嵊州市仙岩外来建设者服务中心招标公示

嵊州市仙岩外来建设者服务中心招标公示


嵊州市仙岩外来建设者服务中心

(项目编号:A**************** )

招 标 人:嵊州市城南建设投资有限公司

 招标代理:浙江华元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日期:2021年 8 月


嵊州市仙岩外来建设者服务中心

招标文件

(项目编号:A**************** )

招标人:嵊州市城南建设投资有限公司(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人: (签字或盖章)

招标人地址:嵊州市官河南路575号华汇大厦北楼九楼

邮政编码: 312400

联系电话: ****-******** 传 真:

联系人: 蒋利江

招标代理机构名称:浙江华元工程咨询有限公司(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人: (签字或盖章)

地址:嵊州市兴旺街288-20号七楼

邮政编码: 312400

联系电话: 134*****777 传 真:

联 系 人:谢益芳

签发日期: 2021 年 月 日


目录

第一章 招标公告

第二章 投标人须知

1. 总则

2. 招标文件

3. 投标文件

4.投标

5. 开标

6. 评标

7. 合同授予

8. 重新招标和不再招标

9. 纪律和监督

10. 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

第三章 评标办法(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

第四章 合同条款及格式

第一节 合同协议书

第二节 通用合同条款

第三节 专用合同条款

第五章 工程量清单

第六章 图 纸

第七章 技术标准和要求

第八章 投标文件格式

第九章 单独列出与标准文件不一致的修改内容 105


第一章 招标公告

招标人嵊州市城南建设投资有限公司 建设的嵊州市仙岩外来建设者服务中心项目,发改批文嵊发改局函[2021]55号 、用地规划许可证 地字第***************号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字第***************号,委托代理机构浙江华元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办理本次招标活动,招标申请已经招标管理机构核准,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现公开发布招标公告。有关内容如下:

一、招标工程概况

1、工程名称:嵊州市仙岩外来建设者服务中心,工程地点:嵊州市仙岩镇。

2、招标范围:本项目总用地面积3066 m2,总建筑面积2035.08m2,新建2幢建筑物、1间配电房及其它供电、供水、道路绿化等配套附属工程。1#楼为二层,建筑面积为1098.07 m2; 2#楼为三层,建筑面积为897.01 m2,配电房的建筑面积为40m2。(具体招标范围以工程量清单为准)。

3、招标方式:公开招标;资格审查方式:资格后审。

4、本项目概算总投资为1393万元,其中概算工程建安费用*******元;本次招标工程审定预算造价:*******元(其中专业工程暂估价为29500元,暂列金额为389941.55元),招标控制价(即投标最高限价,为下浮率报价范围的上限价格)为:*******元。本次招标适用的下浮率报价范围为工程审定预算造价的5%--15%(暂估价、暂列金额均不下浮)。中标人应在中标候选人公示结束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提缴履约保证金,中标人不提交的视为放弃中标。

5、资金来源:自筹。

6、工程结构:框架结构;层数:三 ;幢数:2幢;最大跨度:/ m;建筑面积约:2035.08m2。

7、质量要求:合格;建设工期要求:150日历天。

二、投标资格要求:

1、企业资质要求:具有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及以上资质,具有有效的安全生产许可证,并在人员、设备、资金等方面具有相应的施工能力。其中,投标人拟派项目负责人资格要求:建筑工程专业二级及以上注册建造师资格,具备项目负责人有效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B证),且不得担任其他未通过验收的建设工程项目的项目负责人。“在建工程”认定标准:在省级诚信平台有在建记录(浙江省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信息发布平台、浙江省交通运输厅建设市场诚信信息系统、浙江省水利建设市场信息平台),投标人在投标文件中提供了变更项目负责人或工程完工书面资料,没有在诚信平台及时变更,视同为有在建工程。同一投标人拟派同一项目负责人的,如已有项目被确定为中标候选人,参照有“在建工程”的规定执行。

2.1企业和法定代表人及项目负责人三年内无行贿犯罪记录(以“中国裁判文书网”查询为准);

2.2企业和项目负责人没有被相关监管部门(行业主管部门、招投标监督部门)限制、清出嵊州市市场记录(具体时间以监管部门规定时限为准);

2.3企业和法定代表人没有被人民法院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以最高人民法院“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查询为准)。如有特殊情况的,由投标人在投标文件中提供执行法院的有效依据。

3、主要的资格条件:省外企业需取得《省外企业进浙承接业务备案证明》。

4、本次招标 不接受 (接受或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5、招标文件的获取

5.1本项目招标文件和补充(答疑、澄清)、修改文件在网上发布,由投标人自行下载获取。

5.2招标文件领取时间从2021年月日起至2021年月日止。潜在投标人应自行关注网站公告,招标人不再一一通知。投标人因自身贻误行为导致投标失败的,责任自负。

5.3 潜在投标人可凭本企业适用于嵊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的 CA 数字证书登录“嵊州市公共资

源电子交易系统”,在本公告下方自行下载招标文件。未取得嵊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CA 数字证书 的潜在投标人,应先办理交易主体注册手续,取得嵊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CA 数字证书。

5.4投标文件的提交截止时间(开标时间):2021年月 日时 分。

6、提交方式:

6.1 电子投标文件采用网上递交的方式,上传至嵊州市公共资源电子交易系统,超过投标截止时间未完成上传的投标文件,交易平台将拒收。

6.2应在投标截至时间前完成投标文件传输,否则视为撤回投标文件。

7、不见面系统开标时间及网址:

7.1本项目开标时间为:同投标截止时间。

7.2本项目采用不见面开标系统开标, 投标人须在本企业电脑上自行解密。

7.3投标人现场开标观摩地点:因疫情原因,投标人不能现场观摩。

7.4不见面开标大厅登录网址:

http://220.191.224.7:8088/BidOpening/bidopeninghallaction/hall/login,请各投标单位使用IE11浏览器访问嵊州网上不见面开标大厅,使用CA锁登录,完成远程开标。

7.5投标人授权委托人在开标期间须及时关注电子招投标交易平台信息,并按要求在规定时间内予以回复。

备注:各投标人在电子招投标过程中碰到各类技术问题请咨询:QQ技术支持群:********7 、********8。

三、其他有关内容

1、投标保证金:170000元(大写:壹拾柒万元整(或年度保证金),电子保函、转账(电汇)或网银支付,由投标人自行选择。使用电子保函方式缴纳的,具体操作流程详见《嵊州市公共资源交易电子交易平台电子保函操作手册(试行)》,电子保函的保证期限必须不少于投标有效期;提交时间:应在2021年 月 日16:00时(北京时间)前到账,投标保证金以到账时间为准(包括提交电子保函)。如因投标人自身原因,造成投标单位保证金未及时到账的,一律视为不响应招标文件,其投标文件不予接受。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必须从其基本账户转出。

2、评标入围办法:参加开标并且投标文件被招标人接受的投标人多于10家的,招标人采用二轮抽签入围的方式确定10家进入评审,第一轮在市内企业(含享受市内企业政策待遇的市外企业)中抽取7家(不足7家的按实际数全部入围),第二轮在余下所有投标企业中抽取剩余名额。等于10家或少于10家的,所有投标人进入评审。进入评审的有效标数量不足三家的,评标委员会认为投标明显缺乏竞争决定否决全部投标的,招标人应当依法重新招标。(每次摇取的球码均不得放入摇号机的箱内) 。

3、评标方法: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

本工程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只对投标人的资格审查资料和商务标作符合性审查,投标人无需提交资信标和技术标,以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格作为中标价。各投标人的商务报价由招标人按报名顺序以现场随机抽取的方式在下浮区间内确定各自的下浮率报价。然后由评标委员会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对投标文件进行符合性审查(包括对投标人拟任项目负责人是否有在建工程的审查),最终推荐下浮率最大的有效投标人为中标候选人,并确定招标人抽取的该下浮率为中标下浮率。若出现并列最大下浮率,并列的投标人由招标人按原抽取顺序再次现场随机抽取球码,以抽取的球码数值最大者为中标候选人,依次类推,中标下浮率以第一次摇取的数码值为准。摇取下浮率的方法:前一家摇取的数值码在后一家摇取前再放入摇号箱内。

由评标委员会对投标人的资格审查资料和商务标进行符合性审查,并对审查通过且抽取最大下浮率的投标人拟任项目负责人有无在建进行审查;评标委员会推荐下浮率最大且项目负责人无在建项目的有效投标人为中标候选人,确定招标人抽取的该下浮率为中标下浮率,并在评标报告中明确本招标项目的中标价。

中标价=(审定预算造价一不下浮部分)×(1-中标下浮率)+不下浮部分。

4、中标方式:推荐下浮率最大的有效投标人为中标候选人。

5、工程款支付: 在招标文件中明确。

6、评标结果公布及中标候选人公示:在评标结束后、中标候选人公示前公布评标结果。在中标通知书发出前,招标人将中标候选人情况在嵊州市公共资源交易网上予以公示,公示期为3日。

7、根据《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等相关文件规定缴纳民工工资支付保证金及办理相关手续。

四、若本公告相关内容与招标文件不一致,以招标文件为准。

五、联系方式

招 标 人: 嵊州市城南建设投资有限公司 招标代理机构:浙江华元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地  址:嵊州市官河南路575号华汇大厦北楼九楼 地址:嵊州市兴旺街288-20号七楼

邮编:312400邮编: 312400

联 系 人: 王炜 联 系 人: 谢益芳

电话:****-******** 电话: 134*****777

传真:   传真:/

第二章 投标人须知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条款号

条 款 名 称

编 列 内 容


1.1.2

招标人

名称: 嵊州市城南建设投资有限公司

地址: 嵊州市官河南路575号华汇大厦北楼九楼

联系人: 王炜

电话:****-********


1.1.3

招标代理机构

名称: 浙江华元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地址: 嵊州市兴旺街288-20号七楼

联系人:谢益芳

电话:134*****777


1.1.4

项目名称

嵊州市仙岩外来建设者服务中心


1.1.5

建设地点

嵊州市仙岩镇


1.2.1

资金来源

自筹


1.2.2

出资比例

100%


1.2.3

资金落实情况

已落实


1.3.1

招标范围

本项目总用地面积3066 m2,总建筑面积2035.08m2,新建2幢建筑物、1间配电房及其它供电、供水、道路绿化等配套附属工程。1#楼为二层,建筑面积为1098.07 m2; 2#楼为三层,建筑面积为897.01 m2,配电房的建筑面积为40m2。(具体招标范围以工程量清单为准)。


1.3.2

计划工期

计划工期:150日历天

计划开工日期:2021年月日(具体开工日期以监理人发出的开工通知为准。)

计划竣工日期:2022年 月日

有关工期的详细要求见第七章“技术标准和要求”。


1.3.3

质量要求

合格


1.4.1

投标人资质条件、能力和信誉

资质条件:具有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及以上资质,具有有效的安全生产许可证,并在人员、设备、资金等方面具有相应的施工能力。

项目负责人资格:建筑工程专业二级及以上注册建造师资格;具备有效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B证);且不得担任其他未竣工验收的建设工程项目的建造师。在省级诚信平台有在建记录(浙江省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信息发布平台、浙江省交通运输厅建设市场诚信信息系统、浙江省水利建设市场信息平台),投标人在投标文件中提供了变更项目负责人或工程完工书面资料,没有在诚信平台及时变更,视同为有在建工程。同一投标人拟派同一项目负责人的,如已有项目被确定为中标候选人,参照有“在建工程”的规定执行。

财务要求:/

业绩要求:/

信誉要求:1、企业和法定代表人及项目负责人三年内无行贿犯罪记录(以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布为准,由评标专家在评审时进行网上现场查询);2、企业和项目负责人没有被相关监管部门(行业主管部门、招投标监管部门)限制或清出本地市场记录(具体时间以监管部门规定时限为准),评标时由招标人(或代理机构)向评标专家提供相关依据3、企业和其法定代表人没有被人民法院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以最高人民法院“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名单为准)由评标专家在评审时进行网上现场查询。如有特殊情况的,由投标人在投标文件中提供执行法院的有效依据。

其他要求:省外企业需取得《省外企业进浙承接业务备案证明》。


1.4.2

是否接受联合体投标

?不接受

□接受,应满足下列要求:联合体资质按照联合体协议约定的分工认定。


1.9.1

踏勘现场

?自行组织

□组织,踏勘时间:

踏勘集中地点:


1.10.1

投标预备会

?不召开

□召开,召开时间:

召开地点:


1.10.2

投标人提出问题的截止时间

投标截止日15日前


1.10.3

招标人书面澄清的时间

投标截止日15日前


1.11

分 包

?不允许

□允许,分包内容要求:/


1.12

偏 离

?不允许

□允许,允许偏离最高项数:

偏差调整方法:

可偏离的项目和范围见第七章“技术标准和要求”


2.1

构成招标文件的其他材料

招标人对招标文件的修改、澄清文件、答疑纪要


2.2.1

投标人要求澄清招标文件的截止时间

投标截止日15日前


2.2.2

投标截止时间

2021年月日时分


2.2.3

投标人确认收到招标文件澄清的时间

在收到相应澄清文件后24小时内


2.3.2

投标人确认收到招标文件修改的时间

在收到相应修改文件后24小时内


3.1.1

构成投标文件的其他材料

/


3.3.1

投标有效期

60天


3.4.1

投标保证金

1、投标担保金额:170000元(或年度保证金)。

2、投标担保形式:电子保函、转账(电汇)、网银支付、年度保证金。

3、投标保证金:电子保函、转账(电汇)或网银支付,由投标人自行选择。使用电子保函方式缴纳的,具体操作流程详见《嵊州市公共资源交易电子交易平台电子保函操作手册(试行)》,电子保函的保证期限必须不少于投标有效期;提交时间:应在2021年 月 日16:00时(北京时间)前到账,投标保证金以到账时间为准(包括提交电子保函)。如因投标人自身原因,造成投标单位保证金未及时到账的,一律视为不响应招标文件,其投标文件不予接受。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必须从其基本账户转出。

开户名称:嵊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开户银行(1):绍兴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嵊州支行

帐 号:

开户银行(2):浙江嵊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帐 号:
开户银行(3):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嵊州支行营业部

帐 号:

开户银行(4):中国工商银行嵊州东城支行
帐 号:

投标人在可供选择的开户银行自行选择缴纳。


3.5.2

近年财务状况的年份要求

/ 年


3.5.3

近年完成的类似项目的年份要求

/ 年


3.5.5

近年发生的诉讼及仲裁情况的年份要求

/ 年


3.6

是否允许递交备选投标方案

?不允许 □允许


3.7.3

签字和(或)盖章要求

电子投标文件规定格式的签字和盖章处:加盖法定代表人电子章和单位电子公章。


3.7.4

投标文件份数

电子投标文件一份(电子投标文件以最后一次上传提交为准)


4.2.1

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

2021年 月日时分


4.2.2

递交投标文件地点

电子交易系统上传投标文件


4.2.3

是否退还投标文件

?否 □是,退还安排:/


5.1

不见面开标系统及开标相关要求

1、本项目开标时间为:同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投标人解密开始时间为:企业入围完毕,系统提示的开始解密时间。投标人解密截止时间为:开始解密的30分钟内, 具体以系统提示的截止时间为准。投标人解密截止时间过后,仍未解密的,视作放弃投标。

2、投标人现场开标观摩地点:因疫情原因,投标人不能现场观摩。

3、本项目不见面系统开标网址为:http://220.191.224.7:8088/BidOpening/bidopeninghallaction/hall/login;请各投标单位使用IE11浏览器访问嵊州网上不见面开标大厅,使用CA锁登录,完成远程开标。

4、投标人可全程观看开标过程,不要求投标人到现场开标。

5、投标人授权委托人在开标期间须及时关注电子招投标交易平台信息,并按要求在规定时间内予以回复。


5.2

开标评标程序

1.开标会议开始;

2.公布投标人;

3.投标人保证金、企业注册地情况的查询及核验;

4.参加开标并且投标文件被招标人接受的投标人多于10家的,招标人采用二轮抽签入围的方式确定10家进入评审,第一轮在市内企业(含享受市内企业政策待遇的市外企业)中抽取7家(不足7家的按实际全部入围),第二轮在余下所有投标企业中抽取剩余名额。等于10家或少于10家的,所有投标人进入评审。当进入评审的有效投标人数量不足三家,评标委员会认为投标明显缺乏竞争决定否决全部投标的,招标人应当依法重新招标。(每次摇取的球码均不得放入摇号机的箱内。)

5.投标人自行解密;

6.招标人解密;

7.各投标人的商务报价由招标人按报名顺序以现场随机抽取的方式在下浮区间内确定各自的下浮率报价,并填写在下浮率登记表中,当众公布;若出现并列最大下浮率,并列的投标人由招标人按原抽取顺序再次现场随机抽取球码,以抽取的球码数值最大者为中标候选人,依次类推。中标下浮率以第一次摇取的数码值为准。

摇取下浮率的方法:前一家摇取的数值码在后一家摇取前再放入摇号箱内;

8.由评标委员会对投标人的资格审查资料和商务标进行符合性审查,并对审查通过且抽取最大下浮率的投标人拟任项目负责人有无在建进行审查;

9.评标委员会推荐下浮率最大且项目负责人无在建项目的投标人为中标候选人,确定招标人抽取的该下浮率为中标下浮率,并在评标报告中明确本招标项目的中标价;

10.评标结束。备注:因投标人原因造成投标文件未解密的,视作放弃投标。如遇到网络不畅、网络安全问题等意外情况,所有投标人均无法解密时,将推迟时间继续开标,具体安排将另行通知。


6.1.1

评标委员会的组建

评标委员会构成:专家5人。

评标专家确定方式:专家库中随机抽取。


7.1

是否授权评标委员会

确定中标人

[√]否,推荐的中标候选人数: 1 个

[ ]是


7.3.1

履约担保

履约担保的形式:保证金。

履约担保的金额:中标合同金额的2%

履约保证金支付时间:中标人应在中标候选人公示结束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招标人交付履约保证金,否则,视为中标人放弃中标。

履约保证金支付方式:保函、网上银行、电汇、汇票或转帐形式。(保函有效期必须在本项目约定完工日期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后)


10.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

10.1 词语定义

10.1.1

同等级类似工程是指:/


10.1.2

不良行为记录是指:1.企业和法定代表人及项目负责人三年内无行贿犯罪记录(以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布为准,由评标专家在评审时进行网上现场查询)。2.企业和项目负责人没有被相关监管部门(行业主管部门、招投标监管部门)限制或清出本地市场记录(具体时间以监管部门规定时限为准),评标时由招标人(或代理机构)向评标专家提供相关依据。3、企业或其法定代表人没有被人民法院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以最高人民法院“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名单为准)由评标专家在评审时进行网上现场查询。如有特殊情况的,由投标人在投标文件中提供执行法院的有效依据。


10.2 工程审定预算造价


工程审定预算造价

本次招标工程审定预算造价:*******元(其中专业工程暂估价为29500元,暂列金额为389941.55元),招标控制价(即投标最高限价,为下浮率报价范围的上限价格)为:*******元。本次招标适用的下浮率报价范围为工程审定预算造价的5%--15%(暂估价、暂列金额和发包人供应材料均不下浮)。中标人应在中标候选人公示结束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提缴履约保证金,中标人不提交的视为放弃中标。

10.3评标结果公布及中标候选人公示


在评标结束后、中标候选人公示前公布评标结果。在中标通知书发出前,招标人将中标候选人情况在嵊州市公共资源交易网上予以公示,公示期为3日。

10.4中标人约谈


根据嵊政办〔2018〕104号文件《嵊州市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中标人约谈制度》的有关规定,中标人的项目负责人应在中标候选人公示期满后至签订合同日止接受招标人的约谈。中标人无正当理由未在规定时间参加约谈的,招标人将报行业主管部门和政务服务中心(公管办),由行业主管部门和政务服务中心(公管办)对中标人作出考核扣分和日常考评扣分处理。

10.5监 督


本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及其相关当事人应当接受市建设局、政务服务中心(公管办)的监督、邀请浙江省嵊州市公证处现场公证。

10.6重新招标的其他情形


1.除投标人须知正文第8条约定的情形外,在投标有效期内同意延长投标有效期的投标人少于3个的;

2.有效投标人不足3个使得投标明显缺乏竞争的。

10.7同义词语


构成招标文件组成部分的“通用合同条款”、“专用合同条款”、“技术标准和要求”和“工程量清单”等章节中出现的措辞“发包人”和“承包人”,在招标投标阶段应当分别按“招标人”和“投标人”进行理解,“建造师”按“项目负责人”进行理解。

10.8解释权


构成本招标文件的各个组成文件应互为解释,互为说明;如有不明确或不一致,构成合同文件组成内容的,以合同文件约定内容为准,且以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合同文件优先顺序解释;除招标文件中有特别规定外,仅适用于招标投标阶段的规定,按招标公告(投标邀请书)、投标人须知、评标办法、投标文件格式的先后顺序解释;同一组成文件中就同一事项的规定或约定不一致的,以编排顺序在后者为准;同一组成文件不同版本之间有不一致的,以形成时间在后者为准。按本款前述规定仍不能形成结论的,由招标人负责解释。

