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寨县2021年中小学招生入学工作方案

金寨县2021年中小学招生入学工作方案

为贯彻落实省教育厅《关于做好2021年普通中小学招生入学工作的通知》(皖教基〔2021〕4号)《关于做好2021年中等职业学校招生和培训工作的通知》(皖教秘职成〔2021〕23号)及市教育局《关于印发六安市2021年中小学招生入学工作方案的通知》(六教基〔2021〕8号)等文件要求,进一步加强我县中小学招生管理,切实规范招生入学行为,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及习近平总书记考察安徽重要讲话指示精神,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全面落实立德树人的根本任务,全面推进德智体美劳融合发展,着力提高教育质量,着力促进教育公平,积极推进普通高中和中职学校招生总量大体相当,严格执行义务教育免试就近入学政策,确保2021年度招生入学工作平稳有序开展。

二、工作目标

初中毕业生升学率达95%以上,义务教育巩固率95%以上,高中阶段学生毛入学率达92%以上,职业学校招生稳中有升,基本实现普通高中和中等职业教育招生规模大体相当;推动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科学规范学区划分,依法保障适龄儿童少年平等受教育权利,提高人民群众对教育改革发展的获得感和幸福感。

三、全面落实义务教育入学政策

(一)工作原则

1.坚持就近免试入学。公办义务教育学校要严格执行免试、划片、就近入学的要求,按照县教育局划定的学区招收适龄儿童少年入学,不得违规招收学区外的适龄儿童少年入学。按照就近免试原则,保障辖区内适龄儿童少年就近入学;符合条件的外来务工人员随迁子女,按居住地相对就近入学。各校要严格遵守义务教育免试就近入学规定,严禁以各类考试、竞赛、培训成绩或证书证明等作为招生依据,不得以面试、面谈、评测等名义选拔学生。义务教育学校不得招收特长生。反对为了择校就学而进城专门租房陪读。

2.坚持阳光招生。以国家和省市有关法律、法规、政策为依据,以办人民满意的教育为目标,本着稳步完善的宗旨,规范招生秩序,强化过程管理,实施阳光招生,促进教育公平,努力提高群众满意度。公办学校学区划分方案要通过网站、微信公众号等媒体以及学校公示栏等,及时向社会公布和宣传。各校要及时向社会公布招生范围、招生人数、入学条件、报名材料、报名时间、咨询电话等信息,通过张贴通知、有关媒体或其他方式向社会公布。招生结束后,各学校要按照相关规定,把招生结果及时向社会公布。

3.坚持均衡发展。继续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稳定乡村学校生源,防止教育资源浪费及产生新的城镇大班额大校额,各校应向社会和家长大力宣传农村学校标准化建设、“城乡一体化”等义务教育均衡工作成果,展示学校在办学条件、教育教学上的巨大变化和优势,宣讲省示范普通高中招生指标定向分配政策等,动员适龄儿童少年在学区内学校就读。

义务教育学校起始年级严格执行零起点教学;起始年级全面落实均衡分班要求,不得通过考试分班,不得设立或变相设立重点班和非重点班;非起始年级不得以升学为目的重新组建加强班、尖子班、升学班等。各学校要按省颁标准配置班额,严禁大班额;要均衡配备教师,均衡编班教学,保障学生受教育权利。

(二)招生办法

1.乡镇中小学招生入学工作

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坚持属地管理原则。小学适龄儿童入学由乡镇小学签发《小学入学通知书》,到指定学校就读。农村小学毕业生严格执行对口交接制度,直升本乡镇初中,严防小学毕业生流失或辍学。初级中学招生根据本乡镇小学六年级毕业生人数签发《初中入学通知书》,小学毕业生持《初中入学通知书》《小学义务教育完成证书》直接到本乡镇初级中学就读。对未按时报名的学生,招生学校需列出名单,一式三份,毕业学校、招生学校、县教育局各一份,毕业学校和招生学校共同负责完成该部分学生的追踪工作。初一新生报名实行双向评估,对小学评估巩固率,对初中评估入学率。

