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氧化氯车间等防腐招标公告
二氧化氯车间等防腐招标公告
招 标 文 件
项目名称:四川天竹公司年产9.5万吨竹纤维浆粕搬迁升级技改项目二氧化氯车间等防腐工程
招 标 人:四川天竹公司竹浆粕项目部
投标邀请书
1、四川天竹公司年产9.5万吨竹纤维浆粕搬迁升级技改项目二氧化氯车间等防腐工程,以邀请招标的方式进行招标。
2、现邀请有兴趣的四川天竹公司竹浆粕项目在建工程投标人就下列工程及有关服务参与投标。
3、本次招标投标人须对项目中全部内容进行投标,不得拆分,评标、授标以该项目为单位。
4、投标人资格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独立法人资格
(2)、具备专业防腐施工二级及以上资质
(3)、具有年检合格的安全生产许可证
(4)、具有入川备案等入川施工手续
(5)、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形式投标
5、所有投标文件应于2013年11月30日上午9:30以前递交到四川天竹公司竹浆粕项目部。
6、兹定于2013年11月30日上午9:30(北京时间)在四川天竹公司竹浆粕项目会议室开标。届时请投标人派代表出席开标仪式。
7、吉林化纤集团四川天竹公司竹浆粕项目部(招标人)
地 址:四川省宜宾市江安县阳春工业园区吉林化纤集团竹浆粕项目部
电 话:****-*******
传 真:****-*******
联 系 人:支洪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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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录
第一章 投标人须知及前附表
第二章 工程范围及报价说明
第三章 合同条款
第四章 投标文件格式
第五章 工程量清单
第一章 投标人须知及前附表
一、 投标须知前附表
项号内容说明与要求
1项目概况工程名称: 四川天竹公司年产9.5万吨竹纤维浆粕搬迁升级技改项目二氧化氯车间等防腐工程:
二氧化氯车间等部分楼地面、地沟防腐。
资金来源: 企业自筹及贷款
2招标范围二氧化氯车间等防腐。
3工期要求计划工期:洗筛工段防腐2013.12.1—12.20;电站地下泵房2013.12.1—12.7;脱硫综合楼2013.12.5—12.12;二氧化氯车间2013.12.5—12.20;
施工期间需要防腐与安装及其它专业交叉配合,按业主时间安排执行,总工期不变。
4质量标准合格
5投标人资质等级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独立法人资格
(2)、具备专业防腐施工二级及以上资质
(3)、具有年检合格的安全生产许可证
(4)、具有入川备案等入川施工手续
(5)、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形式投标
6踏勘现场不集中组织投标人对工程现场和周围环境踏勘,投标人可自行组织踏勘现场并承担相应费用。
7工程报价方式依据gb50500-2008《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2009年《四川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定额》、根据招标文件提供的清单进行报价,并考虑所有的措施费用、风险费用等等。
8投标有效期90日历日(从投标截止之日起计算)。
9投标人的替代方案不接受替代方案。
10投标文件份数正本一份,副本四份。
11投标文件提交 地点及截止时间地点: 四川天竹公司竹浆粕项目部会议室
时间: 2013年11月30日9点30分
12开标地点: 四川天竹公司竹浆粕项目部会议室
时间: 2013年11月30日9点30分
13评标方法及标准综合定量评标法
14合同形式固定综合单价合同
15其他要求中标单位拟派出的项目管理人员,应无在建工程,否则按废标处理;投标单位的项目经理或注册建造师中标后需到本项目招投标监督主管部门办理备案手续。
二、投标须知
(一) 总 则
1.工程说明
1.1本工程的项目概况见投标须知前附表。
1.2本工程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通过公开招标方式选定承包人。
1.3本工程的资金来源见投标须知前附表,其中部分资金用于本合同项下的合格支付。
2. 招标范围及工期
2.1本工程项目的范围见本招标文件第二章。
2.2本工程的工期要求见投标须知前附表,具体开工日期以承包合同中的约定或招标人和监理单位的书面开工通知为准。
2.3工程质量标准:合格。
3. 合格的投标人
3.1本工程投标人的资质等级要求见投标须知前附表。
4. 现场踏勘
4.1招标人将不组织投标人对工程现场及周围环境进行踏勘,投标人有义务对现场进行踏勘,以便了解工程现场实际情况。投标人可自行组织现场踏勘,以便获取有关编制投标文件和签署合同所涉及现场的资料。踏勘现场所发生的费用由投标人自行承担。
4.2招标人向投标人提供的有关现场的数据和文字资料,是招标人现有的能被投标人利用的资料,招标人对投标人做出的任何口头推论、理解和结论均不负责任。
4.3经招标人允许,投标人可为踏勘目的进入招标人的项目现场,但投标人不得因此使招标人承担有关的责任和蒙受损失。投标人应承担踏勘现场的责任和风险。
5.投标费用
5.1投标人应承担其参加本招标活动自身所发生的费用。
5.2招标单位不给予未中标单位任何补偿费用。
(二) 招标文件
6. 招标文件的组成
6.1本招标文件包括下列内容:
第一章 投标须知及投标须知前附表
第二章 工程范围及报价说明
第三章 合同条款
第四章 投标文件格式
第五章 工程量清单
6.2除6.1内容外,招标人在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前,以书面形式发出的对招标文件的澄清或修改内容,均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对招标人和投标人起约束作用。
6.3投标人获取招标文件后,应仔细检查招标文件的所有内容,如有残缺等问题应在获得招标文件后 2 日内向招标人提出,否则,由此引起的损失由投标人自己承担。投标人同时应认真审阅招标文件中所有的事项、格式、条款和规范要求等,若投标人的投标文件没有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全部资料,或投标文件没有对招标文件做出实质性响应,其风险由投标人自行承担,并根据有关条款规定,该投标有可能被拒绝。
7. 招标文件的澄清
7.1投标人若对招标文件有任何疑问,应向招标人提出澄清要求,澄清要求应以书面形式送达招标人。
7.2无论是招标人根据需要主动对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是根据投标人的要求对招标文件做出澄清,招标人都将于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前以书面形式予以澄清,同时将书面澄清文件向所有投标人发送。投标人在收到该澄清文件后应于24小时内以书面形式回复予以确认,不回复的视为已收到。该澄清文件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具有约束作用。
7.3本招标文件(含补充、答疑文件)是签订施工合同的主要依据,施工合同条款中涉及本招标文件的条款应当与本招标文件(含补充、答疑文件)相一致。
8.招标文件的修改
8.1招标文件发出后,在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前,招标人可对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修改。
8.2招标文件的修改将以书面形式向所有投标人发出,投标人应于收到该修改文件后24小时内以书面形式回复,确认收到。招标文件的修改内容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具有约束作用,无论是否回复确认均不影响招标活动继续进行,亦不影响该修改文件的有效性。
8.3任何对招标文件的澄清、修改、补充等,均以书面形式的明确内容为准。当招标文件与对招标文件的澄清、修改、补充等在同一内容的表述上不一致时,以最后发出的书面文件为准。
8.4为使投标人在编制投标文件时有充分的时间对招标文件的澄清、修改、补充等内容进行研究,招标人可酌情延长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具体时间将在招标文件的修改、补充通知中予以明确。
(三) 投标文件的编制
9.投标文件的语言及度量衡单位
9.1投标文件和与投标有关的所有文件均应使用中文简体字。
9.2除工程规范另有规定外,投标文件使用的度量衡单位,均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
10.投标文件的组成
10.1投标文件由投标函部分、商务部分和技术部分等组成。
10.2投标函部分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1)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原件、身份证复印件;
(2)法定代表人授权书原件、被授权人身份证复印件;
(3)投标函、投标一览表及投标函附录;(为方便唱标,请投标人将投标函、投标一览表单独密封、提交)
(4)项目管理机构配备情况
(5)投标人认为需要提交的其他投标资料。
10.3 商务部分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1)企业概况及简介;
(2)近3年内相同/相近的工程业绩;
(3)2010-2012年经独立审计机构审定确认的财务报表(含资产负债表、现金流量表、损益表);
(4)银行出具的资信证明(存款证明不能代替资信证明)
(5)最近的仲裁或诉讼介入情况;
(6)投标人近3年来重大安全事故和重大质量事故的情况,并经主管部门盖章确认
(7)资格证明文件
投标应提交最新的资格证明文件,以证实其能满足合格的投标人要求。证明文件至少应包括以下内容:
1)法人营业执照;
2)建筑业企业资质
3)安全生产许可证;
4)项目经理资格证书;
5)投标人认为有必要的其他证明材料:如hse 认证、获得的荣誉证书等
(8)工程量清单计价相关表格
10.4 技术部分主要为施工组织设计包括但不局限于下列内容:
(1)各分部分项工程的主要施工方案;
(2)工程投入的主要施工机械设备情况、主要施工机械进场计划;
(3)劳动力安排计划;
(4)确保工程质量的技术组织措施;
(5)确保安全生产的技术组织措施;
(6)确保文明施工的技术组织措施;
(7)确保工期的技术组织措施;
(8)施工总平面图;
(9)计划开、竣工日期和施工进度横道图
(10)临时用地表;
(11)有必要说明的其他内容。
11. 投标文件格式
11.1投标文件包括本须知第10条中规定的内容,投标人提交的投标文件应当使用招标文件所提供的投标文件格式(表格可以按同样格式扩展)。
12. 投标报价
12.1 本工程的投标报价采用投标须知前附表所规定的方式。
12.2投标报价为投标人在投标文件中提出的各项支付金额的总和。
12.3 投标人的投标报价,应是完成所列招标工程范围及工期的全部,不得以任何理由重复计算,进而将重复部分作为投标人计算单价或总价的依据。
12.4除非招标人对招标文件予以修改,投标人应按招标人提供的工程范围,计量清单工程量填报单价和合价。每一项目只允许有一个报价。任何有选择的报价将不予接受。投标人未填单价或合价的工程项目,在实施后,招标人将不予以支付,并视为该项费用已包括在其他有价款的单价或合价内。
12.5 本招标工程的施工地点为本须知前附表所述,除非合同中另有规定,投标人在报价中具有标价的工程量清单中所报的单价和合价,以及投标报价汇总表中的价格均包括完成该工程项目的成本、利润、税金、开办费、技术措施费、大型机械进出场费、风险费、政策性文件规定费用等所有费用。
12.6 投标人的投标报价应包括完成本工程的全部措施费用。
12.7投标人可先到工地踏勘以充分了解工地位置、情况、道路、储存空间、装卸限制及任何其他足以影响承包价的情况,任何因忽视或误解工地情况而导致的索赔或工期延长申请将不被批准。
13. 投标货币
13.1本工程投标报价采用人民币。
14. 投标有效期
14.1投标有效期见本须知前附表所规定的期限,在此期限内,凡符合本招标文件要求的投标文件均保持有效。
14.2在特殊情况下,招标人在原定投标有效期内,可以根据需要以书面形式向投标人提出延长投标有效期的要求,对此要求投标人若同意则应以书面形式予以答复,若招标人限定了答复期限而投标人未将拒绝的答复意见书面送达至招标人,或投标人不予答复,则可以被招标人视为投标人已经默示同意。投标人可以以书面方式明确拒绝招标人这种要求并在招标人限定的期限内有效送达至招标人处,而不被没收投标保证金。同意延长投标有效期的投标人既不能要求也不允许修改其投标文件,但将自动地相应的延长投标保证金的有效期,在延长的投标有效期内本须知中关于投标保证金的退还与没收的规定仍然适用。
16. 投标人的替代方案
16.1本次招标不接受替代方案。
17. 投标文件的份数和签署
17.1投标人应按本须知前附表规定的份数提交投标文件。
17.2投标文件的正本需打印,副本完全为正本的复印件。字迹应清晰易于辨认。并应在投标文件封面的右上角清楚地注明“正本”或“副本”。正本和副本如有不一致之处,以正本为准。
17.3投标文件正本的封面、副本的封面、投标函均应加盖投标人公章并经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由委托代理人签字的投标文件中须同时提交法人授权委托书。投标人应按照招标文件要求,在投标文件适当的位置填写投标人全称并加盖公章,同时签署法定代表人或投标人代表的全名。投标人在投标文件及相关文件的签订、履行、通知等事项中的书面文件中的单位盖章、印章、公章等处均仅指与当事人名称全称相一致的标准公章。
17.4全套投标文件应无涂改或行间插字和增删,如有修改,修改处应加盖公章并由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
(四) 投标文件的提交
18. 投标文件的装订、密封和标记
18.1投标文件一律采用a4纸打印(图纸等除外),左侧装订。装订应牢固可靠,不易散落,不得采用活页式装订。招标人对因装订不牢造成的文件散失不负责任。
18.2投标文件的必须密封提交,密封袋由投标人自备,不统一规定规格,当一个密封袋不能满足投标文件的封装要求时,允许投标人使用多个密封袋进行封装。
18.3投标文件封装后,必须在文件袋的开口处用封条密封,并在密封条的粘贴接缝处分别加盖投标人公章和法定代表人名章。
19. 投标文件的提交
19.1投标人应按本须知前附表所规定的地点,于截止时间前提交投标文件。
20. 投标文件提交的截止时间
20.1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见本须知前附表规定。
20.2 招标人可按本须知规定以修改补充通知的方式,酌情延长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在此情况下,投标人的所有权利和义务以及投标人受制约的截止时间,均以延长后新的投标截止时间为准。
21. 迟交的投标文件
21.1招标人在本须知第20条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以后收到的投标文件,将被拒绝并退回给投标人。
22. 投标文件的补充、修改与撤回
22.1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后,在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之前,可以书面形式补充修改或撤回已提交的投标文件,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招标人。补充、修改的内容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22.2投标人对投标文件的补充、修改,应按本须知第18条有关规定密封、标记和提交,并在内外层投标文件密封袋上清楚标明“补充、修改”或“撤回”字样。
22.3在投标截止时间之后,投标人不得补充、修改投标文件。
(五) 开 标
23. 开标
23.1招标人按本须知前附表第14项所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公开开标,参加开标的投标人代表应签名报到以证明其出席。
23.2按规定提交合格的撤回通知的投标文件不予开封,并退回给投标人;按本须知第24条规定确定为无效的投标文件,不予送交评审。
23.3开标程序:
23.3.1开标由招标人主持;
