ZTSYJCGS2021-0726沈阳局集团公司沈阳铁道文化传媒集团有限公司车站商网竞商公告

ZTSYJCGS2021-0726沈阳局集团公司沈阳铁道文化传媒集团有限公司车站商网竞商公告

沈阳局集团公司沈阳局集团公司沈阳铁道文化传媒集团有限公司车站商网竞商公告

招商编号:ZTSYJCGS2021-0726

一、招商相关人员及联系方式
1.1招商人信息

招商人:沈阳铁道文化传媒集团有限公司

立项联系人:武悦

联系方式:139*****077

技术咨询人:祝丕峻

联系方式:134*****996

1.2招商实施机构信息

招商机构:中国铁路沈阳局集团有限公司物资采购所

项目负责人:于经理联系电话:***-********邮箱:********4@qq.com

地址:沈阳市皇姑区阿里山路“沈铁物资”三号楼

购买招商文件发票及服务费发票联系人:

开票单位:中国铁路沈阳局集团有限公司物资采购所

发票联系人:王群

联系电话:135*****089

二、招商项目:

(一)立项情况:沈阳铁道文化传媒集团有限公司车站商网招商,具体情况如下:

A01包件:凤城东站二楼商业场地招商

1.场地位置及面积:凤城东站二楼南侧场地4处,从西至东依次为65.36㎡,26.88㎡、26.88㎡、63.6㎡,使用面积共182.72㎡。场地租赁面积以实际测量面积为准,面积误差±5%,超出浮动范围部分面积按照中标租金单价核算中标租金总价,竞商人应接受招商人指定人员测量的场地租赁面积为最终和结论性的结算面积。

2.租赁期限:租赁期限为38个月。其中装修免租期为2个月,经营期为36个月。

3.租金及支付方式:租金及支付方式:年标底租金(含增值税,税率为5%,如遇国家税率变化,以调整后税率为准)为大写:肆拾陆万陆仟贰佰元(小写:466200元),场地租赁面积:182.72㎡(面积误差±5%)。租金以中标价为租金标准计算,第一年、第二年租金不变,第三年租金递增5%。租金按年一次性上打缴纳,第一次租金在双方签订正式合同后5个自然日内缴纳,后续租金应在前期租金到期日不少于30个自然日前缴纳,具体在合同中约定。

4.经营业态:该场地租赁可作为餐饮、超市、食品店、图书报刊、音像店、品牌专营店、暂休室等使用。除双方另有书面约定外,中商人不得任意改变场地用途。不得经营旅游宣传推广项目、广告项目,不包含车站商务座候车区项目、车站贵宾室项目。经营业态设置均不具有排他性和唯一性。

5.现场踏勘:凡是已报名的竞商人均可现场勘查,踏勘时间:每天8:00-16:00(节假日除外)。现场踏勘联系人:张贵成,电话:136*****599。现场踏勘时竞商人需对场地现状包括但不限于面积、设备设施等基础条件进行确认,竞商人与招商人需签订场地确认书。

我单位承诺:立项中所定制的商务、技术等条款均无指向性,无量身定做指定某一单位的行为。经与主管业务部沟通,本项目系我公司独家经营项目,主管业务部对本项目的履约情况进行跟踪检查。

(二)竞商底价、付款方式及履约保证金:

1.竞商底价:

A01包件:年标底租金(含增值税,税率为5%,如遇国家税率变化,以调整后税率为准)为大写:肆拾陆万陆仟贰佰元(小写:466200元),场地租赁面积:182.72㎡(面积误差±5%)。租金以中标价为租金标准计算,第一年、第二年租金不变,第三年租金递增5%。2.付款方式:“先付后使用”原则,按年度付款。年租金按年一次性上打缴纳,第一次租金在双方签订合同后5个自然日内缴纳,后续租金应在前期租金到期日不少于30个自然日前缴纳,具体在合同中约定。中商人未按期签订合同的,视为自动放弃中商资格,竞商保证金不予退回,并列入招商黑名单。

3.履约保证金:履约保证金按租期内最高年租金的10%收取,中商人应自《成交通知书》下发之日起10日内向中商人交纳履约保证金。中商人应于交纳履约保证金后20日内与招商人签订合同。中商人逾期未按约定缴纳应当由中商人缴纳的各项费用,包括但不限于租金、水、电、气、暖、电话、有线电视、宽带、物业、违约金等费用,招商人有权直接从履约保证金中扣除。如招商人扣除履约保证金,中商人须在招商人书面通知后10日内补齐履约保证金。租赁期满后,中商人未发生任何违约情形且按期腾退承租场地(双方签订场地交接验收记录)、结清所有费用后,招商人将履约保证金退还中商人。履约保证金不计息。中商人未按期支付履约保证金的,视为自动放弃中商资格,竞商保证金不予退回,并列入招商黑名单。

三、公开竞商项目概述:

沈阳铁道文化传媒集团有限公司车站商网招商。

包件号

站名

位置

面积㎡

经营业态

年租金含税标底金额(万元)

租赁期限

备注

A01

凤城东站

凤城东站二楼南侧4处场地,详见凤城东二楼平面图

182.72

餐饮、超市、食品店、图书报刊、音像店、品牌专营店、暂休室等。

46.62

38个月(其中装修免租期为2个月,经营期为36个月。)

不得经营旅游宣传推广项目、广告项目,不包含车站商务座候车区项目、车站贵宾室项目。经营业态设置均不具有排他性和唯一性。

四、招商方式

采用网上竞价模式,具体事宜明确如下:

1.自由报价时长为15分钟,自由报价时间结束后自动进入延时报价阶段一次,该段时间内若无竞价人更高报价,该笔报价将自动结束。

2.每个包间进入延时报价时,每次延时2分钟,延时报价总时长为20分钟。

3.如只有一家报名时,也可直接开标,采用谈判方式确定中商人。

4.招商底价低于10万元(含10万元)的包件,每次步长0.1万元;招商底价高于10万元低于50万元(含50万元)的包件,每次步长1万元,招商底价高于50万元的包件,每次步长2万元。本项目A01包件步长为1万元。

五、竞商的项目重要要求、资格条件、商务条款及合同文本等

(一)竞商的项目要求

1.禁止在本项目租赁区域内经营国家法令法规禁止的物资和严禁经营的服务类项目。

2.确定招商项目的经营名称和具体经营项目,不得超范围经营,经营项目须满足站内旅客候车需求。本项目不包含招商人“四区一室”等功能服务建设(四区一室包括重点旅客服务区、军人候车区、商务座候车区、儿童游乐区、母婴哺乳室)。本项目不得经营车站贵宾室、传媒广告及旅游宣传等业务。

3.中商人承担承租项目安全主体责任,承担其从业人员劳动保险、安全基础培训。

4.根据中国铁路沈阳局集团的相关规定,中商人需要与项目所在车站的车务站段及招商人签订三方协议,明确各方权利,依法履行合同。

(二)合格竞商人资格条件:

1.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的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的法人企业。具有良好的商业信用,近三年经营活动中无行政处罚,无被法院认定构成违约、故意侵权等违法失信行为。

2.具备有效的合法经营资质。新版营业执照(三证合一)副本复印件(加盖公章)。

3.近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4.竞商保证金按底价10%收取,需由竞商单位账户缴纳。

5.不接受自然人、联合体参与竞商。

6.不接受竞商人与其关联公司共同参与竞标。

7.以往有下列不良行为的竞商人不得参与竞商:

(1)与中国铁路沈阳局集团有限公司及所属企业合作,存在拖欠款项或履约保证金;

(2)与中国铁路沈阳局集团有限公司及所属企业合作,存在延迟签订合同或进场超期,无故弃标(截至本次竞商日两年内)等履约不良记录;

(3)与中国铁路沈阳局集团有限公司及所属企业合作,自本次招商日前三年内存在过诉讼法律纠纷关系的。

(4)竞商造假等不良行为。

(5)存在上述①-④情形之一的法人或法定代表人、董事(执行董事)、监事、股东名下(实际管理或实际控制)其他公司参与竞商时,也视为具有不良行为的竞商人,不得参与竞商。

以上内容需竞商人提供承诺函,如中商人承诺与实际不符,将取消中商资格,竞商保证金不予退返。

注:承诺函内容见附件一(包含但不限于附件一中内容)。

8.竞商人有义务向招商人提供与竞商有关的文件材料,保证材料的真实、完整、及时。竞商人对提供的资格、证明文件完整、真实和准确负责。

9.无论竞商人是否中商,竞商人自行承担所有与参加竞商活动有关的全部费用。

10.竞商人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及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授权委托书(如法定代表人自己参加竞商的只须提供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如授权其他人参与竞商的须提供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及经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授权委托书)。

11.竞商保证金交纳情况(附银行回执复印件)。

12.竞商人财务状况资料(提供上一年度资产负债表、现金流量表、利润表复印件)。

13.现场踏勘时签订的场地确认书。

14.有关竞商的其他资料,可与招商人联系。

(三)商务条款

1.合同签订

(1)中商人应自《成交通知书》下达之日起30日内与招商人签订书面租赁合同。中商人未按时与招商人签订书面合同的,视为中商人自动放弃中商权利,并没收中商人的竞商保证金,同时将被列入招商黑名单,三年内不得参与任何形式招标。

(2)中商人在签订书面租赁合同的同时,还需与招商人签订《安全责任协议书》、《防火安全协议书》、《食品安全管理协议书》、《廉政协议书》、《严禁旅客携带物品表》、《场地交接验收记录》。详见相关附件。

2.租赁期间相关费用

(1)招商人应承担的费用:

增值税由招商人承担。

(2)中商人应缴纳的费用:

①土地使用税及房产税由中商人承担,中商人缴纳税款后按季度向招商人上报完税证明。

②中商人基于场地使用过程应承担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水、电、气、暖、电话、有线电视、宽带、物业等费用。

③增值税一般条款:合同项下涉及但不限于租金,物业管理费等各项收费,以及手续费、违约金、滞纳金、延期付款利息、赔偿金、代收款项、代垫款项等各种性质的价外费用(如有),招商人有权在收取该等费用的同时收取基于该等费用和适用增值税税率计算的增值税。

3.场地交付及收回的验收

(1)合同签订后10个自然日内,招商人与中商人进行场地交接验收,如中商人逾期未验收场地,以双方现场踏勘确认信息为准,视为交接验收完成。

(2)如因招商人原因无法按期交付场地,招商人需书面通知中商人,双方另行约定交接验收时间,招商人不承担任何违约责任。交接验收日期晚于合同起始日期,则合同起租日期以实际交接验收日期为准。

(3)招商人应保证交付的租赁场地本身及附属设施、设备处于能够正常使用状态。

(4)验收时双方共同参与,如对装修、器物等硬件设施、设备有异议应当场提出。当场难以检测判断的,应于20日内向对方主张。

(5)租赁前验收时双方共同参与,验收时的房屋交接记录、照片、图纸、影像等资料作为合同附件留存,租赁期满后或合同终止时双方应对场地进行再次验收,如对装修、器物等硬件设施、设备有异议应当场提出,并与租赁时留存的资料进行对比,当场难以检测判断的,应于20日内向对方主张。

(6)租赁期满或合同提前终止时,招商人有权收回出租房屋,中商人增添或改善的不可移动附属物不得拆除,无偿归招商人所有,对中商人不予补偿。中商人增添或改善的可移动设备、设施由中商人自行处置,因拆除设施、设备造成场地毁损的,由中商人负责修缮,使场地恢复至招商人规定的状况,将处于良好、清洁且适租状态的场地交还招商人,招商人另有要求或合同双方另有约定除外。

(7)中商人交还招商人场地应当保持场地及设施、设备符合正常使用要求的完好状态,不得留存物品或影响场地的正常使用。对未经同意留存的物品,招商人有权自行处置,产生的费用由中商人承担。

