红外气体摄像仪采购项目竞争性磋商公告2021-09-16

红外气体摄像仪采购项目竞争性磋商公告2021-09-16


公告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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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标题: 红外气体摄像仪采购项目竞争性磋商公告 有效期: 2021-09-09 至 2021-09-16
撰写单位: 辽宁中鼎招标有限公司

(红外气体摄像仪采购项目)竞争性磋商公告
项目概况

红外气体摄像仪采购项目采购项目的潜在供应商应在辽宁政府采购网获取采购文件,并于2021年09月23日 09时30分(北京时间)前提交响应文件。


一、项目基本情况
项目编号:JH21-210800-01321
项目名称:红外气体摄像仪采购项目
采购方式:竞争性磋商
包组编号:001
预算金额(元):1,200,000.00
最高限价(元):1,200,000.00
采购需求:查看

红外气体摄像仪招标技术参数

1. 用途:红外气体摄像仪可以快速发现挥发性气体有机物(VOCs)的泄漏以及违规排放,采用技术成熟、性能稳定的超低温红外成像技术,对管道、法兰或者排气筒排放的挥发性有机物气体进行实时监测。

2. 主要指标

2.1 检测项目:成像挥发性有机物气体泄漏和排放。

▲2.2 仪器须具有能够同时录制可见视频和音频功能,或者同时录制红外(IR)成像视频和音频的功能。

2.3 满足ISO9001产品质量体系要求。

▲2.4 仪器是在有潜在易燃易爆气体的危险性环境中操作,应具有防爆安全性。至少具有防爆等级:Ex ic nA nC IIC T4 Gc,须提供权威认证证书。

▲2.5根据不同距离的检测目标现场应用需求,仪器镜头须具备防爆安全性,具有在不同危险区域随时更换的功能。

2.6 仪器成熟可靠,在同类工况有实际应用。

2.7 成像模式:可见光模式,标准红外模式,增强红外模式。

▲2.8 仪器内置中文操作系统。

2.9 探测器类型:制冷型探测器,高灵敏度碲镉汞(MCT)检测器或其他满足使用。

▲2.10 防水防尘等级至少达到IP54,可以全天候使用,提供相关防护等级认证证书。

▲2.11 仪器须具有显示便携式VOCs检测仪FID传输的实时数据功能,须提供仪器图像截图,图像上显示FID值。

2.12 视频存储器64GB以上。

▲2.13 内置WIFI,可以同步输出红外视频影像到手机端或者电脑端。

▲2.14 热灵敏度(NETD):<15mK@25℃。

2.15 检测器光谱范围:3.2-3.4μm。

▲2.16 电池:单块电池连续使用4小时以上(标准配置2块),随身携带安全,不连通仪器不供电。

2.17 设备重量<3.0kg。

2.18 红外检测器像素:≥320×240像素。

2.19 显示器:内置≥3.5英寸彩色液晶显示屏,≥640×480像素。

▲2.20 防爆使用温度范围:-15°C 至 +45°C,须以权威防爆证书上温度范围为准。

2.21 可检测气体至少包括:甲烷,乙酸,苯,丁二烯,丁烯,丁烷,二甲基苯,乙烷,乙烯,乙苯,环氧乙烷,己烷,庚烷,异丁烯,异丙醇,异戊二烯,甲醇,甲基乙基酮,辛烷,戊烯,丙烷,丙醛,丙醇,环氧丙烷,苯乙烯,甲苯,二甲苯等挥发性有机物。

3. 配置清单

3.1 红外气体摄像仪1台;

3.2电池2块;

3.3 充电装置1套;

3.4 遮光罩1个;

