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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乐区环境空气颗粒物自动监测站项目
长乐区环境空气颗粒物自动监测站项目
长乐区环境空气颗粒物自动监测站项目 | 2021-09-03 |
福州市政府采购合同
编制说明
1、签订合同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2、签订合同时,采购人与中标人应结合招标文件第五章规定填列相应内容。招标文件第五章已有规定的,双方均不得对规定进行变更或调整;招标文件第五章未作规定的,双方可通过友好协商进行约定。
甲方:福州市长乐生态环境局
乙方:杭州春来科技有限公司
根据招标编号为[350182]MZZJ[GK]*******的长乐区环境空气颗粒物自动监测站项目项目(以下简称:“本项目”)的招标结果,乙方为中标人。现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就以下事项达成一致并签订本合同:
1、下列合同文件是构成本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
1.1合同条款;
1.2招标文件、乙方的投标文件;
1.3其他文件或材料:□无。□(若有联合协议或分包意向协议)无其他文件或者资料。
2、合同标的
解锁编辑
品目号 | 品目编号及品目名称 | 采购标的 | 品牌 | 数量 (单位) | 单价 (元) | 金额 | 产地 类型 | 规格型号 | 产品属性 |
1-1 | A032401 大气污染防治设备 | 环境空气颗粒物(PM10和PM2.5)连续自动监测系统(含春来大气颗粒物在线监测系统软件V1.0) | 春来科技 | 1(项) | 559800 | 559800 | 国内 | DPM-6000,具 体配置清单见乙方投标文件(包含运行维护、降尘监测、站房及辅助设施) | 环保 |
3、合同总金额
3.1合同总金额为人民币大写: 伍拾伍万玖仟捌佰元整元(¥559800.0000)。
4、合同标的交付时间、地点和条件
4.1交付时间:合同签订生效后( 15)天内交货;
4.2交付地点:福建省福州市长乐市朝阳北路12号;
4.3交付条件: 设备通过验收,质保期(运营维护期)结束。 。
5、合同标的应符合招标文件、乙方投标文件的规定或约定,具体如下:
以乙方投标文件中技术响应部分为准。
6、验收
6.1验收应按照招标文件、乙方投标文件的规定或约定进行,具体如下:
/。
6.2本项目是否邀请其他投标人参与验收:
不邀请。
7、合同款项的支付应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进行,具体如下:
解锁编辑
支付期次 | 支付比例(%) | 支付期次说明 | 预期支付时间 (用于采购贷申贷,为空无法进行申贷) |
1 | 30 | 设备货到现场后,采购人在10个工作日内支付合同价款的30%,中标人同时提供等额税务发票。 | |
2 | 50 | 全部设备验收合格后,采购人在10个工作日内支付合同价款的50%,中标人同时提供等额税务发票。 | |
3 | 20 | 质保期(质保期同时视为运营维护期)1年结束后,采购人在10个工作日内支付合同价款的20%,中标人同时提供等额税务发票。 |
8、履约保证金
无。
9、合同有效期
签订盖章生效后至全部履行条款后终止。
10、违约责任
10.1 如果乙方未能按合同规定的时间按时进行交货(不可抗力除外),在乙方书面同意支付延期违约金的条件下,甲方有权选择同意延长交货期还是不予延长交货期,甲方同意延长交货期的,延期交货的时间由双方另行确定。延期违约金的支付,甲方有权从未付的合同货款中扣除。延期违约金比率为每延迟服务 1 天,按本项目全款金额的1‰; 10.2 若乙方不能提供设备的(逾期7个工作日视为不能提供设备,因不可抗拒的因素除外)或设备不合格从而影响甲方正常使用的,乙方应向甲方偿付本项目全款金额的5%的违约金。违约金不足以补偿损失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赔偿损失; 10.3 甲方逾期付款的(有正当拒付理由的除外)每迟交 1 天,按照本项目总金额的1‰支付逾期违约金 。
11、知识产权