10.9招标人补充的其他内容

10.9.1

提出问题的方式:投标人如对招标文件有疑问,请在投标截止日前 15 天内向招标人或者代理机构书面提出,逾期不得对招标文件提出质疑。

10.9.2工程招标预算造价的编制依据及投标报价编制依据要求


本工程参考造价由招标人根据国家、省现行规定的工程量计算规则及招标文件规定的计价方法和要求组织编制。招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中将审定后工程预算总价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进行公开。其编制依据如下:

一、编制依据:

1、业主提供的关于本工程的施工图及其它有关资料。

2、定额:《浙江省建设工程计价规范(2018版)》、《浙江省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预算定额(2018版)》、《浙江省市政工程预算定额(2018版)》、《浙江省通用安装预算定额(2018版)》、《浙江省园林绿化与仿古建筑工程预算定额(2018版)》、《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及相关配套文件、浙建建发[2015]517号文件、浙建站定[2016]54号文件、财税[2016]36号《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增值税试点的通知》、浙建建发[2019]92号《关于建造业实施营改增后浙江省建设工程计价规则调整的通知》、浙建站信[2016]25号《关于营改增后浙江省建设工程材料价格信息发布工作调整的通知》。

3、人工、材料价参照2021年第7期绍兴信息价中的嵊州价(除税价)计取,无价材料按市场调查价(除税价)计入本预算。

二、工程费率计取:

工程取费:企业管理费、利润、施工组织措施费(仅计安全文明施工费)按定额弹性区间值的中值计取,规费按定额标准值计取,税金按营改增一般纳税人计算,不计风险费、创标化工地增加费及危险作业意外伤害保险费。

三、其他说明:

1、挡鼠板按综合单价250元/块计入;

2、永久性责任标牌按综合单价1500元/块计入;

3、布艺窗帘按综合单价70元/m2计入;

4、成品GRC装饰线条按综合单价60元/m计入;

5、涂鸦(手绘)按综合单价225元/m2计入;

6、百叶窗帘按综合单价80元/m计入;

7、遮阳卷帘按综合单价50元/m2计入;

8、围墙铁栏杆按综合单价280元/m计入;

9、空调栏杆H=600mm按综合单价80元/m计入;

10、排水管、雨水管算至室外1.5米为界,给水管算至室外水表井为界;

11、室外生活给水管材质参照室内采用钢塑复合管计入;

12、弱电工程1#楼、2#楼仅计楼层箱下端出线的管线及桥架,设备本次不计在内;室外弱电仅计干线管路敷设;

13、2#楼热水系统的水箱、电加热器、热泵机组本次不计在内;

14、单门门禁10套,按专业工程暂估价1800元/套,双门门禁5套,按专业工程暂估价2300元/套计入;

15、因场地内原有堆土,工程量暂定10000m?(最终按实结算),场内转运1km考虑;

16、塑胶地台(图纸未深化设计)按综合单价2000元/项计入;

17、预留金按税前5%计入。

10.9.3

本项目招标评标采用 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方式评标。

10.10中标人确定及违约


1、本招标工程将确定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

2、中标候选人在评标结束后、中标候选人公示前被查实存在弄虚作假、串通投标、以他人名义投标、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谋取中标等情形之一的,招标人可重新组织评标,由评标委员会否决其投标,其投标保证金(或年度保证金)不予退还,归招标人所有。

3、中标候选人公示后,中标候选人放弃中标、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或者被查实存在影响中标结果的违法行为等情形,不符合中标条件的,取消其中标资格,招标人应重新招标。其投标保证金(或年度保证金)不予退还,归招标人所有,且当重新招标的中标人总报价大于原中标人总报价时,应承担二个报价差额部分的费用。招标人重新组织招标的所需费用由原中标人承担。如评标委员会对客观评分范畴的评分存在差错的,招标人可重新组织评标,并重新公布评标结果。


10.11

本工程施工项目部管理人员配备最低要求:

建筑工程专业二级建造师1人、项目技术负责人1人、安全员1人、施工员1人、质检员1人、材料员1人、资料员1人,五大员专业符合专业工程类别。


10.12

“在建工程”认定标准



在省级诚信平台有在建记录(浙江省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信息发布平台、浙江省交通运输厅建设市场诚信信息系统、浙江省水利建设市场信息平台),投标人在投标文件中提供了变更项目负责人或工程完工书面资料,没有在诚信平台及时变更,视同为有在建工程。同一投标人拟派同一项目负责人的,如已有项目被确定为中标候选人,参照有“在建工程”的规定执行。


10.13

电子投标文件编制及要求



本工程采用电子投标文件,具体要求如下:

1.采用电子投标的项目,投标人递交的电子投标文件即为投标文件正本,不再要求投标人在投标时提交副本和纸质投标文件。

2.投标人应通过“浙江省投标文件制作工具(嵊州版) ”根据电子招标文件的要求规范制作投标文件。

3.投标人应按以下要求加盖电子印章:

(1)要求为“盖章”、 “签字”和“签字或者盖章”之处的,统一加盖电子印章。

(2)要求盖章或者签字的主体为“法定代表人”的,统一加盖投标人法定代表人电子印章,如有授权委托书的委托人代理人签字以打印代替电子印章。

(3)要求盖章或者签字的主体为投标人的,应加盖投标人电子印章;联合体投标的,应按照盖章规范加盖相关联合成员单位的电子印章。

4.电子投标文件导入即为投标文件的开启;电子投标文件采用一次性开启的办法,不再采用商务标和资信标分阶段开启的办法。

5. 本项目采用不见面开标系统开标,投标人须在本企业电脑上自行解密,如遇到网络不畅、网络安全问题等意外情况,所有投标人均无法解密时,将推迟时间继续开标,具体安排将另行通知。

6.投标人开标前确认的项目负责人、投标文件中所确定的项目负责人二者一致(如需变更请在投标截止日之前登录电子交易系统进行更换)。

7.中标单位须在签订合同前提供纸质投标文件一正三副。

备注:各投标人在电子招投标过程中碰到各类技术问题请咨询:QQ 技术支持群:********7、********8。


10.14

注:本次招标关于绿色建材的采购及最终事项根据实时政策文件规定执行。


1. 总则

1.1 项目概况

1.1.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本招标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对本施工进行招标。

1.1.2 本招标项目招标人: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3 本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4 本招标项目名称: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5 本工程建设地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2 资金来源和落实情况

1.2.1 本招标项目的资金来源: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2.2 本招标项目的出资比例: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2.3 本招标项目的资金落实情况: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3 招标范围、计划工期和质量要求

1.3.1 本次招标范围: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3.2 本工程的计划工期: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3.3 本工程的质量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4 投标人资格要求

1.4.1投标人应具备承担本工程施工的资质条件、能力和信誉。

(1)资质条件: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2)财务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3)业绩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4)信誉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5)建造师资格: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6)其他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4.2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接受联合体投标的,除应符合本章第1.4.1项和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的要求外,还应遵守以下规定:

(1)联合体各方应按招标文件提供的格式签订联合体协议书,明确联合体牵头人和各方权利义务;

(2)由同一专业的单位组成的联合体,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单位确定资质等级;

(3)联合体各方不得再以自己名义单独或参加其他联合体在同一工程中投标。

1.4.3 投标人不得存在下列情形之一:

(1)为招标人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附属机构(单位);

(2)为本工程前期准备提供设计或咨询服务的,但设计施工总承包的除外;

(3)为本工程的监理人;

(4)为本工程的代建人;

(5)为本工程提供招标代理服务的;

(6)与本工程的监理人或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同为一个法定代表人的;

(7)与本工程的监理人或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相互控股或参股的;

(8)与本工程的监理人或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相互任职或工作的;

(9)本标段的投标人相互控股、参股或其负责人为同一人或存在管理关系的。

(10)不同投标人但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

(11)被责令停业的;

(12)被暂停或取消投标资格的;

(13)进入清算程序,或被宣告破产,或其他丧失履约能力的情形;

(14)在最近三年内有骗取中标或严重违约或重大工程质量问题的(具体时间以监管部门规定的时限为准)。

1.5 费用承担

投标人准备和参加投标活动发生的费用自理。

1.6 保密

参与招标投标活动的各方应对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中的商业和技术等秘密保密,违者应对由此造成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1.7 语言文字

除专用术语外,与招标投标有关的语言均使用中文。必要时专用术语应附有中文注释。

1.8 计量单位

所有计量均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

1.9 踏勘现场

1.9.1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组织踏勘现场的,招标人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地点组织投标人踏勘项目现场。

1.9.2 投标人踏勘现场发生的费用自理。

1.9.3 除招标人的原因外,投标人自行负责在踏勘现场中所发生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1.9.4 招标人在踏勘现场中介绍的工程场地和相关的周边环境情况,供投标人在编制投标文件时参考,招标人不对投标人据此作出的判断和决策负责。

1.10 投标预备会

1.10.1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召开投标预备会的,招标人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召开投标预备会,澄清投标人提出的问题。

1.10.2 投标人应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前,以书面形式将提出的问题送达招标人,以便招标人在会议期间澄清。

1.10.3投标预备会后,招标人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内,将对投标人所提问题的澄清,以变更公告的方式通知所有购买招标文件的投标人。该澄清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1.11 分包

投标人拟在中标后将中标项目的部分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进行分包的,应符合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分包内容、分包金额和接受分包的第三人资质要求等限制性条件。

1.12 偏离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允许投标文件偏离招标文件某些要求的,偏离应当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偏离范围和幅度。

2. 招标文件

2.1 招标文件的组成

本招标文件包括:

(1)招标公告;

(2)投标人须知;

(3)评标办法;

(4)合同条款及格式;

(5)工程量清单;

(6)图纸;

(7)技术标准和要求;

(8)投标文件格式;

(9)单独列出与标准文件不一致的修改内容。

根据本章第1.10款、第2.2款和第2.3款对招标文件所作的澄清、修改,构成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2.2 招标文件的澄清

2.2.1投标人应仔细阅读和检查招标文件的全部内容。如发现缺页或附件不全,应及时向招标人提出,以便补齐。如有疑问,应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前以书面形式(包括信函、电报、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下同),要求招标人对招标文件予以澄清。

2.2.2 招标文件的澄清(澄清的内容可能影响投标文件编制的)将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15天前以答疑澄清文件上传到电子交易系统,各投标人需要在规定时间内进行下载,但不指明澄清问题的来源。如果澄清发出的时间距投标截止时间不足15天,相应延长投标截止时间。

2.2.3 投标人在收到澄清后,应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内在系统中确认已收到该澄清。

2.3 招标文件的修改

2.3.1 招标文件的修改(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投标文件编制的)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15天前,招标人可以答疑澄清文件形式修改招标文件,并上传到电子交易系统。如果修改招标文件的时间距投标截止时间不足15天,相应延长投标截止时间。

2.3.2 投标人收到修改内容后,应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内到电子交易系统中下载答疑澄清文件,并在系统中确认已收到该修改。

3. 投标文件

3.1投标文件的组成

3.1.1投标文件应包括下列内容:

商务标

(1)投标函

(2)投标函附录

资格审查资料:

(1)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2)授权(项目负责人)委托书

(3)投标保证金(附缴费凭证或年度保证金缴费凭证复印件,并加盖单位公章,电子保函除外)

(4)投标人基本情况表

(5)项目管理机构

(6)承诺书

(7)近年来信誉及不良行为承诺书

(8)网上查询凭证(查询时间从公告发布之日起至投标截止之日止)

(9)其他资料

3.2 投标报价

3.2.1 投标人无需按第五章“工程量清单”内容提交工程量清单报价。各投标人以审定预算造价作为造价下浮区间的基准造价,以现场随机抽取的方式确定各自的下浮率报价。

3.3 投标有效期

3.3.1 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投标人不得要求撤销或修改其投标文件。

3.3.2出现特殊情况需要延长投标有效期的,招标人以变更公告的形式通知所有投标人延长投标有效期。投标人同意延长的,应相应延长其投标保证金的有效期,但不得要求或被允许修改或撤销其投标文件;投标人拒绝延长的,其投标失效,但投标人有权收回其投标保证金(包括年度投标保证金)。

3.4 投标保证金

3.4.1投标人应在2021年月日16时00分前按规定的金额交纳投标保证金, 并作为其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投标保证金形式:电子保函、转账(电汇)、网银支付、年度保证金。(电子保函的保证期限必须不少于投标有效期)

3.4.2投标人不按本章第3.4.1项要求提交保证金的,其投标文件不予接受。

3.4.3未中标的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将在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 3 个工作日内退还,中标人的投标保证金在中标人与招标人签订施工合同后 5 个工作日内退还。

3.4.4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标保证金(或年度保证金)将不予退还:

(1)投标截止后投标人撤销投标文件的;

(2)中标人无正当理由不与招标人订立合同,在签订合同时向招标人提出附加条件,或者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的。

(3)发生投标人规定的其他可以不予退还投标保证金的情形。

3.5 资格审查资料

按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需提交的内容:

3.5.1“投标人基本情况表”应附投标人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和安全生产许可证、《省外企业进浙承接业务备案证明》(如有)等材料的复印件并加盖单位公章;

“建造师简历表”应附建造师注册证书、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B证)、身份证、开标前上个月社保等复印件并加盖单位公章及“建造师无在建工程承诺书”。

“主要项目管理人员简历表”指项目技术负责人,应附身份证、职称证书复印件并加盖单位公章。

3.5.2“近年财务状况表”删除本条款。

3.5.3“正在施工和新承接的项目情况表”删除本条款。

3.5.4“近年发生的诉讼及仲裁情况” 应说明相关情况,并附法院或仲裁机构作出的判决、裁决等有关法律文书复印件,具体年份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无任何情况的,应提交对该项内容的承诺书,并加盖单位公章。

注:评标专家在评标过程中有需求时投标人应提供原件备查。

3.6备选投标方案

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投标人不得递交备选投标方案。允许投标人递交备选投标方案的,只有中标人所递交的备选投标方案方可予以考虑。评标委员会认为中标人的备选投标方案优于其按照招标文件要求编制的投标方案的,招标人可以接受该备选投标方案。

3.7 投标文件的编制

3.7.1 投标文件应按第八章“投标文件格式”进行编写,如有必要,可以增加附页,作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其中,投标函附录在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的基础上,可以提出比招标文件要求更有利于招标人的承诺。

3.7.2投标人应通过“浙江省投标文件制作工具(嵊州版)”根据电子招标文件的要求规范制作投标文件。

3.7.3 投标文件应当对招标文件有关工期、投标有效期、质量要求、技术标准和要求、招标范围等实质性内容作出响应。

4.投标

4.1 投标文件的密封和标记

4.1.1投标人递交的电子投标文件即为投标文件正本,不再要求投标人在投标时提交副本和纸质投标文件。

4.1.2 投标人应按以下要求加盖电子印章投标文件:

(1)要求为“盖章”、“签字”和“签字或者盖章”之处的,统一加盖电子印章;

(2)要求盖章或者签字的主体为“法定代表人”的,统一加盖投标人法定代表人电子印章,如有授权委托书的委托人代理人签字以打印代替电子印章;

(3)要求盖章或者签字的主体为投标人的,应加盖投标人电子印章;联合体投标的,应按照盖章规范加盖相关联合成员单位的电子印章。
4.1.3 未按本章第4.1.2项要求加盖电子章的电子投标文件,招标人不予接受。

4.2 投标文件的递交

4.2.1投标人应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 2.2.2 项规定的时间传输投标文件。

4.2.2 投标人递交投标文件的地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4.2.3 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投标人所递交的投标文件不予退还。

4.2.4逾期送达的或者未送达指定地点的投标文件,招标人不予接受。

4.3投标文件的修改和撤回

4.3.1 在本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2.2.2项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前,投标人可以修改或撤回已递交的投标文件。

4.3.2投标人修改已递交投标文件时,应先在交易平台对原投标文件进行撤回操作,修改后再重新上传投标文件,交易平台将以最后上传的投标文件为准,并记录投标人的撤回修改情况。

5.开标

5.1不见面开标系统及开标相关要求

5.1.1本项目开标时间为:同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投标人解密开始时间为:企业入围完毕,系统提示的开始解密时间。投标人解密截止时间为:开始解密的30分钟内,具体以系统提示的截止时间为准。

5.1.2 投标人现场开标观摩地点:因疫情原因,投标人不能现场观摩。

5.1.3本项目不见面系统开标网址为:

http://220.191.224.7:8088/BidOpening/bidopeninghallaction/hall/login, 请各投标单位使用IE11浏览器访问嵊州网上不见面开标大厅使用CA锁登录,完成远程开标。

5.1.4 投标人可全程观看开标过程,不要求投标人到现场开标。

5.1.5投标人授权委托人在开标期间须及时关注电子招投标交易平台信息,并按要求在规定时间内予以回复。

5.2 开标评标程序

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5.3 入围办法:

参加开标并且投标文件被招标人接受的投标人多于10家的,招标人采用二轮抽签入围的方式确定10家进入评审,第一轮在市内企业(含享受市内企业政策待遇的市外企业)中抽取7家(不足7家的按实际数全部入围),第二轮在余下所有投标企业中抽取剩余名额。等于10家或少于10家的,所有投标人进入评审,进入评审的有效标数量不足三家的,评标委员会认为投标明显缺乏竞争决定否决全部投标的,招标人应当依法重新招标。(每次摇取的球码均不得放入摇号机的箱内)

6. 评标

6.1 评标委员会

6.1.1 评标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熟悉相关业务的代表, 以及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开标前在专家库中随机抽取。评标委员会人数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6.1.2 评标委员会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

(1)招标人或投标人的主要负责人的近亲属;

(2)项目主管部门或者行政监督部门的人员;

(3)与投标人有经济利益关系,可能影响对投标公正评审的;

(4)曾因在招标、评标以及其他与招标投标有关活动中从事违法行为而受过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的。

6.2 评标原则

评标活动遵循公平、公正、科学和择优的原则。

6.3 评标

评标委员会按照第三章“评标办法”规定的方法、评审因素、标准和程序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第三章“评标办法”没有规定的方法、评审因素和标准,不作为评标依据。

7. 合同授予

7.1 定标方式

1、本招标工程将确定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
2、中标候选人在评标结束后、中标候选人公示前被查实存在弄虚作假、串通投标、以他人名义投标、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谋取中标等情形之一的,招标人可重新组织评标,由评标委员会否决其投标,其投标保证金(或年度保证金)不予退还,归招标人所有。
3、中标候选人公示后,中标候选人放弃中标、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或者被查实存在影响中标结果的违法行为等情形,不符合中标条件的,取消其中标资格,招标人应重新招标。其投标保证金(或年度保证金)不予退还,归招标人所有,且当重新招标的中标人总报价大于原中标人总报价时,应承担二个报价差额部分的费用。招标人重新组织招标的所需费用由原中标人承担。如评标委员会对客观评分范畴的评分存在差错的,招标人可重新组织评标,并重新公布评标结果。”

7.2 中标通知

工程开标后在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上公示3日,公示结束后在本章第3.3 款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招标人以书面形式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

7.3 履约担保

7.3.1中标人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金额、担保形式和招标文件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规定的履约担保格式向招标人提交履约担保。联合体中标的,其履约担保由牵头人递交,并应符合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金额、担保形式和招标文件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规定的履约担保格式要求。

7.3.2 中标人不能按本章第7.3.1项要求提交履约担保的,视为放弃中标,其投标保证金(包括年度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投标保证金数额的,中标人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

7.4 签订合同

7.4.1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天内,根据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中标人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的,招标人取消其中标资格,其投标保证金(或年度保证金)不予退还;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投标保证(或年度保证金)金数额的,中标人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

7.4.2 发出中标通知书后,招标人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的,招标人向中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给中标人造成损失的,还应当赔偿损失。

8. 重新招标和不再招标

8.1 重新招标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招标人将重新招标:

(1)投标截止时间止,投标人少于3个的;

(2)经评标委员会评审后否决所有投标的。

(3)中标候选人未与招标人签订合同的;

(4)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8.2 不再招标

重新招标、评标后有效投标人仍少于3个或者所有投标被否决的,属于必须审批或核准的工程建设项目,经原审批或核准部门批准后不再进行招标。

9. 纪律和监督

9.1 对招标人的纪律要求

招标人不得泄漏招标投标活动中应当保密的情况和资料,不得与投标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

9.2 对投标人的纪律要求

投标人不得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不得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谋取中标,不得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投标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干扰、影响评标工作。

投标人弄虚作假、串通投标或骗取中标的,取消其投标资格,已经中标的,中标无效,并承担以下责任:

1、列入嵊州市招投标市场黑名单,并予以公示;

2、投标保证金(包括年度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3、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9.3 对评标委员会成员的纪律要求

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收受他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得向他人透漏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在评标活动中,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擅离职守,影响评标程序正常进行,不得使用第三章“评标办法”没有规定的评审因素和标准进行评标。

9.4 对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的纪律要求

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不得收受他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得向他人透漏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在评标活动中,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不得擅离职守,影响评标程序正常进行。

9.5 投诉

投标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本次招标活动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有权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投诉。

投诉人投诉时,应当提交投诉书。投诉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①投诉人的名称、地址及有效联系方式;

②被投诉人的名称、地址及有效联系方式;

③投诉事项的基本事实;

④相关请求及主张;

⑤有效线索和相关证明材料。

投诉人是法人的,投诉书必须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授权代表签字并盖章;其他组织或个人投诉的,投诉书必须由其主要负责人或投诉人本人签字,并附有效身份证明复印件。

