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交站亭保洁招标公告

公交站亭保洁招标公告

采购项目名称 四川省成都市新都区交通运输管理所公交站亭保洁采购项目
采购项目编号 xdzc2013-240
采购方式 公开招标
行政区划 四川省成都市新都区
公告类型 公开招标采购公告
公告发布时间 2013-11-21 15:30
采 购 人 四川省成都市新都区交通运输管理所
采购代理机构名称 成都市新都区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
项目包个数 3
各包描述 附件
各包供应商资格条件 (1)、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的相关规定;(2)、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合法供应商,具有环境卫生服务经营或相应的服务营业范围;(3)、能严格遵守和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成都市劳动用工和社会保险管理暂行规定》、《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全市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4)、本项目接受联合体投标(联合体投标的,应提供联合体协议原件,且联合体各方均应满足供应商参加本次政府采购活动应具备的资格条件中第1条的要求,联合体牵头人应满足第2、3条的要求)。
标书发售方式 供应商购买招标文件时应携带营业执照副本、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等相关资质证明(查原件留复印件),以及单位介绍信或法人代表授权书、 并携带u盘拷贝电子资料。
标书发售起止时间 2013-11-22 09:30到2013-11-28 17:00
标书售价 人民币200元/份.包件(招标文件售后不退, 投标资格不能转让)。
标书发售地点 新都区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新都区政务中心二楼西厅)。
投标截止时间 2013-12-17 10:00
开标时间 2013-12-17 10:00
投标地点 新都区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新都区政务中心二楼西厅)。
开标地点 新都区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新都区政务中心二楼西厅)。
现场考察或标前答疑会时间
现场考察或标前答疑会地点
采购人地址和联系方式 采 购 人:成都市新都区交通运输管理所联 系 人:卢女士联系电话:***-********
采购代理机构地址和联系方式 采购代理机构:新都区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地 址:新都区政务中心二楼西厅邮 编:610500联系电话:***-********传 真:***-********
采购项目联系人姓名和电话 采 购 人:成都市新都区交通运输管理所联 系 人:卢女士联系电话:***-********
备注 集中采购监督管理办公室电话:***-********

1. 项目概述新都区公交站亭保洁工程,位于新都区。本次招标项目共分为3个包件。各投标人根据情况只能选择对其中一个包件提交密封投标(须对包件中的所有服务进行报价)。各包件数量暂定,按实结算。服务期限27个月。A包件:新都城区、新繁城区、香城大道区域暂定130个;B包件:石木泰片区、新都绕城路区域暂定95个;C包件:新都兴城大道、北新大道、蜀龙三期、三河区域暂定75个。2.站亭保洁内容及要求:(1)、保洁内容:公交站亭的站牌、牌面、站架、候车亭、坐凳、护栏、顶棚、候车区地面、垃圾箱等。