4.商铺及附属设施的修缮与使用

(1)在租赁期内,招商人及项目所在车站的车务站段应保证出租场地的结构安全。

(2)因招商人原因提出对商铺进行维修时,中商人应积极协助配合。

(3)商业场地内设备设施和自商业场地起至公共区域止的设备设施维修由中商人负责。中商人应合理使用其所承租的场地及其附属设施。如因使用不当造成场地及设施损坏的,中商人应立即负责修复或经济赔偿。招商人也可代为维修或购置新物,费用由中商人承担。

(4)中商人不得改变场地的内部主体结构。

(5)中商人不得擅自对出租场地装修、添附设施设备。

(6)中商人不得在承租范围内修建任何形式的建筑物或构筑物。

(7)装修或设置对场地结构有影响的设备,以及在承租场地周围及院落搭建任何形式的商铺或建筑物的设计规模、范围、工艺、用料等方案均须事先征得招商人的书面同意后施工。租赁期满后或因中商人责任导致退租的,除双方另有约定外,招商人有权选择以下权利中的一种或几种:

①依附于场地的装修归招商人所有。

②要求中商人恢复原状。

③向中商人收取恢复工程实际发生的费用。

(8)在确定租赁价格时中商人已进行了充分考虑且对地方政府征收或铁路企业拆除、使用、改造有预期。中商人需要对场地进行装修时,费用由中商人承担。装修改造投资数额原则上不得超过合同期总标的额的50%,装修方案及预算必须征得招商人书面同意,并纳入合同附件。原则上房屋装修改造形成的资产按合同期限折算(A01包件按三年折算),即合同履行期满后,中商人装修改造形成的资产全部折算完毕。合同履行期内,由于招商人原因(免责条款、不可抗力除外)无法履行合同,按照起租日至中止日期内资产折算后的净值由招商人向中商人予以补偿。合同履行期内,由于中商人原因(免责条款、不可抗力除外)无法履行合同,由中商人自行承担装修改造损失。中商人装修改造投资超支,超支部分由中商人自行承担,招商人不予承认。如中商人违反约定擅自扩大装修范围,一切后果由中商人自负,中商人须按招商人要求恢复原貌,并赔偿招商人损失。

(9)合同期满或提前终止时,中商人改善或增添的可移动设备、设施由中商人自行拆除搬出,因拆除设施、设备造成场地毁损的,中商人应在返还场地前恢复原状。中商人改善或增添的不可移动附属物中商人不得拆除,无偿归招商人所有,招商人不予补偿。

(10)中商人商铺装修、改善或增添设备、设施及附属物时,不得损坏场地主体结构,施工方案及商铺效果图需经过招商人审核,必须符合消防、安全、环保和治安管理等规定,由中商人自行承担所有费用。需要地方政府及铁路相关部门审批的,由中商人自行负责办理并承担所有费用,经有关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使用。招商人对于中商人改善或添加设备、设施及附属物,不承担维修的义务。

(11)春运、暑运或特殊时期,如铁路部门需在车站商业网点加装围栏、护栏等保障安全运输的设施或有其他保安措施的,由此对中商人经营造成影响的,招商人不承担责任。

(12)因中商人需要建立的隔油池、排油烟、给排水系统、空调机组、制冷机组、餐饮垃圾处理系统、电力增容等应按铁路有关要求办理、施工,工程结束后要通过铁路有关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费用由中商人承担。

(13)中商人自行办理消防手续,竞商时需提供书面承诺,即中商后,如果中商人在免租期(装修期)内无法自行完成消防手续办理,则中商人自动放弃中商资格,履约保证金不予退回,作为损失补偿给招商人;

(14)招商人保留对消防工程、隔油池(餐饮用途适用)等设施的所有权及建设的权利,中商人应无条件遵守。招商人建设的,由招商人负责办理报建手续,费用由中商人承担,如系两个以上承租人为受益人的,按承租面积比例分摊,若为电力增容的,则按电量分配比例分摊。

(15)中商人无条件遵守有关消防规定,按规定配备消防器材,不得在商铺内吸烟、不得占用消防通道,不得在商铺内堆放易燃易爆物品,遵守用电安全规定,使用电器的电率不得超过项目供电总量,电线老化需及时更换,小心谨慎地排除一切可能的火灾隐患。因中商人原因导致火灾,中商人除承担刑事法律责任外,还应承担因火灾造成的人员伤亡损失及各项财产损失。若招商人代为先行承担赔偿责任后,可向中商人追偿。

5.对中商人的要求

(1)中商人从事经营活动应于营业前按照要求取得相关证照,包括但不限于餐饮服务许可、营业执照、消防许可、卫生许可和环评报告等餐饮业经营行政管理部门所要求的各种合法手续。中商人经营时应在租赁场所内明示,同时将相关复印件加盖公章后交招商人核备。

(2)中商人经营的项目或产品为专利产品或特许经营商品的,必须提供有关授权书或特许经营协议等合法证明,并将上述证明文件的复印件加盖公章后报招商人备案。

(3)中商人所销售的商品,必须在保质期内。销售国家有强制性销售渠道和资质规定的商品必须严格遵守相关法律规定。

(4)中商人要严格遵守租赁场地用途所列的经营范围,不得擅自变更、扩大、转换、增加经营内容。

(5)中商人未经招商人书面同意不得提供外卖服务。

(6)中商人应确保所聘用人员和所进出货物的安全可靠性,不得在车站内经营和存放附件五《严禁旅客携带物品表》中所列物品。

(7)中商人应确保所聘用人员接受车站安检。

(8)中商人违反上述经营管理要求,且限期不整改,视为中商人违约,招商人有权解除合同,并扣除履约保证金。

(9)如招商人或项目所在车站的车务站段收到因中商人原因引起的旅客投诉,中商人必须积极处理,消除投诉影响,经查证旅客投诉情况属实,中商人须赔偿招商人及项目所在车站的车务站段因投诉造成的一切损失。

6.经营区域要求

(1)中商人经营活动及相关宣传展示只能在其承租场地内进行。

(2)中商人应严格执行“门前三包”要求,负责租赁房屋周边范围(凤城东站二楼夹层及步行梯)内及附属设施的日常清洁及维护工作。不得在公共区域及场地的楼梯口等通道区域堆放任何物品,不得在合同约定的租赁区域以外的任何地方堆放任何物品。

(3)中商人不得在承租区域内存放易燃易爆、有毒有害危险品。

(4)因中商人租赁场所为人员稠密区域,中商人必须指定专人负责检查当天使用设备的安全及生产安全,及时发现危及安全的隐患,并及时排除。

(5)中商人租赁场地如涉及到毗邻商户需通过穿越的通道,应本着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的精神互相提供方便。

7.经营标准

(1)中商人所售所有商品及服务均应明码标价,且中商人经营品种、品牌与价格目录于销售前报招商人备案。

(2)中商人营业时间应提前向招商人备案,如调整营业时间或停业的,需经招商人同意。遇春运、暑运、法定节假日等特殊时期或特殊任务,中商人应遵守招商人及项目所在车站的车务站段关于特殊时期或任务的规定。因上述非招商人控制的原因导致营业时间的减少,招商人不承担责任。

(3)遇特殊情况,招商人有权要求中商人暂时停业,停业时间连续且超过10天,应按实际暂停天数退还中商人已缴纳的该期间租金或相应延长租赁期限。

8.标识及宣传

(1)中商人不得利用商铺内、外墙以及商铺内的设施为其他企业或品牌进行推广及宣传。

(2)为统一管理,中商人在商铺内的店招设计、展示方案及其他宣传活动须经招商人同意后方可实施,招商人有权根据整体规划需要,要求中商人整改店招,相关费用由中商人自行承担。

(3)中商人需在商铺外立面设置店铺招牌或宣传牌等揭示揭挂的,应向招商人提出书面申请和设计制作方案,取得招商人书面同意,并应符合招商人整体规范要求。租赁期内,遇铁路局集团公司(含上级单位)及政府部门对上述揭示揭挂等进行统一规范的,中商人应无条件接受,由此造成的损失和所需的全部费用均由中商人承担。

(4)中商人的店铺招牌或宣传牌等揭示揭挂不能对第三人形成侵权,造成侵权的,由中商人承担侵权责任。

(5)中商人店铺招牌或宣传牌等内外的揭示揭牌一律不得冠以“铁路”、“车站”等涉及铁路权益的字样。

9.人员管理及服务规范要求

(1)中商人聘用工作人员应符合国家及商铺所在地有关劳动法律、法规的规定,保证员工队伍稳定,不得在租赁商铺和铁路区域内发生工作人员讨薪事件。在租赁期间产生的劳动纠纷、工伤纠纷均由中商人负责,与招商人无关。

(2)中商人聘用工作人员应符合《食品安全法》、《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应持有效健康证方能上岗。如地方政府或招商人另有规定,则中商人须遵照执行。

(3)招商人、项目所在车站的车务站段或其上级单位对制服及佩戴证件有要求的,中商人及中商人工作人员应遵守相关规定,穿着统一制服及佩戴相关的证件,制服及标志样式须明显区别于铁路制服,制服及相关证件的样式应经招商人及项目所在车站的车务站段同意,费用由中商人承担。

(4)中商人应当参加招商人及项目所在车站的车务站段组织或指定专业培训机构进行专业培训,包括但不限于安全、消防培训等。中商人应对其从业人员进行消防安全培训,经培训合格后方能上岗,培训费由中商人承担。招商人及项目所在车站的车务站段有权根据实际需要,对中商人聘用工作人员进行培训,费用由中商人承担。

(5)招商人、项目所在车站的车务站段或其上级单位管理人员有权进入租赁商铺和区域进行服务质量检查,并有权要求中商人对不符合服务规范的行为进行整改。

(6)中商人必须为其从业人员购买人身意外伤害险,保险复印件向招商人备案。

10.商品质量及品质要求

(1)食品类

①招商人及项目所在车站的车务站段根据国家对食品进货、储存、展示、销售、卫生、消毒、检查、健康、培训等环节的有关规定制定的食品安全管理规定,中商人应当严格遵守。

②招商人及项目所在车站的车务站段有权对中商人所销售食品进行不定期抽查,对违规销售食品经营行为招商人有权要求中商人限期整改。

③中商人违反国家有关管理部门对食品卫生和质量的规定,造成他人腹泻、食品中毒等人身、财产损失的,由中商人承担全部法律责任。

(2)图书报刊、音像制品类

①中商人出售图书报刊、音像制品,应严格遵守国家有关管理规定,持有特许经营许可证。

②中商人必须按照国家规定的进货渠道进货,不得销售盗版,不得销售国家明令禁止的图书报刊、音像制品。

(3)中商人应严格遵守《国家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建立健全食品质量管理制度。不得销售变质、不合格及过期食品,不得销售假冒伪劣产品。

(4)若因中商人餐饮及销售食品质量问题及服务缺陷等受到国家相关部门查处、被媒体曝光或造成他人人身损害的,严重损害招商人或项目所在车站的车务站段声誉或给招商人或项目所在车站的车务站段造成损失的,中商人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11.垃圾及排污

(1)中商人经营中产生的废料和生活垃圾的处理应遵守招商人、项目所在车站的车务站段或相关管理部门的有关规定。

(2)中商人经营中所产生的油烟、污水排放必须达到国家所规定的排放标准,并向招商人出具其排放达标的有效证明,否则中商人不得继续营业,由此停业造成的损失由中商人自行承担。

12.场地的转让、转租及购买限制

(1)未经招商人书面同意,中商人不得转租、转借承租场地。经招商人书面同意转租的,中商人需对次承租人的行为向招商人承担责任。

(2)招商人提前收回场地,须在一个月前书面通知中商人。

(3)鉴于合同约定的出租场地为铁路场地,基于铁路场地的特殊性,国家、相关部委及省市对铁路场地产权转移存在限制性规定,若招商人将承租场地进行出售,中商人承诺不得以其享有优先承租权或购买权为由提出任何形式的权利主张。