3.5 颈带1个

       
合同履行期限:中标后两个月以内完成。
需落实的政府采购政策内容:执行对于中小微企业(含监狱企业)的相关规定; 执行对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相关规定。
本项目(是/否)接受联合体投标:否
二、供应商的资格要求
1.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
2.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无
3.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无
三、政府采购供应商入库须知
参加辽宁省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未进入辽宁省政府采购供应商库的,请详阅辽宁政府采购网 “首页—政策法规”中公布的“政府采购供应商入库”的相关规定,及时办理入库登记手续。填写单位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和联系人等简要信息,由系统自动开通账号后,即可参与政府采购活动。具体规定详见《关于进一步优化辽宁省政府采购供应商入库程序的通知》(辽财采函〔2020〕198号)。
四、获取采购文件
时间:2021年09月09日 08时30分至2021年09月16日 16时00分(北京时间,法定节假日除外)
地点:辽宁政府采购网
方式:线上
售价:免费
五、响应文件提交
截止时间:2021年09月23日 09时30分(北京时间)
地点:电子投标文件上传至辽宁政府采购网,电子加密文件递交至营口市审批技术审查与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第四开标室。
六、开启
时间:2021年09月23日 09时30分(北京时间)
地点:电子投标文件上传至辽宁政府采购网,电子加密文件递交至营口市审批技术审查与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第四开标室。
七、公告期限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个工作日。
八、质疑与投诉
供应商认为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向采购代理机构或采购人提出质疑。
1、接收质疑函方式:书面纸质质疑函
2、质疑函内容、格式:应符合《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相关规定和财政部制定的《政府采购质疑函范本》格式,详见辽宁政府采购网。
质疑供应商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的答复不满意,或者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未在规定时间内作出答复的,可以在答复期满后15个工作日内向本级财政部门提起投诉。
九、其他补充事宜
1、供应商须及时办理CA数字证书,否则应自行承担无法正常参与项目的一切后果。供应商应详阅辽宁政府采购网首页“办事指南”中的“辽宁政府采购网关于办理CA数字证书的操作手册”和“辽宁政府采购网新版系统供应商操作手册”,具体规定详见《关于启用政府采购数字认证和电子招投标业务有关事宜的通知》(辽财采【2020】298号。
2、供应商应认真学习电子响应文件制作教程,有任何技术问题可拨打网站客服电话进行咨询:400-903-9632,代理机构不负责解答该部分问题。供应商因自身操作问题导致的一切不良后果由供应商自身负责。
3、供应商应认真学习辽宁政府采购网电子文件制作指南,并按照采购文件和电子评审系统要求进行投标(响应)信息填报、电子文件编制、盖章或电子签章等工作。对于使用电子签章的,供应商应在辽宁政府采购网CA认证平台下载签章工具或向CA认证机构索要电子签章工具,对电子文件进行签章。电子文件中存在图片较多或内存较大等情况,需使用特殊工具对电子文件进行调整的,应在系统中认真核对调整后的电子文件,确保文件真实有效,清晰可辨,避免影响评审活动。供应商自行准备电子设备并调试,保证电子设备可用。
4、供应商在电子评审活动中出现以下情形的,应按如下规定进行处理:
(1)因供应商原因造成投标文件未解密的;
(2)因供应商自用设备原因造成的未在规定时间内解密、上传文件或投标(响应)报价等问题影响电子评审的;
(3)因供应商原因未对文件校验造成信息缺失、文件内容或格式不正确以及备份文件不符合要求等问题影响评审的。
出现前款1、2情形的,视为放弃投标(响应);出现前款3情形的,由供应商自行承担相应责任。。
5、供应商自行携带笔记本电脑至开标现场用CA证书进行响应文件的解密。(解密时间为10分钟内)不接受其他方式解密。电子文件报送截止时间同递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即开标时间)、解密为10分钟、二次报价提交的时限为10分钟。如供应商未按照规定的时限响应按照无效响应文件处理。
十、对本次招标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
1.采购人信息
名称: 营口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队
地址: 营口市站前区金牛山大街西三号
联系方式: ****-*******
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
名称: 辽宁中鼎招标有限公司
地址: 营口市站前区万达金融大厦820(万达写字楼B座,8楼820)
联系方式: ****-*******
邮箱地址: lnzhongding@163.com
开户行: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营口分行
账户名称: 辽宁中鼎招标有限公司
账号: ****************31
3.项目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 牛守源
电话: ****-*******
评分办法:综合评分法
关联计划
附件:

附件下载:********E36" title="点击下载">招标文件【红外气体摄像仪采购项目】.doc
()

联系人:郝工
电话:010-68960698
邮箱:1049263697@qq.com

标签: 气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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