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甘肃省妇女儿童医疗综合体项目洗涤中心设施设备采购及安装项目的投诉处理决定书

对甘肃省妇女儿童医疗综合体项目洗涤中心设施设备采购及安装项目的投诉处理决定书

甘财采处(2021)41号

根据《政府采购信息发布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01号)的相关规定,现将我机关对“甘肃省妇女儿童医疗综合体项目洗涤中心设施设备采购及安装项目”(项目编号:2021zfcg02622)的处理决定公告如下:

一、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广州市伊耐净洗涤设备制造有限公司

投诉人地址: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鹤龙街鹤龙东路6号

被投诉人1:甘肃省妇幼保健院

被投诉人1地址:甘肃省兰州市七里河区北街143号

被投诉人2:甘肃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被投诉人2地址: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雁兴路68号

相关供应商:江苏海狮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相关供应商地址:江苏省苏州市张家港乐余镇乐红路2号

二、投诉事项

2021年7月27日,我机关收到投诉人广州市伊耐净洗涤设备制造有限公司对“甘肃省妇女儿童医疗综合体项目洗涤中心设施设备采购及安装项目”〔项目编号:2021zfcg02622〕采购过程、采购结果的投诉书,于2021年7月27日予以受理。投诉人的投诉事项为:1、被投诉人就同一采购项目向供应商提供有差别的项目信息,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或歧视待遇,应废标;2、中标供应商和兰州乐琦商贸有限公司、甘肃奥瑞峰商贸有限公司的报价均超过该项目在中国政府采购网招标公告的411.69万元的预算金额,为无效报价,故有效投标供应商不足三家,应废标;3、我公司作为微型企业未得到中小微企业价格扣除,中标供应商作为中大型企业不能享受中小微企业价格扣除;4、中标公告未公布评审报告、各投标供应商价格商务技术具体得分、中小企业声明函、中标产品分项报价明细表,违反政府采购公告指定格式规定;5、该项目采购人代表间接参加评审,有涉嫌操控其他评审专家指定特定供应商的行为,故意将我公司各项评审内容评为低分;6-15、评标委员会对商务、技术、价格评审不公平、不公正。

三、处理决定

(一)投诉事项1

经核查,投诉人就该项目招标公告与招标文件显示的编号、预算金额不一致的内容在投诉前并未依法进行质疑,不符合《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十九条第二款第(一)项、第二十条的规定,予以驳回。另该项目中标公告中的编号为项目编号,与招标文件编号为不同类型的编号,不属于就同一采购项目向供应商提供有差别项目信息的情形。故投诉人关于该项目中标公告与招标文件显示的编号不一致,被投诉人就同一采购项目向供应商提供有差别项目信息的投诉理由不成立。

(二)投诉事项2

经核查,被投诉人甘肃省妇幼保健院于2021年6月20日在中国政府采购网发布的该项目招标公告显示预算金额为411.69万元,而招标文件载明的预算金额为441.69万元。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投标文件应当对招标文件提出的要求和条件作出明确响应”的规定,当招标文件和招标公告信息不一致时,应以招标文件为准。且该项目在组织采购前已在财政部门备案,采购计划备案表中显示预算金额为441.69万元。因此该项目投标供应商的报价,均未超过该项目预算金额。故投诉人的投诉事项2不成立。

(三)投诉事项3

经核查,评标委员会对投诉人的报价给予了6%的小微企业价格扣除,对中标供应商江苏海狮机械股份有限公司的报价并未给予价格扣除。故投诉人的投诉事项3不成立。

(四)投诉事项4

经核查,评审报告、投标供应商价格商务技术具体得分评审情况的内容,不属于应当在财政部门指定媒体上向社会公开发布的政府采购信息,投诉人的此部分投诉理由缺乏法律依据;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中标、成交供应商享受本办法规定的中小企业扶持政策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随中标、成交结果公开中标、成交供应商的《中小企业声明函》”的规定,因中标供应商未享受中小企业扶持政策,故中标公告未公布其《中小企业声明函》,不违反前述规定;被投诉人甘肃省妇幼保健院虽于2021年7月22日发布的中标公告补充明细包含了分项报价明细表,但于2021年7月15日发布的中标公告中并未包括中标产品的分项报价明细表,违反《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六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故投诉人关于中标公告未公布分项报价明细表的投诉理由成立,该情形不影响项目中标结果。

(五)投诉事项5

经核查,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四十七条第一款“评标委员会由采购人代表和评审专家组成”的规定,采购人代表作为评标委员会成员,依法有权直接参与项目评审。该项目评标委员会推选的组长为评审专家,不存在采购人代表担任组长的情形。投诉人提供的现有材料不足以证明采购人代表存在操控其他评审专家指定特定供应商、故意将投诉人各项评分打低的行为。故投诉人的投诉事项5不成立。

(六)投诉事项6-投诉事项15

2021年8月25日、2021年8月26日,我机关组织该项目评标委员会成员对评标报告、投诉人和中标供应商的投标文件等材料进行了核对,评标委员会成员对当时的打分情况进行了说明。经核查,评标委员会两位成员对投诉人“平面图深化设计”评分项多给了1分,一位成员对投诉人“核心产品资料提供”评分项多扣了1分。我机关未发现评标委员会成员对投诉人和中标供应商的其余评分项存在不公正评标的行为,投诉人提供的现有材料亦不足以证明评标委员会成员对投诉人和中标供应商的其余评分项存在未按采购文件规定的评审标准进行评审等情形。故投诉人的投诉事项9部分成立,其余投诉事项不成立。但修正分数后,该项目的中标结果不发生变化。

综上所述,我机关依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第(二)项之规定,作出如下处理决定:

1、责令采购人继续开展本项目的采购活动。

2、对采购人甘肃省妇幼保健院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责令其对未依法发布政府采购项目信息的行为进行整改,并于本决定作出之日起30日内向我机关报送书面整改报告。

如对此处理决定不服,可以在60天内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甘肃省财政厅

2021年9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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