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化县财政局德化县工业信息化和商务局关于贯彻落实《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
德化县财政局德化县工业信息化和商务局关于贯彻落实《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单位,各有关政府采购代理机构:
为发挥政府采购政策功能,促进中小企业健康发展,根据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库〔2020〕46号,以下简称“《办法》”)及《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认真落实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政策的通知》(闽财购〔2021〕4号,以下简称“《通知》”)和《泉州市财政局 泉州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关于贯彻落实〈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的通知》(泉财采〔2021〕204号,以下简称“《通知》”),并结合我县实际,现就有关贯彻落实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组织领导,强化责任意识
各级各部门要充分认识到《办法》的实施,对运用政府采购政策支持推动中小企业的健康发展,助力做好“六稳”工作,落实“六保”任务具有重要意义。要认真组织学习、深刻领会《办法》、《通知》精神,准确把握内容要求,采取有力措施,不折不扣地贯彻落实《办法》、《通知》的工作部署及要求。
二、夯实工作职责,严格落实政策
(一)采购人应落实主体责任,不折不扣执行政策
1.严格落实政策要求
采购人应严格按照《办法》、《通知》要求,在政府采购活动中通过加强采购需求管理,落实预留采购份额、价格评审优惠、优先采购等措施,提高中小企业在政府采购中的份额,支持中小企业发展。
2.规范编制采购文本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按照《办法》要求编制采购文件、合同,明确体现规定的有关内容。不得以企业注册资本、资产总额、营业收入、从业人员、利润、纳税额等规模条件和财务指标作为供应商的资格要求或者评审因素,不得在企业股权结构、经营年限等方面对中小企业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政府采购项目涉及中小企业采购的,政府采购网上公开信息系统内的标准文本不能完整、准确表达采购需求或政策要求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自行补充完善。不能通过自行修改、特别说明等方式进行明确的,应及时向县财政局反映。
3.减轻中小企业资金压力
鼓励采购人在预付款比例、保证金比例、资金支付期限等方面,给予中小企业优惠支持。专门面向中小企业的政府采购项目,鼓励采购人结合项目实际情况,免收或减半收取履约保证金。中小企业依法合规通过政府采购合同进行融资的,采购人应当在政府采购合同签订、信息发布、履约验收、资金支付等方面提供必要配合,不得将采购文件和合同中未规定的义务作为向供应商付款的条件。
(二)主管预算单位应加强统筹协调,落实本部门及所属单位中小企业采购政策
1.应当组织评估本部门及所属单位政府采购项目,统筹制定面向中小企业预留采购份额的具体方案,对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采购项目和采购包,预留采购份额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并在政府采购预算中单独列示。
2.应当对涉及中小企业采购的预算项目实施全过程绩效管理。合理设置绩效目标和指标,定期开展绩效监控和评价,强化绩效评价结果应用。
3.加强执行结果公开及分析。各主管预算单位应当自2022年起向县财政局报告本部门上一年度面向中小企业预留份额和采购的具体情况,于每年3月10日前填写《(单位名称)**年面向中小企业预留项目执行情况》并加盖公章送至县财政局采购办,同时在福建省政府采购网德化分网公开预留项目执行情况。未达到《办法》规定的预留份额比例的,应当于次年第一季度前,就主要原因和改进措施向县财政局作出书面说明。
三、强化监督指导,推动工作落实
县财政局应当加强政策宣传及业务指导,监督采购人落实政策要求。
1.加强政策宣传及业务指导。县财政部门要通过网站、文件、培训、宣讲等渠道或方式,及时传达《办法》要求,整理发布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办法》的解读说明,加强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和供应商的业务指导。县级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可结合产业发展、市场供给等情况,明确中小企业具备较强竞争力的行业或品目,为采购人确定面向中小企业预留项目及其比例提供参考。
2.加强政策落实情况监督检查。县财政部门应当加强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落实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政策情况的监督检查。采购人未按照《办法》要求预留采购份额、公开预留项目执行情况的,责令限期改正。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未按照规定执行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政策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附件:1.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
2.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认真落实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政策的通知(闽财购
〔2021〕4号)
德化县财政局 德化县工业信息化和商务局
2021年8月16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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