13.招商人权利、义务

(1)招商人有权要求竞商人及时提供与招商有关的资料。

(2)招商人有权要求竞商人对其所提供材料保密。

(3)招商人有权要求中商人依法经营管理,遵守招商人管理制度、办法,服从招商监督管理,及时整改问题。

(4)招商人应按时将本项目涉及商业场地交付中商人。

(5)招商人应准确而全面的介绍本项目情况,包括但不限于位置、面积、经营范围等。为竞商人到车站现场踏勘提供协助。

(6)招商人应妥善处理与竞商人往来的信函,尽可能满足所需资料,并注意竞商资料的保密。

(7)因有关供应部门检修设备中断水、电供应的,招商人应及时通知中商人,但不承担因此造成的损失。

(8)招商人有义务协助中商人做好其所在车站及铁路相关单位的协调工作。

14.竞商人权利、义务

(1)竞商人有权要求招商人及时提供与招商有关的资料。

(2)竞商人有权要求招商人对其所提供材料保密。

(3)竞商人中商后有义务配合招商人按时接收本项目涉及商业场地。

(4)竞商人有义务妥善处理与招商人往来的信函,尽可能满足所需资料,并注意竞商资料的保密。

(5)有义务依法经营管理,遵守招商人管理制度、办法,服从招商监督管理,及时整改问题。

(6)竞商人中商后,应遵守有关法律法规,遵守招商人制定的有关规章制度,接受招商人和铁路有关部门在经营过程中所进行的安全、消防、食品、服务质量等方面的检查监督,发现违规行为,应及时整改,对招商人造成损失,应进行补偿,并支付违约金。

15.违约责任

(1)招商人违约责任

①招商人因不能提供合同约定的场地而解除合同的,应支付中商人年租金金额10%的违约金。

②由于招商人怠于履行维修义务或情况紧急,中商人组织维修的,招商人应支付中商人费用或折抵租金,但中商人应提供有效凭证。

③招商人违反合同约定,提前收回场地的,应按照合同年租金金额的10%向中商人支付违约金。

(2)中商人违约责任

①租赁期间,中商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招商人有权解除合同,收回该场地,中商人应按照合同年租金额的10%向招商人支付违约金。若支付的违约金不足弥补招商人损失的,中商人还应负责赔偿直至达到弥补全部损失为止。

A.未经招商人书面同意,将场地转租、转借给他人使用、进行抵押或任何形式的债务担保的。

B.未经招商人书面同意,拆改变动场地结构或损坏场地。

C.未经招商人同意擅自在租赁场地土地范围内增加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设施的。

D.改变项目规定的租赁用途或利用该场地进行违法活动的。

E.损坏承租场地及附属设备、设施,在招商人提出的合理期限内仍未修复且拒不赔偿的。

F.拖欠租金累计1个月以上或拖欠维修费、物业费、制冷、供暖费、履约保证金等本合同约定应由中商人承担的费用达30日以上或金额达到履约保证金金额以上的。

G.违反本文件相关内容要求或食品安全管理制度的。

H.卫生、工商等行政部门或招商人、项目所在车站的车务站段检查发现中商人餐饮及销售食品存在问题,中商人在规定时限内拒不整改或整改未达到要求的。

I.租赁期间发生火灾、爆炸、环境污染、食物中毒等安全事故、重大治安事件造成严重影响的。

②在租赁期内,中商人逾期交纳合同约定应由中商人负担的费用的(包括但不限于场地租金、物业管理费、电费、水费、电话费、采暖费等所有与租赁物使用有关的费用),每逾期一日,则应按上述逾期交纳费用总额的1%支付招商人违约金。

③在租赁期内,中商人未经招商人同意,中途擅自退租的,中商人已支付的租金,招商人不予退还。同时中商人应该按基础租金额10%的额度向招商人支付违约金。若支付的违约金不足弥补招商人损失的,中商人还应承担赔偿责任。

④租赁期满,中商人应如期腾退并归还场地。若未如期腾退,招商人有权采取强制封店、停水、断电等一系列措施或依照合同对其提起诉讼。且中商人每逾期一日归还应向招商人支付原日租金2倍作为违约金。中商人还应承担因逾期归还给招商人造成的损失。

⑤对中商人违反本合同约定的行为,项目所在车站的车务站段应书面下发问题整改通知书(附件九),对中商人进行批评教育。对屡劝不改的,由项目所在车站的车务站段下发处理通知书(附件十)。处理通知书一式三份,招商人、中商人、项目所在车站的车务站段各执一份,招商人按合同违约条款处理。

(3)中商人发生违约情形时,招商人主张权利所支出的费用均由中商人承担,该等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交通费等费用。

16.免责条件

(1)因不可抗力原因致使合同不能继续履行或造成的损失,三方互不承担责任。

(2)因国家政策、市政及铁路建设需要、招商人或项目所在车站的车务站段上级单位明确要求征收、拆除(搬迁)或改造已租赁的场地等基于非因招商人的原因导致中商人不能继续使用该场地时,中商人应无条件腾退场地,致使三方损失的,互不承担责任。招商人或项目所在车站的车务站段应将调整事因提前以书面形式通知中商人。

(3)为保障车站商铺安全,方便旅客,保障运输组织通畅,中商人同意铁路部门和车站对商业布局所涉及的租赁面积的增减、变更等调整,同意租赁期限的变更调整,直至提前终止合同。对此,不视为招商人或项目所在车站的车务站段违约。

(4)因上述原因而终止合同的,租金按照实际使用时间计算,不足整月的按天数计算,多退少补。中商人缴纳的履约保证金予以退还。

17.合同的变更、解除和终止

(1)三方经协商可变更或终止合同。

(2)招商人不能提供场地或所提供场地不符合约定条件,严重影响使用的,中商人有权解除合同。

(3)招商人未尽商铺修缮义务,严重影响使用的,中商人有权解除合同。

(4)场地租赁期间,中商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招商人有权解除合同,收回出租场地:

①未经招商人书面同意,转租、转借、空置承租场地。

②未经招商人书面同意,拆改变动场地结构。

③损坏承租场地及附属设备、设施,在招商人提出的合理期限内仍未修复且拒不赔偿的。

④未经招商人书面同意,改变合同约定的场地租赁用途。

⑤利用承租场地存放危险、违禁物品或进行违法活动。

⑥逾期未交纳按约定应当由中商人交纳的各项费用,已经给招商人造成损失的。

⑦未提供真实信息,采取欺骗手段获得场地承租权的。

⑧以招商人、项目所在车站的车务站段或者其他铁路单位名义开展经营活动,误导消费者的。

⑨未经招商人同意擅自在租赁场地土地范围内增加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设施的。

⑩租赁期间,中商人收到公安机关或招商人、项目所在车站的车务站段及其上级主管部门发出的安全隐患整改处罚通知书后,未在限期内进行整改的。

?中商人拒绝按招商人要求接入和使用招商人统一收银系统,并提供其在商铺内经营的各种有关数据和报表的。

?无证无照经营的。

(5)有下列情形之一,需提前终止合同的,招商人及项目所在车站的车务站段不承担责任:

①合同履行期间,因国家政策、地方政府、招商人或项目所在车站的车务站段上级单位要求及铁路建设原因,需征用或收回租赁场地的。

②铁路局集团公司对租赁场地有铁路运输业务用途的。

③铁路局集团公司为保障运输组织安全,要求对商业布局进行调整,致使场地资源被整合、调整,不能用于合同约定的使用用途的。

④不可抗力因素导致合同无法履行的。

(6)因国家法律、法规及政策调整导致税费变化的,双方可根据税费变化情况对合同相关内容进行调整。

18.保密条款

(1)三方同意,任何一方为履行合同而提供给对方的任何商业信息或技术信息,以及一方在履约过程所知悉的对方的商业秘密、缔约条件、谈判内容等,包括合同的内容,除非提供方书面明确说明为公知信息的以外,均可能构成其“保密信息”。信息获取一方保证应采取合理的保密措施保护该等保密信息免受公开,不向任何第三方公开该等保密信息,并且除为履行合同目的外非经对方事先书面同意不得使用任何保密信息。前述保密措施应合理并不得低于知悉一方对自己的保密信息所采取的保护效果。因一方泄露或者不正当使用该等保密信息而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对方的所有损失。

(2)未经对方同意,任何一方不得对对方的保密信息进行复制或以其他方式保存。并且在对方要求或在双方的业务关系终止时,应立即向对方归还所有保密信息及其副本、以及所有包含该保密信息或其部分的所有文件、资料和其他物品。

(3)任何一方对于保密信息的义务应延续至该等信息因合法的原因而成为公开信息。

(4)上述保密规定不应当适用于以下信息:收到信息的一方有书面记录可以证明其在披露方向其披露该等信息之前已经知晓该信息;收到信息的一方没有违反合同的保密义务即从其他渠道获得的公开信息;或者收到信息的一方从对该等信息不负有保密义务的第三方获得的信息。

19.不可抗力

(1)在合同履行结束之前任何时候,如果发生任何合同签订时双方不可预见、不可避免并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包括地震、水灾、重大传染性疾病以及战争等不可抗力情形,三方协商一致后可决定暂缓履行或终止履行合同。

(2)如果上述不可抗力事件的发生影响一方履行其在合同项下的义务,则在不可抗力造成的延误期内中止履行不视为违约。

(3)合同任何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合同义务时,应当在不可抗力发生之日起15日内通知另两方,并在其后的30日内提供证明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及其持续的充分证据。

(4)如果发生不可抗力事件,三方应协商,以找到公平的解决办法,并且应尽一切合理努力将不可抗力事件的影响减小到最低限度,否则,未采取合理努力方应就扩大的损失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20.通知

(1)三方因履行合同或与合同有关的一切通知都应以书面形式送达对方,受送达方应即时签收。如由于受送达方的原因不能送达或受送达方拒绝签收的,送达方可采用挂号信或者邮政特快专递邮寄送达,邮件寄至合同记载之地址时,即视为送达。在合同有效期内,一方变更联系人或通信地址的,应当以书面形式通知另两方。未书面通知并影响合同履行或造成损失的,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2)三方确认以下地址为相关通知、法律文书等的送达地址:

招商人确认的送达地址(A01包件):

邮政编码:

收件人:手机号码:

中商人确认的送达地址:

邮政编码:

收件人:手机号码:

项目所在车站的车务站段确认的送达地址:

邮政编码:

收件人:手机号码:

(3)三方上述送达地址适用范围包括合同履行期间各类通知、合同等文件以及就合同发生纠纷时相关文件和法律文书的送达,同时包括在争议进入民事诉讼程序的一审、二审、再审和执行程序。

21.争议解决

(1)所有因合同引起的或与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将通过三方友好协商解决。如果三方不能协商达成一致的,三方约定向招商人所在地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诉讼。

(2)诉讼或调解进行过程中,三方需继续履行合同未涉争议的其它部分。

22.其他事项

(1)未尽事宜,经三方协商一致,可订立补充条款。补充条款及附件均为合同组成部分,与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当招商人须以标的物抵押申请银行贷款时,中商人应给与积极配合。

(3)三方应各自按政府规定承担因准备和签署合同而发生的任何律师费和其他相关费用。

(4)中商人自行承担租赁期间因使用场地和经营活动而产生的各种法律责任和经营管理责任,包括但不限于治安消防、公共卫生、公共安全等。中商人在签订合同时,同时与招商人签订出租场地安全责任协议书(附件三)、房屋(建筑物/场地)交接验收记录(附件四)、食品安全管理协议书(附件五)、廉政协议书(附件六)、防火安全协议书(附件八),并独立处理其经营活动产生的法律纠纷。

①中商人应认真履行三方签订的协议书中约定的责任和义务。

②中商人租赁场地期间,承担场地使用的安全注意义务,场地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等造成他人人身、财产损失的由中商人承担。中商人因管理不善,如发生火灾、食物中毒或其他各项安全事故时,由中商人承担全部责任,并负责全部赔偿。

