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征求意见的公告

关于征求意见的公告



为加强黄冈城管执法治理体系建设,加大违法建设治理和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根据《黄冈市违法建设治理条例》《黄冈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我委起草了《黄冈市违法建设治理条例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黄冈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见附件),根据制定程序要求,现公开征求社会各界的意见,欢迎各界人士提出意见和建议,征求意见请于2020年5月13日前将《征求意见稿》修改意见(加盖单位公章)发市城管执法委法规科(开发区新港一路8号人大政协综合办公楼804室)。联系人:段学锋,联系电话:133*****777,电子邮箱:********2@qq.com">********2@qq.com。

  黄冈市城市管理执法委员会

2020年4月13日

附件1黄冈市违法建设治理条例实施细则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根据《黄冈市违法建设治理条例》,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市人民政府建立违法建设治理协调机制,成立由市长任指挥长的市违法建设治理工作领导小组, 主要职责:

(一)负责制定全市违法建设治理工作责任目标;

(二)制定对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违法建设治理工作考核办法;

(三)部署全市违法建设治理工作任务;

(四)监督检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违法建设治理责任制落实情况;

(五)研究年度查违经费,制定年度经费惩处办法;

(六)负责建立全市违法建设治理信息平台,并督促市相关部门和县(市、区)人民政府按时报送;

(七)建立违法建设性质认定专家咨询库,定期组织认定咨询;

(八)研究重大违法案件的处理意见;

(九)建立违法建设主体失信行为联合惩戒机制,协调解决联动协作配合中的重要问题,研究对策并向市人民政府提出工作建议。

市违法建设治理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包括:市政府办公室、市公安局、市财政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住建委、市城管执法委等部门和各县市区政府(含开发区管委会,下同)。市违法建设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城管执法委。

第三条 县(市、区)人民政府是其辖区和管理范围内违法建设治理工作的责任主体,全面组织领导辖区和管理范围内违法建设治理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建立违法建设治理工作责任制,主要领导是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是直接责任人,明确工作目标、任务,并对责任制落实情况进行考核评价和责任追究。

(二)制订违法建设治理监督检查方案,建立由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和相关部门组成的日常巡查监控网络和制度,整合资源,形成合力,做到对违法建设早发现、早制止,提高控管效率。

(三)负责组织实施相关控制处理措施;对市相关部门依法作出查处决定的,应当积极组织落实。

(四) 建立和完善违法建设强制执行工作程序,组织实施强制拆除违法建(构)筑物活动。

(五) 参照市协调机制建立相应的联动管理工作机制。

(六)负责建立本行政区域内违法建设治理信息管理机制,定期通报相关信息。

(七)落实违法建设治理经费保障。

(八) 妥善处理因查处违法建设引发的影响社会稳定等问题。

(九)负责对辖区和管理范围内单位和居(村)民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宣传教育。

(十)结合棚户区改造组织开展历史遗留违法建设处置工作。

第四条 街道办事处和乡(镇)人民政府负责辖区内违法建设治理的相关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 乡(镇)人民政府负责乡(镇)、村规划区内的违法建设查处工作。负责对未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临时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许可内容进行建设,以及村民使用原有宅基地进行住宅建设违反规划许可管理的违法建设行为的查处和组织拆除工作。

(二)组织实施相关控制处理措施;对有关部门依法作出查处决定的,应当积极组织落实,配合相关工作。

(三)建立街道、乡(镇)违法建设治理工作责任制,明确工作目标、任务,制定考核奖惩办法。

(四)强化巡查控管,落实巡查人员,开展日常巡查工作。

(五)发现违法建设或接到上级部门通知、村委会报告、群众举报后,应立即调查,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并监督落实情况。逾期不改正的,依法组织拆除。

(六)加强城乡规划法律、法规和违法建设治理的宣传。

(七)定期向县(市、区)人民政府报告本行政区域内违法建设治理工作情况,并向相关部门通报控制违法建设工作情况。

第五条 居(村)民委员会负责本区域内巡查工作,发现违法建设,应先行劝阻,并在发现当日向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城管执法部门报告。

第六条 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负责出台危房改造等相关疏导政策;加强城乡规划事前、事中、事后的监管,制订检查控管工作程序,确定批后管理责任人,严把放线、验线、规划验收等各个建设环节,及时移交规划违法案件;提供本行业咨询专家库名单。

第七条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负责提供本行业咨询专家库名单;加强物业服务行业的监管。