投诉人不得以投诉为名排挤竞争对手,不得进行虚假、恶意投诉,阻碍招标投标活动正常进行的,应依法予以处罚并作为不良行为予以记录和公示。

投标人有虚假、恶意投诉等不良行为的,按《浙江省建设市场不良行为记录和公示办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等及招标文件中对不良行为限制进入招投标市场的规定,对其进入嵊州市区招投标市场的投标资格作出必要的限制。

10. 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

第三章
评标办法(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

评标办法前附表

条款号

评审因素

评审标准

2.1.1

形式

评审

标准

投标人名称

与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一致

投标文件签字盖章

加盖法定代表人电子章和单位电子公章

投标文件格式

符合第八章“投标文件格式”的要求

报价唯一

只能有一个有效报价

联合体投标人

/

2.1.2

资格

审查

标准

营业执照

具备有效的营业执照

安全生产许可证

具备有效的安全生产许可证

资质等级

具有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及以上资质

信誉

1、企业和法定代表人及项目负责人三年内无行贿犯罪记录(以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布为准,由评标专家在评审时进行网上现场查询);

2、企业和项目负责人没有被相关监管部门(行业主管部门、招投标监管部门)限制或清出本地市场记录(具体时间以监管部门规定时限为准),评标时由招标人(或代理机构)向评标专家提供相关依据。

3、企业和其法定代表人没有被人民法院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以最高人民法院“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名单为准)由评标专家在评审时进行网上现场查询。如有特殊情况的,由投标人在投标文件中提供执行法院的有效依据。

项目负责人

建筑工程专业二级及以上注册建造师,具备有效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且不得担任其他未竣工验收的建设工程项目的建造师; 在省级诚信平台有在建记录(浙江省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信息发布平台、浙江省交通运输厅建设市场诚信信息系统、浙江省水利建设市场信息平台),投标人在投标文件中提供了变更项目负责人或工程完工书面资料,没有在诚信平台及时变更,视同为有在建工程。同一投标人拟派同一项目负责人的,如已有项目被确定为中标候选人,参照有“在建工程”的规定执行。

拟派项目负责人为投标申请人在职职工的,须提供开标前上个月投标申请人所属社保机构养老保险交纳清单或证明;拟派项目负责人为离退休返聘人员的,须提供退休证明及单位聘用证明。

其他要求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4.1项规定

2.1.3

响应

性评

审标准

投标内容

招标文件要求的内容齐全

工期

150日历天

工程质量

合格

投标有效期

60日历日(投标截止日开始算起)

投标保证金

170000元或年度保证金或电子保函

权利义务

投标函附录中的相关承诺符合或优于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的相关规定

技术标准要求

符合第七章“技术标准和要求”规定

投标人报价

本次招标工程审定预算造价:*******元(其中专业工程暂估价为 29500元,暂列金额为389941.55元),招标控制价(即投标最高限价,为下浮率报价范围的上限价格)为:*******元。本次招标适用的下浮率报价范围为工程审定预算造价的5%--15%(暂估价、暂列金额均不下浮)。中标人应在中标候选人公示结束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提缴履约保证金,中标人不提交的视为放弃中标。

条款号

条款内容

编列内容

2.2.1

入围办法

参加开标并且投标文件被招标人接受的投标人多于10家的,招标人采用二轮抽签入围的方式确定10家进入评审,第一轮在市内企业(含享受市内企业政策待遇的市外企业)中抽取7家(不足7家的按实际数全部入围),第二轮在余下所有投标企业中抽取剩余名额。等于10家或少于10家的,所有投标人进入评审。进入评审的有效标数量不足三家的,评标委员会认为投标明显缺乏竞争决定否决全部投标的,招标人应当依法重新招标。(每次摇取的球码均不得放入摇号机的箱内)

2.2.2

中标候选人及中标价确定

(1)下浮率为5%-15%,各档之间步长为0.2%,保留小数点1位。

(2)各投标人的商务报价由招标人按报名顺序以现场随机抽取的方式在下浮区间内确定各自的下浮率报价,并填写在下浮率登记表中,当众公布。摇取下浮率的方法:前一家摇取的数值码在后一家摇取前再放入摇号箱内。

(3)决标:下浮率最大者为中标候选人,若出现并列最大下浮率,并列的投标人由招标人按原抽取顺序再次现场随机抽取球码,以抽取的球码数值最大者为中标候选人,依次类推。中标下浮率以第一次摇取的数码值为准。

(4)由评标委员会对投标人的资格审查资料和商务标进行符合性审查(包括对投标人拟任项目负责人是否有在建工程的审查),最终推荐下浮率最大的有效投标人为中标候选人,并确定招标人抽取的该下浮率为中标下浮率。若排除否决投标后再次出现并列最大下浮率,由招标人按原抽取顺序再次现场随机抽取球码,以抽取的球码数值最大者为中标候选人,依次类推。中标下浮率以第一次摇取的数码值为准,并在评标报告中明确本招标项目的中标价。抽取的球码数值最大者为中标候选人,依次类推。中标下浮率以第一次摇取的数码值为准,并在评标报告中明确本招标项目的中标价。

(5)中标价:(审定预算造价一不下浮部分)×(1-中标下浮率)+不下浮部分

1.评标方法

  本次评标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只对投标人的资格审查资料和商务标作符合性审查,投标人无需提交资信标和技术标,以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格作为中标价。各投标人的商务报价由招标人按报名顺序以现场随机抽取的方式在下浮区间内确定各自的下浮率报价。然后由评标委员会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对投标文件进行符合性审查(包括对投标人拟任项目负责人是否有在建工程的审查),最终推荐下浮率最大的有效投标人为中标候选人,并确定招标人抽取的该下浮率为中标下浮率。

2.评审标准

2.1符合性评审标准

2.1.1 形式评审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1.2 资格评审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1.3 响应性评审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2 详细评审标准

详细评审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3.评标程序

3.1符合性评审

3.1.1 评标委员会可以要求投标人提交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3.5.1项规定的有关证明和证件的原件,以便核验。评标委员会依据本章前附表第2.1 款规定的标准对投标文件进行符合性评审。有一项不符合评审标准的,否决其投标。

3.1.2 投标人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否决其投标:

(1)为招标人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附属机构(单位);

(2)为本工程前期准备提供设计或咨询服务的,但设计施工总承包的除外;

(3)为本工程的监理人;

(4)为本工程的代建人;

(5)为本工程提供招标代理服务的;

(6)与本工程的监理人或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同为一个法定代表人的;

(7)与本工程的监理人或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相互控股或参股的;

(8)与本工程的监理人或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相互任职或工作的;

(9)本标段的投标人相互控股、参股或其负责人为同一人或存在管理关系的;

(10)不同投标人但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

(11)被责令停业的;

(12)被暂停或取消投标资格的;

(13)进入清算程序,或被宣告破产,或其他丧失履行能力的情形;

(14)在最近三年内有骗取中标或严重违约或重大工程质量问题的(具体时间以监管部门规定的时限为准)。

(15)投标文件为“盖章”、 “签字”和“签字或者盖章”之处的,未统一加盖电子印章,

投标文件盖章或者签字的主体为“法定代表人”的,未统一加盖投标人法定代表人电子印章,投标文件盖章或者签字的主体为投标人的,未加盖投标人电子印章;联合体投标的,未按照盖章规范加盖相关联合成员单位的电子印章。

(16)投标人不符合国家或者招标文件规定的资格条件,或者投标人名称或组织机构与资格预审时不一致的;

(17)投标人有以他人名义投标、串通投标、弄虚作假、行贿等违法违规行为的;

(18)投标人拒不按照要求对投标文件进行澄清、说明或者补正的;

(19)投标文件没有对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的;

(20)投标文件附有招标人不能接受的条件的;

(21)不同投标人制作或上传投标文件的机器码相同的,或者投标文件高度相似的;

(22)投标人开标前确认的项目负责人、投标文件中所确定的项目负责人二者不一致;

(23)未按要求加盖电子章的;

(24)招标文件规定的其他否决投标情形。

3.2 详细评审

3.2.1 评标委员会按评标办法前附表第 2.2.2款规定评审。

3.2.2评标委员会发现投标人拟任项目负责人有在建工程的,否决其投标。

3.3投标文件的澄清和补正

3.3.1 在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要求投标人进行澄清、说明或者补正的,须通过电子邮箱:********44@qq.com 的方式作出澄清、说明或者补正,提交澄清、说明或补正的时间为通知后一小时内。投标单位的报名人在评标过程中,应要保持手机畅通。

3.3.2 澄清、说明和补正不得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投标人的书面澄清、说明和补正属于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3.3.3 评标委员会对投标人提交的澄清、说明或补正有疑问的,可以要求投标人进一步澄清、说明或补正,直至满足评标委员会的要求。

3.4评标结果

3.4.1 除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授权直接确定中标人外,评标委员会推荐下浮率最大的有效投标人为中标候选人。

3.4.2 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应当向招标人提交书面评标报告。


第四章 合同条款及格式

第一节 合同协议书

发包人(全称):

承包人(全称):

代建单位(全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有关法律规定,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嵊州市仙岩外来建设者服务中心施工及有关事项协商一致,共同达成如下协议:

一、工程概况

1.工程名称:嵊州市仙岩外来建设者服务中心。

2.工程地点:嵊州市仙岩镇

3.工程立项批准文号:嵊发改局函【2021】55号 。

4.资金来源:自筹。

5.工程内容:本项目总用地面积3066 m2,总建筑面积2035.08m2,新建2幢建筑物、1间配电房及其它供电、供水、道路绿化等配套附属工程。1#楼为二层,建筑面积为1098.07 m2; 2#楼为三层,建筑面积为897.01 m2,配电房的建筑面积为40m2。(具体招标范围以工程量清单为准)。

6.工程承包范围:主要包括新建1#楼、2#楼的土建、装饰、水电安装及弱电工程,配套相关工程(具体招标范围以工程量清单为准)。

二、合同工期

工期总日历天数:150日历天。

计划开工日期:年月日(具体开工日期以监理人发出的开工通知为准。)

计划竣工日期:年 月日

工期总日历天数与根据前述计划开竣工日期计算的工期天数不一致的,以工期总日历天数为准。具体开工日期以监理人发出的开工通知为准。

三、质量标准

工程质量符合合格 标准。

四、签约合同价与合同价格形式

1.签约合同价为:

人民币(大写)(¥元);

其中:

(1)安全文明施工费:

人民币(大写) (¥ 元);

(2)材料和工程设备暂估价金额:

人民币(大写)(¥ 元);

(3)专业工程暂估价金额:

人民币(大写)(¥ 元);

(4)暂列金额:

人民币(大写)(¥ 元)。

2.合同价格形式: 。

五、项目经理

承包人项目经理:。

六、合同文件构成

本协议书与下列文件一起构成合同文件:

(1)中标通知书;

(2)投标函及其附录;

(3)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

(4)通用合同条款;

(5)技术标准和要求;

(6)图纸;

(7)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

(8)其他合同文件。

在合同订立及履行过程中形成的与合同有关的文件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

上述各项合同文件包括合同当事人就该项合同文件所作出的补充和修改,属于同一类内容的文件,应以最新签署的为准。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须经合同当事人签字或盖章。

七、承诺

1.发包人承诺按照法律规定履行项目审批手续、筹集工程建设资金并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合同价款。

2.承包人承诺按照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组织完成工程施工,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不进行转包及违法分包,并在缺陷责任期及保修期内承担相应的工程维修责任。

3.发包人和承包人通过招投标形式签订合同的,双方理解并承诺不再就同一工程另行签订与合同实质性内容相背离的协议。

八、词语含义

本协议书中词语含义与第二部分通用合同条款中赋予的含义相同。

九、签订时间

本合同于 2021 年月日签订。

十、签订地点

本合同在签订。

十一、补充协议

合同未尽事宜,合同当事人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是合同的组成部分。

十二、合同生效

本合同自生效。

十三、合同份数

本合同一式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发包人执份,承包人执份。

发包人: (公章)承包人: (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 (签字)

组织机构代码: 组织机构代码: 

地 址:  地 址:  

邮政编码:   邮政编码: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

委托代理人:委托代理人:

电 话:电 话:

传 真: 传 真: 

电子信箱:电子信箱: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账 号:  账 号:

第二节 通用合同条款

通用合同条款直接引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制定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2017-0201)第二部分“通用合同条款”。

(内容略)

第三节 专用合同条款

本合同及本合同约定的其它文件组成部分中的各项约定都是通过法定招标过程形成的合法成果,不存在与招标文件和中标人投标文件实质性内容不一致的条款。如果存在任何此类不一致的条款,也不是合同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对合同双方不构成任何合同或法律约束力。合同双方也不存在且也不会签订任何背离本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或合同。如果存在或签订背离本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或合同,也不是合同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对合同双方不构成任何合同或法律约束力。

1.一般约定

1.1 词语定义

1.1.1合同

1.1.1.10其他合同文件包括:施工组织设计、工程进度计划、专项施工方案、变更签证等。

1.1.2 合同当事人及其他相关方

1.1.2.4监理人:

名称:与监理服务合同一致 ;

资质类别和等级:与监理服务合同一致  ;

联系电话:与监理服务合同一致 ;

电子信箱: 与监理服务合同一致 ;

通信地址: 与监理服务合同一致 。

1.1.2.5 设计人:

名称: 华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

资质类别和等级:与设计服务合同一致 ;

联系电话:与设计服务合同一致 ;

电子信箱:与设计服务合同一致;

通信地址:与设计服务合同一致  。

1.1.3 工程和设备

1.1.3.7 作为施工现场组成部分的其他场所包括:/ 。

1.1.3.9 永久占地包括:依据设计图纸确定 。

1.1.3.10 临时占地包括:双方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确定  。

1.3法律

适用于合同的其他规范性文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相关法规以及工程所在地政府及主管部门有关建设工程施工、质量方面的法规、条例等。

1.4 标准和规范

1.4.1适用于工程的标准规范包括: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性标准,以及相应的规范、规程等;本工程招标文件第六章图纸和第七章技术标准和要求。

1.4.2 发包人提供国外标准、规范的名称:/ ;

发包人提供国外标准、规范的份数: / ;

发包人提供国外标准、规范的名称: / 。

1.4.3发包人对工程的技术标准和功能要求的特殊要求: /。

1.5 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

合同文件组成及优先顺序为:(1)合同协议书;(2)中标通知书;(3)投标函及其附录;(4)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5)通用合同条款;(6)技术标准和要求;(7)图纸;(8)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9)其他合同文件 。

上述各项合同文件包括合同当事人就该项合同文件所作出的补充和修改,属于同一类内容的文件,应以最新签署的为准。

在合同订立及履行过程中形成的与合同有关的文件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并根据其性质确定优先解释顺序。

1.6 图纸和承包人文件

1.6.1 图纸的提供

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图纸的期限:开工通知载明的开工日期前七天内;

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图纸的数量:提供施工图四套 ;

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图纸的内容:施工图  。

1.6.4 承包人文件

  需要由承包人提供的文件,包括:施工组织设计、工程进度计划、专项施工方案、施工周报、月报、施工总结等;以及结合具体工程情况,编制的加工图、大样图、协调配合图等文件。

承包人提供的文件的期限为:工程或者相关工程部位施工前  ;

承包人提供的文件的数量为:双方另行确定  ;

承包人提供的文件的形式为:纸质版本和电子版本 ;

发包人审批承包人文件的期限:收到承包人文件后7天  。

1.6.5 现场图纸准备

关于现场图纸准备的约定:由承包人在施工现场另外保存一套完整的图纸和承包人文件,供发包人、监理人及有关人员进行工程检查时使用。

1.7 联络

1.7.1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当在7 天内将与合同有关的通知、批准、证明、证书、指示、指令、要求、请求、同意、意见、确定和决定等书面函件送达对方当事人。

1.7.2 发包人接收文件的地点: 业主办公室;

发包人指定的接收人为:  发包人代表 。

承包人接收文件的地点:项目部;

承包人指定的接收人为:项目经理。

监理人接收文件的地点:监理办公室;

监理人指定的接收人为:监理工程师。

1.10 交通运输

1.10.1 出入现场的权利

关于出入现场的权利的约定:发包人应根据施工需要,负责取得出入施工现场所需的批准手续和全部权利,以及取得因施工所需修建道路、桥梁以及其他基础设施的权利,并承担相关手续费用和建设费用。承包人应协助发包人办理修建场内外道路、桥梁以及其他基础设施的手续。

承包人应在订立合同前查勘施工现场,并根据工程规模及技术参数合理预见工程施工所需的进出施工现场的方式、手段、路径等。因承包人未合理预见所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

1.10.3 场内交通

关于场外交通和场内交通的边界的约定:红线范围内界定为场内交通,其余的为场外交通。

关于发包人向承包人免费提供满足工程施工需要的场内道路和交通设施的约定:由承包人负责修建、维修、养护和管理施工所需的道路和临时设施,其费用由承包人负责。

1.10.4超大件和超重件的运输

运输超大件或超重件所需的道路和桥梁临时加固改造费用和其他有关费用由承包人 承担。

1.11 知识产权

1.11.1关于发包人提供给承包人的图纸、发包人为实施工程自行编制或委托编制的技术规范以及反映发包人关于合同要求或其他类似性质的文件的著作权的归属:发包人提供给承包人的图纸、发包人为实施工程自行编制或委托编制的技术规范以及反映发包人要求的或其他类似性质的文件的著作权属于发包人,承包人可以为实现合同目的而复制、使用此类文件,但不能用于与合同无关的其他事项。

  关于发包人提供的上述文件的使用限制的要求:未经发包人书面同意,承包人不得为了合同以外的目的而复制、使用上述文件或将之提供给任何第三方。

  1.11.2 关于承包人为实施工程所编制文件的著作权的归属:承包人为实施工程所编制的文件,除署名权以外的著作权属于发包人,承包人可因实施工程的运行、调试、维修、改造等目的而复制、使用此类文件,但不能用于与合同无关的其他事项。

关于承包人提供的上述文件的使用限制的要求:未经发包人书面同意,承包人不得为了合同以外的目的而复制、使用上述文件或将之提供给任何第三方。

1.11.4 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所采用的专利、专有技术、技术秘密的使用费的承担方式:承包人在合同签订前和签订时已确定采用的专利、专有技术、技术秘密的使用费已包含在签约合同价中。

1.13工程量清单错误的修正

出现工程量清单错误时,是否调整合同价格:按照结算条款(专用条款第14条)和变更管理办法(专用条款第10条)。

允许调整合同价格的工程量偏差范围:按照专用条款第11条执行 。

2. 发包人

2.2 发包人代表

发包人代表:

姓名: ;身份证号: ;

职务:;联系电话: ;

电子信箱: ;通信地址: 。

发包人对发包人代表的授权范围如下:督促指导监理工程师行使职权,协调施工现场各方面的关系;协调合同管理、工程质量、进度和安全文明施工中存在的问题;解决合同变更、工程价款洽商、索赔事项、有关设计和技术签证、现场经济技术签证、审核工程进度报表等;处理有关其它工程相关的事宜。

2.4 施工现场、施工条件和基础资料的提供

2.4.1 提供施工现场

关于发包人移交施工现场的期限要求:承包人在收到发包人或监理工程师进场通知后7天内进场。承包人未按时进场导致的工期延误等损失自行承担 。

2.4.2 提供施工条件

关于发包人应负责提供施工所需要的条件,包括:施工用电、水、通信线路以及进入施工现场的交通道路等条件由承包单位自行解决,其费用已经包含在投标报价中。

a.施工场地与公共道路的通道开通时间和要求:本工程施工现场周围道路畅通。承包人应遵守交通管理部门限制通行及其他有关规定。

b.工程地质和地下管线资料的提供时间:开工前七天内。

c.由发包人办理的施工所需证件、批件的名称和完成时间:施工许可证,开工前7日内。

e.图纸会审和设计交底时间:为开工前七天内。

f.协调处理施工场地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含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的保护工作:在施工现场发掘的所有文物、古迹以及具有地质研究或考古价值的其他遗迹、化石、钱币或物品属于国家所有。一旦发现上述文物,承包人应采取合理有效的保护措施,防止任何人员移动或损坏上述物品,并立即报告有关政府行政管理部门,同时通知监理人。

发包人、监理人和承包人应按有关政府行政管理部门要求采取妥善的保护措施,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发包人承担。

承包人发现文物后不及时报告或隐瞒不报,致使文物丢失或损坏的,应赔偿损失,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g.双方约定发包人应做的其他工作:协助处理周边非承包人工作的事宜。

h.发包人委托承包人办理的工作:协助发包人办理:质监手续、监理手续、施工许可证。

2.5 资金来源证明及支付担保

发包人提供资金来源证明的期限要求:/。

发包人是否提供支付担保: /  。

发包人提供支付担保的形式:/ 。

3. 承包人

3.1 承包人的一般义务

(5)承包人提交的竣工资料的内容: 承包人向发包人提交完整竣工资料,并完成竣工资料的立卷和归档,符合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或)城市建设档案管理机构的要求 。