23.3.2由投标人或其推选的代表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
23.3.3经确认无误后,由有关工作人员当众拆封,宣读投标人名称、投标价格和投标文件的其他主要内容。
23.4招标人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收到的投标文件,开标时都应当众予以拆封、宣读。
23.5招标人对开标过程进行记录,并存档备查。投标人代表应在开标记录上签字确认。
24. 投标文件的有效性
24.1 开标时,投标文件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作为无效投标文件,不得进入评标:
24.1.1投标文件逾期送达或未送达招标文件指定地点的;
24.1.2投标文件未按照本须知第18条的要求装订、密封的;
24.2招标人将有效投标文件,送评标委员会进行评标。
(六) 评 标
25. 评标委员会与评标
25.1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依法组建,负责评标活动。
25.2开标结束后,开始评标,评标采用保密方式进行。
26. 评标过程的保密
26.1开标后,直至授予中标人合同为止,凡属于对投标文件的审查、澄清、评价和比较的有关资料以及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与评标有关的其他任何情况均严格保密。
26.2 在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推荐以及授予合同的过程中,投标人向招标人和评标委员会施加影响的任何行为,都将会导致其投标被拒绝。
26.3中标人确定后,招标人不对未中标人就评标过程以及未能中标原因作出任何解释。未中标人不得向评标委员会组成人员或其他有关人员索问评标过程的情况和材料。
27. 投标文件的澄清
27.1为有助于投标文件的审查、评价和比较,评标委员会可以以书面形式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文件含义不明确的内容作必要的澄清或说明,投标人应采用书面形式进行澄清或说明,但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根据本须知规定,凡属于评标委员会在评标中发现的计算错误进行核实的修改不在此列。
28. 投标文件的初步评审
28.1只有符合本须知第24条有关规定,有效的投标文件,才能提交评标委员会进行评审。
28.2评标时,评标委员会将首先评定每份投标文件是否在实质上响应了招标文件的要求。就本条款而言,实质上响应招标文件要求的投标文件,应该与招标文件中包括的全部条款、条件和规范相符,无重大差异或保留。所谓重大差异或保留是指对工程的范围、工期、质量、实施产生重大影响,或者对合同中约定的招标人的权利及投标人的义务方面造成重大的限制。而纠正这种差异或保留将会对其它提交了响应招标文件要求的投标文件的投标人的竞争地位产生不公正的影响。
28.3如果投标文件实质上不响应招标文件的各项要求,评标委员会将予以拒绝,并且不允许投标人通过修改或撤销其不符合要求的差异或保留,使之成为具有响应性的投标。
29. 投标文件计算错误的修正
29.1投标总价以开标时唱标并经投标人确认的金额为准,在评标阶段及签订合同时不允许调整。
29.2评标委员会将对确定为实质上响应招标文件要求的投标文件进行校核,看其是否有计算或表达上的错误,修正错误的原则如下:
29.2.1如果数字表示的金额和用文字表示的金额不一致时,应以文字表示的金额为准;
29.2.2当单价与数量的乘积与合价不一致时,以单价为准,除非单价有明显的小数点错误,此时应以标出的合价为准,并修改单价。
29.3 按上述原则及方法调整或修正后的报价,仅作为工程实施阶段调整的依据。投标人同意后,调整后的报价对投标人起约束作用。
30. 投标文件的评审、比较和否决
30.1评标委员会将按照本须知规定,仅对在实质上响应招标文件要求的投标文件进行评估和比较。
30.2在评审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可以以书面形式要求投标人就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的内容进行书面说明并提供相关材料。
30.3评标委员会依据本须知前附表第15项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和比较,向招标人提出书面评标报告,并推荐合格的中标候选人,排列出名次。招标人应根据评标委员会提出的书面评标报告和推荐的中标候选人,确定排名第一的候选人中标,除非其放弃或拒绝签署合同。
30.4 评标方法和标准
30.4.1 具体评标办法参见投标须知附录。
30.5评标委员会经评审,认为所有投标都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可以否决所有投标。所有投标被否决后,招标人应当依法重新招标。
(七) 合同的授予
31. 合同授予标准
31.1本招标工程的施工合同将授予按本须知第30.3款所确定的中标人。
32. 招标人拒绝投标的权力
32.1招标人不承诺将合同授予报价最低的投标人。
33.2招标人保留拒绝所有投标的权利。
33. 合同协议书的签订
33.1招标人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工程施工合同,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33.2中标人如不按本投标须知的规定与招标人订立合同,则招标人将废除授标,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投标保证金数额的,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同时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33.3中标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完成中标项目施工。签订合同后,未经招标人同意不得转包、分包,亦不得将合同全部及任何权利、义务向第三方转让,否则将被视为严重违约,如投标人中标后撤回报价、终止或解除合同、非法转包,招标人有权决定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33.本工程的合同形式为固定综合单价合同。(见本须知前附表)
33.5本工程保修合同采用建质〔2005〕7号文件规定的《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书》(示范文本)。
三、 投标须知附录
评标办法细则
1.本办法是招标文件的组成部份,仅适用于本工程施工招标的评标。
2.评标原则:公开、公平、公正、科学和择优;依法评标、严格保密;反对不正当竞争。
3.评标工作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承担。评标委员会由技术、经济专家和业主代表组成。
4.本工程采用综合定量评标法评标,评标委员会根据本办法及招标文件的要求对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进行独立评标,所有评委打分的算术平均值即为投标人的得分。
5.评标委员会对投标文件有疑问的部分,可向投标人质询并要求该投标人进行书面澄清,但不得对投标文件作实质性(如工程范围、工期、质量、承诺、报价等)修改。质询工作应当由全体评委参加。投标人拒不澄清的,评标委员会可否决其投标。对于实质性不符合招标文件的,评标委员会不得质询。
6.评标委员会应按投标人综合得分的高低排出先后顺序,并按先后顺序向招标人推荐三名中标候选人。当综合得分相等时,应以报价较低的排名靠前。
7.招标人应按评标委员会的推荐顺序确定排名第一的候选人为中标人。若该中标人放弃中标时,得分第二的候选人为中标人,依次类推。
8.有效投标人不足三个,经评标委员会判定投标明显缺乏竞争的,招标人将依法重新招标。
9.评标内容包括技术标和经济标的评审,包括投标文件符合性与完整性、施工组织设计和投标报价的评审。
10.对投标文件的完整性、符合性评审不进行打分,凡对质量标准和工期不响应的投标和有其他重大不响应的投标将被拒绝,不再进行评审。
11.投标人的投标属下列情况之一的,经过评标委员会评审后可以视为无效(废标):
(1)投标文件未进行有效签署的;
(2)未提供法定代表人授权书的;(签字人不是法定代表人的)
(3)投标保证金未提供或保证金金额不足的;
(4)投标有效期不满足招标文件要求的;
(5)投标人的资格条件不满足要求的;
(6)投标报价超过拦标价的;
(7)投标文件实质性不符合(工程范围、工期、质量等)招标文件的要求的,未按要求承诺工期和质量标准,或以奖项代替质量标准,评标委员会按规定予以拒绝的;
(8)投标人的投标行为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的;
(9)投标书未按规定的格式填写,内容不全或关键字迹模糊、无法辨认的;
(10)投标人递交两份或多份内容不同的投标文件,或在一份投标文件中对同一招标项目报有两个或多个报价,且未声明哪一个有效的,按招标文件规定提交备选投标方案的除外;
(11)投标人以他人的名义投标、串通投标、以行贿手段谋取中标或者以其他弄虚作假方式投标的;
(12)投标人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投标报价,投标人不能合理说明或者不能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的,或者被评标委员会认定为低于其个别成本的,或者拒不按照要求对投标文件进行澄清、说明或者补正的;
(13)对评标委员会提出的质疑不能合理解释或者提供证明材料,又拒绝根据评标委员会建议进行修正的。
12.详细评审采用综合定量评标法,总分为100分。分值计算保留小数点后两位,第三位四舍五入。分值分配见表三。
13.施工组织设计评审:评标委员会按照本办法,就施工组织设计中施工场地总平面布置、施工方案、进度安排、解决现场情况特殊性的方案、质量保证措施和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控制扬尘污染措施、以及人员配备、组织安排、劳动力安排等,评价施工组织设计的先进性、合理性、可靠性。投标人不满足施工组织设计评审要求的,评标委员会可认定其投标无效。
14.施工组织设计评分方法及有关说明详见表一“施工组织设计评分标准”。
15.投标报价的评分采用基准价法,基准价=各有效投标报价的算术平均值。
以投标价格与基准价的差额比例设定有关的评分标准,等于或负接近“基准价”的投标价格得分最高。
公式为:价格差额比=(各有效投标报价-基准价)/基准价×100%
16.投标报价的评分见表二“投标报价评分标准”。
17.企业综合实力的评分见表三“企业综合实力评分标准”
18.评标委员会根据评标情况写出评标报告,报送招标人,招标人按照本办法确定中标人。
投标文件评分表
表一 施工组织设计评分标准
评分项目细分项目满分评分标准
(一)
施工组织设计1、施工方案20合理完善: 15-20分;
比较合理,比较完善: 6-14分;
存在不足: 5分以下;
2、工程投入的主要施工机械设备情况、主要施工机械进场计划10完善:9-10分;
可行:6-8分;
有不足:5分以下;
3、劳动力安排计划12完善:9-12分;
可行:6-8分;
有不足:5分以下;
4、确保工程质量的技术组织措施10完善:9-10分;
可行:6-8分;
有不足:5分以下;
5、确保安全生产的技术组织措施15完善:13-15分;
可行:9-12分;
有不足:8分以下;
6、确保文明施工的技术组织措施;5完善:4-5分;
可行:2-3分;
有不足:1分以下;
7、确保工期的技术组织措施;5完善: 5分;
可行:3-4分;
有不足:2分以下;
8、应对特殊、紧急情况预案8完善:7-8分;
可行:3-6分;
有不足:2分以下;
9、施工总平面图5完善:4-5分;
可行:2-3分;
有不足:1分以下;
10、施工计划网络图或横道图10完善:6-10分;
可行:2-5分;
有不足:1分以下;
小计:a1=上述十项分值之和100
加权得分a1×k1(k1=0.30)30
表二 投标报价评分标准
评分项目与基准价比值满分加权得分=a2×k2(k2=0.60)
有效投标报价
>5(不含)8852.8
4(不含)~ 5%(含)9054
3(不含)~ 4%(含)9255.2
2(不含)~ 3%(含)9456.4
1(不含)~ 2%(含)9657.6
0(不含) ~ 1%(含)9858.8
0(含) ~ -1%(含)10060
-1(不含) ~ - 2%(含)9959.4
- 2(不含) ~ - 3%(含)9858.8
- 3(不含) ~ - 4%(含)9758.2
- 4(不含) ~ - 5%(含)9657.6
- 5(不含) ~ - 6%(含)9557
< - 6(不含)9456.4
三 企业综合实力评分
序号内容摘要标准分值评审标准评委评分
1企业综合资信40根据注册资金、财务状况、年销售收入、研发能力、对招标人的服务能力等进行综合评价,酌情打分
2近3年相同/相近工程业绩50有一个得10分,最高不超50分;无则不得分。
3项目经理10项目经理为一级建造师得10分;
项目经理为二级建造师得5分。
合计100
加权得分a3×k3
k3=0.1010
表四 得分计算及权值取定表
序号评价项目得分值代码权重系数系数取值
1施工组织设计a1k1k1=0.30
2投标报价a2k2k2=0.60
3企业综合实力a3k3k3=0.10
投标人总得分值=a1×k1+a2×k2+a3×k3
第二章 工程范围及报价说明
一、工程概况
工程名称:四川天竹公司年产9.5万吨竹纤维浆粕搬迁升级技改项目洗筛工段等防腐工程。
资金来源: 企业自筹及贷款。
二、招标人
名 称: 四川天竹公司竹浆粕项目部
地 址: 四川省宜宾市江安县阳春工业园区
三、本次招标的工程范围
1.招标内容:化水间防腐。
2.施工用水用电由发包人负责接至施工现场附近。
3.发包人提供施工道路主干道通畅,施工范围内辅助道路铺设及维护等由承包人负责,产生的一切费用由承包人负责。
4. 投标人一旦中标,必须承担总包责任,自行完成招标工程的主体部分,并对该工程全部建筑安装工程的质量、工期负责,未经招标人许可不得分包转包。
四、工程情况说明及要求
1.工程内容及要求详见前附表。
五、工程量清单编制依据
1.编制依据
1)本工程计价方式采用《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8)。2009年《四川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定额》。
2)现行国家及地方性相关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
3)工程图纸。
4)招标文件的有关要求。
5)工程施工现场实际情况。
六、工程量清单计价原则
1.投标总价为投标人在投标文件中提出的各项支付金额的总和。
2.投标人的投标总价,应是完成前述本工程招标工程范围及工期的全部工作量,不得以任何理由予以重复,作为投标人计算单价或总价的依据。
3.投标人的报价,应是按招标文件的规定完成工程量清单所列的全部费用,包括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费、措施项目清单费、其他项目清单费和规费、税金和相应的风险费用。
4.投标人可先到工地踏勘以充分了解工地位置、情况、道路、储存空间、装卸限制及任何其他足以影响承包价的情况,任何因忽视或误解工地情况而导致的索赔或工期延长申请将不被批准。
5.投标人在工程量清单中列出的单价和合价,每一项目只允许有一个报价。任何有选择的报价将不予接受。投标人未填单价或合价的工程项目,在实施后,招标人将不予以支付,并视为该项费用已包括在其他有价款的合价内。
七、工程量清单报价说明
1. 分部分项工程
1.1分部分项工程指构成本项目建筑物实体部分,投标人所报综合单价,应为完成一个规定计量单位工程所需的人工费、材料费、机械使用费、企业管理费和利润的综合单价,并考虑风险因素。没有填写费用的项目,视为已包括在投标报价之中。
1.2 本工程采用固定综合单价的合同形式,投标人的综合单价和总价被视为在充分进行工程量清单核查的基础上,已将风险因素充分考虑在投标报价中。
2. 措施项目
2.1 措施项目指为完成工程项目施工,发生于该工程施工前和施工过程中技术、生活、安全等方面的非工程实体项目。
2.2 投标人在报价时应充分、全面地阅读和理解招标文件的全部内容,详实了解工程场地及其周围环境,充分考虑本工程特点及拟定的施工组织设计,对措施项目清单的内容进行细化、补充和增加。投标人的报价应为投标人根据自身情况并在对本工程进行充分分析基础上报出的施工范围内全部工作所需的含风险因素的全部措施费,结算时不再进行调整。
2.3 措施项目清单应按施工组织设计计算用量及对其构成详细列明。