③招商人、项目所在车站的车务站段及其主管部门在不影响中商人正常经营情况下有权对出租场地进行安全检查。

(5)场地租赁合同备案。

(6)合同产生的债权,中商人不能向第三方转让和质押(包括但不限于向银行保理、应收账款质押等)。

(7)本项目签约合同均以人民币结算,付款方式为银行电汇,招商人不接受非即期的承兑汇票。

(8)竞商文件及其附件是签订合同的依据。严格履行合同是竞商人的基本义务。

23.中国铁路沈阳局集团有限公司竞商保证金专户信息:

户名: 中国铁路沈阳局集团有限公司物资采购所

开户银行: 中国工商银行沈阳铁路支行

银行帐号: ****************332

邮箱:物资设备采购供应所00邮箱

联系人:刘子佳

电话:150*****177

24.沈阳铁道文化传媒集团有限公司履约保证金账户信息:

单位名称:沈阳铁道文化传媒集团有限公司

账号:****************0213

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中兴街支行

邮箱:沈阳铁道文化传媒集团有限公司50邮箱

联系人:张福军

电话:***-********

(三)合同文本

(本协议仅是对法律条款及基本商业条款做出说明,在实际签约中可略做调整,最终以实际签约条款为准。)

房屋租赁合同

合同编号:

甲 方(出租方):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住 所:

乙 方(承租方):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住 所:

丙 方(管理方):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住 所:

签订日期:年月日

签订地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丙三方就甲方将房屋出租给乙方使用,乙方承租甲方房屋,丙方负责管理车站商业经营的事宜,经协商达成一致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 房屋基本情况

(一)甲方同意出租且乙方同意承租位于【地址】名为的建筑(下称“建筑”)中的由附件一及其附图中标注的所有部分(不包括墙壁、窗框和玻璃的外表面)、附件二(如有)标明的所有附属物、设备、家具和物品(下称“房屋”)。

(二)房屋面积:建筑面积,使用面积,租赁面积以实际面积为准,面积误差±5%,超出浮动范围部分面积按照中标租金单价核算中标租金总价。乙方应接受甲方指定人员测量的房屋面积为最终和结论性的结算面积。

(三)房屋权属:该房屋合法使用人为甲方,房屋产权无任何争议。

(四)房屋现有附属物、装修及设施、设备情况详见附件二。

第二条 租赁期限、用途

(一)该房屋租赁期自年月日起至 年月日止,共个月。其中装修免租期为2个月,经营期为36个月。

(二)乙方向甲房及丙方承诺,租赁该房屋仅作为(餐饮、超市、食品店、图书报刊、音像店、品牌专营店、暂休室等)使用,除三方另有书面约定外,乙方不得任意改变房屋用途。

(三)乙方不得从事超过本合同约定用途的经营活动,经营项目须满足站内旅客候车需求。本项目不包含招商人“四区一室”等功能服务建设(四区一室包括重点旅客服务区、军人候车区、商务座候车区、儿童游乐区、母婴哺乳室)。本项目不得经营车站贵宾室、传媒广告及旅游宣传等业务;不得以任何形式将承租的房屋全部或部分转租、转借、承包、合作经营;不得擅自指定第三方或本公司下属、附属公司实际经营,而自己并不实际经营;也不得以任何形式建“店中店”。

(四)为保障车站房屋安全,方便旅客,保障运输组织通畅,乙方同意铁路部门和车站对商业布局所涉及的租赁面积的增减、变更等调整,同意租赁期限的变更调整,直至提前终止合同。对此,不视为甲、丙方违约。

第三条 租金、租赁保证金及支付方式

(一)租金:乙方按以下第种方式向甲方支付租金(一般由二部分组成,一是基础租金,二是递增租金,二者可组合或选择使用)。

1.基础租金。单价(含增值税)为每日大写:元(小写:元)/㎡,折合房屋基础租金(含增值税)共计为大写:元(小写:元。其中,含税价元,税率%,增值税元。(□年/□半年/□季度/□月)。

2.年递增租金

(1)首年、第二年租金为房屋基础租金,即年租金为人民币大写:元(小写:元)。

(2)第三年租金为上年租金×(1+ 5%),即年租金为人民币大写:元(小写:元)。

本合同租金以三方约定的两种方式为准,不可预知的因素,如客流量调整,车次调整,运载组织的调整,商业布局的调整,不作为合同租金调整测算的依据。

(二)乙方为享有上述第一条列明的权利,应在《成交通知书》下发之日起10日内向甲方一次性交付大写:元(小写:元)租赁保证金,甲方有权在乙方未缴纳相关费用时直接从其租赁保证金中相应扣除。乙方应于甲方扣除租赁保证金后日内补齐本合同约定的租赁保证金。

(三)租赁期满后,乙方未发生任何违约情形且按期腾退承租房屋、结清所有费用后,甲方将租赁保证金退还乙方。租赁保证金不计息。

(四)乙方承诺对出租房屋状态、周边环境、客流变化、设施设备等已进行充分了解,自行承担相关风险,不以任何理由拒付或少付租金。

(三)账户信息

甲方银行账户信息如下:

单位名称:

开户银行:

银行账号:

乙方增值税发票开票信息如下:

发票单位名称: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开户银行:

银行账号:

单位地址:

电 话:

任何一方如需改变上述账户信息,应提前15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另两方。如一方未按本合同规定通知而遭受损失的自行承担,若使另外两方遭受损失的,应赔偿相应损失。

第四条 租赁期间相关费用

(一)甲方应承担的费用:

1.甲方基于房屋出租行为应缴纳的税费,不包括土地使用税和房产税。

2.其他(如有)。

(二)乙方交纳以下费用:

1.乙方基于房屋承租行为应缴纳的税费,包括但不限于土地使用税和房产税,乙方按季度向甲方提供完税证明。

2.乙方基于房屋使用过程应承担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水、电、气、暖、电话、有线电视、宽带、物业等费用。

3.增值税一般条款:本合同项下涉及但不限于租金,物业管理费等各项收费,以及手续费、违约金、滞纳金、延期付款利息、赔偿金、代收款项、代垫款项等各种性质的价外费用(如有),甲方有权在收取该等费用的同时收取基于该等费用和适用增值税税率计算的增值税。

第五条 房屋及附属设施的修缮与使用

(一)在租赁期内,甲方及丙方应保证出租房屋的结构安全。

(二)因甲、丙方原因提出对房屋进行维修时,乙方应积极协助配合。

(三)租赁场地内设备设施和自租赁场地起至公共区域止的设备设施维修由乙方负责。乙方应合理使用其所承租的房屋及其附属设施。如因使用不当造成房屋及设施损坏的,乙方应立即负责修复或经济赔偿。甲方也可代为维修或购置新物,费用由乙方承担。

(四)乙方不得改变房屋的内部主体结构。

(五)乙方不得擅自对出租房屋装修、添附设施设备。

(六)乙方不得在承租范围内修建任何形式的建筑物或构筑物。

(七)装修或设置对房屋结构有影响的设备,以及在承租房屋周围及院落搭建任何形式的房屋或建筑物的设计规模、范围、工艺、用料等方案均须事先征得甲方的书面同意后施工。租赁期满后或因乙方责任导致退租的,除双方另有约定外,甲方有权选择以下权利中的一种或几种:

1.依附于房屋的装修归甲方所有。

2.要求乙方恢复原状。

3.向乙方收取恢复工程实际发生的费用。

(八)在确定租赁价格时乙方已进行了充分考虑且对地方政府征收或铁路企业拆除、使用、改造有预期。乙方需要对房屋进行装修时必须征得甲方书面同意,费用由乙方承担。装修改造投资数额原则上不得超过合同期总标的额的50%,装修方案及预算必须征得甲方书面同意,并作为合同附件。原则上房屋装修改造形成的资产按合同期限(三年)折算,即合同履行期满后,乙方装修改造形成的资产全部折算完毕。合同履行期内,由于甲方原因(免责条款、不可抗力除外)无法履行合同,按照起租日至终止日期内资产折算后的净值由招商人向中商人予以补偿。合同履行期内,由于乙方原因(免责条款、不可抗力除外)无法履行合同,由乙方自行承担装修改造损失。乙方装修改造投资超支,超支部分由乙方自行承担,甲方不予承认。如合同到期后不再续租,乙方不得追索各种损失。如乙方违反约定擅自扩大装修范围,一切后果由乙方自负,乙方须按甲方要求恢复原貌,并赔偿甲方损失。

(九)合同期满或提前终止时,乙方改善或增添的可移动设备、设施由乙方自行拆除搬出,因拆除设施、设备造成房屋毁损的,乙方应在返还房屋前恢复原状;乙方改善或增添的不可移动附属物乙方不得拆除,无偿归甲方所有,甲方不予补偿。

(十)乙方房屋装修、改善或增添设备、设施及附属物时,不得损坏房屋主体结构,施工方案及房屋效果图需经过甲方审核,必须符合消防、安全、环保和治安管理等规定,由乙方自行承担所有费用。需要地方政府及铁路相关部门审批的,由乙方自行负责办理并承担所有费用,经有关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使用。甲方对于乙方改善或添加设备、设施及附属物,不承担维修的义务。

(十二)春运、暑运或特殊时期,如铁路部门需在车站商业网点加装围栏、护栏等保障安全运输的设施或有其他保安措施的,由此对乙方经营造成影响的,甲方不承担责任。

(十三)因乙方需要建立的隔油池、排油烟、给排水系统、空调机组、制冷机组、餐饮垃圾处理系统、电力增容等应按铁路有关要求办理、施工,工程结束后要通过铁路有关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费用由乙方承担。

(十四)乙方自行办理消防手续,竞商时需提供书面承诺,即中商后,如果乙方在免租期(装修期)内无法自行完成消防手续办理,则乙方自动放弃中商资格,履约保证金不予退回,作为损失补偿给甲方。

(十五)甲方保留对消防工程、隔油池(餐饮用途适用)等设施的所有权及建设的权利,乙方应无条件遵守。甲方建设的,由甲方负责办理报建手续,费用由乙方承担,如系两个以上承租人为受益人的,按承租面积比例分摊,若为电力增容的,则按电量分配比例分摊。

(十六)乙方无条件遵守有关消防规定,按规定配备消防器材,不得在房屋内吸烟、不得占用消防通道,不得在房屋内堆放易燃易爆物品,遵守用电安全规定,使用电器的电率不得超过项目供电总量(应按照车站实际供电情况而定),电线老化需及时更换,更换费用由乙方承担,小心谨慎地排除一切可能的火灾隐患。因乙方原因导致火灾,乙方除承担刑事法律责任外,还应承担因火灾造成的人员伤亡损失及各项财产损失。若甲方代为先行承担赔偿责任后,可向乙方追偿。

第六条 特别约定

(一)经营区域

1.乙方经营活动及相关宣传展示只能在其承租房屋内进行。

2.乙方应严格执行“门前三包”要求,负责租赁场地凤城东站二楼夹层及步梯范围内及附属设施的日常清洁及维护工作。不得在公共区域及房屋的楼梯口等通道区域堆放任何物品,不得在本合同约定的租赁区域以外的任何地方堆放任何物品。

3.乙方不得在承租区域内存放易燃易爆、有毒有害危险品。

4.因乙方租赁场所为人员稠密区域,乙方必须指定专人负责检查当天使用设备的安全及生产安全,及时发现危及安全的隐患,并及时排除。

5.乙方租赁房屋如涉及到毗邻商户需通过穿越的通道,应本着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的精神互相提供方便。

(二)经营许可

1.乙方从事经营活动应于营业前取得相关证照,包括但不限于餐饮服务许可、营业执照、消防许可、卫生许可和环评报告等餐饮业经营行政管理部门所要求的各种合法手续。乙方经营时应在租赁场所内明示,同时将相关复印件加盖公章后交甲方核备。