第八条 财政部门负责落实为违法建设治理拆除、测绘、评估、咨询、举报奖励等工作经费保障,并纳入年度预算。

第九条 应急部门负责依法对违法用地、违法建设过程中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进行调查处理。

市场监管、应急、卫生、文化、生态保护等行政部门在核发有关证照时,应当严格审核把关,对利用违法建设开展经营、不能提供合法经营场所使用证明的,不予核发有关证照。

第十条 县市区政府违法建设治理协调机构应当建立违法建设治理信息平台,负责收集、整理和通报相关信息。及时向市信息平台报告信息。

第十一条 县市区政府和市相关部门对群众举报实行奖励,对经核查属实的每起违法建设奖励1000元。

  第十二条经核查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的违法建设线索,查处机关应在2个工作日内立案调查并采取相关控制措施。

第十三条 负有违法建设巡查责任的工作人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按照巡查控管方案规定的时段和责任区域巡查,做好巡查记录;

(二)发现违法建设及时制止、报告并采取摄像、照相或者现场勘验等方式取证;

(三)对发现的违法建设,属于其他部门管辖的,在2个工作日内书面移送相关部门处理;

(四)发现堆有建筑材料的,及时登记并跟踪监控。

第十四条 物业公司对小区乱搭乱建不按规定巡查、不及时制止和不向有关部门报告的,由城管执法部门责令改正,并移交其行业主管部门进行处理。

第十五条 对屡拆屡建或者有组织实施违法建设的行为依法从重处理。在当事人自拆期限内,属地基层组织及相关部门应当明确专人跟踪监督,实时监控,防止发生抢建行为。

第十六条 加大对违法建设主体失信行为联合惩戒力度,查处机关负责将相关信息报送各级违法建设治理协调机构,由协调机构定期推送给各联动部门,依法对失信主体采取一种或多种惩戒措施。

第十七条本实施细则由黄冈市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2

黄冈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根据《黄冈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市和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加大“智慧城市”“数字城管”建设力度,建立巡查、督办、考评、执法等监管和处置体系,全面落实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区制度,制定辖区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实施方案并组织实施。

市和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编制、实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专业规划,专业规划应包括:环卫公共设施规划、公用停车场规划、专业市场及公共摊位规划、户外广告设置规划、临街店招规划、夜景灯饰亮化规划等。

市人民政府建立“四城联创”等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联席会议制度,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建立“四城联创”“城管会战”等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联席会议制度。

第三条 街道办事处和乡(镇)人民政府负责辖区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负责对辖区内派驻管理机构、作业单位的工作进行组织、协调、监督和检查;

(二)负责辖区责任区划分,明确主要责任人和连带责任人并签订承诺书;公示责任区责任人、城管执法人员等相关信息,督促临街单位、经营场所、建筑工地、拆迁工地、空闲地、居民小区、城中村、私人住宅等责任人履行责任区责任;

(三)负责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法律法规和政策宣传教育;

(四)指导居(村)民委会做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

第四条 居(村)民委会负责辖区内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具体工作,积极发挥网格主协创单位、信息管理员、垃圾分类督导员及志愿服务者作用,监督破坏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行为。

第五条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负责城市道路、管网等基础设施、公共设施建设工作;棚户区改造及建设工地卫生秩序管理和建设项目环卫配套设施建设工作;物业服务企业管理等工作。

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负责市容和环境卫生领域各类专项规划和项目建设规划审批、验收及土地供应等工作。

财政部门负责市容和环境卫生各项经费保障等工作。

供销部门负责再生资源回收和加工利用行业管理等工作。

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相关工作。

第六条 城市建(构)筑物及其他设施应当符合《城市容貌标准》国家标准及《国家卫生城市检查考核标准》等标准, 因城市环境发展需要对街道进行综合整修的,城管执法部门应按照城市容貌标准提前制定并公布整修方案和质量标准。

第七条 喷泉管理单位应加强日常管理和保养,定期清污,定期检修,保持水体清洁,安全有序喷放。

第八条 临街和占道施工(包括铺设、维修道路和进行地下管线作业)应经依法审批,并符合以下规定:

  1. 临街施工场地必须围场作业,采用硬质围挡。工期六个月以上的应设置实体围墙。主要道路施工现场围挡高度不低于2.5米,一般路段围挡高度不低于1.8米;

  2. 施工场地进出口应避开交通路口,设置车轮清洗设施,防止车辆带泥上路行驶;

  3. 施工现场材料、机具、挖掘的渣土应放置整齐。禁止从空中向地面抛撒建筑废弃物;