2.4投标人应按照建设部《建办〔2005〕89号文件》的规定,针对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现场周边环境、消防安全等的措施计取“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单独列项并计入投标总价。取费费率不得低于文件规定的费率范围,并不得作为让利因素参与竞标。同时在施工组织设计中应详细说明安全防护及文明施工所采取的各项措施。
2.5措施项目费用,措施项目清单中只列出了一般性措施项目,投标人可根据本工程的具体情况和各自的施工组织设计进行补充和完善措施项目清单,并根据各自和完善后的措施项目清单报价。凡未列出的视为已包括在其他项目中。措施项目费一次性包死,结算时不再调整。
3. 其他项目
3 .1其他项目清单中包括暂列金额、暂估价(包括专业分包工程的暂估价、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暂估价)、计日工等。
3.2暂估价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暂估单价中不包括与之对应的规费和税金。投标人在报价时应按照给定的暂估单价计入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综合单价中。
3.3投标人应按照计日工表中的列项报出相应的综合单价,并根据给定的暂定数量,计取计日工费用。所报的计日工综合单价用于本合同下计日工项目的计价。
4. 规费及税金
4.1 按国家规定填报本工程的税金。
4.2规费和税金应按照国家或省级、行业建设主管部门的规定计算,不得作为竞争性费用。
4.3规费和税金应单独列项。
八、竣工结算时进行调整工程价款的范围和合同价款调整原则
1.由于设计变更等引起的工程量的变化,经发包人确认后按实调整。
2.由于设计变更等引起新增项目,其相应的综合单价由承包方提出,经发包人确认后作为结算的依据。其相应的综合单价的组成应与其投标报价中的相应综合单价的组成原理一致。调整方法:①投标文件工程量清单计价中已有适用于变更工程的价格,按合同已有的价格计算、变更合同价款;②投标文件工程量清单计价中没有适用于变更工程的价格,其综合单价的组成按招标文件规定执行,其主要材料价格按投标报价的价格执行,投标报价上没有的材料价格,由甲、乙双方按当地同期信息价或经过招标人认可并签字确认的价格执行。
3.在工程实施过程中,暂估价材料及设备由发包人组织招标采购和定价。承包人负责签订订货合同和采办,按实际发生金额结算,只调整价差和税金,不调取费等。
4.经发包人同意,设计单位及现场监理工程师现场签认的经济洽商据实调整。
5.除上述情况外的任何其他变化,均不能调整合同价款。
九、工程款支付方式
1.工程款支付方式:本工程不支付预付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竣工资料齐全后,2014年5月30日付合同总价70%。之后进行工程决算,工程决算经审批并审计后付至决算金额的95%,留取决算金额的5%作为质量保证金,在缺陷责任期满后,采购人(发包人)收到承包人返还质量保证金申请后14日内无息返还,按规定应予扣除的除外。
2.总包方负责本工程的统筹安排与管理,对所有分包方进行管理并承担相应责任。为避免给招标人造成不良影响,如总包方违反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定、无故不支付分包费用(包括总包自行分包的),经现场监理工程师确认其分包工程的数量和质量后,招标人有权直接支付给分包方费用,并从总包合同价中扣除。
3.工程保修另执行保修合同。
4.按照建设部《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办法》的规定,本工程质量保证金为决算金额的5%,缺陷责任期为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12个月。
5.缺陷责任期内,由承包人原因造成的缺陷,承包人应负责维修,并承担鉴定及维修费用。如承包人不维修也不承担费用,招标人(发包人)可扣除保证金,并由承包人承担违约责任。承包人维修并承担相应费用后,不免除对工程的一般损失赔偿责任。
6.缺陷责任期满后,招标人(发包人)在收到承包人返还保证金申请后14日内无息返还,按规定应予扣除的除外。
第三章 合同条款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1999-0201)
第一部分 协议书
发包人(全称):
─────────────────
承包人(全称):
─────────────────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本建设工程施工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一、工程概况
工程名称:
────────────────────
工程地点:
────────────────────
工程内容:
────────────────────
群体工程应附承包人承揽工程项目一览表(附件1)
工程立项批准文号:
──────────────
资金来源:
────────────────────
二、工程承包范围
承包范围:
────────────────────
三、合同工期:
开工日期:
───────────
竣工日期:
───────────
合同工期总日历天数 天
─────
四、质量标准
工程质量标准:
──────────────────
五、合同价款
金额(大写): 元(人民币)
─────────
¥: 元
─────────
六、组成合同的文件
组成本合同的文件包括:
1、本合同协议书
2、中标通知书
3、投标书及其附件
4、本合同专用条款
5、本合同通用条款
6、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
7、图纸
8、工程量清单
9、工程报价单或预算书
双方有关工程的洽商、变更等书面协议或文件视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七、本协议书中有关词语含义本合同第二部分《通用条款》中分别赋予它们的定义相同。
八、承包人向发包人承诺按照合同约定进行施工、竣工并在质量保修期内承担工程质量保修责任。
九、发包人向承包人承诺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合同价款及其他应当支付的款项。
十、合同生效
合同订立时间: 年 月 日
──── ─── ───
合同订立地点:
───────────────────
本合同双方约定 后生效。
────────
发包人:(公章) 承包人:(公章)
─────── ───
住所: 住所:
───────────── ────────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 ─────
委托代表人: 委托代表人:
────────── ─────
电话: 电话:
───────────── ────────
传真: 传真:
───────────── ────────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 ──────
账号: 账号:
───────────── ────────
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
─────────── ──────
第二部分 通用条款
一、词语定义及合同文件
1、词语定义
下列词语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应具有本条所赋予的定义:
1.1通用条款: 是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及建设工程施工的需要订立,通用于建设工程施工的条款。
1.2专用条款: 是发包人与承包人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结合具体工程实际,经协商达成一致意见的条款,是对通用条款的具体化、补充或修改。
1.3发包人: 指在协议书中约定,具有工程发包主体资格和支付工程价款能力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
1.4承包人: 指在协议书中约定,被发包人接受的具有工程施工承包主体资格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
1.5项目经理:指承包人在专用条款中指定的负责施工管理和合同履行的代表。
1.6设计单位:指发包人委托的负责本工程设计并取得相应工程设计资质等级证书的单位。
1.7监理单位:指发包人委托的负责本工程监理并取得相应工程监理资质等级证书的单位。
1.8工程师: 指本工程监理单位委派的总监理工程师或发包人指定的履行本合同的代表,其具体身份和职权由发包人承包人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1.9工程造价管理部门: 指国务院有关部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
1.10工程: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协议书中约定的承包范围内的工程。
1.11合同价款: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协议书中约定,发包人用以支付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完成承包范围内全部工程并承担质量保修责任的款项。
1.12追加合同价款:指在合同履行中发生需要增加合同价款的情况,经发包人确认后按计算合同价款的方法增加的合同价款。
1.13费用:指不包含在合同价款之内的应当由发包人或承包人承担的经济支出。
1.14工期: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协议书中约定,按总日历天数(包括法定节假日)计算的承包天数。
1.15开工日期: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协议书中约定,承包人开始施工的绝对或相对的日期。
1.16竣工日期: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协议书约定,承包人完成承包范围内工程的绝对或相对的日期。
1.17图纸:指由发包人提供或由承包人提供并经发包人批准,满足承包人施工需要的所有图纸(包括配套说明和有关资料)。
1.18施工场地:指由发包人提供的用于工程施工的场所以及发包人在图纸中具体指定的供施工使用的任何其他场所。
1.19书面形式: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1.20违约责任:指合同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所应承担的责任。
1.21索赔:指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对于并非自己的过错,而是应由对方承担责任的情况造成的实际损失,向对方提出经济补偿和(或)工期顺延的要求。
1.22不可抗力: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1.23小时或天:本合同中规定按小时计算时间的,从事件有效开始时计算(不扣除休息时间);规定按天计算时间的,开始当天不计入,从次日开始计算。时限的最后一天是休息日或者其他法定节假日的,以节假日次日为时限的最后一天,但竣工日期除外。时限的最后一天的截止时间为当日24时。
2、合同文件及解释顺序
2.1合同文件应能相互解释, 互为说明。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组成本合同的文件及优先解释顺序如下:
(1)本合同协议书
(2)中标通知书
(3)投标书及其附件
(4)本合同专用条款
(5)本合同通用条款
(6)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
(7)图纸
(8)工程量清单
(9)工程报价单或预算书
合同履行中,发包人承包人有关工程的洽商、变更等书面协议或文件视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2.2当合同文件内容含糊不清或不相一致时, 在不影响工程正常进行的情况下,由发包人承包人协商解决。双方也可以提请负责监理的工程师作出解释。双方协商不成或不同意负责监理的工程师作出解释。双方协商不成或不同意负责监理的工程师的解释时,按本通用条款第37条关于争议的约定处理。
3、语言文字和适用法律、标准及规范
3.1语言文字
本合同文件使用汉语语言文字书写、解释和说明。如专用条款约定使用两种以上(含两种)语言文字时,汉语应为解释和说明本合同的标准语言文字。
在少数民族地区,双方可以约定使用少数民族语言文字书写和解释、说明本合同。
3.2适用法律和法规
本合同文件适用国家的法律和行政法规。需要明示的法律、行政法规,由双方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3.3适用标准、规范
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适用国家标准、规范的名称;没有国家标准、规范但有行业标准、规范的,约定适用行业标准、规范的名称;没有国家和行业标准、规范的,约定适用工程所在地地方标准、规范的名称。发包人应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向承包人提供一式两份约定的标准、规范。
国内没有相应标准、规范的,由发包人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向承包人提出施工技术要求,承包人按约定的时间和要求提出施工工艺,经发包人认可后执行。发包人要求使用国外标准、规范的,应负责提供中文译本。
本条所发生的购买、翻译标准、规范或制定施工工艺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4、图纸
4.1发包人应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日期和套数, 向承包人提供图纸。承包人需要增加图纸套数的,发包人应代为复制,复制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发包人对工程有保密要求的,应在专用条款中提出保密要求,保密措施费用由发包人承担,承包人在约定保密期限内履行保密义务。
4.2承包人未经发包人同意, 不得将本工程图纸转给第三人。工程质量保修期满后,除承包人存档需要的图纸外,应将全部图纸退还给发包人。
4.3承包人应在施工现场保留一套完整图纸, 供工程师及有关人员进行工程检查时使用。
二、双方一般权利和义务
5、工程师
5.1实行工程监理的, 发包人应在实施监理前将委托的监理单位名称、监理内容及监理权限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
5.2监理单位委派的总监理工程师在本合同中称工程师,其姓名、职务、职权由发包人承包人在专用条款内写明。工程师按合同约定行使职权,发包人在专用条款内要求工程师在行使某些职权前需要征得发包人批准的,工程师应征得发包人批准。
5.3发包人派驻施工场地履行合同的代表在本合同中也称工程师,其姓名、职务、职权由发包人在专用条款内写明,但职权不得与监理单位委派的总监理工程师职权相互交叉。双方职权发生交叉或不明确时,由发包人予以明确,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
5.4合同履行中, 发生影响发包人承包人双方权利或义务的事件时,负责监理的工程师应依据合同在其职权范围内客观公正地进行处理。一方对工程师的处理有异议时,按本通用条款第37条关于争议的约定处理。
5.5除合同内有明确约定或经发包人同意外, 负责监理的工程师无权解除本合同约定的承包人的任何权利与义务。
5.6不实行工程监理的, 本合同中工程师专指发包人派驻施工场地履行合同的代表,其具体职权由发包人在专用条款内写明。
6、工程师的委派和指令
6.1工程师可委派工程师代表, 行使合同约定的自己的职权, 并可在认为必要时撤回委派。委派和撤回均应提前7天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负责监理的工程师还应将委派和撤回通知发包人。委派书和撤回通知作为本合同附件。
工程师代表在工程师授权范围内向承包人发出的任何书面形式的函件,与工程师发出的函件具有同等效力。承包人对工程师代表向其发出的任何书面形式的函件有疑问时,可将此函件提交工程师,工程师应进行确认。工程师代表发出指令有失误时,工程师应进行纠正。