11.1乙方提供的采购标的应符合国家知识产权法律、法规的规定且非假冒伪劣品;乙方还应保证甲方不受到第三方关于侵犯知识产权及专利权、商标权或工业设计权等知识产权方面的指控,任何第三方如果提出此方面指控均与甲方无关,乙方应与第三方交涉,并承担可能发生的一切法律责任、费用和后果;若甲方因此而遭致损失,则乙方应赔偿该损失。
11.2若乙方提供的采购标的不符合国家知识产权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被有关主管机关认定为假冒伪劣品,则乙方中标资格将被取消;甲方还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进行处理,具体如下:乙方所供货物侵犯第三方知识产权的,乙方应承担由此造成的所有损失(包括但不限于侵权赔偿款、诉讼费、律师费、向甲方退还已收全款并按合同价款的20%支付违约金)。。
12、解决争议的方法
12.1甲、乙双方协商解决。
12.2若协商解决不成,则通过下列途径之一解决:
13、不可抗力
13.1因不可抗力造成违约的,遭受不可抗力一方应及时向对方通报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的理由,并在随后取得有关主管机关证明后的15日内向另一方提供不可抗力发生及持续期间的充分证据。基于以上行为,允许遭受不可抗力一方延期履行、部分履行或不履行合同,并根据情况可部分或全部免于承担违约责任。
13.2本合同中的不可抗力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包括但不限于:自然灾害如地震、台风、洪水、火灾及政府行为、法律规定或其适用的变化或其他任何无法预见、避免或控制的事件。
14、合同条款
按照招标文件第五章规定执行。
15、其他约定
15.1合同文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5.2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可另行补充。
15.3本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
15.4本合同纸质文件一式 贰 份。合同电子文本通过政府采购网上公开信息系统自动备案。合同纸质文本需与备案电子文本一致,以备案电子文本为准,具有同等效力。
15.5其他:□无。□ 空气站常规仪器设备发生故障时,对于在现场能够明确诊断,并可由简单更换零部件解决的问题。如现场不能修复,必须在故障发现24小时内使用备用设备替换,并对新安装的仪器进行校准,完成监测数据的有效性检查,保证空气站系统的持续运行及数据的连续性、有效性。详细记录故障现象与发生时段,并及时报告甲方。站点考评按站按月考核,甲方按月考核结果统计评分后付款。考核总分为100分,其中考核85分及以上为优秀,按照年度服务费折算为每月的100%比例支付;75-84分为良好,按照年度服务费折算为每月的95%比例支付;60-74分为合格,按照年度服务费折算为每月的85%比例支付;60分以下为不合格,不支付该月该站运维经费。连续两个月60分以下取消运维合同。乙方应承担监测数据的保密责任(签订保密协议),不得利用本项目的数据、档案或有关资料对外开展技术交流、业务联系、数据交换等。运维期间出现调整数据、修改参数、改动设备、质控结果与平台采集结果不一致、弄虚作假等违规行为的,一经查实甲方有权终止运维合同。甲方定期组织开展运维管理和质控考核,对达不到运维要求或违规操作的,可以扣减相应的运维经费,并有权终止运维合同。考核由甲方组织实施,在乙方提交服务报告后,甲方在一周内完成考核复核 。
甲方: | 福州市长乐生态环境局 | 乙方: | 杭州春来科技有限公司 |
住所: | 长乐市航城街道朝阳北路 | 住所: | 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至仁街22号1幢3楼301室 |
单位负责人: | 李国栋 | 单位负责人: | 盛润坤 |
委托代理人: | 委托代理人: | 骆兴达 | |
联系方法: | 136*****836 | 联系方法: | 158*****354 |
开户银行: | 开户银行: | 工行杭州彩虹城支行 | |
账号: | 账号: | ****************086 |
签订地点: 杭州
签订日期:2021年09月0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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