承包人需要提交的竣工资料套数:四套 。

承包人提交的竣工资料的费用承担:由承包人承担。

承包人提交的竣工资料移交时间: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3个月内 。

承包人提交的竣工资料形式要求:符合要求后按照竣工资料档案移交。

(6)承包人应履行的其他义务:

a、承担施工安全保卫工作及非夜间施工照明的责任和要求:承包人应按行业主管部门和相关部门的要求,自费承担这些工作(如警卫)和提供相应设施(如护板、围栏),以保护公共安全,并提供方便。发包人在这方面无特殊要求。

b、已完工程成品保护的特殊要求及费用承担:竣工验收前成品保护由承包人负责,费用由承包人承担;竣工验收后成品保护由发包人负责,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c、施工场地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含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的保护要求及费用承担:保证施工现场周边的建筑物、房屋、电力和通讯线路、树木及发包人提供的地下管线的安全。在实际施工中,因承包人损害上述各项的安全而引起的经济赔偿,承包人与周边村及群众的关系和纠纷由承包人自行负责。

d、施工场地清洁卫生的要求:承包人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相关部门的规定办理。所需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e、根据交易习惯,应由承包人完成的其他工作,在竣工期间内,提交该工程有关的一切技术资料和相关的备案资料。

f、向发包人、业主提供的办公和生活房屋及设施的要求:向发包人、业主和监理人提供办公室共3间(配套办公桌椅、文件铁皮柜、通讯网络、电脑及空调设施)。上述用房、设施的维护费用均由承包人承担,费用含在报价中。其它设施方面另行约定。

g、需承包人办理的有关施工场地交通、环卫和施工噪声管理等手续:需要办理交通特别通行证时,由承包人负责办证;施工现场需要排放有害污水时,由承包人办理有关手续;施工噪音超过主管部门的规定时,由承包人提出措施,并承担相应的费用。

3.2 项目经理

3.2.1 项目经理:

姓名: ;身份证号:  ;

建造师执业资格等级:  ;建造师注册证书号:  ;

建造师执业印章号: ;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号: ;

联系电话:  ;电子信箱:  ;

通信地址:  ;

承包人对项目经理的授权范围如下:参与项目招标、投标和合同签订、参与组建项目经理部、工程项目施工的全面管理、主持项目经理部工作、决定授权范围内的项目资金的投入和使用、制定内部计酬办法、参与选择物资供应单位、在授权范围内协调与项目有关的内、外部关系、以及法定代表人授予的其它权力。

关于项目经理每月在施工现场的时间要求:每月在现场时间不得少于22日。

承包人未提交劳动合同,以及没有为项目经理缴纳社会保险证明的违约责任:处以3万元罚款,责令限期提交劳动合同并补缴社会保险。

项目经理未经批准,擅自离开施工现场的违约责任:建造师未到位或每月到位率不满22天的,视为违约,除没收全部建造师到位履约保证金外,每少在一天罚款1000元。由此增加的费用和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

3.2.3 承包人擅自更换项目经理的违约责任:原项目经理如能够继续履行职责的,监理人应责令承包人撤销其更换决定,承包人应承担违约金1万元;如原项目经理客观上己经无法继续履行职责的,发包人有权要求审核确认承包人更换的项目经理,承包人应承担违约金3万元。由此增加的费用和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

3.2.4 承包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更换项目经理的违约责任:监理人应在承包人接到第二次更换通知第29日内书面通知该项目经理停止工作,并指示暂时停止施工,承包人承担上述违约给发包人造成的一切损失。

3.3 承包人人员

3.3.1 承包人提交项目管理机构及施工现场管理人员安排报告的期限:开工通知载明的日期前7天。

3.3.3 承包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撤换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的违约责任:监理人应在承包人接到第二次更换通知第29日内书面通知该管理人员停止工作,并指示暂时停止施工,承包人承担上述违约给发包人造成的一切损失。

3.3.4 承包人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离开施工现场的批准要求:由监理工程师批准,发包人认可后方可离开。

3.3.5承包人擅自更换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的违约责任:原管理人员如能够继续履行职责的,监理人应责令承包人撤销其更换决定,承包人应承担违约金5000元;如原管理人员客观上己经无法继续履行职责的,发包人有权要求审核确认承包人更换的管理人员,承包人应承担违约金1万元。由此增加的费用和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

关于主要施工管理人员每月在施工现场的时间要求:每月在现场时间不得少于22日 。

承包人主要施工管理人员擅自离开施工现场的违约责任:每少在一天罚款500元。由此增加的费用和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

3.5 分包

3.5.1 分包的一般约定

禁止分包的工程包括:除合同条款规定外的任何工程。

主体结构、关键性工作的范围: /。

3.5.2分包的确定

允许分包的专业工程包括:/ 。

其他关于分包的约定:/。

3.5.4 分包合同价款

关于分包合同价款支付的约定:/。

3.6 工程照管与成品、半成品保护

承包人负责照管工程及工程相关的材料、工程设备的起始时间:设备、人员进场至验收交付使用前由承包人负责保修,无其它特殊要求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3.7 履约担保

承包人是否提供履约担保:提供。

承包人提供履约担保的形式、金额及期限的:提供中标合同金额的 2%,以保函、银行汇票、转账支票形式提供,工程验收合格后退还(无息)。(若采用保函,保函保险期限必须为本项目约定完工日期之日起 30 日后,保函的真实性由建设单位事后核验,如有虚假的,按相关规定执行) 。

4. 监理人

4.1监理人的一般规定

关于监理人的监理内容:与监理服务合同一致。

关于监理人的监理权限:与监理服务合同一致。

关于监理人在施工现场的办公场所、生活场所的提供和费用承担的约定:与监理服务合同一致 。

4.2 监理人员

总监理工程师:

姓名:    ;职务:  ;

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号: ;联系电话:  ;

电子信箱:  ;通信地址: ;

关于监理人的其他约定:/  。

4.4 商定或确定

在发包人和承包人不能通过协商达成一致意见时,发包人授权监理人对以下事项进行确定:

(1) 与监理服务合同一致 ;

(2) /;

(3) / 。

5. 工程质量

5.1 质量要求

5.1.1 特殊质量标准和要求: / 。

关于工程奖项的约定:/ 。

5.3 隐蔽工程检查

5.3.2承包人提前通知监理人隐蔽工程检查的期限的约定:共同检查前48小时书面通知。

监理人不能按时进行检查时,应提前 24 小时提交书面延期要求。

关于延期最长不得超过: 48 小时。

6. 安全文明施工与环境保护

6.1安全文明施工

6.1.1 项目安全生产的达标目标及相应事项的约定:要求达到《建筑施工安全技术统一规范》(GB50870-2013)标准。

6.1.4 关于治安保卫的特别约定: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与当地公安部门协商,在现场建立治安管理机构或联防组织,统一管理施工场地的治安保卫事项,履行合同工程的治安保卫职责。发包人和承包人除应协助现场治安管理机构或联防组织维护施工场地的社会治安外,还应做好包括生活区在内的各自管辖区的治安保卫工作 。

关于编制施工场地治安管理计划的约定:开工前提供施工场地治安管理计划。

6.1.5 文明施工

合同当事人对文明施工的要求:达到《建筑施工现场环境与卫生标准》(JGJ146-2013)。

6.1.6 关于安全文明施工费支付比例和支付期限的约定: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用,合同签订并发出开工通知后,主要机械设备、人员进场并正常施工后,经监理工程师审核、发包人代表批准后支付。

7. 工期和进度

7.1 施工组织设计

7.1.1 合同当事人约定的施工组织设计应包括的其他内容:施工方案、施工现场平面布置图、施工进度计划和保证措施、劳动力及材料供应计划、施工机械设备的选用、质量保证体系及措施、安全生产和文明施工措施、环境保护和成本控制措施、合同当事人约定的其他内容。

7.1.2 施工组织设计的提交和修改

承包人提交详细施工组织设计的期限的约定:承包人在签订合同后14天内提供施工组织设计。

发包人和监理人在收到详细的施工组织设计后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的期限:收到施工组织设计后7天内。

7.2 施工进度计划

7.2.2 施工进度计划的修订

发包人和监理人在收到修订的施工进度计划后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的期限:收到承包人报送的施工进度计划后7天内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

7.3 开工

7.3.1 开工准备

关于承包人提交工程开工报审表的期限:合同签订后14天内。

关于发包人应完成的其他开工准备工作及期限: / 。

关于承包人应完成的其他开工准备工作及期限: /。

7.3.2开工通知

因发包人原因造成监理人未能在计划开工日期之日起90天内发出开工通知的,承包人有权提出价格调整要求,或者解除合同。

7.4 测量放线

7.4.1发包人通过监理人向承包人提供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及其书面资料的期限:开工通知载明的开工日期前7天内。

7.5 工期延误

7.5.1 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

(7)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的其他情形:/ 。

因发包人原因造成的工期延误,工期顺延须经监理工程师和发包人派驻的发包人代表在相应文件中共同签证盖章后予以调整,但不做任何经济补偿。

7.5.2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

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含各个阶段工期),逾期竣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为:按合同总价的万分之二/天处罚承包人。

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逾期竣工违约金的上限:合同价款的2%。

7.6 不利物质条件

不利物质条件的其他情形和有关约定: / 。

7.7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

发包人和承包人同意以下情形视为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

(1)双方另行确定 ;

(2);

(3)。

7.9 提前竣工的奖励

7.9.2提前竣工的奖励:/ 。

8. 材料与设备

8.4材料与工程设备的保管与使用

8.4.1发包人供应的材料设备的保管费用的承担:由承包人承担。

8.6 样品

8.6.1 样品的报送与封存

需要承包人报送样品的材料或工程设备,样品的种类、名称、规格、数量要求:按管理部门要求和发包人需求确认。

8.8 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8.8.1 承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关于修建临时设施费用承担的约定: 由承包人承担。

9. 试验与检验

9.1试验设备与试验人员

9.1.2 试验设备

施工现场需要配置的试验场所:按有关规定执行。

施工现场需要配备的试验设备:按有关规定执行。

施工现场需要具备的其他试验条件:/。

9.4 现场工艺试验

现场工艺试验的有关约定:/。

10. 变更

10.1变更的范围

关于变更的范围的约定:政府投资项目工程变更按嵊政办【2015】55号文件《嵊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嵊州市政府投资项目工程变更管理办法(试行)》执行。

10.4 变更估价

10.4.1 变更估价原则

关于变更估价的约定:

(1)若变更仅为某项目工程量的增减,综合单价按乙方的投标综合单价计算。

(2)设计变更引起新的工程项目,其相应综合单价的确定方法为:

①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有类似工程项目单价的,参照类似项目的单价计算确定:

A、某种材料(或半成品或成品)等级、标准变化的,清单组合子目不变,仅调整不同的材料价格;

B、清单项目某一特征或工程内容变化,不影响其他特征及工程内容价格的,其他特征组合标准不变,仅调整发生变化的组合子目单价。

②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无相同项目或没有类似工程项目单价的,以及符合专用合同条款第11条,其综合单价的确定原则如下:

A、计算规则按现行有关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规定;

B、本工程套用: 《浙江省建设工程计价规范(2018版)》、《浙江省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预算定额(2018版)》、《浙江省市政工程预算定额(2018版)》、《浙江省通用安装预算定额(2018版)》、《浙江省园林绿化与仿古建筑工程预算定额(2018版)》、《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及相关配套文件。

《关于增值税调整后我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增值税税率及有关计价调整的通知》(浙建建发[2019]92号)。

直接涉及工程造价的工程质量、安全和环境保护等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规范等。

C、取费:企业管理费、利润按一般计税中值计取,施工组织措施费仅计取安全文明施工基本费,按一般计税中值计取,规费、增值税按一般计税计取,并计取工程税前造价5%的暂列金额(预留金)。

D、材料价格:1.主要材料价格按2021年第7期《绍兴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信息》中发布的嵊州地区信息价(除税价)及同期《浙江造价信息》中发布的信息价(除税价)计,部分无价材料按市场价计取(除税价)。

2.人工工日工资按2021年第7期《绍兴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信息》中发布的绍兴市建设工程人工市场信息价补差。

如材料无信息价的,按业主的签证价进入综合单价,签证价不下浮。

E、按投标口径同比例下浮(即下浮率=100%-(中标价-不下浮部分)/(工程审定预算造价-不下浮部分))作为新项目的结算综合单价;

F、组织措施项目、规费、税金等按招标预算同口径的费率计算。

③不能套用2018版预算定额的项目则由乙方提出适当的变更单价,经甲方审核后确定。

10.5承包人的合理化建议

监理人审查承包人合理化建议的期限:/。

发包人审批承包人合理化建议的期限:/。

承包人提出的合理化建议降低了合同价格或者提高了工程经济效益的奖励的方法和金额为: / 。

10.7 暂估价

暂估价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明细详见附件11:《暂估价一览表》。

10.7.1 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

对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的确认和批准采取通用合同条款中第 2 种方式确定:对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由发包人和承包人共同招标确定暂估价供应商或分包人的,承包人应按照施工进度计划,在招标工作启动前14天通知发包人,并提交暂估价招标方案和工作分工。发包人应在收到后7天内确认。确定中标人后,由发包人、承包人与中标人共同签订暂估价合同。

10.7.2 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

对于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的确认和批准采取通用合同条款中第 1 种方式确定:

(1)承包人应根据施工进度计划,在签订暂估价项目的采购合同、分包合同前28天向监理人提出书面申请。监理人应当在收到申请后3天内报送发包人,发包人应当在收到申请后14天内给予批准或提出修改意见,发包人逾期未予批准或提出修改意见的,视为该书面申请已获得同意;

(2)发包人认为承包人确定的供应商、分包人无法满足工程质量或合同要求的,发包人可以要求承包人重新确定暂估价项目的供应商、分包人;

(3)承包人应当在签订暂估价合同后7天内,将暂估价合同副本报送发包人留存。

第3种方式:承包人直接实施的暂估价项目

承包人直接实施的暂估价项目的约定:/

10.8 暂列金额

合同当事人关于暂列金额使用的约定:按照发包人要求使用。

11. 价格调整

11.1 市场价格波动引起的调整

市场价格波动是否调整合同价格的约定:否。

因市场价格波动调整合同价格,采用以下第 / 种方式对合同价格进行调整:

第1种方式:采用价格指数进行价格调整。

关于各可调因子、定值和变值权重,以及基本价格指数及其来源的约定/ ;

第2种方式:采用造价信息进行价格调整。

第3种方式:其他价格调整方式:/。

12. 合同价格、计量与支付

12.1 合同价格形式

1、单价合同:本合同价款采用固定综合单价合同。

综合单价包含的风险范围: 采用固定综合单价合同,技术措施费项目不作调整。包括 ①施工期人工、材料、机械等价格调整之外的风险;②工地位置、情况、道路、储存空间、装卸限制及其他影响综合单价的因素风险;③管理费、利润、规费、税金及安全施工、文明施工、环境保护等施工组织措施项目的取费风险;④采用固定单价的其他风险。

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投标人编制投标报价时应充分考虑风险因素(已包含提前竣工增加费等可能发生的组织措施费,风险费用包含在投标报价范围内)。

风险范围以外合同价格的调整方法:包括①施工图实际结算量与原工程量清单的数量误差调整。②因工程变更经发包人和监工程师签证认可的增减工程量和变更项目的调整。③在招标文件规定范围内的经发包人允许签证增设的项目调整。④在招标文件规定范围内的发包人与承包人签订的双方补充协议调整。5建设单位提出删除项目,承包人必须无条件服从,不得以任何理由提出索赔及其他条件。

2、总价合同。

总价包含的风险范围: / 。

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 。

风险范围以外合同价格的调整方法:/ 。

3、其他价格方式:/。

12.2 预付款

12.2.1 预付款的支付

预付款支付比例或金额:本工程预付款按合同价(扣除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和暂列金额)的10%拔付。

预付款支付期限: 在开工通知发出后7日内支付。

预付款扣回的方式:按比例扣回,从工程进度款完成合同价的20%时起扣,至工程完成60%时全部扣回。

12.2.2 预付款担保

承包人提交预付款担保的期限: /。

预付款担保的形式为: /。

12.3 计量

12.3.1 计量原则

工程量计算规则:《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

12.3.2 计量周期

关于计量周期的约定:施工期间每月25日完成提交工程计量报告并经确认。

12.3.3 单价合同的计量

关于单价合同计量的约定: 按月计量。

12.3.4 总价合同的计量

关于总价合同计量的约定:/  。

12.3.5总价合同采用支付分解表计量支付的,是否适用第12.3.4 项〔总价合同的计量〕约定进行计量: /。

12.3.6 其他价格形式合同的计量

其他价格形式的计量方式和程序:/ 。

12.4 工程进度款支付

12.4.1 付款周期

关于付款周期的约定:1、合同签订、开工通知发出,主要人员和机械设备进场并正式施工后,经监理工程师审核、发包人代表批准,支付预付款;2、当月完成的工作量经审核后,按审核造价的80%支付进度款;3、工程完(交)工验收合格后付至经审核进度款总和的85%; 4、工程资料归档后,工程结算由建设单位 (或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中介机构) 审定并经批复后(有主管部门的经主管部门批复),支付至工程结算价的90%;5、建设单位财务决算编制(或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中介机构)完成并经批复(有主管部门的经主管部门批复)后,支付至审定工程结算价的98.5%(非施工方原因在结算批复之日起满三个月未完成财务决算编制的,支付至工程结算价的98.5%);6、余款1.5%为工程质量保修金(可以用保函替代),待保修期满复验合格最终交付后十四天内支付(不计息)。

12.4.2 进度付款申请单的编制

关于进度付款申请单编制的约定:进度款申请由承包人提出申请,监理人复核后提交发包人审定;如有跟踪审计单位,必须经跟踪审计审核。

12.4.3 进度付款申请单的提交

(1)单价合同进度付款申请单提交的约定:按月计量 。

(2)总价合同进度付款申请单提交的约定:/ 。

(3)其他价格形式合同进度付款申请单提交的约定:/。

12.4.4 进度款审核和支付

(1)监理人审查并报送发包人的期限: 收到申请7天内 。

发包人完成审批并签发进度款支付证书的期限: /。

(2)发包人支付进度款的期限:/。

发包人逾期支付进度款的违约金的计算方式:/。

12.4.6 支付分解表的编制

2、总价合同支付分解表的编制与审批:/ 。

3、单价合同的总价项目支付分解表的编制与审批:/。

12.4.7进度付款涉及政府性资金的支付方法:根据项目预算、工程进度拨付工程建设资金。工程结算审结前,工程建设资金拨付不得超过合同价款的85%。

13. 验收和工程试车

13.1 分部分项工程验收

13.1.2监理人不能按时进行验收时,应提前 24小时提交书面延期要求。

关于延期最长不得超过:48小时。

13.2 竣工验收

13.2.2竣工验收程序

关于竣工验收程序的约定:执行建设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办法》和《嵊州市政府投资项目竣工验收规定》【嵊政办(2005)82号】 。

发包人不按照本项约定组织竣工验收、颁发工程接收证书的违约金的计算方法:/ 。

13.2.5移交、接收全部与部分工程

承包人向发包人移交工程的期限: / 。

发包人未按本合同约定接收全部或部分工程的,违约金的计算方法为:/ 。

承包人未按时移交工程的,违约金的计算方法为:/ 。

13.3 工程试车

13.3.1 试车程序

工程试车内容:/ 。

(1)单机无负荷试车费用由 /承担;

(2)无负荷联动试车费用由 /承担。

13.3.3 投料试车

关于投料试车相关事项的约定:/。

13.6 竣工退场

13.6.1 竣工退场

承包人完成竣工退场的期限:颁发工程接收证书3天内 。

14. 竣工结算

14.1 竣工付款申请

承包人提交竣工结算申请单的期限: 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28天内 。

竣工结算申请单应包括的内容:(1)竣工结算合同价格;(2)发包人已支付承包人的款项;(3)应扣留的质量保证金。已缴纳履约保证金的或提供其他工程质量担保方式的除外; (4)发包人应支付承包人的合同价款。

14.2 竣工结算审核

发包人审批竣工付款申请单的期限:收到竣工付款申请单28天内。

发包人完成竣工付款的期限:签发竣工付款申请单28天内 。

关于竣工付款证书异议部分复核的方式和程序:承包人对发包人签认的竣工付款证书有异议的,对于有异议部分应在收到发包人签认的竣工付款证书后7天内提出异议,并由合同当事人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方式和程序进行复核,或按照第20条〔争议解决〕约定处理。对于无异议部分,发包人应签发临时竣工付款证书,并按本款第(2)项完成付款。承包人逾期未提出异议的,视为认可发包人的审批结果。

14.4 最终结清

14.4.1 最终结清申请单

承包人提交最终结清申请单的份数:四份。

承包人提交最终结算申请单的期限:缺陷期满后 。

14.4.2 最终结清证书和支付

(1)发包人完成最终结清申请单的审批并颁发最终结清证书的期限:收到申请28天。

(2)发包人完成支付的期限:申请签发后14天内 。

14.5双方对竣工结算的约定:

1.本工程建设过程须接受建设单位指定的工程造价咨询机构的跟踪审计和监督,工程价款的结算最终以审计备案后有主管部门的经主管部门批复后的结论为准。

2、根据嵊州市政府《嵊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监督工作的意见》(嵊政〔2013〕12号)规定,经审计审核,对送审工程造价超过5%幅度以外的核减额及核增额的工程结算及变更工程审核追加费用由施工单位承担,审核追加费用=(超过送审造价5%幅度以外的核减额+核增额)×5%。

