审批

建设单位提交资料

1、占用农业灌溉水源、排灌工程设施审批申请与第三人有利害关系时,须提供与

2、建设项目对农业灌溉水量减少和灌排工程设施报废或者失去部分功能的补救措施

3、建设项目所依据的文件

4、占用农业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施审批申请书

二十一洪水影响评价审批

建设单位提交资料

1、建设项目依据性文件

2、工程建设方案

3、洪水影响评价报告(报批稿)

二十二重大规划、重点工程项目气候可行性论证

建设单位提交资料

1、项目规划的批准文件复印件

2、项目规划、设计或建设方案

3、专业技术机构的气候可行性论证能力确认证书复印件

4、气候可行性论证所使用的气象资料合法证明

5、《气候可行性论证报告》

二十三古树名木保护方案及移植审批

建设单位提交资料

1、古树名木保护实施方案

二十四宗教活动场所内改建或者新建建筑物审批

建设单位提交资料

1、宗教活动场所管理组织集体研究同意的书面材料

2、拟改建或者新建建筑物的设计草图、位置图、效果图、可行性报告

3、规划、文物、建设、消防、环保等部门的审核意见

4、有权改建或者新建建筑物的活动场所土地使用和产权证明材料

5、保证宗教活动正常开展的情况说明

6、建设资金证明证明材料等

办理程序

1、申请

申请人先登录滁州市政务服务网,工程建设项目模块,进行网上申报。

2、受理

琅琊区政务服务中心综合窗口对申请材料进行形式要件审查,由综合窗口决定是否受理、不予受理,并现场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补正的全部内容,并出具书面凭证。

3、审查

审批部门对所提交的电子文件和纸质材料进行审查,并在承诺期限内签署审批意见。

4、审批

由各事项审批部门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申请决定。

5、核发

政务服务中心综合窗口对申请人发放行政许可决定或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并加盖行政审批专用章。

备注


联系人:郝工
电话:010-68960698
邮箱:1049263697@qq.com

标签: 规划 用地 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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