2.城区小学阶段入学工作

(1)城区常住户口(及有自购房产)的适龄儿童入学

入学条件:原则上户籍在本城区,符合“两个统一”(适龄儿童少年与法定监护人户籍在一起并单独立户,适龄儿童少年户籍与实际常住地及父母房屋权属证明相一致)的适龄儿童少年按划定学区入学。对婚后无住房一直随父母或岳父母三代同住一处的家庭,其第三代适龄儿童少年中有一名可视为与父母单独立户,在实际居住地学区公办学校入学。具有金寨县城区户籍或家长在招生学区内有自购房产的适龄儿童(条件中的城区户籍,指在招生学区范围内有合法常驻固定住所,落户需一年以上;条件中的自购房产,指学生监护人在招生学区内自有或自购的房产,以房权证或房产部门备案的购房合同、3个月以上的水电费发票、物业管理费、购房交费票据或政府拆迁还建手续为准)。其他情况形成的本人户籍与常住地不一致的儿童少年,一律在常住地(须凭房产证明材料及其他相关证明材料)就近入学。

入学报名:符合条件的适龄儿童家长,携带户口簿、家长身份证(含复印件)、房权证、《安徽省儿童预防接种证》、诚信保证书等有关材料,到所在学区内学校登记、报名。

录取办法:

①各学校对申请报名学生的材料统一进行初审,并根据情况到有关单位或居住地进行核对。县教育局进行复审,合格的由学区内小学予以接收。

②学区内符合条件的报名人数超过经核定的该校招生计划的,学校应根据学龄儿童户籍和家庭住址情况,按照“住、户一致”优先的原则,依次录取。学位不足的由县教育局统筹调剂到周边有学位的学区学校入学。一是金寨县户籍的学龄儿童与父母户籍、家庭住房一致,均在学校学区的;二是金寨县户籍的学龄儿童与父母户籍、家庭住房不一致,但自购房产在学校学区的;三是金寨县户籍的学龄儿童与父母户籍、家庭住房不一致,但户籍地在学校学区的(学龄儿童单独一个户口簿或在集体户上的,需提供监护人户籍信息和房产信息);四是外来人员自购房产在学校学区的。

根据(六建房函〔2018〕190号)规定:公民个人购买商住公寓或酒店式公寓入住,可享受住宅商品房户同等义务教育入学政策。

(2)外来务工经商人员随迁子女入学

外来务工经商人员是指在我县务工经商有稳定工作、住所、收入并交各种保险的非本县户籍人员。

入学条件:父母至少一方在我县务工或经商一年以上,在学校学区内租赁房屋且实际居住一年以上的金寨县县外户籍适龄儿童。

入学报名:符合条件的适龄儿童家长,携带下列材料,到居住地所在学区学校申请报名。

①户籍证明:原籍户口簿、父母身份证(含复印件)。

②居住证:父母至少一方持有金寨县公安部门核发的在有效期内的居住证。

③务工或经商证明:在金寨县务工者:提供父母一方在我县参加社会保险的原始缴费单据或我县人社部门出具的个人社保缴纳证明。

在金寨县经商者:提供父母一方在我县的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和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完税证明。

④租房证明:提供在房产部门备案的合法房屋租赁合同、现居住邻居的有关信息、3个月以上的水电费发票(地址需与居住证一致)。

⑤户籍地乡镇或办事处出具的在当地没有监护条件的证明材料。

⑥学生家长签订诚信保证书。

以上②、③、④项等各种证件需满一年以上,时间均截至当年6月30日。

录取办法:各学校采取到有关单位进行比对、家访认定等方式,对申请报名学生的材料统一进行初审;县教育局复审合格后,由学区小学予以接收。由于学区学校学位所限而未被录取的学生,可向县教育局提出申请,由县教育局视情况统筹安排到相对就近的学校就读。

(3)本县进城务工经商人员子女入学

本县进城务工经商人员是指我县农村户籍,在城区未购房产,租房住居,在城区务工经商有稳定工作、住所、收入并交各种保险的本县非城区户籍人员。

入学条件:父母双方在城区务工或经商一年以上,或者父母一方城区务工或经商一年以上另一方长期在县外生活,在学校学区内租赁房屋且实际居住一年以上的金寨县非城区户籍适龄儿童。