除工程师或工程师代表外,发包人派驻工地的其他人员均无权向承包人发出任何指令。
6.2工程师的指令、 通知由其本人签字后,以书面形式交给项目经理,项目经理在回执上签署姓名和收到时间后生效。确有必要时,工程师可发出口头指令,并在48小时内给予书面确认,承包人对工程师的指令应予执行。工程师不能及时给予书面确认的, 承包人应于工程师发出口头指令后7天内提出书面确认要求。工程师在承包人提出确认要求后48小时内不予答复的,视为口头指令已被确认。
承包人认为工程师指令不合理,应在收到指令后24小时内向工程师提出修改指令的书面报告,工程师在收到承包人报告后24小时内作出修改指令或继续执行原指令的决定,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紧急情况下,工程师要求承包人立即执行的指令或承包人虽有异议,但工程师决定仍继续执行的指令,承包人应予执行。因指令错误发生的追加合同价款和给承包人造成的损失由发包人承担,延误的工期相应顺延。
本款规定同样适用于由工程师代表发出的指令、通知。
6.3工程师应按合同约定,及时向承包人提供所需指令、批准并履行约定的其他义务。由于工程师未能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造成工期延误,发包人应承担延误造成的追加合同价款,并赔偿承包人有关损失,顺延延误的工期。
6.4如需更换工程师,发包人应至少提前7天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后任继续行使合同文件约定的前任的职权,履行前任的义务。
7、项目经理
7.1项目经理的姓名、职务在专用条款内写明。
7.2承包人依据合同发出的通知, 以书面形式由项目经理签字后送交工程师,工程师在回执上签署姓名和收到时间后生效。
7.3项目经理按发包人认可的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和工程师依据合同发出的指令组织施工。在情况紧急且无法与工程师联系时,项目经理应当采取保证人员生命和工程、财产安全的紧急措施,并在采取措施后48小时内向工程师关交报告。责任在发包人或第三人,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追加合同价款,相应顺延工期;责任在承包人,由承包人承担费用,不顺延工期。
7.4承包人如需要更换项目经理,应至少提前7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关征得发包人同意。后任继续行使合同文件约定的前任的职权,履行前任的义务。
7.5发包人可以与承包人协商, 建议更换其认为不称职的项目经理。
8、发包人工作
8.1发包人按专用条款约定的内容和时间完成以下工作:
(1)办理土地征用、拆迁补偿、平整施工场地等工作,使施工场地具备施工条件,在开工后继续负责解决以上事项遗留问题;
(2)将施工所需水、电、电讯线路从施工场地外部接至专用条款约定地点,保证施工期间的需要;
(3)开通施工场地与城乡公共道路的通道,以及专用条款约定的施工场地内的主要道路,满足施工运输的需要,保证施工期间的畅通;
(4)向承包人提供施工场地的工程地质和地下管线资料,对资料的真实准确性负责;
(5)办理施工许可证及其他施工所需证件、批件和临时用地、停水、停电、中断道路交通、爆破作业等的申请批准手续(证明承包人自身资质的证件除外);
(6)确定水准点与座标控制点,以书面形式交给承包人,进行现场交验;
(7)组织承包人和设计单位进行图纸会审和设计交底;
(8)协调处理施工场地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包括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的保护工作、承担有关费用;
(9)发包人应做的其他工作,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
8.2发包人可以将8.1款部分工作委托承包人办理,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其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8.3发包人未能履行8.1款各项义务,导致工期延误或给承包人造成损失的,发包人赔偿承包人有关损失,顺延延误的工期。
9、承包人工作
9.1承包人按专用条款约定的内容和时间完成以下工作:
(1)根据发包人委托,在其设计资质等级和业务允许的范围内,完成施工图设计或与工程配套的设计,经工程师确认后使用,发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
(2)向工程师提供年、季、月度工程进度计划及相应进度统计报表;
(3)根据工程需要,提供和维修非夜间施工使用的照明、围栏设施,产负责安全保卫;
(4)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数量和要求,向发包人提供施工场地办公和生活的房屋及设施,发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
(5)遵守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对施工场地交通、施工噪音以及环境保护和安全生产等的管理规定,按规定办理有关手续,并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发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因承包人责任造成的罚款除外;
(6)已竣工工程未交付发包人之前,承包人按专用条款约定负责已完工程的保护工作,保护期间发生损坏,承包人自费予以修复;发包人要求承包人采取特殊措施保护的工程部位和相应的追加合同价款,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
(7)按专用条款约定做好施工场地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包括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的保护工作;
(8)保证施工场地清洁符合环境卫生管理的有关规定,交工前清理现场达到专用条款约定的要求,承担因自身原因违反有关规定造成的损失和罚款;
(9)承包人应做的其他工作,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
9.2承包人未能履行9.1款各项义务,造成发包人损失的,承包人赔偿发包人有关损失。
三、施工组织设计和工期
10、进度计划
10.1承包人应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日期,将施工组织设计和工程进度计划提交修改意见,逾期不确认也不提出书面意见的,视为同意。
10.2群体工程中单位工程分期进行施工的,承包人应按照发包人提供图纸及有关资料的时间,按单位工程编制进度计划,其具体内容双方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10.3承包人必须按工程师确认的进度计划组织施工,接受工程师对进度的检查、监督。工程实际进度与经确认的进度计划不符时,承包人应按工程师的要求提出改进措施,经工程师确认后执行。因承包人的原因导致实际进度与进度计划不符,承包人无权就改进措施提出追加合同价款。
11、开工及延期开工
11.1承包人应当按照协议书约定的开工日期开工。承包人不能按时开工,应当不迟于协议书约定的开工日期前7天,以书面形式向工程师提出延期开工的理由和要求。工程师应当在接到延期开工申请后48小时内以书面形式答复承包人。工程师在接到延期开工申请后48小时内不答复,视为同意承包人要求,工期相应顺延。工程师不同意延期要求或承包人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延期开工要求,工期不予顺延。
11.2因发包人原因不能按照协议书约定的开工日期开工,工程师应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推迟开工日期。发包人赔偿承包人因延期开工造成的损失,并相应顺延工期。
12、暂停施工
工程师认为确有必要暂停施工时,应当以书面形式要求承包人暂停施工,并在提出要求后48小时内提出书面处理意见。承包人应当按工程师要求停止施工,并妥善保护已完工程。承包人实施工程师作出的处理意见后,可以书面形式提出复工要求,工程师作出的处理意见后,可以书面形式提出复工要求,工程师应当在48小时内给予答复。工程师未能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处理意见,或收到承包人复工要求后48小时内未予答复,承包人可自行复工。因发包人原因造成停工的,由发包人承担所发生的追加合同价款,赔偿承包人由此造成的损失,相应顺延工期;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停工的,由承包人承担发生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
13、工期延误
13.1因以下原因造成工期延误,经工程师确认,工期相应顺延:
(1)发包人未能按专用条款的约定提供图纸及开工条件;
(2)发包人未能按约定日期支付工程预付款、进度款,致使施工不能正常进行;
(3)工程师未按合同约定提供所需指令、批准等,致使施工不能正常进行;
(4)设计变更和工程量增加;
(5)一周内非承包人原因停水、停电、停气造成停工累计超过8小时;
(6)不可抗力;
(7)专用条款中约定或工程师同意工期顺延的其他情况。
13.2承包人在13.1款情况发生后14天内,就延误的工期以书面形式向工程师提出报告。工程师在收到报告后14天内予以确认,逾期不予确认也不提出修改意见,视为同意顺延工期。
14、工程竣工
14.1承包人必须按照协议书约定的竣工日期或工程师同意顺延的工期竣工。
14.2因承包人原因不能按照协议书约定的竣工日期或工程师同意顺延的工期竣工的,承包人承担违约责任。
14.3施工中发包人如需提前竣工,双方协商一致后应签订提前竣工协议,作为合同文件组成部分。提前竣工协议应包括承包人为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采取的措施、发包人为提前竣工提供的条件以及提前竣工所需的追加合同价款等内容。
四、质量与检验
15、工程质量
15.1工程质量应当达到协议书约定的质量标准,质量标准的评定以国家或行业的质量检验评定标准为依据。因承包人原因工程质量达不到约定的质量标准,承包人承担违约责任。
15.2双方对工程质量有争议,由双方同意的工程质量检测机构鉴定,所需费用及因此造成的损失,由责任方承担。双方均有责任,由双方根据其责任分别承担。
16、检查和返工
16.1承包人应认真按照标准、规范和设计图纸要求以及工程师依据合同发出的指令施工,随时接受工程师的检查检验,为检查检验提供便利条件。
16.2工程质量达不到约定标准的部分,工程师的要求拆除和重新施工,直到符合约定标准。因承包人原因达不到约定标准,由承包人承担拆除和重新施工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
16.3工程师的检查检验不应影响施工正常进行。如影响施工正常进行,检查检验不合格时,影响正常施工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除此之外影响正常施工的追加合同价款由发包人承担,相应顺延工期。
16.4因工程师指令失误或其他非承包人原因发生的追加合同价款,由发包人承担。
17、隐蔽工程和中间验收
17.1工程具备隐蔽条件或达到专用条款约定的中间验收部位,承包人进行自检,并在隐蔽或中间验收前48小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工程师验收。通知包括隐蔽和中间验收的内容、验收时间和地点。承包人准备验收记录,验收合格,工程师在验收记录上签字后,承包人可进行隐蔽和继续施工。验收不合格,承包人在工程师限定的时间内修改后重新验收。
17.2工程师不能按时进行验收,应在验收前24小时以书面形式向承包人提出延期要求,延期不能超过48小时。工程师未能按以上时间提出延期要求,不进行验收,承包人可自行组织验收,工程师应承认验收记录。
17.3经工程师验收,工程质量符合标准、规范和设计图纸等要求,验收24小时后,工程师不在验收记录上签字,视为工程师已经认可验收记录,承包人可进行隐蔽或继续施工。
18、重新检验
无论工程师是否进行验收,当其要求对已经隐蔽的工程重新检验时,承包人应按要求进行剥离或开孔,并在检验后重新覆盖或修复。检验合格,发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全部追加合同价款,赔偿承包人损失,并相应顺延工期。检验不合格,承包人承担发生的全部费用,工期不予顺延。
19、工程试车
19.1双方约定需要试车的,试车内容应与承包人承包的安装范围相一致。
19.2设备安装工程具备单机无负荷试车条件,承包人组织试车,并在试车前48小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工程师。通知包括试车内容、时间、地点。承包人准备试车记录,发包人根据承包人要求为试车提供必要条件。试车合格,工程师在试车记录上签字。
19.3工程师不能按时参加试车,须在开始试车前24小时以书面形式向承包人提出延期要求,不参加试车,应承认试车记录。
19.4设备安装工程具备无负荷联动试车条件,发包人组织试车,并在试车内容、时间、地点和对承包人的要求,承包人按要求做好准备工作。试车合格,双方在试车记录上签字。
19.5双方责任
(1)由于设计原因试车达不到验收要求,发包人应要求设计单位修改设计,承包人按修改后的设计重新安装。发包人承担修改设计、拆除及重新安装的全部费用和追加合同价款,工期相应顺延。
(2)由于设备制造原因试车达不到验收要求,由该设备采购一方负责重新购置或修理,承包人负责拆除和重新安装。设备由承包人采购的,由承包人承担修理或重新购置、拆除及重新安装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设备由发包人采购的,发包人承担上述各项追加合同价款,工期相应顺延。
(3)由于承包人施工原因试车不到验收要求,承包人按工程师要求重新安装和试车,并承担重新安装和试车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
(4)试车费用除已包括在合同价款之内或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均由发包人承担。
(5)工程师在试车合格后不在试车记录上签字,试车结束24小时后,视为工程师已经认可试车记录,承包人可继续施工或办理竣工手续。
19.6投料试车应在工程竣工验收后由发包人负责,如发包人要求在工程竣工验收前进行或需要承包人配合时,应征得承包人同意,另行签订补充协议。
五、安全施工
20、安全施工与检查
20.1承包人应遵守工程建设安全生产有关管理规定,严格按安全标准组织施工,并随时接受行业安全检查人员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由于承包人安全措施不力造成事故的责任和因此发生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20.2发包人应对其在施工场地的工作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并对他们的安全负责。发包人不得要求承包人违反安全管理的规定进行施工。因发包人原因导致的安全事故,由发包人承担相应责任及发生的费用。
21、安全防护
21.1承包人在动力设备、输电线路、地下管道、密封防震车间、易燃易爆地段以及临街交通要道附近施工时,施工开始前应向工程师提出安全防护措施,经工程师认可后实施,防护措施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21.2实施爆破作业,在放射、毒害性环境中施工(含储存、运输、使用)及使用毒害性、腐蚀性物品施工时,承包人应在施工前14天以书面通知工程师,并提出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经工程师认可后实施,由发包人承担安全防护措施费用。
22、事故处理
22.1发生重大伤亡及其他安全事故,承包人应按有关规定立即上报有关部门并通知工程师,同时按政府有关部门要求处理,由事故责任方承担发生的费用。
22.2发包人承包人对事故责任有争议时,应按政府有关部门的认定处理。
六、合同价款与支付
23、合同价款及调整