3、本工程工程量根据《浙江省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预算定额》(2018版),《浙江省通用安装工程预算定额》(2018版),《浙江省市政工程预算定额》(2018版),《浙江省园林绿化及仿古建筑工程预算定额》(2018版),《浙江省建设工程计价规则》(2018版)、《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及相关配套文件及浙江省有关补充规定编制。按实结算,综合单价按招标人发布的工程量清单和计价表中的单价计算,一般不作调整;结算价按乙方投标下浮率下浮后计算,即工程结算价=(审定造价一不下浮部分)×(1-中标下浮率)+不下浮部分。

4、工程变更部分的综合单价按本合同专用条款10.4.1执行。

5、组织措施项目、规费、税金等按乙方中标费率同比例下浮计算。

6、人工、材料价格的调整方法:不作调整。

7、技术措施费中以“项”为单位的清单项目均按招标控制价以中标下浮率下浮计,不作调整。

8、结算时不论工程量增减,综合单价均不作调整。

9、竣工结算资料的格式、内容和份数: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7天内,乙方应向甲方提交乙方盖章、项目经理签字、结算编制人员盖章的竣工结算报告及完整、有效的结算资料,甲方工程师对结算资料进行审核,符合要求的在竣工结算资料回执上签字并加盖甲方公章后方可视为甲方收到竣工结算资料;在工程结算审核过程中,乙方不得再增加任何结算资料(图纸、签证变更单、价格凭证等)。在结算审核中发现结算资料无效或不完整的,审价延误的责任由乙方承担;乙方未按本条款约定的时间向甲方提交竣工结算报告和资料的,甲方将不能保证按规定的时间内完成审核,并且甲方有权根据已有资料进行审查,责任由乙方自行承担。

15. 缺陷责任期与保修

15.2缺陷责任期

缺陷责任期的具体期限: 二年 。

关于是否扣留质量保证金的约定:扣留 。

在工程项目竣工前,承包人按专用合同条款第3.7条提供履约担保的,发包人不得同时预留工程质量保证金。

15.3.1 承包人提供质量保证金的方式

质量保证金采用以下第1或2 种方式:

(1)质量保证金保函,保证金额为:1.5 %的工程价款结算总额;

(2)1.5 %的工程价款结算总额;

(3)其他方式: / 。

15.3.2 质量保证金的扣留

质量保证金的扣留采取以下第 2 种方式:

(1)在支付工程进度款时逐次扣留,在此情形下,质量保证金的计算基数不包括预付款的支付、扣回以及价格调整的金额;

(2)工程竣工结算时一次性扣留质量保证金;

(3)其他扣留方式:/。

关于质量保证金的补充约定:在工程质量缺陷期内,如发包人发现工程质量缺陷,承包人无故不予修复的,发包人可自行修复 ,产生的修复费用在质量保证金中扣除 。

15.4保修

15.4.1 保修责任

工程保修期为:见工程质量保修书 。

15.4.3 修复通知

承包人收到保修通知并到达工程现场的合理时间:24小时。

16. 违约

16.1 发包人违约

16.1.1发包人违约的情形

发包人违约的其他情形: /。

16.1.2 发包人违约的责任

发包人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和计算方法:

(1)因发包人原因未能在计划开工日期前7天内下达开工通知的违约责任: / 。

(2)因发包人原因未能按合同约定支付合同价款的违约责任: / 。

(3)发包人违反第10.1款〔变更的范围〕第(2)项约定,自行实施被取消的工作或转由他人实施的违约责任: /。

(4)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工程设备的规格、数量或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或因发包人原因导致交货日期延误或交货地点变更等情况的违约责任:/。

(5)因发包人违反合同约定造成暂停施工的违约责任: /。

(6)发包人无正当理由没有在约定期限内发出复工指示,导致承包人无法复工的违约责任:/ 。

(7)其他: /。

16.1.3 因发包人违约解除合同

承包人按16.1.1项〔发包人违约的情形〕约定暂停施工满 / 天后发包人仍不纠正其违约行为并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承包人有权解除合同。

16.2 承包人违约

16.2.1 承包人违约的情形

承包人违约的其他情形: 双方另行确定 。

16.2.2承包人违约的责任

承包人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和计算方法:承包人应自费修补工程缺陷,并使其达到双方约定的质量标准。修补后仍达不到合格标准,不能按时交工,应拆除后重建,并应承担违约金, 违约金的计算方法:每延迟一天以结算工程款的万分之二支付,并应赔偿发包人因此遭受的经济损失。

16.2.3 因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

关于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的特别约定: 承包人明确表示或者以其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主要义务的或监理人发出整改通知后,承包人在指定的合理期限内仍不纠正违约行为并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合同解除后,因继续完成工程的需要,发包人有权使用承包人在施工现场的材料、设备、临时工程、承包人文件和由承包人或以其名义编制的其他文件,合同当事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相应费用的承担方式。发包人继续使用的行为不免除或减轻承包人应承担的违约责任。

发包人继续使用承包人在施工现场的材料、设备、临时工程、承包人文件和由承包人或以其名义编制的其他文件的费用承担方式:双方另行确定 。

17. 不可抗力

17.1 不可抗力的确认

除通用合同条款约定的不可抗力事件之外,视为不可抗力的其他情形: 因战争、动乱、空中飞行物体坠落或其他非发包人承包人责任造成的爆炸、火灾,以及三十年以上一遇的风、雨、雪、洪、震等自然灾害。

17.4 因不可抗力解除合同

合同解除后,发包人应在商定或确定发包人应支付款项后 60 天内完成款项的支付。

18. 保险

18.1 工程保险

关于工程保险的特别约定:建筑安装工程一切险、第三方责任险由承包人投保,相关投保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如不投保,由此带来的损失由承包人负责并承担 。

18.3 其他保险

关于其他保险的约定:乙方应为建设工程和施工现场内的自有人员、材料、设备投保等,保险费由乙方承担。

承包人是否应为其施工设备等办理财产保险:对工程施工人员及第三者人身伤害进行投保;对运至施工场地用于工程的材料、设备进行投保;由此引起的相关投保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如不投保,一旦发生险情,由此带来的损失由承包人负责并承担 。

18.7 通知义务

关于变更保险合同时的通知义务的约定:发包人变更除工伤保险之外的保险合同时,应事先征得承包人同意,并通知监理人;承包人变更除工伤保险之外的保险合同时,应事先征得发包人同意,并通知监理人。

保险事故发生时,投保人应按照保险合同规定的条件和期限及时向保险人报告。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当在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及时通知对方。

20. 争议解决

20.3 争议评审

合同当事人是否同意将工程争议提交争议评审小组决定:/ 。

20.3.1 争议评审小组的确定

争议评审小组成员的确定:/ 。

选定争议评审员的期限: / 。

争议评审小组成员的报酬承担方式:/。

其他事项的约定: /。

20.3.2 争议评审小组的决定

合同当事人关于本项的约定:/ 。

20.4仲裁或诉讼

因合同及合同有关事项发生的争议,按下列第 (2) 种方式解决:

(1)向 绍兴 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2)向 嵊州市 人民法院起诉。

21.补充条款

21.1承包人应及时足额支付农民工工资,若有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现象,发包人有权在履约保证金或工程保留金中扣除相应数额,用于农民工工资的发放。

21.2双方约定的承包人其他违约责任:

1、工程质量达到中标人承诺的质量等级的,退回质量履约担保,否则将扣罚全部质量履约担保。

2、施工工期按投标文件中承诺工期完成的,承包人的工期履约保证金全部退还;如由于承包人原因而引起的延误工期,则扣除全部工期履约保证金。

3、施工现场建造师必须与中标建造师一致,每月到位率必须达到22天以上。若中标后,建造师未到位或每月到位率不满22天的,视为违约,除没收全部建造师到位履约保证金外,每少在一天罚款1000元。五大员在现场每个月不少于22天,每少在一天罚款500元。

4、施工过程和施工现场必须按照安全、文明、环境保护要求。如施工过程中出现安全防护、文明施工、环境保护及施工扬尘污染防治问题而被上级有关部门通报批评,则扣除相应的安全防护、文明施工、环境保护及施工扬尘污染防治履约保证金(分别占总履约担保的7.5%、7.5%、7.5%、7.5%)。

5、工程挂靠或转让合同或将主体工程分包变相转包将扣除全部履约担保,且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对承包人已完工程不予计量、也不予付款,并报告行政监督部门追究其责任。

6、承包人无正当理由未能按时开工或进度计划、进度保证措施不能满足预定时间完工,且在接到监理通知次日起14天内仍未采取有效措施。则发包人在承包人收到发包人的书面解除合同通知次日起第十一天,除扣除承包人相应的履约保证金外即可以进驻施工现场,并有权将承包人驱逐现场,且不因解除合同放弃对承包人应追究经济和法律责任,更不影响合同规定的发包人的权力及监理人的各种权力。发包人还可自行发包给第三方完成剩余工程,同时承包人应承担发包人为继续施工所增加的额外费用,且不管费用数量的大小或承包人是否同意。

21.3承包人应自觉接受相关行政监督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管理。

21.4根据嵊州市政府《嵊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监督工作的意见》(嵊政〔2013〕12号)规定,“对送审工程造价超过5%以外的核减额以及核增额的工程结算审核及变更工程审核追加费用,都应由施工单位承担”。

21.5招标人发布的工程量清单和计价表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同时提供。投标人可以对施工图纸、工程量清单和计价表等提出书面意见,招标人应在招标答疑阶段通过“招标文件补遗书”的形式吸收投标人的合理建议。放弃提问视为认可工程量清单和计价表的组成内容,投标人今后不得以清单项目特征描述不符和组价不合理为由要求变更。

21.6招标人发布的工程量清单和计价表视同为投标人已标价的工程量清单,并作为合同文件的组成部分。

21.7承包人采购材料设备的约定:发包范围内所需建筑材料、设备均由承包人根据本招标文件、设计技术文件和国家有关规定的具体要求进行采购,所有材料和设备应选用具有一定生产规模和市场信誉好的生产厂和品牌,所有材料、设备均应有合格证和质保书,符合国家规定的技术标准,常规检测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当承包人选定的材料、设备质量达不到设计预期质量目标要求时,发包人保留更换的权利。若使用劣质材料施工,一经发现,发包人或监理方有权制止使用,甚至停工、返工或中止合同。无论发包人及监理方是否发现和制止,由于使用劣质材料施工所引起的一切责任均由承包人自负。

本工程所采用的所有材料、设备等在订购及到货时,应由设计人、发包人、承包人及监理工程师四方就材料、设备规定的种类、产地、品牌、数量、规格等,按投标文件中的品牌和国家制定的有关质量标准规范要求进行确认、验收或抽查试验,承包人并应向验收人员提供有关产品合格证、许可证、准用证等证明和出厂日期等以供核对。

承包人应负责材料的保管及成品、半成品的保管工作。进场的材料、设备、未经发包人签署出场证书,不得运出场外。

发包人、监理单位对承包人提交的检验合格证明材料有质疑时,发包人可委托第三方检测。第三方检测结果为合格的,检测费用由业主承担,并由业主承担修复费用。检测结果为不合格的,检测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并整改及承担二次施工的损失。

21.8承包人负责施工用房和材料堆放所需场地,无偿提供办公用房两间,一间交业主使用,一间交监理使用。

21.9承包人配合进行政策处理,办理施工安监、质监、施工许可证等事宜。

21.10工程若发生舍项或因实际建设需要减少施工范围,承包方必须无条件接受。

21.11政府投资项目建立承包人违约清场机制。凡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建设单位可根据实际,要求承包人无条件退场并承担违约责任:

(一)发生违法行为的;

(二)无正当理由拖延计划工期进度的;

(三)发生重大质量、安全事故的;

(四)承包人拒不履行合同义务的;

(五)施工单位连续两个月以上不按法律、法规规定要求发放工人工资或因其造成工地工人群体上访恶性事件的(因被拖欠工程款引发的除外)。

(六)发生其它严重违规行为的。

21.12外地施工企业中标,须在我市设立独立核算的分支机构,建设单位在工程款支付时,凭本地发票付款。

21.13根据绍市建设[2021]10号文件《绍兴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绍兴市财政局关于发布实施《绍兴市绿色建筑和绿色建材政府采购基本要求》的通知》,本项目选取的建材产品应符合财政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发布的《绿色建筑和绿色建材政府采购基本要求》和《绍兴市绿色建筑和绿色建材政府采购基本要求》文件规定的指标。

21.14根据嵊州市财政局、嵊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嵊州市政府采购支持绿色建材促进建筑品质提升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要求政府投资项目中纳入《绿色建材集中采购目录》的绿色建材应作为甲定材料,由施工单位通过绿色建材数字管控平台实施协议采购。甲定材料目录详见绍市建设[2021]10号文件《绍兴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绍兴市财政局关于发布实施《绍兴市绿色建筑和绿色建材政府采购基本要求》的通知》附件1《绍兴市绿色建筑和绿色建材政府采购基本要求-办公建筑》(试行)。

21.15本次招标关于绿色建材的采购及最终事项根据实时政策文件规定执行。

附件

协议书附件:

附件1:承包人承揽工程项目一览表

专用合同条款附件:

附件2: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一览表

附件3:工程质量保修书

附件4:主要建设工程文件目录

附件5:承包人用于本工程施工的机械设备表

附件6:承包人主要施工管理人员表

附件7:暂估价一览表


附件1:

承包人承揽工程项目一览表

单位工程名称

建设规模

建筑面积(平方米)

结构形式

层数

生产能力

设备安装内容

合同价格(元)

开工日期

竣工日期








































































附件2:

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一览表

序号

材料、

设备品种

规格型号

单位

数量

单价(元)

质量等级

供应时间

送达地点

备注





















































































































































































附件3:

工程质量保修书

发包人(全称):

  承包人(全称):

  发包人和承包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经协商一致就(工程全称)签订工程质量保修书。

  一、工程质量保修范围和内容

  承包人在质量保修期内,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承担工程质量保修责任。

  质量保修范围包括地基基础工程、主体结构工程,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供热与供冷系统,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以及双方约定的其他项目。具体保修的内容,双方约定如下:

   。

  二、质量保修期

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及有关规定,工程的质量保修期如下:

1.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工程合理使用年限;

2.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为5年;

3.装修工程为2年;

4.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工程为2年;

5.供热与供冷系统为2 个采暖期、供冷期;

6.住宅小区内的给排水设施、道路等配套工程为 2年;

7.其他项目保修期限约定如下:

  质量保修期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三、缺陷责任期

工程缺陷责任期为24个月,缺陷责任期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单位工程先于全部工程进行验收,单位工程缺陷责任期自单位工程验收合格之日起算。

缺陷责任期终止后,发包人应退还剩余的质量保证金。

四、质量保修责任

1.属于保修范围、内容的项目,承包人应当在接到保修通知之日起7天内派人保修。承包人不在约定期限内派人保修的,发包人可以委托他人修理。

2.发生紧急事故需抢修的,承包人在接到事故通知后,应当立即到达事故现场抢修。

3.对于涉及结构安全的质量问题,应当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规定,立即向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采取安全防范措施,并由原设计人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人提出保修方案,承包人实施保修。

4.质量保修完成后,由发包人组织验收。

  五、保修费用

  保修费用由造成质量缺陷的责任方承担。

六、双方约定的其他工程质量保修事项: 。

工程质量保修书由发包人、承包人在工程竣工验收前共同签署,作为施工合同附件,其有效期限至保修期满。

发包人(公章):     承包人(公章): 

地 址:    地 址: 

法定代表人(签字):  法定代表人(签字):

委托代理人(签字):  委托代理人(签字):

电 话:  电 话:

传 真:  传 真: 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账 号:   账 号:

邮政编码:    邮政编码:


附件4:

主要建设工程文件目录

文件名称

套数

费用(元)

质量

移交时间

责任人




















































































































附件5:

承包人用于本工程施工的机械设备表

序号

机械或设备名称

规格型号

数量

产地

制造年份

额定功率(kW)

生产能力

备注



































































































































































附件6: 承包人主要施工管理人员表

名称

姓名

职务

职称

主要资历、经验及承担过的项目

一、总部人员

项目主管










其他人员










二、现场人员

项目经理





项目副经理





技术负责人





造价管理





质量管理





材料管理





计划管理





安全管理





其他人员


























附件7:

7-1:材料暂估价表

序号

名称

单位

数量

单价(元)

合价(元)

备注










































































































7-2:工程设备暂估价表

序号

名称

单位

数量

单价(元)

合价(元)

备注

















































































































7-3:专业工程暂估价表

序号

名称

单位

数量

单价(元)

合价(元)

备注

1

单门门禁




18000.00


2

双门门禁




11500.00























































































第五章 工程量清单

(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的招标项目,投标人无需按本章内容提交工程量清单报价)

1.工程量清单说明

1.1本工程量清单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以下简称“计价规范”)以及招标文件中包括的图纸等编制。计价规范中规定的工程量计算规则中没有的子目,应在本章第1.4款约定;计价规范中规定的工程量计算规则中没有且本章第1.4款也未约定的,双方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可向省级或行业工程造价管理机构申请裁定或按照有合同约束力的图纸所标示尺寸的理论净量计算。计量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的基本计量单位。

1.2本工程量清单应与招标文件中的投标人须知、通用合同条款、专用合同条款、技术标准和要求及图纸等章节内容一起阅读和理解。

1.3本工程量清单仅是投标报价的共同基础,竣工结算的工程量按合同约定确定。合同价格的确定以及价款支付应遵循合同条款(包括通用合同条款和专用合同条款)、技术标准和要求以及本章的有关约定。

1.4补充子目工程量计算规则及子目工作内容说明:

1.5本条第1.1款中约定的计量和计价规则适用于合同履约过程中工程量计量与价款支付、工程变更、索赔和工程结算。

1.6本条与下述第2条和第3条的说明内容是构成合同文件的已标价工程量清单的组成部分。

2. 投标报价说明

2.1投标报价应根据招标文件中的有关计价要求,并按照下列依据自主报价。

(1)本招标文件;

(2)《浙江建筑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指引》(GB50500-2013)、《浙江省建设工程计价规则(2018版)》;

(3)国家或省级、行业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计价办法;

(4)企业定额,国家或省级、行业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计价定额(2018年);

(5)招标文件(包括工程量清单)的澄清、补充和修改文件;

(6)建设工程设计文件及相关资料;

(7)施工现场情况、工程特点及拟定的投标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

(8)与建设项目相关的标准、规定等技术资料;

(9)市场价格信息或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工程造价信息;

(10)其他的相关资料。

2.2除非招标人对招标文件予以修改,投标人应按招标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中列出的工程项目和工程量填报单价和合价。每一项目只允许有一个报价。任何有选择的报价将不予接受。投标人未填单价或合价的工程项目,在实施后,招标人将不予以支付,并视为该项费用已包括在其他有价款的单价或合价内。

2.3工程量清单中标价的单价或金额,应包括所需人工费、材料费、施工机械使用费和管理费及利润,以及一定范围内的风险费用。所谓“一定范围内的风险”是指合同约定的风险。

2.4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投标人没有填入单价或价格的子目,其费用视为已分摊在工程量清单中其他已标价的相关子目的单价或价格之中。

2.5“投标报价汇总表”中的投标总价由分部分项工程费、措施项目费、其他项目费、规费和税金组成,并且“投标报价汇总表”中的投标总价应当与构成已标价工程量清单的分部分项工程费、措施项目费、其他项目费、规费、税金的合计金额一致。

2.6分部分项工程项目按下列要求报价:

2.6.1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计价应依据计价规范中关于综合单价的组成内容确定报价。

2.6.2 如果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中涉及“材料和工程设备暂估单价表”中列出的材料和工程设备,则按照本节第3.3.2项的报价原则,将该类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暂估单价本身以及除对应的规费及税金以外的费用计入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相应子目的综合单价。

2.6.3 “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与计价表”所列各子目的综合单价组成中,各子目的人工、材料和机械台班消耗量由投标人按照其自身情况做充分的、竞争性考虑。材料消耗量包括损耗量。

2.6.4 投标人在投标文件中提交并构成合同文件的“主要材料和工程设备选用表”中所列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价格是指此类材料和工程设备到达施工现场指定堆放地点的落地价格,即包括采购、包装、运输、装卸、堆放等到达施工现场指定落地或堆放地点之前的全部费用,但不包括落地之后发生的仓储、保管、库损以及从堆放地点运至安装地点的二次搬运费用。“主要材料和工程设备选用表”中所列材料和工程设备的价格应与构成综合单价相应材料或工程设备的价格一致。落地之后发生的仓储、保管、库损以及从堆放地点运至安装地点的二次搬运等其他费用均应在投标报价中考虑。

2.7措施项目按下列要求报价:

2.7.1措施项目清单计价应根据投标人的拟采用的施工组织设计进行报价。可以计量工程量的措施项目,应按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的方式采用综合单价计价;其余的措施项目可以“项”为单位的方式计价。投标人所填报价格应包括除规费、税金外的全部费用。

2.7.2施工组织措施项目费中的安全文明施工费报价费率不得低于《浙江省建设工程计价规则(2018版)》下限费率计取。

2.7.3招标人提供的措施项目清单中所列项目仅指一般的通用项目,投标人在报价时应充分、全面地阅读和理解招标文件的相关内容和约定,包括第七章“技术标准和要求”的相关约定,详实了解工程场地及其周围环境,充分考虑招标工程特点及拟定的施工方案和施工组织设计,对招标人给出的措施项目清单的内容进行细化或增减。

2.7.4“措施项目清单与计价表”中所填写的报价金额,应全面涵盖招标文件约定的投标人中标后施工、竣工、交付本工程并维修其任何缺陷所需要履行的责任和义务的全部费用。