2.乙方经营的项目或产品为专利产品或特许经营商品的,必须提供有关授权书或特许经营协议等合法证明,并将上述证明文件的复印件加盖公章后报甲方备案。

3.乙方所销售的商品,必须在保质期内。销售国家有强制性销售渠道和资质规定的商品必须严格遵守相关法律规定。

4.乙方要严格遵守租赁房屋用途所列的经营范围,不得擅自变更、扩大、转换、增加经营内容。

5.乙方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不得提供外卖服务。

6.乙方应确保所聘用人员和所进出货物的安全可靠性,不得在车站内经营和存放附件五《严禁旅客携带物品表》中所列物品。

7.乙方应确保所聘用人员接受车站安检。

8.乙方违反上述经营管理要求,且限期不整改,视为乙方违约,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扣除履约保证金。

9.如甲方、丙方收到因乙方原因引起的旅客投诉,乙方必须积极处理,消除投诉影响。经查证旅客投诉情况属实,乙方须赔偿甲、丙方因投诉造成的一切损失。

(三)经营标准

1.乙方所售所有商品及服务均应明码标价,且乙方经营品种、品牌与价格目录于销售前报甲方备案。

2.乙方营业时间应提前向甲方备案,如调整营业时间或停业的,需经甲方同意。遇春运、暑运、法定节假日等特殊时期或特殊任务,乙方应遵守甲、丙方关于特殊时期或任务的规定。因上述非甲方控制的原因导致营业时间的减少,甲方不承担责任。

3.遇特殊情况,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暂时停业(暂停工作)活动,停业时间连续且超过10天的,应按实际暂停天数退还乙方已缴纳的该期间租金或相应延长租赁期限。

(四)标识及宣传

1.乙方不得利用房屋内、外墙以及房屋内的设施为其他企业或品牌进行推广及宣传。

2.为统一管理,乙方在房屋内的店招设计、展示方案及其他宣传活动须经甲方同意后方可实施,甲方有权根据整体规划需要,要求乙方整改店招,相关费用由乙方自行承担。

3.乙方需在房屋外立面设置店铺招牌或宣传牌等揭示揭挂的,应向甲方提出书面申请和设计制作方案,取得甲方书面同意,并应符合甲方整体规范要求。租赁期内,遇铁路局集团公司(含上级单位)及政府部门对上述揭示揭挂等进行统一规范的,乙方应无条件接受,由此造成的损失和所需的全部费用均由乙方承担。

4.乙方的店铺招牌或宣传牌等揭示揭挂不能对第三人形成侵权,造成侵权的,由乙方承担侵权责任。

5.乙方店铺招牌或宣传牌等内外的揭示揭牌一律不得冠以“铁路”、“车站”等涉及铁路权益的字样。

(五)人员管理及服务规范

1.乙方聘用工作人员应符合国家及房屋所在地有关劳动法律、法规的规定,保证员工队伍稳定,不得在租赁房屋和铁路区域内发生工作人员讨薪事件。在租赁期间产生的劳动纠纷、工伤纠纷均由乙方负责,与甲方无关。

2.乙方聘用工作人员应符合《食品安全法》、《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应持有效健康证方能上岗。如地方政府或甲方另有规定,则乙方须遵照执行。

3.甲方、丙方或其上级单位对制服及佩戴证件有要求的,乙方及乙方工作人员应遵守相关规定,穿着统一制服及佩戴相关的证件,制服及标志样式须明显区别于铁路制服,制服及相关证件的样式应经甲、丙方同意,费用由乙方承担。

4.乙方应当参加甲方、丙方组织或指定专业培训机构进行专业培训,包括但不限于安全、消防培训等。乙方应对其从业人员进行消防安全培训,经培训合格后方能上岗,培训费由乙方承担。甲、丙方有权根据实际需要,对乙方聘用工作人员进行培训,费用由乙方承担。

5.甲方、丙方或其上级单位管理人员有权进入租赁房屋和区域进行服务质量检查,并有权要求乙方对不符合服务规范的行为进行整改。

6.乙方必须为其从业人员购买人身意外伤害险,保险复印件交甲方备案。

(六)垃圾及排污

1.乙方经营中产生的废料和生活垃圾的处理应遵守甲、丙方或相关管理部门的有关规定。

2.乙方经营中所产生的油烟、污水排放必须达到国家所规定的排放标准,并向甲方出具其排放达标的有效证明,否则乙方不得继续营业,由此停业造成的损失由乙方自行承担。

(七)质量及品质

1.食品类

(1)甲、丙方根据国家对食品进货、储存、展示、销售、卫生、消毒、检查、健康、培训等环节的有关规定制定的食品安全管理规定,乙方应当严格遵守。

(2)甲、丙方有权对乙方所销售食品进行不定期抽查,对违规销售食品经营行为甲方有权要求乙方限期整改。

(3)乙方违反国家有关管理部门对食品卫生和质量的规定,造成他人腹泻、食品中毒等人身、财产损失的,由乙方承担全部法律责任。

(4)乙方应严格遵守《国家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建立健全食品质量管理制度。不得销售变质、不合格及过期食品,不得销售假冒伪劣产品。

(5)若因乙方餐饮及销售食品质量问题及服务缺陷等受到国家相关部门查处、被媒体曝光或造成他人人身损害的,严重损害甲方、丙方声誉或给甲方、丙方造成损失的,乙方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2.图书报刊、音像制品类

(1)乙方出售图书报刊、音像制品,应严格遵守国家有关管理规定,持有特许经营许可证。

(2)乙方必须按照国家规定的进货渠道进货,不得销售盗版,不得销售国家明令禁止的图书报刊、音像制品。

第七条 房屋交付及收回的验收

(一)合同签订后10个自然日内,甲方与乙方进行场地交接验收,如乙方逾期未验收场地,以双方现场踏勘确认信息为准,视为交接验收完成。

(二)如因甲方原因无法按期交付场地,甲方需书面通知乙方,双方另行约定交接验收时间,甲方不承担任何违约责任。交接验收日期晚于合同约定的起始日期,则合同起租日期以实际交接验收日期为准。

(三)甲方应保证交付的租赁房屋本身及附属设施、设备处于能够正常使用状态。

(四)验收时双方共同参与,如对装修、器物等硬件设施、设备有异议应当场提出。当场难以检测判断的,应于20日内向对方主张。

(五)租赁前验收时双方共同参与,验收时的房屋交接记录、照片、图纸、影像等资料作为本合同附件留存,租赁期满后或合同终止时双方应对房屋进行再次验收,如对装修、器物等硬件设施、设备有异议应当场提出,并与租赁时留存的资料进行对比,当场难以检测判断的,应于20日内向对方主张。

(六)租赁期满或合同提前终止时,甲方有权收回出租房屋,乙方增添或改善的不可移动附属物不得拆除,无偿归甲方所有,甲方对乙方不予补偿。乙方增添或改善的可移动设备、设施由乙方自行处置,因拆除设施、设备造成场地毁损的,由乙方负责修缮,使场地恢复至甲方规定的状况,将处于良好、清洁且适租状态的房屋交还甲方,除非甲方另有要求或本合同双方另有约定。

(七)乙方交还甲方房屋应当保持房屋及设施、设备符合正常使用要求的完好状态,不得留存物品或影响房屋的正常使用。对未经同意留存的物品,甲方有权自行处置,产生的费用由乙方承担。

第八条 房屋的转让、转租及购买限制

(一)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转租、转借承租房屋。经甲方书面同意转租的,乙方需对次承租人的行为向甲方承担责任。

(二)甲方提前收回房屋,须在1个月前书面通知乙方。

(三)鉴于本合同约定的出租房屋为铁路房屋,基于铁路房屋的特殊性(如福利房、房改房等),国家、相关部委及省市对铁路房屋产权转移存在限制性规定,若甲方将承租房屋进行出售,乙方承诺不得以其享有优先承租权或购买权为由提出任何形式的权利主张。

第九条 违约责任

(一)甲方违约责任

1.甲方因不能提供本合同约定的房屋而解除合同的,应支付乙方年租金额10%的违约金。

2.由于甲方怠于履行维修义务或情况紧急,乙方组织维修的,甲方应支付乙方费用或折抵租金,但乙方应提供有效凭证。

3.甲方违反本合同约定,提前收回房屋的,应按照合同年租金额的10%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二)乙方违约责任

1.租赁期间,乙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收回该房屋,乙方应按照合同年租金额的10%向甲方支付违约金。若支付的违约金不足弥补甲方损失的,乙方还应负责赔偿直至达到弥补全部损失为止。

(1)未经甲方书面同意,将房屋转租、转借给他人使用、进行抵押或任何形式的债务担保的;

(2)未经甲方书面同意,拆改变动房屋结构或损坏房屋;

(3)未经甲方同意擅自在租赁场地土地范围内增加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设施的。

(4)改变本合同规定的租赁用途或利用该房屋进行违法活动的;

(5)损坏承租场地及附属设备、设施,在甲方提出的合理期限内仍未修复且拒不赔偿的。

(6)违反本合同第七条相关内容或食品安全管理制度的;

(7)拖欠房租累计1个月以上或拖欠维修费、物业费、制冷、供暖费,房屋租赁保证金等等本合同约定应由乙方承担的费用达30日以上或金额达到大写:元(小写:元)以上的。

(8)无证无照经营的。

(9)卫生、工商等行政部门或甲方、丙方检查发现乙方餐饮及销售食品存在问题,乙方在规定时限内拒不整改或整改未达到要求的。

(10)租赁期间发生火灾、爆炸、环境污染、食物中毒等安全事故、重大治安事件造成严重影响的。

2.在租赁期内,乙方逾期交纳本合同约定应由乙方负担的费用的(包括但不限于场地租金、物业管理费、电费、水费、电话费、采暖费等所有与租赁物使用有关的费用),每逾期一日,则应按上述逾期交纳费用总额的1 %支付甲方违约金。

3.在租赁期内,乙方未经甲方同意,中途擅自退租的,乙方已支付的租金,甲方不予退还;同时乙方应该按合同年租金额10 %的额度向甲方支付违约金。若支付的违约金不足弥补甲方损失的,乙方还应承担赔偿责任。

4.因乙方餐饮及销售食品质量问题及服务缺陷等受到国家相关部门查处、被媒体曝光或造成他人人身损害的,严重损害甲方声誉或给甲方造成损失的,乙方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5.租赁期满,乙方应如期腾退并归还房屋。若未如期腾退,甲方有权采取强制封店、停水、断电等一系列措施或依照合同对乙方提起诉讼。且乙方每逾期一日归还应向甲方支付原日租金2倍作为违约金。乙方还应承担因逾期归还给甲方造成的损失。

6.对乙方违反本合同约定的行为,丙方应书面下发问题整改通知书(附件九),对乙方进行批评教育。对屡劝不改的,由丙方下发处理通知书(附件十)。处理通知书一式三份,甲、乙、丙方各执一份,甲方按合同违约条款处理。

(三)乙方发生违约情形时,甲方及丙方主张权利所支出的费用均由乙方承担,该等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交通费等费用。

第十条 免责条件

(一)因不可抗力原因致使本合同不能继续履行或造成的损失,甲、乙、丙三方互不承担责任。

(二)因国家政策、市政及铁路建设需要、甲方或丙方上级单位明确要求征收、拆除(搬迁)或改造已租赁的房屋等基于非因甲方或丙方的原因导致乙方不能继续使用该房屋时,乙方应无条件腾退房屋,致使三方损失的,互不承担责任。甲方或丙方应将调整事因提前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

(三)为保障车站房屋安全,方便旅客,保障运输组织通畅,乙方同意铁路部门和车站对商业布局所涉及的租赁面积的增减、变更等调整,同意租赁期限的变更调整,直至提前终止合同。对此,不视为甲方或丙方违约。

(四)因上述原因而终止合同的,租金按照实际使用时间计算,不足整月的按天数计算,多退少补。乙方缴纳的履约保证金予以退还。

第十一条 合同的变更、解除和终止

(一)三方经协商可变更或终止本合同。

(二)甲方有以下行为之一的,乙方有权解除合同:

1.不能提供房屋或所提供房屋不符合约定条件,严重影响使用。

2.甲方未尽房屋修缮义务,严重影响使用的。

(三)房屋租赁期间,乙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收回出租房屋:

