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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市晋安区医院病理中心配套设备货物类采购项目

福州市晋安区医院病理中心配套设备货物类采购项目

福州市政府采购合同

编制说明

1、签订合同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2、签订合同时,采购人与中标人应结合招标文件第五章规定填列相应内容。招标文件第五章已有规定的,双方均不得对规定进行变更或调整;招标文件第五章未作规定的,双方可通过友好协商进行约定。

甲方:福州市晋安区医院

乙方:江西催凡医疗器械有限公司

根据招标编号为[350111]DSXMGL[XJ]*******的福州市晋安区医院病理中心配套设备货物类采购项目项目(以下简称:“本项目”)的招标结果,乙方为中标人。现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就以下事项达成一致并签订本合同:

1、下列合同文件是构成本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

1.1合同条款;

1.2招标文件、乙方的投标文件;

1.3其他文件或材料:□无。□(若有联合协议或分包意向协议)无。

2、合同标的

解锁编辑

货物类
品目号品目编号及品目名称采购标的品牌数量
(单位)
单价
(元)
金额产地
类型
规格型号产品属性
1-1 A032017 临床检验设备 病理中心配套设备泰普,泰维,金井1(套)398500398500国内TIB-AutoPrep1000,TC-15001,R136型,TB-718EL,TQ-120,J-E1-1,J-E2-1,J-E3


3、合同总金额

3.1合同总金额为人民币大写:叁拾玖万捌仟伍佰元整(¥398500.0000)。

4、合同标的交付时间、地点和条件

4.1交付时间:合同签订后 ( 30) 天内交货;

4.2交付地点: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福州市晋安区连江中路133号;

4.3交付条件: 到货、验收完毕 。

5、合同标的应符合招标文件、乙方投标文件的规定或约定,具体如下:

售后服务: 货物质保期要求均为货物经最终验收合格后1年。 1、在质量保证期内设备运行发生故障时,乙方在接到甲方故障电话通知后须给予明确的答复,并在4小时内应委派专业技术人员到现场免费提供咨询、维修和更换零部件等服务,并及时填写维修报告(包括故障原因、处理情况及甲方意见等)报甲方医疗设备科备案,若48小时内无法排除故障,则应先提供备用机供甲方使用。其中发生的一切费用由乙方承担。 2、为保证甲方设备的正常运行,乙方应根据设备运行状况提供2次以上的定期预防性维护保养,并提供详细检测内容和检测清单的维修报告。 3、免费保修期满前1个月内乙方应负责对设备进行一次免费全面检查,如发现潜在问题,应负责派出,保证设备正常运行。 4、保修期满后,乙方负责仪器的终身维修并继续提供优惠、优质的服务,报修响应时间2小时,到场时间8小时。储备足够的零配件备库,并以小于报价80%的扣率予以优惠供应维修零配件。消耗品的供应,应由双方另设协议决定。列出消耗品价格清单并保证一年不变,以后如有变化,每年幅度不超过5%。

6、验收

6.1验收应按照招标文件、乙方投标文件的规定或约定进行,具体如下:

货物验收标准和方法应按招标文件要求填列,验收结果经双方确认后,双方代表必须按规定的验收交接单上的项目对照本合同填好验收结果并签名盖章。。

6.2本项目是否邀请其他投标人参与验收:

不邀请。

7、合同款项的支付应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进行,具体如下:

解锁编辑

支付期次 支付比例(%) 支付期次说明 预期支付时间
(用于采购贷申贷,为空无法进行申贷)
1 95 设备安装及验收合格后凭A.卖方开具的货物金额100%的正式发票 B.货物安装验收报告单(经买方工程师和设备使用科室人员签字)C.有效海关、商检证明文件(设备为进口货物的情况下要求提供),由买方向卖方支付合同总金额的95%。
2 5 质保期满后由买方无息支付合同总金额的5%给卖方。

8、履约保证金

无。

9、合同有效期

至合同约定的合同义务履行完毕或依本合同约定合同解除或终止。

10、违约责任

10.1.1如果乙方未能按合同规定的时间按时足额交货和的(不可抗力除外),在乙方书面同意支付延期交货违约金的条件下,甲方有权选择同意延长交货期还是不予延长交货期,甲方同意延长交货期的,延期交货的时间由双方别行确定。延期交货违约金的支付甲方有权从未付的合同货款中扣除。延期交货违约金比率为每迟交1 天,按迟交货物金额的 0.1 %。但是,延期交货违约金的支付总额不得超过迟交货物部分合同金额的 15 %。 10.1.2 若乙方不能交货的(逾期15个工作日视为不能交货,因不可抗拒的因素除外)或交货不合格从而影响甲方正常使用的,乙方应向甲方偿付不能交货部分货款的 0.2 %的违约金。违约金不足以补偿损失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赔偿损失。 10.1.3如果乙方未能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提供服务的,每逾期 1 天的,乙方应向甲方支付合同款的0.1% 违约金,若因此给甲方造成损失的,乙方还应赔偿甲方所受的损失。 10.1.4甲方逾期付款的(有正当拒付理由的除外)应按照逾期金额的每日 0.1 %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

11、知识产权

11.1乙方提供的采购标的应符合国家知识产权法律、法规的规定且非假冒伪劣品;乙方还应保证甲方不受到第三方关于侵犯知识产权及专利权、商标权或工业设计权等知识产权方面的指控,任何第三方如果提出此方面指控均与甲方无关,乙方应与第三方交涉,并承担可能发生的一切法律责任、费用和后果;若甲方因此而遭致损失,则乙方应赔偿该损失。

11.2若乙方提供的采购标的不符合国家知识产权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被有关主管机关认定为假冒伪劣品,则乙方中标资格将被取消;甲方还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进行处理,具体如下: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12、解决争议的方法

12.1甲、乙双方协商解决。

12.2若协商解决不成,则通过下列途径之一解决:

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具体如下: 向甲方所在地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具体如下: 。

13、不可抗力

13.1因不可抗力造成违约的,遭受不可抗力一方应及时向对方通报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的理由,并在随后取得有关主管机关证明后的15日内向另一方提供不可抗力发生及持续期间的充分证据。基于以上行为,允许遭受不可抗力一方延期履行、部分履行或不履行合同,并根据情况可部分或全部免于承担违约责任。

13.2本合同中的不可抗力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包括但不限于:自然灾害如地震、台风、洪水、火灾及政府行为、法律规定或其适用的变化或其他任何无法预见、避免或控制的事件。

14、合同条款

14.1 设备采购招标过程中,甲、乙双方应维护公平竞争秩序,禁止一切商业贿赂行为。乙方在参加本项目的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依法经营,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14.2本采购项目的招标文件、乙方的投标文件以及相关的澄清确认函均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5、其他约定

15.1合同文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5.2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可另行补充。

15.3本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

15.4本合同纸质文件一式 5 份。合同电子文本通过政府采购网上公开信息系统自动备案。合同纸质文本需与备案电子文本一致,以备案电子文本为准,具有同等效力。

15.5其他:□无。□ 无 。

甲方:福州市晋安区医院乙方:江西催凡医疗器械有限公司
住所:连江中路133号住所:江西省南昌市进贤县衙前乡共大北路6号111室
单位负责人:许景强单位负责人:彭杜珍
委托代理人:委托代理人: 李悦
联系方法:****-********
联系方法:177*****034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进贤李渡支行
账号: 账号: 150*****093********

签订地点: 福州市晋安区

签订日期:2021年09月01日

标签: 货物 配套设备 病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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