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行政处罚决定书

甘财采处(2021)42号

根据《政府采购信息发布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01号)的相关规定,现将我机关对王仁斌、黄秀芬、路雅丽、都彦贵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公告如下:

一、当事人

评审专家1:王仁斌,男,1964年4月15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

评审专家2:黄秀芬,女,1965年1月7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

评审专家3:路雅丽,女,1961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

评审专家4:都彦贵,男,1967年3月13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

二、违法事实和证据

我机关在处理“天水师范学院数字化书法实验室建设项目第二次”(项目编号:GSCLZBDL-2018-42)投诉时,发现评审专家王仁斌、黄秀芬、路雅丽、都彦贵存在未按采购文件规定的评审程序、评审标准进行评审且影响采购结果的行为,故于2021年1月22日作出甘财采处(2021)4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评审专家王仁斌、黄秀芬、路雅丽、都彦贵对该《行政处罚决定书》不服,向甘肃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2021年6月17日,甘肃省人民政府作出甘政复字〔2021〕14号《行政复议决定书》,决定撤销我机关作出的甘财采处(2021)4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由我机关对评审专家王仁斌、黄秀芬、路雅丽、都彦贵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的评审行为重新作出行政处罚。现我机关对评审专家王仁斌、黄秀芬、路雅丽、都彦贵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的评审行为已依法重新审查完毕。

评审专家王仁斌、黄秀芬、路雅丽、都彦贵参与“天水师范学院数字化书法实验室建设项目第二次”(项目编号:GSCLZBDL-2018-42)评审时,存在未按采购文件规定的评审程序、评审标准进行评审的情形:1、在中标供应商甘肃纸中城邦书业有限公司所投“传统不干毛笔WX-HCD”、“86寸交互式教学一体机 WX-PT86”、“教师书画中控机系统 WX-W215A”、“书、棋互动临摹机(含学生自主学习七大模块软件系统)WX-PT215HA”部分技术参数不满足招标文件要求的情况下,评审专家未对其扣除相应分数;2、本项目招标文件第一章“招标公告”中“招标内容”规定:“16、智能数字书法临摹设备 2台”,中标供应商所投“智能书写体验台(43寸)WX-W43 H”产品数量为1台,而评审专家在评审时令中标供应商通过了符合性检查。

评审专家王仁斌、黄秀芬、路雅丽、都彦贵未按采购文件规定的评审程序、评审标准进行评审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一条“评标委员会、竞争性谈判小组或者询价小组成员应当按照客观、公正、审慎的原则,根据采购文件规定的评审程序、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进行独立评审……”的规定,且影响该项目的采购结果。

以上事实有该项目招标文件第一章“招标公告”中“招标内容”关于“16、智能数字书法临摹设备 2台”的规定、第三章“采购项目技术参数”中“品目7 84吋电磁式触控一体机”、“品目8 电磁触控双笔套装”、“品目11 教师控制系统”、“品目12数字书法临摹一体机”关于“电磁触控”、“电磁感应”、“有源电磁压感笔”等具体参数的要求、中标供应商投标文件对前述所涉内容的响应、评标报告中“技术评分表”、“评分汇总表”、“评标结论”、专家论证意见等证据证实。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五条第一款“政府采购评审专家未按照采购文件规定的评审程序、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进行独立评审或者泄露评审文件、评审情况的,由财政部门给予警告,并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影响中标、成交结果的,处2万以上五万以下的罚款,禁止其参加政府采购评审活动”的规定,我机关对参与本次评审的4名专家拟作出“罚款20000元、禁止参加政府采购评审活动”的行政处罚决定。

拟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后,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相关规定,我机关启动了行政处罚程序,由我机关两名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向4名评审专家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享有陈述和申辩、听证等权利,详细听取了4名评审专家的陈述和申辩意见,4名评审专家对拟处罚结果不申请听证。

三、处罚结果

我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五条第一款“政府采购评审专家未按照采购文件规定的评审程序、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进行独立评审或者泄露评审文件、评审情况的,由财政部门给予警告,并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影响中标、成交结果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禁止其参加政府采购评审活动”的规定,对评审专家王仁斌、黄秀芬、路雅丽、都彦贵作出罚款20000元、禁止参加政府采购评审活动的处罚。

四、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当事人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甘肃省财政厅办理缴纳罚款事项,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缴纳罚款具体事宜,请联系我机关政府采购监督管理处。联系人:高进;电话:****-*******

五、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途径和期限

如对此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财政部或甘肃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我机关行政处罚决定的,我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甘肃省财政厅

2021年9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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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郝工
电话:010-68960698
邮箱:1049263697@qq.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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