23.1招标工程的合同价款由发包人承包人依据中标通知书中的中标价格在协议书内约定。非招标工程的合同价款由发包人承包人依据工程预算书在协议书内约定。
23.2合同价款在协议书内约定后,任何一方不得擅自改变。下列三种确定合同价款的方式,双方可在专用条款内约定采用其中一种:
(1)固定价格合同。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合同价款包含的风险范围和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在约定的风险范围内合同价款不再调整。风险范围以外的合同价款调整方法。应当在专用条款内约定。
(2)可调价格合同。合同价款可根据双方的约定而调整,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合同价款调整方法。
(3)成本加酬金合同。合同价款包括成本和酬金两部分,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成本构成和酬金的计算方法。
23.3可调价格合同中合同价款的调整因素包括:
(1) 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变化影响合同价款;
(2)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公布的价格调整;
(3)一周内非承包人原因停水、停电、停气造成停工累计超过8小时;
(4)双方约定的其他因素。
23.4承包人应当在23.3款情况发生后14天内,将调整原因、金额以书面形式通知工程师,工程师确认调整金额后作为追加合同价款,与工程款同期支付。工程师收到承包人通知后14天内不予确认也不提出修改意见,视为已经同意该项调整。
24、工程预付款
实行工程预付款的,双方应当在专用条款内约定发包人向承包人预付工程款的时间和数额,开工后按约定的时间和比例逐次扣回。 预付时间应不迟于约定的开工日期前7天。发包人不按约定预付, 承包人在约定预付时间7天后向发包人发出要求预付的通知,发包人收到通知后仍不能按要求预付, 承包人可在发出通知后7天停止施工,发包人应从约定应付之日起向承包人支付应付款的贷款利息,并承担违约责任。
25、工程量的确认
25.1承包人应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向工程师提交已完工程量的报告。 工程师接到报告后7天内按设计图纸核实已完工程量(以下称计量),并在计量前24小时通知承包人,承包人为计量提供便利条件并派人参加。承包人收到通知后不参加计量,计量结果有效,作为工程价款支付的依据。
25.2工程师收到承包人报告后7天内未进行计量,从第8天起,承包人报告中开列的工程量即视为被确认,作为工程价款支付的依据。工程师不按约定时间通知承包人,致命承包人未能参加计量,计量结果无效。
25.3对承包人超出设计图纸范围和因承包人原因造成返工的工程量,工程师不予计量。
26、工程款(进度款)支付
26.1在确认计量结果后14天内,发包人应向承包人支付工程款(进度款)。按约定时间发包人应扣回的预付款,与工程款(进度款)同期结算。
26.2本通用条款第23条确定调整的合同价款,第31条工程变更调整的合同价款及其他条款中约定的追加合同价款,应与工程款(进度款)同期调整支付。
26.3发包人超过约定的支付时间不支付工程款(进度款),承包人可向发包人发出要求付款的通知,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通知后仍不能按要求付款,可与承包人协商签订延期付款协议,经承包人同意后可延期支付。协议应明确延期支付的时间和从计量结果确认后第15天起应付款的贷款利息。
26.4发包人不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进度款),双方又未达成延期付款协议,导致施工无法进行,承包人可停止施工,由发包人承担违约责任。
七、材料设备供应
27、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
27.1实行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的,双方应当约定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的一览表, 作为本合同附件(附件2)。一览表包括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的品种、规格、型号、数量、单价、质量等级、提供时间和地点。
27.2发包人按一览表约定的内容提供材料设备,并向承包人提供产品合格证明,对其质量负责。发包人在所供材料设备到贷前24小时,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由承包人派人与发包人共同清点。
27.3发包人供应的材料设备,承包人派人参加清点后由承包人妥善保管,发包人支付相应保管费用。因承包人原因发生丢失损坏,由承包人负责赔偿。
发包人未通知承包人清点,承包人不负责材料设备的保管,丢失损坏由发包人负责。
27.4发包人供应的材料设备与一览表不符时,发包人承担有关责任。发包人应承担责任的具体内容,双方根据下列情况在专用条款内约定:
(1)材料设备单价与一览表不符,由发包人承担所有价差;
(2)材料设备的品种、规格、型号、质量等级与一览表不符,承包人可拒绝接收保管,由发包人运出施工场地并重新采购;
(3)发包人供应的材料规格、型号与一览表不符,经发包人同意,承包人可代为调剂串换,由发包人承担相应费用;
(4)到贷地点与一览表不符,由发包人负责运至一览表指定地点;
(5)供应数量少于一览表约定的数量时,由发包人补齐,多于一览表约定数量时,发包人负责将多出部分运出施工场地;
(6)到贷时间早于一览表约定时间,由发包人承担因此发生的保管费用;到贷时间迟于一览表约定的供应时间,发包人赔偿由此造成的承包人损失,造成工期延误的,相应顺延工期;
27.5发包人供应的材料设备使用前,由承包人负责检验或试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检验或试验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27.6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的结算方法,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
28、承包人采购材料设备
28.1承包人负责采购材料设备的,应按照专用条款约定及设计和有关标准要求采购,并提供产品合格证明,对材料设备质量负责。承包人在材料设备到货前24小时通知工程师清点。
28.2承包人采购的材料设备与设计标准要求不符时,承包人应按工程师要求的时间运出施工场地,重新采购符合要求的产品,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由此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
28.3承包人采购的材料设备在使用前,承包人应按工程师的要求进行检验或试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检验或试验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28.4工程师发现承包人采购并使用不符合设计和标准要求的材料设备时,应要求承包人负责修复、拆除或重新采购,由承包人承担发生的费用,由此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
28.5承包人需要使用代用材料时,应经工程师认可后才能使用,由此增减的合同价款双方以书面形式议定。
28.6由承包人采购的材料设备,发包人不得指定生产厂或供应商。
八、工程变更
29、工程设计变更
29.1施工中发包人需对原工程设计变更,应提前14天以书面形式向承包人发出变更通知。变更超过原设计标准或批准的建设规模时,发包人应报规划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重新审查批准,并由原设计单位提供变更的相应图纸和说明。承包人按照工程师发出的变更通知及有关要求,进行下列需要的变更:
(1)更改工程有关部分的标高、基线、位置和尺寸;
(2)增减合同中约定的工程量;
(3)改变有关工程的施工时间和顺序;
(4)其他有关工程变更需要的附加工作。
因变更导致合同价款的增减及造成的承包人损失,由发包人承担,延误的工期相应顺延。
29.2施工中承包人不得对原工程设计进行变更。因承包人擅自变更设计发生的费用和由此导致发包人的直接损失,由承包人承担,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
29.3承包人在施工中提出的合理化建议涉及到对设计图纸或施工组织设计的更改及对材料、设备的换用,须经工程师同意。未经同意擅自更改或换用时,承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并赔偿发包人的有关损失,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
工程师同意采用承包人合理化建议,所发生的费用和获得的收益,发包人承包人另行约定分担或分享。
30、其他变更
合同履行中发包人要求变更工程质量标准及发生其他实质性变更,由双方协商解决。
31、确定变更价款
31.1承包人在工程变更确定后14天内,提出变更工程价款的报告,经工程师确认后调整合同价款。变更合同价款按下列方法进行:
(1)合同中已有适用于变更工程的价格,按合同已有的价格变更合同价款;
(2)合同中只有类似于变更工程的价格,可以参照类似价格变更合同介款;
(3)合同中没有适用或类似于变更工程的价格,由承包人提出适当的变更价格,经工程师确认后执行。
31.2承包人在双方确定变更后14天内不向工程师提出变更工程价款报告时,视为该项变更不涉及合同价款的变更。
31.3工程师应在收到变更工程价款报告之日起14天内予以确认,工程师无正当理由不确认时,自变更工程价款报告送达之日起14天后视为变更工程价款报告已被确认。
31.4工程师不同意承包人提出的变更价款,按本通用条款第37条关于争议的约定处理。
31.5工程师确认增加的工程变更价款作为追加合同价款,与工程款同期支付。
31.6因承包人自身原因导致的工程变更,承包人无权要求追加合同价款。
九、竣工验收与结算
32、竣工验收
32.1工程具备竣工验收条件,承包人按国家工程竣工验收有关规定,向发包人提供完整竣工资料及竣工验收报告。双方约定由承包人提供竣工图的,应当在专用条款内约定提供的日期和份数。
32.2发包人收到竣工验收报告后28天内组织有关单位验收,并在验收后14天内给予认可或提出修改意见。承包人按要求修改,并承担由自身原因造成修改的费用。
32.3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送交的竣工验收报告后28天内不组织验收,或验收后14天内不提出修改意见,视为竣工验收报告已被认可。
32.4工程竣工验收通过,承包人送交竣工验收报告的日期为实际竣工日期。工程按发包人要求修改后通过竣工验收的,实际竣工日期为承包人修改后提请发包人验收的日期。
32.5发包人收到承包人竣工验收报告后28天内不组织验收,从第29天起承担工程保管及一切意外责任。
32.6中间交工工程的范围和竣工时间,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其验收程序按本通用条款32.1款至32.4款办理。
32.7因特殊原因,发包人要求部分单位工程或工程部位甩项竣工的,双方另行签订甩项竣工协议,明确双方责任和工程价款的支付方法。
32.8工程未经竣工验收或竣工验收未通过的,发包人不得使用。发包人强行使用时,由此发生的质量问题及其他问题,由发包人承担责任。
33、竣工结算
33.1工程竣工验收报告经发包人认可后28天内,承包人向发包人递交竣工结算报告及完整的结算资料,双方按照协议书约定的合同价款及专用条款约定的合同价款调整内容,进行工程竣工结算。
33.2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递交的竣工结算报告及结算资料后28天内进行核实,给予确认或者提出修改意见。发包人确认竣工结算报告通知经办银行向承包人支付工程竣工结算价款。承包人收到竣工结算价款后14天内将竣工工程交付发包人。
33.3发包人收到竣工结算报告及结算资料后28天内无正当理由不支付工程竣工结算价款,从第29天起按承包人同期向银行贷款利率支付拖欠工程价款的利息,并承担违约责任。
33.4发包人收到竣工结算报告及结算资料后28天内不支付工程竣工结算价款,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支付结算价款。发包人在收到竣工结算报告及结算资料后56天内仍不支付的,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由承包人申请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承包人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33.5工程竣工验收报告经发包人认可后28天内,承包人未能向发包人递交竣工结算报告及完整的结算资料,造成工程竣工结算不能正常进行或工程竣工结算价款不能及时支付,发包人要求交付工程的,承包人应当交付;发包人不要求交付工程的,承包人承担保管责任。
33.6发包人承包人对工程竣工结算价款发生争议时,按本通用条款第37条关于争议的约定处理。
34、质量保修
34.1承包人应按法律、行政法规或国家关于工程质量保修的在关规定,对交付发包人使用的工程在质量保修期内承担质量保修责任。
34.2质量保修工作的实施。承包人应在工程竣工验收之前,与发包人签订质量保修书,作为本合同附件(附件3略)。
34.3质量保修书的主要内容包括:
(1)质量保修项目内容及范围;
(2)质量保修期;
(3)质量保修责任;
(4)质量保修金的支付方法。
十、违约、索赔和争议
35、违约
35.1 发包人违约。当发生下列情况时:
(1)本通用条款第24条提到的发包人不按时支付工程预付款;
(2)本通用条款第26.4款提到的发包人不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导致施工无法进行;
(3)本通用条款第33.3款提到的发包人无正当理由不支付工程竣工结算价款;
(4)发包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或不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的其他情况。
发包人承担违约责任,赔偿因其违约给承包人造成的经济损失,顺延延误的工期。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发包人赔偿承包人损失的计算方法或者发包人应当支付违约金的数额或计算方法。
35.2承包人违约。当发生下列情况时:
(1)本通用条款第14.2款提到的因承包人原因不能按照协议书约定的竣工日期或工程师同意顺延的工期竣工;
(2)本通用条款第15.1款提到的因承包人原因工程质量达不到协议书约定的质量标准;
(3) 承包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或不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的其他情况。
承包人承担违约责任,赔偿因其违约约发包人造成的损失。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承包人赔偿发包人损失的计算方法或者承包人应当支付违约金的数额可计算方法。
35.3一方违约后,另一方要求违给方继续履行合同时,违约方承担上述违约责任后仍应继续履行合同。
36、索赔
36.1当一方向另一方提出索赔时,要有正当索赔理由,且有索赔事件发生时的有效证据。
36.2发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各项义务或发生错误以及应由发包人承担责任的其他情况,造成工期延误和(或)承包人不能及时得到合同价款及承包人的其他经济损失,承包人可按下列程序以书面形式向发包人索赔:
(1)索赔事件发生后28天内,向工程师发出索赔意向通知;
(2)发出索赔意向通知后28天内,向工程师提出延长工期和(或)补偿经济损失的索赔报告及有关资料;
(3)工程师在收到承包人送交的索赔报告和有关资料后,于28天内给予答复,或要求承包人进一步补充索赔理由和证据;
(4)工程师在收到承包人送交的索赔报告和有关资料后28天内未予答复或未对承包人作进一步要求,视为该项索赔已经认可;
(5)当该索赔事件持续进行时,承包人应当阶段性向工程师发出索赔意向,在索赔事件终了后28天内,向工程师送交索赔的有关资料和最终索赔报告。索赔答复程序与(3)、(4)规定相同。