入学报名:符合条件的适龄儿童家长,携带下列材料,到居住地所在的学区学校申请报名。

①户籍证明:户口簿、父母身份证(含复印件)。

②务工或经商证明:

务工者:提供父母双方(若单亲家庭可提供父亲或母亲一方)参加社会保险的原始缴费单据或人社部门出具的个人社保缴纳证明。父母只有一方在城区务工的,要提供另一方长期在县域外生活的证明材料。

经商者:提供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和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完税证明。

③租房证明:提供在房产部门备案的合法房屋租赁合同、3个月以上的水电费发票(地址需与居住证一致)。

④学生家长签订诚信保证书。

以上②、③项等各种证件需满一年以上,时间均截至当年6月30日。

录取办法:同上外来务工经商人员随迁子女入学录取办法。

3.城区初中阶段入学工作

(1)有金寨县小学学籍的毕业生入学:城区小学依据六年级学生户籍信息和房产信息,划片安排到就近或相对就近初中学校就读。在学校学区内有自购房产的,安排到学区学校入学。受学位限制,凡有城区小学学籍,但招生学区内无自购房产的,均按相对就近的原则进行调剂安排。

(2)有城区户籍无城区小学学籍的毕业生入学:由学生家长持户口簿、房屋产权证明(含复印件)和学籍证明(含全国统一学号,分别由小学毕业学校和县教育局盖章),到学区内初中学校登记、报名,县教育局依据学生住所按照相对就近的原则安排到公办学校就读。

(3)外来务工经商人员随迁子女(无我县六年级学籍)入学:所需条件同小学入学部分第2款的外来务工经商人员随迁子女入学要求。符合条件的家长,携带以下材料,到学区内初中学校登记、报名。

①户口簿及家长身份证(含复印件)。

②居住证。

③房屋租赁合同。

④务工或经商证明。

⑤学籍证明(含全国统一学号,分别由小学毕业学校和县级教育行政部门盖章)等。

有自购房产的,上述材料第②③④项可不提供。经审核符合条件的,依据学生住所按照相对就近的原则统筹安排到公办学校就读。

(4)本县进城务工经商人员子女入学:所需条件同小学入学部分3款的本县进城务工经商人员子女入学要求。

依照有关政策,妥善安排好招商引资和高级人才引进人员子女就学。

(三)规范民办学校招生。民办义务教育学校原则上应在审批地范围内招生,招生计划由县教育局根据学校办学情况确定。城区民办义务教育学校主要面向城区招生,优先满足城区学生就学需要,报名人数小于或等于招生计划,直接录取;剩余的招生计划由县教育局统筹。报名人数超过招生计划的,一律通过县教育局统一或认定的系统实施电脑摇号,邀请纪检监察机关现场监督或公证部门现场公证,学校不得自行选择性录取。未被民办义务教育学校录取的,由县教育局安排在原学区公办义务教育学校就读。民办一贯制学校七年级招生可根据家长意愿,采取直升的方式确认录取,直升人数未达到或超过招生计划的,一律按上述民办义务教育学校招生要求执行。

(四)严把入学年龄。原则上小学入学年龄为2021年8月31日前年满6周岁,在学校有空余学位的情况下,可以适当放宽,但必须是截至2021年12月31日之前年满6周岁的儿童。对于放宽年龄入学, 必须报经县教育局审批,学校必须公开规范办理,公告办法、流程和入学年龄的截止时间。

(五)全面落实军人子女等特殊群体入学优待政策。各校要根据《六安市贯彻落实<军人子女教育优待办法>实施细则》(六教秘〔2013〕94号)、《安徽省公安厅安徽省教育厅转发公安部教育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公安英烈和因公牺牲伤残公安民警子女教育优待工作的通知》(皖公政治〔2018〕347号)和县相关文件要求,落实军人子女、公安英烈和因公牺牲伤残公安民警子女入学优待政策。