2.7.5对于“措施项目清单与计价表”中所填写的报价金额,应按照“措施项目清单报价分析表”对措施项目报价的组成进行详细的列项和分析。

2.8其他项目清单费应按下列规定报价:

2.8.1暂列金额不计取,此处的暂列金额是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统一给定的,并不包括本章第2.8.3项的计日工金额。

2.8.2暂估价分为材料和工程设备暂估单价和专业工程暂估价两类。其中的材料和工程设备暂估单价按本节第3.3.2项的报价原则进入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之综合单价,不在其他项目清单中汇总;专业工程暂估价直接按“专业工程暂估价表”中列出的金额和本节第3.3.3项的报价原则计入其他项目清单报价。

2.8.3计日工按“计日工表”中列出的子目和估算数量,自主确定综合单价并计算计日工金额。计日工综合单价均不包括规费和税金,其中:

(1)劳务单价应当包括工人工资、交通费用、各种补贴、劳动安全保护、社保费用、手提手动和电动工器具、施工场地内已经搭设的脚手架、水电和低值易耗品费用、现场管理费用、企业管理费和利润;

(2)材料价格包括材料运到现场的价格以及现场搬运、仓储、二次搬运、损耗、保险、企业管理费和利润;

(3)施工机械限于在施工场地(现场)的机械设备,其价格包括租赁或折旧、维修、维护和燃油等消耗品以及操作人员费用,包括承包人企业管理费和利润,但不包括规费和税金。辅助人员按劳务价格另计。

2.8.4本工程不允许分包,总承包服务费不计入报价。

2.9规费、税金按《浙江省建设工程计价规则》(2018版)计取,“危险作业意外伤害保险费”暂不计。

2.10除招标文件有强制性规定以及不可竞争部分以外,投标报价由投标人自主确定,但不得低于其成本。

2.11工程量清单计价所涉及的生产资源(包括各类人工、材料、工程设备、施工设备、临时设施、临时用水、临时用电等)的投标价格,应根据自身的信息渠道和采购渠道,分析其市场价格水平并判断其整个施工周期内的变化趋势,体现投标人自身的管理水平、技术水平和综合实力。

2.12管理费应由投标人在保证不低于其成本的基础上做竞争性考虑;利润由投标人根据自身情况和综合实力做竞争性考虑。

2.13投标报价中应考虑招标文件中要求投标人承担的风险范围以及相关的费用。

2.14投标总价为投标人在投标文件中提出的各项支付金额的总和,为实施、完成招标工程并修补缺陷以及履行招标文件中约定的风险范围内的所有责任和义务所发生的全部费用。

2.15有关投标报价的其他说明:

3.2工程量差异调整

3.2.1工程量清单中的工作内容分类、子目列项、特征描述以及“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与计价表”中附带的工程量都不应理解为是对承包(招标)范围以及合同工作内容的唯一的、最终的或全部的定义。

3.2.2投标人应对招标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进行认真细致的复核。这种复核包括对招标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中的子目编码、子目名称、子目特征描述、计量单位、工程量的准确性以及可能存在的任何书写、打印错误进行检查和复核,特别是对“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与计价表”中每个工作子目的工程量进行重新计算和校核。如果投标人经过检查和复核以后认为招标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存在差异,则投标人应将此类差异的详细情况连同按投标人须知规定提交的要求招标人澄清的其他问题一起提交给招标人,招标人将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是否颁发工程量清单的补充和(或)修改文件。

3.2.3如果招标人在检查投标人根据上文第3.2.2项提交的工程量差异问题后认为没有必要对工程量清单进行补充和(或)修改,或者招标人根据上文第3.2.2项对工程量清单进行了补充和(或)修改,但投标人认为工程量清单中的工程量依然存在差异,则此类差异不再提交招标人答疑和修正,而是直接按招标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包括招标人可能的补充和(或)修改)进行投标报价。投标人在按照工程量清单进行报价时,除按照本节2.7.3项要求对招标人提供的措施项目清单的内容进行细化或增减外,不得改变(包括对工程量清单子目的子目名称、子目特征描述、计量单位以及工程量的任何修改、增加或减少)招标人提供的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和其他项目清单。即使按照图纸和招标范围的约定并不存在的子目,只要在招标人提供的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中已经列明,投标人都需要对其报价,并纳入投标总价的计算。

3.3暂列金额和暂估价

3.3.1“暂列金额明细表”中所列暂列金额(不包括计日工金额)中已经包含与其对应的管理费、利润和规费,但不含税金。投标人应按本招标文件规定将此类暂列金额直接纳入其他项目清单的投标价格并计取相应的税金。

暂列金额按税前造价的5%计取,暂列金额为389941.55元(除税价)。

3.3.2“材料和工程设备暂估价表”中所列的材料和工程设备暂估价是此类材料、工程设备本身运至施工现场内的工地地面价,不包括其本身所对应的管理费、利润、规费、税金以及这些材料和工程设备的安装、安装所需要的辅助材料、安装损耗、驻厂监造以及发生在现场内的验收、存储、保管、开箱、二次倒运、从存放地点运至安装地点以及其他任何必要的辅助工作(以下简称“暂估价材料和工程设备的安装及辅助工作”)所发生的费用及其对应的管理费、利润、规费和税金。除应按本招标文件规定将此类暂估价本身纳入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相应子目的综合单价以外,投标人还应将上述材料和工程设备的安装及辅助工作所发生的费用以及与此类费用有关的管理费和利润包含在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相应子目的综合单价中,并计取相应的规费和税金。

3.3.3专业工程暂估价表中所列的专业工程暂估价已经包含与其对应的管理费、利润和规费,但不含税金。投标人应按本招标文件规定将此类暂估价直接纳入其他项目清单的投标价格并计取相应的税金。除按本招标文件规定将此类暂估价纳入其他项目清单的投标价格并计取相应的税金以外,投标人还需要根据招标文件规定的内容考虑相应的总承包服务费以及与总承包服务费有关的规费和税金。

4、招标控制价编制说明:

一、编制依据:

1、业主提供的关于本工程的施工图及其它有关资料。

2、定额:《浙江省建设工程计价规范(2018版)》、《浙江省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预算定额(2018版)》、《浙江省市政工程预算定额(2018版)》、《浙江省通用安装预算定额(2018版)》、《浙江省园林绿化与仿古建筑工程预算定额(2018版)》、《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及相关配套文件、浙建建发[2015]517号文件、浙建站定[2016]54号文件、财税[2016]36号《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增值税试点的通知》、浙建建发[2019]92号《关于建造业实施营改增后浙江省建设工程计价规则调整的通知》、浙建站信[2016]25号《关于营改增后浙江省建设工程材料价格信息发布工作调整的通知》。

3、人工、材料价参照2021年第7期绍兴信息价中的嵊州价(除税价)计取,无价材料按市场调查价(除税价)计入本预算。

二、工程费率计取:

工程取费:企业管理费、利润、施工组织措施费(仅计安全文明施工费)按定额弹性区间值的中值计取,规费按定额标准值计取,税金按营改增一般纳税人计算,不计风险费、创标化工地增加费及危险作业意外伤害保险费。

三、其他说明:

1、挡鼠板按综合单价250元/块计入;

2、永久性责任标牌按综合单价1500元/块计入;

3、布艺窗帘按综合单价70元/m2计入;

4、成品GRC装饰线条按综合单价60元/m计入;

5、涂鸦(手绘)按综合单价225元/m2计入;

6、百叶窗帘按综合单价80元/m计入;

7、遮阳卷帘按综合单价50元/m2计入;

8、围墙铁栏杆按综合单价280元/m计入;

9、空调栏杆H=600mm按综合单价80元/m计入;

10、排水管、雨水管算至室外1.5米为界,给水管算至室外水表井为界;

11、室外生活给水管材质参照室内采用钢塑复合管计入;

12、弱电工程1#楼、2#楼仅计楼层箱下端出线的管线及桥架,设备本次不计在内;室外弱电仅计干线管路敷设;

13、2#楼热水系统的水箱、电加热器、热泵机组本次不计在内;

14、单门门禁10套,按专业工程暂估价1800元/套,双门门禁5套,按专业工程暂估价2300元/套计入;

15、因场地内原有堆土,工程量暂定10000m?(最终按实结算),场内转运1km考虑;

16、塑胶地台(图纸未深化设计)按综合单价2000元/项计入;

17、预留金按税前5%计入。

第六章 图 纸

(经施工图审查合格后的图纸。略)


第七章 技术标准和要求

第一节 一般要求

1. 工程说明

1.1 工程概况

l.1.1本工程基本情况如下:

1.1.2本工程施工场地(现场)具体地理位置如下:

1.2 现场条件和周围环境

1.2.1 本工程施工场地(现场)已经具备施工条件。施工场地(现场)临时水源接口位置、临时电源接口位置、临时排污口位置、建筑红线位置、道路交通和出入口、以及施工场地(现场)和周围环境等情况见本章附件A:施工场地(现场)现状平面图。

1.2.2 施工场地(现场)临时供水管径。

施工场地(现场)临时排污管径。

施工场地(现场)临时雨水管径 。

施工现场临时供电容量(变压器输出功率)。

1.2.3 现场条件和周围环境的其他资料和信息数据如下:

1.2.4 承包人被认为已在本工程投标阶段踏勘现场时充分了解本工程现场条件和周围环境,并已在其投标时就此给予了充分的考虑。

1.3 地质及水文资料

1.3.1 现场地质及水文资料和信息数据如下:

1.4 资料和信息的使用

1.4.1 合同文件中载明的涉及本工程现场条件、周围环境、地质及水文等情况的资料和信息数据,是发包人现有的和客观的,发包人保证有关资料和信息数据的真实、准确。但承包人据此作出的推论、判断和决策,由承包人自行负责。

2.承包范围

2.1 承包范围

2.1.1 承包人自行施工范围

本工程承包人自行施工的工程范围如下:

2.1.2 承包范围内的暂估价项目

2.1.2.1 承包范围内以暂估价形式实施的专业工程见第五章“工程量清单”表4.11—3“专业工程暂估价表”。

2.1.2.2 承包范围内以暂估价形式实施的材料和工程设备见第五章“工程量清单”表4.11—2“材料和工程设备暂估单价表”。

2.1.2.3 上述暂估价项目与本节第2.1.1项承包人自行施工范围的工作界面划分如下:

2.1.3承包范围内的暂列金额项目

2.1.3.1 承包范围内以暂列金额(包括计日工)方式实施的项目见第五章“工程量清单”表4.1l—l“暂列金额明细表”(不包括计日工)和表4.1l一4“计日工表”,其中计日工金额为承包人在其投标报价中按表4.11—4“计日工表”所列计日工子目、数量和相应规定填报的金额。

2.1.3.2 暂列金额明细表中每笔暂列金额所对应的子目,包括计日工,均只是可能发生的子目。承包人应当充分认识到,合同履行过程中所列暂列金额可能不发生,也可能部分发生。即便发生,监理人按照合同约定发出的使用暂列金额的指示也不限于只能用于表中所列子目。

2.1.3.3 暂列金额是否实际发生、其再分和合并等均不应成为承包人要求任何追加费用和(或)延长工期的理由。

2.1.3.4 关于暂列金额的其他说明:

2.2 发包人发包专业工程和发包人供应的材料和工程设备

2.2.1 由发包人发包的专业工程属于与本工程有关的其他工程,不属于承包人的承包范围。发包人发包的专业工程如下:

2.2.2 由发包人供应的材料和工程设备不属于承包人的承包范围。发包人供应的材料和工程设备见合同附件二“发包人供应的材料和工程设备一览表”。

2.3 承包人与发包人发包专业工程承包人的工作界面

2.3.1 承包人与发包人发包专业工程承包人以及与发包人供应的材料和设备的供应商之间的工作界面划分如下:

2.4 承包人需要为发包人和监理人提供的现场办公条件和设施

2.4.1 承包人需要为发包人和监理人提供的现场办公条件和设施及其详细要求如下:

3. 工期要求

3.1 合同工期

本工程合同工期和计划开、竣工日期为承包人在投标函附录中承诺的工期和计划开、竣工日期,并在合同协议书中载明。

3.2 关于工期的一般规定

3.2.1 承包人在投标函中承诺的工期和计划开、竣工日期之间发生矛盾或者不一致时,以承包人承诺的工期为准。实际开工日期以通用合同条款第11.1款约定的监理人发出的开工通知中载明的开工日期为准。

3.2.2 如果承包人在投标函附录中承诺的工期提前于发包人在本工程招标文件中所要求的工期,承包人在施工组织设计中应当制定相应的工期保证措施,由此而增加的费用应当被认为已经包括在投标总价中。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合同履约过程中发包人不会因此再向承包人支付任何性质的技术措施费用、赶工费用或其他任何性质的提前完工奖励等费用。

3.2.3 承包人在投标函附录中所承诺的工期应当包括实施并完成本节上述2.1.2项规定的暂估价项目和上述2.1.3项规定的实际可能发生的暂列金额在内的所有工作的工期。

4. 质量要求

4.1 质量标准

4.1.1 本工程要求的质量标准为符合现行国家有关工程施工验收规范和标准的要求合格。

4.2 特殊质量要求

4.2.1 有关本工程质量方面的特殊要求如下:

5. 适用规范和标准

5.1 适用的规范、标准和规程

5.1.1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本工程适用现行国家、行业和地方规范、标准和规程。适用于本工程的国家、行业和地方的规范、标准和规范等的名录见本章第三节。

构成合同文件的任何内容与适用的规范、标准和规程之间出现矛盾,承包人应书面要求监理人予以澄清,除监理人有特别指示外,承包人应按照其中要求最严格的标准执行。

5.1.3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材料、施工工艺和本工程都应依照本技术标准和要求以及适用的现行规范、标准和规程的最新版本执行。若适用的现行规范、标准和规程的最新版本是在基准日后颁布的,且相应标准发生变更并成为合同文件中最严格的标准,则应按合同条款第15条的约定办理。

5.2 特殊技术标准和要求

5.2.1 适用本工程的特殊技术标准和要求见本章第二节。

5.2.2 有合同约束力的图纸和其他设计文件中的有关文字说明是本节的组成内容。

6. 安全文明施工

6.1 安全防护

6.1.1 在工程施工、竣工、交付及修补任何缺陷的过程中,承包人应当始终遵守国家和地方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范、标准和规程等,按照通用合同条款第9.2款的约定履行其安全施工职责。

6.1.2 承包人应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在整个工程施工期间,承包人应在施工场地(现场)设立、提供和维护并在有关工作完成或竣工后撤除:

(1)设立在现场入口显著位置的现场施工总平面图、总平面管理、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环境保护、质量控制、材料管理等的规章制度和主要参建单位名称和工程概况等说明的图板;

(2)为确保工程安全施工须设立的足够的标志、宣传画、标语、指示牌、警告牌、火警、匪警和急救电话提示牌等等;

(3)洞口和临边位置的安全防护设施,包括护身栏杆、脚手架、洞口盖板和加筋、竖井防护栏杆、防护棚、防护网、坡道等等;

(4)安全带、安全绳、安全帽、安全网、绝缘鞋、绝缘手套、防护口罩和防护衣等安全生产用品;

(5)所有机械设备包括各类电动工具的安全保护和接地装置和操作说明;

(6)装备良好的临时急救站和配备称职的医护人员;

(7)主要作业场所和临时安全疏散通道24小时36伏安全照明和必要的警示等以防止各种可能的事故;

(8)足够数量的和合格的手提灭火器;

(9)装备良好的易燃易爆物品仓库和相应的使用管理制度;

(10)对涉及明火施工的工作制定诸如用火证等的管理制度;

(11)其他: 。

6.1.3 安全文明施工费用必须专款专用,承包人应对其由于安全文明施工费用和施工安全措施不到位而发生的安全事故承担全部责任。

6.1.4 承包人应建立专门的施工场地(现场)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足够数量的和符合有关规定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负责日常安全生产巡查和专项检查,召集和主持现场全体人员参加的安全生产例会(每周至少一次),负责安全技术交底和技术方案的安全把关,负责制定或审核安全隐患的整改措施并监督落实,负责安全资料的整理和管理,及时消除安全隐患,做好安全检查记录,确保所有的安全设施都处于良好的运转状态。承包人项目经理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均应当具备有效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

6.1.5 承包人应遵照有关法规要求,编印安全防护手册发给进场施工人员,做好进场施工人员上岗前的安全教育和培训工作,并建立考核制度,只有考核合格的人员才能进场施工作业。特种作业人员还应经过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在任何分部分项工程开始施工前,承包人应当就有关安全施工的技术要求向施工作业班组和作业人员等进行安全交底,并由双方签字确认。

6.1.6 承包人应为其进场施工人员配备必需的安全防护设施和设备,承包人还应为施工场地(现场)邻近地区的所有者和占有者、公众和其他人员,提供一切必要的临时道路、人行道、防护棚、围栏及警告等,以确保财产和人身安全以及最大程度地降低施工可能造成的不便。

6.1.7 承包人应在施工场地(现场)入口处、施工起重机械、临时用电设施、脚手架、出入通道口、楼梯口、电梯井口、孔洞口、隧道口、基坑边沿、危险品存放处等危险部位设置一切必需的安全警示标志,包括但不限于标准道路标志、报警标志、危险标志、控制标志、安全标志、指示标志、警告标志等,并配备必要的照明、防护和看守。承包人应当按监理人的指示,经常补充或更换失效的警示和标志。

6.1.8 承包人应对施工场地(现场)内由其提供并安装的所有提升架、外用电梯和塔吊等垂直和水平运输机械进行安全围护,包括卸料平台门的安全开关、警示铃和警示灯,卸料平台的护身栏杆,脚手架和安全网等等;所有的机械设备应设置安全操作防护罩,并在醒目位置张挂详细的安全操作要点等。

6.1.9 承包人应对所有用于提升的挂钩、挂环、钢丝绳、铁扁担等进行定期检测、检查和标定;如果监理人认为,任何此类设施已经损坏或有使用不当之处,承包人应立即以合格的产品进行更换;所有垂直和水平运输机械的搭设、顶升、使用和拆除必须严格依照现行有关法规、规章、规范、标准和规程等的要求。

6.1.10 所有机械和工器具应定期保养、校核和维护,以保证它们处于良好和安全的工作状态。保养、校核和维护工作应尽可能安排在非工作时间进行,并为上述机械和工器具准备足够的备用配件,以确保工程的施工能不间断地进行。

6.1.11 在永久工程和施工边坡、建筑物基坑、地下洞室等的开挖过程中,应根据其施工安全的需要和(或)监理人指示,安装必要的施工安全监测仪器,及时进行必要的施工安全监测,并定期将安全监测成果提交监理人,以防止引起任何沉降、变形或其他影响正常施工进度的损害。

6.1.12 承包人应对任何施工中的永久工程进行必要的支撑或临时加固。除非承包人已获得监理人书面许可并按要求进行了必要的加固或支撑,不允许承包人在任何已完成的永久性结构上堆放超过设计允许荷载的任何材料、物品或设备。在任何情况下,承包人均应对其任何上述超载行为引起的后果负责,并承担相应的修缮费用。

6.1.13 承包人应成立应急救援小组,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和设备,制定灾害和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预案,并将应急救援预案报送监理人。应急救援预案应能随时组织应救专职人员、并定期组织演练。

6.1.14 施工过程中需要使用爆破或带炸药的工具等危险性施工方法时,承包人应提前通知监理人。经监理人批准后,承包人应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政府有关主管机构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等的规定,向有关机构提出申请并获得相关许可。承包人应严格依照上述规定使用、储藏、管理爆破物品或带炸药的工具等,并负责由于这类物品的使用可能引起的任何损失或损害的赔偿。任何情况下,承包人不得在已完永久性工程中和空心砌体中使用爆破方法。

6.1.15 基坑支护与降水工程、土方开挖工程、模板工程、起重吊装工程、脚手架工程、拆除工程和爆破工程等达到一定规模和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承包人应当编制专项施工方案,其中深基坑、地下暗挖和高大模板工程的专项施工方案,还应组织专家进行论证和审查。

6.1.16 承包人应按照通用合同条款第9.5款的约定处理本工程施工过程中发生的事故。发生施工安全事故后,承包人必须立即报告监理人和发包人,并在事故发生后一小时内向发包人提交事故情况书面报告,并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的规定,及时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情况紧急时,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可以直接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6.1.17 承包人还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和条例等的要求,制定一套安全生产应急措施和程序,保证一旦出现任何安全事故,能立即保护好现场,抢救伤员和财产,保证施工生产的正常进行,防止损失扩大。

6.1.18 安全防护方面的其他要求如下:

6.2 临时消防

6.2.1 承包人应建立消防安全责任制度,制定用火、用电和使用易燃易爆等危险品的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各项制度和规程等应满足相关法律法规和政府消防管理机构的要求。

6.2.2 承包人应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消防管理部门的要求,为施工中的永久工程和所有临时工程提供必要的临时消防和紧急疏散设施,包括提供并维持畅通的消防通道、临时消火栓、灭火器、水龙带、灭火桶、灭火铲、灭火斧、消防水管、阀门、检查井、临时消防水箱、泵房和紧随工作面的临时疏散楼梯或疏散设施,消防设施的设立和消防设备的型号和功率应满足消防任务的需要,始终保持能够随时投入正常使用的状态,并设立明显标志。承包人的临时消防系统和配置应分别经过监理人和消防管理部门的审批和验收;承包人还应自费获得消防管理部门的临时消防证书。所有的临时消防设施属于承包人所有,至工程实际竣工时且永久性消防系统投入使用后从现场拆除。