36.3承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各项义务或发生错误,给发包人造成经济损失,发包人可按36.2款确定的时限向承包人提出索赔。
37、争议
37.1发包人承包人在履行合同时发生争议,可以和解或者要求有关主管部门调解。当事人不愿和解、调解或者和解、调解不成的,双方可以在专用条款内约定以下一种方式解决争议:
第一种解决方式:双方达成仲裁协议,向约定的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第二种解决方式: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37.2发生争议后,除非出现下列情况的,双方都应继续履行合同,保持施工连续,保护好已完工程:
(1)单方违约导致合同确已无法履行,双方协议停止施工;
(2)调解要求停止施工,且为双方接受;
(3)仲裁机构要求停止施工;
(4)法院要求停止施工。
十一、其他
38、工程分包
38.1承包人按专用条款的约定分包所承包的部分工程,并与分包单位签订分包合同。非经发包人同意,承包人不得将承包工程的任何部分分包。
38.2承包人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转包给他人,也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他人。
38.3工程分包不能解除承包人任何责任与义务。承包人应在分包场地派驻相应管理人员,保证本合同的履行。分包单位的任何违约行为或疏忽导致工程损害或给发包人造成其他损失,承包人承担连带责任。
38.4分包工程价款由承包人与分包单位结算。发包人未经承包人同意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分包单位支付各种工程款项。
39、不可抗力
39.1不可抗力包括因战争、动乱、空中飞行物体坠落或其他非发包人承包人责任造成的爆炸、火灾,以及专用条款约定的风雨、雪、洪、震等自然灾害。
39.2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承包人应立即通知工程师,产大力所能及的条件下迅速采取措施,尽力减少损失,发包人应协助承包人采取措施。不可抗力事件结束后48小时内承包人向工程师通报受害情况和损失情况,及预计清理和修复的费用。 不可抗事件持续发生,承包人应每隔7天向工程师报告一次受害情况。不可抗力事件结束后14天内,承包人向工程师提交清理和修复费用的正式报告及有关资料。
39.3因不可抗力事件导致的费用及延误的工期由双方按以下方法分别承担:
(1)工程本身的损害、因工程损害导致第三人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以及运至施工场地用于施工的材料和待安装的设备的损害,由发包人承担;
(2)发包人承包人人员伤亡由其所在单位负责,并承担相应费用;
(3)承包人机械设备损坏及停工损失,由承包人承担;
(4)停工期间,承包人应工程师要求留在施工场地的必要的管理人员及保卫人员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5)工程所需清理、修复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6)延误的工期相应顺延。
39.4因合同一方迟延履行合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迟延履行方的相应责任。
40、保险
40.1工程开工前,发包人为建设工程和施工场内的自有人员及第三人人员生命财产办理保险,支付保险费用。
40.2运至施工场地内用于工程的材料和待安装设备,由发包人办理保险,并支付保险费用。
40.3发包人可以将有关保险事项委托承包人办理,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40.4承包人必须为人事危险作业的职工办理意外伤害保险,并为施工场地内自有人员生命财产和施工机械设备办理保险,支付保险费用。
40.5保险事故发生时,发包人承包人有责任尽力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或者减少损失。
40.6具体投保内容和相关责任,发包人承包人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41、担保
41.1发包人承包人为了全面履行合同,应互相提供以下担保:
(1)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履约担保,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及履行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2)承包人向发包人提供履约担保,按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各项义务。
41.2一方违约后,另一方可要求提供担保的第三人承担相应责任。
41.3提供担保的内容、方式和相关责任,发包人承包人除在专用条款中约定外,被担保方与担保方还应签订担保合同,作为本合同附件。
42、专利技术及特殊工艺
42.1发包人要求使用专利技术或特殊工艺,就负责办理相应的申报手续,承担申报、试验、使用等费用;承包人提出使用专利技术或特殊工艺,应取得工程师认可,承包人负责办理申报手续并承担有关费用。
42.2擅自使用专利技术侵犯他人专利权的,责任者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43、文物和地下障碍物
43.1在施工中发现古墓、古建筑遗址等文物及化石或其他有考古、地质研究等价值的物品时,承包人应立即保护好现场并于4小时内以书面形式通知工程师, 工程师应于收到书面通知后24小时内报告当地文物管理部门,发包人承包人按文物管理部门的要求采取妥善保护措施。发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顺延延误的工期。
如发现后隐瞒不报,致使文物遭受破坏,责任者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43.2施工中了现影响施工的地下障碍物时,承包人应于8小时内以书面形式通知工程师, 同时提出处置方案,工程师收到处置方案后24小时内予以认可或提出修正方案。发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顺延延误的工期。
所发现的地下障碍物有归属单位时,发包人应报请有关部门协同处置。
44、合同解除
44.1发包人承包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
44.2发生本通用条款第26.4款情况,停止施工超过56天,发包人仍不支付工程款(进度款),承包人有权解除合同。
44.3发生本通用条款第38.2款禁止的情况,承包人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转包给他人或者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他人,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
44.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发包人承包人可以解除合同:
(1)因不可抗力致使合同无法履行;
(2)因一方违约(包括因发包人原因造成工程停建或缓建)致使合同无法履行。
44.5一方依据44.2、44.3、44.4款约定要求解除合同的,应以书面形式向对方发出解除合同的通知,并在发出通知前7天告知对方, 通知到达对方时合同解除。对解除合同有争议的,按本通用条款第37条关于争议的约定处理。
44.6合同解除后,承包人应妥善做好已完工程和已购材料、设备的保护和移交工作,按发包人要求将自有机械设备和人员撤出施工场地。发包人应为承包人撤出提供必要条件,支付以上所发生的费用,并按合同约定支付已完工程价款。已经订货的材料、设备由订货方负责退货或解除订货合同,不能退还的货款和因退货、解除订货合同发生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因未及时退货造成的损失由责任方承担。除此之外,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因合同解除给对方造成的损失。
44.7合同解除后,不影响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的结算和清理条款的效力。
45、合同生效与终止
45.1双方在协议书中约定合同生效方式。
45.2除本通用条款第34条外,发包人承包人履行合同全部义务,竣工结算价款支付完毕,承包人向发包人交付竣工工程后,本合同即告终止。
45.3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后,发包人承包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46、合同份数
46.1本合同正本两份,具有同等效力,由发包人承包人分别保存一份。
46.2本合同副本份数,由双方根据需要在专用条款内约定。
47、补充条款
双方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结合工程实际经协商一致后,可对本通用条款内容具体化、补充或修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
第三部分 专用条款
一、词语定义及合同文件
2、合同文件及解释顺序
合同文件组成及解释顺序:
(1) 本合同协议书及补充合同
(2) 中标通知书
(3) 投标书及其附件
(4) 本合同专用条款
(5) 本合同通用条款
(6) 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
(7) 图纸
(8) 工程量清单
3、语言文字和适用法律、标准及规范
3.1 本合同使用汉语言文字。
3.2 适用法律和法规:
需要明示的法律、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四川省建筑管理条例》
3.3 适用标准、规范
适用标准、规范的名称:执行现行的国家、四川省现行技术规范、施工规范、质量标准及操作规定。
发包人提供标准、规范的时间:承包人应自费购买实施本工程所需要的所有标准、规范,并在工地现场保存完整的一套,以备发包人和监理单位查阅。
国内没有相应标准、规范时的约定:如果某项工程、工艺国内没有相应标准或规范,承包人应在该项工程、工艺或工作开始10天前书面报监理单位,并经发包人同意按监理单位的指示执行。
4、图纸
4.1 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图纸日期和套数:发包人与承包人签订合同协议7个工作日内免费提供施工图纸一套。承包人需要更多份数时,须征得发包人同意后由发包人提供,承包人不得擅自复制图纸,一经发现将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发包人对图纸的保密要求:承包人不得将本工程设计图纸内容泄密,若因承包人引起设计图纸泄密的,由承包人承担相应责任。
二、双方一般权利和义务
5、工程师
5.2 监理单位委派的工程师
姓名:
发包人委托的职权: 按监理合同的授权范围。
5.2.1 总监理工程师在行使以下规定的职权之前,应先取得发包人的专门批准。
① 根据第11、12、13条发布开工令、暂时停工或复工令;
② 决定第13条项下的工程延期;
③ 审查批准技术及经济签证;
5.3 发包人派驻的工程师
姓名:
职权:工程质量、进度、安全文明施工及工程造价的协调、控制和外部工作的协调等。
7、项目经理
姓名: 职务: 项目经理
8、发包人工作
8.1 发包人应按约定的时间和要求完成以下工作:
(1) 施工场地具备施工条件的要求及完成的时间:发包人将经双方认可已具备施工条件的施工现场在开工前移交给承包方。
(2) 将施工所需的水、电、电讯线路接至施工场地的时间、地点和供应要求:发包人负责在开工前提供施工用水、用电的接点,从接点至施工现场发生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通讯由承包人自行解决。
(3) 施工场地与公共道路的通道开通时间和要求:开工前开通施工现场外主干道。
(4) 工程地质和地下管线资料的提供时间: 开工前。
(5) 由发包人办理的施工所需证件、批件的名称和完成时间:开工前负责办理施工许可证等应由发包人办理的证件、批件,承包人应协助发包人办理。
(6) 水准点与坐标控制点交验要求:牵头协调有关勘测单位将水准点与坐标点以书面形式交给承包方。
(7) 图纸会审和设计交底时间:开工前7个日历天。
(8) 协调处理施工场地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含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的保护工作: 牵头协调处理施工现场地面、地下管线、树木以及临近的建筑物、构筑物与本工程的高程和平面位置上的矛盾。承包人提出保护方案和费用,经监理与发包人审定后,由承包人协助实施,其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9) 双方约定发包人应做的其他工作:发生时另行商定。
8.2 发包人委托承包人办理的工作:无。
9、承包人工作
9.1 承包人应按约定的时间和要求完成以下工作:
(1) 需由设计资质等级和业务范围允许的承包人完成的设计文件提交时间:发生时另行商定。
(2) 应提供计划、报表的名称及完成时间:开工前提供工程进度计划报表,一式五份,先送监理单位审定后,送发包方核定,发包方审定后自留二份,返回监理一份、承包方两份。
(3) 承担施工安全保卫工作及非夜间施工照明的责任和要求:根据发包方及总监理工程师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和工程的具体情况采取相应的防护措施,费用由承包人负责。
(4) 向发包人提供的办公和生活房屋及设施的要求:无。
(5) 需承包人办理的有关施工场地交通、环卫和施工噪声管理等手续:按公安、交通、环卫及当地政府有关规定办理并承担相关费用。如果承包人因自身原因违犯上述有关规定,承包人将承担由此带来的一切损失和相关处罚。承包人应确保现场施工道路畅通,如需夜间施工,至有关部门办理手续。
(6) 已完工程成品保护的特殊要求及费用承担:承包方负责合同工程承包范围的已完工程交工前的成品保护工作并承担相关费用。
(7) 施工场地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含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的保护要求及费用承担:按专用条款8.1(8)条执行。
(8) 施工场地清洁卫生的要求:按当地有关规定和发包人的规定,做好施工场地及周边清洁卫生,文明施工。在签发交工证书时,承包人应从施工现场清除并运出承包人装备、剩余材料、垃圾和各种临时设施,并保持整个现场及工程整洁,达到监理工程师认为合格证的使用状态,但承包人在现场指定范围内保留为质保期内履行本身义务所需的材料、装备及临时设施除外。费用已包括在投标报价内,包干使用。
(9) 双方约定承包人应做的其他工作:
① 在工程施工期间,承包人应按投标文件指定的人选委派项目经理和技术负责人。项目经理和技术负责人必须常驻现场,否则发包人有权要求撤换项目经理,甚至终止合同,因此造成的损失由承包人承担。
② 承包人的人员组织:承包人应按本项目投标文件委派现场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本合同签订后3个工作日内,承包人须向发包人提供本项目现场成员名单,及其资质证、上岗证、职称证等的原件和复印件。发包人和监理工程师有权清退不具备此类合格证件的人员离开施工现场。承包人不能擅自更换其提供的本项目名单所指定的现场成员,如需更换,须以相同资历人员代替并提前14天向监理工程师申请且获得发包人批准认可,否则发包人将单方面终止合同。
③ 施工定位与放样:在发出开工通知书14天之前,由监理工程师联系地勘部门向承包人提供原始基准点、基准线和基准高程等书面资料,并负责对承包人的施工定线或放样进行检查验收。承包人则应:
a、根据地勘部门书面给定的原始基准点、基准线和基准高程,负责对本工程进行准确的放样,并对本工程各部分的位置、标高、尺寸及其线形的正确性负责;
b、负责提供放样所必需的仪器、机具和劳务。