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人员子女入学政策按照皖应急〔2019〕61号文件执行。

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一线医务人员子女按照《安徽省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全面落实进一步保护关心爱护医务人员若干措施的通知》(卫电〔2020〕45号)及《金寨县一线医务人员子女教育保障服务工作实施方案》(金教基〔2020〕9号)等相关文件精神执行,对其子女有入学、转学等需求的,统筹优先解决。

四、全面规范普通高中招生秩序

1.严格落实教育事业发展规划及高中阶段毛入学率目标。依据国家、省有关办学标准,综合考虑本地生源情况、促进普通高中和中等职业教育协调发展,以及普通高中教育总体资源等因素,全力落实普通高中和中等职业学校招生计划,保持高中阶段教育职普比大体相当,严格防止产生新的大校额、大班额,起始年级班额不得超过55人。根据省教育厅安排,2022年将建成全省统一的高中阶段学校招生录取网络平台,各普通高中和职业学校要提前谋划,以有效保障实现招生工作同步报名、同步录取。

2.严格按照招生范围招生。本县公办普通高中在本县域内招生,民办普通高中招生工作纳入县教育局统一管理,招生范围与我县公办普通高中保持一致,实现同步招生。

3.严格落实示范高中指标分配政策。严格落实按照不低于当地省示范性普通高中招生计划80%的比例切块分解到初中学校的分配政策,按志愿从高分到低分依次录取,不得单独设置指标到校生最低录取分数线。

支持建立城区普通高中和县域薄弱普通高中对口帮扶机制,通过集团化办学等方式,实现由跨区域“招好学生”到“送好资源”转变。

4.严格规范招生行为。各普通高中要严格按照市教体局统一批准的招生计划、范围、标准和方式同步招生。严禁以任何形式提前组织招生、免试招生、超计划招生、违规跨区域招生;严禁学校间混合招生、招生后违规办理转学;严禁公办学校参与举办的民办学校以公办学校名义招揽生源;严禁与社会培训机构联合组织以选拔生源为目的的各类考试,或采用社会培训机构组织的考试结果作为招生依据;严禁以高额物质奖励、免收学费、虚假宣传等方式争抢生源;严禁招收已被中等职业学校录取的学生;严禁录取未参加初中学业水平考试、未达到考试所在地普通高中录取分数线或未填报普通高中志愿的学生;严禁招收借读生、人籍分离、空挂学籍;严禁收取择校费、与招生入学挂钩的赞助费以及跨学期收取学费;严禁公布、宣传、炒作中考“状元”和升学率。普通高中自主招生计划必须报县教育局,由县教育局报请市教体局审核同意,名额不得超过本校当年招生计划的5%,招生录取名单须通过门户网站或其他方式向社会公布。对大班额问题较为突出或整改不力的普通高中,将适当削减其招生计划。

5.从严控制政策加分。除以下加分政策外,其他政策性加分项目一律取消。同一考生如符合多项加分条件,只取其中最高一项分值加分,不得重复加分。

(1)《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办法》规定的加分对象和标准;

(2)烈士子女考生在其初中学业水平考试成绩基础上增加10分投档;

(3)台湾籍考生在其初中学业水平考试成绩基础上增加10分投档;

(4)少数民族考生在其初中学业水平考试成绩基础上增加5分投档;

(5)援疆和援藏人员子女考生,在其初中学业水平考试成绩上增加10分投档;

(6)军人子女考生、公安英烈和因公牺牲伤残警察子女考生、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人员子女考生加分政策按有关规定执行。

五、全面加大职业学校招生工作力度

1.加强职业学校招生宣传。各校要通过动员会、推进会等形式加强职业学校(含技师学院、技工学校,下同)招生工作,加强工作部署,加大宣传力度,要印制招生宣传手册,广泛宣传到各初中学校、初三班主任、教师、学生及家长。