6.2.3 承包人应当成立由项目主要负责人担任组长的临时消防组或消防队,宣传消防基本知识和基本操作培训,组织消防演练,保证一旦发生火灾,能够组织有效的自救,保护生命和财产安全。

6.2.4 施工场地(现场)内的易燃、易爆物品应单独和安全地存放,设专人进行存放和领用管理。施工场地(现场)储有或正在使用易燃、易爆或可燃材料时或有明火施工的工序,应当实行严格的“用火证”管理制度。

6.2.5 临时消防方面的其他要求如下:

6.3 临时供电

6.3.1 承包人应当根据《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JGJ 46—2005)及其适用的修订版本的规定和施工要求编制施工临时用电方案。临时用电方案及其变更必须履行“编制、审核、批准”程序。施工临时用电方案应当由电气工程技术人员组织编制,经企业技术负责人批准后实施,经编制、审核、批准部门和使用单位共同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6.3.2 承包人应为施工场地(现场),包括为工程楼层或者各区域,提供、设立和维护必要的临时电力供应系统,并保证电力供应系统始终处于满足供电管理部门要求和正常施工生产所要求的状态,并在工程实际竣工和相应永久系统投入使用后从现场拆除。

6.3.3 临时供电系统的电缆、电线、配电箱、控制柜、开关箱、漏电保护器等材料设备均应当具有生产(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并经过检验合格的产品。临时用电采用三相五线制、三级配电和两极漏电保护供电,三相四线制配电的电缆线路必须采用五芯电缆,按规定设立零线和接地线。电缆和电线的铺设要符合安全用电标准要求,电缆线路应采用埋地或架空敷设,严禁严地面明设,并应避免机械损伤和介质腐蚀。埋地电缆路径应设方位标志。各种配电设备均设有防止漏电和防雨防水设施。

6.3.4 承包人应在施工作业区、施工道路、临时设施、办公区和生活区设置足够的照明,地下工程照明系统的电压不得高于36V,在潮湿和易触及带电体场所的照明供电电压不应大于24V。不便于使用电器照明的工作面应采用特殊照明设施。

6.3.5 凡可能漏电伤人或易受雷击的电器及建筑物均应设置接地和避雷装置。承包人应负责避雷装置的采购、安装、管理和维修,并建立定期检查制度。

6.3.6 临时用电方面的其他要求如下:

6.4 劳动保护

6.4.1 承包人应遵守所有适用于本合同的劳动法规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定中关于工人工资标准、劳动时间和劳动条件的规定,合理安排现场作业人员的劳动和休息时间,保障劳动者必须的休息时间,支付合理的报酬和费用。承包人应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的规定为本合同下雇佣的职员和工人办理任何必要的证件、许可、保险和注册等,并保障发包人免于因承包人不能依照或完全依照上述所有法律、法规、规章和规定等可能给发包人带来的任何处罚、索赔、损失和损害等。

6.4.2 承包人应按照国家《劳动保护法》的规定,保障现场施工人员的劳动安全。承包人应为本合同下雇佣的职员和工人提供适当和充分的劳动保护,包括但不限于安全防护、防寒、防雨、防尘、绝缘保护、常用药品、急救设备、传染病预防等。

6.4.3 承包人应为其履行本合同所雇佣的职员和工人提供和维护任何必要的膳宿条件和生活环境,包括但不限于宿舍、围栏、供水(饮用及其他目的用水)、供电、卫生设备、食堂及炊具、防火及灭火设备、供热、家具及其他正常膳宿条件和生活环境所需的必需品,并应考虑宗教和民族习惯。

6.4.4 承包人应为现场工人提供符合政府卫生规定的生活条件并获得必要的许可,保证工人的健康和防止任何传染病,包括工人的食堂、厕所、工具房、宿舍等;承包人应聘请专业的卫生防疫部门定期对现场、工人生活基地和工程进行防疫和卫生的专业检查和处理,包括消灭白蚁、鼠害、蚊蝇和其它害虫,以防对施工人员、现场和永久工程造成任何危害。

6.4.5 承包人应在现场设立专门的临时医疗站,配备足够的设施、药物和称职的医务人员,承包人还应准备急救担架,用于一旦发生安全事故时对受伤人员的急救。

6.4.6 劳动保护方面的其他要求如下:

6.5 脚手架

6.5.1 承包人应搭设并维护一切必要的临时脚手架、挑平台并配以脚手板、安全网、护身栏杆、门架、马道、坡道、爬梯等等。脚手架和挑平台的搭设应满足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范、标准和规程等的要求。新搭设的脚手架投入使用前,承包人必须组织安全检查和验收,并对使用脚手架的作业人员进行安全交底。

6.5.2 所有脚手架,尤其是大型、复杂、高耸和非常规脚手架,要编制专项施工方案,还应当经过安全验算,脚手架安全验算结果必须报送监理人核查后方可实施。

6.5.3 搭设爬架、挂架、超高脚手架等特种或新型脚手架时,承包人应确保此类脚手架的安全性和保证此类脚手架已经过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允许使用的批准,并承担与此有关的一切费用。

6.5.4 承包人应当加强脚手架的日常安全巡查,及时对其中的安全隐患进行整改,确保脚手架使用安全。雨、雪、雾、霜和大风等天气后,承包人必须对脚手架进行安全巡查,并及时消除安全隐患。

6.5.5 承包人应允许发包人、监理人、专业分包人、独立承包人(如果有)和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或者机构免费使用承包人在现场搭设的任何已有脚手架,并就其安全使用做必要交底说明。承包人在拆除任何脚手架前,应书面请示监理人他将要拆除的脚手架是否为发包人、监理人、专业分包人、独立承包人(如果有)和政府有关机构所需,只有在获得监理人书面批准后,承包人才能拆除相关脚手架,否则承包人应自费重新搭设。

6.5.6 脚手架的其他要求如下:

6.6 施工安全措施计划

6.6.1 承包人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规范》、《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和地方有关的法规等,按照合同条款第9.2.1项的约定,编制一份施工安全措施计划,报送监理人审批。

6.6.2 施工安全措施计划是承包人阐明其安全管理方针、管理体系、安全制度和安全措施等的文件,其内容应当反映现行法律法规规定的和合同条款约定的以及本条上述约定的承包人安全职责,包括但不限于:
(1)施工安全管理机构的设置;
(2)专职安全管理人员的配备;
(3)安全责任制度和管理措施;
(4)安全教育和培训制度及管理措施;
(5)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6)各项施工安全措施和防护措施;
(7)危险品管理和使用制度;
(8)安全设施、设备、器材和劳动保护用品的配置;
(9)其他: 。

施工安全措施的项目和范围,应符合国家颁发的《安全技术措施计划的项目总名称表》及其附录H、I、J的规定,即应采取以改善劳动条件,防止工伤事故,预防职业病和职业中毒为目的的一切施工安全措施,以及修建必要的安全设施、配备安全技术开发试验所需的器材、设备和技术资料,并对现场的施工管理及作业人员做好相应的安全宣传教育。

6.6.3 施工安全措施计划应当在专用合同条款第9.2.1项约定的期限内报送监理人。承包人应当严格执行经监理人批准的施工安全措施计划,并及时补充、修订和完善施工安全措施计划,确保安全生产。

6.7 文明施工

6.7.1 承包人应遵守国家和工程所在地有关法规、规范、规程和标准的规定,履行文明施工义务,确保文明施工专项费用专款专用。

6.7.2 承包人应当规范现场施工秩序,实行标准化管理:

(1)承包人的施工场地(现场)必须干净整治、做到无积水、无淤泥、无杂物,材料堆放整齐;

(2)施工场地(现场)应进行硬化处理,定期定时洒水,做好防治扬尘和大气污染工作;

(3)严格遵守“工完、料尽、场地净”的原则,不留垃圾、不留剩余施工材料和施工机具,各种设备运转正常;

(4)承包人修建的施工临时设施应符合监理人批准的施工规划要求,并应满足本节规定的各项安全要求;

(5)监理人可要求承包人在施工场地(现场)设置各级承包人的安全文明施工责任牌等文明施工警示牌;

(6)材料进入现场应按指定位置堆放整齐,不得影响现场施工和堵塞施工、消防通道。材料堆放场地应有专职的管理人员;

(7)施工和安装用的各种扣件、紧固件、绳索具、小型配件、镙钉等应在专设的仓库内装箱放置;

(8)现场风、水管及照明电线的布置应安全、合理、规范、有序,做到整齐美观。不得随意架设和造成隐患或影响施工。

6.7.3 承包人应为其雇佣的施工工人建立并维护相应的生活宿舍、食堂、浴室、厕所和文化活动室等,其标准应满足政府有关机构的生活标准和卫生标准等的要求。

6.7.4 承包人应为任何已完成的、正在施工的和将要进行的任何永久和临时工程、材料、物品、设备、以及因永久工程施工而暴露的任何毗邻财产提供必要的覆盖和保护措施,以避免恶劣天气影响工程施工和造成损失。保护措施包括必要的冬季供暖、雨季用阻燃防水油布覆盖、额外的临时仓库等等。因承包人措施不得力或不到位而给工程带来的任何损失或损害由承包人自己负责。

6.7.5 在工程施工期间,承包人应始终避免现场出现不必要的障碍物,妥当存放并处置施工设备和多余的材料,及时从现场清除运走任何废料、垃圾或不再需要的临时工程和设施。

6.7.6 承包人应为现场的工人和其他所有工作人员提供符合卫生要求的厕所,厕所应贴有磁砖并带手动或自动冲刷设备和洗手盆;承包人负责支付与该厕所相关的所有费用,并在工程竣工时,从现场拆除。承包人应在工作区域设立必要的临时厕所,并安排专门人员负责看护和定时清理,以确保现场免于随地大小便的污染。

6.7.7 承包人应在现场设立固定的垃圾临时存放点并在各楼层或区域设立必要的垃圾箱;所有垃圾必须在当天清除出现场,并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的规定,运送到指定的垃圾消纳场。

6.7.8 承包人应对离场垃圾和所有车辆进行防遗洒和防污染公共道路的处理。承包人在运输任何材料的过程中,应采取一切必要的措施,防止遗洒和污染公共道路;一旦出现上述遗洒或污染现象,承包人应立即采取措施进行清扫,并承担所有费用。承包人在混凝土浇注、材料运输、材料装卸、现场清理等工作中应采取一切必要的措施防止影响公共交通。

6.7.9 承包人应当制订成品保护措施计划,并提供必要的人员、材料和设备用于整个工程的成品保护,包括对已完成的所有分包人和独立承包人(如果有)的工程或工作的保护,防止已完工作遭受任何损坏或破坏。成品保护措施应当合理安排工序,并包括工作面移交制度和责任赔偿制度。成品保护措施计划最迟应当在任何专业分包人或独立承包人进场施工前不少于28天报监理人审批。

6.7.10 文明施工方面的其他要求如下:

6.8 环境保护

6.8.1 在工程施工、完工及修补任何缺陷的过程中,承包人应当始终遵守国家和工程所在地有关环境保护、水土保护和污染防治的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标准和规程等,按照通用合同条款第4.1.6项和第9.4款的约定履行其环境与生态保护职责。

6.8.2 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和监理人指示,接受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监测和检查。承包人应对其违反现行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标准和规程等以及本合同约定所造成的环境污染、水土流失、人员伤害和财产损失等承担赔偿责任。

6.8.3 承包人制订施工方案和组织措施时应当同步考虑环境和资源保护,包括水土资源保护、噪声、振动和照明污染防治、固体废弃物处理、污水和废气处理、粉尘和扬尘控制、道路污染防治、卫生防疫、禁止有害材料、节能减排以及不可再生资源的循环使用等因素。

6.8.4 承包人应当做好施工场地(现场)范围内各项工程的开挖支护、截水、降水、灌浆、衬砌、挡护结构及排水等工程防护措施。施工场地(现场)内所有边坡应当采取有效的水土流失防治和保持措施。承包人采用的降水方案应当充分考虑对地下水的保护和合理使用,如果国家和(或)地方人民政府有特别规定的,承包人应当遵守有关规定。承包人还应设置完善的排水系统,保持施工场地(现场)始终处于良好的排水状态,防止降雨径流对施工场地(现场)的冲刷。

6.8.5 承包人应当确保其所提供的材料、工程设备、施工设备和其他材料都是绿色环保产品,列入国家强制认证产品名录的,还应当是通过国家强制认证的产品。承包人不得在任何临时和永久性工程中使用任何政府明令禁止使用的对人体有害的任何材料(如放射性材料、石棉制品等)和方法,同时也不得在永久性工程中使用政府虽未明令禁止但会给居住或使用人带来不适感觉或味觉的任何材料和添加剂等;承包人应在其施工环保措施计划中明确防止误用的保证措施;承包人违背此项约定的责任和后果全部由承包人承担。

6.8.6 承包人应为防止进出场的车辆的遗洒和轮胎夹带物等污染周边和公共道路等行为制定并落实必要的措施,这类措施应至少包括在现场出入口设立冲刷池、对现场道路做硬化处理和采用密闭车厢或者对车厢进行必要的覆盖等等。

6.8.7 承包人应当保证施工生产用水和生活用水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规定。承包人还应建设、运行和维护施工生产和生活污水收集和处理系统(包括排污口接入),建立符合排放标准的临时沉淀池和化粪池等,不得将未处理的污水直接或间接排放或造成地表水体、地下水体或生产和生活供水系统的污染。

6.8.8 承包人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建立相应的过滤、分离、分解或沉淀等处理系统,不得让有害物质(如燃料、油料、化学品、酸等,以及超过剂量的有害气体和尘埃、污水、泥土或水、弃渣等)污染施工场地(现场)及其周边环境。承包人施工工序、工作时间安排和施工设备的配置应当充分考虑降低噪声和照明等对施工场地 (现场)周边生产和生活的影响,并满足国家和地方政府有关规定的要求。

6.8.9 环境保护方面的其他要求如下:

6.9 施工环保措施计划

6.9.1 通用合同条款第9.4.2项约定的施工环保措施计划是承包人阐明环保方针和拟采用的环保措施及方法等的文件,其内容应包括但不限于:

(1)承包人生活区(如果有)的生活用水和生活污水处理措施;

(2)施工生产废水处理措施;

(3)施工扬尘和废气的处理措施;

(4)施工噪声和光污染控制措施;

(5)节能减排措施;

(6)不可再生资源循环利用措施;

(7)固体废弃物处理措施;

(8)人群健康保护和卫生防疫措施;

(9)防止误用有害材料的保证措施;

(10)施工边坡工程的水土流失保护措施;

(11)道路污染防治措施;

(12)完工后场地清理及其植被(如果有)恢复的规划和措施;

(13)其他: 。

6.9.2 施工环保措施计划应当在专用合同条款第9.4款约定的期限内报送监理人。承包人应当严格执行经监理人批准的施工环保措施计划,并及时补充、修订和完善施工环保措施计划。

7. 治安保卫

7.1 承包人应为施工场地(现场)提供24小时的保安保卫服务,配备足够的保安人员和保安设备,防止未经批准的任何人进入现场,控制人员、材料和设备等的进出场,防止现场材料、设备或其他任何物品的失窃,禁止任何现场内的打架斗殴事件。

7.2 承包人的保安人员应是训练有素的专业保安人员,承包人可以雇佣专业保安公司负责现场保安和保卫;保安保卫制度除规范现场出入大门控制外,还应规定定时和不定时的施工场地(现场)周边和全现场的保安巡逻。

7.3 承包人应制定并实施严格的施工场地(现场)出入制度并报监理人审批;车辆的出入须有出入审批制度,并有指定的专人负责管理;人员进出现场应有出入证,出入证须以经过监理人批准的格式印制。

7.4 承包人应确保任何未经监理人同意的参观人员进入现场;承包人应准备足够数量的专门用于参观人员的安全帽并带明显标志,承包人同时应准备一个参观人员登记簿用于记录所有参观现场人员的姓名、参观目的和参观时间等内容;承包人应确保每个参观现场的人员了解和遵守现场的安全管理规章制度,佩带安全帽,确保所有经发包人和监理人批准的参观人员的人身安全。

7.5 承包人应为施工场地(现场)提供和维护符合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市容管理部门规定的临时围墙和其他安全维护,并在工程进度需要时,进行必要的改造。围墙和大门的表面维护应考虑定期的修补和重新刷漆,并应保证所有的乱涂乱画或招贴广告随时被清理。临时围墙和出入大门考虑必要的照明,照明系统要满足现场安全保卫和美观的要求。

7.6 承包人应当保证发包人支付的工程款项仅用于本合同目的,及时和足额地向所雇佣的人员支付劳动报酬,并制定严格的工人工资支付保障措施,确保所有分包人及时支付所雇佣工人的工资,有效防止影响社会安定的群体事件发生,并保障发包人免于因承包人(包括其分包人)拖欠工人工资而可能遭受的任何处罚、索赔、损失和损害等。

7.7 施工场地(现场)治安管理计划的要求:

7.8 突发治安事件紧急预案的要求:

7.9 治安保卫方面的其他要求如下:

8. 地上、地下设施和周边建筑物的临时保护

8.1 承包人应为施工场地及其周边现有的地上、地下设施和建筑物提供足够的临时保护设施,确保施工过程中这些设施和建筑物不会受到干扰和破坏。

8.2 承包人应当制订现有设施临时保护方案和应急处理方案,并在本工程开工前至少提前7天报送监理人,监理人应在收到现有设施临时保护方案后的3天内批复承包人。承包人应当严格执行经监理人批准的保护方案,并保证在任何可能影响周边现有的地上、地下设施或周边建筑物的施工作业开始前,相应的临时保护设施能够落实到位。

8.3 发包人特别提醒承包人注意以下地上、地下设施和周边建筑物的保护:

8.4 地上、地下设施和周边建筑物的临时保护的其他要求如下

9. 样品和材料代换

9.1 样品

9.1.1 本工程需要承包人提供样品的材料和工程设备如下:

9.1.2 对于本款第9.1.1项约定的材料和工程设备,承包人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第5.1.2项约定的期限,向监理人提交样品并附上任何必要的说明书、生产(制造)许可证书、出厂合格证明或者证书、出厂检测报告、性能介绍、使用说明等相关资料,同时注明材料和工程设备的供货人及品种、规格、数量和供货时间等,以供检验和审批。样品送达的地点和样品的数量或尺寸应符合监理人和发包人的要求。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在报送任何样品时应按监理人同意的格式填写并递交样品报送单。监理人应及时签收样品。

9.1.3 合同条款第15.8.2项约定的依法不需要招标的、以暂估价形式包括在工程量清单中的材料和工程设备,所附资料除本款第9.1.2项约定的内容外,还应附上价格资料,每一类材料设备,至少应准备符合合同要求的三个产品,价格分高、中、低三档,以便监理人和发包人选择和批准。

9.1.4 监理人应在收到承包人报送的样品后7天内转呈发包人并附上监理人的书面审批意见。发包人在收到通过监理人转交的样品以及监理人的审批意见后7天内就此样品给出书面批复。监理人应在收到样品后21天内通知承包人他相关样品所做出的决定或指示(同时抄送一份给发包人)。承包人应根据监理人的书面批复和指示相应地进行下一步工作。如果监理人未能在承包人报送样品后21天内给出书面批复,承包人应就此通知监理人,要求尽快批复。如果发包人在收到此类通知后7天内仍未对样品进行批复,则视为监理人和发包人已经批准。

9.1.5 得到批准后的样品由监理人负责存放。但承包人应为保存样品提供适当和固定的场所并保持适当和良好的环境条件。

9.1.6 提供样品和提供存放样品场所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9.2 材料代换

9.2.1 如果任何后继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标准和规程等等禁止使用合同中约定的材料和工程设备,承包人应当按本款约定的程序使用其他替代品来实施工程或修补缺陷。监理人对使用替代品的批准以及承包人据此使用替代品不应减免合同约定的承包人的任何责任和义务。

9.2.2 如果使用替代品,承包人应至少在被替代品按批准的进度计划用于永久工程前56天以书面形式通知监理人并随此通知提交下列文件:

(1)拟被替代的合同约定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名称、数量、规格、型号、品牌、性能、价格及其他任何详细资料;

(2)拟采用的替代品的名称、数量、规格、型号、品牌、性能、价格及其他任何必要的详细资料;

(3)替代品使用的工程部位;

(4)采用替代品的理由和原因说明;

(5)替代品与合同中约定的产品之间的差异以及使用替代品后可能对工程产生的任何影响;

(6)价格上的差异;

(7)监理人为做出适当的决定而随时要求承包人提供的任何其他文件。

监理人在收到此类通知及上述文件后,应在28天内向承包人给出书面指示。如果28天内监理人未给出书面指示,应视为监理人和发包人已经批准使用上述替代品,承包人可以据此使用替代品。

9.2.3 任何情况下,替代品都应遵守本合同中对相关材料和工程设备的要求。

9.2.4 如果承包人根据本条约定使用了替代品,监理人应与承包人适当协商之后并在合理的期限内确定替代材料和工程设备与合同中约定的材料和工程设备之间的价值差值,并决定:

(1)如果替代材料和工程设备的价值高于合同中约定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价值,则将高出部分的价值追加到合同价格中并相应地通知承包人;

