舟山市财政局政府采购监督意见书(中昊)

舟山市财政局政府采购监督意见书(中昊)

舟山市财政局政府采购监督意见书(中昊)

一、项目编号:无

二、项目名称:舟山市财政局政府采购监督意见书

三、相关当事人

序号当事人当事人地址
1浙江自贸区中昊工程管理有限公司舟山市定海区临城街道百川道9号A12号楼909-912(科创园)


四、基本情况

根据《财政部关于2021年开展全国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监督评价工作的通知》(财库〔2021〕24号)《浙江省财政厅转发财政部关于2021年开展全国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监督评价工作的通知》(浙财采监〔2021〕13号)要求,我局组织对你公司实施了监督检查,发现你公司在政府采购代理中存在的问题如下:
1.舟山海域执法搜救无人机租赁项目、舟山群岛新区旅游与健康职业学院中国知网CNKI数据库租用项目、条帚门外锚地通信信号覆盖项目、2020年新城千岛路以西环境卫生及环卫设施设备保洁管理项目等存在政府采购档案未进行装订且缺少必须归档的文件资料,违反了《政府采购货物与服务招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七十六条的规定和《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档案局关于印发 <浙江省政府采购档案管理办法> 的通知》(浙财采监字〔2009〕6号)第七条、第十一条的规定。具体情况如下:
(1)舟山海域执法搜救无人机租赁项目的采购档案未进行装订且档案中缺少采购人对采购结果的确认意见;
(2)舟山群岛新区旅游与健康职业学院中国知网CNKI数据库租用项目的采购档案未进行装订且档案中缺少采购人对采购结果的确认意见;
(3)条帚门外锚地通信信号覆盖项目的采购档案未进行装订且档案中缺少采购人对采购结果的确认意见和采购项目的验收报告或其他验收文件资料;
(4)2020年新城千岛路以西环境卫生及环卫设施设备保洁管理项目的采购档案未进行装订且档案中缺少采购人对采购结果的确认意见和采购项目的验收报告或其他验收文件资料。
2.舟山海域执法搜救无人机租赁项目存在采购代理机构未在公告采购项目中标结果的同时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违反了《政府采购货物与服务招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六十九条第五款的规定。具体情况如下:舟山海域执法搜救无人机租赁项目中标公告日期为2020年12月2日,中标通知书发出日期为2020年12月3日。
3.2020年新城千岛路以西环境卫生及环卫设施设备保洁管理项目存在部分评审标准设置和项目履约无直接关系,违反了《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五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存在将招标文件中没有规定的评标标准作为评审依据的情况,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658号)第三十四条第五款的规定,具体情况如下:
该项目招标文件第四章《评标办法和评分标准》中以下评审因素与项目履约无直接关系。
1、投标人现场阐述方案得分(满分6分):投标人对本项目服务区域的环境、实施条件熟悉了解程度;整体的方案,重点说明对该项目的理解、现状分析、方案解决等。表述清晰、内容全面、突出的得(4-6]分,陈述基本全面,主要内容未遗漏的得(2-4]分,整体方案一般缺乏关键内容的得[0-2]分。
2、投标人在提问环节的表现得分(满分6分):陈述中对专家提出问题的回答情况是否全面、合理,是否了解采购需求相关内容综合情况等因素评分:全面、重点突出的得(4-6]分,基本合理的得(2-4]分,主要内容有所欠缺,不是很了解本项目的得[0-2]分。
投标人的现场表述能力与该项目服务质量无直接关系,不应作为该项目的评审因素和评分标标准;提问环节专家提出的问题未在招标文件中明确,不应作为该项目的评审依据和评审标准。

五、处理依据及结果

1.处理依据: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七十八条第(十二)款

2.处理结果:责令整改,限本监督意见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本机关作出书面说明

六、出具监督检查意见日期:2021年09月01日

七、执法机关信息:

1.执法机关:舟山市财政局
2.联系人:孙先生
3.联系电话:****-*******




联系人:郝工
电话:010-68960698
邮箱:1049263697@qq.com

标签: 监督 财政局 舟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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