2.支持职业学校招生。中等职业学校继续在全省范围内招生,如需跨省域招生的,要及时申报跨省招生计划。各校要加大职业学校招生政策解读,鼓励和支持考生到职业学校就读。

3.拓宽招生渠道。实行全日制教育与非全日制教育并举,积极引导历届初中毕业生、未升学高中毕业生、城乡劳动者、退役士兵、退役运动员、下岗职工、返乡农民工以及农村地区新成长劳动力等接受职业教育。

4.严格招生资质。职业学校必须按照省教育厅统一公布的2021年中等职业学历教育办学资质清查结果进行招生。未经审批的学校及专业不得招生,不得办理中职生学籍。

六、全面统筹特殊类型和群体招生

1.规范特殊类型招生。义务教育学校不得以“国际部”“国际课程班”“境外班”“双语班”等名义招生。结合考试招生制度改革,具有特色办学基础的普通高中学校,要积极推进多样化有特色发展,明确学校特色方向,并报县教育局备案,在初中学业水平考试后进行招生。普通高中举办的各类实验班、试点班,必须报县教育局,并到市教体局审核登记,同时要严格控制规模,健全科学公开公正的选拔机制,加强跟踪研究和阶段性评估。严格规范公办普通高中中外合作办学“国际班”等招生行为,纳入招生统一管理,实行计划单列,录取分数应达到同批次学校录取要求,学生就读期间不得转入本校或同层次学校普通班级。各校要认真排查辖区内社会培训机构等以“国学班”“读经班”“私塾”等形式替代义务教育的非法行为。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无正当理由未送适龄儿童少年入学接受义务教育或造成辍学,情节严重或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2.保障特殊群体教育。依法保障残疾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切实落实“一人一案”,保障能够接受普通教育的适龄残疾儿童少年就近就便随班就读,为重度残疾学生提供规范、有效的送教服务。全面落实以居住证为主要依据的随迁子女义务教育入学政策,随迁子女回户籍所在地义务教育学校就读的,应依法予以统筹安排。

七、工作要求

1.明确工作责任。认真贯彻国家、省、市、中小学招生入学工作要求,在县中小学招生委员会领导下,积极稳妥推进招生工作。要按照属地管理和“谁审批谁管理、谁主管谁负责、谁举办谁负责”的原则,切实执行好国家、省、市、县普通中小学招生入学工作政策,采取有力措施确保平稳有序。

2.严格监督检查。严格执行教育部关于中小学招生入学的“十项禁令”,畅通举报和申诉受理渠道,主动接受社会监督。严禁向社会公布未经市、县教育行政部门审查备案的招生简章、招生广告和自主招生方案,严禁虚假宣传、欺骗学生和家长。在统一招生前,通过政务信息公开、媒体宣传、学校网站等方式向社会统一发布招生计划、招生简章、招生时间、招生方式、收费标准等信息,便于学生和家长选择。要创造条件积极推动全面实行网上报名录取,保障招生入学工作规范有序、便于监督。县教育局把中小学招生管理工作纳入各校办学质量评价和责任督学日常督导范围,适时对招生入学政策落实情况开展督导。

3.严肃追责问责。严格落实违规招生查处和责任追究机制,及时制止和纠正违规行为,并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理。对违规招生的学校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和经办人员要予以约谈,学校及个人均取消当年评先评优资格。对违规招生造成恶劣影响的,要依规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民办学校不得拒收学生、不得变相迫使学生放弃入学和转学;对违规招生的学校,依法依规处理,违规行为及整改情况作为核定招生计划的重要依据,追回地方有关奖补资金;没有取得办学许可证的(含筹设期间)不得招生。对普通高中违规录取的考生,市教育局不予建立普通高中学籍,不予发放普通高中毕业证书。对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违规招生行为,列入县政府教育督导委员会督办事项,依规依纪依法严肃追责问责。

4.加强宣传解读。各义务教育学校通过致家长一封信、家长会等方式,告知学生和家长有关考试招生的政策。要通过本地新闻媒体积极做好招生入学政策的宣传,帮助群众了解、认识和理解招生入学工作。要积极宣传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确保国家资助政策家喻户晓。


联系人:郝工
电话:010-68960698
邮箱:1049263697@qq.com

标签: 方案 招生 中小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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