1.未经甲方书面同意,转租、转借、空置承租房屋。

2.未经甲方书面同意,拆改变动房屋结构。

3.损坏承租房屋,在甲方提出的合理期限内仍未修复且拒不赔偿的。

4.未经甲方书面同意,改变本合同约定的房屋租赁用途。

5.利用承租房屋存放危险、违禁物品或进行违法活动。

6.逾期未交纳按约定应当由乙方交纳的各项费用,已经给甲方造成损失的。

7.拖欠房租累计1个月以上或拖欠维修费、物业费、制冷、供暖费,房屋租赁保证金等等本合同约定应由乙方承担的费用达30日以上或金额达到大写:元(小写:元)以上的。

8.未提供真实信息,采取欺骗手段获得房屋承租权的。

9.以甲方、丙方或者其他铁路单位名义开展经营活动,误导消费者的。

10.未经甲方同意擅自在租赁房屋土地范围内增加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设施的。

11.租赁期间,乙方收到公安机关或甲方、丙方及其上级主管部门发出的安全隐患整改处罚通知书后,未在限期内进行整改的。

  1. 乙方拒绝按甲方要求接入和使用甲方统一收银系统,并提供其在房屋内经营的各种有关数据和报表的。

13.乙方拒绝接受甲方配送产品或擅自经营未经甲方同意其经营的项目(产品),且拒绝停止该经营行为的。

14.无证无照经营的。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需提前终止合同的,甲方、丙方不承担责任。

1.合同履行期间,因国家政策、地方政府、甲方或丙方上级单位要求及铁路建设原因,需征用或收回租赁房屋的;

2.铁路局集团公司对租赁房屋有铁路运输业务用途的;

3.铁路局集团公司为保障运输组织安全,要求对商业布局进行调整,致使房屋资源被整合、调整,不能用于本合同约定的使用用途的;

4.不可抗力因素导致合同无法履行的。

(五)因国家法律、法规及政策调整导致税费变化的,三方可根据税费变化情况对合同相关内容进行调整。

第十二条 保密条款

(一)甲、乙、丙三方同意,任何一方为履行本合同而提供给对方的任何商业信息或技术信息,以及一方在履约过程所知悉的对方的商业秘密、缔约条件、谈判内容等,包括本合同的内容,除非提供方书面明确说明为公知信息的以外,均可能构成其“保密信息”。信息获取一方保证应采取合理的保密措施保护该等保密信息免受公开,不向任何第三方公开该等保密信息,并且除为履行本合同目的外非经对方事先书面同意不得使用任何保密信息。前述保密措施应合理并不得低于知悉一方对自己的保密信息所采取的保护效果。因一方泄露或者不正当使用该等保密信息而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对方的所有损失。

(二)未经对方同意,任何一方不得对对方的保密信息进行复制或以其他方式保存。并且在对方要求或在双方的业务关系终止时,应立即向对方归还所有保密信息及其副本、以及所有包含该保密信息或其部分的所有文件、资料和其他物品。

(三)任何一方对于保密信息的义务应延续至该等信息因合法的原因而成为公开信息。

(四)上述保密规定不应当适用于以下信息:收到信息的一方有书面记录可以证明其在披露方向其披露该等信息之前已经知晓该信息;收到信息的一方没有违反本合同的保密义务即从其他渠道获得的公开信息;或者收到信息的一方从对该等信息不负有保密义务的第三方获得的信息。

第十三条 不可抗力

(一)在合同履行结束之前任何时候,如果发生任何合同签订时双方不可预见、不可避免并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包括地震、水灾、重大传染性疾病以及战争等不可抗力情形,三方协商一致后可决定暂缓履行或终止履行本合同。

(二)如果上述不可抗力事件的发生影响一方履行其在本合同项下的义务,则在不可抗力造成的延误期内中止履行不视为违约。

(三)本合同任何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本合同义务时,应当在不可抗力发生之日起15日内通知另两方,并在其后的30日内提供证明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及其持续的充分证据。

(四)如果发生不可抗力事件,双方应协商,以找到公平的解决办法,并且应尽一切合理努力将不可抗力事件的影响减小到最低限度,否则,未采取合理努力方应就扩大的损失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十四条 通知

(一)甲、乙、丙三方因履行本合同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通知都应以书面形式送达对方,受送达方应即时签收。如由于受送达方的原因不能送达或受送达方拒绝签收的,送达方可采用挂号信或者邮政特快专递邮寄送达,邮件寄至本合同记载之地址时,即视为送达。在本合同有效期内,一方变更联系人或通信地址的,应当以书面形式通知另两方。未书面通知并影响本合同履行或造成损失的,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二)三方确认以下地址为相关通知、法律文书等的送达地址:

甲方确认的送达地址:

邮政编码:

收件人: 手机号码:

乙方确认的送达地址:

邮政编码:

收件人:手机号码:

丙方确认的送达地址:

邮政编码:

收件人: 手机号码:

三方上述送达地址适用范围包括本合同履行期间各类通知、合同等文件以及就合同发生纠纷时相关文件和法律文书的送达,同时包括在争议进入民事诉讼程序的一审、二审、再审和执行程序。

第十五条 争议解决

(一)所有因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将通过三方友好协商解决。如果三方不能协商达成一致的,三方约定采取下述第〔2〕种争议解决方式:

1.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按照届时该仲裁委员会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均有约束力。

2.向甲方所在地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诉讼。

3.按照中国铁路总公司相关规定调解解决。

(二)仲裁、诉讼或调解进行过程中,双方需继续履行本合同未涉争议的其它部分。

第十六条 合同生效条件及文本数量

(一)本合同自三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并盖章后生效。

(二)本合同文本一式份,甲方执份,乙方执份,丙方执份。

第十七条 其他事项

(一)本合同未尽事宜,经甲乙丙三方协商一致,可订立补充协议。补充协议及附件均为本合同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二)当甲方须以标的物抵押申请银行贷款时,乙方应给与积极配合。

(三)三方应各自按政府规定承担因准备和签署本合同而发生的任何律师费和其他相关费用。

(四)乙方自行承担租赁期间因使用房屋和经营活动而产生的各种法律责任和经营管理责任,包括但不限于治安消防、公共卫生、公共安全等。乙方在签订本合同时,同时与甲方签订出租房屋安全责任协议书(附件三)、房屋(建筑物/场地)交接验收记录(附件四)、食品安全管理协议书(附件五)、廉政协议书(附件六)、防火安全协议书(附件八),并独立处理其经营活动产生的法律纠纷。

1.乙方应认真履行三方签订的协议书中约定的责任和义务。

2.乙方租赁房屋期间,承担房屋使用的安全注意义务,房屋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等造成他人人身、财产损失的由乙方承担。乙方因管理不善,如发生火灾、食物中毒或其他各项安全事故时,由乙方承担全部责任,并负责全部赔偿。

3.甲方、丙方及其主管部门在不影响乙方正常经营情况下有权对出租房屋进行安全检查。

(五)房屋租赁合同备案:。

(六)本合同产生的债权,乙方不能向第三方转让和质押(包括但不限于向银行保理、应收账款质押等)。

(七)其他约定:

附件一:房屋权属证明及附图

附件二:房屋附属物、设备、家具和物品

附件三:安全责任协议书

附件四:房屋(建筑物/场地)交接验收记录

附件五:食品安全管理协议书

附件六:廉政协议书

附件七:严禁旅客携带物品表

附件八:防火安全协议书

附件九:问题整改通知书

附件十:处理通知书

本页无正文,为(甲方名称)、(乙方名称)与(丙方名称)房屋租赁合同(合同编号:)签署页。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或委托代理人: 或委托代理人:

(签字) (签字)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或委托代理人:

(签字)

联系电话:

年 月 日

(四)相关附件

附件一:《承诺函》

我方公司现承诺如下:

一、我方已对此次商网竞商立项申请条件仔细阅知,并保证严格遵守。我方会慎重、理性地参与投标竞价,并坚持实事求是原则,严格依据中标价格完成后续合同订立及履行,由此产生的一切法律责任,我方均自愿承担责任。

二、我方与中国铁路沈阳局集团有限公司及所属企业合作未存在过法律纠纷关系。

三、我方与中国铁路沈阳局集团有限公司及所属企业合作经营中未存在过拖欠应付款情形。

四、我方若中标、签订合同后将严格按照合同约定条款履行合同。

五、我方的法定代表人、董事(执行董事)、监事及出资人参与经营管理或实际控制的公司未存在过上述三种情形之一。

我方郑重声明上述承诺真实、准确,如我方存在上述情形本承诺书可作为:中国铁路沈阳局集团有限公司及所属企业拒绝与我方合作、签约的证据,所产生的一切法律后果,我方均自愿承担。

承诺人公司(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年月日

附件二 《出租场地平面图》

A01包件:凤城东二楼平面图及场地明细

凤城东商业场地明细

序号

所在车站

场地位置

面积

基础条件

规划业态

1

凤城东站

西南角

65.36

有给排水,有排烟道。预留电量60KW

餐饮、超市、食品店、图书报刊、音像店、品牌专营店、暂休室等使用

2

凤城东站

中间

26.88

预留的给排水、预留用电40KW

水吧超市、食品店、图书报刊、音像店、品牌专营店、暂休室等使用

3

凤城东站

中间

26.88

预留给排水、预留用电40KW

水吧、超市、食品店、图书报刊、音像店、品牌专营店、暂休室等使用

4

凤城东站

东南角

63.6

无上水、预留用电60KW

超市、食品店、图书报刊、音像店、品牌专营店、暂休室等使用

附件三

安全责任协议书

招商人(铁路方):

中商人:

项目所在车站的车务站段:

为明确治安、消防安全责任,确保租赁场地及中商人的人身和财产安全,根据国家及地方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就中商人承租招商人位于【建筑物及其建筑附属设备设施、场地安全管理责任】事宜,双方本着诚实守信,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签订如下协议。

第一条招商人以现状将租赁场地出租给中商人使用。除主体结构外,中商人在租用期间对建筑物及其及附属设备设施出现的安全隐患负有维修、保护责任。未妥善维修、保护造成安全责任事故的,中商人承担经济与法律责任。

第二条中商人应严格执行《房屋租赁合同》的约定,建筑物及其附属设备设施不得随意改建,禁止埋、压、圈、占。中商人进行租赁场地的装修、改建时,应先行向公安消防机构申请报批,经消防机构批准后方可实施,未经验收合格不准使用。

中商人的装修改建方案、相关图纸以及向管理部门的报批验收手续,需同时报招商人及项目所在车站的车务站段审核备存,未经招商人及项目所在车站的车务站段书面确认,不得擅自施工和使用。

中商人承担改建改造过程中和投入使用后的安全责任。

第三条中商人聘请的设计、施工单位必须具备相应的资质,施工材料选用国家批准生产经营的合格阻燃材料,施工程序必须符合国家相关的规范要求。接受招商人及项目所在车站的车务站段对施工安全的监督和管理。

第四条依照“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中商人应对租赁场地发生以下案件与事故依法承担相应的经济与法律责任。

一、各种治安事件、刑事案件。

二、火灾事故。

三、安全生产责任事故。

四、交通事故。

五、各种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等案件事件。

六、噪音、废气、污染、扰民等环境保护事故。

七、其它可能的责任事故。

第五条中商人负责做好租赁场地各项安全管理工作的具体组织与实施。

一、消防安全管理

(一)严格执行国家《消防法》等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规定,根据自身的经营特点,提出有效的防火安全措施,经常检查各项防火安全措施的落实情况,做好日常防火工作。结合本场地实际情况制定《防火安全管理制度》,经招商人及项目所在车站的车务站段同意后实施。

(二)建立逐级防火安全责任制,做到责任到人、任务到人,加强对本单位员工的防火安全教育,使员工明确防火责任,重视消防安全。

(三)对员工进行消防知识培训,使员工掌握防火知识和一般的灭火方法,使其具有扑灭和控制初始火灾、组织疏散人员的能力。

(四)按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的要求配备足够的消防器材,保护好消防设施,并按照规范定期检查、维护,确保完好有效。灭火器应按规定每年检修一次。对消防设施要定期做试验,发现故障立即检修,确保完好。紧急疏散通道标志要清晰、醒目,随时保持畅通。

