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机新产品购置补贴试点政策

农机新产品购置补贴试点政策

湖北省2018-2020年农机新产品购置补贴试点政策

鄂农计发(2018)31号

(2018年9月19日)

一、新产品范围及补贴标准

(一)新产品范围

新产品补贴试点范围为农业用北斗终端(含渔船用)、田间运输机和食用菌料装瓶(袋)机等3个品目。

(二)新产品资质条件

1.至少拥有实用新型发明专利、整机发明专利以及省级以上科技成果鉴定或者评价证明之一。

2.取得有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依据国家、行业或企业标准出具的检验检测报告,产品有出厂合格证明。

3.通过省级农机化主管部门组织或委托县级以上农机鉴定、推广、科研单位开展的田(场)间实地试验验证。

上述三项条件须同时满足。

(三)新产品补贴标准

补贴标准按《湖北省2018-2020年农机新产品购置补贴额一览表》执行。

二、试点区域及补贴对象

(一)试点区域

全省农机购置补贴实施县(市、区)。

(二)补贴对象

新产品补贴试点补贴对象与购机补贴对象保持一致,均为从事农业生产的个人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

三、试点期限和资金规模

试点期限截止到2020年底

全省新产品补贴试点年度资金量不超过3000万元,各试点县市在本地年度购机补贴资金额度中安排使用。

四、试点产品补贴程序

新产品补贴试点参照农机购置补贴政策,采取“自主购机、定额补贴、县级结算、直补到卡(户)”方式操作。按照“先申请,后购机,再补贴”的流程,具体补贴操作程序如下:

(一)补贴申请。申请人凭身份证明材料(包括身份证或农业生产经营服务组织等证明)向试点县市农业(农机)部门提出申请,农业(农机)部门对申请者资质进行审核,按照申请先后顺序审核确定补贴对象。由农业(农机)部门将信息录入补贴系统,向申请人发放《农机新产品购置补贴指标确认通知书》(补贴系统中打印)。

(二)自主购机。申请人到符合条件的供货单位(试点产品生产企业或其确定的经销商)处自主选机购机,鼓励申请人采用非现金方式支付购机款。供货单位与购机者本人签订《农机购置补贴承诺书》,并开具全额机打发票。发票备注栏中须注明生产企业名称、发动机号(限配备柴油机、汽油机的产品)、车架号(限配备柴油机、汽油机的产品)、出厂编号等信息。申请人应按照《农机新产品购置补贴指标确认通知书》规定的时间(10天内)尽快购机,如逾期未购机,视同放弃购机,试点县市农业(农机)部门将收回补贴指标。

(三)申办补贴。购机者须尽快携带身份证明材料、农机购置补贴承诺书、指标确认通知书、购机发票、银行卡等补贴资金申请资料原件和所购机具,到农业(农机)部门指定地点接受资料审核和机具核实。核实无误后,农业(农机)部门在补贴系统中录入相关信息,向购机者出具《农机新产品购置补贴资金申请表》(补贴系统中打印),并做好编号建档、喷涂标识、人机合影等工作。

(四)补贴公示。试点县市农业(农机)部门定期将已核实的新产品补贴受益对象和机具信息,通过网站、新闻媒体或购机者所在村委会公告栏等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不少于7天。对公示中反映有异议的问题要及时调查核实处理。

(五)机具核验。试点县市农业(农机)部门在购机者购机后对新产品补贴机具逐台入户核验,确认机具是否真实购买。田间运输机应按照补贴验收报告有关要求开展验收工作。

(六)资金兑付。公示及核验无异议后,试点县市农业(农机)部门负责对补贴相关申请资料进行形式审核,由财政部门向符合要求的购机者发放补贴资金。补贴给农业生产经营组织的资金,须拨付至农业生产经营组织的银行账户,不得拨付给个人。

补贴申请手续应由购机者本人办理,严禁补贴机具产销企业代替购机者到县级农业(农机)部门办理补贴申请手续,购机者对购机行为和购买机具的真实性负责,承担相应责任义务。补贴资金申请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和有效性由购机者和补贴机具产销企业负责,并承担相关法律责任。试点县市农业(农机)对新产品购置补贴材料的完整性、合规性审核结果负责,财政部门对补贴资金兑付的及时性负责。



联系人:郝工
电话:010-68960698
邮箱:1049263697@qq.com

标签: 试点 新产品 农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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