在本合同工程施工过程中,如果工程任何部分的位置、标高、尺寸或线形出现超出合同规定的误差,一经发现,承包人应自费纠正,直到监理工程师认为符合合同规定为止。如果这些误差是由于地勘部门(或监理工程师)书面提供的数据不正确所致,则监理工程除及时指令纠正外,应招标文件的规定,在与承包人和发包人协商后确定合同价格的增加额,并通知承包人,抄送发包人。
监理工程师对放样、线形或标高的核查,均不应解除承包人对其准确性所负的责任。承包人应有效地保护一切基准点、标桩和其他有关标志,直到工程交工验收结束。
④ 安全与保卫
在实施和完成本合同工程及其缺陷的修复的整个过程中,承包人应该:
a、充分关注和保障所有在现场工作人员的安全,采取有效措施,使现场和合同工程的实施保持有条不紊,以免使上述人员的安全受到威胁;
b、为了保护本合同工程免遭损坏,或为了现场附近和过往人群的安全与方便,在确有必要的时候和地方,或当监理工程师或有关主管部门要求时,应自费提供照明、警卫、护棚、警告标志等安全防护设施。
⑤ 工程的照管与维护:
从开工之日起,承包人应全面负责照管与维护本合同工程和将用于或安装在本合同工程的材料、设备,直到本合同工程交工证书签发之日为止。此后的照管与维护责任即交给发包人,而且:
a、上述规定也适用于有单独完工期并签发交工证书的单项工程;
b、承包人应对他承担的未完工程和将用于或安装在该工程中的材料、设备的照管与维护负责,直到该工程完工为止。
⑥ 施工对邻近建筑影响的控制:
在合同许可的范围内,实施和完成本合同工程及缺陷修复工程中的一切施工作业,应不影响邻近建筑物、构造物的安全与正常使用(难以避免的一定程度的干扰除外)。如果发生上述情况,并由此导致索赔、赔偿、诉讼费用及其他开支时,应由承包人承担一切责任及费用。
⑦ 建筑垃圾和土石方弃料应堆放地点及运距投标人自行考虑,其费用包括在投标报价内。
⑧ 承包人负责补遗工作:如果任何未明显属于本工程总承包的工作范围,但未以文字形式明确约定为属于任何指定分包人的工作范围,也未在本合同中以文字形式明确约定为属于承包人自行完成的工作范围,此类工作应由承包人作为本工程总承包责任和义务自行完成。
⑨ 施工图纸未标明,但明显属于使用功能需要的、施工(相关)规范有要求的或明显影响美观效果的,承包人有责任和义务自行完善,因完成相应工作发生的费用投标人自行测算列入投标报价。
⑩ 无论发包人是否就施工场地基础情况、各类隐蔽管线、设施提供资料或所提供资料是否齐全,承包人须独立尽职调查包括向有关的市政部门、管线监管部门调查、现场详细勘查等并获得全部资料,任何因资料所发生或引起的损害赔偿责任均应当由承包人自行独立承担,与招标人无关,承包人不得依赖发包人方或任何他方的资料作为其相信调查结果的依据。承包人应当为踏勘目的进入项目现场,但承包人不得因此使发包人承担有关的责任和蒙受损失。承包人应承担踏勘现场的责任和风险。承包人应先到项目所在地尽职详细踏勘,以充分了解项目位置、地质地貌、气候与水文条件、交通状况、电力、上、下水、热力和天然气等市政基础设施及任何其他足以影响其施工安全性、施工方案的可实现性,以及对环保、社区或相邻环境及对相关方相邻权的影响。任何因承包人忽视、误解及或未尽力确证项目相关情况,而使发包人或第三方在项目实施过程中蒙受损失,将由承包人独立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9.2 承包人未能履行9.1款各项义务,造成发包人损失的,承包人赔偿发包人有关损失。
三、施工组织设计和工期
10、进度计划
10.1 承包人提供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和进度计划的时间:
承包人应在收到中标通知书之日的15天内,按监理工程师同意的格式和详细程度,向监理工程师提交一式六份完整的施工组织设计和工程进度计划,以获取监理工程师的批准。无论监理工程师何时需要,承包人还应以书面形式提交一份为保证该进度计划而拟采用的方法和安排的说明,以供监理工程师参考。且不应对随投标文件提交的工程进度计划(如果有)做实质性变动,而是对其的进一步细化。
承包人应在收到中标通知书之日的15天内向发包人工程师提交一式六份完整施工材料、设备采购、进场计划。且不应对提交的计划(如果有)做实质性变动,而是对其的进一步细化
无论何时,如果监理工程师认为工程的实际进度与已经取得批准的进度计划不符,承包人应根据监理工程师的要求提交一份经过修订的进度计划,以显示为保证工程按期竣工而对原进度计划所做的修改。
承包人应采取任何必要的和适当的措施来保证工程按照批准的进度计划或按照经过修订的进度计划进行,任何与此类措施有关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在承包人没有任何合理的理由要求延长工期的情况下,在任何时候如果监理工程师认为工程或工程的任何区段的施工进度不符合已经取得批准的进度计划,或不符合经过修订的进度计划,或不符合竣工期限的要求,则监理工程师应将此情况通知承包人,承包人应在监理工程师的同意下,立即采取必要的措施,加快工程进度,以使其符合竣工期限的要求。承包人无权要求为采取这些措施支付附加费用。如果为此承包人认为有必要在夜间或节假日进行任何工作,则发包人应协助承包人办理任何必要的许可。
工程师确认的时间:收到后7天内予以确认 。
10.2 群体工程中有关进度计划的要求:暂无。
10.3 除13.1款规定外,承包人的实际工程进度管理曲线应在工程进度管理曲线规定的安全区域内。发包人和监理工程师有权对工程进度进行定期和不定期的进度检查,若承包人的实际工程进度曲线处在工程计划进度管理曲线规定的安全区域的下限或之外时,则发包人和监理工程师有权认为本工程的进度过慢,并通知承包人应采取必要措施,加快工程进度。除发包人原因引起外,承包人无权要求为采取这些措施而支付任何附加费用。
如果承包人在接到监理工程师通知后的14个日历天内,未能采取加快工程进度的措施,致使实际工程进度进一步滞后,或承包人虽采取了一些措施,仍无法追回工期时,监理工程师应立即通知发包人,并抄送承包人。发包人可采取方法一:根据承包人分阶段的进度计划,当某个阶段的进度未按计划完成,发包人按每拖延1天从进度款中暂扣合同金额1‰的违约金,最高违约金额为合同价款的5%;当承包人在下一个施工阶段将进度赶回,则发包人将返还暂扣的违约金。发包人也可采取方法二:在向承包人发出书面警告通知14个日历天后,终止与承包人的合同关系,或将本合同工程中的一部份工作给其他承包人或指定分包人完成。在不解除合同规定的承包人责任和义务的同时,承包人应承担因此所增加的一切费用。
11、开工及延期开工
11.1承包人应当按照协议书约定的开工日期开工。承包人不能按时开工,应当不迟于协议书约定的开工日期前7个日历天,以书面形式向监理工程师提出延期开工的理由和要求。监理工程师应当在接到延期开工申请后的48小时内以书面形式答复承包人。监理工程师在接到延期开工申请后48小时内不答复,视为同意承包人要求,工期相应顺延。监理工程师不同意延期要求或承包人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延期开工要求,工期不予顺延。
11.2因发包人原因不能按照协议书约定的开工日期开工,监理工程师应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推迟开工日期,并相应顺延工期。
12.暂停施工
监理工程师认为确有必要暂停施工时,应当以书面形式要求承包人暂停施工,并在提出要求后48小时内提出书面处理意见。承包人应当按监理工程师要求停止施工,并妥善保护已完工程。承包人实施监理工程师作出的处理意见后,可以书面形式提出复工要求,监理工程师应当在48小时内给予答复。监理工程师未能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处理意见,或收到承包人复工要求后48小时内未予答复,承包人可自行复工。因发包人原因造成停工的,由发包人赔偿承包人因此造成的损失,相应顺延工期;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停工的,由承包人承担发生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
13、工期延误
13.1因以下原因造成工期延误,经总工程师确认,工期相应顺延:
(1)发包人未能按专用条款的约定提供图纸及开工条件;
(2)发包人未能按约定日期支付工程预付款、进度款,致使施工不能正常进行;
(3)监理工程师未按合同约定提供所需指令、批准等,致使施工不能正常进行;
(4)重大设计变更和工程量增加;
(5)一周内非承包人原因停水、停电造成停工累计超过8小时;
(6)不可抗力;
(7)专用条款中约定或监理工程师同意工期顺延的其他情况。
13.2承包人在13.1款情况发生后14天内,就延误的工期以书面形式向监理工程师提出报告。经监理工程师与发包人在14天内共同签字确认后,同意本合同工期顺延。监理工程师与发包人逾期不予确认也不提出修改意见,视为同意顺延工期。
14.工程竣工
14.1承包人必须按照协议书约定的竣工日期或工程师同意顺延的工期竣工。
14.2因承包人原因不能按照协议书约定的竣工日期或工程师同意顺延的工期竣工的,承包人承担违约责任。
14.3施工中发包人如需提前竣工,双方协商一致后应签订提前竣工协议,作为合同文件组成部分。提前竣工协议应包括承包人为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采取的措施、发包人为提前竣工提供的条件以及提前竣工所需的追加合同价款等内容。
重大设计变更或其他原因造成工期延误,经发包方签字确认后,本合同竣工日期顺延。
四、质量与验收
17、隐蔽工程和中间验收
17.1 双方约定中间验收部位: 按通用条款第17条和当地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有关要求执行。
19、工程试车
19.5 试车费用的承担: 发生时另行协商。
五、安全施工
按《通用条款》第20、21、22条及当地和发包人有关安全施工的规定执行。承包人按当地和发包人标准化文明工地的要求进行管理和施工,施工现场所发生的安全事故责任和与之相关的一切费用由责任方承担。
六、合同价款与支付
23、合同价款及调整
23.2 本合同价款采用 固定综合单价合同 方式确定, 工程量以实际完成的工程量为准。
23.3 新增项目或漏项的综合单价调整方法:
对于招标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漏项或设计变更引起的新增工程量清单项目,①投标文件工程量清单计价中已有适用于变更工程的价格,按合同已有的价格计算、变更合同价款;②投标文件工程量清单计价中没有适用于变更工程的价格,其综合单价的组成按招标文件规定执行,其主要材料价格按投标报价的价格执行,投标报价上没有的材料价格,由甲、乙双方按当地同期信息价或经过招标人认可并签字确认的价格执行。
24、工程预付款:本工程不支付预付款。
25、工程量确认
25.1 承包人向工程师提交已完工程量报告的时间: 无
25.2 本工程计量所使用的计算规则应与 《建设工程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8)中的计算规则一致,并且在招标文件工程清单总说明中有特别说明的计算规则,应以其工程量清单总说明为准。
26、工程款(进度款)支付
26.1 约定的工程款(进度款)支付的方式和时间:
(1)工程竣工验收合格、竣工资料齐全后,2014年5月30日工程款拨付至合同总价70%时,暂停拨付;进行工程决算;
(4)工程决算经审批并且完成审计后,工程款拨付至决算价的95%,余款中有5%作为质保金。质保金按《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书》的约定退还发包人。
26.3 出现下列问题发包人暂停支付工程进度款和尾款:
(1)承包人未按要求提供相应的计划和报表,提交的工程量和质量论证资料不完整或不属实;
(2)工程还存在待整改质量问题;
(3)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滞后,不能满足发包人的要求;
(4)不服从监理工程师的指令,并因此收到监理工程师的书面警告;
(5)未按要求提供办理结算的资料,不积极配合办理结算和审计;
(6)工程竣工后一个月内未向发包人提供完整的竣工资料,竣工图及工程结算书,未积极配合办理结算审计;
(7)承包人的人员、设备和材料未达到投标书承诺,经发包人同意除外。
七、材料设备供应
27、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无
28、承包人采购材料设备
28.1承包人采购材料设备的约定:
⑴ 所有材料均应符合设计和国家颁布的质量检验及验收规范要求,并按规定向监理工程师和发包人提供材质合格证书和检验合格证,经监理工程师和发包人签字认可后才能用于工程中。
⑵ 招标文件外增加的材料,若发包人委托承包人采购,承包人在投料前15天将其材料质量、品牌、价格报发包人并得到书面确认后方可投入使用,否则在结算时其材料按零价格处理且发生质量问题时承担全部责任。
⑶ 若发包人或监理工程师对承包人出具的材料质量认证意见持异议,可申请相关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进行检验,所发生的费用、损失由责任方承担。在处理质量争议期间,承包人应按监理工程师的指令保证工程正常施工,减少窝工待料损失。承包人自购材料虽经监理工程师质量认证,但不解除承包人的质量责任。
八、工程变更
29、工程设计变更
29.1工程中若需要设计变更的,由发包人向设计院提交“设计变更申请单”。经设计院书面核准后,交由承包人,由监理监督执行。
发包人或监理工程师如认为有必要时,可根据5.2.1款的规定对本合同工程或其他任何部分的结构形式、质量、等级或数量作出变更,为此,监理工程师有权指令承包人进行下述变更、增加或取消:
(1) 增加或减少本合同中的任何工程的数量;
(2) 取消合同中的任何单项工程;
(3) 改变合同中的任何工作的性质、质量或种类;
(4) 改变本工程任何部分的标高、线形、位置和尺寸;
(5) 完成本工程所需的任何种类的附加工作;
(6) 改变本工程任何分项工程规定的施工顺序或时间安排。
上述变更不应使合同作废或无效,所以这类变更(如果有)的结果应该根据第31条规定予以作价。如果发出本工程的变更指令(简称变更令)是因承包人过错、承包人违反合同等造成的,则这种违约引起的任何额外费用应由承包人承担。
30、其他变更
变更的指令:没有监理工程师的指令,承包人不能进行任何工程变更,包括施工组织设计和施工方案。但如果工程量的增减是由于其实际工程量超过或少于工程量清单中估算的数量而并非监理工程师指令的结果,则这类增减不需变更指令。
31、确定变更价款
31.1 除发生设计变更导致工程量增加,如面积增加、结构改变等,该设计变更依据监理工程师和发包人确认的变更洽商予以调整外,其余情况价格不予调整。
若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中某项目的材料发生变更,根据该项目综合单价分析表,只调整此项目中的材料价格,其余不作变更;
如果取消某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项目,则该项目价款不予支付,并扣减相应规费和措施费等。
九、竣工验收与结算
32、竣工验收
32.1 承包人提供竣工图的约定: 在竣工验收后28日内,在工程竣工验收后30日内提供竣工图(蓝图)2套(业主另行提供)。竣工图及竣工档案的编制费用由承包人在投标时列入投标报价之中,竣工后发包方不再另行支付。
32.6 中间交工工程的范围和竣工时间:执行通用条款第32条。
33、竣工结算
33.1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提供完整的竣工结算资料。
十、违约、索赔和争议
35、违约
35.1 双方约定的发包人其他违约责任:
本通用条款第26.4条约定发包人违约应承担的违约责任:双方协商解决
本通用条款第33.3条约定发包人违约应承担的违约责任:双方协商解决
35.2 本合同中关于承包人违约的具体责任如下:
本合同通用条款第14.2款约定承包人违约应承担的违约责任:
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程延期,工期每拖延1天支付合同金额的1‰的违约金,最高违约金额为合同价款的5%,违约金在不足部分从工程款中扣除。
本合同通用条款第15.1款约定承包人违约应承担的违约责任:工程质量按国家有关标准执行,若工程质量有缺陷,由承包人负责维修或返工直到约定的质量标准,并承担其发生的费用,同时工期不得顺延。
