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辽03破4号公告
(2021)辽03破4号公告
本院于2021年6月30日裁定受理鞍山锻压机械厂破产清算一案,并于2021年7月14日指定辽宁中颐华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担任管理人。
鞍山锻压机械厂债权人应于2021年8月31日前,向管理人书面申报债权,说明债权数额,有无财产担保及是否属于连带债权,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债权人将书面申报债权材料邮寄给管理人即可 (邮寄地址:辽宁省鞍山市铁东区胜利南路1号社保大厦B区西单元7楼703室 ,辽宁中颐华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杨忠刚收 152*****393)。未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不再对你(你单位)补充分配,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由你(你单位)承担。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鞍山锻压机械厂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
本院定于2021年9月10日上午9时00分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联系人:杨忠刚,电话:152*****393,联系人:滕海楠,电话:152*****707),会议地点管理人会另行通知申报债权的债权人。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书,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者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
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二一年七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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