(2)、要求:按《新都区公交站点服务设施管理规定》和《新都区公交站点服务设施日常保洁考核细则》的规定进行日常保洁,并安排人员每日进行清扫,每日每个站亭严格做到:1、站亭设施无污渍;2、站亭设施无乱涂写;3、站点设施无“牛皮癣”、附着物;4、站台地面清洁; 5、站亭设施无悬挂物;6、站点设施无遮挡物;7、站亭设施无积尘;8、站亭设施顶棚无积尘;按规定每周对每个站亭须进行冲洗一次,每月须冲洗四次。(3)、《新都区公交站点服务设施管理规定》新都区公交站点服务设施管理规定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规范我区公交站点服务设施的建设、维护、保洁及管理工作,进一步提高我区公交服务水平,树立良好城市形象,根据《成都市城市公共汽车客运管理条例》、《成都市公共汽车客运服务规范》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的公交站点是指依法设置的公交线路途经站点(不包括具备车辆停放、调度、清洁等功能的大型公交场站及快速公交站点);公交站点服务设施是指在公交站点上设置的站牌、站架、候车亭、坐凳、护栏、顶棚、候车区地面、垃圾箱等为公交营运及乘客出行提供服务的设施。第三条 我区行政区域范围内公交站点服务设施的建设、维护、保洁以及管理工作,适用本规定。第四条 公交站点服务设施管理实施统一规划、统一管理。第二章 许可及建设第五条 公交站点服务设施的建设采取申请政府投资和非政府投资两种方式,非政府投资的单位需向区交通运输局提出建设申请,经批准后,向区规划、城管部门报审、许可,被许可人将区规划、城管部门许可后的相关资料报区交通运输局,交通运输局审核合格后向被许可人下达站亭许可的相关批复。被许可人收到许可批复后,负责许可范围内的公交站点服务设施的建设和日常维护工作。第六条 设置公交站点服务设施的申请应提供以下材料:(一)站点服务设施建设点位;(二)站点服务设施设计图;(三)被许可单位相关资质证明;第七条 公交站点服务设施的设计、制作和安装应符合下列要求:(一)满足线路服务信息的显示;(二)美观大方、结构牢固、与周边景观协调;(三)牌杆垂直、站牌端正,外表光滑、无毛刺、尖角,安装牢固;(四)候车亭应能遮阳避雨,有空间条件的宜设置座椅、条凳;(五)候车亭的长度应根据道路条件、停靠线路和车辆数量、乘客人数等具体确定,最长不宜超过100米,最短不宜小于3米。(六)站亭应标明线路编号、首末班车时间、本站站名、沿途站名、行驶方向等服务信息。牌亭一体式的,还应制作线路示意图。第八条 公交站点服务设施经营者经许可后,被许可人拥有其建设的公交站点服务设施一定时期内的经营权。经营权为4-6年。(以交通运输局下达的站亭许可批复为准)第九条 公交站点服务设施经营者须建立经许可的公交站点服务设施档案(档案内容包括:批文、设计图、建成后设施照片、设施的具体点位、个数及管理台账、途经公交线路)。第十条 公交站点设施向所有经停公交线路无偿开放使用,发布线路信息应根据实际情况及时更新。第十一条 站亭的迁移、撤销,应经区交通运输局和相关管理部门核准。因城市规划、建设、管理、道路改造或公交线路调整等社会公众利益需要,必须拆除、迁移、改造公交站点服务设施的,产权单位应当配合做好相关工作,应按行业管理机构的要求变更。临时迁移牌,迁移时间在3个月以内的应设置临时站牌,有关影响因素消除后,应及时恢复原固定站牌;迁移时间在3个月以上的,应设施固定站牌。在站点设施拆除、迁移、改造后按城市道路标准恢复原场地规整及原有功能,并在站点停止使用5日前,向社会公告线路、站点变更信息。迁移后不再使用的公交站点服务设施应在5日内拆除。第十二条 使用公交站点服务设施的公交线路经营企业不得擅自改变设施设置的位置、式样和内容。第三章 维护第十三条 公交站点服务设施经营者应当建立站点服务设施检修巡查、维护制度,对站点服务设施定期维护,保持牌杆垂直、牌架牢固、站台地面规整以及照明装置处于良好状态,发现有缺损的应当及时修复,确保站点服务设施安全、可靠、整洁。如因质量问题或维修不及时发生安全事故等,被许可单位负全部责任。第十四条 公交站点服务设施主材破损更换要保持与原材料一致,整体保养、粉刷、油漆每年至少一次。第十五条 禁止损坏公交站点服务设施,因人为因素造成公交站点设施损坏,被许可单位可以要求责任人予以赔偿。第四章 广告设置第十六条 经许可的公交站亭所有牌面应首先保证线路信息的完整发布,空余牌面处可发布城市地图、乘坐规则及公益性广告等内容予以补充;如需用于商业广告发布须向区交通运输局提出申请,并附需设置广告的位置、面积等资料,经批准后方可实施。