(五)为防止火灾,严禁使用明火(如特种行业,有关部门批准除外)和电炉、“热得快”、“小太阳”等高危险性的器具。严禁室内存放汽油、烯料、酒精及其它易燃易爆危险化学物品和有毒有害物品。

(六)接受招商人及项目所在车站的车务站段对防火工作的监督管理,接受消防监督检查。对招商人及项目所在车站的车务站段发出的“火灾隐患通知书”中指出的问题,应在限定期限内解决,并确保期限内外的安全。

(七)租赁使用场地期间因管理问题引起的火灾,造成的损失及法律责任均由中商人全部承担。

二、治安防范

(一)做好治安防范和治安管理工作,积极参与地区组织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结合租赁场地实际情况制定《治安防范管理制度》。

(二)建立治安保卫责任制,制定和落实各项治安防范措施。对员工进行安全防范工作的宣传教育,提高法制观念和治安防范意识,防止发生治安刑事案件。

(三)加强对财务金融部门的安全管理,按照公安部门的要求采取技术防范措施。

(四)保证保安人员的数量和质量,建立保安工作管理制度。

(五)接受招商人及项目所在车站的车务站段对治安管理的监督,接受治安监督检查。对招商人及项目所在车站的车务站段发出的“治安隐患通知书”中指出的问题,应在限定期限内解决。

(六)因治安责任所造成的损失、罚款及法律责任均由中商人承担。

三、保证安全生产,防止发生人身伤亡事故

(一)遵守国家《安全生产法》《劳动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规定,做好安全生产经营工作。

(二)制定有效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完善的安全保证措施,对员工进行经常性的安全教育,提高自我保护意识。

(三)特殊工种岗位应符合国家和地方法律法规的规定,按规定定岗定编,持证上岗,进行操作证的复审,对操作人员进行培训。

(四)对压力容器及其它特种设备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标准定期检验,保证设备运行完好,防护措施齐全,防护功能灵敏有效。

(五)接受招商人及项目所在车站的车务站段对安全工作的监督,接受监督检查。

(六)在租赁场地发生的安全责任事故,由中商人承担全部经济与法律责任。

(七)中商人管理不到位,因所属设备、人员等因素造成旅客伤亡、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中商人承担全部经济与法律责任。

(八)中商人不得以任何形式出售铁路部门禁止和限制携带物品。

四、进站管理

(一)中商人及工作人员进站必须持有铁路部门(单位)颁发的站内作业通行证,在正确的通道内进站。

(二)禁止中商人及工作人员夹带无票旅客及未经正常渠道进站。

(三)中商人及工作人员进站须配合车站工作人员疫情防控查验行程健康码、测温等工作。

(四)中商人、工作人员及所售(所需)商品、半成品、食品原材料等必须经安检后进站。

(五)如遇铁路部门(单位)新的文件、办法、通知,按新文件、办法、通知执行。

(六)运送原材料进站时应按照招商人及项目所在车站的车务站段规定的时间、地点进站,避开客流高峰,运送期间不得影响旅客通行。

(七)中商人严格按照车站规定的进货通道运送货物。

五、疫情防控管理

(一)必须遵守疫情防控的相关规定要求,并内部确定疫情防控责任人,做好疫情防控工作,承担一切后果及法律责任。

(二)中商人及工作人员要正确佩戴口罩、手套等防护用品,做好疫情防控。

(三)中商人及工作人员严格实行上岗前测温制度,严禁带病上岗。对出现发热。干咳、之力、嗅觉味觉减退或丧失、鼻塞、流涕、烟痛、结膜炎、肌肉痛、腹泻等不适症状的人员,在做好个人防护的前提下,及时到就近发热门诊就医。

(四)按照上级规定及防疫要求,对本区域进行定期消毒,确保消毒效果。

六、维稳工作

(一)中商人应避免因自身及第三方的经济与法律纠纷或社会组织及人员之间的矛盾纠纷等造成的在该租赁场地区发生的群体事件,及时研究并解决发现的不稳定问题和维稳隐患。

(二)接受招商人及项目所在车站的车务站段对维稳事项的监督,对招商人及项目所在车站的车务站段发现并提醒、提出的维稳隐患应及时进行解决。

七、中商人应制定“突发事件紧急救援预案”,明确发生火灾或突发事件时人员疏散方法。

八、中商人应建立安全检查制度,及时发现和消除安全隐患。对暂时不能解决的隐患应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安全。

九、中商人如工作需要使用有毒、有害和易燃、易爆等危险物品,应依法办理相关手续,按规定管理使用,并报招商人及项目所在车站的车务站段备案。

十、如因中商人原因(包括故意、过失等)引发火灾险情或严重治安问题,招商人及项目所在车站的车务站段将按照《房屋租赁合同》约定的违约责任处理。

因中商人管理不善而发生各种案件、事故,所造成的经济损失以及相应的法律责任,均由中商人承担。

十一、本协议书一式陆份,三方各执贰份,经三方签字并盖章后生效,具有相等法律效力。

招商人(盖章): 中商人(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

签订日期:年月日 签订日期:年月日

项目所在车站的车务站段(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

签订日期:年月日

附件四

食品安全管理协议书

招商人:

中商人:

项目所在车站的车务站段:

为加强车站商业网点的食品安全管理。经三方协商一致签订以下食品卫生安全管理协议:

一、招商人及项目所在车站的车务站段对出租的商业网点食品安全工作有监督、管理、纠正、罚款的权利。

二、中商人在食品安全方面的以下义务:

  1. 中商人对经营的食品安全承担主体责任,应落实食品安全责任制,建立健全包括食品安全管理员设置、从业人员健康管理、人员培训、索证索票、进货查验、食品贮存、保洁消毒、检查考核、事故报告、应急处置等的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2. 中商人在营业前应依法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并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年检年审,保证合同期限内资质证书的有效性。相关从业人员应依法取得健康证、上岗证等。相关食品应按国家规定取得相应的国家认证。上述证照均须报招商人及项目所在车站的车务站段备案并留存复印件。
  3. 中商人应依法与从业人员签订合法有效的劳动合同,不得违法用工,并严格落实“先培训、后上岗”制度;相关培训资料留底备查。
  4. 中商人应加强对经营场所的卫生管理,保持经营场所环境整洁,卫生条件达到规定标准。
  5. 中商人应加强食品进货渠道管理,所有餐料、配料、食品等只能从正规、合法商家采购进货时,应索取并查验供货者的相关许可证、营业执照和产品合格证明等文件,建立食品进货、销售台账,记录、票据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6.中商人应加强食品加工、贮存管理,应根据不同种类食品的加工、保存要求配备相应的加工、贮存设施、设备;加工、贮存场所应保持清洁,无霉斑、鼠迹、苍蝇、蟑螂等;食品实行分类分架存放,不得存放有毒、有害物品及个人生活用品等;不得加工和使用腐败变质、霉变生虫或检疫不合格肉类等禁止性食品或食品添加剂。

7.中商人销售的商品和提供的服务必须明码标价并备有发票。严禁销售无生产厂家、无生产日期、无保质期等“三无”产品、过期食品和假冒伪劣产品。从事食品生产、食品流通、餐饮服务的商铺必须取得相应食品经营许可,其经营过程必须符合食品安全法规规定的相关要求。从事书报影音等文化产品类商业,须严格遵守国家、行业及国铁集团、集团公司有关要求和规定。中商人应加强食品配售管理,应配置能够保证食品安全卫生的工机具从事食品配售活动;对未售出的食品应按有关规定进行保存或做无害化处理。

8.中商人应制定食物中毒事故应急预案,定期开展应急培训和演练。发生食物中毒事故或疑似食物中毒事故时应及时报告,并立即停止食品生产经营活动,封闭现场,积极救治病人,配合招商人、项目所在车站的车务站段及铁路食品安全监督机构做好调查处理工作。

9.中商人同意接受招商人及项目所在车站的车务站段的日常检查和上级部门的监督检查以及铁路卫生监督部门的执法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应及时整改。

10.除合同约定内容外,中商人同意中国铁路总公司、沈阳局集团公司、招商人及项目所在车站的车务站段制定的各项管理制度、操作规范、质量标准、考评标准等文件中有关食品安全方面的内容可以直接适用于己方,并作为其在履行合同时同样必须遵守的合同义务内容,且不受发布时间、是否告知等因素的影响。

三、中商人违反合同约定时应承担以下违约责任:

1.中商人发生违反上述约定的行为,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发生第一次支付违约金1万-10万元;发生第二次或整改不及时、不到位或造成严重后果的,招商人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还应支付违约金50万元;如对招商人或项目所在车站的车务站段造成的实际损失超过约定违约金数额的,还应赔偿我招商人及项目所在车站的车务站段的全部损失。“严重后果”包括但不限于:中商人在招商人或项目所在车站的车务站段上级部门或行政主管部门的检查中被通报、处罚(处理);因中商人的行为导致招商人被有关部门通报、处罚(处理);发生食物中毒等食品安全事件;被媒体报道、披露对招商人或项目所在车站的车务站段产生负面影响等。

2、因中商人的行为导致招商人或项目所在车站的车务站段被有关部门通报、处罚(处理),或者招商人或项目所在车站的车务站段被有权机关要求先行对外承担了赔(补)偿责任的,招商人及项目所在车站的车务站段有权就全部损失向中商人追偿。“全部损失”包括但不限于:招商人或项目所在车站的车务站段先行支付的赔(补)偿费用、诉讼费、律师费以及为处理事故发生的交通费、食宿费、误工费等。

四、除合同约定内容外,中商人同意中国铁路总公司、沈阳局集团公司以、招商人及项目所在车站的车务站段制定的相关管理制度、操作规范、质量标准、考评标准等文件中涉及对食品经营单位的相关考核、考评、违约责任等内容可以直接适用于中商人,并同意接受相应考核、考评和承担违约责任等。

五、合同为附加合同与主合同有效期一致。

招商人(签章): 中商人(签章):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项目所在车站的车务站段(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

签订日期:年月日

附件五

严禁携带物品表

根据国务院颁布的《铁路安全管理条例》等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等规定,为维护铁路公共安全,确保广大旅客安全旅行,现将铁路进站乘车禁止和限制携带物品公布如下:

1、请勿携带以下枪支、子弹类(含主要零部件):

手枪、步枪、冲锋枪、机枪、防暴枪等军用枪以及各类配用子弹(含空包弹、战斗弹、检验弹、教练弹);气枪、猎枪、运动枪、麻醉注射枪等民用枪以及各类配用子弹;道具枪、仿真枪、发令枪、钢珠枪、消防灭火枪等其他枪支;上述物品的样品、仿制品。

军人、武警、公安人员、民兵、射击运动员等人员携带枪支子弹的,按照国家法律法规有关规定办理,并严格执行枪弹分离等有关枪支管理规定。

2、请勿携带以下爆炸物品类:

炸弹、照明弹、燃烧弹、烟幕弹、信号弹、催泪弹、毒气弹、手雷、手榴弹等弹药;炸药、雷管、导火索、导爆索、爆破剂、发爆器等爆破器材;礼花弹、烟花、鞭炮、摔炮、拉炮、砸炮、发令纸等各类烟花爆竹以及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等烟火制品;上述物品的仿制品。

3、请勿携带以下器具:

匕首、三棱刀(包括机械加工用的三棱刮刀)、带有自锁装置的弹簧刀以及其他类似的单刃、双刃刀等管制刀具;管制刀具以外的,可能危及旅客人身安全的菜刀、餐刀、屠宰刀、斧子等利器、钝器;警棍、催泪器、催泪枪、电击器、电击枪、射钉枪、防卫器、弓、弩等其他器具。

4、请勿携带以下易燃易爆物品:

