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宁县民政局2021年全县基本养老服务补贴项目
新宁县民政局2021年全县基本养老服务补贴项目
新宁县民政局2021年全县基本养老服务补贴项目合同公告
公告日期:2021年09月09日
新宁县民政局购买居家养老服务合同
甲方:新宁县民政局 (以下简称“甲方”)
法定代表人:罗武生
地址: 新宁县金石镇春风路21号
联系电话:****-*******
乙方: 新宁县崀山养老护理服务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乙方”)
法定代表人: 徐枚芳
信用代码:********MA4M67NTXU
地址: 新宁县金石镇崀山医院内
联系电话:185*****577
根据《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养老服务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湘政办发〔2020〕59号)和《邵阳市推进养老服务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邵市政办发〔2021〕11号)精神,经招标投标由新宁县崀山养老护理服务有限公司中标,现甲、乙双方协商同意签订如下服务合同。
第一条 服务内容及对象
1、服务对象:具有邵阳市新宁县户籍,且实际居住在新宁县,年满65周岁的,家庭经济困难且生活难以自理的失能半失能老人,补贴对象主要为:①年龄65周岁以上的低保对象中的部分失能或完全失能老人;②90岁以上低保老人和百岁老人。具体服务对象以甲方审核的书面名册为准,不超过500人,服务对象小于500人,按实际服务人数计算。
2、服务内容及服务价格和要求:
(1)组织自营队伍和各类社会组织、服务商家、志愿者为有服务需求的老年人提供康复护理、家政服务、精神慰藉、医疗服务、老年健康教育、代买代购、其他服务事项等。乙方根据甲方服务对象服务需求每季度向服务对象提供不超过150元的居家养老服务,如每季度超出150元范围内的服务,由服务对象自行解决。信息平台提供的信息转介服务属公益性质,乙方不得以入网费、信息费等名义向老人收取非服务内容之外的费用,不得出售服务对象个人信息牟利。乙方的服务收费暂时按照县政府采购确定的服务收费标准试行一年,在试行期间,甲、乙双方根据行政主管部门规定,并结合市场行情价格及服务对象需求进行协商后再作修改。所有服务价格不得超过双方约定的价格标准(具体服务项目及收费标准以市民政局指导性意见和参考市场价格为准)。
(2)乙方应根据服务对象选择的服务项目进行服务,不得强行进行服务对象意愿以外的服务。
(3)根据上级要求,乙方应利用居家养老服务平台主动开展本合同甲方指定服务对象以外的社会居家养老服务项目,收费标准由乙方参照周边县市的价格自定,收入归乙方所有。
第二条 服务地点
以村(居)为依托,服务对象现住地址或甲乙双方均认可的与服务项目相对应的服务地点。
第三条 服务周期
服务协议以三年为一个周期,周期内一年一签。第一年从2021年9月1日到2022年8月31日。第二年从2022年9月1日到2023年8月31日。第三年从2023年9月1日到2024年8月31日。每个合同期内由民政局组织相关人员委托第三方机构对服务对象进行一次或二次上门抽查和考核,并出具考核评估报告,合同期满前考核总结一次,考核合格后续签下一年度服务协议,考核不合格的不予续签下一年度服务协议,按照政府采购程序重新确定承接机构。
第四条 服务费用
1、根据招标文件和《中标通知书》(新财采计【2021】 000191 号),全县基本养老服务补贴每年居家上门服务费用为叁拾万贰千元(¥302000.00元),经双方协商,乙方同意甲方每年支付服务费用为贰拾玖万捌千元(¥298000.00元),每个季度按实际服务人数计价结算一次。具体结算服务费用为:甲方每月支付乙方服务费人民币50元/人,含省级下拨基本养老服务补贴补助资金,如果要提高服务标准,必须以省、市文件为依据;人数为实际服务核定人数,服务次数为三个月服务一次,服务费用按实际服务的人数计算。
每个合同按甲方服务对象签字认可的派工单上实际发生的服务费用三个月结算一次(派工单需附上服务时的相片,相片上服务对象、日期、服务内容与派工单一致,派工单需服务对象确认后签字,乡镇民政办审核后签字、盖章,派工单需注明服务开始与结束的时间)。每月乙方和甲方养老服务股进行服务情况核对,并向甲方报送服务费用使用情况月报表。
2、乙方的服务收费按本合同第一条第2款第(1)项执行。
3、若特殊情况延期支付,最长不超过60日,超过60日按延期付款并按合同订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进行计算。
第五条 乙方的义务
1、乙方必须具备从事服务的资质。
2、乙方为服务对象提供服务后在6天内录入服务信息系统,以供甲方随时网上查询和监管。
3、乙方应选派身体健康和具备相应服务能力和资质的居家养老服务人员为服务对象提供服务,服务对象对乙方居家养老服务人员健康状况有所质疑时,乙方需提供服务对象健康证明。
4、乙方必须高度重视安全生产,为居家养老服务工作人员购买工伤保险或者商业意外险,如有安全事故发生全部由乙方自行负责。