第十七条 商业广告发布应符合以下要求:(一)安全、美观,并与周围环境协调,符合美化市容的要求;(二)内容应当真实、合法、健康,符合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要求;(三)内容应当有利于人民的身心健康,促进商品和服务质量的提高,遵守社会公德和职业道德。第十八条 广告须保持画面完好、清洁,无破损、污渍,广告宣传图案须半年更换一次。第五章 日常保洁第十九条 我区公交站点服务设施日常保洁作业由划分责任区域后确定的保洁公司负责。第二十条 保洁公司应按相关法律法规签订《新都区公交站点服务设施保洁承包合同书》。第二十一条 保洁公司必须严格按照《新都区公交站点服务设施保洁承包合同书》相关要求,履行公交站点服务设施日常保洁作业。第二十二条 保洁公司应制定日常保洁方案,并报新都区交通运输管理所备案。第二十三条 保洁公司应每日对其责任区域内公交站点上设置的站牌、站架、候车亭、坐凳、护栏、顶棚、候车区地面、垃圾箱等为公交营运及乘客出行提供服务的设施进行全面清洁,保持公交站点服务设施清洁、美观,无乱张贴、乱涂写,无擅自悬挂物品,无污渍。第二十四条 保洁公司在保洁过程中造成公交站点设施损坏的,由保洁公司负责赔付。第六章 监督及管理第二十五条 新都区交通运输局负责我区公交站点服务设施的建设、维护及日常保洁作业的监督管理。第二十六条 被许可单位应遵守《成都市城市公共汽车客运管理条例》、《成都市公共汽车客运服务规范》以及其他相关的法律法规及规定。第二十七条 新都区交通运输局对发现的未按许可标准设置的公交站点服务设施要求经营者限期整改;对发现的未经许可设置的站亭、站牌、广告等设施要求限期整改或拆除,并及时抄告相关部门。第二十八条 新都区交通执法大队应加强对公交站亭的监督检查,对相关违法行为予以查处。第二十九条 公交站点服务设施被许可单位应结合公交站点服务设施日常管理工作,建立巡查举报机制,对发现的在公交站点违规设置的公交站牌等非公交站点设施及时向区交通运输局举报。第三十条 保洁公司在日常保洁作业中,发现公交站点服务设施损坏或严重污染无法清洁的,应即时拍照并书面上报区交通运输局。第五章 附则第三十一条 本规定由新都区交通运输管理所负责解释,自2013年3月1日起施行。(4)、《新都区公交站点服务设施日常保洁考核细则》新都区公交站点服务设施日常保洁考核细则依据《新都区公交站点服务设施管理规定》制定本细则:一、考核适用范围本细则适用于承包公交站点服务设施日常保洁作业的保洁责任公司作业情况的监督、检查和考核。二、考核1、日常保洁考核采取每周定期抽查与日常不定期抽查的方式,由新都区交通运输管理所负责考核,月考核率应达100%以上。2、新都区交通运输管理所对检查中存在问题的公交站点服务设施进行现场拍照存档并下发《公交站亭保洁问题整改通知单》,通知责任单位限期整改。3、根据《新都区公交站点服务设施日常保洁考核细则》及检查情况,对各保洁单位责任区域公交站点服务设施进行评分,实行百分制为基数,分值不保底,每月对考核扣分进行汇总,并填写《公交站亭保洁月考评结果表》,每月考核所扣分值按每分扣款500元,在每月保洁费中扣除。月考核结果扣除金额=500元/分×月考核所扣分值三、考核扣分细则(一)检查发现一个站亭有以下情形一项者扣0.5分1、站点设施有污渍;2、站点设施有乱涂写;3、站点设施有张贴物、“牛皮癣”、附着物;4、站台地面不清洁; 5、站点设施有悬挂物;6、站点设施有遮挡物;7、站台设施有积尘;8、站点设施顶棚有积尘;9、站点设施破损未及时上报;(二)站点设施未按规定安排人员每日清扫的每处扣1分;(三)收到整改通知书后,未限期整改、整改不到位或多次出现重复问题的扣2分;(四)在各级检查工作中被通报的每一项一处扣3分;四、本细则由新都区交通运输管理所负责解释。五、本细则自2013年7月1日起执行。3.商务要求:(1)付款方式:每月考核合格后按月支付。

联系人:郝工
电话:010-68960698
邮箱:1049263697@qq.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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