氢气、甲烷、乙烷、丁烷、天然气、乙烯、丙烯、乙炔(溶于介质的)、一氧化碳、液化石油气、氟利昂、氧气(供病人吸氧的袋装医用氧气除外)、水煤气等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汽油、煤油、柴油、苯、乙醇(酒精)、丙酮、乙醚、油漆、稀料、松香油及含易燃溶剂的制品等易燃液体;红磷、闪光粉、固体酒精、赛璐珞、发泡剂H等易燃固体;黄磷、白磷、硝化纤维(含胶片)、油纸及其制品等自燃物品;金属钾、钠、锂、碳化钙(电石)、镁铝粉等遇湿易燃物品;高锰酸钾、氯酸钾、过氧化钠、过氧化钾、过氧化铅、过醋酸、双氧水等氧化剂和有机过氧化物。

5、请勿携带以下剧毒性、腐蚀性、放射性、传染性、危险性物品。

氰化物、砒霜、硒粉、苯酚等剧毒化学品以及毒鼠强等剧毒农药(含灭鼠药、杀虫药);硫酸、盐酸、硝酸、氢氧化钠、氢氧化钾、蓄电池(含氢氧化钾固体、注有酸液或碱液的)、汞(水银)等腐蚀性物品;放射性同位素等放射性物品;乙肝病毒、炭疽杆菌、结核杆菌、艾滋病病毒等传染病病原体;《铁路危险货物品名表》所列除上述物品以外的其他危险物品以及不能判明性质可能具有危险性的物品。

6、请勿携带以下危害列车运行安全或公共卫生的物品:

可能干扰列车信号的强磁化物,有强烈刺激性气味的物品,有恶臭等异味的物品,活动物(导盲犬除外),可能妨碍公共卫生的物品,能够损坏或者污染车站、列车服务设施、设备、备品的物品。

7、限量携带以下物品:

不超过20毫升的指甲油、去光剂、染发剂;不超过120毫升的冷烫精、摩丝、发胶、杀虫剂、空气清新剂等自喷压力容器;安全火柴2小盒;普通打火机2个。

8、其他禁止和限制旅客携带物品按照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定办理。

9、违规携带上述物品,依照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

附件六

防火安全协议书

招商人:

中商人:

项目所在车站的车务站段:

为认真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所在省市消防条例以及有关消防工作的法律法规以及沈阳局集团公司和招商人的相关规定,切实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经三方协商,在承租期内就共同做好租赁场地消防安全工作达成以下协议:

一、招商人出租场地的既有消防设施,中商人有保证设施完好的义务,如有丢失和损坏,中商人应负责恢复完好状态。

二、中商人承租场地的用途或使用的设施设备按照规定需进行消防检验的,中商人应向公安消防部门申报检验并取得检验合格证书。中商人须按规定配足消防器具,并定期进行检验。

三、中商人因经营需要对承租场地进行局部改造时,如改造消防设施、电源线路等,必须经招商人及项目所在车站的车务站段同意并到公安消防部门进行审批。否则,由此产生的后果由中商人负责。

四、中商人承租场地不得存放易燃易爆危险品。

五、中商人应制定防火制度,确定防火责任人,设立专兼职消防人员并定期进行培训,持证上岗。

六、招商人及项目所在车站的车务站段有权对中商人承租场地使用情况进行检查,提出的整改意见中商人应无条件的进行整改。如果中商人拒绝整改,招商人有权终止合同,由此造成的损失由中商人负责。

七、在合同期内,中商人因违反消防法律法规,造成火灾爆炸事故,中商人负全部责任,并赔偿因此造成的一切损失。

八、本协议书作为场地租赁合同附件,有效期与场地租赁合同履行期限一致。

九、本协议书自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本协议书一式叁份,三方各执壹份。

(此页无正文)

招商人(盖章): 中商人(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

签订日期:年月日 签订日期:年月日

项目所在车站的车务站段(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

签订日期:年月日

附件七

房屋(建筑物/场地)交接验收记录

房屋(建筑物/场地)地址

合同编号 租赁面积(m2/H m2)

经营项目

租赁起止时间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结构状况

主体结构 屋面 室外墙体

室内顶棚 室内墙体 室内地面

房门材料 窗户材料 间数

附属设备设施

消防设施 消火栓(含水龙带、水枪) 灭火器

烟感探头 喷淋头

电源 220V/380V 电表读数 照明灯具

水表读数 煤气表读数

其他事项

招商人(盖章):

负责人签字:

经办人:

联系电话:

交接时间:年月日 中商人(盖章):

负责人签字:

经办人:

联系电话:

交接时间:年月日

附件八

廉政协议书

招商人:

中商人:

项目所在车站的车务站段:

项目名称:

项目地点:

为加强铁路商业开发中的廉政建设,规范、约束三方的行为,防止违法、违纪和不廉洁问题的发生,保护三方合法权益,特订立本协议书。

一、招商人及项目所在车站的车务站段义务

1.不向中商人索取或接受中商人任何形式的贿赂。

2.不向中商人授意以任何形式弄虚作假获取不正当利益。

3.不向中商人索要或接受中商人的礼金、有价证券、支付凭证和贵重礼物等。

4.不接受中商人提供的公款旅游和高消费健身、娱乐等活动。

5.不参加中商人组织的有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等活动。

6.不在中商人报销应由本单位或个人承担的费用。

7.不向中商人违规推荐分包单位、施工队伍和工程材料、设备等生产厂家、供应商。

8.不要求中商人为自己亲友的经营活动提供便利条件。

9.不接受中商人无偿提供使用的劳务和交通工具、通讯工具、高档办公设备等。

10.不接受中商人的任何奖金或其他经济利益。

二、中商人义务

1.不以任何形式向招商人或项目所在车站的车务站段行贿。

2.不接受招商人或项目所在车站的车务站段授意或自行以任何形式弄虚作假获取不正当利益。

3.不给招商人、项目所在车站的车务站段或其工作人员送礼金、有价证券、支付凭证和贵重礼品等。

4.不为招商人或项目所在车站的车务站段提供公款旅游和高消费健身、娱乐活动。

5.不利用宴请等活动影响招商人或项目所在车站的车务站段工作人员公正执行公务。

6.不为招商人或项目所在车站的车务站段报销应由招商人或项目所在车站的车务站段单位或个人承担的费用。

7.不接受招商人或项目所在车站的车务站段违规推荐的分包单位、施工队伍和工程材料、设备等生产厂家、供应商。

8.不为招商人或项目所在车站的车务站段亲友的营利活动提供便利条件。

9.不向招商人或项目所在车站的车务站段无偿提供劳务和交通工具、通讯工具、高档办公设备等。

10.不向招商人或项目所在车站的车务站段赠送任何奖金或其他经济利益。

三、违约责任

为保证本协议书项下三方权利义务的履行,三方做如下约定:

1.中商人主动向招商人或项目所在车站的车务站段行贿,中商人向招商人支付违约金1万至30万元。因犯罪、违纪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由采取主动行为先行违反义务一方承担。

2.中商人自行弄虚作假而违约,向招商人支付违约金1万至30万元。因犯罪、违纪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由采取主动行为先行违反义务一方承担。

3.招商人或项目所在车站的车务站段向中商人索要或主动要求中商人提供招商人钱物行为,构成违纪的,交纪委或司法部门处理;中商人主动向招商人或项目所在车站的车务站段赠送、钱物和活动,构成违纪的,向招商人支付违约金1万至30万元。

4.三方均违反协议约定,经查证属实的,采取主动行为先行违反一方向对方支付违约金1万至10万元。

5.三方不履行各自上述义务,构成犯罪和违纪的,由司法机关和有关执纪部门按管辖依法依纪处理,所认定的事实和处理结果作为承担约定违约责任的依据。

四、违约责任追究

1.三方自觉履行本协议并互相监督,一方不履行协议的,另两方有权利和义务进行举报。

2.一方主动举报另一方,举报方不承担上述约定的违约责任,全部由被举报方承担,但不免除各自应负的法纪责任。

3.由于三方单位或工作人员个人行为造成违约的,三方单位承担上述约定的违约责任。

4.三方在履行协议中发生争议,一方有权向对方上级单位行政主管部门和执法部门反映情况并要求帮助解决争议。

5.违约方应在有关部门对不履行协议的行为做出处理或结论后7天内向对方支付违约金。

6.三方有义务将有关责任人的责任追究情况通报对方。

五、本协议有效期为三方签署之日起至租赁合同履行期届满。有效期内发生的违约事实,有效期后发现的适用本协议。

招商人:(盖单位章) 中商人:(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

(签字)(签字)

日期: 日期:

项目所在车站的车务站段(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

(签字)

日期:

附件九

问题整改通知书

编号:XX站车单位【年】XX号 年 月 日

签发 (站车单位行政正职或主管副职) 问题提出单位 (站车单位)

问题所在企业 (委外经营方)

一、问题概述

二、违反条款(国家法律法规或签订的经营合同)

三、整改要求

委外经营方负责人(或责任人)签字

本通知一式三份,站车单位、经营单位、委外经营方各留存一份

附件十

处理通知书

编号:XX站车单位【年】XX号 年 月 日

签发 (站车单位行政正职或主管副职) 问题提出单位 (站车单位)

被处理企业 (委外经营方)

一、问题概述(模板)

前发XX号《问题整改通知书》所述问题于X年X月X日再次发生。对具体问题说明。

二、处理情况

按照国家法律法规或经营合同某款规定,对该问题处理如下:

委外经营方负责人签字

本通知一式三份,站车单位、经营单位、委外经营方各留存一份

六、保证金缴纳

6.1竞标单位竞商保证金按包件招商底价的10%收取,须由竞标单位账户缴纳。

竞商保证金:46600元

于开标前两个工作日12:00前汇缴至下方账户内,电汇保证金时请在备注项填写招商编号和包件号,保证金必须由竞标单位注册的银行账户提交。

户名: 中国铁路沈阳局集团有限公司物资采购所

开户银行: 中国工商银行沈阳铁路支行

银行帐号: ****************332

银行帐号: ****************332

七、竞商议程安排:

7.1.购买招商文件时间:2021年9月10日至2021年9月18日,每日上午08:00时至11:00时下午13:00时至16:00时(北京时间)。

7.2本项目招商文件标书款(不以包件售卖)¥200元。(每个项目仅需缴纳一次标书款,项目重新组织招商时无需再次缴纳标书款)

凡有意参加者,在购买招商文件前将报名费汇至下方汇款账户,同时须在汇款单据上注明招商编号,必须由竞标单位注册的银行账户提交,不接受个人汇款。

户名: 中国铁路沈阳局集团有限公司物资采购所

开户银行: 中国工商银行沈阳铁路支行

银行帐号: ****************332

7.3确确认汇款到帐后,请在本项目接受网上报名的起始和截止时间内登录“国铁招商平台”(http:/zs.95306.cn/),完成网上报名程序。

竞标单位根据网上报名系统提示所需报名资料内容,据实认真填写后,务必于接受网上报名的截止时间之前提交,否则可能导致报名失败。报名注册及操作过程如有问题,请联系国铁采购平台客服,联系电话:010-95306-8-3号键,客服服务时间:周一~周日(8时-18时)未在国铁招商平台报名成功者,将无法参加此项目。

7.4竞标文件递交时间

文件邮寄地址:沈阳市皇姑区阿里山路69-12甲,电子地图搜索:沈阳铁路局物资采购所。开标前一个工作日17:00后结束标书收取。

7.5首次竞价时间2021年9月29日9:00时。详见附件2。

八、特别提示:

8.1文件编制过程中,请注意法人签字及盖章要求,签字或盖章遗漏可能导致竞价文件被否决

8.2竞标文件逾期送达或者未送达指定地点、未在规定的时限内将投标保证金提交至招商人指定的银行账户的或者不按照招商文件要求密封的报价文件,招商人有权不予受理。

中国铁路沈阳局集团有限公司物资采购所

2021年9月10日


联系人:郝工
电话:010-68960698
邮箱:1049263697@qq.com

标签: 车站 集团 传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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