双方约定的承包人其他违约责任:⑴如果承包人安全文明施工工作不合格,被举报属实,受行政主管部门查处,每次从工程款中扣减1000~5000元。当因承包人责任而发生伤亡事故,由承包人自行承担伤亡事故一切费用。⑵承包人应严格按照工程投标文件所列人员派驻现场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不能擅自更换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施工员、质检员等,如需更换,须以相同资历人员代替并提前14个日历天向监理工程师申请且获得发包人批准认可,否则发包人将单方面终止合同。⑶如在接到关于修复或运走、替换不合格材料、设备的规定发出的通知或指令后的14个日历天内不遵守该通知或指令,无视监理工程师事先的书面警告,一贯或公然忽视履行其合同规定的义务,发包人在向承包人发出书面通知的14个日历天内仍未见纠正后,发包人可以向承包人在履约保证金中扣除相应费用(不足部分在工程进度款中扣除),直至解除承包合同。⑷承包人施工过程中所用材料应与投标文件中所报材料一致,如经发现由于承包人原因自行更换了材料,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支付合同价款的1%~3%的违约金(违约金在履约保证金中扣除),发包人将保留解除合同的权利,并由承包人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损失;如非承包人原因需更换投标文件中所报材料,承包人应在5个日历日前向监理单位申报,经发包人书面同意后更换。
37、争议
37.1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调解决,协商不成的按下列第(1)种方式解决:
(1) 提交业主所在地吉林市仲裁委员会仲裁;
(2) 依法向工程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十一、其他
38、工程分包
38.1 本工程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上未列出的项目均为发包人拟分包的项目。
分包施工单位: 待定。
分包工程总包服务费的收取:
39、不可抗力
39.1 双方关于不可抗力的约定: 按通用条款第39条执行,并以当地政府行业主管部门及双方协商认定或规定的标准为准。
40、保险
40.1 工程开工前,承包人为建设工程和施工场地内的自有人员及第三人人员生命财产办理保险,支付保险费用。
40.2 运至施工场地内用于工程的材料和待安装设备,由承包人办理保险,并支付保险费用。
40.5 保险事故发生时,承包人须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或者减少损失。
40.6 本工程双方约定投保内容如下:
承包人投保内容:(1)工程开工前,承包人为建设工程和施工现场内的自有人员及第三人人员生命财产办理保险,支付保险费用。(2)按《通用条款》第40.4款执行。
41、担保
41.3 本工程双方约定担保事项如下:
(1)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履约担保,担保方式为:无。
(2)承包人向发包人提供履约担保,担保方式为:无
46、合同份数
46.1 双方约定合同份数: 正本贰份,发包人、承包人各执壹份;副本陆份,发包方、承包方各执叁份。
47、补充条款
47.1如果承包人将该项目另行施工招标或将中标项目转包给他人,发包人有权单方面终止合同,同时追究承包人的违约责任。
47.2承包人应当建立完备的施工质量检查检验制度,并严格要求工程施工单位认真按照国家、行业的标准、规范和设计图纸要求以及工程师依据合同发出的指令组织施工。对于工程质量及所使用的材料达不到约定标准的部分,承包人应自行拆除、重新施工和予以更换,直到符合约定标准为止。否则,发包人在监督检查中发现工程施工质量不符合设计和国家、行业的标准与规范以及合同约定时,将以整改意见的形式要求承包人拆除、重新施工和予以更换,承包人应当按发包人提出的意见进行整改并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47.3发包人有权对承包人的工程进度情况进行随机检查,并对关键工期节点提出督促和整改意见,承包人应严格执行,并采取一切有效措施,确保总工期目标的实现。承包人拒不接受整改意见或整改不力,发包人有权单方面终止合同或组织其他施工力量以确保工期目标的实现,由此而发生的所有费用和损失均由承包人承担。如果承包人工作不到位造成工期严重滞后无法保证工程按期完工或存在对工程质量造成重大影响的情况发生,发包人有权单方面终止合同并勒令承包人退场,或减少承包人承包内容,所有损失由承包人承担。
47.4承包人不得拖欠施工人员及民工工资,并按四川省建设厅川建建发[2004]132号文件执行。若发生承包人拖欠施工人员、民工工资,一切责任由承包人承担,且发包人有权从工程价款中扣除相应款项,交由当地政府建设行政主管发放。
47.5承包人不得拖欠工程材料及设备采购款,若承包人与工程材料及设备供应商发生纠纷,导致工程停工5天以上,发包人有权单方面终止合同,并追究承包人的违约责任。
47.6承包人不得拖欠施工机械及设备租赁费,若承包人与工程施工机械及设备租赁商发生纠纷,导致工程停工5天以上,发包人有权单方面终止合同,并追究承包人的违约责任。
47.7承包人应与本工程的其他施工单位友好配合、文明施工,若发生打架斗殴或损害、破坏其他承包人的设施或公共设施等行为,则由责任方承担相关损失且发包人将对责任方进行索赔,按情节轻重每次扣减1000~20000元的工程款。
47.8承包人应实事求是编制竣工图,如发现有弄虚作假者或承包人与设计方、监理方串通进行不必要的设计变更造成工程造价增加,则发包人有权单方面终止施工合同并将视具体情况向承包人收取人民币1万元至50万元的违约金。
47.9施工用水、用电由发包人接到施工现场范围内,由承包人按表进行计量,每月计量后,按定额价格在当月工程款中扣除;
47.10天气火热、下雨等不利因素影响施工,不给签证;
47.12承包人必须严格执行发包人有关施工现场的各项管理规定;
47.13工程最终结算,如果审计净核减额超过送审造价的3%,超出部分的审计费用,由承包人承担,由发包人从工程款中扣除。
47.14其他约定签约时另行约定 。
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书
为保证 建设工程在合理使用期限正常使用,发包人承包人经协商一致签订工程质量保修书。承包人在质量保修期内按照有关管理规定及双方约定承担工程质量保修责任。
一、工程质量保修范围和内容
质量保修范围包括地基基础工程、主体结构工程,屋面防水工程和双方约定的其他土建工程,以及电气管线、上下水管线的安装工程,供热、供冷系统工程,装饰工程等项目。具体保修的内容双方约定如下:
按国务院第279号令(2000年1月30日发布) 即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执行。
二、质量保修期
质量保修期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分单项竣工验收的工程,按单项工程分别计算质量保修期。
双方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具体工程约定质量保修期如下:
1、土建工程为 建筑物合理的使用年限 ,屋面、外墙面及有防水的其他房间的防水工程为 5 年;
2、电气管线、上下水管线安装工程为 2 年;
3、供热及供冷系统为 2 个采暖期、供冷期;
4、室外的上下水和小区道路等市政公用工程为 2 年;
5、给排水、装饰工程为 2 年;
6、防腐工程为 2 年 。
三、质量保修责任
1、属于保修范围和内容的项目,承包人应在接到保修通知之日后3天内派人修理。承包人不在约定期限内派人修理,发包人可委托其他人员修理,保修费用从质量保修金内扣除。
2、发生须紧急抢修事故(如上下水跑水、暖气漏水漏气、燃气漏气等),承包人接到事故通知后,应立即到达事故现场抢修。非承包人施工质量引起的事故,抢修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3、在国家规定的工程合理使用期限内,承包人确保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的质量。因承包人原因致使工程在合理使用期限内造成人身和财产损害的,承包人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四、质量保修金的支付
工程质量保修金为工程结算价款的5%。
质量保修金银行利率 不计 。
五、质量保修金的返还
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满1年若无遗留问题,发包人在其后14个日历天内无息返还质量保修金100%。质量保修金返还后,《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书》中约定的发包人和承包人的责任和义务并不解除,将持续至其规定的期限。
六、其他
双方约定的其他工程质量保修事项:中标签定合同时另行协商。
本工程质量保修书作为施工合同附件,由施工合同发包人、承包人双方共同签署。
第四章 投标文件格式
一、投标文件投标函部分格式
工程
投标文件
项目名称: 工程
投标文件内容: 投标函部分
投标人: (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代理人: (签字或盖章)
日期: 年 月 日
1.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
单位名称:
单位性质:
地 址:
成立时间: 年 月 日
经营期限:
姓 名: 性别: 年龄: 职务:
系 (投标人单位名称) 的法定代表人。
特此证明。
投标人:(盖公章)
日 期: 年 月 日
2. 法定代表人授权书
本授权委托书声明:我 (姓名)系 (投 标 人 名 称)的法定代表人,现授权委托 (单 位 名 称) 的 (姓名) 为我公司签署本工程的投标文件的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代理人,我承认代理人全权代表我所签署的本工程的投标文件的内容。
代理人无转委托权,特此委托。
代理人: (签字) 性别 : 年龄:
身份证号码: 职务:
投标人: (盖章)
法定代表人: (签字或盖章)
授权委托日期: 年 月 日
3. 投标函(为方便唱标,应将投标函及一览表复印件单独密封)
(1)投 标 函(样式)
致: (招标人)
根据你方招标工程项目编号为 的 工程招标文件,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有关规定,经踏勘项目现场和研究上述招标文件的投标须知、合同条款、图纸、工程建设标准和工程量清单及其他有关文件后,我方愿以人民币(大写)
人民币(大写): 元
rmb¥: 元
其中:
安全文明施工费rmb¥: 元
暂列金额rmb¥: 元 的投标报价并按上述图纸、合同条款、工程建设标准和工程量清单(如有时)的条件要求承包上述工程的施工、竣工,并承担任何质量缺陷保修责任。
我方已详细审核全部招标文件,包括修改文件(如有时)及有关附件。
我方承认投标函附录是我方投标函的组成部分。
一旦我方中标,我方保证按合同协议书中规定的工期 日历天内完成并移交全部工程。保证质量达到 标准。
我方同意所提交的投标文件在招标文件的投标须知中第14条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有效,在此期间内如果中标,我方将受此约束。
除非另外达成协议并生效,你方的中标通知书和本投标文件将成为约束双方的合同文件的组成部分。
投 标 人: (盖章)
单位地址: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或盖章)
邮政编码:电话:传真:
开户银行名称:
开户银行账号:
开户银行地址:
开户银行电话:
日 期:___ __年_ _ __月__ __日
(2)投标一览表
投标人名称:
项目名称 投标总价
(人民币/万元)工期工程质量承诺 备注
投标总价中应包含人民币 元的暂列金额;若投标总价超过招标控制价:人民币 元,将导致废标。
投标人名称(并公章): 投标人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
年 月 日
(3) 投标函附录
序号条款内容约定内容备注
1工期
2误期违约金
3误期违约金最高限额
4质量标准
5预付款额度
6质量保证金额度
7预付款保证担保金额
8承包履约保证担保金额
备注:投标人在投标文件中规定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的基础上,可做出其他有利于招标人的承诺。此类承诺可在本表中予以补充填写。
日 期: 年 月 日
4. 项目管理机构配备情况
(1)项目管理机构配备情况表:
工程
职务姓名职称执业或职业资格证明已承担在建
工 程 情 况
证书名称级别证号专业原服务单位项目数主要项目名 称
一旦我单位中标,将实行项目经理负责制,我方保证并配备上述项目管理机构。上述填报内容真实,若不真实,愿按有关规定接受处理。项目管理班子机构设置、职责分工等情况另附资料说明,并加盖公章。
(2)项目经理简历表:
工程
姓名性别年龄
职务职称学历
参加工作时间担任项目经理年限
项目经理资格证书编号
在建和已完工程项目情况
建设单位项目名称建设规模开、竣工
日 期在建或已 完工程质量
(3)项目技术负责人简历表:
工程
姓名性别年龄
职务职称学历
参加工作时间担任技术负责人年限
在建和已完工程项目情况
建设单位项目名称建设规模开、竣工
日 期在建或
已 完工程质量
(4)项目管理机构配备情况辅助说明资料:
工程
注:1.辅助说明资料主要包括管理机构的机构设置、职责分工、有关复印证明资料以及投标人认为有必要提供的资料。辅助说明资料格式不做统一规定,由投标人自行设计。
2.项目管理班子配备情况辅助说明资料另附(与本投标文件一起装订)。
3.项目管理班子配备与资格预审一致。
二、投标文件技术标部分格式
工程
投 标 文 件
项目名称: 工程
投标文件内容: 技术部分
投标人: (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代理人: (签字或盖章)
日期: 年 月 日
1. 施工组织设计
投标人应编制施工组织设计,包括招标文件第一卷第一章投标须知11.4项规定的施工组织设计基本内容。编制具体要求是:编制时应采用文字并结合图表形式说明各分部分项工程的施工方法;拟投入的主要施工机械设备情况、劳动力计划等;结合招标工程特点提出切实可行的工程质量、安全生产、文明施工、工程进度、技术组织措施,同时应对关键工序、复杂环节重点提出相应技术措施,如冬雨季施工技术措施、减少扰民噪音、降低环境污染技术措施、地下管线及其他地上地下设施的保护加固措施等。
施工组织设计除采用文字表述外应附下列图表,图表及格式要求附后。
拟投入的主要施工机械设备表
劳动力计划表
计划开、竣工日期和施工进度网络图
施工总平面图
临时用地表
附表:
拟投入的主要施工机械设备表:
工程
序号机械或
设备名称型号
规格数量国别产地制造
年份额定功率(kw)生产能力用于施工部位备注
劳动力计划表:
工程 单位: 人
工种按工程施工阶段投入劳动力情况
注:1.投标人应按所列格式提交包括分包人在内的估计劳动力计划表。
2.本计划表是以每班八小时工作制为基础编制的。
计划开、竣工日期和施工进度网络图:
投标人应提交的施工进度横道图或施工进度表,说明按招标文件要求的工期进行施工的各个关键日期。中标的投标人还应按合同条件有关条款的要求提交详细的施工进度计划。
施工进度表采用横道图表示,说明计划开工日期和各分项工程各阶段的完工日期和分包合同签订的日期。
施工进度计划应与施工组织设计相适应。
施工总平面图:
投标人应提交一份施工总平面图,绘出现场临时设施布置图表并附文字说明,说明临时设施、加工车间、现场办公、设备及仓储、供电、供水、卫生、生活等设施的情况和布置。
临时用地表:
工程
用 途面 积(平方米)位 置需用时间
合 计
注:1.投标人应逐项填写本表,指出全部临时设施用地面积以及详细用途。
2.若本表不够,可加附页。
三、投标文件商务部分格式
工程
投 标 文 件
项目名称: 工程
投标文件内容: 商务部分
投标人: (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代理人: (签字或盖章)
日期: 年 月 日
1
投标人类似工程业绩情况
投标人曾作为承包人实施完成类似工程,经验收合格并已投入使用的工程项目业绩情况:
项目名称业主单位开/竣工
日期规模工程造价是否已投入使用质量等级验收单位
2. 工程量清单相应表格
1)总报价
2)总说明
3)工程项目招标控制价/投标报价汇总表
4)单项工程招标控制价/投标报价汇总表
5)单位工程招标控制价/投标报价汇总表
6)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与计价表
7)工程量清单综合单价分析表
8)措施项目清单与计价表(一)
9)措施项目清单与计价表(二)
10)其他项目清单与计价汇总表
11)暂列金额明细表
12)材料暂估单价表
13)专业工程暂估价表
14)计日工表
15)总承包服务费计价表
16)规费、税金项目清单与计价表
3. 投标报价需要的其他资料:(如果有,自行编制)
第五章工程量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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