  4. 排放污泥污水不得污染道路;

  5. 停工场地应及时整理并作必要覆盖。

    第九条 经依法批准临时占用城市道路或者其他公共场所从事经营或者举办活动的,应当按照批准的时间、地点和要求进行,并保持占用场地及周边范围五米内环境整洁。

    临时划设“夜市”等专业市场,经营业主应在指定的时间和地段营业,有环境卫生管控措施和油烟污染防控措施并运行达标。

    第十条 互联网租赁自行车、电动车、汽车运营企业应当合理设置停放点,推广应用电子围栏等新技术,落实企业管理车辆停放责任。

    执法部门应对违停车辆进行执法管理,并通过信息发布平台依法进行违法行为和不文明行为信息公开。

    第十一条 节日标语应悬挂在单位门前,在节日期满3天内及时撤除。

    举办展销会、交流会、招商会等活动,会议期间商品广告应挂贴在会议指定地点。主办单位应在会议结束后3日内清除。

    第十二条 户外电子广告设施所有权人和经营者应当按要求免费发布公益性广告。

    第十三条 街道办事处和乡(镇)人民政府、居(村)民委会应该根据需要在居民区设置公开张贴栏,并负责日常管理和维护工作。

    第十四条 城市夜景照明设施应当统一规划,有条件的城区应当根据需要将景观灯光设施纳入集中控制系统。

    照明设施产权单位应当保持设施整洁、完好和正常运行,不得以强光照射居民住宅。

    第十五条 在城市道路上设置交接箱、电线杆、井盖、沟盖、雨篦等城市家具(设施设备),产权单位应当建立日巡查制度,发现丢失、破损或移位时,应当立即设立警示标志,采取避险措施,并立即补装、更换或正位。

    第十六条 城区严控新增电力、通讯、电视、广播等架空管线。主要街道和重点区域原有架空管线要逐步改迁入地,新布线一律入地安装。新建、改建道路要全面配套地下管网工程。

    第十七条 已建成使用的主要道路、广场、住宅小区和商业贸易区环境卫生设施数量低于国家规定标准的,由建设(业主)单位补建或补充配置。

    第十八条 环境卫生设施的管理和使用单位应当加强管理,定期进行保养、维修,保持其整洁、完好。

    城管执法部门应当加强检查,发现设施、设备不能正常使用的,责令责任单位限期修复、恢复正常使用。

第十九条 城管执法部门应当根据城市居住人口密度和流动人口数量以及公共场所特定地区的需要,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公共厕所建设规划,并按照国家规定标准进行建设和改造。

城市公厕的建设和运行按以下分工负责:

(一)城市主次干道两侧公厕由城管执法部门负责;

(二)公共场所公厕由管理单位负责;公共建筑附设的公厕由产权单位负责;

(三)背街小巷公厕由街道办事处和乡(镇)人民政府负责;

(四)居住区、居民小区公厕,由物业或居委会负责。

第二十条 实行建筑垃圾专业化运输。承运建筑垃圾的经营者应取得《建筑垃圾运输资格证书》,其车辆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 车体整洁;

(二)车底、车箱、围板齐全无缺损;

(三)采取封盖密闭措施;

(四)车身统一标识;

(五)车内安装和规范使用行驶、定位、装卸记录仪。

运输建筑垃圾应按指定路线行驶,在指定地点装载和消纳。城管执法部门可对本地建筑垃圾运输时间作出统一限定。

第二十一条 建筑垃圾消纳场所和中转场所应当设置不低于4米高的围档和车辆清洗设施,进出口路面实行防尘土处理,在场地内堆存的建筑垃圾采用密闭式防尘网遮盖,防止尘土、污水污染环境。

第二十二条 逐步推进生活垃圾分类,按照湖北省分类标准和技术导则,实行居民分类投放,环卫部门或有资质的社会性服务企业分类收集、分类运输、分类处理。推进垃圾分类和再生资源回收两网融合,鼓励废物回收和综合利用,加大生活垃圾末端处理能力建设,完善生活垃圾分类产业链条和技术支撑,提高环卫作业社会化、市场化水平,实现生活垃圾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处理。

第二十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要对在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物质或精神奖励;对破坏市容和环境卫生或不履行责任区责任的单位和个人,除按《黄冈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规定处理外,纳入 “四城联创”“城管会战”等年度考核,依法采取通报、曝光、纳入失信名单等措施进行惩戒。

第二十四条 本实施细则由黄冈市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实施细则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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