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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武隆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武隆区曾卫兵农资经营部)
重庆市武隆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武隆区曾卫兵农资经营部)
当事人:武隆区曾卫兵农资经营部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MA5UDGWM1F
经营场所:重庆市武隆区江口镇下街
经营者:曾**
身份证件号码:512326************
2021年3月10日,我局执法人员会同重庆市计量质量检测研究院工作人员依法对位于重庆市武隆区江口镇下街的当事人正在销售的规格型号为25kg/袋的20袋过磷酸钙随机抽取样品1 kg送检。经重庆市计量质量检测研究院检验,其检验结论为:经抽样检验,水溶性磷(以P205计)的质量分数项目不符合GB/T20413-2017标准(疏松状过磷酸钙 合格品 II),依据《重庆市磷肥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2021年)》,判定为不合格。
2021年6月10日,经报局领导批准,予以立案调查,该案于2021年8月2日调查终结。
经查:当事人于2020年3月7日,在重庆市武隆区程华农资有限责任公司处,以16元/袋的价格购进外包装上标注有:当阳市展兴化工有限责任公司,净含量:25kg,生产日期:2020.01.10等字样的过磷酸钙20袋,计购进金额320元。购进后,在当事人位于重庆市武隆区江口镇下街的经营部以20元/袋的价格销售。
2021年5月6日,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重庆市计量质量检测研究院依照法定程序,对当事人正在销售的的该批次规格型号为25kg/袋的过磷酸钙20袋进行随机抽样1kg,其中:送检样品0.5?kg、备用样品0.5?kg,检样样品送重庆市计量质量检测研究院,备用样品存于重庆市计量质量检测研究院,抽样人员以20元/袋的价格购买了1袋过磷酸钙,计货值金额20元。2021年3月30日,该检测研究院出具编号为2021-51FC030089的《检验报告》,其检验结论为:“经抽样检验,水溶性磷(以P205计)的质量分数项目不符合GB/T20413-2017标准(疏松状过磷酸钙 合格品 II),依据《重庆市磷肥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2021年)》,判定为不合格”。
2021年5月28日,我局收到该《检验报告》,并于2021年5月31日送达当事人。当事人对抽样送检程序以及检验结论无异议,也未在规定期限内申请复检。
2021年3月10日至5月31日期间,当事人以20元/袋的价格销售该批过磷酸钙20袋(其中用于抽样1袋),计货值金额400元,获得违法所得80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证据(一):当事人提供的《营业执照》和当事人经营者的居民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当事人的主体经营资格和当事人经营者的合法有效身份。 ?????????????????????????????????????
证据(二):我局执法人员制作的《现场检查笔录》、对当事人经营者的《询问笔录》,重庆市计量质量检测研究院制作的编号为********的《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复查抽样单》和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制作的《产品质量抽查通知书》(渝市监抽字〔2021〕********号)以及《重庆市武隆区程华农资有限责任公司送货单》复印件等证据,证明当事人销售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事实。
证据(三):重庆市计量质量检测研究院出具的编号为2021-51FC030089的《检验报告》及其送达回证各1份,证明当事人销售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事实。
证据(四):重庆市计量检测研究院《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及工作人员的《工作证》复印件,证明该检测研究院主体资格、工作人员检测资质合法有效的事实。
2020年8月13日,我局依法告知当事人拟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同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当事人对自己的违法事实无异述,对我局拟将作出的行政处罚无陈述、申辩,且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九条:“销售者销售产品,不得掺杂、掺假、不得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不得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规定, 构成销售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产品,下同)货值金额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销售不合格的过磷酸钙。决定对当事人作如下行政处罚: ?????????????????????????????????????????????????????????????????????
1、没收违法所得80元;
2、罚款800元。罚没款共计880元。
请在接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重庆市武隆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重庆市武隆区芙蓉街道芙蓉中路75号,五龙城办公区执法支队,联系电话********)出具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到中国农业银行重庆武隆支行(户名:重庆市武隆区财政局;账号:****************9)缴纳罚没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和第四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重庆市渝北区龙山大道403 号)、重庆市武隆区人民政府(重庆市武隆区芙蓉街道芙蓉中路9号,司法局:联系电话********)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6个月内依法向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法院(立案庭:联系电话********,重庆市南川区南大街延伸路)提起行政诉讼。 ???????????????????????????????????????
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重庆市武隆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8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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