(2)如果替代材料和工程设备的价值低于合同中约定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价值,则将节余部分的价值从合同价格中扣除并相应地通知承包人。

10. 进口材料和工程设备

10.1 本工程需要进口的材料和工程设备如下:

10.2 上述进口材料和工程设备采购、进口、报关、清关、商检、境内运输(包括保险)、保管的责任以及费用承担方式划分如下:

11. 进度报告和进度例会

11.1 进度报告

11.1.1 施工过程中,承包人应向监理人指定的代表呈递一份每日的日进度报表、每周的周进度报表和每月的月进度报表。除非监理人同意,日进度报表应在次日上午九点前递交,周进度报表应在次周的周一上午九时前递交,月进度报表应随合同条款第17.3.2项约定的进度付款申请单一并递交。

11.1.2 日和周进度报表的内容应至少包括每日在现场工作的技术管理人员数量、各工种技术工人和非技术工人数量、后勤人员数量、参观现场的人员数量,包括分包人人员数量;还应包括所使用的各种主要机械设备和车辆的型号、数量和台班,工作的区段,以及工程进度情况、天气情况记录、停工、质量和安全事故等特别事项说明;此外,应附上每日进场材料、物品或设备的分类汇总表、用于次日或次周的工程进度计划等。

11.1.3 月进度报表应当反映月完成工程量和累计完成工程量(包括永久工程和临时工程)、材料实际进货、消耗和库存量、现场施工设备的投运数量和运行状况、工程设备的到货情况、劳动力数量(本月及预计未来三个月劳动力的数量)、当前影响施工进度计划的因素和采取的改进措施、进度计划调整及其说明、质量事故和质量缺陷处理纪录、质量状况评价、安全施工措施计划实施情况、安全事故以及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情况(如果有)、环境保护措施实施和文明施工措施实施情况。

11.1.4 月进度报告还应附有一组充分显示工程形象进度的定点摄影照片。照片应当在经监理人批准的不同位置定期拍摄,每张照片都应标上相应的拍摄日期和简要文字说明,且应用经发包人和监理人批准的标准或格式装裱后呈交。

11.1.5 各个进度报表的格式和内容应经过监理人的审批。进度报表应如实填写,由承包人授权代表签名,并报监理人的指定代表签名确认后再行分发。

11.1.6 如果监理人认为必要,进度报告和进度照片应同时以存储在磁盘或光盘中的数据文件的形式递交给发包人和监理人。数据文件采用的应用软件及其版本应经过监理人的审批。

11.1.7 有关进度报告的其他要求:

11.2 进度例会

11.2.1 监理人将主持召开有发包人、承包人、独立承包人和主要分包人等与本工程建设有关各方出席的每周一次的进度例会。必要时,监理人可随时召集所有上述各方或其中部分单位参加的会议。承包人应保证能代表其当场作出决定的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会议。

11.2.2 进度例会的内容将涉及合同管理、进度协调和工程管理的各个方面,由监理人准备的会议议题将随会议通知在会议召开前至少24小时发给各参会方。

11.2.3 监理人应当做好会议记录,并在会议结束时由与会各方签字确认。监理人应根据会议记录整理出会议纪要,并在相应会议后24小时内分发给出席会议的各方。会议纪要应当如实反映会议记录的内容,包括任何决定、存在的问题、责任方、有关工作的时间目标等等。各方在收到会议纪要后24小时内给予签字确认,如有任何异议,应将有关异议以书面形式通知监理人,由监理人与有异议一方或各方共同核对会议记录,有异议的一方或者各方对与会议记录内容一致的会议纪要必须给予签字确认,否则监理人可以用会议记录作为会议纪要。经参会各方签字认可的会议纪要对各方有合同约束力。

11.2.4 有关进度例会的其他要求:

12. 试验和检验

12.1 承包人应当按照工程施工验收规范和标准的规定和通用合同条款第14条的约定,对用于永久工程的主要材料、半成品、成品、建筑构配件、工程设备等进行试验和检验。

12.2 本工程需要承包人进行试验和检验的材料、工程设备和工艺如下:

监理人可以根据工程需要,指示承包人进行其他现场材料和工艺的试验和检验。

12.3 本工程需要由监理人和承包人共同进行试验和检验的材料、工程设备和工艺如下:

12.4 本条上述约定需要进行检验的材料、工程设备和工艺在经过检验并获得监理人批准以前,不得用于任何永久工程。

12.5 承包人应为任何材料、工程设备和工艺的检查、检测和检验提供劳务、电力、燃料、备用品、设备和仪器以及必要的协助。监理人及其任何授权人员应能够在任何时候进入现场及正在为工程制造、装配、准备材料和(或)工程设备的车间和场所进行任何必要的检查。无论这些车间和场所是否属于承包人,承包人都应提供一切便利,并协助其取得相应的权力和(或)许可。

12.6 如果检查、检测、检验或试验的结果表明,材料、工程设备和工艺有缺陷或不符合合同约定,监理人和发包人可拒收此类材料、工程设备和工艺,并应立即通知承包人同时说明理由。承包人应立即修复上述缺陷并保证其符合合同约定。若监理人或发包人要求对此类工程设备、材料、设计或工艺重新进行检验,则此类检验应按相同条款和条件重新进行。如果此类拒收和重新检验致使发包人产生了额外费用,则此类费用应由承包人支付给发包人,或从发包人应支付给承包人的款项中扣除。

12.7 承包人应在监理人的监督下,对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以及有关材料进行现场取样,并送质量检测单位进行检测。

12.8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负担本合同项下的所有材料、工程设备和工艺检验的费用。

13. 计日工

13.1 通用合同条款第15.7款约定的计日工,一般适用于合同约定之外的或者因变更而产生的、工程量清单中没有设立相应子目或者即便有相应子目但因工作条件发生变化而无法适用的额外工作,尤其是那些时间不允许事先商定价格的额外工作。计日工在发包人认为必要时,由监理人按通用合同条款第15.7.1项约定通知承包人实施。

13.2 在工程实际开工后14天内,承包人应当按通用合同条款第15.7.2项约定的计日工报表内容,准备一份计日工日报表的格式,报送监理人审批,监理人应当在收到之日后7天内给予批复或提出修改意见。

13.3 按计日工实施相关变更的过程中,承包人应当按经监理人批准的计日工日报表格式,每天提交计日工报表和有关凭证,报送监理人审批,监理人应当在收到相关报表和凭证后24小时内给予批复。

13.4 计日工劳务按工日(8小时)计量,单次4小时以内按0.5个工日,单次4小时至8小时按1个工日,加班时间按照国家劳动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实施计日工的劳务人员仅应包括直接从事计日工工作的工人和班组长(如果有),不应包括工长及其以上管理人员。

13.5 已标价工程量清单计日工材料表中未列出的材料,实际发生于计日工时,其价格按照经监理人事先审批的材料运到现场的价格和有关材料采购的发票票面价格(运到现场价)中的较低者结算,另计一个在计日工材料表中填写的包括承包人企业管理费、利润在内的一个固定百分比,规费和税金另计。

13.6 施工机械按台班计量(8小时),单次4小时以内按0.5个台班,单次4小时至8小时按1个台班,操作人员加班时间按照国家劳动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计日工如果需要使用场外施工机械,台班费用和进出场费用按市场平均价格,由承包人事后报监理人审批。

13.7 关于计日工的其他约定:

14. 计量与支付

14.1 付款申请单

14.1.1 在工程实际开工后14天内,承包人应当按照合同条款第17条的约定,准备一份已完工程量报表、进度付款申请单和计量文件的格式等报送监理人,监理人应当在收到承包人报送的格式后7天内给予批复或者提出修改意见。

14.1.2 根据合同条款第17.1款和第17.3款, 承包人应当在合同约定的每个付款周期末,对当期完成的各项工程量进行计量和计价,并按照第17.3.2项的约定,对当期应增加和扣减的各类款项进行梳理和汇总,按经监理人批准的格式和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份数和内容准备并向监理人递交进度付款申请单,并将进度付款申请单连同已完工程量报表、有关计量资料以及能够证明其进度付款申请单中所索要款项符合合同约定的各个支持性文件同时报送监理人审批。

14.1.3 竣工付款申诅单的内容按专用合同条款第17.5.1(1)目的约定。采用单价合同形式的,竣工付款申请单应当附上按通用合同条款第17.1.4(5)目确定的结算工程量和最近一欠进度付款和竣工付款之间完成的各子目的工程量计量文件。采用总价合同形式的,签约合同价所基于的工程量就是相应的竣工结算工程量,但是,变更应按合同约定进行计量和计价。

14.1.4 竣工结算总价(合同价格)应当按以下内容梳理:

(1)签约合同价;

(2)应当扣减的项目;

1)所有暂列金额;

2)所有暂估价;

3)根据合同条款第15条应扣减的变更金额;

4)根据合同条款第16条应扣减的价格调整(下调部分);

5)根据合同条款第23.4款应扣减的发包人索赔金额;

6)甩项工程的合同价值(如果有);

7)根据合同约定发包人应扣减的其他金额。

(3)应当增加的项目;

1)实际发生的暂列金额(包括计日工);

2)实际发生的暂估价;

3)根据合同条款第15条应增加的变更金额;

4)根据合同条款第16条应增加的价格调整(上调部分);

5)根据合同条款第23.2款应增加的承包人索赔金额;

6)根据合同约定承包人应当得到的其他金额。

(4)规费和税金差额部分。

14.1.5 最终结清申请单的应付金额应当按下列内容梳理:

(1)按合同约定扣留的质量保证金;

(2)应当扣除的金额:

1)按通用合同条款17.4.3项约定扣留的质量保证金;

2)按通用合同条款19.2.4项约定扣除的质量保证金;

3)根据合同条款第23.4款应扣减的缺陷责任期内发生的发包人索赔金额;

4)根据合同约定应扣减的其他金额。

(3)应当增加的金额:

1)已完且符合合同约定的甩项工程的价值;

2)按通用合同条款19.2.3项约定由承包人修复的发包人原因造成的缺陷的价值;

3)根据合同条款第23.2款应增加的缺陷责任期内发生的承包人索赔金额;

4)根据合同约定承包人应当得到的其他金额。

最终结清应当由发包人和承包人按照“多退少补”的原则办理。

14.1.6 竣工付款申请单和最终结清申请单应当比照进度付款申请单的格式准备,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14.2 其他约定

其他约定内容:

15.竣工验收和工程移交

15.1 竣工验收前的清理

15.1.1 在向监理人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前,承包人应当完成竣工验收前的清理工作,包括但不限于:

(1)从永久工程内清除所有剩余材料、杂物、垃圾等等;

(2)清洗工程的所有地面、墙面、楼面、路面等表面;

(3)清洗和擦洗所有玻璃、磁砖、石材和所有金属面;

(4)修缮所有损坏、清除所有污迹、替换所有需更换的材料;

(5)所有表面完成约定的装修和装饰;

(6)检查和调试所有的门、窗、抽屉等以确保他们开启的顺畅;

(7)检查和调试所有的五金件并上油;

(8)检查、测试和确保所有服务系统、设施和设备达到良好的运行状态和效果;

(9)所有钥匙(如果有)贴上标签并固定到钥匙排上随时可以交给监理人。

15.1.2 清理工作所需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15.2 竣工验收申请报告

15.2.1 竣工验收申请报告,也称竣工验收报告,是承包人完成合同约定的工作内容后,按照国家有关施工质量验收标准的规定,经其自行检查,证明已经完成合同工作内容并符合合同约定,达到竣工验收标准,而向监理人或发包人提交的请求发包人组织进行合同工程竣工验收的一份书面申请函,合同约定的竣工验收资料和其他文件一般作为竣工验收申请报告的附件,是竣工验收申请报告的组成部分。

15.2.2 竣工验收申请报告一般应当包括工程概况说明,承包范围,分包工程情况,主要材料、设备供应情况,采用的主要施工方法,新材料、新技术和新工艺采用情况,自检质量情况等的说明。竣工验收申请报告的格式和应当包括的内容应事先经过监理人的审批。

15.2.3 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应当按通用合同条款第18.2款附上下列内容:

(1)承包人的自行检查和评定记录文件,即除监理人同意列入缺陷责任期内完成的尾工(甩项)工程和缺陷修补工作外,合同范围内的全部单位工程以及有关工作,包括合同要求的试验、试运行以及检验和验收均已完成,并符合合同要求;

(2)按专用合同条款第18.2(2)目约定的内容和份数整理的符合要求的竣工资料;

(3)按监理人的要求编制了在缺陷责任期内完成的尾工(甩项)工程和缺陷修补工作清单以及相应施工计划;

(4)监理人要求在竣工验收前应完成的其他工作的证明材料;

(5)监理人要求提交的竣工验收资料清单;

(6)通用合同条款第18.4.1项约定的单位工程竣工验收成果和结论文件(如果有);

(7)专用合同条款第19.7款约定的质量保修书(此前已经提交的不再提交);

(8)其他:。

15.3 竣工清场

15.3.1 监理人颁发(出具)工程接收证书后,承包人应在56天内按以下要求对施工场地(现场)进行清理:

(1)从施工场地(现场)清除所有杂物和垃圾等等;

(2)从施工场地现场拆除所有的临时工程和临时设施并恢复地面原状,但经监理人批准的护坡桩、锚杆、塔吊基础和无法拆除的埋入式模板等无法拆除的临时设施除外;

(3)撤离所有承包人施工设备和剩余材料(经监理人同意需在缺陷责任期内继续使用的除外);

(4)监理人指示的其他清场工作。

第八章 投标文件格式

(项目名称)施工招标

投 标 文 件

(商务标)

投标人:(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 (签字)

年 月 日

目录

一、投标函

二、投标函附录


一、投标函

(招标人名称):

1.我方已仔细研究了 (项目名称)施工招标文件的全部内容,愿意以开标现场招标人摸取的下浮率作为本项目投标报价下浮率,工期日历天,按合同约定实施和完成承包工程,修补工程中的任何缺陷,工程质量达到。

2.我方承诺在投标有效期内不修改、撤销投标文件。

3.随同本投标函已提交投标保证金缴费凭证或年度保证金缴费凭证一份(电子保函的除外)。

4.如我方中标:

(1)我方承诺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后,在中标通知书规定的期限内与你方签订合同。

(2)随同本投标函递交的投标函附录属于合同文件的组成部分。

(3)我方承诺按照招标文件约定向你方递交履约担保。

(4)我方承诺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完成并移交全部合同工程。

(5)我方承诺招标人发布的工程量清单和计价表视同为我方已标价的工程量清单,并属于合同文件的组成部分。

5.我方在此声明,所递交的投标文件及有关资料内容完整、真实和准确,且不存在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1.4.3 项规定的任何一种情形。

6.(其他补充说明)。

  投 标 人: (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地址:

电话:

传真:

邮政编码:

年 月 日

二、投标函附录

工程名称: (项目名称)

序号

条款内容

投标人承诺

1

缺陷责任期


2

承包人履约担保金额


3

逾期竣工违约金


4

逾期竣工违约最高限额


5

质量标准


6

预付款额度


7

质量保证金扣留百分比


8



9



10









……

……


注:本表投标人承诺按备注的要求填写。

投标人(单位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年月日

(项目名称)施工招标

投 标 文 件

(资格审查资料)

投标人:(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年月日

目录

一、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二、授权(项目负责人)委托书

三、投标保证金(附缴费凭证复印件,并加盖单位公章,电子保函的由评标专家在评标系统中核查)

四、投标人基本情况表

五、项目管理机构

六、承诺书

七、近年来信誉及不良行为承诺书

八、网上查询凭证(查询时间从公告发布之日起至投标截止之日止)

九、其他资料


一、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投标人名称:

单位性质:

地址:

成立时间: 年 月 日

经营期限:

姓名: 性别:

年龄: 职务:

系(投标人名称)的法定代表人。

特此证明。

投标人:(盖单位章)

年 月 日

二、授权(项目负责人)委托书

本人(姓名)系 (投标人名称)的法定代表人,现委托    (姓名)为我方代理人。代理人根据授权,以我方名义签暑、澄清、说明、补正、递交、撤回、修改 (项目名称)施工投标文件、签订合同和处理有关事宜,其法律后果由我方承担。

委托期限:

代理人无转委托权。

附:法定代表人、项目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

身份证复印件粘贴

投标人:(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身份证号码:

委托代理人(项目负责人):(签字)

身份证号码:

年 月 日

三、投标保证金

(附缴费凭证复印件,并加盖单位公章,电子保函的由评标专家在评标系统中核查)

四、投标人基本情况表

投标人名称


注册地址


邮政编码


联系方式

联系人


电 话


传 真


网 址


组织结构


法定代表人

姓名


技术职称


电话


技术负责人

姓名


技术职称


电话


成立时间


员工总人数:

企业资质等级



其中

项目负责人


营业执照号



高级职称人员


注册资金



中级职称人员


开户银行



初级职称人员


账号



技 工


经营范围


备注


备注:本表后应附企业营业执照、企业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省外企业《进浙承接业务备案证明》(如有)等材料的复印件并加盖单位公章(原件备查)。

  投标人:(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     (签字)

   年 月 日

五、项目管理机构

附1:建造师简历表

姓 名


年 龄


学历


职 称


职 务


拟在本工程任职

建造师

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等级

建造师专业


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


毕业学校

年毕业于 学校专业

注:应附建造师注册证书、项目负责人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B证)、身份证及开标前上个月社保证明等复印件并加盖单位公章(原件备查)。

投标人:(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 (签字)

年 月 日

附2:主要项目管理人员简历表

岗位名称


姓名


年龄


性别


毕业学校


学历和专业


毕业时间


拥有的执行资格


专业职称


执业资格证书编号


工作年限


注:主要项目管理人员指项目技术负责人应附职称证、身份证等复印件并加盖单位公章。

投标人:(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 (签字)

年 月 日

六、承诺书

附件1:无在建承诺书

————————(招标人名称):

我方在此声明,我方拟派往(项目名称) (以下简称“本工程”)的项目负责人 (项目负责人姓名)至投标截止时间没有担任其他未通过验收的建设工程项目的项目负责人及投标人的基本帐户没有处于被冻结状态。

我方保证上述信息的真实和准确,如投标人被查实或拟派的项目负责人有在建工程的,或者提供的投标材料存在隐瞒或造假等弄虚作假情形的,愿意接受相关行政处罚及招投标市场不良行为处理,并承担其他一切法律后果。

特此承诺。

投标人: (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年月日

附件2:施工项目部管理人员配备最低要求承诺书

承诺书

————————(招标人名称):

我方在此声明,我方拟派往的施工项目人员(五大员)响应招标人提出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0.11本工程施工项目部管理人员配备最低要求 的配备,在开工前提交施工项目人员证件、劳动合同及社保证明复印件并加盖公章。

我方保证上述信息的真实和准确,并愿意承担因我方就此弄虚作假所引起的一切法律后果。

特此承诺

   投标人:(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年月日


附3:依法依规承揽工程承诺书

依法依规承揽工程承诺书

本单位在嵊州市内承揽工程施工业务,郑重承诺:

一、不转让、出借借用资质或给他人挂靠投标;

二、不提供违法、虚假、无效的材料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

三、不收受财物或其它利益陪标和放弃投标;

四、不与招标人(代理机构)或其他投标人串通投标,不排挤其他投标人的公平竞争,不损害招标人或其他投标人的合法权益;

  五、不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以谋取中标;

  六、不扰乱嵊州市公共资源交易市场秩序、妨碍开标评标;

  七、不恶意提出投诉、举报;

  八、不转让中标项目,不将中标项目肢解后分别向他人转让,不违法分包;

九、不发生派驻施工现场的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质量管理负责人、安全管理负责人与施工单位没有订立劳动合同,或者没有建立劳动工资或社会养老保险关系的情况;

十、工程建设过程中不向建设单位人员行贿。

本承诺长期有效。若有违反本承诺内容的行为,本单位愿意依法承担行政处罚、行政管理措施、民事赔偿等法律责任,接受信用惩戒并退出嵊州市公共资源交易市场;构成犯罪的,承担刑事责任。

承诺单位(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年 月 日


七、近年来信誉及不良行为承诺书

:(招标人名称):

我公司承诺:

1、企业和法定代表人及项目负责人三年内无行贿犯罪记录(以 “中国裁判文书网”查询为准);

2、企业和项目负责人没有被相关监管部门(行业主管部门、招投标监督部门)限制或清出本地市场记录(具体时间以监管部门规定时限为准);

3、企业、法定代表人没有被人民法院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以最高人民法院“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名单为准)。

4、我方保证上述信息的真实和准确,并愿意承担因我方就此弄虚作假所引起的一切法律后果。

5、我公司保证所提供的一切资料都是真实有效,本公司承诺遵守相关的法律法规依法参加本工程的投标,如被发现有弄虚作假等违法行为的,愿意承担一切法律责任,并接受监督部门的处罚。

投标人:   (单位全称)(盖章)

法定代表人: (签字)

年 月 日

八、网上查询凭证

(查询时间从公告发布之日起至投标截止之日止)

1.企业和法定代表人及项目负责人行贿犯罪记录查询结果(以“中国裁判文书网”查询为准);

凭证粘贴处

2. 企业和法定代表人失信被执行人名单证明(以最高人民法院“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查询为准)。

凭证粘贴处

九、其他资料

第九章 单独列出与标准文件不一致的修改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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