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品创新中心员工职业幸福指数提升招标公告
产品创新中心员工职业幸福指数提升招标公告
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北京有限公司产品创新中心员工职业幸福指数提升项目比选公告
1.采购条件
本采购项目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北京有限公司产品创新中心员工职业幸福指数提升项目(项目名称)已立项,采购人为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北京有限公司。项目已具备采购条件,现进行公开比选,欢迎有兴趣的应答人参与本项目的比选应答。
2.项目概况与采购范围
通过调研,了解产品创新中心员工目前的职业幸福感受,获知部门整体和各部门的员工感受情况。针对调研结果,确定沟通举措,制定提升计划,形成闭环管理,达成员工职业幸福指数提升的最终目标。
项目范围:
1、 设计2013年度产创中心员工职业幸福指数调研问卷和调研方案;
2、 组织实施调研;
3、 形成调研报告(需要制作部门报告及个人报告);
4、 针对改进情况给出指导建议和实施计划;
指导提升计划的实施。
3.应答人资格条件
3.1 本次比选要求应答人具备以下资格或资质条件:(以下资格为必须满足条件,如有一条未响应将导致废选)
3.1.1应答人必须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的公司,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工商部门核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年检合格),注册资金为100万元(含)以上;
3.1.2提供2012年经过合法审计机构审计的财务报告或银行出具的资信证明。
3.1.3应答人应具有类似本项目服务经验。
3.1.4 具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质,提供税务登记证复印件,正本备查,并承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且增值税专用发票税率与应答时承诺税率一致;
3.1.5企业信誉良好,近3年中无重大投诉、仲裁情况(提供承诺书)。
3.1.6应答人对比选文件中第三章合同条款及格式及第四章技术规范书的应答必须满足,否则将被废除比选资格。
3.1.7应答人应是按照比选公告要求获取比选文件并登记备案的单位;
3.2 本次比选不接受联合体申请。
4.获取比选文件
4.1凡有意参加应答者,2013年11月20日至2013年11 月22日(法定公休日、法定节假日除外),每日上午9:00至11:30,下午13:30至16:00(北京时间,下同),在中技国际招标公司(北京市 丰台区 西三环中路90号,通用技术大厦)一楼标书室持单位介绍信原件及保密承诺书原件取得比选文件(请携带电子优盘进行拷贝);
在取得比选文件电子版之后请将公司名称,联系人,联系方式,所申请项目名称等相关信息发至电子邮箱:liufei@itc.genertec.com.cn 。
4.2 比选文件每套售价 0元,售后不退。
5.应答文件的递交
比选应答文件递交截止时间为2013 年11月28日09时30分,应答文件提交到中技国际招标公司3层306会议室(详细地址:北京市丰台区西三环中路90号通用技术大厦)。逾期送达的应答文件将被拒绝。
本次比选应答文件开启将于上述应答文件递交截止的同一时间、地点公开进行,应答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请准时参加。
6.联系方式
采 购 人: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北京有限公司
地 址: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南大街7号10层
联 系 人:李乐
电 话:***-********-****2
传 真:***-********-****6
采购代理机构:中技国际招标公司
地 址:北京市丰台区西三环中路90号通用技术大厦
邮 编:100055
联 系 人:杜庆、刘菲、孟骁
电 话:***-********、********、********
传 真:***-********
电子邮箱:liufei@itc.genertec.com.cn;mengxiao@itc.genertec.com.cn
开户银行:中国银行总行营业部
账 号:********0653
附:保密承诺书
致: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北京有限公司
根据中技国际招标公司关于 (项目名称)项目(项目编号: )的《比选邀请书》或《比选公告》,我方愿意参加此次比选项目,并作出如下承诺:
一、对比选文件中的相关技术要求,以及此次比选过程中所发生的任何材料(包括文字及非文字资料)等负责保密;
二、保证不将本比选文件中技术需求、标准及比选过程中所发生的任何材料(包括文字及非文字资料)等复印、泄漏、外传或发生任何泄漏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北京有限公司和本项目其他相关单位的机密信息;
三、本比选文件中技术需求、标准及比选过程中所发生的任何材料(包括文字及非文字资料)等内容知识产权均属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北京有限公司所有,保证不发生任何侵犯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北京有限公司知识产权的行为;
四、本比选文件中技术需求、标准及比选过程中所发生的任何材料(包括文字及非文字资料)等内容将在本项目相关人员有限范围内传阅,保证不将上述任何相关内容透漏给本公司内非本项目相关人员;
五、保证不将上述任何相关内容泄露给第三方或用于除本次比选外其它用途;
六、以上如有违反,我公司将承担所有相关法律责任并赔偿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
七、开标现场禁止拍照、摄像和录音。
法定代表人: (签字)
单位名称: (盖章)
年 月 日
2013年11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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