5、乙方保证其居家养老服务工作的人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年满18周岁,有民事行为能力和相关的服务技能;
(2)有合法的身份证件和从事相关工作的资质证书;
(3)身体健康。
6、培训管理
(1)乙方负责居家养老服务员的培训和管理工作,定期或者不定期进行跟踪管理,指导居家养老服务工作。
(2)乙方对甲方提出的相关服务质量问题,应指导并督促居家养老服务员改进。合同期内信息平台及服务过程中发生的责任事故或投诉由乙方负责。
7、乙方指定的居家养老服务人员须遵守以下行为准则:
(1)遵守国家各项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德;自尊自强,爱岗敬业;维护居家养老服务对象的合法权益。
(2)遵守职业道德,尊重服务对象生活习俗,视服务对象如亲人,不虐待所服务的服务对象;不泄露服务对象隐私和人个信息;不参与服务对象家庭及邻里的矛盾纠纷,不传闲话,以免激化矛盾; 不向服务对象借钱或索要财务;在离开服务对象家庭时,要主动打开自己的包裹让其检查,以示尊重。
(3)居家养老服务人员与服务对象发生矛盾,出现服务对象侵犯居家养老服务人员合法权益,居家养老服务人员均应先行告之乙方,如有必要甲、乙双方协商解决。
(4)努力学习服务技能,完成服务对象约定的服务任务。对不会使用的器具,不得使用。未经服务对象同意不得使用其通讯工具和电脑等设备。
8、乙方居家养老服务人员须遵守以下仪态仪表要求
(1)讲究个人卫生,着装整洁大方,不能过于随意,不穿紧身衣裤或过于暴露的服装。
(2)佩戴饰物要适当,不浓妆艳抹,不留长指甲和涂指甲油。
(3)言谈举止大方得体,与服务对象交流时要正视对方,不要左顾右盼,不能双臂交叉或双手插在兜里。
(4)进入服务对象卧室前应先行敲门,以示礼貌和尊重。
(5)提供讲普通话,要使用文明用语,杜绝不礼貌的语言和行为。
9、甲方(含服务对象)的权益保障
(1)甲方和服务对象有权合理选择、更换居家养老服务人员。合同期内,如服务对象要求提供协议外的服务项目,应及时通知乙方,以便乙方变更服务安排。但改变的服务项目需合理且甲、乙双方都认可的范围内。
(2)服务对象有权拒绝居家养老服务员在其住宅从事与服务无关的活动,具体要求事项由服务对象与乙方约定。
(3)乙方居家养老服务人员在服务期间因工作操作不当造成服务对象经济损失或使服务对象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由乙方承担相关赔偿责任。乙方居家养老服务人员在服务期间发生意外伤害及事故由乙方承担。乙方所派遣的居家养老服务人员如对服务对象有违法行为,乙方应为甲方、服务对象和相关部门对相关事项的处理提供必要的协助。
第六条 甲方的义务
1、甲方村(居)应督促服务对象尊重乙方的居家养老服务人员的人格及劳动,不歧视不虐待居家养老服务员。
2、甲方村(居)应告知服务对象对初次上岗的居家养老服务员具体说明服务要求和进行相应指导,服务对象应妥善保管服务对象家中的现金和贵重物品,以免发生纠纷。
3、甲方及服务对象不得将居家养老服务员带往外县市等非约定服务场所提供服务,不得唆使居家养老服务员做违法和违反乙方有关服务管理规定的事情。
4、甲方社区(村)应告知服务对象不得指使居家养老服务人员从事危险工作,如遇居家养老服务人员突发疾病或其他伤害时,应立即通知乙方,甲方社区(村)及服务对象需提供必要协助。
5、服务对象对居家养老服务人员工作要求或内容不得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否则乙方可以中止对该对象的服务。
第七条 服务对象的服务终止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政府购买居家养老服务自行终止:
1、服务对象亡故;
2、由于情况变化,不再符合服务对象范围条件的;
3、服务对象入住公办福利机构并享受国家补贴的;
4、患有传染性疾病的;
5、患有精神性病且病情不稳定的。
服务对象发生上述情况变化的,服务人员应将相关情况及时告知乙方,乙方应及时向社区居委会(村委会)报告,社区居委会(村委会)向服务对象或其代理人下达终止提供政府购买居家养老服务告知书,并及时逐及上报。
第八条 合同的解除
一、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甲方有权解除合同,乙方需在解除合同一个月内退还所余费用给甲方,并在解除合同三年内取消乙方在今后甲方组织的政府购买服务中参与服务的资格。
1、乙方违反法律法规或合同约定,经甲方书面限期整改,整改不到位或限期整改超过3次仍不能达到甲方要求的。
2、甲方随机调查服务对象满意率在80%以下(居家养老服务满意度调查表见附件2),经限期整改仍不达标的。
3、甲方未按时支付服务费用且经催告仍不支付的;
4、甲方违反合同约定,经乙方书面催告3次以上的。
第九条 合同正常解除或续签手续
1、合同期满,合同随之解除;
2、合同期内,非因违约而由双方依照约定或经协商正常解除合同的,乙方将退还甲方剩余的服务费;
3、机构改革后如果居家养老购买主体发生变化,由新购买主体负责该项工作;
4、国家政策发生重大变化,政府购买服务被国家法律、法规禁止或者支持居家养老资金有所变化,招标周期终止,招标方不负责违约责任。
第十条 保密
