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发布2021年第九批信息化招标公告
一、项目概况:
1.项目编号:2021-JHYDCH-W1084
2.项目名称:第九批信息化项目
3.项目简介:
包件1:急诊科监护室重症监护系统 50万
包件2:医疗废弃物全流程可追溯监管系统 70万
包件3:临床试验操作系统 90万
包件4:卒中救治一体化信息平台改造升级 50万
包件5:医保五期前置区硬件采购 35万
包件6:三级医院绩效考核指标统计分析和评价信息平台 95万
二、 投标人资格要求:
1、必须在中国境内注册,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并且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的企业法人;具有有效的经营范围,并提供三证合一的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
2.投标人须提供2020年度公司财务报表(包含但不限于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
3.投标人须提供开标日前两个月内基本账户银行资信证明和开户许可证或备案证明。
4.投标人须提供开标日前半年内任意一个月缴纳税收的证明材料,以银行对账单电子划缴记录、主管税务机关开具的《电子缴款凭证》或完税凭证为准。
5.投标人须提供开标日前半年内任意一个月缴纳社会保障资金的证明材料,以社会保险费征收收据等缴款凭证或《单位参加城镇社会保险基本情况表》(缴费状态应为“正常缴费”)为准。
6.投标人须提供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无重大违法记录声明(无省、直辖市(含)以上行政处罚期内记录)。
7.投标人须提供无行贿犯罪记录声明函。
8.投标人须提供未被“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列入失信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的截图,未被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的截图,未被军队采购网(www.plap.cn)列入失信名单和供应商暂停名单的截图。
9.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投标人,不得同时参加同一包的采购活动。生产型企业生产场地为同一住址的,销售型企业之间股东有关联的,一律视为有直接控股、管理关系。投标人之间有上述关联的,应主动申明,否则将给予列入不良记录名单、3年内不得参加军队采购活动的处罚。
10.投标人需提供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 www.gsxt.gov.cn/)中股东关系组成截图,如有外资企业参股,投标将被否决。
11.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三. 报名时需提交的资料:
(1)法定代表人证明书、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原件、被授权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2)投标人的企业营业执照;
(3)本项目投标人须提供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 www.gsxt.gov.cn/)中股东关系组成截图;
(4)投标人须提供未被“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列入失信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的截图,未被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的截图,未被军队采购网(www.plap.cn)列入失信名单和供应商暂停名单的截图,日期为公告发布之日后;
(5)投标人须提供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无重大违法记录声明(内容自拟)。
(6)投标人须提供无行贿犯罪记录声明函(内容自拟)。
注:
① 以上报名资料复印件必须加盖公章。如有缺漏,招标代理机构将拒绝接受其报名。
② 投标人提供的一切资料均应以中文为准,如果因为语言误差造成的损失由投标人负责。
注:报名资料均需加盖本单位公章,投标人需保证报名及获得招标文件需提交的资料和所填写的内容真实、完整、有效、一致,如因投标人递交虚假材料或填写信息错误导致的与本项目有关的任何损失由投标人承担。未提供或缺漏项将不予购买招标文件。报名时提供的资料应与投标文件中的资格证明文件一致,如有不同,以投标文件为准。投标人的合格与否,将由评审小组决定。
四、报名时间及地点:
采购代理机构信息
名称:华采招标集团有限公司
地 址:上海市杨浦区国顺东路19号首东国顺大厦802室
项目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陈国强、郭朝阳
1、时间:自2021年9月2日起至2021年9月9日止,每天上午9:00-11:30;下午13:00-15:00(北京时间,节假日除外)
2、地点:上海市杨浦区国顺东路19号首东国顺大厦802
3、磋商文件每套售价500元,售后不退
五、响应时间:
1、响应文件递交时间:2021年09月23日上午9:00-9:30(北京时间)
2、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时间:2021年09月23日上午9:30(北京时间)
3、响应文件递交地点:长海路168号长海医院15号楼301室
4、开标时间:2021年09月23日上午9:30(北京时间)
5、开标地点:长海路168号长海医院15号楼301室
逾期收到或不符合招标文件的响应文件恕不接受。
六、备注:
1.当前处于深化时期,部分政策暂不明朗,如因政策调整造成本项目部分或全部服务内容不能履行,致使合同金额和条款发生变化,院方不承担由此产生的其它连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