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意向投资人须以货币或非货币资产出资,若为货币形式出资,币种为人民币,若出资中包含有非货币资产,该非货币资产需经园博园经营公司或其股东方委托的第三方评估机构进行评估。 2.本次拟引入1家投资人,新增资不低于91178.43万元。 3.意向投资人在充分了解增资项目情况后,应当在增资公告规定的期限内,按相关规定办理投资意向登记手续,并交纳保证金到中心指定账户。意向投资人完成意向登记并交纳(认购)保证金后即为对接收增资条件的承诺确认。意向投资人逾期未交纳保证金的,视为不具备增资资格。 4.意向投资人被确定为最终投资人后,应在5个工作日内与增资方签订《增资协议》。 5.本次增资若以货币形式出资,增资价款采用货币资金转账支付方式,意向投资人应在《增资协议》签订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将全部增资价款支付至中心指定账户;本次增资若以非货币资产形式出资,意向投资人应在《增资协议》签订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协助园博园经营公司办理资产过户手续,增资价款不足部分以货币资金转账支付方式,意向投资人应在《增资协议》签订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将剩余增资价款支付至中心指定账户。未被确认为投资人且不存在违规违约情形的,其交纳的保证金在最终投资人确定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由中心原账户全额无息退还。 6. 至增资完成日(以完成工商变更之日为标志)期间标的公司产生的盈利或亏损而导致净资产的增加或减少及相关权益由增资完成后的各方股东按各自持股比例享有和承担。 7.意向投资人须同意本次增资涉及的标的企业债权债务由增资后的标的企业继续承继。 8.意向投资人须同意增资人继续履行与职工已签订的劳动合同;养老、失业和医疗保险等各项社会保险关系由增资人继续接续。 9.意向投资人须同意增资人拟定的本次增资完成后的公司内部治理结构。具体为: (1)股东会:公司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照公司法及公司章程行使职权。 (2)董事会:公司设董事会,董事会成员5人,其中持股51%的股东委派3人,持股49%的股东委派2人,董事长由持股51%的股东委派的董事成员中产生。董事会对股东会负责,依照公司法及公司章程行使职权。 (3)监事会:公司设监事会,监事会成员3人,其中持股51%股东代表1人,持股49%股东代表1人,公司职工代表1人。监事会依照公司法及公司章程行使职权。 (4)经营管理层:公司设总经理1人,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总经理对董事会负责,依照公司法及公司章程行使职权。 10.本项目公告期即为尽职调查期,意向投资人在签署《保密协议》后,可向原股东及增资人了解本次增资的相关情况。原股东和增资人对意向投资方实施的尽职调查给予必要的配合和支持。意向投资方提交意向投资申请材料并交纳保证金后,即视为已详细阅读并完全认可本项目所涉及的资产评估报告及该等报告所披露内容以及已完成对本项目的全部尽职调查,同意接受本项目标的所包含或可能包含的瑕疵,并依据该等内容以其独立判断决定自愿全部接受增资公告之内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