甲乙双方保证对在讨论、签订、执行本协议过程中所获悉的属于对方的且无法自公开渠道获得的文件及资料(包括商业秘密、公司计划、运营活动、财务信息、技术信息、经营信息及其他商业秘密)予以保密。未经该资料和文件的原提供方同意,另一方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泄露该商业秘密的全部或部分内容。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保密期限为长期。
第十一条 通知
1、根据本合同需要一方向另一方发出的全部通知以及双方的文件往来及与本合同有关的通知和要求等,必须用书面形式,可采用书信、传真、当面送交等方式传递。以上方式无法送达的,方可采取公告送达的方式。
2、一方变更通知或通讯地址,应自变更之日起30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否则,由未通知方承担由此而引起的相关责任。
第十二条 合同的变更
本合同履行期间,发生特殊情况时,甲、乙任何一方需变更本合同的,需要变更一方及时书面通知对方,征得对方同意后,双方在规定的时限内(书面通知发出30天内)签订书面变更协议,该协议将成为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未经双方签署书面文件,任何一方无权变更本合同,否则,由此造成对方的经济损失,由责任方承担。
第十三条 合同的转让
除合同中另有规定或经双方协商同意外,本合同所规定双方的任何权利和义务,任何一方在未经征得另一方书面同意之前,不得转让给第三者。任何转让,未经另一方书面明确同意,均属无效。
第十四条 争议的处理
1、本合同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管辖并按其进行解释。
2、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也可由有关部门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的可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五条 不可抗力
1、如果本合同任何一方因受不可抗力事件影响而未能履行其在本合同项下的全部或部分义务,该义务的履行在不可抗力事件妨碍其履行期间应予中止。
2、声称受到不可抗力事件影响的一方应尽可能在最短的时间内通过书面形式将不可抗力时间的发生通知另一方,并在该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3日内向另一方提供关于此种不可抗力发生的时间及其持续时间的适当证据及合同不能履行或者需要延期履行的书面资料。声称不可抗力事件导致其对本合同的履行在客观上成为不可能或不实际的一方,有责任尽一切合理的努力消除或减轻此等不可抗力事件的影响。
3、不可抗力事件发生时,双方应立即通过友好协商决定如何执行本合同。不可抗力事件或其影响终止或消除后,双方须立即恢复履行各自在本合同下的各项义务。如不可抗力及其影响无法终止或消除而致使合同任何一方丧失继续履行合同的能力,则双方可协商解除合同或暂时延迟合同的履行,且遭遇不可抗力一方无须为此承担责任。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
4、本合同所称“不可抗力”是指受影响一方不能合理控制的,无法预料或即使可预料到也不可避免且无法克服,并于本合同签订日之后出现的,使该方对本合同全部或部分的履行在客观上成为不可能或不实际的任何事件。此等事件包括但不限于自然灾害如水灾、火灾、旱灾、台风、地震,以及社会事件如战争(不论曾否宣战)、动乱、罢工、政府行为或法律法规等。
第十六条 办公场所
由乙方提供服务办公场所、设备。
第十七条 合同的解释
本合同未尽事宜或条款内容不明确,合同双方当事人可以根据本合同的原则、合同的目的、服务习惯以及关联条款的内容,按照通常理解对本合同作出合理解释。该解释具有约束力,除非解释与法律或本合同相抵触。
第十八条 补充与附件
1、本合同未尽事宜,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甲乙双方可以达成书面补充合同。本合同的附件和补充合同均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2、服务项目和收费标准附后。
第十九条 合同的效力
1、本合同自双方或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之日起生效。
2、本协议一式四份,甲方、乙方各执二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附件1:新宁县居家养老上门服务分项价格表
甲方名称:(盖章)乙方名称:(盖章)
新宁县民政局 新宁县崀山养老护理服务有限公司
甲方法定代表人:(签字) 乙方法定代表人:(签字)
甲方授权代表:(签字) 乙方授权代表:(签字)
日期: 年 月 日 日期: 年 月 日
政府采购备案处:
备案时间: 年 月 日
标签: 养老服务 民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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